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一)
甲方:……有限公司
乙方 ……有限公司
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甲方愿意委托乙方审核(/编审)甲方建设的 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并要求乙方提供一定税务服务,现就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委托工作的具体范围
(一)XX项目。
(二)所含项目的分部工程:
1、土建工程部分
2、桩基部分
3、装饰部分
4、水、电及设备安装部分
5、附属工程
6、其他全部
二、工程造价咨询的依据
(一)工程造价审核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解释》。
2、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
3、施工合同、补充合同。
4、截止施工方报送工程结算书之日的工程签证资料和经济签证。
5、其他合法资料和文件。
(二)招(投)标造价的编审依据
1、招标书(/投标书)
2、设计图纸
3、工程招标答疑文件
4、招标文件规定的计量计价计费依据
三、双方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权利和义务:
1、在 年 月 日和 年 月 日前一次(/两次)提供工程咨询(审核)所需真实、全面的相关资料(其中图纸一式 份)
2、根据乙方的书面请示,及时安排对审或复核工作。
3、及时做好现场抽查、检验、审计对帐等环节的相关协调工作。
4、为乙方提供现场工作的基本工作条件。
5、在乙方正常、合法工作的前提下,甲方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乙方审计意见;
6、按照委托合同及时签收报告书;
7、及时支付乙方咨询费用;
8、甲方有权监督乙方的职业道德遵守情况,发现乙方任何不廉洁的迹象,甲方可以要求乙方的撤换相关人员,如甲方有任何乙方人员违反廉洁承诺书的证据,甲方可以追究乙方经济和法律责任。
(二)乙方权利和义务:
1、坚持职业道德,保证造价审核工作质量(误差率不高于3%)。同时为甲方基本建设财务的基础工作和税收筹划工作提供恰当的服务。
2、在甲方同意的场所进行对审或复核工作。
3、在审计过程中,根据甲方需要,及时向甲方指定的工程负责人或行政负责人通报工作进度及有关情况,并接受甲方合理的监督。
4、在甲方资料提供义务履行的前提下,按时在 工作日内完成工作,出具报告书,如施工方或委托人无正当理由拖延审核工作,乙方可以按造价行业惯例单方出具报告并将施工方或委托方的异议列示于报告书内,甲方应予以配合。
5、乙方在自己认为可以出具审核报告书时,甲方不应以任何理由要求乙方暂缓出具报告书。
四、咨询收费
乙方根据XX省物价局 XXX号收费文件……规定和合同法规定,合理引用风险管理机制计收甲方咨询费,具体按下列标准计算咨询费:
1、考虑到乙方提供税务筹划服务和工程项目外包结算绝大部分是采用包干的方式,甲方同意按全部外包部分施工方送审造价的千分之五支付基本咨询服务费。
2、为充分调动乙方在合法的基础上尽力降低造价,甲方同意按造价降低额的8%支付乙方效益审核费,效益审核费计算公式为:【(施工方报送的造价—乙方审定的造价) X 8%】
3、截止施工方报送工程结算书之日的任何减少乙方审减额的工程签证资料和经济签证等资料和情况,不能抵减乙方基本咨询服务费和效益审核费的收费计算基数。
4、乙方审定的造价必须经施工方签字确认。但如果施工方或本合同甲方无正当理由拖延审核工作,乙方可以按造价行业惯例单方出具报告并将施工方或本合同甲方的异议列示于报告书内,本合同甲方应予以配合。
5、在审核工作开始后,如果施工方提出漏算少算错算,而导致相应增加应付施工方造价金额,经甲方同意并经甲方与施工方商定,甲方愿意按增加金额的8%从甲方应付施工方的结算金额中扣付8%给乙方。同时因该漏算少算错算导致增加的造价不能抵扣本条第二款的核减金额。
五、违约责任
1、如乙方未按照本合同及同行业工程咨询标准误差不超过3%的要求,保证工作质量,甲方可扣除乙方10%的咨询费,并有权提请建设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2、如乙方未及时向甲方提供税收政策、未及时审查任何税务机关关于甲方的《初步税收检查意见书》、未尽力协调税企关系,甲方可扣除乙方10%的咨询费。
3、如甲方有任何乙方人员违反廉洁承诺书的证据,乙方应支付相当于甲方服务费20%的违约金。
4、如甲方违约,造成乙方增加工作量或延长工作时间,甲方应按延迟时间和本合同收费标准,给予乙方全部服务费10%的补偿。
六、本合同附件--《廉政承诺书》属于本合同一个部分。
七、本合同一式肆份,双方各持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代表: 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二)
委托人(全称) 世源科技(芜湖)新材料有限公司
受托人(全称) 安徽华瑞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部74号部令《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办法》、《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咨询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世源科技(芜湖)新材料有限公司新建厂房一期工程
工程地点 鸠江开发区
工程结构 钢结构 层次 建筑面积 约10000平方米
承包单位
中标价 投标价
合同价 结算价
二、工程造价咨询范围:
工程量清单及预算编制、招标代理、跟踪审计(要求过程审计人员驻厂工作),(www.fwsir.com)书面成果含工程量清单及预算、中标通知书、跟踪审计过程中的设计变更、隐蔽签证、材料询价、进度款审核。
三、咨询质量:
符合国家规范。
四、咨询业务期限:
开始 20**年 12月 20日 完成 年 月 日
合同总日历天数:合同价款:
1、酬金计取的依据:工程预算价。
2、酬金计取的方法:工程预算价*4‰。
3、酬金的预付: 在完成工程量清单预算编制及招标代理工作后(即中标通知书发放时) 支付合同价款的50%。
4、酬金的结算: 在扣除预付款后,余款在跟踪审计工作结束后15日内一次性付清。
5、额外酬金的计取方法及数额:无。
6、酬金大写: (人民币) (小写) 元
五、合同组成部分:
1、本合同协议条款;
2、咨询中标通知书;
3、本合同通用条款;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双方有关咨询洽商,变更书面协议文件等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六、对本合同通用条款定义的意见:无。
七、附加协议:无。
八、本合同正本壹式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托人: 受托人:
单位名称(签章): 单位名称(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委托代理人(签章): 委托代理人(签章):
地 址: 地 址: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 号: 帐 号:
邮 编: 邮 编: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签约地点:
本合同履约地点:
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三)
委托人:
咨询人:
委托人因 事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湖南省有关规定,经与咨询人协商一致,达成如下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委托人委托事项:
1、工程名称:
2、咨询类别:
3、工程地点:
4、工程规模:
第二条、咨询人与委托人的义务
(一)咨询人的义务
1、向委托人提供与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咨询人工程造价咨询资质证书、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专业人员名单、造价工程师或注册造价工程师资格证、咨询工作计划等。
2、咨询人应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收集、核实相关资料、数据,必要时应自费实地勘察、测量,准确出具工程造价咨询报告或咨询成果。
3、咨询人应对委托人提出的修改审查意见要反复论证,如正确,咨询人要在2日内对其咨询报告或咨询成果做出修改;如不正确,应在2日内说明理由。以确保咨询报告或咨询成果的准确性、合理性。
4、在履行合同期间或合同规定有效期限内,不得向第三人泄露与本合同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活动有关的任何资料、信息。
5、咨询人应当严格遵照委托人的要求,在本合同有效之日起 内出具工程造价咨询报告或咨询成果。
(二)委托人的义务
1、委托人应负责与本交通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协调,为咨询人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2、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咨询人提供与本交通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背景资料,但工程所在地主管部门定期公布的材料价格、定额等工程计价文件除外。
3、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
第三条、咨询人与委托人的权利
(一)咨询人的权利
委托人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授予咨询人以下权利:
1、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如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不明确时可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2、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权对第三人提出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问题进行核对或查问。
3、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到工程现场勘察的权利。
(二)委托人有下列权利:
1、委托人有权向咨询人询问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的内容。
2、委托人有权阐述对具体问题的意见和建议、有权对咨询人出具的咨询报告审查的权利。
3、当委托人认为咨询专业人员不按咨询合同履行其职责的,委托人有权要求更换咨询专业人员,直至终止合同。
4、委托人有权对咨询人出具的咨询报告或咨询成果提出修改意见。
第四条、咨询人与委托人的责任
(一)咨询人的责任
1、咨询人应对出具的咨询报告或咨询成果的准确性、合理性和合法性承担一切责任。因咨询人的原因导致咨询报告或咨询成果存在瑕疵的或者违法的,咨询人应当赔偿委托人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咨询费用、差旅费、律师费及其他损失)。
2、咨询人应当全面履行交通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因咨询人的资质、不按期出具咨询报告或咨询成果等原因造成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进行赔偿(包括但不限于咨询费用、差旅费、律师费及其他损失)。
3、咨询人对委托人提出的问题不能及时核对或答复,导致咨询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期履行的,咨询人应当赔偿委托人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咨询费用、差旅费、律师费及其他损失)。
(二)委托人的责任
1、委托人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咨询人造成的损失。
2、委托人对所提供的工程造价咨询项目的有关资料、图纸等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1、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但如需委托人主管部门批准,批准之日为生效之日)。
2、由于委托人、项目业主、设计单位等原因使咨询人工作受到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时间的,咨询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除咨询人完成本合同工作的时间相应顺延外,委托人不再另增加额外的咨询酬金及其他费用。
3、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则应当在 2 日前通知对方;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4、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新的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第六条、合同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委托人与咨询人应及时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A)提交长沙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B)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条、咨询业务的酬金
咨询人完成本合同第一条委托的咨询事项,向委托人交付完整、准确的咨询报告或咨询成果,委托人向咨询人支付咨询报酬人民币大写: 小写:( )。
1、上述费用在咨询人向委托人提交了正式咨询报告或咨询成果后6个月内付清。
2、委托人付款时,由咨询人出具符合委托人财务记帐的税务发票。
第八条、其 他
1、因本合同咨询业务的需要,咨询人赴工程所在地勘察、测量等,应报告委托人。
2、如咨询人为完成本合同的咨询业务需外聘专家协助,其费用由咨询人承担。
3、未经委托人的书面同意,咨询人不得将本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任何第三人。咨询成果(含电子文档)的所有权归委托人所有。
4、咨询人不得参与可能与本合同约定的与委托人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第九条 本合同有效期自生效之日起至咨询项目竣工验收止。
第十条 本合同一式四份,委托人、咨询人各执两份。
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
日 期: 年 月 日
咨 询 人:
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表人(签字)
日 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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