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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长守规尽责主题实践活动方案
矿长守规尽责主题实践活动方案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以“保护矿工生命,矿长守规尽责”为主题,以“铁规定、刚执行、全覆盖、真落实、见实效”为总要求,深入学习宣传《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以下简称《七条规定》),切实落实矿长责任,扎实开展安全基础建设和重大隐患排查整治,严厉打击煤矿非法违规行为,切实保护矿工生命安全,努力推动全市煤矿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好转。
二、步骤和内容
主题实践活动从2013年2月下旬开始,年底结束。具体分为集中宣传、自查整改、检查抽查和总结提高四个阶段。
(一)集中宣传阶段(2月下旬——5月底)。
1、各产煤区市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组织辖区煤矿矿长(含法定代表人)集中学习并发放《七条规定》、《安监总局国家煤监局致矿长的信》、《〈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宣传提纲》等,考核并签订承诺书,启动主题实践活动。
2、矿长(含法定代表人)要组织从业人员学习《七条规定》、《〈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宣传提纲》和致矿长的一封信,给矿工宣讲《七条规定》,并组织考核,所有班组长以上管理人员与矿长签订承诺书。
3、矿长(含法定代表人)要按照《七条规定》和本方案要求,结合本矿实际,组织制定《落实〈七条规定〉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明确并落实责任和具体工作措施。并报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4、每个煤矿要将《七条规定》和省、市、县举报电话张贴在井口,确定一名矿长为落实《七条规定》的群众监督员,并报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5、各产煤区市县人民政府安委会要结合实际,制定活动方案,细化内容和措施,公布举报电话,并把落实《七条规定》作为“县包矿”的重要内容,落实责任,加强指导。
6、要组织地方媒体宣传报道,营造氛围,动员广大煤矿工人共同努力,依靠广大群众和矿工共同监督落实。各产煤区市县4月15日前选送两份优秀的煤矿《落实〈七条规定〉实施方案》报市安全监管局,经审查后上报省局统一编印成册,下发各煤矿企业参考。
(二)自查整改阶段(6——9月)。
1、煤矿企业要对照《七条规定》和本矿的实施方案组织开展自查自纠,列出隐患,逐项分析研究,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资金和责任人,全面开展整改。存在重大隐患的,要立即停产停工进行整改。整改方案报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2、各产煤区市县安委会要加强自查整改的监督和指导,确保隐患排查到位,整改方案可行,整改措施、资金、责任人、时限和预案五落实。
3、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安委会要结合“安全生产月”和“安全生产万里行”活动,选树正面典型,查处并剖析反面典型,适时召开现场会,交流工作经验,褒扬积极整改、效果显着的煤矿,鞭策问题严重、进展缓慢的煤矿。市安委会将组织新闻媒体对正反典型进行采访,对正面典型进行公开表扬,对反面典型进行公开曝光。
(三)检查抽查阶段(10月)。
1、煤矿企业对照《七条规定》完成重大隐患整改后,要报请县级人民政府对重大隐患整改工作组织检查审核。各产煤区市县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职责权限及时组织检查,层层签字,落实监管责任。各产煤区市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组织对煤矿的检查、县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审批。对检查发现不合格的煤矿,要依法责令其停产,并派专人盯守,拒不停产的,提请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11月1日以前,各产煤区市县人民政府将检查审批的情况报市安全监管局。
2、市安委会组织对煤矿贯彻执行《七条规定》的情况进行抽查,对不符合《七条规定》仍然组织生产和建设的煤矿,按照“四个一律”的要求严肃处罚。通报批评对组织主题实践活动不认真、工作推动不力的地方。
(四)总结提高阶段(11-12月)。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要认真总结活动成果及经验,推荐落实《七条规定》的优秀矿长和先进组织单位,分析存在的问题和差距,健全完善长效机制,并对下一步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对策建议,形成总结材料,于11月15日前报送市安委会办公室。12月,市安委会办公室将评选落实《七条规定》的优秀矿长和先进组织单位,并通报表彰。
三、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宣传贯彻《七条规定》是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重要内容,是“打非治违”的重要抓手,是煤矿强化安全基础建设的重大举措。市政府安委会成立主题实践活动领导小组:
组长:陈捷市政府副市长、市安委会主任
副组长:周明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安委会副主任
黄永鸿市安全监管局、市安委会副主任
成员:罗祥盛市安监局副局长
李华川市经信委总经济师
陈浩市发改委副主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安全监管局,罗祥盛兼任办公室主任,成员由市安监局煤监办副主任李晓钧、市经信委煤炭科长邓仁建、市发改委能源科长唐华组成。
各产煤区市县人民政府要成立由分管煤矿安全的负责人担任组长的主题实践活动领导小组,组建由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办公室,统一部署本辖区主题实践活动,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并开展监督检查,及时向市安委会办公室报告活动进展情况。
(二)明确监管责任。各产煤区市县人民政府安委会要加强对煤矿开展主题实践活动的组织、指导、宣传和监督检查。宣传发动阶段,要督促煤矿开展宣传、培训、签订责任书、制定实施方案、落实群众监督员等;煤矿自查整改期间,要强化日常监管,要督促煤矿开展隐患排查、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等,积极协调解决煤矿在证照办理、人员培训、致灾地质因素普查、技术改造等方面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检查抽查阶段,要严格监管执法,对存在重大隐患的煤矿,要坚决责令停产整改并处罚;对整改无望的,要提请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实施关闭。
各产煤区市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监督检查辖区主题实践活动开展情况,并对煤矿开展抽查和重点监察,及时向地方政府提出建议意见。对贯彻落实《七条规定》不积极、整改不力的煤矿,要有严厉推动措施,对违反发生事故的,要严肃查处。
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在监管执法中要改变方式,采用“倒查”方式,先查工人、现场,再查班、队长(科长),副矿长、矿长(法人、实际控制人),再查驻矿安全员、煤矿驻地乡镇人民政府、县级管理部门,确保安全工作的要求逐级落实,尤其是落实到基层的操作手、操作层和管理层。(www.fwsir.com)发现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行为的,要书面移送同级相关执法部门查处,并向上级部门报告。
各产煤区市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按期上报“打非治违”重大案例和相关统计数据。
(三)注重三个结合。要把开展主题实践活动与“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结合起来,组织联合执法;要把落实《七条规定》与煤矿整顿关闭和兼并重组、瓦斯防治、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机械化改造、安全技能培训等工作结合起来,统筹部署,对实际资源枯竭、顶风违法或整改无望的煤矿,要坚决依法关闭和责令退出,对资源充足但技术、管理水平难以提升的煤矿,要由优势企业兼并重组,并开展机械化改造;要把落实《七条规定》与节后煤矿复产验收工作结合起来,矿长未培训、矿长未组织签订内部责任书、未制定实施方案、末落实群众监督员的煤矿,一律不予以复产(建)。
(四)加强督查。市安委会成立督查组,分片区、不定期对主题实践活动各阶段的工作情况进行督查指导,各产煤区市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也要成立督查组,加强督查指导工作,确保主题实践活动取得实效。
各产煤区市县人民政府安委会应结合本方案及辖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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