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关推荐
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申请书
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申请书(一)申请人:马**,女,汉族,在职博士学历,系山东**鲁中职业学院法学教师,现住**县梁莹嘉园二号楼东单元501室,身份证号:37233019600422****.
申请请求:
请求暂缓执行《**县公安局 *公安治安行罚决字[2014]00004号行政处罚决定》。
事实与理由:
2014年10月17日(虽然行政处罚决定书上写的是10月10日,但实际作出时间为10月17日。是申请人10月17日在治安大队办公室里,警察现场作出,当场交给申请人的),**县公安局作出的《**县公安局邹公安治安行罚决字[2014]000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申请人行政拘留十日。现申请人依据法律规定,已向**市人民政府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请求贵局暂缓执行《**县公安局邹公安治安行罚决字[2014]000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内容中剩余时间的执行,恳请贵局予以批准。
此致
**县公安局
申请人:马**
2014年12月10日行
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申请书(二)
申请人: 李某某,男,1968 年11 月21 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莆田市城厢区某某街道XXX 号X 号楼205 室,公民身份号码:35030XXXXXXXXXXX .现羁押在莆田市拘留所。
申请事项:
请求贵局暂缓执行莆公城(某某)行罚决字[2014]001X1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拘留决定。
申请理由:
申请人因涉嫌盗窃他人财物被贵局作出行政拘留十五天的处罚决定。(www.fwsir.com)但根据本案的事实情况,申请人认为莆公城(某某)行罚决字[2014]001X1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为此,申请人已向莆田市公安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鉴于行政拘留是一种剥夺人身自由的处罚,如果复议期间继续执行,那么复议结果将失去意义,给申请人造成的损失也将无法弥补。为此申请人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恳请贵局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申请人愿依法提供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请予批准。不胜感激!
此致
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
申请人:李某某
2014年月日
【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申请书】相关文章:
暂缓执行申请书03-14
暂缓行政拘留申请书03-17
暂缓执行申请书集合五篇09-01
暂缓执行申请书(通用5篇)11-15
有关暂缓执行申请书4篇08-24
【推荐】暂缓执行申请书4篇08-30
(热门)暂缓执行申请书15篇11-22
用电申请书的申请书05-03
贫困申请书申请书1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