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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绿化管理规定
大水头社区绿化管理规定为把我社区建设成优美、整洁、文明的社会主义社区,进一步加强我社区绿化管理,为辖区居民创造一个良好的学习、工作和生活环境,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社区的绿化,由社区城市卫生管理办公室统一规定和管理,并指导、监督、检查辖区单位环境责任区的管理工作,各单位要依据各自情况建立本单位的绿化管理知识,更好地开展工作。
第二条: 每年三月为我社区植树绿化活动月,各单位要广泛宣传绿化社区的重大意义,组织党员、团员和居民群众积极参加义务绿化社区活动,按环境责任区,加强养护管理,讲究实效,提高成活率。
第三条 :社区树木和其它绿化设施与电力通讯、地下管道、基建等施工相矛盾时,有关单位要采取保护绿化的有效措施,不得擅自砍伐和修剪。
第四条: 实行奖惩办法,管好社区绿化,对在社区绿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检举揭发损坏树木和绿化设施的单位和个人,从罚金中提取50%进行奖励。
第五条 :凡有下列行为者给予5-20元罚款。
1、乱折树枝、树叶、爬树、摇树、砍枝剔芽、攀花摘果。
2、 在树上钉钉、刻划涂写、趁树搭棚、搭架、搭衣服、悬挂
招牌、捆绳、捆铁丝、拴牲口。
3、 在绿地、绿带、苗圃、花园、花坛、花台穿行踢踏、翻越栏杆。
第六条 凡有下列行为,给予20-200元罚款,造成损失者,除按价赔偿外,加罚1-5倍罚款。
1、 在绿化树木下及花池内堆放各种材料,倒垃圾,毒水,污水和点火,挖坑。
2、 车辆及其它原因碰损,轧坏树木,绿篱,绿地及园林绿化设施。
3、 未经主管部门的同意,擅自砍伐修剪,破坏树型,擅自移栽,换栽绿化苗木。
4、 牲畜啃毁树木,花卉及草坪。
第七条: 除上述列举以外的违返行为,视其情节轻重,酌情处罚。
第八条: 交纳赔偿费与罚款的具体办法。
1 、个人损坏花草树木的罚款应由个人主动交纳,如不交纳,
将向社区公布。
2 、受罚的单位和个人应按时交纳罚金,愈期不交者,加及10%的滞纳金。
第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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