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

时间:2022-08-24 15:55:28 实用文体 我要投稿

条例范文

  条例范文
  
  一、条例的概念
  
  条例是用于规定较长时期实行的调整国家生活某个方面准则的法律规范性文书,或用于规定某机关的组织、职权以及某些专门人员责任和权限时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书。
  
  二、条例的特点
  
  1.权威性
  
  条例的制定者,是国家权力机关或行政机关,因此具有权威性。条例一经颁布,受文者必须执行。
  
  2.稳定性
  
  条例是为保证某个领域的工作顺利开展而制定的,是比较长期实行的行为准则,在一定时期相对稳定。
  
  三、条例的结构、写法
  
  条例一般分为标题、通过的时间和方式、正文几部分。
  
  1.标题
  
  一般由制文机关、事由和“条例”构成,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也可以省略制文机关,以事由和“条例”构成,如《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2.通过的时间和方式
  
  此项内容写在标题之下,常用括号标明。
  
  3.正文
  
  正文有两种写法。一是章条式。第一章为总则,说明颁布制定此条例的目的、依据等。最后一章为附则,申明条例的解释权、生效日期等。中间各章为分则,写条例的具体条款。二是条款式。第一章写制定条例的目的、依据,接着写条例的具体内容,最后一条或几条说明条例的解释权和生效日期等。
  
  四、条例的写作要求
  
  1.要考虑周全,要与有关的制度和法规相衔接与协调,不能互相抵触。
  
  2.各章、各条要有相对的完整性,章、条之间切莫在内容上互相交叉。
  
  范文一:失业保险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失业人员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本条所称城镇企业,是指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以及其他城镇企业。
  
  第三条 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失业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
  
  第四条 失业保险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征缴。
  
  第二章 失业保险基金
  
  第五条 失业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一)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二)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
  
  (三)财政补贴;
  
  (四)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六条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一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七条 失业保险基金在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其他地区的统筹层次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
  
  第八条 省、自治区可以建立失业保险调剂金。
  
  失业保险调剂金以统筹地区依法应当征收的失业保险费为基数,按照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筹集。统筹地区的失业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由失业保险调剂金调剂、地方财政补贴。
  
  失业保险调剂金的筹集、调剂使用以及地方财政补贴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
  
  第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失业人员数量和失业保险基金数额,报经国务院批准,可以适当调整本行政区域失业保险费的费率。
  
  第十条 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一)失业保险金;
  
  (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
  
  (三)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
  
  (四)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补贴的办法和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五)国务院规定或者批准的与失业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第十一条 失业保险基金必须存入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财政部门依法进行监督。
  
  存入银行和按照国家规定购买国债的失业保险基金,分别按照城乡居民同期存款利率和国债利息计息。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并入失业保险基金。
  
  失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收支。
  
  第十二条 失业保险基金收支的预算、决算,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经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复核、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三条 失业保险基金的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范文二:xx市交通安全责任制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保障交通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交通运输安全工作的决定》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均须按本规定建立交通安全责任制(以下简称安全责任制)。
  
  安全责任制实行单位负责,逐级履行,目标管理,奖优罚劣。
  
  第三条 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是全市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机关。各级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在上级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和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监督检查安全责任制的实施情况,具体执行安全责任制的奖励和处罚。
  
  第四条安全责任制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各级人民政府的交通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交通安全工作;确定安全责任指标,按期考核、评比、验收;提出奖励和处罚的意见,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执行
  
  市、区、县人民政府各部门要按照隶属关系督促本系统各单位执行安全责任制。
  
  中央在京机关及驻京军事机关的交通安全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本系统各单位执行安全责任制。
  
  第五条 单位安全责任制须按下列规定建立。
  
  一、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本单位安全责任制的组织实施,实行目标管理,逐级落实,与本单位的工作、经营、生产和劳动安全同计划、同布置、同落实、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
  
  二、确定一名单位的领导人具体负责交通安全工作,设有或指定一个部门负责交通安全工作,确定交通安全员。
  
  三、认真贯彻道路交通法规、规章,根据当地安委会和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的要求,制订、履行本单位交通安全制度和具体措施,制定交通违章行为控制指标,保证实现安全目标。
  
  四、教育本单位机动车驾驶员和其他人员遵守道路交通法规、规章,建立和坚持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制度,开展群众性的安全竞赛活动,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总结评比。
  
  五、建立机动车使用、保养、维修、检查制度,经常进行车辆安全检查,保持车辆符合国家检验标准,严禁不符合检验标准的机动车上路行驶。
  
  六、接受当地安委会和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的检查监督,对检查中指出的不安全隐患,按限期改正。
  
  七、建立本单位实施安全责任制的考核、奖惩制度,对实施安全责任制成绩突出的人员给予奖励,对违反责任制规定的人员,给予惩罚或处分。
  
  第六条对实施安全责任制成绩突出的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对不按规定建立安全责任制或履行安全责任制不力的单位,给予警告、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其机动车上路行驶或停止其部分机动车上路行驶1至10天,进行整顿,并提请其上级主管部门追究单位领导人的行政责任。
  
  第八条对单位违反安全责任制的经济处罚,根据情节轻重,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不按规定建立和履行交通安全制度,管理措施不力,考核验收不合格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主管领导人200元以下罚款。
  
  二、交通违章行为超过控制指标的,处200元以上xx元以下罚款。
  
  三、有非司机开车、司机酒后开车、驾驶机件严重失灵的机动车上路行驶等严重违章行为的,按每项违章行为200元以上500元以下以处罚款。
  
  四、发生交通事故负同等以上责任的,每起一般交通事故处200元以上xx元以下罚款;每起重大交通事故处xx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每起特大交通事故或重大交通肇事逃逸事故,处8000元以e xx0元以下罚款。
  
  第九条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实施处罚时,须填写处罚裁决书。实施警告时,(www.fwsir.com)使用书面警告或挂牌警告。
  
  第十条 被处罚的单位须在接到处罚裁决书之日起7日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罚,交纳罚款。逾期不接受处罚、不交罚款的,每逾期1日增加罚款10元至30元。
  
  第十一条对区、县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的处罚裁决不服的,在接到处罚裁决书之日起5日内,可以向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提出申诉;对市公安交通管理局的处罚裁决不服的,在接到处罚裁决书之日起5日内,可以向市公安局提出申诉。市公安局和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应自接受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裁决。
  
  第十二条本规定所称“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在内。
  
  第十三条本规定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1990年7月1日起施行。
  
  (本规定由xx市人民政府下令发布,载1990年6月28日《北京日报》)
  
  简析:
  
  例文2这则规定,是xx市人民政府1990年第17号令发布的,因而标题省略了制发机关,标题下亦不写发布日期了。正文为常用格式,与内容简单一些的,如《国务院关于严禁淫秽物品的规定》那样写个前言说明缘由,然后一、二、三、四列下规定内容不同。它的第一至四条,相当于“条例”总则方面的内容,写了依据、范围、管理和实施执行部门;第五至第十一条,相当于“分则”,具体写明交通安全责任制的建立、奖惩等;第十二至第十四条,相当于“附则”对实施中的问题作出明确规定。本文写得明白具体,切实可行。因为涉及到经济处罚,所以数字十分明确清楚,情况区分得界限分明,又有体现政策的活动余地,拿来和结构大体相同但属政治性的规定,如大家熟知的《关于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若干规定》相比,即可看出各自的特点。
  
  范文三:xx市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
  
  (一九九三年十月十二日xx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防止环境污染,维护社会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公安机关是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的主管机关。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在居民,村民、干部、职工和学生中广泛深入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
  
  第四条 本市xx区、xx区、xx区、xx区、xx区、xx区、xx区、xx区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地区。
  
  xx区、xx区、xx区、xx区远离市区的农村地区,经区人民政府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暂不列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地区。
  
  其他远郊区、县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地区,由区、县人民政府划定。
  
  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逐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第五条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地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准生产、运输、携带、储存、销售烟花爆竹。
  
  在本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地区以外的地区,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须经公安机关批准。
  
  第六条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地区,违反本规定用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处罚:
  
  (一)单位燃放烟花爆竹的,处500元以上xx元以下罚款;
  
  (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三)携带烟花爆竹的,没收全部烟花爆竹,可以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七条违反本规定生产j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没收全部烟花爆竹和非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xx0元以下罚款。
  
  第八条个人或者单位直接责任人,违反本规定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以15日以下拘留;造成国家、集体、他人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依法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人未满18周岁没有经济收入的,对他的罚款或者由他负责赔偿的损失,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
  
  第十条 国家及本市庆典活动燃放礼花,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并发‘布公告。
  
  第十一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
  
  简析:
  
  这则规定是xx市人大常委会1993年第10号公告发布的。标题三部分,正文十二条,前三条为总则,第一条为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何机关实施,何机关主管,第三条何种机关团体、单位在各种人员中宣传教育。四至十条是公则,哪些地区禁放,哪些地区暂不禁放;不准生产、运输、携带、储存、销售烟花爆竹;在禁放区违反规定的各种行为的各种处罚;例外的未成人罚款、赔偿由监护人承担;庆典燃放由市政府决定并公告。第十一、十二两条为附则,规定解释机关和施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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