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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资诉讼状

时间:2022-08-23 07:43:49 法律文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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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资诉讼状

  劳资诉讼状
  
  原告: 余xx ,女,住址 东区xxxxxx号 ,身份证号:421181xxxxxxx ,联系电话: 13539xxxxxx
  
  被告: 某某电子材料(广州)有限公司
  
  地址: 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区连云路xx号
  
  法定代表人: xxx 职务: 董事长
  
  联系电话: 822649xx
  
  原告不服萝岗区人民法院 【2012】穗萝法民一初第850号判决书,现向贵院提起民事诉讼。
  
  诉讼请求:
  
  1、要求 如不支持恢复劳动关系,要求支付一个月的待通知金两个月的补偿金共计10500元 。
  
  2、要求 。
  
  3、要求 。
  
  事实和理由:
  
  原告于 2012年2月14日入职某某电子材料(广州)有限公司,合同期三年,公司规定的试用期是六个月,某某公司一线员工上班是两白班两夜班休息两天,余小丽最后工作日是8月11号,12、13号为休息日,某某公司在2012年8月13日下午5点,以快递的方式解除了与余小丽的劳动关系,此快递也并没有在当日通知到本人,也没有让本人签收,余小丽14号正常去公司上早班,上午十点公司让其办理离职手续,余小丽对公司做法不满,依法仲裁申诉直至法院。
  
  我方观点:
  
  1. 余小丽于2012年2月14日入职某某公司,某某公司一线员工是两白班两夜班休两天,而截至8月11日余小丽六个月的工作已经结束所以认定按照满半年计相关赔偿金等。
  
  2. 虽然8月13日还在试用期内,但试用期工作在11日已经结束,被告不能再以试用期不合格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这样才符合立法精神。
  
  3. 被告终止劳动合同书没能送达本人签收,责任应由被告承担。
  
  4. 劳动合同法有明确规定,在试用期解除合同的应说明理由,从以上事实中可以看出,被告在解除合同前根本没有说明理由。
  
  5. 从被告的通知书中可以看出相互矛盾的地方,被告公司管理层在16:45分下班,17点接到快递,要在当天办理完交接是不可能做到的。
  
  6. 实际8月13日没有办理任何解除手续。
  
  7. “ 终止劳动关系书”是双方已经终止了劳动合同办理了所有交接,双方认可的情况才出具终止劳动关系书,系双方已经结束劳动关系的证明。而本案被告快递的是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所谓通知书,只是通知你,我要与你解除劳动合同,但本案并没有在当天真正解除劳动合同,所以本案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8 . 被告提交的证据职位基准书,我方当事人没有见过,也不认可。
  
  9.被告提交的新进\异动人员训练计划表,从被告提交的人员档案里可以显示之前的培训都是OK的。
  
  10.被告提交的某某公司直接员工转正表,没有客观依据,事实中我当时人并没有任何的不良记录,也没有让我方当事人见到过考核结果,其结果是什么时候写上去的不得而知,而且存在争议,以此来证明试用期不合格,太片面,缺乏说法力。我方对余小丽的主管评论意见和考核持保留观点。
  
  11.被告提交的选别组合人员技能教育大纲,全电脑打印,没有我当事人确认的半点资料,连评定时间和评定人都没有,能证明什么呢?
  
  12.被告提交的试用期人员档案,清楚的反映出被告公司考核分为正考、第一此补考、第二此补考,而我方当事人却没有这样的机会。可见被告的证据缺乏被告公司的制度所支持。
  
  13.我方认可被告提交的理论考试卷宗。
  
  14.被告提交的现场人员作业技能评定基准,我方当事人没有见过,不认可。
  
  15.被告提交的新人实操确认表,我方没有见过,也不认可,更可笑的是,里面所有的都是OK只有三项最简单的不能独立操作。(温湿度计使用、工具的点检、日常盘点)月末盘点及差异核对这么复杂的都可以独立工作。最后的结论是全部领导√不合格。这不是侮辱人的智商吗?只能说明证据来原肯定是事后补的。
  
  16.被告提交的明细票,我当事人回答是已无法断定那些是自己的错误,工作中会有这样错误,自己还是很少的,经常有员工为这个检讨、检告处分,被告以此证明不了什么。
  
  17.被告提交的工会证明,工会并没有向余小丽本人传递公司要辞退该员工的信息,也没有听取余小丽本人的意见,而且工会主席系某某高管。此案中工会没有起到监督作用。所以工会证明是无效的。
  
  18.被告提交的8月14号的电话录音无意义,倒是能反映某某公司存在收钱的潜规则。
  
  19.被告最后快递的证据‘联络说明’,我方观点是:某某公司一线员工是上两天白班、两天夜班、休息两天,而我当事人是12号13号休息,而对方确说12号不用上班,13号来上班,事实是12号我当事人本身不用上班,某某公司在我当事人离职三周前有过明确通知,上四休二,超过班一律不给加班费。
  
  20.被告并没有提交被告公司规则制度来支持被告所提交的证据的操作性与适用性,在HR工作中没有企业规章制度所支持的片段的材料是得不到认可的。
  
  21. 被告提交的现场实操证据,所提到的赵静并不是余小丽的直属上司,所有赵静评定的材料,之前没有让余小丽见过认可的材料,都不能让人信服。
  
  综合以上事实要求被告支付共计10500元的赔偿加补偿一点都不为过。
  
  综上所述,基于以上事实,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法律法规,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做出公正裁决,以维护打工者的合法权益。
  
  此致
  
  广东省高院 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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