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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代会制度

时间:2024-04-19 11:40:23 规章制度 我要投稿

教代会制度(通用30篇)

  随着社会一步步向前发展,很多情况下我们都会接触到制度,制度是指在特定社会范围内统一的、调节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的一系列习惯、道德、法律(包括宪法和各种具体法规)、戒律、规章(包括政府制定的条例)等的总和它由社会认可的非正式约束、国家规定的正式约束和实施机制三个部分构成。到底应如何拟定制度呢?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教代会制度,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教代会制度(通用30篇)

  教代会制度 1

  1、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广大教职工民主管理学校的一种组织形式。

  2、教代会要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正确处理国家、学校和教工个人三者关系,维护和落实教职工的各项民主权利,协调学校内部关系,支持和监督行政领导工作,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为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创建省内一流、国内知名的重点中学而开展工作。

  3、教代会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其决议、决定和重要议案都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4、教代会的代表以行政部门、学科组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凡本校享有公民权的正式教职工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代表名额约占全校正式教工的三分之一。

  5、教代会应有教师职员、工人、领导干部各方面的代表,教师代表不少于代表总数的60%。

  6、在一般情况下,教代会每三年一届,每学期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遇有重大事项,应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的要求,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7、教代会会议期间,由主席团主持会议。大会主席团成员由筹备小组征求各方面意见后提名,经党委审查同意,由教代会预备会议正式表决产生。主席团一般为9-11人,其中教师应占多数。

  8、教代会的议题,应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和群众迫切关心的问题,广泛听取教职工的意见,经大会主席团审核后,提请大会通过。每次大会应突出重点,切实解决一些问题,教代会形成的决议、决定,全体教职工都应遵守。

  9、教代会行使以下几项职权:

  (1)听取和讨论学校的'工作报告,讨论学校的发展规则、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2)讨论并通过学校岗位责任制方案,教职工奖惩办法等与教职工有关的基本规章制度。

  (3)讨论并通过教职工住房安排、学校结构工资调整方案以及其它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4)定期民主评议学校中层干部。

  (5)收集、审议和讨论教职工提案,并请有关部门研究办理。

  10、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校长行使职权,维护校长的指挥权威。校长要尊重支持教代会参与管理学校工作的民主权利,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为教代会正常活动提供条件,自觉接受教代会的民主监督。

  11、教代会委托学校工会委员会作为其闭会期间的常设工作机构。学校工会要负责做好教代会的组织筹备工作、会议期间的会务工作。

  教代会制度 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规定和《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规定》精神,为发挥教职工的主人翁作用,充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集中群众智慧办好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教职工大会,下同)制度。

  第二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学校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和基本制度,是教职工参与依法治校和学校民主管理、进行民主监督的基本组织形式。

  第三条:教代会接受学校党支部的领导,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四条:教代会支持校长行使职权,维护行政指挥系统的权威;校长尊重教代会行使民主监督的权力,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接受教代会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条:教代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 权

  第六条:教代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定期听取校长工作报告,审议学校的办学方针、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全员聘任制实施方案,教改方案、财务决算等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校长的任期目标、岗位职责,学校办公纪律等规章制度。教职工的奖惩办法及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

  三、审议决定学校福利费管理使用办法和其他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四、评议监督学校行政领导干部,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奖惩和任免的建议。

  第七条:教代会对校长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问题有不同意见时,可以向校长提出质疑和建议。校长对教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问题有不同意见时,可提请教代会复议,复议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时,由学校党组织会同上级主管部门、上级工会协调。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

  第八条:按照法律规定享有政治权利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教职工代表以教研组(年级组)、处、室为单位,由教职工选举产生。教职工代表任期为四年,可连选连任。教职工代表对全体职工负责,选举单位有权监督和撤换本单位的教职工代表。

  第九条:代表的构成要以教师为主体,同时也要照顾到学校各类工作人员,教师代表不应少于代表总数的'百分之七十。

  教职工代表分小学部、中学语文组、中学数学组、中学英语组、中学物理组、中学生化组、中学政史地组、体育艺术组、行政后勤组等九个小组,并推选出组长一名。

  第十条:教职工代表的权利

  一、在教代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代会上,有权自主地、充分地发表自己的意见,有权参加学校决策的讨论。

  三、有权参加教代会及其工作机构对学校执行教代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有权参加对学校行政领导人的询问。

  教职工代表行使民主权力,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扰和打击报复。

  第十一条:教职工代表的义务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规,努力学习,不断提高政治觉悟、业务水平和参加管理的能力,认真做好本职工作。

  二、密切联系群众,维护教职工的合法利益,如参与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积极宣传、认真贯彻执行教代会决议,积极参加教代会各项活动,做好教代会交给的各项工作。

  三、模范地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模范地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在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中起表率作用。

  第十二条:教代会根据需要可请有关领导干部、教职工、学生及其他人员作为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参加会议。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三条:教代会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应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教职工代表和党、政、工、团主要领导干部,其中教师应超过半数。

  第十四条:教代会每四年为一届,一般每年召开一至两次会议。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开会,应向代表说明情况。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党组织、校长、学校工会委员会或三分之一以上教职工代表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大会进行选举和作出决议,必须有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方可有效。

  第十五条:教代会应当围绕教育教学改革,发展教育事业,提高教学质量,培育人才,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教职工生活等方面的重要问题确定议题。

  第十六条:教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形成决议的事项,未经教代会同意不得修改。

  第十七条:教代会可根据需要,设立精干的临时性专门小组,其主要工作是:审议提交大会讨论的有关议案;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大会的授权,审定属于本专门小组分工范围内需要临时决定的问题,并向下一次教代会报告予以确认;检查和督促有关部门贯彻执行教代会的决议和提案;办理大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专门小组的人选一般在教职工代表中提名,也可以聘请非教职工代表,但必须经教代会通过。

  各专门小组对教代会负责。

  第十九条:教代会闭会期间,需要临时解决的重要问题,由学校工会召开教职工代表组长和专门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协商处理,并报告下一次教代会予以确认。联席会议可根据需要邀请党、政负责人或其他有关人员参加。

  第五章 教代会和工会

  第二十条:学校工会委员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它承担下列工作:

  一、组织教职工选举教职工代表;

  二、提出教代会议题的建议,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大会的筹备工作和组织工作;

  三、主持教代会各组组长、专门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

  四、组织专门小组进行调查研究,向教代会提出建议,检查督促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和提案处理情况,发动教职工落实大会决议;

  五、向教职工进行民主管理的宣传教育,组织代表学习政策、业务和管理知识,提高教职工代表素质;

  六、接受和处理教职工代表的意见和建议,维护教职工代表的正常权益;

  七、处理教代会交办的其他有关事宜。

  第二十一条:上级教育工会有指导、支持和维护教代会正确行使职权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本条例由张家港外国语学校工会负责解释。

  教代会制度 3

  一、要做好提案征集动员工作。在教代会召开前半个月左右,由校工会或教代会筹备小组召开会议,向全体教工和教代会代表通告提案征集的有关注意事项,动员大家积极向大会提交提案。由教代会提案小组印发提案表,在教代会筹备工作开始时发给教职工代表。

  二、提案内容应围绕教代会中心议题及教职工最关心的问题。

  三、提案一般应由一人或几人(署名)提出,也可以由代表组集体提出。要根据一事一案的原则填写提案征集表,每个提案应包括案由、处理办法和整改(解决)措施等内容。

  四、提案处理和落实:

  (一)提案审议。由教代会提案小组(或工会)以提案表为依据,根据以下标准审议:一看有没有实施价值和实施可能;二看是否正确体现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关系;三看是否符合规定程序和提案要求,符合立案条件的提案都应立案。

  (二)提案登记。立案的提案应分类登记,由提案小组转给校长签署意见后交承办部门。承办部门应定人、定时认真处理。

  (三)承办部门在接到提案后,应尽快解答提出处理意见。凡是有条件落实的'提案,应边征集边处理,对涉及几个部门联办的提案,须由主管部门负责与有关部门协商,予以妥善解决。要做到条条有答复,件件有着落。处理意见和落实情况应通过各种形式反馈给提案人,并认真听取提案人对处理结果的意见。

  五、提案小组要定期或不定期地检查承办部门对提案处理(落实)的情况。

  六、所有提案处理完毕之后,提案表及处理结果情况记录应存档备查。

  七、提案小组应在下次教代会上,对立案提案的处理(落实)情况进行通报。

  八、对没有立案的提案(应该称意见或建议),提案小组应向提案人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教代会制度 4

  为充分发挥教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和主人翁作用,办好社会主义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规定和中共中央《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中“要建立健全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加强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要求,特制定淑村镇白沙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一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民主管理学校的重要形式的基本制度。

  第二条:教代会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令,正确处理国家、学校和教职工三者关系,在学校党总支领导下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行使职权。

  第三条: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四条:教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审议学校的.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学校岗位责任制方案、工资调整实施方案、勤工俭学经费管理使用办法、教职工奖惩办法和其它重要规章制度。

  三、审定教职工福利费管理使用办法、创收资金分配和使用方案及其他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并作出决议。

  四、评议、监督学校领导干部,对工作卓有成绩的干部可以建议给以奖励,包括晋级、提职;对不称职的干部可以建议免职或降职;对工作不负责任或犯有重大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干部,可以建议给予处分,直至撤职。

  第五条:教代会支持校长行使职权,维护行政系统指挥权威;校长应尊重教职工行使民主管理学校的权利,执行教代会决议和决定,落实教代会提案并接受教代会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条:教代会的代表,以年级组、处室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并组成代表组。教职工代表与教职工比例一般为一比四左右(其中教师代表不得少于代表总数的百分之六十。女教职工、青年教职工和具有高级职称的代表,应占一定比例)。学校党、政、工、团主要负责人一般应选为代表。选举时,将名额分到有关选区,以普通教职工身份参加选举。

  第七条:教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每三年改选一次,可以连选连任。代表调离学校时其代表资格自行停止。代表连续一年以上不能参加教代会活动,其代表资格不予保留。代表被开除公职的,其代表资格自开除之日起停止。教职工代表对选举单位的教职工负责,选举单位的教职工有权监督或依照民主程序撤换本单位教职工代表。

  第八条:根据需要,教代会可以确定若干特邀代表和列席代表。

  第九条:教职工代表的权利:

  一、教职工代表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参与处理在教职工群众中发生的突发事件,参加学校决策和各项议题的讨论并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

  三、有权评议学校的工作和行政领导人员,有权对学校各部门工作和负责人提出批评建议。

  四、有权参加教代会及其工作机构,有权对学校执行教代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五、因参加教代会通过的各项活动而占用工作时间,有权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

  六、教职工代表因行使正当民主权利而遭到压制,阻扰和打击报复,有权向上级工会及有关部门提出申诉、控告。

  第十条:教职工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政治觉悟,业务水平和参加民主管理的能力,积极投身教育改革。

  二、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遵守教师职业道德,做好本职工作。

  三、密切联系群众,代表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如实反映教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认真执行教代会决议。

  四、按时参加教代会活动,认真做好教代会交给的各项工作。

  第十一条:学校工会委员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主持教代会的日常工作。教代会有关组织制度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教代会全体会议通过后执行。

  教代会制度 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党的全心全意依靠教职工办学的指导思想和《工会法》、《教师法》、《教育法》赋予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权利的落实,加强学校的民主建设,充分发挥教职工的主人翁作用,依法维护教职工权益,促进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根据有关规定,学校在实行校长负责的同时,建立健全教职工大会制度,特制定本试行细则。

  第二条教职工代表大会(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民主管理学校的基本形式,是教职工民主民主管理学校的权力机构。教代会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遵照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促进学校民主建设,加强教代会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

  第三条成立教代会筹备领导小组,依据有关规定决定教代会的换届和召开,批准教代会会议方案、主席团人选建议名单等。工作纳入学校年度工作计划,教代会会议经费、教职工代表培训经费等列入学校财务预算。

  第四条教代会支持校长行使管理学校的职权,校长保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力。

  第五条教代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

  第六条教代会每届三年,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章职权

  第七条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以下职权:

  1、定期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审议学校的发展规划、年度计划、重大科研项目规划、财务预决算、校务管理制度、经济管理制度、教学设备添置、基建等,提出意见和建议,并作出相应的决议。

  2、通过学校的改革方案、教师培训进修计划、教职工奖惩办法和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

  3、通过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等重大事项的决策。

  4、评议、监督学校行政领导干部并提出奖励和任免建议:对工作卓有成效的干部,教代会可以建议予以奖励,包括晋级、提职;对不负责任造成损失的干部,建议上级给予处分,直至加以撤换。

  5、建议主管部门任免学校行政领导时,应考虑教代会意见。教代会根据主管部门的部署,推荐学校领导人的人选。

  第八条校长要负责处理教代会的有关提案,并接受教代会的检查和监督。

  第九条校长对教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问题有不同意见时,可以提请教代会复议或协商解决;双方意见不能统一时应报告主管部门和上级工会。

  教代会对校长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问题有不同意见时,可以建议校长加以修改;双方意见不能统一时,仍按校长的决定执行,同时可以报告主管部门和上级工会。

  第三章职工代表

  第十条凡是本单位享有政治权利的正式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

  第十一条教职工代表根据总名额按教职工人数比例由教师、职工直接选举产生。

  第十二条教职工代表应有领导、教师、职工各种成员参加。代表要体现代表性、群众性,其中教职工代表不得少于代表数的75%,领导干部不得超过25%(同等条件下女性教职工优先)。

  第十三条教职工代表实行责任制,每三年改选一次,可连选连任;教职工代表对选举教师、职工负责,学校教师、职工有权按程序监督或撤换职工代表;教职工代表调离本单位后,其代表资格自行消失,应予补选代表。

  第十四条教职工代表的权利:

  1、在教代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有权参加教代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以行政执行教代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有权审议学校工作和评议行政人员,有权对学校行政人员进行咨询。

  3、因参加教代会活动而占用业务和工作时间,有权按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

  第十五条教职工代表的义务:

  1、努力学习党的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令,不断提高政治觉悟、业务水平和参加管理的能力。

  2、密切联系群众,代表教职工正确反映教职工的意见的要求,认真执行教代会的决议,做好教代会交给的各项工作。

  3、模范遵守并带动教职工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章组织制度

  第十六条教代会委员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代会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1、制定召开教代会的方案,提出教代会的议题、议程的建议,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教代会的筹备工作、会务工作和组织工作。

  2、向教职工进行民主管理宣传教育,组织教职工选举教代会代表,培训代表。

  3、组织专门工作小组进行调查、研究,检查监督大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教育动员教职工贯彻落实教代会决议。

  4、主持召开教代会联席会议,协商处理临时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

  5、听取、处理代表和教职工意见、建议、申诉,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6、总结交流民主管理经验,探索民主管理新途径,开展民主管理理论研究,提高民主管理水平。

  7、做好教代会资料档案的整理和管理工作。

  8、完成教代会主席团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七条教代会召开之前应召开预备会议,由筹备领导小组主持,代表资格审查小组、提案审查小组、会务组等工作组,同时由筹备领导小组提出候选人,在预备会表决产生大会主席团;主席团成员应包括领导、教师、职工,其主要职责为:主持会议,领导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听取和综合各代表组对各项方案审议的意见;对议案进行修改;研究需提交教代会讨论、通过和决定的事项;起草在大会决议和决定;主持大会期间选举、表决等事项;处理与大会有关的其他问题。

  第十八条教代会要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服务质量和社会效益为重,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确定议题。

  第十九条教代会每年召开1次,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遇到重大事项,经校长、校工会委员或三分之一以上教职工代表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教代会进行选举和作出决议时,必须有出席会议的代表过半数方为有效。

  第二十条教代会召开的议程:大会委员核实出席人数并宣布大会议程;大会委员致开幕词;校长作工作报告;学校中层领导作专题报告;提案征集报告;代表分组讨论审议校长工作报告,提案提交校长及有关部门;民主评议学校行政干部;召开主席团会议,讨论会议期间有关事项;通过决议,大会委员致闭幕词。

  第二十一条教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非经教代会同意,任何人无权修改。

  教代会制度 6

  一、教代会工作在学校党支部领导下进行,紧紧依靠学校党支部的领导,做好教代会工作。

  二、教育教学工作始终是学校的中心工作,教代会工作必须紧紧围绕学校的中心工作。

  三、每三年为一届,每年至少召开1—2次教代会,如有重大决策等必须通过教代会讨论通过,可根据实际情况随时召开教代会。

  四、坚持按程序召开教代会,并将教代会资料整理、归类、存档。

  五、少数服从多数。教代会的表决或选举应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任何人和组织应当尊重表决或选举结果。

  六、平等的权利和义务。教代会代表在教代会中都是平等的,享受应有的`权利,履行规定的义务。代表在教代会上公开并充分发表意见,任何人不得加以限制。

  七、严格执行程序。学校的发展规划,全员聘任、教师评职、晋级、评优、选先及涉及教师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等必须经教代会讨论通过。任何选举、表决、讨论等教代会活动均应执行规定的程序,任何人不得擅自修改或否定。

  八、学校党支部形成教代会正式代表的决定,并报上级工会备案。

  九、工会是教代会的常设机构,教代会闭会期间,由工会行使教代会的一切职权。

  教代会制度 7

  1、 建立教代会制度,教代会有工会主席和群众选举产生的教师代表组成,并积极地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2、 每年召开两次教职工代表大会,园长向教职工作工作报告,大会对园长工作报告及园内的重大事情、决策进行审议,表决。教代会期间有工会组织教职工实提案。园长负责解答。

  3、 教代会负责参与学校的重大决策,(包括人事调动、校舍改造修理的`资金使用、大型玩具添置或大额进费使用等)并对行政管理进行监督。

  4、 教代会应该公正、各观的地对正、副园长工作进行年终评定,并定出奖金的额度。

  5、 教代会每学期参与与核心人员的民主生活会,对园内干部进行民主评议。

  教代会制度 8

  一、教职工代表大会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令、法规,为提高教职工队伍的素质,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积极开展工作。

  二、教职工代表大会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其决议、决定和重要议案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三、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由教职工群众民主推选,报学校党支部审查批准产生。

  四、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四年一届,每学年召开一次。遇有重大事项,应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的要求,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五、教职工代表大会委托学校工会委员会作为其闭会期间的常设工作机构,由工会主席负责日常工作。

  六、教职工代表大会形成的决议、决定,全体教职工都应遵守。

  七、教职工代表大会要尊重和支持校长行使职权,校长要尊重和支持教代会参与管理学校工作的民主权利,为教代会正常活动提供条件,自觉接受教代会的民主监督。

  教代会制度 9

  一、学校要定期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校长工作报告、学校工会工作报告、财务收支情况报告,就学校各项重大决策进行讨论。

  二、对学校干部和部门工作进行评议。

  三、对涉及全体教职员工切身利益的各种制度、方案提出意见,甚至作出决定。

  四、闭会期间,由教育工会经常征求群众的意见,维护教职工的正当合法权益,参与学校决策。

  五、校长应该自觉地征求和听取教职工的`意见,定期向教代会报告自己和学校各方面工作的情况,并主动接受教职员工的监督。

  六、讨论并向校长交送教职工代表提出的应由行政处理的各种提案,并检查实施情况。

  七、提出有关各项工作的质询,听取校长、各行政部门负责人报告工作,并进行审议。

  八、根据校长的提议,对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或其他方面的重要事项的草案,进行审议、表决或组织民意测验,参与学校的决策。

  九、对校长和其他行政干部进行监督评议,可向校长提出任免学校各部门干部的建议。

  教代会制度 10

  1.教职工代表大会接受园领导班子的领导。

  2.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为工会。

  3.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成员为幼儿园正式在编人员。

  4.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

  ⑴在每五年一届的换届大会上,听取并讨论园长的任期目标报告;每年一次的职工代表大会上,听取园长的工作报告,让代表掌握园长任期目标的实施和幼教改革的进展情况。园内的重大措施出台前,应听取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

  ⑵评议监督园领导班子和中层干部,并提出奖惩建议。

  ⑶审议通过规章、制度、考核细则以及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经园长办公会议审定,由园长颁布实施。

  5.职工代表大会的'任务:

  ⑴协同党支部和各部门抓好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坚持疏导和正面教育的方法,对职工进行思想、纪律、职业道德和爱国主义教育。

  ⑵围绕全面推进和实施幼教改革目标,建设全市一流、全省有名的幼儿园,充分调动以保教人员为主体的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促进我园幼教改革,促进我园多出成果、多出人才。

  ⑶密切联系广大职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如实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⑷加强对职工代表的培训,不断提高职工代表的参政议政能力和整体素质。

  ⑸动员职工贯彻园内的各项决定和规章制度,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保证园长工作目标的顺利实施。

  ⑹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会前、会后报告制,及时向园领导班子和上级工会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会议信息,获得上级领导的支持与帮助。

  ⑺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日常工作由工会负责。

  教代会制度 11

  为了保障教职工民主管理学校的权力,充分发挥教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和主人翁作用,搞好我校的各项工作,根据《宪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教代会是学校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教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

  学校的工会委员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代会的日常工作。

  二、教代会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的政策行使职权,围绕学校中心工作和重大问题开展工作。

  三、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校长依法行使职权,团结、教育教职工以主人翁的态度努力做好工作。学校支持教职工行使民主管理学校的权力。

  四、教代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五、教代会要行使审议建议权、审议通过权、审议决定权、评议监督权、民主推荐和民主选举权,五项职权。

  六、教职工代表需以年级或教研组等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代表名额分配方案和选举方法由工会委员会视学校的规模而定,征得党组织同意后实施。

  七、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教代会,每次会议必须有1/3以上的教职工代表出席,遇有重要事项,经校长、工会或1/3以上的教职工提议,学校党组织同意,可提前、推迟开会或召开临时会议。

  八、教代会可根据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小组具体负责某一方面工作。各专门工作小组的成员,一般在教职工代表中产生。

  九、教代会闭会期间各组应建立活动制度,在各组工会小组长和教职工代表的主持下开展活动。教代会闭会期间需要临时解决的重要问题,由学校工会研究处理,必要时可召集教职工代表组长和专门工作小组的负责人联席会议协商处理,并向下一届教代会报告予以确认。

  教代会制度 12

  参照《教育法》、《工会法》,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订本条例:

  1、教代会是在学校党支部领导下的教职工民主管理学校的权力机构。

  2、教代会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法令,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关系,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真诚为广大教职工服务。

  3、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4、教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1)讨论审议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报告、学校发展规划、学校整体改革方案。

  2)讨论决定教职工结构工资方案,教职工住房改革方案、教职工奖惩办法及其它重要方案。

  3)对学校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4)评议和监督学校行政领导干部。

  5)评议和批准工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6)校长要积极支持教代会工作,保障教代会的提议和决定的实施,处理好教代会的'提案,接受教代会的评议和监督,教代会要支持校长行使职权,维护其管理权威。

  5、教职工代表必须履行如下义务:

  1)模范遵守国家政策法律,提高民主管理水平。

  2)认真做好本职工作,积极参加教代会活动。

  3)密切联系群众,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如实反映教职工意见和要求。

  4)办事民主,为人师表,一心为公。

  6、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三至五年为一届,期满换届选举,教代会每年召开一次,会期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7、教代会要有三分之二的应到会代表出席才能召开;教代会的决议或决定要有超过应到会的代表二分之一的赞成票方能通过或生效。

  8、教代会主席团由学校党、政、工、团主要领导和教职工代表组成,教师代表应占较大比例。主席团不搞常任制。

  9、教代会的议题应根据学校中心工作和群众迫切关心的问题,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经大会主席团审议后提请大会通过。

  10、教代会通过的决定和决议,学校领导和全体教职员工必须认真执行。各部门都要采取有效措施,贯彻落实。经教代会审议通过的方案、办法、制度等,由校长公布实施。执行情况由行政领导向下一次大会报告,教代会的工作应向教职工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11、教代会以工会小组或教研组为单位设立代表小组。

  教代会制度 13

  一、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在学校党支部的领导下,广大教职工民主参与学校管理的一种组织形式。学校要定期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

  二、教职工代表大会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令、法规,执行教育行政部门的条例决定、决议和指令。在学校党支部的领导下,正确处理国家、学校和教职工个人三者利益关系,维护和落实教职工的各项民主权利,协调学校内部矛盾,支持和监督行政领导的工作,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为提高教职工政治、业务素质,提高教育教学质量而开展工作。

  三、教职工代表大会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其决议、决定和重要议案,都要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同意方为有效。

  四、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由教职工群众民主选举,报学校党支部审查批准产生。凡本校享有公民权的教职工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代表名额可根据学校教职工总数确定合理分配,代表应包括学校党政工团在内的各类人员,代表总名额占全校教职工总人数的1/4到1/3,其分配体现教师为主,具有群众性和代表性,教师一般不低于代表总人数的60%。

  五、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三年一届,每学期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遇有重大事项,应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的要求,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六、教职工代表大会委托学校工会委员会作为其闭会期间的常设工作机构。学校工会委员会要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做好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筹备工作及会议期间的会务工作。

  七、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以下五项职权:

  (一)听取和讨论校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学校的发展规划、工作计划、改革方案、财务方案、财务预决算、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讨论学校岗位责任制方案、教职工奖惩办法与教职工有关的`基本规章制度,并提出意见。

  (三)讨论教职工的福利经费管理使用方案以及其他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并提出意见。

  (四)监督学校各级领导的工作,每学年定期民主评议干部。

  (五)收集、审议和讨论教职工提案,提请(并监督)有关部门研究办理。

  八、教职工代表大会形成的决议、决定,全体教职工都应遵守。

  九、教职工代表大会要尊重和支持校长行使职权,维护校长的领导权威。校长要尊重和支持教代会参与管理学校工作的民主权利,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为教代会正常活动提供条件,自觉接受教代会的民主监督。

  教代会制度 14

  一、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在学校党支部的领导下,广大教职工民主管理学校的一种组织形式。

  二、教代会要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正确处理国家、学校和教工个人三者关系,维护和落实教职工的各项民主权利,协调学校内部关系,支持和监督行政领导工作,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为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创建全省一流中学而开展工作。

  三、教代会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其决议、决定和重点议案都要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同意方案方为有效。

  四、教代会的代表以教研组、行政部门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凡本校享有公民权的正式教职工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代表名额约占全校正式教职工的'三分之一。

  五、教代会应有教师、职工、工人、领导干部各方面的代表(必要时,可特约临时工、退休教师及学生家长列席会议)。教师代表不少于代表总数的60%。如代表因故离校,由所在部门(组)的教工补选代表。

  六、在一般情况下,教代会每两年一届,每学期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遇有重大事项,应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的要求,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七、教代会会议期间,由主席团主持会议。大会主席团成员由筹备小组征求各方面意见后提名,经党总支审查同意,由教代会预备会议正式表决产生,主席团一般为5—9人,其中教师应占多数。

  八、教代会的议题,应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和群众迫切关心的问题,广泛听取教职工的意见,经大会主席团审核后,提请大会通过。每次大会应突出重点,切实解决一些问题。教代会形成的决议、决定,全体教职工都应遵守。

  九、教代会行使以下几项职权:

  1、听取和讨论学校的工作报告,讨论学校的发展规划、工作计划、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建议。

  2、讨论学校岗位责任制方案,教职工奖惩办法等与教职工有关的基本规章制度,并提出意见。

  3、讨论教职工福利待遇、工资调整等方案以及其它有关教职工生活的重大事项,并提出意见。

  4、监督学校各级领导,定期民主评议干部。

  5、收集、审议和讨论教职工提案,并请有关部门研究办理。

  十、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校长行使职权,维护校长的指挥权威。校长要尊重和支持教代会参与学校工作的民主权利,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为教代会正常活动提供条件,自觉接受教代会的民主监督。

  十一、教代会委托学校委员会作为其闭会期间的常设工作机构。学校工会要负责做好教代会的筹备工作、会议期间的会务工作。

  教代会制度 15

  1、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在学校党支部的领导下,广大教职工民主管理学校的一种组织形式。

  2、教职工(代表)大会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令、法规,执行教育行政部门的条例、决定、决议和指令,在学校党支部的领导下,正确处理国家、学校和教职工个人三者利益关系,维护和落实教职工的各项民主权利,协调学校内部矛盾,支持和监督行政领导的工作,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为提高教职工队伍的.素质,提高教育教学质量而开展工作。

  3、教职工(代表)大会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其决议、决定和重要议案;都要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全体教职工(代表)的过半数同意方为有效。

  4、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由教职工民主选举,报学校党支部审查批准产生,凡本校享有公民权的教职工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代表名额根据学校教职工总数确定合理比例,代表应包括学校党政工团在内的各类人员,代表名额可占全校教职工总人数的1/4到1/3,其分配要体现教师为主,教师代表一般不低于代表总数的60%,具有群众性和代表性,代表产生后,编成组参加大会,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领导干部,教职工为列席代表参加会议,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有发言权,但不享有选举权和表决权。

  5、在一般情况下,学校每年召开一至二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教职工(代表)出席,遇有重大事项,应三分之一以上教职工(代表)的要求,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6、教职工(代表)大会委托学校工会委员会为其闭会期间的常设工作机构。学校工会委员会要负责做好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筹备工作,会议期间的事务工作。

  7、大会主席团议员由筹备组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后提名,党支部审合同意,由教代表预备会议正式表决产生、主席团一般为6至8人,主持召开本届教职工(代表)大会。

  8、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以下职权:

  ①听取和讨论校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学校的发展计划,改革方案,工作计划,财务预决算,教师队伍建设等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②讨论学校岗位责任制方案,教职工奖、惩办法,班主任工作考核办法,教师量化考核方案等,并提出意见。

  ③监督学校各级领导,参与民主管理。

  ④收案、审议和讨论教职工的提案,提请(并监督)有关部门研究办理。

  9、教职工(代表)大会形成的决议、决定,全体教职工都必须遵守。

  10、教职工(代表)大会要尊重和支持校长行使职权,维护校长指挥权威。校长要尊重和支持教代会参与和管理学校工作的民主权利,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为教代会正常活动提供条件,自觉接受教代会的民主监督。

  教代会制度 16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根据《工会法》、《教育法》、《教师法》的有关规定,学校在实行校长负责制的同时,建立和健全党支部领导下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

  第二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群众对本单位事务行使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参加决策、监督评议干部、 民主管理学校的基本形式和基本制度。

  第三条 学校教代会的基本任务是: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党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教职工个人三者利益关系,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团结和动员教职工投身教育改革,完成教育、教学、教科研、管理、服务等各项任务,群策群力,办好学校。

  第四条 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五条 教代会依法行使下列权利:

  (一)定期听取和审议校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和审议学校的发展规划、工作计划、财务预决算、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等,提出建议和意见。

  (二)在本单位及教代会职权范围内,审议和通过重要规章制度、教职工奖惩办法、结构工资调整方案等有关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并提交校长颁布实施。

  (三)在本单位职权范围内,审议决定教职工福利费用使用原则及办法,审议决定其他有关教职工集体福利事项,并责成有关部门付诸实施。

  (四)民主评议和监督领导干部的德、能、勤、绩,并根据需要提出奖惩建议,并报告干部主管部门。

  (五)征集和处理教职工代表提案,组织提案工作委员会,对提案进行审核、立案、落实和反馈。

  (六)代行工会代表大会的职权,审议和批准工会工作报告,审议和批准工会经费收支情况报告和经费审查委员会工作报告,选举学校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

  第六条 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校长行使职权,维护学校行政系统的权威,要教育教职工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以主人翁的责任感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七条 校长和学校行政系统要尊重教代会的职权,执行教代会的决议。如校长对教代会决议有不同意见,可以提请教代会复议,复议仍有不同意见,应按决议执行,同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学校有关部门必须认真负责地处理教代会的提案,努力及时落实提案内容,不能落实的要说明原因,并虚心接受教职工代表的质询和检查。

  第八条 教代会的代表, 以组或部门为单位,根据人数按比例分配名额,在本组或部门内按民主程序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凡是享有公民权的在编教职工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代表实行任期制,一届一任,换届改选,可以连选连任。代表受原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必要时选举单位可以更换或递补代表。

  第九条 教代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教代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按规定的程序,提出教代会议案和提案。

  (三)有权对教代会及其工作机构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四)有权向有关部门反映教职工的要求和意愿,对学校有关部门的工作进行质询和批评。

  (五)因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受到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诉、控告。

  (六)因参加教代会活动而占用工作时间,其待遇不受影响。

  第十条 教职工代表应承担下列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积极做好本职工作。

  (二)遵守和维护社会公德、职业道德,提高自身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三)认真贯彻教代会的决议,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做好教代会安排的工作。

  (四)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利益关系,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广泛听取并如实反映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一条 每次教代会召开时,可根据需要邀请校内外各方面同志作为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参加会议,其人数应加以适当控制。列席代表、特邀代表有发言权,无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十二条 教代会每三年为一届,一般每学期召开一次,至少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根据三分之一代表要求或由学校工会委员会提出,经学校党支部批准,可召开临时代表会议。每次代表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才能举行。

  第十三条 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时,选举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应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其中教师应占多数。大会主席团负责处理大会召开期间事务,大会闭幕期间不能代行教代会的职权。

  第十四条 教代会的议题,应根据教代会的基本任务和教职工迫切关心的'问题,在教代会职权范围内广泛听取教职工的意见,经大会主席团审核后,提请大会通过。每次大会应突出主题或重点,切实解决实际问题。

  第十五条 教代会以组或部门为单位建立代表小组。教代会根据需要可组织若干专门工作委员会,其任务是对教代会讨论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审核有关提案,检查有关部门贯彻教代会决议和处理提案的情况。

  第十六条 教代会的选举和表决,应充分尊重教职工代表的个人意愿,可视情况采用举手表决和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选举、表决均须获得全体代表半数以上同意才有效。

  第十七条 教代会决议,应以书面形式明确表达教职工代表的意见和态度。决议的内容要符合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要符合群众意愿和学校及教代会的权限。教代会决议,经大会通过后即生效。学校各级领导和教职工都必须执行教代会的决议。

  第十八条 学校工会委员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教代会闭会期间,工会委员会应在党支部的领导和行政的支持下,紧紧依靠群众,做好下列工作:

  (一)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做好会议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大会议案和主席团建议名单,经党支部批准,召开大会。

  (二)组织代表团及各专门工作委员会的活动,传达贯彻大会精神,督促检查大会决议及提案的落实。

  (三)遇有重大问题,可召集教职工小组组长或代表小组组长会议,提出建议,报请党支部审批。

  (四)向代表和教职工群众进行宣传教育,保障他们的民主权利,接受他们的申诉,并对代表进行培训。

  (五)处理教代会交办的有关资料建档工作及其他事宜。

  教代会制度 1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规定,学校建立和健全党总支领导下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二条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群众行使民主权利,民主管理学校的重要形式。

  第三条教代会应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照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指令,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行使职权。要正确处理国家、集体、教职工个人三者关系,调动广大教职代的积极性,保证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人才和各项任务的完成,把我校办成省内一流的全国知名重点中学。

  第四条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职权

  第五条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学校的年度工作计划、发展规划、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讨论通过岗位责任制方案、教职工奖惩办法,以及其它与教职工有关的基本规章制。

  (三)讨论决定教职工的住房分配、福利费管理使用的原则和办法,以及其它有关教职工的`集体福利事项。

  (四)监督学校各级领导干部,可以进行表扬、批评、评议、推荐,必要时可以建议上级机关予以处分、免职。

  第六条校长要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认真对待教代会的有关决议和提案,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的职权。

  第七条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校长及行政系统行使指挥职权,教育教职工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以主人翁的责任感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章教职工代表

  第八条教职工代表以年级组、处室、分校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凡是享有政治权利的本单位正式教职工均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代表的构成,既要照顾到学校各方面人员,又要充分体现学校以教学为主,其中教师代表一般应占百分之六十左右。

  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三年,到期改选,可以连选连任。代表受原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必要时原选举单位可以依照规定的程序撤换、更换或补选本单位的代表。

  第九条教职工代表按照规定的程序,有权提出提案和议案;有权就大会的各项议程充分表意见、参加表决;有权对教代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有权对有关部门提出询问;因行使正当民主权利而遭受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诉、控告。

  第十条教职工代表的义务是:努力学习并模范地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指令,认真做好本职工作,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密切联系群众,听取和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做好群众工作。

  第十一条大会根据需要可请有关领导干部、教职工、学生及其他人员作为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参加会议。

  第四章组织制度

  第十二条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时,选举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应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党政工团主要领导干部。

  第十三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三年一届,定期开会,一般应每学年开一次。大会的表决必须有全体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开会,应向代表说明,取得多数代表的同意。

  遇有重要问题,根据校长或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的要求,可以提前召开大会或召开临时代表会议。

  第十四条教代会的议题,应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和群众和迫切关心的问题,广泛吸收教职工的意见,经大会主席团审议后,请大会通过。

  第十五条对教代会的决定和提案,应认真执行,并向下次大会提出报告。教代会的工作应向教职工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六条教代会以年级组、处室、分校为单位建立代表小组(或代表团),选举产生正、副组(团)长。

  第十七条教代会根据需要可以组织若干专门工作委员会或举行有关人员的专题会议,其任务是对教代会要讨论的重大问题和代表提出的重要提案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检查有关部门贯彻教代会决议和处理提案的情况;以及大会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五章工作机构

  第十八条学校工会委员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任务,在党总支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下列工作:

  (一)做好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大会方案和主席团人选建议名单,经党总支批准后,召开大会。

  (二)大会闭幕期间,组织代表组(团)及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小组)的活动,组织代表传达贯彻大会精神,督促检查大会决议及提案的落实。

  (三)大会闭幕期间,遇有重要问题,可召集代表组(团)长会议或组织代表讨论,必要时可规定的程序,召集临时代表会议。

  (四)向代表和教职工群众进行宣传教育,保障他们的民主权利,接受他们的申诉。

  (五)处理教代会交办的其它有关事项。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召开教代会的实施办法、程序按照省教育厅、省教育工会即发的《浙江省中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办理。

  第二十条本制度解释权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

  教代会制度 18

  为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强学校民主管理,构建和谐校园,促进学校学校政治民主建设,特制定本制度。

  1、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学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落实“党组织保证监督、校长负责、教代会参与管理”的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织部分,是学校教职工参与学校重大决策、行使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权利的机构。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2、教代会的基本任务是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党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教职工个人三者利益关系;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团结和动员教职工投身教育改革,完成教育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各项任务,群策群力,办好学校。

  3、教代会在学校党委组织领导下开展工作,是学校领导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工会是教代会的组织者、参加者,又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

  4、教代会的职权:

  (1)听取学校领导的工作报告,讨论学校的年度工作计划和发展规划、改革方案、学校教职工队伍建设等主要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2)讨论和通过学校岗位责任制方案,教职工的聘任、奖惩条例、分配改革的办法和其他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重要规章制度。

  (3)听取学校财务工作报告,讨论学校的年度财经预算、决算情况,并提出审议意见。

  (4)评议和监督行政各级领导干部,可以建议上级主管部门对他们予以表扬、嘉奖、晋升或批评、处分、免职。

  5、教代会代表由工会小组直接选举产生,代表名额不少于教职工教职工总人数的.25%,其中教师代表不少于60%。根据需要,教代会可设特邀代表、列席代表参加会议。列席代表一般是未被选为正式代表的单位党、政、工、团主要领导,中层主要负责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特邀代表一般是民主党派人士、离退休教职工、教职工家属等。教代会代表实行任期制,可连选连任,教代会代表接受选举小组教职工的监督,必要时原选举小组可依照规定程序更换或补选本小组的代表。

  6、教代会代表的权利:

  (1)有权按教代会规定程序提出意见、建议和提案;

  (2)有权就大会的各项议程发表意见并参加表决;

  (3)有权对教代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4)有权对有关行政部门落实教代会决议和提案情况提出询问;

  (5)因行使正当民主权利而遭到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诉、控告。

  7、教代会代表的义务:

  (1)努力学习并模范地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令;

  (2)认真做好本职工作,在建设优良校风、学风中起带头作用;

  (3)积极参加教代会活动,认真贯彻教代会决议,做好教代会交给的各项工作;

  (4)密切联系群众,听取和反映广大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具有一定的民主管理和参政、议政能力。

  8、教代会每三年为一届,到期改选,换届改选时选举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党、政、工、团主要领导干部。教代会每年至少召开代表大会一次以上。每年召开教代会必须有2/3以上代表参加方为有效。大会选举和表决,须经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9、教代会每次会议的议程,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1)听取并讨论学校工作报告;

  (2)听取审议学校、工会财经工作报告;

  (3)听取上届教代会决议和代表提案落实情况的答复;

  (4)审议教代会工作报告,并作出相应决议;

  (5)讨论通过按规定应由教代会通过的有关方案、条例和其他规章制度。

  10、教代会的议题,应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和教职工关心和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广泛汲取各方面的意见,经大会领导小组审议,提请大会通过。

  11、教代会闭幕期间,学校工会委员会为教代会日常工作机构,在学校党组织的领导下负责做好下列工作:

  (1)教代会有关会议的召集与组织;

  (2)征集和整理代表提案;

  (3)收集汇报教职工对年度工作计划、发展规划、改革方案、各项规章制度及队伍建设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教代会制度 1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法》、《工会法》和《湖南省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二条 新建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在学校党总支领导下的教职工民主管理学校的权力机构。

  第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以科学发展观思想为指导,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关系,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

  第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讨论审议学校工作报告、财经报告和学校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等。

  2、讨论决定教职工绩效考核和工资方案,教职工奖惩办法及其它与教职工切身利益有关的方案和事项。

  3、讨论通过学校有关规章制度。

  4、对学校工作提出合理化意见和建议。

  5、评议和监督学校行政领导干部和职能部门的工作。

  6、依法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维护教教职工的正当权益。

  第六条 校长室及所辖职能部门要积极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保障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提议和决定的实施,处理好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提案,接受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评议和监督。教职工代表大会要教育教职工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以主人翁的责任感完成各项任务,尊重和支持以校长为首的行政干部团队行使职权,维护其管理权威。

  第二章 教职工代表

  第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3至5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工会小组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候选人当选须获选举工会小组会员的过半数同意。凡是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教职工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人数一般控制在全校教职工总人数的10—20%之间,教师代表应占代表总数的60%以上。行政干部的代表名额分配到有关工会小组,以普通教职工身份参加选举。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资格处理、撤换、增补按《湖南省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执行。

  第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权利。

  1、有权按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程序提出意见、建议和提案;

  2、有权就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各项议程充分发表意见并参加表决;

  3、有权对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4、有权向学校领导和职能部门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5、有权对学校和职能部门落实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提案情况提出询问。

  第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义务。

  1、学习并遵守国家政策法律,提高民主管理水平;

  2、认真做好本职工作,自觉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在学校发展中起到带头作用;

  3、积极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活动,认真贯彻会议决议,宣传会议精神;

  4、密切联系群众,及时听取和如实反映教职工意见和要求,具有一定的民主管理和参政、议政能力;

  5、为人师表,办事公正,不断增强主人翁意识,提高参与民主管理的素质和能力。

  第十一条 根据教职工代表大会需要,可设特邀代表、列席代表参加会议。

  第三章 组织制度

  第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三至五年为一届,期满换届选举,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年召开1-2次,会期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由学校党、政、工、团主要领导和教职工代表组成。

  第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要有三分之二的应到会代表出席方能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或决定要有超过应到会的`代表二分之一的赞成票方能通过或生效。

  第十五条 结合学校实际情况,教职工代表大会可分别召开教师代表大会和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各自相关事项。

  第十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应根据学校中心工作和教职工迫切关心的问题,广泛听取意见,经大会主席团审议后提请大会通过。

  第十七条 对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决定和决议,学校领导和全体教职员工必须认真执行;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方案、办法、制度等,由校长公布实施。各职能部门都要采取有效措施,贯彻落实。

  第十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应向全校教职工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以学部或工会小组为单位设立代表小组。

  第四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闭幕期间,由学校工会委员会承担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任务,在学校党总支的领导下负责做好下列工作:

  1、负责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召集与组织工作;

  2、负责征集和整理教职工代表的提案;

  4、负责组织传达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精神,督促检查大会决议及提案的落实;

  5、听取和反映教职工的合理化意见和建议,保障教职工民主权益;

  6、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其它有关事项。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的调整权和解释权属小路口镇中心幼儿园教职工代表大会。

  教代会制度 20

  1、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和基本制度,是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进行民主监督的基本组织形式。

  2、教代会接受学校党委(总支。支部)的领导,支持校长行使职权,维护行政指挥系统的权威;校长尊重教代会行使民主监督的权力,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接受教代会的检查和监督。

  3、凡教职工在100人以上的学校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人数少的建立教职工大会制度,成立基层工会分会的,建立相应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4、教代会每3至5年为一届,一般每年召开一到二次会议。经学校党组织、校长、学校工会委员会或三分之一以上教职工代表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5、大会进行选举和作出决议,必须有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教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非经教代会同意不得修改。

  6、教代会行使以下职权:

  (1)定期听取校长工作报告,审议学校的办学方针、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教改方案、财务预决算等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2)审议通过校长的任期目标、岗位责任制、教职工的奖惩办法及其它重要的规章制度。

  (3)审议决定学校福利费管理使用办法,教职工住宅分配方案及其它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4)评议监督学校行政领导干部,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奖惩和任免的建议。

  7、按照法律规定享有政治权利的教职工均可选为教职工代表,教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3至5年,可连选连任。教师应不少于代表总数的百分之七十。

  8、学校工会委员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做好教代会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上级教育工会有指导、支持和维护教代会正确行使职权的责任。

  教代会制度 21

  第一条教代会代表选举和会议表决制度

  1、教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三到五年,可以连选连任。教代会与工代会合并召开,届期相同,因此教代会代表具有双重代表身份,既是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又是工会会员代表,被选为教代会代表的必须是工会会员。

  2、教职工代表的基本条件。凡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本校在编教职工(工会会员),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同时应具备下列条件:

  ①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拥护党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②掌握一定的业务知识、管理知识和较强的民主政治意识,热心参加学校的民主管理活动和其它公益事业;

  ③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出色地完成本职工作,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④密切联系群众,热心为教职工办事,能正确代表群众利益,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作风正派,公正公道;

  ⑤有较高的群众威信。

  3、教职工代表候选人,由各选举组室按超出正式代表名额的三分之一民主协商正式候选人名单,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差额选举产生。选举时实际参加选举的人数必须超过参加人数的半数以上。得票数多于应参加选举人数的半数以上方可当选。

  4、教职工代表因工作需要在本校内部岗位调动,其代表资格应予保留,并视为调入单位代表,由此而造成原选举单位代表缺额,一般不再增补。因离休、退休、调离本校的教职工代表,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造成的代表缺额可按民主选举程序补选。补选代表应由选举单位给校工会写出报告,经同意后再行补选。

  5、代表在任期内出现下列情况可以更(撤)换:

  ①违法犯罪,受到刑事处分;

  ②停薪留职,离开学校;

  ③长期出国、外借、病事假等,不能参加教代会活动;

  ④无故不参加教代会活动。更(撤)换代表,由代表团写出书面报告送校工会,说明更(撤)换代表的姓名和原因,经校工会同意后,再按民主程序进行。

  6、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选举大会主席团、大会秘书长、副秘书长、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和其他临时性机构时,一般采用举手表决的方式。既可对机构的成员逐个表决,也可对一个机构的全部成员一次表决。表决时应给代表同意、反对、弃权三项选择。对重要的或争议较大的选举,可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

  7、教代会通过大会的决议、决定和大会议程、选举办法、监票人、计票人名单等内容时,均采用举手表决的方式,按同意、反对、弃权的选择一一征求代表的意见。重要的或争议较大的议案,可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第二条教代会工作职责:

  教代会是学校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和基本制度,使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使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进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是学校领导体制的组成部分。教代会在本校范围内行使四项职权:审议建议权、审议通过权、审议决定权、对领导干部的评议监督权。

  1、审议建议权:讨论、审议学校发展规划、年度计划、重大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及学校其他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2、审议通过权:审议通过学校劳动人事制度改革方案、奖惩规定、创收分配办法、及其他与教职工利益有关的规章制度。

  3、审议决定权:审议教职工福利份使用及原则及办法,以及其他与教职工有关的生活福利事项。

  4、审议监督权:民主评议监督小领导干部,提出奖励、晋升或处分免职的建议,参与推荐校行政领导人员。

  第三条教代会成员组成:

  学校教代会领导小组、教代会大会主席团、教代会筹备小组、教代会专门工作委员会(小组)、教职工代表组成。

  第四条教代会例会制度

  教代会每年举行两次例会和一次专题会议,由教代会主席团负责召集。如果教代会主席团认为必要,或者有三分之一以上的教代会代表提议,可临时召集。

  第五条教代会主席团职责与制度

  1、大会主席团是教职工代表大会开会期间的.领导核心,其主要职责是:

  ①组织、主持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处理大会期间发生的问题;

  ②听取、讨论各代表团、专门工作委员会对各项议题的审议意见;

  ③讨论、审议提交大会表决的议题、议程以及决议、决定草案等;

  ④讨论、确定教职工代表提案是否列入大会议案事宜;

  ⑤主持选举及决定其他重大问题。

  2、大会主席团决定大会重要事项的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凡提交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必须获主席团成员多数同意。教代会开会期间,主席团应根据大会议程和日程安排确定大会执行主席。执行主席按分工主持大会日程并召集主席团会议。主席团会议议题要事先打印安排表,明确会议的内容、时间和地点,使主席团成员心中有数。

  3、教代会主席团在大会闭会期间的主要职责和决定问题的权限:

  ①检查督促教代会通过的决议、决定等重要议题的贯彻落实,听取各有关职能部门承办代表提案、大会议案的情况,对贯彻落实情况提出指导性意见;

  ②指导各专门工作委员会的工作,听取他们的工作汇报,研究决定各工作委员会所不能决定的问题;

  ③讨论并审议应由教代会讨论通过但因特殊原因不能召开教代会的重要议题。讨论通过这类议题时,主席团应在一定范围内广泛征求教职工代表的意见,充分体现教职工的意志,重大问题可召开主席团成员和各代表团团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或研究决定;

  ④及时向党支部和学校行政报告主席团在大会闭会期间的工作情况及研究决定的有关事项;

  ⑤承办由教职工代表大会委托办理的其它事项;

  ⑥尊重并支持学校行政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教代会决议行使行政决策权和指挥权。

  第六条代表大会工作和活动的领导制度

  教职工代表大会正式会议由大会领导小组主持召开。领导小组主持大会的工作和活动,领导小组成员轮流担任大会执行主席,并根据需要由执行主席召开领导小组全体会议,讨论、审议和决定有关事项。

  第七条代表大会决议、决定形成和修改的制度。

  1、凡要在教代会职权范围内做出的有关决议和决定,必须经过代表的充分讨论,由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方可有效;

  2、凡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和决定,非经过代表大会同意,学校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权修改;

  3、学校校长对教代会通过的决议和决定有不同意见,校长可保留自己的意见,报告上级教育主管机关和上级工会进行协调;

  4、如代表大会做出的决议和决定在闭会期间遇有特殊情况,需要修改或变通,应由教代会的工作机构召集教代会代表组和专门工作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协商处理,并向下次代表大会报告,请求审议和确认。必要时也可临时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第八条教代会选举代表程序

  1、有效工会提出代表名分配方案,经校党组织审核后下发;

  2、以部门或组室为单位,由全体教职工直接选举。

  3、当选代表填表发证。

  第九条大会议题产生程序

  1、校工会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大会议题的建议。

  2、经校党组织审核后提交大会主席团审议通过。

  3、提交大会表决通过。

  第十条审议议案程序

  1、草案文本在大会预备会召开前送发代表。

  2、预备会和正是会期间,由代表团(组)审议,提出修改意见、建议。

  3、大会秘书组归纳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起草审议意见或决议草案,经大会主席团讨论通过后,向大会作报告或提交大会表决。

  第十一条提案工作程序

  1、大会预备会前两周发出征集提案同志及提案表;

  2、提案工作委员会(小组)对收集的提案整理、审核、立案;

  3、提案工作委员会(小组)向大会作提案工作报告,(上次提案处理情况及本次大会提案情况);

  4、中途检查督促提案落实情况;

  5、向提案人员反馈处理情况。

  第十二条大会开会程序

  1、预备会议

  ①通过主席团名单;

  ②通过大会议程;

  ③通过代表资格审查报告;

  2、正式会议

  ①各项报告;

  ②审议;

  ③选举事项,通过决议;

  ④大会发言;

  ⑤闭会。

  第十三条教代会工作制度化

  1、按时换届;

  2、每学年召开大会议不少于2次;

  3、闭会期间遇到重大的问题召开代表团(组)长联席会议议决;

  4、代表定期检查大会决议、提案落实情况;定期报告教代会工作。

  教代会制度 2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扬民主,充分发挥教职工主人翁精神,促进学校管理的民主化和科学化,推进学校的健康快速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关于“要建立健全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加强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教职工在校工会领导下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权力的机构。

  第二章 教代会的职责和权利

  第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团结教职工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努力完成教育教学各项工作任务。

  2、听取校长工作报告,审议学校重大工作、发展规划、改革措施和规章制度,提出意见和建议;讨论通过教职工生活福利方案。

  3、积极支持校长履行职责,及时收集反馈教职工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对学校工作实行民主监督。

  4、根据上级党组织的部署,评议、监督学校行政领导干部。

  5、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关心教职工生活。

  第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要积极支持校长行使决策权和指挥权,要维护校长的权威。校长要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尊重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民主管理权利,实施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决定,负责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应由行政方面处理的提案,并接受教职工代表大会检查和监督。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

  第五条 凡是享有政治权利的本校正式教职工,均可被选为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第六条 教职工的代表,以工会分会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

  第七条 教职工代表的选举要坚持先进性、代表性和广泛性相结合的原则,代表中应有教师、领导干部、职工,其中任课教师不得少于百分之六十。

  第八条 教职工代表每三年改选一次,可以连任。教职工代表对全院负责。学校全体教职工有权依照民主程序,监督或撤换本校的教职工代表。

  第九条 根据需要,教职工代表大会可以确定若干特邀或列席代表。

  第十条 教职工代表的权利。

  1、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自主地、充分地发表自己的意见,参加关于学校决策的讨论。

  3、有权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对学校执行教代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有权参加评议学校工作和行政领导干部。

  第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的义务

  1、拥护党的领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努力学习党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觉悟、业务水平和参加管理的能力,积极参与学校教改工作。

  2、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行为规范,积极执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做好教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应有党、政、工、团、教职工代表组成,其中教师应超过半数。大会主席团实行届内常任制。

  第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三年为一届,每学年召开一至二次全体代表大会。每次会议必须由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遇有重要事项,经三分之一以上教职工代表或校长提议,可提前召开或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中心议题的确定要遵循“议大事,办实事”的原则,广泛听取教职工的意见,经大会主席团审议后提请大会讨论通过。

  第十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进行选举或表决,必须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并经校党委审批后为有效。

  第十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其职权范围内通过的事项,非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同意不得更改。

  第十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学校工会委员会,主持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于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并报校委会批准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

  教代会制度 23

  建立学校教代会制度是落实党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指导方针的需要,是保障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的需要,是加强和推进基层单位民主建设的需要,是进一步完善学校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筹备工作

  1、大会每年11月至12月召开,召开前一个月左右,学校党政工结合本校实际,提出本次大会中心议题的建议。

  2、确立中心议题。

  3、起草召开教代会的文件,经党政工联席会讨论同意,由学校党组织发文实施。

  4、建立教代会筹备领导小组。

  5、学校行政负责起草校长工作报告并拟好提交大会审议的方案。

  6、检查文件准备情况,做好会议组织、宣传、会务协调等工作。

  7、教代会换届,按民主程序做好新一届教代会代表的选举工作。

  8、填写召开教代会报告表,报工会审批。

  9、收集提案,评出最佳提案。

  10、选举产生教代会代表,组织代表进行培训。

  二、开好预备会议,确定大会议程

  1、选举产生大会主席团。

  2、召开主席团第一次会议。

  3、组织教代会筹备组关于教代会筹备工作情况的报告。

  4、讨论通过代表资格审查报告。

  5、听取和讨论审议校长工作报告及提交大会审议的'有关重要问题的报。

  6、校长和有关领导参加代表团讨论或召开座谈会,广泛听取意见,对工作报告进行补充、修改和调整,提交正式会议审议。

  7、通过大会议程。

  三、召开正式会议

  1、奏国歌

  2、党组织领导和工会领导致辞

  3、校长作学校工作报告

  4、其他专题议案的报告(书面形式)

  5、教代会专门工作小组的报告

  6、组织代表讨论或审议相关事项

  7、民主评议校领导干部

  8、大会发言

  9、选举事项或履行有关决定、决议的表决手续,并宣布表决结果

  10、通过大会决议

  四、宣传贯彻大会精神

  1、制定如何贯彻实施大会精神的计划。

  2、宣传大会精神,内提质量,外树形象,努力推动大会精神的贯彻和决议的落实。

  3、积极开展民主政治活动,做好民主理财工作

  教代会制度 24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建立实行教代会制度,是贯彻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教职工办学的指导方针需要,是保障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的需要,是加强和推进学校民主建设的需要,是进一步完善学校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根据《工会法》、《教育法》和《教师法》,为切实做好教代会工作,发挥学校教代会作用,特制定本制度。

  一、建立健全教代会制度,学校实施教代会制度。

  1、建立健全教代会制度。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教代会。

  2、全面落实教代会各项职权。教代会的主要职权:

  (1)、听取和审议校长工作报告、学校建设发展规划、教育教学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方案、财务决算以及事关学校发展的重大问题等;

  (2)、审议通过学校提出的教职工工资调整、奖金、教职工聘任考核办法、绩效工资实施方案、奖酬金分配办法、教职工职称评定和其他与教职工切身利益有关的改革方案、重大规章制度;

  (3)、审议决定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4)、民主评议学校领导干部。重大改革方案、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必须经过教代会讨论通过。

  3、着力提高教代会代表素质。

  4、建立教代会报告制度。

  二、教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的民主程序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

  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开展工作,按照规定程序行使职权,教代会必须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和健全必要的民主程序,使之制度化、规范化。

  (一)选举教职工代表的程序

  1、教代会每三年为一届,教职工代表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2、凡学校中享有政治权利的在职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代会代表。

  3、学校党政工主要负责人应选为代表,但必须履行民主选举程序。

  4、学校建立教代会制度。教代会代表占学校教职工的比例,一般在30%左右。

  5、教职工代表要体现代表性和群众性。教师代表不得少于代表总数的60%,中层以上领导不得超过代表总数的25%,女教职工和青年教工应占适当比例。

  6、教职工代表的产生

  (1)由学校工会制定选举代表方案。根据学校年级组或教研组和各类人员构成状况,确定选区、代表名额、代表条件、各类代表所占的比例、选举步骤、方法和具体要求。

  (2)工会要向教职工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动员大家选好代表,开好教代会。

  (3)年级组或教研组工会小组召开会议,按照代表名额和条件,商定代表侯选人名单,并由教职工直接选举,过半数票才能当选。

  (4)各小组将选举结果报工会,由工会或教代会代表资格审查小组进行资格审查后张榜公布。

  7、教职工代表的权利和义务

  代表权利: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有权自主地、充分地发表自己的意见,参加学校重大决策的审议、讨论;

  (3)有权向学校领导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有权对学校领导人提出建议、批评;

  (4)有对教代会决议、提案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和督促的权利;

  (5)因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受到压制、打击报复时,有提出申诉和控告的权利。

  代表义务:

  (1)学习、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提高政治觉悟和民主管理的素质与能力;

  (2)积极参加教代会活动,宣传、贯彻大会决议,完成大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3)联系教职群众,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做好群众工作;

  (4)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8、代表的培训

  学校工会应在党组织的领导下,有计划地对代表进行培训,着重学习现代科学管理知识和民主管理的理论和方法等。

  9、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

  教代会根据需要,可设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但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教代会提案的征集和处理程序

  1、教代会要建立健全提案征集、处理制度。

  2、由工会或教代会提案小组印发提案表,在教代会筹备工作开始时发给教职工代表。征集提案的'起讫时间要告示全体代表。

  3、提案内容应围绕教代会中心议题及教职工最关心的问题。

  4、每个提案应包括案由、处理办法和解决措施等内容。

  5、提案处理和落实。

  (1)提案审议。由工会或教代会提案小组对提案进行认真的审议。符合立案条件的提案都应立案。

  (2)提案登记。立案的提案应分类登记,由工会或提案小组交校长签署意见后交承办部门及时处理。

  (3)承办部门接到提案后,应尽快做出解答或提出处理意见。

  (4)提案小组或工会要定期或不定期地检查承办部门对提案落实的情况。

  (5)提案处理完毕后,有关资料要交工会存档备查。

  (6)提案小组应在下次教代会上,对立案提案的处理情况进行全面汇报。

  (7)对未立案的提案(称建议),应向提案人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8)要做到条条有答复,件件有着落,以提高代表对提案的积极性。

  (三)教职工代表大会召开的程序

  学校教代会每三年为一届,一般每年召开一至二次。召开教代会要做好四个阶段工作:

  第一阶段:筹备阶段。主要是确定议题起草文件。

  1、大会召开前,学校党政工在调查研究、明确指导思想的基础上,提出本次大会中心议题的建议。

  2、中心议题必须围绕学校中心任务,针对学校改革、管理、分配制度和教职工最关心的“热点”问题来确定。

  3、起草召开教代会的文件,须经党政工联席会议讨论同意,由学校党组织发文(批转)实施。

  4、建立教代会筹备(领导)小组,并根据学校实际需要可设立若干个具体工作小组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5、学校行政负责起草校长工作报告等文件。

  6、换届,应按民主程序做好新一届教代会代表的选举工作。

  7、各学校工会要向区教育工会报告教代会情况。

  第二段:开好预备会

  选举产生大会主席团。每次教代会应选举产生主席团,并由其主持召开大会,领导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

  第三阶段:召开正式会议

  1、预备会议与正式会议之间,应间隔几天,使代表有时间进一步思考和征求意见,使校长和有关部门有时间分析、研究预备会议上代表们提出的意见、建议,修改工作报告和方案。

  2、校长作工作报告和学校财务工作报告。

  3、工会和有关专门工作小组,分别向大会汇报上次大会决议贯彻和提案处理落实情况。提案组作提案征集情况报告。

  4、讨论、审议有关报告及方案。

  5、收集意见建议,修改补充报告及方案。

  6、通过大会决议。

  7、大会总结及资料归档。

  第四阶段:贯彻落实大会精神

  1、制订贯彻实施大会精神的计划、要求。

  2、宣传大会精神。

  3、各司其责。

  4、检查督促。

  (四)教代会闭会期间

  1、建立民主管理联席会议制度。

  2、若遇重大事项,经学校党、政、工领导研究,可以召开教代会临时会议审议决议。

  3、如出现教代会作出通过的决议、决定与上级精神不符,或因情况变化必须进行修改时,由学校行政提出修改决议(经党组织同意)的具体建议。而后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并向下次教代会说明情况予以确认。

  4、做好教代会档案工作。教代会档案资料设正副本,正本存学校档案室,副本工会备查。

  三、教代会职权

  教代会主要行使四项职权,即审议建议权、审议通过权、审议决定权和评议监督权。

  四、教代会工作机构

  学校工会委员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代会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

  教代会制度 25

  一、教代会依法履行以下职能

  1.定期听取校长工作报告,审议学校章程、办学方针、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教改方案、财务预算、基建工程等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2.审议通过校长的任期目标、岗位责任制、教职工的奖惩办法及其它重要的规章制度;

  3.审议通过学校教职工绩效考核、福利费管理使用办法和其他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4.评议监督学校行政领导干部,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奖惩和任免的建议。

  二、建立和健全教代会制度。教代会代表以工会小组为单位,由教职工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至五年,可连选连任。教代会代表对本工会小组的全体教职工负责,工会小组有权监督或撤换本小组选举的教职工代表。

  三、教代会代表按比例选举。代表的比例应在教职工总人数的30%以上,其中教师不少于代表总数的'60%。根据需要可请有关领导干部、教职工、学生及其他人员作为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参加会议。

  四、教代会代表因工作调动或退休等其它原因,离开原工会小组,其代表资格自动消失,由选举的工会小组按规定程序增选、替补。

  五、教代会选举工会委员会会主持会议。工会委员会成员应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包括教职工代表和党、政、工、团主要负责人,其中普通教师以及妇女、青年代表应占一定比例。

  六、教代会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开会,须报区教育工会,并通过各工会小组组长向代表说明情况。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工会委员会或三分之一以上教代会代表或学校行政组织提议,应及时召开教代会。每次教代会必须有全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教代会进行选举和作出决定,必须有全体代表过半数以上同意通过方为有效。

  七、教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非经教代会同意不得修改。

  八、教代会可根据需要,设立临时性专门小组,专门小组的人选,在教代会代表中产生,经教代会通过。其主要工作是:审议提交大会讨论的有关方案;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大会的授权,审定属于本专门小组分工范围内需要临时决定的问题,并向下一次教代会报告予以确认;检查和督促有关部门贯彻执行教代会的决议和落实解决提案中的问题;办理大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九、教代会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由学校工会负责。需要临时解决的重要问题,由学校工会召集教代会代表小组组长和专门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协商处理,并向下一次教代会报告予以确认。联席会议可以根据需要邀请党、政负责人或其他有关人员参加。

  教代会制度 2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依法保障我省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完善现代学校制度,促进学校依法治校,依据教育法、教师法、工会法等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贵州境内公办的幼儿园和各级各类学校(以下统称学校)。

  民办学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

  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应当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认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集体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

  第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中国共产党学校基层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权

  第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至少每两年评议一次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八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做出说明。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第九条 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第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学院、系(所、年级)、室(组)等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可以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组),并推选出团(组)长。

  第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的条件: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有较强的业务知识和民主管理意识,能积极参加学校的民主管理活动;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热心为教职工说话办事,作风正派,处事公道;在教职工中有较高的威信。

  第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并应当根据学校实际,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女教职工和少数民族代表。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

  第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3年至5年,可以连选连任。

  选举、更换和撤换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程序,由学校根据相关规定,并结合本校实际予以明确规定。

  第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就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和学校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任务;

  (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四)及时向本部门教职工通报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章 组织规则

  第十六条 不足80人的学校,建立由全体教职工直接参加的教职工大会制度;有教职工80人以上的学校,应当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占全体教职工的比例,原则上按以下比例确定:教职工80-199人的学校按50%-40%确定;教职工200-499人的学校按40%-30%确定;教职工500-999人的学校按30%-20%确定;教职工1000人-2999人的学校按20%-10%确定;教职工3000人以上的学校,按10%-6%确定。

  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可在其内部单位建立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在该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权。

  教职工大会制度的性质、领导关系、组织制度、运行规则等,与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相同。

  第十七条 学校应当遵守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规则,定期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

  第十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教职工大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教职工大会召开前后应向上一级工会组织报告。

  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教职工大会每3年至5年为一届。期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

  第二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出席。

  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邀请离退休教职工等非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作为特邀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特邀或列席代表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应当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由学校工会提交学校研究确定,并提请教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推选人员,组成主席团主持会议。

  主席团应当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学校、学校工会主要领导,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第二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有关任务。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对教职工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可以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执行委员会中,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遇有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可由执行委员会联系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与学校有关机构协商处理。其结果向下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六条 学校工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第二十七条 学校工会承担以下与教职工代表大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一)做好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和主席团建议人选;

  (二)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精神,督促检查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落实,组织各代表团(组)及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的活动,主持召开教职工代表团(组)长、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根据需要组织教职工代表巡视。

  (三)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培训,接受和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四)就学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学校党组织汇报,与学校沟通;

  (五)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的学校,其执行委员会根据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授权,可承担前款有关职责。

  第二十八条 学校应当为学校工会承担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学校可以在其下属单位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在该单位范围内实行民主管理和监督。

  各学校根据本规定和所在市(州)的相关规定,可以制定相应的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教职工大会的实施办法。

  教代会制度 2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基层民主建设、切实发挥职工代表大会作用的指示和国家有关法规,从我校的实际情况出发,为更好地维护教职工的权益,充分发挥教职工的主人翁精神,加强学校民主管理,我校实行教职工代表大会(简称教代会)制度。

  第二条 教代会是校党委领导下的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实行民主管理学校的重要形式,也是校行政负责人同教职工进行民主协商的重要渠道。

  第三条 教代会应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正确处理国家、学校、教职职工个人三者关系,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保证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人才和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四条 教代会应尊重和支持校长行使职权,教育职工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以主人翁的`责任感努力完成各项任务。

  第五条 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权

  第六条 教代会在本校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校长工作报告,讨论学校的年度工作计划、发展规划、改革方案、学科建设、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讨论审议岗位责任制方案、教职工奖惩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教职工切身利益和集体福利等事项、与教职工有关的基本规章制度,由校长颁布并施行。

  (三)对学校各级领导实行民主监督。督促学校各级领导干部认真履行职责。监督学校各级领导干部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定期对干部进行评议,提出表扬和批评,必要时可建议组织上给予嘉奖、晋升,或予以处分、免职。

  (四)开展经常性的活动。督促提案落实情况,不断改进工作。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

  第七条 凡是享有公民权的本校教职工 (含合同工)均有代表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第八条 代表的产生

  (一) 教代会代表以级部或部门工会组织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教代会代表同时是工会代表大会的代表。

  (二) 代表结构要体现学校的特点,教师代表一般应不少于代表总人数的百分之六十。

  第九条 代表权利与的义务:

  代表按照规定的程序,有权提案和议案,有权就大会的各项议程充分发表意见,参与表决,有权对教代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有权对有关部门提出咨询。因行使正当民主权利而遭到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诉和控告。

  代表的义务:努力学习并模范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模范遵守校纪,校规;不断明确学校工作改革和发展的指导思想,积极支持学校工作计划和发展规划的实施;热爱教育事业,忠于职守,认真作好本职工作,创造优异成绩;积极参加教代会的工作和活动;密切联系群众,听取和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作好群众工作。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条 教代会每三年为一届,按期换届。特殊情况,经批准可提前或推迟换届。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期间,由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要结合实际定期召开民主生活会,参政议政会,民主管理经验交流会等。

  第十一条 校教代会每学期召开一次全体代表会议。如遇特殊情况,可以临时召开代表会议。

  第十二条 教代会的议题,应以学校的中心工作和群众迫切关心的问题为主题,广泛听取职工的意见,经大会主席团审议后提请大会通过。

  第十三条 大会闭幕期间,重要问题由校教代会委员会议定。校教代会委员会委员,同时是校工会委员会委员。校工会负责处理教代会日常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条例不够完善之处,应在执行中,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群众意见,不断进行修订和完善。

  第十五条 本条例的修改和解释权属本校教职工代表大会。

  教代会制度 28

  教代会制度

  一、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应有教师、职工和学校领导干部,其中教师、职工代表应过半数。

  二、教职工代表大会推选出教职工代表参加学校管理委员会,就学校的办学方向、教育教学管理的重大问题,协助校长决策。

  三、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教职工参加。遇重大事项时,可召开临时会议。教代会进行选举和做出决定,必须经全体代表的半数以上通过,方可有效。

  四、教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任何借口,非经职工代表大会同意,进行修改。

  五、职工代表大会可根据需要,设立临时的或者经常性的专门工作小组,完成教代会交办的有关事项。

  六、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需要临时解决的问题,由工会委员会组织召集教职工代表组长和专门小组联席会议协商处理,并向下次代表大会汇报,予以确认。联席会议可根据会议内容邀请学校党政负责人或其他有关人员参加。

  教代会专门工作小组工作制度

  教代会的专门工作小组围绕教代会相关职权的行使和落实开展工作、对代表大会负责,接受学校工会委员会组织指导。

  1、明确各工作小组的工作职责范围,制定工作实施细则;

  2、定期召开会议,确定本小组的工作计划、检查工作计划执行情况;

  3、经常开展活动,深入群众听取意见,及时同行政有关部门沟通,并参加有关会议,参与有关方案、措施的起草制定;

  4、平常向教代会工作机构——教育工会委员会汇报工作情况,代表大会召开时向大会做出口头或书面工作报告。

  教代会职权

  一、定期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审议学校的发展规划、工作计划、重要改革方案、经费开支预决算及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并作出贯彻实施的决议。

  二、讨论通过学校的.岗位责任制方案,奖惩办法,教职工业务进修及其他与教职工有关的重要规章制度。

  三、讨论决定集体福利费的管理使用方案和教职工住房分配方案,以及其它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四、评议和监督学校行政领导干部,建立定期评议干部制度,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奖惩和任免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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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赋予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进一步加强我校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简称教代会)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推进民主建设和民主管理,充分发挥教职工的主人翁作用,依法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促进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结合我校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职权

  第二条教代会在本校权限内行使以下职权:

  审议建议权;审议通过权;审议决定权;评议监督权。

  (一)审议建议权

  1.基本范围:听取、讨论校长工作报告,对校长的工作报告及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年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方案、财务工作报告、教职工队伍建设以及其他学校有关改革和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2.工作程序:

  (1)校长将需提交讨论的重大决策的目标、措施和依据等意向,向教代会、校工会通报,广泛征求教职工意见,收集信息。

  (2)在起草校长《工作报告》或决策方案期间,教代会、校工会向校长反馈信息,同时在决策方案形成过程中参与意见。

  (3)校长《工作报告》、方案(草案)形成后,在教代会预备会议召开前十天前发给教代会成员。

  (4)将校长《工作报告》或决策方案,提交教代会预备会议和正式会议审议。

  (5)校长根据教代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修改报告、方案(草案),作出决策。

  (6)教代会对已经审议通过的决策方案作出决议。

  (二)审议通过权和审议决定权

  1.基本范围:审议通过校内教职工聘任制度或方案、校内奖惩制度、教职工工资分配方案、教职工福利费使用的原则和办法及其他与教职工切身利益有关的重要规章制度或方案。

  2.工作程序

  (1)学校行政和教代会、校工会在方案制定过程中应通过广泛听取教职工的意见,了解群众意愿,在此基础上,对方案进行科学论证,使方案准确、合理、科学,符合学校实际和教职工的意愿。

  (3) 提交教代会审议的方案提前十天发给全体教职工,经教代会预备会议和正式会议审议。

  (4)教代会对方案和制度审议后,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并作出相应的决议。

  (5)校长颁布并施行方案。

  (6)对有些一时难以把握或者教职工意见较多的方案,经过多数代表同意,可先试行,学校行政根据试行情况进行修改后,再提交教代会审议通过,由校长颁布实行。

  (三)评议监督权

  1.评议监督权的内容:

  在上级党组织的领导下,民主评议校长以及其他学校领导干部并对被评议者的奖惩提出建议意见。根据上级领导的部署,参与民主推荐校长人选的工作。

  2.评议范围:

  主要是校级行政领导干部。

  (1)组织领导:教代会在工会领导下进行;

  (2)评议内容:主要是干部的德、能、勤、绩四个方面;

  (3)评议原则:遵循党的干部政策,有计划、有组织、有领导地按程序评议干部,彻实事求是的原则,全面客观公正地反映干部的情况;

  (4)评议形式:被评议干部向教代会述职,在对被评议干部进行评议的基础上,然后采用书面测评形式进行评议。

  第三条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行政领导依法行使行政管理的职权,教育和动员广大教职工严格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以主人翁的态度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章教代会代表

  第四条教代会代表的产生。

  教职工代表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凡我校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权利的本校在职教职工均可当选为代表。

  第五条教代会代表的权利:

  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对大会议程发表意见,按照规定的程序提出议案和提案。

  3.对学校和教代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4.闭会期间由工会组织参加对学校有关工作的检查活动。

  第六条教代会代表的义务:

  1.贯彻党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2.参加教代会活动,执行教代会决议,完成教代会交给的任务。

  3.密切联系教职工,热心为教职工服务,经常听取并及时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在维护学校整体利益的同时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办事公道,不谋私利。

  第七条教代会根据需要可设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

  1.列席代表一般是未被选为正式代表的校主要领导(也可扩大到中层主要负责人)。

  2.特邀代表一般是学校领导、离退休教职工代表。

  3.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有发言权,但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4.列席或特邀代表由教代会筹备工作领导小组提名。

  第四章组织制度与工作机构

  第八条教代会提案征集、处理制度。

  1.教代会提案表由工会或教代会提案小组在教代会筹备工作开始时发给教职工代表,征集提案的起屹时间由提案组决定,并告示全体代表。

  2.提案内容应围绕教代会中心议题及教职工最关心的问题。

  3.提案一般应由代表一人提出,两人以上附议才能成立。

  4.提案处理和落实。

  (1)提案审议。由教代会提案小组(工会)以提案表为依据,根据以下标准审议:

  1、是否属于本校和教代会的职权范围;

  2、是否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规;

  3、是否符合提案的技术规范。符合以上三点要求,可视为合格,不合格的提案可以退回提案人并说明情况。

  (2)提案登记。对审核合格的提案,学校有条件办理,又确实需要办理的提案,应当给予立案;对提出的问题正确,但一时没有条件解决的,可向提案人作出解释,暂不立案;一些不符合立案要求,但有参考价值的提案,可视为“意见和建议”,转送有关部门,直接答复提案人。正式立案的提案,要整理分类登记造册。

  (3)提案落实。大会闭会后,教代会提案小组(工会)将会同学校领导协商决定,将提案送到有关承办部门,并督促该部门制定实施计划和措施,立案的提案要将处理意见和落实情况通过各种形式反馈给提案人,并认真提案人对处理结果的意见。提案做到条条有答复,件件有着落。

  5.教代会提案小组要定期或不定期地检查承办部门对提案处理(落实)的情况。

  6.所有提案处理完毕之后,提案表及处理结果情况记录应交工会存档备,并评选出最佳提案,由学校给予适当的奖励。

  7.提案小组应在下次教代会上,对立案提案的处理(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汇报。

  第九条教代会每三年为一届,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召开,应通过一定的程序向各代表团说明原因。如遇重大问题时,教代会筹备小组根据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的要求,经校党党支部同意后,可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并获得应到会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表决方式可以采取举手和投票两种,对学校制度和分配方案等进行无记名投票方式。

  第十一条教代会的议题,应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和教职工迫切关心的问题,充分听取广大教职工的意见,经校工会委员会、校务公开领导小组,报请校党支部同意后,提交教代会审议,最后在大会上表决通过。

  第十二条教代会代表大会召开的程序

  第一阶段:筹备阶段。主要确定议题、进行教代会预告和起草文件等。

  1.学校党政工在调查研究,明确指导思想的'基础上,提出本次大会中心议题的建议。

  2.大会的中心议题必须围绕学校教育教学工作中心任务,针对学校改革、管理、分配制度和教职工最关心的“热点”问题确定。每次大会突出一、二个议题。

  3.大会召开前,学校工会对全校教职工进行教代会召开的预告,形式可采用全教会或网上预告。

  4.承担教代会筹备工作以工会委员会为主。

  5.校长负责起草工作报告及提交大会审议的方案与文件,于大会十天前交教职工审阅。

  6.实施教代会报告制度(报上级教育工会)。

  第二阶段:开好预备会议,为大会召开做好思想和组织上的准备

  1.选举产生大会主席团

  (1)教代会主席团实行常任制,由党、政、工主要领导干部及教师代表组成,教师代表占主席团人员半数以上。

  (2)主席团成员由教代会预备会议举手或投票表决的方式选举产生。

  (3)主席团的主要职责:教代会大会主席团实行集体领导。

  2.召开主席团第一次会议。讨论通过大会中心议题和会议议程(草案)提交预备会议讨论通过。

  3.听取教代会筹备组关于教代会筹备工作情况的报告,讨论通过代表资格审查报告。

  4.通过大会议题及议程。

  5.通过大会其他事项。

  第三阶段:召开正式会议

  1.校长做工作报告,或对工作报告及有关方案的修改补充情况加以说明。

  2.工会和有关专门工作小组可分别向大会汇报上次大会决议贯彻落实情况,提案小组作提案征集情况及落实情况的报告,其他一般性文件及预备会议上已统一的问题可书面报告。

  3.组织代表组继续讨论审议并通过校长工作报告及提交大会审议的方案。

  4.教代会正式会议可以安排一定时间大会发言,对校长工作报告和方案的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

  5.召开教代会主席团第二次会议。听取审议工作报告和方案的意见;讨论通过有关部门问题的决议草案;讨论通过教代会专门工作小组组成人员名单草案。

  6.宣布各专门工作小组组成人员名单,然后大会闭幕。

  7.闭幕后教代会秘书组做好大会总结,工会做好教代会资料规档工作,并将会议情况报上级工会。

  第四阶段:贯彻落实大会精神

  第十三条学校工会委员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代会闭幕期间的日常工作。

  主要职责:

  1.制定召开教代会方案,提出教代会的议题、议程的建议,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教代会的筹备工作、会务工作和组织工作。

  2.向教职工进行民主管理宣传教育,培训教代会代表,做到每年大会召开前培训两次,每次定内容。

  3.制定教代会质量评估制度并组织实施。

  教代会质量评估制度:

  (1)选举产生由党组织成员、工会干部、教职工代表组成的校务公开民主管理评估工作小组,该评估小组平时就作为校务公开监督小组和民主管理专门委员会。

  (2)校务公开民主管理评估工作小组在每次教代会闭幕后组织教职工填写教代会质量评估表。

  (3)校务公开民主管理评估工作小组每年一次组织教职工填写(自查表),并负责汇总数据。

  (4)校务公开民主管理评估工作小组负责召开教职工座谈会听取教职工意见、建议、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并根据自查表的数据,结合座谈会听取的意见,写出分析报告交校务公开领导小组。

  4.召开党、政、工专题会议,研究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向全体教职工汇报,并实施整改。

  5.做好教代会资料档案的整理和管理工作。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实施细则学校第十三届第一次教代会通过,报校党支部批准后公布实施。本实施细则的解释权属工会委员会。

  教代会制度 3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完善现代学校制度,促进学校依法治校,根据教育法、教师法、工会法和《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教育部令第32号)、山东省实施《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办法(鲁教办发[2013]6号)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和制度,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教代会制度,支持教代会依法开展工作、履行职能。

  第三条 教代会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认真履行教代会各项职能。

  第四条 教代会和教代会代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学校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

  第五条 教代会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 权

  第六条 教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财务工作、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讨论通过教职工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和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以及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重要规章制度;

  (四)在党组织领导下,民主评议学校领导干部,并提出奖惩、晋升和任免的建议;

  (五)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六)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七)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办理情况报告;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七条学校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代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做出说明。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

  第八条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代会代表。

  教代会代表占全体教职工的比例,根据学校规模和实际情况由学校自行确定。

  第九条 教职工代表以备课组或处(室)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

  教代会代表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组,并由所在单位代表选举产生代表组长。

  第十条 教代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

  教代会代表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应包括学校党政、群团组织、相关部门主要领导和学校各方面人员,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和女教师代表,工勤人员代表应当占一定比例。

  第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教职工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必要时原选举单位可以依照规定的程序撤换、更换或补选本单位的代表。

  第十二条 根据需要,教代会可以确定若干名特邀和列席代表。

  特邀和列席代表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教代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代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就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和学校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可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四条 教代会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代会决议,完成教代会交给的任务;

  (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四)及时向本部门教职工通报参加教代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敬业爱生、为人师表,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五条 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党组织领导、行政支持、工会运作、教职工参与的教代会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十六条 教代会每三年为一届,期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教职工代表出席。

  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的教职工代表的提议,可以提前开会或召开临时会议,如有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开会,应说明情况,取得多数代表的同意。

  教代会及其临时会议进行选举和作出决议、决定必须经全体教职工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七条 教代会一般由预备会议和正式会议两部分组成。

  预备会议主要任务是报告大会筹备工作,选举产生大会主席团,通过代表资格审查报告和大会议题、议程,决定大会其他有关事项。

  正式会议主要任务是听取工作报告、讨论审议工作报告和相关事项、处理提案、评议干部、大会发言、选举表决和形成决议。

  第十八条 教代会的议题应当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和教职工迫切需要解决的重大重要问题,广泛征求教职工的意见,由学校工会提出,经学校党组织研究确定,并提请教代会预备会议表决通过。

  第十九条 教代会的选举和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或者举手方式进行。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表决和重要选举事项应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和表决须经教代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条 教代会组成主席团主持会议。

  主席团成员应当是教代会正式代表,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包括学校党政和学校工会主要领导,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主席团成员建议名单由学校工会根据有关规定提名,经学校党组织同意后由教代会预备会议选举产生。

  教代会主席团实行集体领导。大会期间,负责主持会议和各项活动;听取、综合并反馈代表组审议意见;审议提交大会表决的议题、议程、决议和决定草案等;讨论决定以及处理其他重要问题。

  教代会可以根据学校实际和需要设立常设主席团,主持会议和闭会期间的工作,讨论决定重要事项。

  第二十一条 教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通过的事项,校长如有不同意见,可提请复议,由党组织协调解决,非经教代会及其临时会议同意不得修改。

  校长对教职工代表的提案、建议应当认真答复,努力解决,不能解决的要予以解释。

  第二十二条 教代会可根据需要设立若干个专门小组,各专门小组的人选一般在教职工代表中产生,也可以聘请非教职工代表参加,但必须经过教代会通过。其主要任务是:审议提交教代会的有关议案;在教代会闭会期间,根据教代会的授权,可以审定属本小组分工范围内需要临时解决的问题;检查督促有关部门贯彻执行教代会决议和处理提案。专门小组对教代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教代会应当建立闭会期间的工作机制。

  教代会闭会期间遇有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由学校工会主持召开教代会代表团(组)和专门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邀请学校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研究协商,提出处理意见。处理结果向下一次教代会报告。

  第二十四条 学校工会应当在教代会召开15日前将会议议题通知教代会代表。教代会决议和教代会提案落实情况应当向下一次教代会报告。

  第五章 学校工会组织的职责

  第二十五条 学校工会为教代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代会的日常工作,在本级党组织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做好教代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代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和主席团建议人选;

  (二)教代会闭会期间,组织代表组组长及各专门工作小组负责人的活动,组织代表传达贯彻大会精神,督促检查大会决议及提案的落实情况,组织教职工落实大会决议;

  (三)向教职工和领导干部进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宣传教育,组织教职工代表学习政策理论、法律法规、业务和管理知识,提高参政议政能力,培训好教职工代表,提高教职工代表素质;

  (四)接受和处理教职工代表的建议和申诉,维护教职工代表的合法权益;

  (五)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集并主持负责人联席会议;

  (六)就学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学校党组织汇报,与学校沟通;

  (七)完成教代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六条 学校应当为学校工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二十七条 学校应当遵守教代会组织规则和相关规定,定期开会,按时换届,规范履行程序。

  第二十八条 学校教代会工作接受上级工会的指导,教代会换届,会前应向上级工会报告,会后应向上级工会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若有与上级规定不符,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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