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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时间:2023-05-16 13:18:50 梓欣 规章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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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精选9篇)

  在现在的社会生活中,越来越多地方需要用到制度,制度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为了维护正常的工作、劳动、学习、生活的秩序,保证国家各项政策的顺利执行和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依照法律、法令、政策而制订的具有法规性或指导性与约束力的应用文。拟起制度来就毫无头绪?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精选9篇)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和住建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本业主大会的全称为:南安市xx业主大会;

  物业类型:住宅区;建筑物总面积:60873.48平方米;

  第三条本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依法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利。

  第四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五条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业主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和业主共同利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第六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自觉接受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和社区居委会的指导和监督,积极配合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职责,规范运作。

  第二章业主大会

  第七条业主大会决定以下事项: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

  (四)制定物业服务内容、标准以及物业服务收费方案;

  (五)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六)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

  (九)利用共有部分进行经营以及所得收益的分配与使用;

  (十)法律法规或者管理规约确定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

  第八条业主身份的认定,一般以房屋产权证记载的所有权人为准。依法登记取得或者根据物权法第二章第三节规定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应当认定为业主。基于房屋买卖等民事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人,可以认定为业主。

  第九条业主的投票权数由专有部分面积和业主人数确定。

  业主在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根据住宅套数等因素确定。住宅区以一套房屋为一票(车位、店门等特定空间不计入用于确定业主投票权数的专有部分数量)。但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已出售但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套房)的,按一人(一票)计算。

  第十条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每年由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筹备组)组织召开一次,召开时间为2个月。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将业主大会会议时间、地点、议题和议程告知业主和物业所在地居民委员会。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0%以上且占总人数20%以上业主提议;

  (二)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不足总数的二分之一;

  (三)发生重大事故或紧急事件需及时处理的;

  (四)法律法规、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业主大会会议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业主大会会议应当有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参会业主以书面意见表送达的业主计算。

  第十二条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的,书面意见表可用以下方式发放与收集:

  (一)设立投票箱;(二)上门发放、收集业主意见表;(三)邮寄:以挂号或者特快专递方式发放、收集业主意见表。

  业主书面意见表回收时限届满后,如参会业主的总票权数未达到业主大会总票权数法定比例的,可由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筹备组)公告全体业主延长投票时间,并组织人员催收业主意见表。

  鉴于本物业的实际情况,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均视为书面意见表已送达业主:

  1、当面领取或送达,由业主本人或同住的的亲属或者被授权主体签收的。

  2、按照业主提供的联系地址以挂号信或者特快专递的方式邮寄。被送达人签收后即视为送达,未签收的.,以投递回执日第5天视为己送达。

  3、与业主电话确认,投入该户业主在本物业的信报箱或者房屋内。采用此方式的,经两个以上的其他业主或者居民委员会工作人员见证后即视为已送达。

  业主书面意见表回收结束后,由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筹备组)组织公开唱票、计票,对业主意见进行统计汇总,并公告表决结果。公告表决结果时一并公告书面意见表的送达情况。

  第十三条采用集体讨论形式议事的,本业主大会选择以下第2种方式:

  (一)由全体业主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二)由业主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会议。

  以业主代表参加的方式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到会业主代表应当能够代表过半数的业主。

  第十四条 业主大会表决规则

  (一)业主大会决定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以及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本规则第七条规定的其他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事项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二)一个专有部分有两个以上所有权人的,应当推选一人行使表决权,但共有人所代表的业主人数为一人。

  (三)业主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监护人行使投票权。

  (四)有表决权的业主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业主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业主是自然人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业主或者亲人参加,但受托人代理份额不能超过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总人数的10%。

  2、业主是单位法人或其它组织的,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但应出具法人或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

  (五)业主代表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可书面委托所代表的业主中的一人参加,具体委托事项、期限、权限等应当在委托书中载明。

  (六)已送达的业主书面意见表,业主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反馈意见或者不提出同意、反对、弃权意见的,其投票权数计入已表决的多数票。

  (七)业主大会对所提议案已经作出决定的,业主在6个月内不得以同一内容再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表决。

  第十五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作出书面记录并存档。业主大会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及时公告。

  第三章业主委员会

  第十六条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设委员9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1-2名。业主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七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是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三)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按时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

  (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

  (五)具有一定的组织和协调沟通能力;

  (六)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第十八条业主委员会委员、主任、副主任的产生:

  (一)推荐初步候选人。业主大会筹备组在物业管理区域发布公告,由业主大会筹备组推荐或业主推荐、自荐业主委员会委员初步候选人。

  (二)确定业委会委员侯选人。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核查参选人的资格,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在业主大会召开15日前张榜公示业主委员会委员侯选人名单及基本情况。

  (三)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实行等额选举。

  实行等额选举的,候选人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赞同的当选。

  (四)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之日起7日内召开首次业主委员会会议,推选产生业主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

  第十九条业主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决议;

  (二)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实施情况;

  (三)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四)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五)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六)督促业主交纳物业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七)组织和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八)调解业主之间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

  (九)业委会根据需要可聘请一个专职秘书。

  (十)业委会的审批权限:一千元以内由主任审批、一万元以内由业委会审批、五万元以内由全体业委会成员一致通过,五万元以上由全体业主双半原则通过。

  (十一)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向业主公布下列情况和资料:

  (一)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三)物业服务合同;

  (四)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

  (五)物业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

  (六)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车位的处分情况;

  (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

  第二十一条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按下列规则召开:

  (一)业主委员会每三个月召开一次例会。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7日内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

  1、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

  2、业主委员会主任提议;

  3、小区出现特殊情况需研究处理的。

  (三)会议由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主任因故不能召集,由副主任负责召集。

  (四)业主委员会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书面形式发表意见,不能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

  (五)业主委员会应当于会议召开7日前,将通知及有关材料送达每位委员。

  (六)业主委员会委员具有同等表决权。业主委员会会议应有过半数委员出席,作出的决定须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包括书面意见),且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管理规约及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

  (七)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书面记录并存档,会议作出的决定,应当有参会委员的签字确认,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自行终止:

  (一)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依法被限制人身自由的;

  (四)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形。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或者持有20%以上投票权数的业主提议,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可以决定是否终止其委员资格:

  (一)以书面方式提出辞职请求的;

  (二)不履行委员职责的;

  (三)利用委员资格谋取私利的;

  (四)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

  (五)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六)因其他原因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

  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日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以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以楼梯为单位成立业主小组,业主小组由该梯的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小组作出的决定不得与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相抵触。

  第二十四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印章管理规定,并按印章管理规定使用。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应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印章使用签字审批人和印章管理人不能为同一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的签字审批人为业主委员会主任。

  经业主大会会议或业主委员会会议决定的事项方可使用业主委员会印章。

  违反印章管理规定,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由印章管理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档案资料管理制度,指定专人保管档案资料。工作档案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会议记录;

  (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和物业服务合同;

  (四)业主委员会选举及备案资料;

  (五)专项维修资金筹集及使用账目;

  (六)业主及业主代表的名册;

  (七)业主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六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及业务知识的学习,积极参加相关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依法履职的能力。

  第二十七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可以由业主分摊、业主和社会捐资、物业共有部分经营所得等。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应当每半年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并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不足总人数的二分之一时,应当在6个月内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九条业主委员会换届

  (一)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6个月前,由业主委员会或业主联名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书面申请换届选举并组建换届筹备组。

  (二)换届筹备组由业主代表、业主委员会代表、乡镇人民政府代表和居民委员会代表11人组成,组成名单要及时向业主公告。

  (三)筹备组应当根据相关法规做好各项筹备工作,并在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以书面形式公告并征询业主意见。

  (四)换届筹备组应当在任期届满前2个月,在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及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指导下,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之前,原业主委员会继续履行其职责。

  (五)原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任期届满10日内将其保管的有关文件资料、印章及其他属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并做好其他交接工作。

  第四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规则已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经业主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一条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按规定报物业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三十二条本规则未尽事项由业主大会另作补充。本规则由业主大会负责解释。本规则与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条款,则该条款无效,但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2

  为了规范业主大会的活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建设部《业主大会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名称:xx小区业主代表大会(以下称业主代表大会)。地址:xx。

  第二条业主代表大会是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就物业管理事项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合法权益的自治组织。

  第三条业主大会的宗旨是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的物业管理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安全使用,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创造整洁、安全、舒适、文明的工作和居住环境。

  第四条业主大会接受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和监督和指导,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业主代表

  第一条业主代表需公益事业、愿意为业主服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非业主也可担任业主代表。

  第二条物业管理区域划分成多层业主代表区,每一栋楼一个单元选举一名业主代表,参加业主代表大会。别墅区按区选,各业主代表参加业主代表大会。

  业主代表区的划分办法,应根据户数多少,首次由业主委员会筹委会决定,以后由业主代表大会决定。

  第三条每一业主代表区半数以上的业主参加投票有效,获票数最多的候选人当选。

  第四条业主代表区半数业主联名可以罢免业主代表,并应同时按照本议事规则选举新的业主代表。

  第五条业主代表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代表职责,应按照本议事规则选举新的业主代表。

  第六条新的业主代表任期为本届代表任期剩余部分。

  第三章业主代表大会

  考虑到经济与效益和人口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成立业主大会,由业主代表大会代替。

  第一条业主代表组成业主代表大会,每届业主代表任期三年。

  第二条业主代表大会由业主委员会负责召集,每年下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业主委员会应负责在会议召开前十五日将业主代表大会的时间、内容、地点等内容公布。经百分这二十以上的业主代表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在接到该项提议之日起二十天内组织召开业主代表大会临时会议。

  第三条业主代表大会行使以下权利:

  业主代表大会可以将第二条部分权利授予业主代表大会行使,但下列事项除外:

  1.制定、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委员会章程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2.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3.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

  4.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并监督实施;

  5.制定、修改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6.法律、法规或者业主代表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有关物业管理职责。

  第四条业主代表大会作出的决定,必须经与企业主所持投票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业主代表大会作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代表大会议事规则,选聘和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续筹方案的决定,必须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五条业主代表大会决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得违反业主公约,并应当在二十日之内向全体业主和使用人公布。

  第六条业主代表大会所作出的决议、决定,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代表大会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事项无关的决议、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业主代表大会对物业管理重大事项作出的有效决定,使少数业主利益受到损失的,其他业主给予相应补偿。

  第四章业主委员会

  第一条业主代表大会设立业主委员作为执行机构,其成立以物业管理部门备案为准。

  第二条业主委员会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事业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代表担任。

  第三条业主代表大会的'业主委员由十三名委员组成,设主任一名,副主任四名。业主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由其主任负责。业主委员会委员可以连选连任。业主委员会对业主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受业主代表大会监督。

  第四条业主代表大会投票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得票最多的候选人当选。

  第五条业主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1.如今业主代表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2.代表业主与业主代表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3.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4.监督业主公约的实施;

  5.业主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业主委员会的权利和职责包括:

  1.参加业主委员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2.参与业主委员会有关事项的决策;

  3.具有对业主委员会的建议和批评权;

  4.遵守业主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5.执行业主委员会的决议,完成业主委员会交办的工作;

  6.参加业主委员会组织的会议、活动;

  7.向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提供有关资料和建议。

  第七条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3个月前,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业主委员会的换届选举。

  第五章投票权与候选人的提出

  第一条参加业主代表选举的投票权按一户一票的原则确定,参加业主代表大会的投票权按一人一票的原则确定。

  第二条同一业主代表区的业主也可以联名推选业主代表候选人,业主委员会和业主委员会筹委会可以推选业主代表候选人。

  第三条业主可以联名推选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第四条业主、业主代表可以委托他人参加投票,但应当事先签署委托书。同一人不得同时接受五个以上的委托。

  第五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公安机关与社区相互协作,共同做好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社会治安等相关工作。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3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议事活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议事规则。

  本议事规则经xx年xx月xx日业主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专为本区域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及业主委员会会议使用。

  第二条 业主大会的议事范围

  (一)业主公约、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的制定、修改;

  (二)物业管理企业的选聘和解聘;

  (三)专项维修资(基)金的筹集和使用;

  (四)业主大会的诉讼和仲裁;

  (五)业主委员会委员的选举、罢免;

  (六)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收益方案;

  (七)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八)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九)业主委员会不当决定的改变和撤销;

  (十)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经费;

  (十一)xx。

  第三条 业主大会会议采取集体讨论或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具体形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第四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以上业主提议(特区内指经持有物业全体业主百分之十以上投票权的业主提议;宝安、龙岗两区指物业管理区域内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提议);

  (二)发生涉及全体业主共同利益事项,需要及时处理的。

  第五条 业主大会会议由业主委员会负责召集

  在下列情况下,业主大会会议由所在社区工作站(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召集。

  (一)业主委员会逾期不召集会议,经区主管部门责令,仍不召集的;

  (二)因客观原因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委员集体辞职的;

  (三)业主委员会被区主管部门责令解散的。

  第六条 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前,召集人应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一)提出本次业主大会会议需要表决的事项;

  (二)确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会议议程;

  (三)印制表决票或选票;

  (四)在业主中推选若干表决票和选票的发票人、计票人和监票人;

  (五)核实业主身份;

  (六)将业主委员会候选人简历表、业主大会会议表决事项及议程公示,公示时间为7日。

  (七)在会议召开15日前向全体业主送达会议通知并在小区公告栏或其他显著位置公告;会议通知应写明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形式、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总投票权数、投票人的权利和义务等;

  (八)其他会务准备工作。

  第七条 业主大会以集体讨论形式议事的程序如下

  (一)会议召集人就本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目的、会议召集情况及业主到会情况等进行说明;

  (二)会议召集人对本次会议需要决议事项进行说明;

  (三)参加会议的业主对需要决议事项逐一进行投票表决;

  (四)会议召集人计收有效票;

  (五)会议召集人公布投票结果,并依据有关规定对投票结果的合法性、有效性作出说明,确定并宣布决议事项是否通过;

  (六)会议召集人将大会的议事决定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会议召集人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书面记录。会议记录统一由业主委员会保管。

  第八条 业主大会以书面形式议事的程序如下

  (一)会议召集人根据规定向本区域全体业主送达表决票或选票,并告知业主表决票或选票投放的地点和截止时间;

  (二)会议召集人收集指定投放地点的表决票;

  (三)会议召集人计收有效表决,如回收时限届满后,如与会业主的总票权数未达到业主大会总票权数法定比例的,由会议召集人告知全体业主延长投票时间,组织人员催收表决票、选票,直至与会业主总票权数达到业主大会总票权数法定比例;

  (四)会议召集人组织人员开箱验票,统计并公布表决、选举结果;会议召集人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书面记录。会议记录统一由业主委员会保管。

  第九条 业主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行使投票权;业主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由其法定代理人行使投票权。

  业主可以自行投票,也可书面委托他人投票。书面委托书应载明委托事项和投票权数。

  业主投票时应出示选举证,代理人除应出示业主的选举证外,还应出示委托书。

  第十条 单个物业登记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所有权人的,应自行确定一名投票人。

  第十一条 业主大会投票权数按业主所拥有的物业建筑面积计算。特区内各类物业按每十平方米为一个投票权,不足十平方米的按四舍五入计算;五平方米以下且有房地产权证的非住宅类物业,每证为一个投票权。

  宝安、龙岗两区以每一平方米为一个投票权,不足一平方米的按四舍五入计算。

  第十二条 特区内的.业主大会会议应有已入住的持有1/2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参加。宝安、龙岗两区的业主大会会议应有物业管理区域内持有1/2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参加。

  第十三条 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必须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1/2以上通过,但宝安、龙岗两区业主大会作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选聘和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续筹方案的决定,必须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通过。

  第十四条 下列情况下应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

  (一)主任、副主任召集会议的;

  (二)经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的;

  (三)经区主管部门建议召开的;

  (四)由主管部门责令召开的。

  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委员出席,作出决定时应当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每名委员拥有一票表决权。

  业主委员会委员不得委托他人出席业主委员会的会议,但委员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可以书面委托本单位的工作人员出席会议。

  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召开会议时,可邀请所在地社区工作站或社区居民委员会派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特区内物业项目的业主委员会的任期为3年,宝安、龙岗两区物业项目的业主委员会的任期为2年。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前2个月内,业主委员会应当报告区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同时开展换届选举工作。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4

  一、目的

  为确保业主委员会印章(公章)、业主委员会财务专用章(财务章)及业主委员会主任名章(法人章)使用的规范性和可追溯性,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业主委员会印章(公章)、业主委员会财务专用章(财务章)及业主委员会主任名章(法人章)使用、保管。

  三、印章保管

  1、法人章由业主委员会主任保管,公章和财务章由业委会决议(过半数同意)并授权保管人员;保管人应妥善保管,不得随意摆放以防止他人盗用。

  2、保管人不得将印章随身携带外出,因特殊原因需外出的,应将印章暂时交由副主任或指定委员保管,并作好交接记录。

  3、保管人被暂时停止工作或资格终止的,应当自停止工作或资格终止之日起3日内将其保管的'印章交给业主委员会决议指定的专人。

  4、印章遗失的,必须报告房产局、街道办(社区委员会)、公安局、物业服务企业等相关单位,并登报申明作废,同时及时申请重新依法刻制新印章。

  四、印章使用

  4.1业主委员会法人章、公章和财务专用章是业主代表大会的财物,任何人不得据为己有,随意使用,印章启用应在小区发布附印鉴的启用公告,并抄送相关政府部门、物业服务企业。

  4.2印章必须经半数以上业委会委员签字方可使用,对于未经半数以上业委会委员签字批准的盖章文件,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予以撤消。紧急情况必须使用公章时,需经半数以上委员电话口头同意或短信同意,但事后公章保管人要负责提醒同意印章使用的委员在《印章保管与使用记录》上完成补签工作。

  4.3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决议自半数以上有表决权的委员签字之时起生效,无须加盖业主委员会印章;必要时加盖业主委员会印章则仅作证明使用,不得以未加盖业主委员会印章为由否定业主委员会决定、决议的有效性;只加盖业主委员会印章但没有半数以上有表决权的委员签字同意盖章的文件(以《印章保管与使用记录》为准),不得当然视为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决议。

  4.4业主大会印章可以在业主大会已经通过有关决议、决定、公告、协议、规章制度等文件上使用,具体包括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业主大会决议、物业管理企业解聘与选聘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及续筹决定等

  4.5业主委员会印章必须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所规定的业主委员会工作职责范围内使用

  4.6每次使用印章,印章保管人都要及时填写《印章保管与使用记录》,使用人(除业委会集体使用外)、批准人(半数以上委员)均应签字。

  4.7违反印章使用规定,造成经济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由责任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五、附则

  5.1本制度自第二届业委会20xx年第二次业主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之日起施行。

  5.2经一年的试行,对未尽事宜,业委会可参照相关的法律法规作适当修正并经讨论通过,主任批准后执行。

  5.3下一届业主委员会应该遵循上一届业主委员会的印章管理制度,如有修正,需经业委会会议讨论通过,并向业主代表大会汇报。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昌邑市北苑小区业主委员会,是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业主大会规程》的有关规定成立的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代表全体业主实施自治管理的组织。由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以下统称业主大会)从全体业主中选举产生。是经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登记,在实施物业管理工作中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合法权益的非法人组织。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二条本业主委员会接受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执行国家及省市有关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

  第三条业主委员会的宗旨是:代表本物业的合法权益,实行业主自治与专业化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保障物业的合理与安全使用,维护本物业的公共秩序,创造整洁、优美、舒适、文明的环境。

  第二章业主委员会的产生及职责

  第四条本业主委员会由本住宅小区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向业主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业主大会及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一届业主委员会,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开发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企业、业主代表组成筹备小组,筹备小组组织推荐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提交第一次业主大会实行差额选举产生。

  第五条业主委员会自选举成立15日内,持下列文件向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

  (一)成立业主委员会登记申请书;

  (二)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

  (三)业主委员会章程。

  第六条本业主委员会设委员9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3名,由一名副主任兼任执行秘书,负责处理本会日常事务。

  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从业主委员会委员中选举产生。

  第七条业主委员会在业主大会的监督下,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报告小区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执行业主大会的决议、决定;

  (三)修订业主公约、业主委员会章程;

  (四)采用招标或其他方式选聘、续聘或组织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变更或者解除物业管理委托合同;

  (五)审议物业管理服务费收取标准及使用办法;

  (六)审议年度管理工作计划,年度费用概预算。;

  (七)检查、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物业管理工作;

  (八)监督公用建筑、公共设施的合理使用,负责物业维修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九)听取业主、非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支持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服务活动;

  (十)监督业主公约的遵守和物业管理制度的执行;

  (十一)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业主委员会会议

  第八条业主委员会会议每季度至少举行一次。有2/3以上的委员提议或主任、副主任两人以上认为有必要时,可召开特别会议。

  第九条业主委员会会议的召开应由召集人提前7天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送达每位委员。委员因事不能参加,可以一次性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包括会议日期、地点和议题,并代其行使表决权。

  第十条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主持,主任因故缺席时,由副主任主持,可邀请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派出所等)、物业管理企业的人员和非业主使用人代表列席会议。

  第十一条会议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其决定必须经全体委员会半数以上通过有效。

  第四章业主委员会委员

  第十二条本业主委员会委员从业主中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在任期内,委员的撤换、增减,由业主委员会会议通过后,提交业主大会确认。

  第十三条业主委员会委员由道德品质好、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必要工作时间的成年人担任。但有下列情形的人员不得担任委员,已担任的须停任,并由下次业主大会确认:

  (一)个人已宣告破产或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期间该企业破产3年内的;

  (二)因身体或精神上的疾病而丧失履行职责的能力;

  (三)无故缺席会议3次以上;

  (四)已不是业主;

  (五)有违法犯罪行为被司法部门认定或正在接受调查的;

  (六)已以书面形式辞职的;

  (七)业主大会已将其罢免的。

  (八)其他不适宜担任本会委员的情形。

  第十四条业主委员会委员的权利义务

  (一)委员有下列权利

  1、参加业主委员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2、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监督权;

  3、参与业主委员会有关事项的决策;

  4、对业主委员会的建议和批评权。

  (二)委员有下列义务

  1、遵守业主委员会章程;

  2、执行业主委员会的决议,完成交办的`任务;

  3、参加业主委员会组织的会议、活动和公益事业;

  4、向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提供有关资料和建议。

  第十五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停任时,须在停任后1周内,将管理和保存的属于业主委员会的资料、财务等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业主大会通过的有关本章程的决议和细则都是本章程的组成部分。

  第十七条业主委员会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组织召开业主大会,选举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一)有20%以上业主联名要求改选的;

  (二)业主委员会不履行职责和义务的;

  (三)因决策失误给业主或物业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2个以上物业管理区域合并为1个的;

  (五)法院判决必需改选的;

  (六)因其它原因确需改选的。

  第十八条业主委员会任期内被解散时,选举新一届业主委员会,按首届业主委员会成立办法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后,上届业主委员会在30日内将有关文件和资料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条业主委员会开展活动所需费用,由全体业主分担。

  第二十一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本章程若与有关法律法规不符时,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章程经业主大会通过后生效。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6

  一、业主委员会职责

  1、执行业主(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决议。

  2、召集业主(代表)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实施情况。

  3、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工作,努力提高商场物业管理水平。

  4、监督管理各项规约的实施。

  5、配合物业服务,街道及社区居委会,调解业主之间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

  6、审议物业管理服务企业专项服务委托合同、收费标准和服务标准,报业主大会决定;

  7、协助物业工作,督促业主或承租户交纳物业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8、组织和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9、监督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和其它企业或个人在商场内进行物业管理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

  10、业主(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二、业委会委员守则

  1、公正廉洁,不谋私利。

  2、遵纪守法,恪尽职守。

  3、以身作则,带头遵守住建部的《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业主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相关义务。

  4、团结合作,谦虚谨慎,与街道、社区居委会及相关部门携手共创和谐、繁荣的商场。

  5、热忱为业主服务,认真对待业主的意见,建议和改进措施,及时向相关部门进行通报。

  6、维护业主合法权益,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工作。

  7、加强学习,提高自身素养,不断增强为业主服务的能力。

  三、印章管理制度

  1、为规范本小区业委会公章使用管理,防止错用、滥用、盗用,特制定本制度。

  2、业委会公章必须按本制度严格管理,严禁违章使用。

  3、业委会公章由业委会委派专人保管,并设立公章使用登记册,建立完整的公章使用制度。业主委员会秘书长应该对所有盖章文件进行编号存档,随时供业主查核。

  4、公章投入使用前应在房管局、公安局、人防办、物业管理公司等相关单位预留印鉴,专人保管、使用时由主任审批并实行使用登记制度。

  5、使用公章,凡是会令业主大会、业委会对外承担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的,必须由全体业委会委员议事表决通过,超出议事规则规定权限的还须经业主大会批准,并逐项登记使用情况。例如业委会代表全体业主对外聘用物业管理公司签署的物业合同、针对物业维修基金的申用和支出对外签署的报告、协议等。不会令业主大会及业委会对外承担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的,但涉及的事项较重要,必须经业委会主任批准,并逐项登记使用情况。例如经全体业委会委员讨论通过的向全体业主公示的通告、对外同政府相关部门、物业管理公司进行咨询、协商的往来函件等。

  6、严格控制开具盖有公章的空白介绍信,因业务或工作特殊需要必须开具者,必须经副主任以上人员批准,并签领备案。领用人返回后,必须报告使用情况进行核销。未使用的空白介绍信一律交回。隐瞒不交回者,一经查实,给予必要的处分。

  7、公章保管人对公章必须妥善保管,防止公章丢失、被盗和被盗用。如发现上述情况必须立即报告业委会主任并采取补救措施。

  8、违反公章保管、使用规定,视情节和后果追究责任人的相关责任;情节严重者,提请业主大会取消业委会成员资格;如已经给业委会、业主大会造成损失必须全额赔偿,否则将通过法律途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财务制度

  1、为规范业主委员会财务收支管理,合理使用业主委员会的'活动、服务经费,特制定本制度。

  2、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财务制度为准则,坚持勤俭办事的方针,正确处理商场整体利益和业主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使商场资产保值增值。

  3、依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合理编制商场公共事业财务使用预算,并对预算实施过程进行有效控制和管理。

  4、合理配置商场资源,节约开支,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业主共有资产流失。

  5、依法对物业服务、商场发展、设施、环境开发、维护等费用进行财务管理和监督,维护业主权益。

  6、业主委员会财务收入主要为经业主(代表)大会同意的合法收入。财务支出包括“业主(代表)大会及业主委员会会务费用”“业主委员会日常办公费用”,或经业主(代表)大会同意的其他支出。

  7、业主委员会的所有收支,必须建立账目,并由一名委员担任出纳,负责各项现金收支的保管与登记;财务委员担任会计,负责编制凭证,登记账薄,编制财务报表。

  8、除业委会每月必要的固定支出外,业主委员会发生的其它支出,单笔金额200元以内由经办人签字,由主任签字批准后报销。单笔金额超过200元(含200元)以上支出或当月累计金额超过xxx元(含xxx元)必须经过经业委会过半数以上委员同意。涉及超过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的支出,必须经业主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方可使用。

  9、业委会需购置必要的用品、设备或设施,由主任列出详细的项目、清单、总金额及用途,交业委会会议审议其必要性及合理性,一致通过后方可购买。物品采购或制作完毕后,由业委会委派的专人(非经办人)签收,手续完备后方可审批报帐。对于项目不清,用款不当的,出纳或会计有权不予报销,并提交会议进行权衡审议。

  10、外来原始凭据,内容填写不全,大小写金额不符,未经审批签字的一律不能作为报销凭据。

  11、现金由业委会委派的专人保管,大额现金必须存入业主委员会指定银行。

  12、更换现金保管人或会计,要在业主委员会的监督下进行交接,双方必须签字确认。

  13、业主委员会必须在商场明显部位和商场总群中,每月向业主公布一次财务收支情况,并接受业主质询和监督。

  14、年终结算一次,财务账册存档。

  15、坚决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公章、存折、密码、审批,分开管理。

  16、违反上述规定属个人行为的,依法追究其经济责任或法律责任。

  五、接待制度

  1、每周定期由业主委员会委员分别进行来访接待和来信处理。

  2、负责接待的人员,对来访者必须热情、耐心、诚恳、认真听取来访者的诉求,并做好详细记录。

  3、不管电话、网络或人员来访,都要详细记录内容,根据实际情况协助解决,必要时通报给相关部门或向上级汇报。

  4、对于业主提出的可行性意见或建议,以书面形式向有关部门进行汇报。

  六、会议学习制度

  1、业主(代表)大会,根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每年召开一次,做出业主大会决议。

  2、业主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月召开一次,一般定在每月十五号,有特殊情况另作时间安排。根据工作需要,在下列情况下,应当召开业主委员会临时会议:

  a、业主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认为必要,书面要求召开;

  b、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书面要求召开的;

  c、十名以上业主书面要求召开的;但上述情况会议召集人必须在会议前一日将会议内容通知每位委员。

  3、为更科学合理的提供服务,根据情况,不定期的召开业主代表座谈会或通知规定时间在总群中讨论,征求业主的意见或建议。

  4、做好会议书面记录,并由全体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字。

  5、必要时可组织临时学习或外出学习。

  6、参加商场召开的其他会议和学习。

  七、档案管理制度

  1、档案由专人管理,档案管理人员要忠于职守,自觉遵守档案制度。

  2、档案管理人员应做好档案收集,整理,归档等工作。

  3、按照“档案保管期限”和“档案监管、销毁制度”保管好档案。

  4、档案管理人员应做好借阅、登记手续,对于借阅时间较长的档案,及时催要,使用者查阅保密档案,必须经业委会开会同意后方可查阅。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南京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四十八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的经费由全体由全体业主承担”的规定,其经费的筹集、管理、使用办法由花园业主委员会负责。

  第二条财务管理主要任务:

  (一)依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合理编制业主委员会财务预算,并对预算实施全过程控制和管理。

  (二)合理配置小区资源,努力节约开支,加强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业主共有资产的流失,并使其保值增值。

  (三)建立健全业委会内部管理制度,如实反映业委会财务状况。

  (四)依法对物业公司进行财务监督,维护业主正当合法权益。

  (五)接受业主监督,每半年在小区范围内公示业委会财务收支情况。

  第二章经费的筹集方法

  第三条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的经费采取以下方式进行筹集:

  (一)业主共用部位、共有设施(如停车费、广告费等)的收入;

  (二)业主或其他方面的自愿捐赠收入;

  (三)经业主大会表决通过的其他方式。

  第四条业委会经费不足或遇到特殊情况时,经业委会全体委员一致通过并经小区内公告7天无30%以上业主反对的,可以按照实际的需要筹集使用。

  第三章经费的使用范围

  第五条业委会经费应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按需使用,严禁铺张浪费。为提高经费使用效率,业委会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严禁超范围使用。业委会经费使用范围主要包括专项维修资金和工作经费二大类。

  第六条专项维修资金使用。

  第七条业委会工作经费开支包括以下几类:

  (一)办公设备类:包括桌椅、文件柜、电脑、打印机、传真机、电话机等办公设备开支。

  (二)办公经费类:包括日常办公开支、交通费、通讯费、广告宣传费、差旅费、业务招待费等。

  (三)会议经费类:主要是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会议专用开支等。

  (四)人员津贴类:包括主任、副主任、委员的工作补贴等,主要采用包干制。

  (五)咨询人员类:包括聘专职秘书、会计和中介咨询费。

  (六)组织活动类:包括为丰富广大业主业余精神文化生活,在小区内组织的相关文体活动的经费。

  (七)其他类别:经业主大会或业委会同意使用的其他费用。

  第四章经费的管理

  第八条业委会经费实行主任审批负责制,所有经费的使用必须经主任签字并加盖业委会公章后方可使用。

  第九条账户管理:业委会设会计一名,负责管理业委会日常账务登记和财务会计报表;账户开设人一名(出纳),负责在业委会指定的银行开设业委会专用账户。现金管理:日常库存现金限额为5000元,现金必须存放在保险柜内,超额部分及时存入银行;建立现金账簿,逐笔记载现金收付,做到日清月结;严禁截留、私分、公款私存,不得挪作他用,不准从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款项(即坐支)。

  第十条财务会计信息真实、完整、准确,确保资金安全。

  第十一条所有经费使用凭单收支,会计凭证按月装订成册。

  第十二条财务会计每季度向业委会汇报一次经营收支情况,每半年度向业主大会书面报告,在小区内公示。

  第十三条依据小区发展计划编制年度经费预算,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

  第十四条业委会委托物业公司对小区物业共用部位、公共设施设备开展经营管理。物业管理公司对外签订经济合同时需经业委会审核备案,双方应依据约定分配比例分享经营收入。

  第十五条业委会经费审批权限:

  (一)当一次性支出在人民币500元以下时,由业委会主任审批签字、经办人签名、财务审核并在账户凭证上加盖公章后支出或报销。

  (二)当一次性支出超过人民币500元以上时,经业委会过半数以上委员讨论通过并在《经费会审单》签名,由业委会主任签字、经办人签名、财务审核并在账户凭证上加盖公章后支出或报销。

  第十六条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规定:

  (一)物业管理公司申请动用专项维修资金时,业委会应会同物业管理公司对维修项目进行现场察看,确认属于维修资金动用范围的,按照规定格式对申请维修资金使用情况在物管区域醒目位置及主要出入口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一周。

  (二)物业管理公司选择施工单位时应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形式择优选用,业委会应参与全过程监督。物业管理公司与施工单位签订的维修工程合同书时需经业委会审核备案,施工单位应按国家标准编制规范的工程预、结算书。

  (三)对维修工程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按规定委托有资质的专业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项目审价:维修项目涉及整个物管区域的;单项维修费用超过5000元的;一次性使用维修资金总额超过15000元项目。

  (四)维修工程施工结束后,物业管理公司应会同业委会共同参加竣工验收工作,必要时可以邀请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如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派出所等)和业主、使用人代表列席验收会议,并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对未经业委会验收签证的维修工程不予拨付工程款。

  第十七条业主大会以及业主委员会不得向任何单位及个人借款或为任何第三方提供担保。

  第十八条业主委员会应本着量入为出的财务原则,尽量避免发生财务超支现象的发生。如果在财务结算年度内,业主委员会的资金使用有节余时,自动累积到下一年度;如果当业委会的资金发生不足时,可以使用业主委员会财务帐上往年节余的资金,但不能透支下一年度的经费。

  第十九条业主委员会应当每三年委托第三方中介审计机构对上一届业委会财务情况进行离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进行公布,公布应当以书面的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指定的公告位置公告,接受业主的监督和质询。

  第二十条当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时,上届业主委员会应当将财务帐户以及公章及时移交给新当选的业主委员会。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在在小区内公告7天,无30%业主反对的,即生效。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业主委员会负责修改和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规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议事活动,根据《民法典》、国家、省、市《物业管理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国共产党章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在党的领导下开展物业管理活动。对物业管理活动中的重大履职事项,应先提交社区党组织和业主委员会党组织会议讨论,形成共识后再提交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的指导监督下开展履职工作。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第三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在其职责范围内依法作出的决定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均具有约束力。任何人不得抵制决定的贯彻执行,不得干扰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正常工作。

  第四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决定前,应当将决定事项报告居(村)民委员会,听取居(村)民委员会的意见,作出决定后应及时报告居(村)民委员会并向业主公开。

  第五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及业务知识学习,参加相关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依法履职的能力。

  第二章业主大会

  第六条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及相应的业主大会名称

  (一)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四至及附图):

  东至:xx;南至:xx;西至:xx;北至:xx。

  (二)业主大会名称为:市区(县、市)(物业项目名称)业主大会。

  第七条业主大会决定以下事项: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

  (四)确定物业管理形式;

  (五)确定物业服务内容、标准及物业服务收费方案;

  (六)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方案;

  (七)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八)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九)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十)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十一)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十二)物业管理用房、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和经营及其收益的管理分配使用;

  (十三)物业管理区域内除公共道路以外设置临时停车位,制定车辆行驶、停放、收费等管理制度;

  (十四)撤销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十五)法律法规规章或管理规约规定由业主共同决定的其他事项。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上述第(九)项至第(十一)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超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超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八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加,由业主委员会按照下列程序组织召开:

  (一)起草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的内容、会议召开形式、时间、地点、议题和议程,制定征询意见表或表决票,核实业主身份、人数、专有部分面积、建筑物总面积等情况;

  (二)会议时间、地点、议题和议程等内容应当经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居(村)民委员会审核后,在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三)按照本议事规则第十八条规定,进行投票决票,并应在公告要求的时间内完成投票工作。因客观原因不能按期完成投票工作的,应在居(村)民委员会指导下决定是否延期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四)按照本议事规则第十九条规定,统计表决结果。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的情况应接受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的监督;

  (五)业主大会会议决定以书面形式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栏、每幢房屋门栋公告日(不少于7日),接受业主的查询和监督;

  (六)业主大会会议应当由业主委员会书面记录并存档。

  第九条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召开xx次,召开时间为xx月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情形发生或收到申请之日起45日内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0%且占总人数20%以上业主提议,属于业主大会议事范围且提议事项明确、联系人明确的;

  (二)发生、等重大情形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

  (三)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认为有必要并要求召开的;

  第十条业主委员会接到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书面申请(需有业主本人签名)后,需及时报告居(村)民委员会,并在15日内对提议的真实有效性进行核实。经核实,符合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召开情形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收到提议之日起45日内按规定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就提议事项征求业主意见并进行表决,表决议题应与提议议题相一致;提议不符合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召开情形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收到提议之日起20日内说明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十一条业主委员会未按规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可以请求物业所在区(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协调,确定召开时间。逾期仍未召开的,根据《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由区(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帮助居(村)民委员会指导业主召开,具体工作委托居(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业主委员会应于会议召开15日前确定会议形式并进行公告。

  第十三条本物业管理区域(采取或不采取)业主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方式进行。业主代表只可代业主表达其意愿,不得代替其作出相关决定。采取业主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需要由业主代表代为表达意愿的,应当于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前,将其书面意见提交业主代表,由业主代表代为转交。凡需投票表决的,业主的赞同、反对、弃权意见须由业主本人签字。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住建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程》、《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赣州市小区物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xx小区业主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本业主大会的全称为赣州市章贡区xx小区业主大会;占地面积: xx平方米,房屋总建筑面积: xx平方米,其中住宅xx平方米;xx套,非住宅xx平方米;xx套。

  本业主大会由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依法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本业主大会设立的业主委员会为执行机构。

  第四条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但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业主大会对业主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和业主共同利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及管理规约,要求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第六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自觉接受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和社区居委会的指导和监督,积极配合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物权自治管理职责,规范运作。

  第二章业主大会

  第七条 业主大会决定以下事项: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业主委员会章程》等规范性文件;

  (二)选举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

  (三)决定监督小区共有资产的管理,使用收益,保障全体业主权益;

  (四)审议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和续筹方案;

  (五)审议通过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六)审议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

  (七)审议决定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权限和活动经费;

  (八)审议业主委员会工作报告;

  (九)法律法规或者管理规约确定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

  第八条 业主身份的认定,一般以房屋产权证记载的所有权人或者以业主家推荐的代表为准。依法登记取得或者根据物权法规定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应当认定为业主。基于房屋买卖等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但尚未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人,可以认定为业主。

  第九条 业主大会确定业主投票权数,按照下列方法认定业主人数和总人数:

  (一)业主人数,按照专有部分的数量计算,一个专有部分按一人计算。但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一人计算;

  (二)总人数,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

  一个专有部分有两个以上所有权人的,应当推选一人行使表决权,但共有人所代表的业主人数为一人。

  业主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监护人行使投票权。

  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不计入用于确定业主投票权数的专有部分面积。

  第十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业主大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应每年由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筹备组)组织至少召开一次。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将业主委员会会议时间、地点、议题和议程告知业主和物业所在地居民委员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在事实发生之日前一个月以内召开临时业主大会:

  (1)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不足总人数的二分之一时;

  (2)距物业管理合同到期日三个月时;

  (3)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两个月前;

  (4)业主委员会认为必要时;

  (5)经20%以上的业主书面请求时;

  (6)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

  (7)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业主公约规定的其他情况。

  临时业主大会只对通知中列明的事项做出决议。

  第十一条业主大会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具体会议形式由业主委员会确定。业主大会会议应当有符合法定条件的业主参加。

  第十二条 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的,书面意见表可用以下方式发放与收集:

  (一)设投票箱;

  (二)上门发放收集业主意见表;

  (三)邮寄:以挂号或特快专递的方式发放收集业主意见表。

  (四)采用业主大会电子投票辅助系统收集意见。业主书面意见表回收时限届满后,如参会业主的总票权数未达到业主大会总票权数法定比例的,可由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筹备组)公告全体业主延长投票时间,并组织人员催收业主意见表。

  鉴于xx小区的实际情况,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均视为书面意见表已送达业主:

  1、当面领取或送达,由业主本人或同住的亲属或者被授权主体(含租客)签收的。

  2、与业主电话、短信、微信确认,投入该户业主在本物业的信报箱或者张贴于业主门上。采用此种方式的,经两个以上的其他业主见证后即视为已送达。

  3、邮寄方式,以邮件寄出的第三日视为送达日。

  业主书面意见表回收结束后,由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筹备组)组织公开唱票、计票,对业主意见进行统计汇总,并公告表决结果。公告表决结果时一并公告书面意见表的送达情况。

  第十三条 采用集体讨论形式议事的,由全体业主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第十四条 业主大会表决规则

  (一)业主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监护人行使投票权。

  (二)有表决权的业主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参加。业主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可以书面委托其他业主或者亲人参加。

  (三)已送达的业主书面意见表,业主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反馈意见或不提出同意、反对意见或弃权的,其投票权数计入已表决的多数票。

  (四)业主大会对所提议案已经作出决定的,业主在6个月内不得以同一内容再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表决。

  第十五条 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作出书面记录并存档。业主大会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及时公告。

  第三章 业主委员会

  第十六条 xx小区业主委员会任期五年。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自愿为小区无偿服务且长期居住在小区的业主;

  (二)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

  (三)熟悉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及具备物业日常管理知识;

  (四)有较好的口头表达、沟通交流和组织协调能力;

  (五)要有为小区建设甘愿吃苦的奉献精神和必要的工作时间。

  第十七条(业主委员会组成和任期)

  业主委员会设委员7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2名。主任、副主任在全体委员中选举产生。

  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委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八条(业主委员会会议)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按下列规则召开:

  (一)会议由主任或其委托的副主任负责召集。

  (二)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提前1日向业主委员会召集人说明。

  (三)提前7日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送达每位委员。

  (四)做好会议书面记录,并由主持人和记录人签字;涉及重要事项的会议由全体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字。

  (五)业委会表决前各委员需充分发表自己意见,业委会主任需最后发言,以免先入为主,影响委员决策。

  (六)表决议案时只能是同意或是反对,不能弃权(弃权票计入同意票)。弃权视为怠于行使委员权利。

  (七)会议有过半数委员出席,作出决定须经全体委员人数半数以上同意。

  业主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全体业主公告。

  第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主任、副主任的产生:

  (一)推荐初步候选人。业主大会筹备组在物业管理区域发布公告,由业主大会筹备组推荐或者业主推荐业主委员会委员初步候选人。

  (二)确定业委会委员候选人。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核查参选人的资格,确定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名单。在业主大会召开15日前张榜公示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名单及基本情况。

  (三)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实行差额选举。候选人经符合法定条件的xx小区参与投票人数过半数的业主赞同即当选。其余未当选候选人为候补委员,在业委会委员出缺时递补当选。

  (四)业主委员会选举之日起3日内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推选产生业委会主任和副主任。

  第二十条 业主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决议;

  (二)召集业主大会、报告物业管理实施情况;

  (三)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四)利用物业共有部分经营所得收益使用的审批权限:

  1、三万元以内由业委会编制预算,并向全体业主公示没有异议后实施。报账一万元以内由二名业主会委员及业委会负责财务的副主任签字;报账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由业主委员会四名以上的委员签字及业委会负责财务的副主任签字。

  2、三万元以上由小区过半数业主通过,由三分之二业委会委员通过并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签字。

  (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业委会可以根据需要聘请一名专职秘书及财务人员。

  (六)在业主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时,本小区业主大会授权以业主委员会的名义对外维权(含非诉讼方式和诉讼方式),维权过程中业委会有权聘请律师等专业人士提供帮助。本事项发生的费用在公共收益中支出。

  第二十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向业主公布下列情况和资料。

  (一)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三)物业服务合同;

  (四)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

  (五)物业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

  (六)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车位的处分情况和收益情况;

  (七)业主大会和业委会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

  第二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按照下列规则召开:

  (一)业主委员会每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例会。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7日内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

  1、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

  2、业主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提议;

  3、小区出现特殊情况需讨论处理的。

  (三)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主任因故不能召集,委托一名副主任召集。

  (四)业主委员会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邀请在家楼栋长出席。

  (五)业主委员会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书面形式发表意见,不能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

  (六)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于会议召开2日前,将通知及有关材料送达每位委员。

  (七)业主委员会委员具有同等表决权。业主委员会会议应有5名以上(含5名)委员出席,作出的决定必须经全体业主委员会委员半数以上同意(包括书面意见),且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管理规约的约定。

  (八)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书面记录并存档,会议作出的决定,应当有参会人员的签字确认,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自行终止:

  (一)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依法被限制人身自由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以书面方式提出辞职请求经业委会同意的;

  (五)业委会会议表决议案弃权次数超过三次的或合法召开业委会会议委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席业委会会议超过三次的;

  (六)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规定的其他情形。

  业主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或者持有20%以上投票权数的业主提议,业主大会会议可以决定是否终止其委员资格:

  (一)损害业主利益的;

  (二)不履行委员职责的;

  (三)利用委员资格谋求私利的;

  (四)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

  (五)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六)因其他原因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

  业主委员会委员资格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日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以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的财物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业主大会印章、业主大会财务专用章和业主委员会印章由业主委员会指定专人保管,印章使用签字人和印章管理人员不能为同一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签字审批人为业主大会分管副主任和业主委员会分管的副主任。

  经业主委员会会议决定的事项,业主委员会分管的副主任签字后方可使用业主委员会印章。

  违反印章管理规定,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由印章管理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档案资料管理制度,指定专人保管档案资料。工作档案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会议记录;

  (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和物业服务合同;

  (四)业主委员会选举及备案资料;

  (五)专项维修资金筹集及使用账目;

  (六)业主的名册;

  (七)业主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五条 xx小区公共经费(所有款项收入必须用业委会公账收取,否则视为职务侵占或是挪用资金)由下列几部分组成:

  (一)小区顶楼、电梯和外墙等小区共有部分广告收入减去合理支出后的净收益。

  (二)小区全体共用部分如小区共用场地(含架空层)、地面及地下共用车位、业主共用用房等作为经营场所所得的经营收入减去合理支出后的净收益;

  (三)其他合法收益。

  业主委员会的经费开支包括:

  (一)业主大会会议和业主委员会会议支出;

  (二)业委会委员津贴、补贴及有关人员的加班补贴;

  (三)必要的日常办公费用(含主任离任财务审计费用);

  (四)维护业主共同利益所支出的费用;

  (五)聘请会计师、律师、物业管理顾问、业委会法律顾问及专职秘书支出的费用;

  (六)业主大会依法决定的其他费用。

  第二十六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可以由业主和社会捐资、物业共有部分经营所得列支。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应当至少每季度一次,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并接受全体业主的监督。业委会主任离任的,需要对该主任任期内的业委会财务进行审计并出具书面报告并向全体业主公示。

  第二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不足总人数的二分之一时,应当在一个月内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换届

  (一)业主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2个月前,由业主委员会或业主联名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报告换届选举并组建换届筹备组;

  (二)筹备组应当根据相关法规做好各项筹备工作,在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以书面形式公告并征询业主意见;

  (三)换届筹备组必须在任期届满前2个月,在物业管理所在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及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指导下,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四)原业主委员会经费收支账目由换届筹备组代为管理,经费收支账目每一个月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应当在新一届业主委员会选举完毕3日内将其保管的有关文件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并做好其他交接工作。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议事规则已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经业主大会会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条 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按规定报物业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备案。

  第三十一条本规则未尽事项由业主大会补充。本规则由业主大会负责解释。本规则与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条款,则该条款无效,相关事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但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规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议事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湖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议事规则”)。

第二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遵循党建引领、以人为本、权责统一,以及业主自治原则,开展物业管理活动。对物业管理活动中的重大履职事项,应先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讨论,形成共识后再提交业主大会决定。

业主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的指导监督下开展工作。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第三条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在职责范围内依法作出的决定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均具有约束力。任何人不得抵制决定的贯彻执行,不得干扰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正常工作。

第四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决定前,应听取居民委员会的意见,作出决定后应及时向业主公开并报告居民委员会。

第五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加强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及业务知识学习,参加相关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依法履职的能力。


第二章 业主大会

第六条  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及相应的业主大会名称

(一)物业管理区域范围(附图):

东至: 德清路   ;南至:龙王山路   

西至: 青铜路    ;北至:仁皇山路    

有物业管理区域划分意见书的,具体附后。

(二)业主大会名称为:

湖州市 南太湖新  城市之心业主大会。

第七条  物业管理区域达到《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街道办事处指导业主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筹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区县物业主管部门应当对筹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给予业务指导。

第八条 业主大会决定以下事项: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设立业主委员会候补委员制度;

(五)聘请执行秘书、财务人员等;

(六)确定有关人员的报酬或者补贴;

(七)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八)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九)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十)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十一)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十二)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九项至第十一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九条 业主大会会议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由业主委员会按照下列程序组织召开:

(一)起草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的内容、会议召开形式、时间、地点、议题和议程,制定征询意见的内容或表决方式,核实业主身份、人数、专有部分面积、建筑物总面积等情况;

(二)会议时间、地点、议题和议程等内容应当经居民委员会备案后,在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听取业主的意见;

(三)按照本议事规则第十六条规定,发放和回收表决票,并应在公告要求的时间内完成投票工作。因客观原因不能按期完成投票工作的,应在居民委员会指导下决定是否延期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四)按照本议事规则第十七条规定,统计表决结果。业主大会会议表决的情况应接受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的监督;

(五)业主大会会议决定以书面形式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栏、每幢房屋门栋(单元)公告日,接受业主的查询和监督;

(六)业主大会会议应当由业主委员会书面记录并存档。

第十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 年召开 1 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情形发生或收到申请之日起45日内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0%且占总人数20%以上主提议,属于业主大会议事范围且提议事项明确、联系人明确的;

(二)发生 消防电梯供电供水设施设备等重大情形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

(三)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认为有必要并要求召开的;

(四) 涉及全体业主共同利益事项需要业主共同决定 

第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接到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书面申请(需有业主本人签名)后,及时报告居民委员会,并在15日内对提议的真实有效性进行核实。经核实,符合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召开情形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收到提议之日起45日内按规定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就提议事项征求业主意见并进行表决,表决议题应与提议议题相一致;提议不符合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召开情形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收到提议之日起20日内说明事实、理由和依据,予以书面回复。

第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未按规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可以请求物业所在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协调,确定召开时间。逾期仍未召开的,根据《湖州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在街道办事处指导监督和物业主管部门业务指导下召开,居民委员会予以具体指导、协助。

第十三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业主委员会应在会议召开前确定会议形式并进行公告。

第十四条  业主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委托行为应明确以下事项。

(一)委托内容:

1.表决《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

2.选举业主委员会或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3.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4.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事项。

(二)委托期限:至业主大会会议结束则委托终止。

(三)委托权限:代为行使投票表决权;

(四)委托人数:

1.同一名业主接受的委托人数采取下列 2 项:

1)不超过1             2)不超过3

2.同一名非业主使用人或其他代理人接受的委托人数不超过1人。 

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上须附委托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受托人出席业主大会会议时须出示《授权委托书》和本人的身份证件。当委托人本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或明确表示终止委托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业主大会对特定范围内的维修资金的使用事项,可采取一次性集合表决通过后,授权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分批使用。

第十五条  业主大会采用以下第  1、2、3、4、5、6 项确认参加表决的业主:

1.业主到会并在会议签到表上签名;

2.业主在表决票上或者表决票发放表上签名;

3.业主在寄送业主大会通知的挂号信、快递等收件凭证上签名;

4.音像、影像资料可以确认的;

5.业主在网络上查收确认;

6.短信、微信、QQ、传真、电子邮件等可以确认的 

第十六条  业主大会会议采用以下第(一)、(二)、(三)、(四)、(五)、(六)、(七) 种方法进行发放、回收表决票:

(一)设投票箱: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设投票箱,由业主将表决票投入投票箱内;

(二)专人送达、回收:由业主委员会组织有关人员逐户送达并回收;

(三)电子投票:可以通过市物业主管部门建立或者认定的电子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四)传真(以传真方式投票的,应在表决票中附业主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五)邮寄挂号信、快递(以邮寄挂号信或快递投票的,应在表决票中附业主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六)音像、影像资料(以音像、影像资料投票的,音像、影像资料应当有业主本人对具体表决事项的明确意见表达);

(七) 网络投票:由业主通过密码、密钥等确认身份后在网上进行投票

第十七条  业主大会采取以下方法进行表决票的统计:

(一)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不计入确定业主投票权数的专有部分面积;

(二)投票人需用蓝黑钢笔或水笔填写并签名,签名因未填写、涂改、字迹不清等原因造成无法辨认投票人业主身份及其意见的,视为无效票;

(三)单个事项表决意见不按表决票规定符号填写的,该单个事项表决意见无效,但不影响其他事项表决意见的统计,若对表决意见进行修改的,须在最终选择表决意见处签名。

(四)明确表达同意多数业主意见的,其投票权数计入已表决的多数票;空白票作弃权处理。

第十八条  业主大会对某项提议已经作出决定的,业主在 12个月内不得以同一内容同一理由再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表决。(业主委员会选举、选续聘物业服务企业议题除外)


第三章 业主委员会

第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由名委员组成,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 2 名。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中推选产生。

符合条件的业主委员会应当成立党支部,暂不符合单独组建条件的,通过组建临时党支部、联合党支部或由居民委员会党组织派驻党建指导员等方式实现党的组织覆盖和工作覆盖。一般由党员业主委员会主任兼任党支部书记。

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为 5 年。

业主委员会办公地点为 小区39幢101室 

第二十条 业主委员会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履行以下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业主委员会履职、财务收支情况和物业管理实施情况;

(二)拟定物业服务人选聘方案;

(三)根据业主大会决定,代表业主与物业服务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四)及时了解业主对物业服务的意见、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人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五)督促业主、非业主使用人遵守管理规约,督促业主交纳拖欠的物业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协助居民委员会调解业主、非业主使用人、物业服务人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

(七)根据业主大会决定,组织、监督物业共有部分的经营、使用;

(八)制作和保管会议记录、业主名册、业主委员会选举以及备案材料、共有物业档案、财务相关资料和工作档案;

(九)配合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做好物业管理区域的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

(十)法律、法规规定和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业主委员会应当于会议召开3日前,将业主委员会会议的内容和议程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听取业主的意见。业委会应在办公室门口设置意见箱,广泛听取广大业主意见和建议。召开会议时可以邀请物业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派员列席,也可以邀请业主列席。

第二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是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遵守有关法律、法规;

(三)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

(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

(五)身体健康,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

(六)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七)符合年满18周岁,65周岁以下且身体健康。

根据《关于全市业主委员会集中换届选举工作的指导意见》的精神,落实“四过硬、五不能、六不宜”等要求,提倡中共党员候选人原则上占总候选人数的百分之50% 以上。

第二十二条 鼓励和支持业主中的以下人员积极参选业主委员会:

(一)中共党员;

(二)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三)社区“两委”班子成员、网格党支部书记、党小组长;

(四)具备财务、法律、工程、环境等专业特长的业主。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一)因故意犯罪被处刑罚正在执行、执行完毕未满五年,或者涉嫌犯罪被限制人身自由的;

(二)因物业管理相关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未满一年的;

(三)违反约定拒交物业费,经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确认,拒不执行的;

(四)违反社会公德(高空抛物、堵塞消防车道、不按规定分类投放垃圾等)、职业道德、家庭美德,造成不良影响的等不文明行为;

(五)法律法规及业主大会确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成员职务终止:

(一)因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

(二)有《湖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不得担任业主委员会成员情形的;

(三)因疾病或者其他原因难以履行职责的;

(四)因故意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违反《湖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禁止性规定的;

(六)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提出辞职的;

(七)一年内无故缺席两次以上业主委员会会议或者一年内累计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三分之一以上次数的。

业主委员会应将成员职务终止情况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不少于7日,并向居民委员会书面报告。业主委员会未进行公告的,由居民委员会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并不少于7日。

第二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实行差额 选举。如实行差额选举的,差额人数不超过业主委员会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二十六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设立候补委员1-2 名,具体规定如下:

业主委员会候补委员应当符合担任业主委员会成员的条件,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业主委员会成员人数的二分之一。

业主委员会成员出现空缺时,从候补委员中按照得票顺序依次递补为业主委员会成员并由业主委员会予以公告。

业主委员会候补委员职务终止,参照本议事规则第二十四条执行。

业主委员会候补委员的递补规则如下:

业主委员会正式委员缺额不超过正式委员总数二分之一的,由候补委员按照得票多少自动递补,业主委员会应当在日内将正式委员缺额和候补委员递补情况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栏、每幢房屋门栋(单元)公告 7 日。

候补委员递补后,业主委员会成员人数仍未达到本议事规则第十九条规定人数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补选业主委员会委员。

第二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次,分别在 每季度末 召开。

经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的或符合下列第 1、2、3 项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7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1.业主委员会主任或党支部书记认为有必要的;

2.街道、居民委员会认为有必要并要求召开的;

3.物业服务企业因重大事项申请召开的;

业主委员会委员不能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候补委员可以列席业主委员会会议,但不享有表决权。

第二十八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和要求召开:

(一)会议由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主任因故不能召集和主持的,由副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主任、副主任均因故不能召集的,由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指定一名委员召集;

(二)召集人提前7日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送达每位委员;

(三)业主委员会应当于会议召开3日前,将业主委员会会议的内容和议程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并听取居民委员会和业主的意见建议;

(四)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至少提前1日向会议召集人说明;

(五)会议应有过半数的委员出席,作出的决定必须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

(六)会议书面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字并加盖业主委员会印章后存档;

(七)业主委员会会议决定文件由业主委员会发布;

(八)业主委员会会议决定在作出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居民委员会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栏、每幢房屋门栋(单元)公告 7 日,接受业主的查询和监督。

召开会议时,可以邀请物业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派员列席,也可以邀请业主列席。

第二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不得继续履行职责。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九十日前,应当书面报告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并在街道办事处指导监督、居民委员会具体指导协助下,按照规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条 业主委员会换届改选办法:

(一)由街道办事处指导监督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符合住建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五十七条规定相关情形的,由居民委员会组织换届选举工作;

(二)在业主自愿报名的基础上,按照本议事规则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等审核并产生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名单;

(三)经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委员候选人数达到应选委员人数的,按得票数多少依次当选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委员。超出数量的候选人不列为业主委员会正式委员,可以列为业主委员会候补委员。

若委员候选人数未达到应选委员人数的,按下列第 2  种方式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1.符合当选条件的候选人确认当选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委员,缺额委员在未当选的候选人中重新进行补选;

2.符合当选条件的候选人确认当选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委员,缺额委员在重新确定候选人后,进行补选;

第三十一条  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不足总数的二分之一的,在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之前,由居民委员会指导业主根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召开业主大会,并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居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指导下,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并予以公告:

(一)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终止,新一届业主委员会未能及时产生的;

(二)业主委员会不按规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

(三)街道办事处认为业主委员不能正常履职的;

未成立业主大会的,可以由居民委员会组织业主依法共同决定物业管理事项。

第三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将下列事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布,可以同时通过电子信息技术的方式告知全体业主:

(一)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

(二)物业服务合同;

(三)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经费收支情况;

(四)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五)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

(六)物业共有部分的收益、使用;

(七)接受经济责任审计情况;

(八)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事项。


第四章 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第三十三条 物业服务合同届满前90日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讨论决定是否续聘物业服务企业事宜,续聘合同应当报告居民委员会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公告栏、每幢房屋门栋内等,下同)公告日,听取居民委员会及业主意见并修改完善后提交业主大会会议表决,并将决定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第三十四条  业主大会表决决定续聘的,应按表决的物业服务合同签定。

第三十五条  业主大会表决决定不续聘的,应当另聘,业主委员会应当结合本物业管理区域规模、业主对物业管理服务的需求等,起草具体选聘方案。选聘方案应当包括拟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状况、服务实绩(履约考核、精细化管理)、服务内容要求不低于前期物业标准及收费标准、人员配备、合同期限和选聘方式以及红色物业等内容。

选聘方案应当报告居民委员会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公告栏、每幢房屋门栋内等,下同)公告日,听取居民委员会及业主意见并修改完善后提交业主大会会议表决,并将表决结果及最终方案在显著位置公告日(不少于7日)。

第三十六条  采用方式1确定物业服务企业:

方式1、业主委员会征询业主意见拟定包括物业服务标准、物业费标准区间以及委托物业公司经营管理(产生公共收益部分)的管理成本等主要内容的选聘方案,公开发布选聘信息,参照招投标方式确定候选物业企业2;将候选物业服务企业提交业主大会表决确定物业服务企业。

方式2、业主委员会征询业主意见拟定物业服务招标文件、物业服务合同、委托业委会采取公开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企业方案等,经业主大会表决通过。业主委员会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按照湖建发〔202024号文件相关规定)选聘确定物业服务企业。

第三十七条  选聘结果产生后,业主委员会应当将选聘结果报告居民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并将合同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日,接受业主查询和监督。


第五章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

第三十八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经费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工作经费的具体额度由业主委员会提出意见,并经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后执行。

(一)本物业管理区域工作经费从公共收益中列支,原则上每年不超过公共收益的百分之10% 使用,总额不超过 10万 元:

(二)工作经费主要用于下列开支:

1.会议组织召开费用;

2.日常办公开支费用;

3.聘请工作人员费用;

4.公共收益审计费用;

5.其它费用。

(三)经费使用审批权限及程序

(1)正常开支以年度财务预算为准,特殊开支须经业委会研究批准,具体开支费用由当事人书面申请。

(2)在财务预算内的开支:5000 元以内(含 5000元)的开支,由业委会主任和一名经办的业委会委员共同签字同意;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含10000元)的需由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一名经办的业委员会委员共同审核签字同意;1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含100000元)需经业委会会议简易程序,半数以上的业委会委员同意后方可开支。100000元以上需召开业主大会会议。

(3)工程项目单项10万元以上支出需通过业委会公开招标,单项5万以上10万以下通过三方询价方式,单项5万元以内由业委会会议表决决定。包括且不限于在小区公告栏张贴招标公告并在小区业主群发布公告内容,需将招投标记录、至少三方比价记录以及各方联系方式保存留档,也可由同级以上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招投标。

单项同类项目一季度内不能以分拆的形式进行申报。一经发现,该项目将被退回。

(四)业主委员会应当每年3月底前公布上一年度工作经费的使用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 7 日,接受业主的查询和监督,并报居民委员会存档备查。

第三十九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  可以  建立业主委员会委员履职工作补贴制度,从公共收益中给予业主委员会委员必要的交通和通话工作补贴,每位业委会正式委员,每人100元/月。



第六章 档案资料的建立与保管

第四十条  业主委员会应建立工作档案,并按规定落实专人保管,工作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会议记录;

(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和物业服务合同;

(四)业主委员会选举及备案资料;

(五)专项维修资金筹集及使用账目;

(六)业主及业主代表的名册;

(七)业主的意见和建议;

(八)有关业务往来文件;

(九)公共收益收支使用情况账目;

(十)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运作经费收支情况账目;

(十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使用情况清册;

(十二)物业管理区域划分资料;

(十三)房屋及建筑物面积清册;

(十四)建筑规划总平面图;

(十五)公用设施设备的交接资料;

(十六)物业服务用房配置确认资料;

(十七)其它相关资料。

第四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集体辞职或任期届满仍未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的,原业主委员会应当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以及其他属于业主共有的财物等移交居民委员会暂时保管,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后由居民委员会与其进行移交。


第七章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的使用与管理

第四十二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按照以下规定管理:

(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由专人分开保管;

(二)业主大会印章根据业主大会会议的决定使用;

(三)业主委员会印章根据业主委员会会议的决定并由过半数委员书面同意后使用;

违反上述规定使用印章的,用印无效。造成经济损失或者不良影响,依法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建立印章使用档案,记录内容包括用印日期、用印事由、用印数量、用印(经办)人、业主委员会主任、盖章人等。

第四十四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遗失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向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及社会公告,并按照相关规定重新刻制。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提供物业服务的其他管理人的,参照物业服务企业相关规定。

第四十六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栏、每幢房屋门栋(单元)的书面公告,也可以通过电子信息技术告知业主。

第四十七条  本议事规则经                日业主大会会议讨论并表决通过。未尽事项的修订、补充,经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后,作为本议事规则的组成部分。

第四十八条  本议事规则由业主大会会议解释。如本议事规则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有相抵触的条款,则该条款无效,但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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