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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及附属设施搬迁补偿安置协议
房屋及附属设施搬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单位:**县征地拆迁事务所 (以下简称甲方)
被拆迁人: (以下简称乙方)
因G319线桃花源景区公路改线工程建设项目需要,根据征地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就房屋搬迁补偿安置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基本情况。乙方在 镇(办事处) 村 组拆迁范围内有房屋建筑面积 平方米,房屋及其他实物情况详见《房屋调查原始调查表》、《补偿清交单》。实物量严格按照甲、乙双方共同核准的调查数值为准,不得变更;在拟征收土地告知后乙方抢建、抢装的房屋及附属设施等,不予补偿。
二、补偿金额。按照现行征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执行,具体补偿金额为:1.房屋补偿费为 元;2.住宅房屋装饰装修、设施为 元;3、室外设施为 元;4、其他(搬家费、过度费、重建误工费)为 元;5、超面积安补费为 元。以上补偿费共计 元。
三、付款方式。自协议签订当日一次性付清。
四、安置措施。乙方同意采取以下第 项安置办法进行安置:
(一)重建安置。由当地村、组协助乙方做好异地重建宅基地选址,用地手续报批,重建宅基地通电、通路、场地平整等工作,使其具备基本的重建条件(重建安置费用乙方均不承担)。
(二)货币安置。乙方自愿放弃重建安置,今后不再重建房屋,而选择实行一次性货币安置,给予 元节约用地奖和 元
住房安置补助费。选择货币安置后再申请重建安置的不予受理。
五、奖励办法。为鼓励提前搬家,2013年7月5日至7月25日内交出房屋、腾出土地的给予交房腾地奖。奖励标准为:2013年7月5日至7月 日内搬家腾地的给予奖励 元;2013年7月 日至7月 日内搬家腾地的给予奖励 元;2013年7月 日至7月25日内搬家腾地的给予奖励 元。2013年7月25日24:00后搬家腾地的,不予奖励。
六、协议签订后,乙方应在协议签订之日起15日内搬家腾地。乙方被搬迁房屋及附属设施所有权即归国家所有,甲方有权进行处置,乙方如需利用被搬迁房屋及附属设施材料的,甲方可赠予乙方。乙方拒不领取补偿费用、拒不搬迁腾地的,依法责令限期腾地;逾期不腾地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七、为确保拆迁过程中人员、财产安全,由甲方聘请有资质的单位实施房屋拆除工作。如因乙方自行拆除导致的安全事故甲方不负任何责任,概由乙方自行负责。
八、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协议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鉴证方:
(签章) (签章) (签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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