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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量监理实施细则
测量监理实施细则**省交通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高速公路第一监理处
2010年3月
目 录
一、 总 则
二、 承建单位应报送的文件
三、 施工过程测量监理
四、 质量控制
五、 其 它
测量监理工作细则
一、总 则
**高速公路是**省重点项目工程,测量工作作为贯穿始终的重要环节,是工程质量的重要保证。建设单位必须给予充分重视。为了确保测量工作的质量,特编制该细则。请各施工单位测量工作人员共同遵守。
1.1 本规程依据工程施工承建合同、公路工程建设管理法规文件,以及现行有关技术规范编制。
1.2 本工作规程适用于监理项目范围内所有工程项目的施工测量。
1.3 除非承建单位愿意承担风险,否则用于施测的起算数据、技术设计书和观测大纲等关键性文件均须事先报经驻地监理处批准。
二、承建单位应报送的文件
2.1 施工区范围内现场测量基准点及相关数据由业主单位委托驻地监理处向承建单位(或其施测单位)提供,以作为承建单位进行施测工作的基础。承建单位在收到上述基准数据后应进行复核验算。如对该数据有异议,应在收到数据后的14天内以书面形式报告测量监理组,共同进行核实。核实后的数据由驻地监理处重新以书面形式提供。
2.2 承建单位应在施测14天前,将有关反映其施测能力、水平和施测进度安排计划的报告报送驻地监理处批准。除非相关监理实施细则另有要求,否则,这份报告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施测项目概述;
(二)施测技术方案要点(施测方法、操作规程和引用技术标准目录);
(三)观测仪器、设备设置(含计算机、气象仪器和仪器检验设备等);
(四)测量专业人员设置;
(五)施测进度计划;
(六)测点保护措施;
(七)安全防护与成果质量控制措施;
(八)监理工程师依据承建合同文件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
2.3 以上报告须经承建单位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签署后递交,监理工程师将限时给予批复意见,作为承包人施测或申请工程开工的依据之一。
2.4 (基本)控制各测量阶段报告内容要求
(一)平面、高程控制网(或系统)设计:
(1)已有的控制点成果及略图、测区地形图、工程布置图和建筑物设计图文号等;
(对桥梁工程还应布设独立的、能满足施工精度要求的等级控制网)
(2)控制测量设计书(含标石类型、联测方案、引用技术标准等)。
如采用插点法、插网法和测距导线法,-出-自-范-文-先-生网-或合同文件技术规范允许,或报经驻地监理处批准采用的其它测量方法,尚须递交联接图和精度估算值。
(二)控制测量的选点、埋石:
(1)控制网点布置图、水准路线图、导线路线图;
(2)点之记、托管书。
(三)控制测量观测:
(1)观测大纲(含观测时各种限差标准,各等级控制测量限值应符合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2007中各项规定);
(2)仪器检验资料;
(3)外业观测资料检验计算成果。
(四)内业计算和成果验收
(1)内业成果计算资料。
(2)成果表(含坐标系统、投影面和高程系统);
(3)质量评价、技术总结、验收报告。
(五)驻地监理处依据合同文件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包括相应的应用技术与计算程序使用说明)。
2.5 放样测量各阶段一般报送主要轮廓点(轴线)和重要部位的放样数据与资料。必要时,应根据驻地监理处要求报送所有放样数据及资料。报告内容包括:
(一)施工区等级控制点成果及略图、工程布置图和建筑物设计图文号等。
此项内容重复者,只注明,无须重复递交。
(二)放样数据、放样略图(含可能的控制方格网图);
(三)放样方法、程序及点位精度估算;
(四)放样计算资料;
(五)按合同文件规定应予报送的其它资料。
另外,在每个单位工程完成后的14天以内,承建单位还应报送单位工程的放样测量工作总结、质量评价和验收报告。
2.6 断面测量各阶段报告内容要求:
(一)断面轴线点或中心桩放样图、断面点测量方法;
(二)断面施测记录、计算和断面点成果表;
(三)各种断面图及断面编号;
(四)危险地带断面测量技术安全措施。此项内容重复者,只注明,无须重复递交。
(五)按合同文件规定应予报送的其它资料。
2.7 收方测量各阶段报告内容要求:
(一)施工前的原始地形图、断面图或其它业已报监理工程师签发或确认的资料;
(二)业已报监理工程师确认的收方测量资料;
(三)工程量计算资料;
(四)按合同文件规定应予报送的其它资料。
2.8 局部地形测量各阶段报告内容要求
(一)测图控制:
(1)基本控制(参见2.4 控制测量要求,此项内容无须重复递交);
(2)图根控制测量设计、有关永久性标石点之记;
(3)仪器、工具检验资料;
(4)测站点平面坐标和高程的测定方法,图根点和测站点坐标及相应的计算程序使用说明;
(5)加密高程观测方案和控制路线图,图根点、测站点、加密高程点成果表及展点图。
(二)地形图测绘:
(1)地形图比例尺、等高距、分幅、图式;
(2)仪器、工具检验资料;
(3)测站点计算资料,地形原图、索引图、图历表;
(4)质量评价、技术总结、验收报告。
(三)按合同文件规定应予报送的其它资料。
2.9 如果承建单位采用新仪器设备或新技术方法,或在施测过程中执行了现行规范尚未规定的技术要求,则须于计划实施的14天前报驻地监理处批准。
2.10 上述报告文件连同审签意见单一式四份,www.fwsir.com 经承建单位项目经理或授权其施测单位负责人签署后递交。驻地监理处审阅后将限时退回审签意见单一份,原件不退回。
审签意见包括“照此执行”、“按意见修改(正)后执行”、“已审阅”或“修改(正)后重新报送”四种。
2.11 若承建单位收到的审签意见为“修改或修正后重新报送”,则承建单位应抓紧作出安排,并承担由此可能引起的施测或施工作业延误等合同责任。
2.12 承建单位未能按期向驻地监理处(或测量监理组)报送以上报告资料,因此造成的合同责任由承建单位承担。
若承建单位在限时内未收到驻地监理处(或测量监理组)的审签或批复意见,可视为已报经审阅。
2.13 监理工程师对承建单位测量成果的批准与确认,并不意味着可以减轻承建单位对测量成果准确和精确度所应承担的合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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