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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组织建设考核评价办法
自治州基层组织建设考核评价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夯实执政基础,深入实施固本强基工程,全面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着力提升全州基层组织建设整体水平,切实体现重视基层、加强基层、服务基层的指导思想,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自治州各县市党委。
二、考核内容
按照领导核心作用明显、基层组织坚强有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工作积极勇于创新四大部分内容,根据工作量大小及难易程度,制定《自治州基层组织建设工作考核评价细则》,实行百分制考核,以得分多少排序。
三、考核程序
在州委基层组织建设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州委基层办牵头,组建考核小组,对申报县市进行考核。
(一)自查自评。按照《自治州基层组织建设工作考核评价细则》的具体内容,各县市党委对本年度基层组织建设情况逐一进行自查自评,自评成绩在90分以上者,次年1月向州委提出书面申请,进行申报考核。
(二)统一考核。州委基层组织建设领导小组根据各县市党委申报意见,组成考核领导小组进行统一考核验收。
四、考核验收方法
1、听取县市委汇报。
2、听取抽查单位情况汇报。
3、查阅县市委、所抽查单位创建工作资料。
4、召开座谈会,了解创建活动有关情况。
5、召开测评大会,对县市党政班子、党政主要领导进行满意度测评。
6、实地入户走访,听取各方面反映,了解县市委的有关情况和工作绩效。
7、每个县市随机抽查20%的乡镇,每个乡镇随机抽查20%的村,同时每个县市抽查1个县市直部门、1个乡镇站所、1所学校,了解创建情况。
8、从有关部门采集、核实数据及其他情况。
9、根据《自治州基层组织建设工作考核评价细则》,逐项打分,评定考核情况。
10、将考核总体情况向县市党委反馈。
五、表彰奖励
考核领导小组按照考核总成绩80-90分、91-95分、96分以上三个等次,报请州委基层组织建设领导小组批准后,分别对县市党委进行物质和精神奖励,作为县市党委书记实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和后备干部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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