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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时间:2024-04-14 11:35:04 秀雯 规章制度 我要投稿

企业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精选11篇)

  在不断进步的社会中,越来越多地方需要用到制度,制度对社会经济、科学技术、文化教育事业的发展,对社会公共秩序的维护,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想学习拟定制度却不知道该请教谁?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企业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企业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精选11篇)

  企业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产品质量管理是公司所有管理活动的重点,是企业发展的根本。产品质量管理需要公司全体员工参与,全过程控制,全面实施。为了加强公司的质量管理工作,规范全体职工的质量工作行为,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 适用于本公司内部各部门和全体职工(包括和公司发生劳动关系的所有劳动者)。适用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全过程。

  第三条 公司总经理对全公司的工作质量、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负责,对全体成员的质量行为有奖励和处罚的权力;各部门经理对本部门的工作质量、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负责,对本部门成员的质量行为有奖励和处罚的建议权力;职工为本岗位的工作质量、产品质量、服务质量负责。

  第二章 技术设计过程的质量管理

  第四条 在产品设计中,技术人员对所设计的产品结构、尺寸、技术参数等要求科学合理,保证产品质量可靠,并能满足用户的要求,避免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

  第五条 为满足用户对改进产品质量的要求,产品设计人员必须及时补充、修改有关技术标准、图纸、资料等。避免因补充、修改不及时,影响产品质量或使结构、质量等问题达不到用户的要求。

  第六条 对新产品的产品图纸、工艺图纸要及时进行标准化审查。对于新产品的试制,设计技术人员要跟踪到车间,负责验证产品及其质量的可靠性。验证 产品的工艺、工装、辅具等能否满足产品的质量要求,避免因设计失误造成生产加工装配等环节中出现不合格产品的现象。

  第七条 试制和成熟产品的工艺、工模夹具图纸以及技术更改通知单等,发放要及时。对在生产现场中出现的设计问题,设计技术人员原则上当天要给予答复,提出处理方案,避免因工作不负责任,互相推诿致使质量问题的发生。

  第八条 要做好公司产品标准、验收标准、产品说明书、包装标准等资料的保密工作,避免因管理不当,造成泄密。

  第三章 供应过程的质量管理

  第九条 供应部门采购的原材料、配件(外协件)、工具和机器设备既要符合生产的需要,又要确保使用功能的可靠性、安全性、耐用性和经济性。

  第十条 原材料、配件(外协件)、工具和机器设备的采购到入库必须具备以下手续:

  1、计划任务书;

  2、采购供销合同;

  3、原材料的材质保证书;

  4、工具或设备的生产厂家和生产日期;

  5、产品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

  6、进货发票;

  7、入库检验单。

  第十一条 相关仓库接到入库物资后,凭检验科出具的《入库检验单》和《物资入库单》

  办理入库手续,凭《入库检验单》和《物资入库单》做好《物资入库帐》并指导外协人员或公司采购员将入库物资放到仓库相应的位置,并摆放整齐。

  第十二条 仓库员在新进物资入库后要及时做好标示,同时做好物资的维护保养工作。仓库的物资要和帐目相符,随时提供部门经理对物资的不定期盘点抽查。

  第十三条 采购人员对于配套件的技术修改通知要及时送达配套厂商,对于有明确材质

  要求的外购件,如有特殊情况,配套厂要改用材料,物资采购部必须事先向技术部门提出代用材料申请。对于外协、外购不合格产品,采购责任人要负责及时退回原供应单位。

  第十四条 配套件经检验不合格,但由于生产急需用件,经修复后可以使用的,须向质量部提出书面回用申请。由质管员填报原不合格项次情况,然后由申请部门提请技术部门及主管领导审批后修复使用,并通知原供应单位降价处理。

  第十五条 向车间生产工人发料时,必须履行以下程序:

  1、验证“领料单”与“派工单”是否相应;

  2、验证所发材料的数量、规格与“领料单”是否一致;

  3、检查领料者的.取料方式是否会影响材料的质量。

  第十六条 对于外协加工配对件,如铜圈、密封圈、钢球等必须十分严格按投放一个批

  量保持一个厂商的原则,并要向车间领料员说明,防止混装造成质量问题。如果出现库存件一个厂商不够一个批量,必须通知物资采购部和质量部。为使产品质量有追溯性,外协外购件投发必须建立原始记录,即记录每批次投发料的产品厂商、检验单等质量原始凭证,保管期三年,以备查证。

  第四章 生产过程的质量管理

  第十七条 生产部经理接受公司总经理的生产指令,按产品型号规格、数量、质量、交货期编制生产计划,分别送达生产车间、供应、技术和质检部门。并同时对各相关部门的工作进度、质量作跟踪检查。

  第十八条 车间主任迅速将生产计划分解,给相关的生产工人开出“派工单”、“领料单”。

  生产工人凭“派工单”、“领料单”分别向技术部门、料库领取施工和工艺图纸、工装夹具和材料。

  第十九条 生产人员将物料领回后,应立即做好物料标示,放置在指定区域并摆放整齐,无标示的物料不得使用。

  领取施工和工艺图纸、工装夹具后,生产人员要仔细验对,对施工和工艺图纸、工装夹具有疑问的要及时向技术部门提出。然后按图施工。

  第二十条 生产人员必须严格按工艺进行加工、装配,不准偷工减序,要提倡文明生产,坚决制止“野蛮加工、野蛮装配、野蛮转序、野蛮装卸”行为。

  产品在生产过程中,每完成一个工序,操作者要严格执行自检步骤,防止不合格品生产,由于自己漏检、错检,发生严重失职,造成不合格品,责任者要赔偿材料损失、工时损失和其它间接损失。下道工序应对上道工序产品的质量进行必要的检查,防止不合格品造成新的损失。

  第二十一条 生产人员在对本岗位产生的不合格品要主动报告,交由质检员进行处置。不得对本岗位产生的不合格品故意进行混入、隐藏等。完成“派工单”上注明的工作后,要求质检员检验,由质检员填写“质检单”或“工序交接单”,无“工序交接单”的产品或半成品下工序不得接收生产。生产人员凭“质检单”和“派工单”报厂部计算工资报酬。

  第二十二条 生产人员对后面工序提出的质量反馈,要积极作出反应,认真进行服务和改进,不得对自己的工作质量负责,推脱、拖延等。要坚决防止重复质量问题的出现,对于本岗位曾经出现过或质检员已指出的质量问题,要坚决杜绝。

  第二十三条 生产人员要认真接受工艺员、质检员的指导和检查,不得有歪曲、刁难行为,对于有不同意见,可报告主管部门领导解决。

  第二十四条 最后工序的成品经检验合格,包装人员方可按照指定的包装规格包装产品。包装人员执成品检验员出具的“成品入库单”将成品送到成品仓库入库。成品仓库员在入库人员出具成品检验员开具的“成品入库单”和“成品检验报告”后方可接收产品入库,同时做好“产品入库帐”。有特殊情况需要紧急放行的产品,在总经理许可放行并同时出具相应的“成品入库单”和“成品出库单”。

  第五章 质检过程的质量管理

  第二十五条 质检人员要树立秉公执章、严肃认真、作风正派、办事公正的职业道德,认真贯彻执行检验标准和检验程序。

  第二十六条 质检人员要管理好计量标准、档案、资料、台帐、原始记录等。总帐不得变更,设备、仪器要求帐物相符。要保证在用计量设备、检测仪器的完好。每年接受市技术监督局的检定,出现不合格,要及时提出处理意见。避免因责任心不够,出现影响生产、检验质量问题。

  第二十七条 检验工作要做到准确、及时,工序检验随时检查,对生产岗位已完工的产品,检测项目必须全面、严格。避免因漏检、误检造成不合格产品流入下道工序或市场。

  质检人员要做好检验状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对本辖区检验的合格、待检、检后待处理、不合格要及时督促操作工做好标记和隔离,并做好质量跟踪、负责到底。

  第二十八条 质检人员要作好检验记录,建立检验台帐,和每批次成品的质量档案,保证随时能提供生产工人的质量考核资料、产品质量状况资料、原材料、外购件质量状况资料和售后服务情况资料。

  第六章 销售过程的质量管理

  第二十九条 销售部对于销售计划,必须明确用户的技术、质量要求,并将要求以书面形式告知技术部、生产部。不能因要求不明确,出现产品满足不了顾客的要求而造成损失。要建立发货台帐,记录每批发往用户厂名、数量、型号、生产日期。

  第三十条 售后服务人员对责任范围内的质量问题要积极、主动,及时搞好售后服务。

  售后服务人员要及时反馈质量信息,对于重要的质量问题,要完整反馈以下内容;生产日期、数量、规格型号、质量原因等。不能因反馈信息没有尽到自己的责任而影响公司处理质量问题,也不能为夸大自己的工作量,弄虚作假,夸大质量问题,给公司造成混乱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各部门经理对本部门的质量问题负责,针对本部门的质量管理制定奖惩细则。

  第三十二条 各部门在执行本制度过程中若发现不足之处,应及时提出完善或修改意见,由总经理集中意见后作出修改、完善决定。未作出修改、完善决定前,仍应按原制度执行。

  企业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管理,保证公司质量管理体系的正常运行,并能提前发现异常、迅速处理改善,确保产品质量符合法律、标准及顾客需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范围本细则包括:

  (1)组织机构与工作职责;

  (2)各项质量标准及检验规范;

  (3)计量器具管理;

  (4)质量检验;

  (5)质量异常反应及处理;

  (6)顾客投诉及处理;

  (7)质量检查与改善。

  (8)质量管理小组活动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工作职责

  第三条:本公司组织机构与工作职责。

  (1)公司办公室:起草公司发展规划、工作计划、主要领导讲话、工作总结、请示报告等重要文稿;组织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收集和向公司领导反馈涉及公司改革发展全局性的信息;协调处理涉及各科室的重要事务;负责组织对内对外宣传报道;组织重要接待;安排调度公司领导、专家顾问和科室公务用车;组织督查有关方面搞好员工食堂、厂区环境、园区安全保卫和专家楼管理工作;负责文书档案工作;协助推进创牌创优和精神文明建设;做好为公司主要领导的服务工作。

  (2)人力资源科:负责劳动、人事管理工作,包括组织员工招聘,搞好员工薪酬管理,牵头组织员工学习培训,负责员工奖惩相关事务,组织员工德能勤绩考核,协助组织劳动竞赛,负责档案管理。

  (3)生产技术科:按订单组织电缆生产;切实抓好生产各环节的产品质量;负责生产技术工艺的制订和实施,搞好设备管理和维修;抓好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做好标准、计量工作;组织专利发明和申报;负责知识产权管理;会同质管科处理有关质量事故和质量问题;组织和督查车间生产管理现场和严格执行厂规厂纪;深入细致做好一线工人的思想政治工作。

  (4)质量管理科:负责对原辅材料和成品、半成品质量的控制、检测、监督和管理,包括:按相关规范要求,负责检测原辅材料和半成品、成品的质量;负责对生产全过程的全面质量管理;负责组织和督查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的规范运行;负责调查处理各种质量事故和质量问题;负责各类电缆的售后服务和处理用户意见;负责创牌升级。

  (5)新品研发科:组织申报和实施科技项目和研发高新产品;组织石化静电研究所的研发、销售和内部管理;组织管理和考核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研发工作。

  (6)计划财务科:负责筹集和营运资金;负责定额管理和成本核算;组织原辅材料采购和管理;负责财务、会计、统计业务;按规定编报财会报表、编写财务分析材料;负责员工工资结算和发放;负责废品招标出售;负责办理出口业务;组织节本增效工作;做好福利厂残疾员工管理工作;负责申报享受财税优惠政策的项目;组织实施公司基建项目;负责集体资财管理;组织财会人员(包括车间核算员、半成品和原材料保管员)业务培训;指导和督查人才公寓财会工作。

  (7)外经科:负责与国外合作方联系、沟通,及时向公司领导反馈有关信息;办理引进外资、外贸出口有关业务;参与合资合作洽谈;负责对外合作相关文件资料的翻译(口译和笔译);建立和完善公司外资外贸外经工作文书档案。

  (8)营销总公司:负责公司各类电缆营销和经营,包括:组织电缆销售,组织投标;组织货款回笼,狠抓清收陈欠货款;按中标通知书和用户订单编制生产计划;负责成品电缆管理、发货和运送;负责销售合同审查和管理;负责市场管理和销售人员管理,切实提高销售人员综合素质;负责对销售人员德能勤绩的考核和薪酬费用结算;负责做好公关工作,不断发展人脉关系;负责接待重要客户;按规定编报产品销售、库存和货款回笼进度,为公司领导提供决策依据。

  第三章 各项质量标准及检验规范的制订

  第四条 技术部门须积极采用新标准、新工艺、新方法,编制企业采购产品、中间产品、最终产品的技术标准、检验规范、生产工艺和作业指导书等技术文件。工艺技术人员应服务于现场,实施正确的指导,对工艺、工装进行验证,不断完善和改进。

  第五条 质量标准及检验规范的范围规范包括:

  (1)原物料质量标准及检验规范;

  (2)半成品质量标准及检验规范;

  (3)成品质量标准及检验规范;

  第六条:质量标准及检验规范的编制

  (1)《质量手册》、《程序文件》由管理者代表组织编制,《控制文件》和《作业指导书》由管理者代表组织相关部门编制。《质量手册》由公司总经理组织专门会议进行评审,《程序文件》由管理者代表组织评审,《控制文件》由管理者代表组织各部门进行评审。《质量手册》和《程序文件》由管理者代表审核,总经理批准发布;《控制文件》和《作业指导书》由各职能部门审核,管理者代表批准实施。

  (2)生产技术科组织人员按照《质量手册》中文件控制要求,并参考:①国家标准;②行业标准;③国际标准;④客户需求;⑤本身制造能力;⑥原材料供应商水平,编制有关企业标准,原材料采购技术要求,产品工艺文件等技术文件。文件由部门负责人审核,管理者代表批准后实施。

  (3)质量管理科组织相关人员编制原材料、半成品、成品检验规范,检验规范中注明:①检查项目;②型号(规格);③质量标准;④检验频率(取样规定);⑤检验方法及使用仪器设备;⑥允收规定。文件由部门负责人审核,管理者代表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质量标准及检验规范的修订

  (1)各项质量标准、检验规范因:①机械设备更新;②技术改进;③制造过程改善;④市场需要;⑤加工条件变更等因素变化,可以予以修订。

  (2)相关科室每年至少一次对文件进行评审,提出修改意见,确认后实施修改并经再次批准。

  (3)质量标准及检验规范修订时,申请人员填写《文件更改申请单》,说明更改原因、更改内容、更改标识、更改数量、更改执行人,对重要更改部份(如技术参数等),还应附有充分的证据。更改单随原文件一起保管。更改申请批准后,由文件归口部门统一修改。

  第四章 计量器具管理

  第八条:仪器检定、校正、维护计划

  (1)周期设订 计量管理人员应按仪器购进时的日期及操作说明书集合国家有关计量法规标准,编制检定计划周期,作为仪器年度校正、维护计划的拟订及执行的依据。

  (2)年度校正计划及维护计划 计量管理人员根据编制的检定计划周期,填制"仪器检定计划实施表"作为年度检定及维护计划实施的依据。

  第九条:检定、校正计划的实施

  (1)仪器使用人员使用时应执行日常校正,必要时将校正结果记录。

  (2)对用于出厂检验的设备除应进行日常操作检查外,还应进行运行检查。当发现运行检查结果不能满足规定要求时,应能追溯至已检测过的产品。必要时,应对这些产品重新进行检测。

  (3)仪器检定、校准:用于确定所生产的产品符合规定要求的检验试验设备应按规定的周期进行校准或检定,该工作由计量管理部门负责。对自行校准的应制定相应的校准方法、验收准则和校准周期。

  第十条:仪器使用与保养

  (1)仪器使用人员进行各项检验时,应依"检验规范"内的操作步骤操作,使用后应妥善保管与保养。

  (2)特殊精密仪器,使用部门主管应指定专人操作与负责管理,非指定操作人员不得任意使用(经主管批准者例外)。

  (3)使用部门主管应负责检核各使用者操作正确性,日常保养与维护,如有不当的使用与操作应予以纠正教导并严格考核。

  (4)计量人员、仪器保养人员应根据"年度维护计划"执行保养作业并将结果记录。

  (5)仪器外协修理:计量人员、仪器保养人员基于设备、技术能力不足时,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外协修理。

  第十一条:生产设备部门要制订和完善各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及时做好设备的维护、管理工作,认真做到"三勤"、"四会",保证设备运转正常,杜绝设备带病作业,无跑、冒、滴、漏现象。

  第五章 质量检验

  第十二条:原材料质量检验

  (1)原材料进入厂区时,采购办人员或仓库保管人员应通知原材料检验人员或质管科长检验, 原材料检验员或质管科长根据《原材料验收规范》对原材料进行检验或验证,形成记录,并出具检验或验证报告。未经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的原材料不准入库。

  (2)对原材料的检验或验证,按抽样的方法进行,每批产品至少抽三件,样本应具有代表性,包括不同规格(数量)的'大、中、小三件。

  (3)每批原材料均应有质量证明单,主要原材料通过抽样的方法将产品送国家法定检验部门检验,每年不少于一次。

  (4)因生产急需,来不及检验或验证的材料,由生技科申请,质管科审核,并在该产品上作出明确的标识,做好相应的记录后,由分管质量的总经理批准后方可特殊放行。同时,质管科应立即检验或验证。

  第十三条:中间产品的检验

  (1)互检由下道工序检验上道工序,各工序对领用的原材料必须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

  2)操作工对所生产的产品实现自检,自检合格后由中间产品质检员按检验规范进行检验,并作好标识和记录,合格后方能转入下道工序生产。

  (3)未经检验的中间产品不能流转到下道工序,确因生产需要,来不及检验的中间产品,由生产车间提出申请,质管科长批准,质检员在产品上作出明确的标识,并做好记录,方可例外转序。

  第十四条:成品的质量检验

  (1)成品质检员按照产品最终检验和试验规范实现最终产品的检验和试验,并作好记录。

  (2)当按照有关文件和标准要求进行的各项检验和试验完成以后,结果符合规定要求的,数据、记录得到检测中心主任或质管科长认可后,方可出具产品质量证明书和产品合格证。

  (3)最终检验完成出具合格证后,由质检员开具成品入库单,检测中心主任或质管科长与成品保管员核对好型号、规格、盘号、数量后方可入库。

  (4)成品电缆发货前,成品保管员、发货员核查并登记,经专人检查并由质管科长签字后方可装车发货。

  第十五条:检验记录

  质管科应建立并保持采购产品、中间产品、成品的监视和测量记录。记录中应标明对产品放行负责的部门或人员。

  第六章 质量异常反应及处理

  第十六条:原材料质量异常反应及处理

  (1)采购原材料不符合采购计划所要求的规格标准,不能提供制作过程中完整的质量记录,均为不合格品。

  (2)原材料不合格品由原材料检验员或质管科长负责判定,并填写《不合格品处置单》,做好记录。

  (3)对不合格品进行标识。不合格品不得入库,应退回供方,如需暂存仓库时,由原材料检验人员填写《物资暂存报告单》交仓库存放在指定区域,待处理。

  第十七条:产品实现过程质量异常反应处理

  (1)产品实现过程中,凡不符合工艺规程、验收标准的要求,均为不合格品。

  (2)工序在转序前应由上、下道工序作业人员进行自检和互检,上道工序不符合要求,不得转入下一道工序。质检员对作业人员自检和互检的合格产品实现专检,专检合格后方可转入下道工序。不合格品与合格品严格分隔存放,并作出明显标识。

  (3)质检员对不合格品应作好记录,确定不合格品的范围,不合格品发生的时间、班次、操作者。

  (4)工序间发现的轻微不合格品处置由中间质检员负责,并及时填写《不合格品反馈单》,反馈到质管科和车间。对返工返修的产品及时安排人员返工、返修。返工返修后,经检验符合要求方可转入下道工序。保存好检验记录。

  (5)对生产过程中出现的批量不合格品或相对造成的严重不合格品,由质管科组织生技科及所涉及人员对不合格品进行评审,采取必要的纠正或纠正措施,并进行处置。

  (6)产品实现过程中,不合格品处置分为返工、返修、让步接受、降级使用及报废。

  (7)生技科根据不合格品的评审情况,督促生产车间进行返工或返修,使其符合规定要求或满足预期用途。检验人员对返工、返修后的产品及时检验并形成记录。

  (8)对一般不合格而又不影响预期使用的不合格品可采取让步接受的方式。对让步接受的不合格品,工序间让步接受由质管科长批准。

  (9)对影响产品主要特性的不合格品,可以申请报废。报废的不合格品由生产技术副总经理批准。

  第十八条:产品最终检验质量异常反应及处理

  (1)最终检验时,要求产品过程中质量原始记录齐全,产品的各项技术参数、性能指标符合公司认定的各项检验标准。当产品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作为不合格品处置。

  (2)对产品最终检验不合格品进行标识,并由质管科组织生技科、车间对不合格品进行评审。

  (3)产品最终检验的不合格品处置分为:报废、返工返修、让步接受及降级使用。

  (4)对报废产品填写《报废审批表》;对返工返修产品,车间应安排人员进行返工返修。返工返修后,经检验符合要求方可入库,且保存好检验记录。

  (5)对让步接受、降级使用的不合格品,由生产技术副总经理批准后,向顾客提出让步申请,得到顾客同意,才可实施,并保存好记录。

  第七章 顾客投诉及处理

  第十九条:顾客投诉及处理

  (1)对于顾客反馈的市场方面的质量信息,营销总公司、质管科应根据顾客投诉要求须在24小时内及时答复、解决。有技术服务要求的及时安排技术人员到现场进行技术服务,确保顾客满意。

  (2)如果反馈问题为产品已交付或使用时发现的不合格品,质管科对产品不合格原因进行调查分析,判断不合格原因是否公司责任,所得结论需经顾客认可。

  (3)调查结束,由质管科向总经理、生产技术副总经理、生技科提交调查报告。

  (4)若不合格品非公司责任时,营销公司负责人与顾客协商提供服务的方法、方式。

  (5)若不合格品系公司责任时,由营销公司代表公司向顾客致歉并代表公司根据合同对顾客进行赔偿、退货或换货。

  (6)处理工作完毕后,由总经理召集质管科、生技科、营销总公司进行总结、分析,提出纠正或预防、改进措施。

  第八章 质量检查与改善

  第二十条:体系过程检查改进。总经理每年(12个月内)至少组织一次管理评审,质管科每年(12个月内)至少组织一次内审,以检查体系运行的有效性。

  第二十条:制造过程质量异常改进。质量管理科检验人员及时反馈不合格信息,填报不合格品反馈单和不合格品评审处置单。

  第二十一条:生产车间、生产技术科接到"不合格品反馈单"后迅速组织查清原因,采取纠正/纠正措施或预防措施,质量管理科跟踪验证。

  第二十二条:质量异常统计分析

  (1)质量管理科检验人员每日填报原材料、半成品、成品质量日报表经主管负责人核实后,原材料日报报质管科、采购办各一份;半成品、成品质量日报报送分管生产技术、质量的副总经理、质量管理科、生产技术科、生产车间各一份以了解每日质量情况。

  (2)质量管理科检验人员及时反馈不合格信息,填报不合格品反馈单和不合格品评审处置单报质量管理科、生产技术科、生产车间并由生产技术科、生产车间召集各机组针对主要异常项目、发生原因及措施检查。

  (3)各科室在每月25日前小结当月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以便改进。每月25日前由质量管理科统计分析汇报当月质量情况。

  第九章 质量管理小组活动

  第二十三条:质量管理是一个全员管理的过程,鼓励各科室、车间、班组就产品质量、工艺革新、降本增效、现场管理等方面开展群众性的质量管理小组活动,以推动质量改进工作。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实施与修本细则经总经理批准后实施,增补修改亦同。

  企业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施工现场管理,保障施工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程施工现场,指该工程土建、设备安装、市政雨污水管道及道路、管线敷设、场区环境布置绿化及材料等施工活动所占用的施工场地。

  第三条:任何与本工程有关的施工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归河南开心一方置地集团有限公司负责。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五条:制定本办法的主要依据:工程建设条例、建筑法、现场施工及验收规范、现行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和现行安全用电规范等。

  第六条:建设单位在现场委托一名(或若干名)驻工地代表;施工单位应当固定项目经理,施工过程中不得更换。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不得少于25个工作日。

  第七条:施工单位项目部经理全面负责施工过程中的现场管理,建立现场管理制度,责任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施工单位必须编制承包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技术措施;施工组织设计经过内部审批后,报项目监理部审批认可,再上报建设单位,然后组织施工。

  第九条:施工单位必须根据施工现场需要配有专职质检员、安全员。

  第十条:各施工单位必须按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需进行较大修改时,必须经建设单位、项目监理部同意。

  第三章 文明施工管理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贯彻安全、文明施工的要求,推行现代管理办法,科学组织施工,做好施工现场的各项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按照批准的施工总平面布置图设置各项临时设施。堆放大宗材料、成品、半成品和机具设备,不得侵占场内道路及安全防护等设施,不得危害基坑安全等。

  第十三条:施工现场必须设置明显的施工标牌、施工警示牌,标明工程名称、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及各单位项目负责人等内容。施工单位负责施工标牌的制作和保护工作。

  第十四条:施工现场的主要管理人员,在施工现场应当佩戴胸卡,以表明身份。

  第十五条:施工现场的用电线路、用电设施的安装和使用必须符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88)的.要求,严禁任意拉线接电。

  第十六条:施工机械进场必须经过安全检查,并向甲方及监理履行报验程序,经验证合格并经主管部门验收后方能使用。施工机械操作人员必须按规定持证上岗,严禁无证人员上岗操作。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应随时清理建筑垃圾,保持场容场貌整洁。

  第十八条:施工单位必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规范,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进行安全交底,每日安全教育和安全宣传。施工现场的各种安全设施和劳动保护器具,必须定期进行检查和维修,及时消除隐患,保证其安全有效。

  第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做好现场安全保卫工作,采取必要的防盗措施,在现场周边设立保护措施。非施工人员不准擅自进入施工现场。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应当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的规定,建立和执行防火管理制度,设置符合要求的消防设施,并保持完好的备用状态。

  第四章 安全施工管理

  第二十二条:各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要有完善的安全技术措施。

  第二十三条:特殊工种要经过培训持证上岗,特殊工种人员资质要向甲方和监理报审,不合格、不称职人员监理有权清退出场。

  第二十四条:施工现场要设置醒目的安全标志、警示牌,建立班前安全交底制度,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第二十五条:发生安全事故,施工单位必须报甲方、监理按照“三不放过”原则(不查清事故原因不放过;不查清事故责任人不放过;不使有关人员受到教育不放过)进行处理,并按照有关规定上报有关部门。

  第二十六条:脚手架搭设必须牢固,安全可靠。

  企业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4

  1、辅助材料购进,依据生产需要,制定采购计划,组织购进。

  2、对购进辅助材料的.生产厂家进行考察,其要求是:必须具有卫生许可证和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可靠、稳定,交货及时,售后服务周到。

  3、辅助材料的验收:货到后,仓库保管员要清点数量,对质量情况进行检查和抽查,不合格产品不准入库。

  4、及时填写入库单,详细记录数量、价格、金额,质量情况记录在备注栏内,将入库单、财务联及时交与会计作帐。

  5、领用:依据生产需要,各使用单位要办理领用手续,填写出库单,双方签字。

  6、每一批辅助材料购进,应向供应厂家索取生产许可证、发票或购物凭证和产品检验合格证。禁止采购不符合卫生要求的材料。

  企业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5

  1、对不合格产品进标识,在生产过程中,一旦发现不合格产品,立即通知总经理,查找原因。需要停机检查的,要立即停机,待原因查明,排去故障后再开机。检验员对可疑的不合格产品,要进行明显标志,认真抽样进行检验后,再判定是否为不合格产品。在成品库抽亲检验时,若发现有不合格产品,要进行明显标识。

  2、对不合格产品进行隔离:经检验不合格产品,检验员填写信息反馈通知单,通知成品库进行隔离。成品库保管员按通知将不合格产品进行隔离,单独进行标识,以防不合格产品出厂。

  3、不合格产品的处置:由总经理、副总经理、采购部、品控部、检验员组成评审小姐,对不合格产品进行评审处理。

  4、纠正和防止再发生:在出现不合格产品时,由总经理、技术主管、生产车间主任、检验员召开质量分析会议。会议要求三不放过,即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未明确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将同样的问题再次发生的可能减少到最低程度。

  5、对已出库的.不合格产品,一是尽最快速度召回:无论是在运输中、销售商处、还是用户手中,都要想办法召回。同时查找不合格产品的出库原因,追究责任。

  企业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6

  1、组织机构

  组长: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成员:

  2、职责分工

  2.1、组长是食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负责人,对本公司区域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统一领导、协调本公司区域内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和监督管理责任制。

  2.2、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为本公司食品质量安全的管理人员,负责日常督促公司采购人员、销售人员、包装人员、发货人员等员工按公司规定的食品质量安全制度执行;

  2.3、公司内凡是直接接触产品的采购人员、销售人员、包装人员、发货人员是食品安全的执行人员,对各自环节负直接责任,并按公司食品安全制度履行自己的职责,保障所经营的食品安全卫生;

  3、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3.1、确保从事直接接触食品的工作人员(包括采购人员、销售人员、包装人员、发货人员等)未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源携带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

  3.2、从事直接接触食品的工作人员(包括采购人员、销售人员、包装人员、发货人员等)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

  3.3、公司为从事直接接触食品的工作人员(包括采购人员、销售人员、包装人员、发货人员等)建立健康档案,由专人负责保存并随时更新,保存期不得少于两年,经疾病控制中心检查无相关传染病者方可上岗。

  3.4、从业人员工作时,不准吸烟、吃食物或从事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活动,个人的衣物、药品、化妆品等不得存放在食品经营区内。

  4、食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4.1、为了加强本公司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确保本公司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食品经营活动,销售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4.2、凡进入本公司的食品都应当实行进货检查验收,审验供货方的经营资格,验明食品合格证明和食品标识,索取营业执照、食品流通许可证、检验报告、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执行标准、及相关票据等相关证件。应当检验检疫的,还应当向供货方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方签字或者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

  4.3、对于预包装食品,本公司的相关工作人员必须对食品包装标识进行查验核对,内容包括:

  4.3.1、中文标明的商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

  4.3.2、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4.3.3、商标、性能、用途、生产批号、产品标准号、生产许可证编号、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及其标准方式;

  4.3.4、根据商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的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和含量、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4.3.5、限期使用商品的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保质期、保鲜期、保存期)、失效日期和贮存条件;

  4.3.6、对使用不当、容易造成商品损坏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的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语。

  4.3.7、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4.4、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检验或者检疫的农产品及其他食品,必须查验其有效检验检疫证明,未经检验检疫的,不得上市销售。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应经有关产品质量检测机构或市场设立的检测点检测合格才能上市销售。

  4.5、本公司的相关工作人员必须经常检查食品的外观质量,对包装不严实或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必须及时予以处理,对过期、腐烂变质的食品,立即停止销售,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4.6、本公司的采购者按照食品广告指引购进食品时,要注意查验是否有虚假和误导宣传的内容。

  4.7、本公司管理人员要指导场内相关工作人员做好食品进货查验工作,检查督促相关工作人员落实进货查验工作,对重要食品的相关票证,统一保管,集中备案,接受行政执法部门的检查。

  4.8、本公司的相关工作人员在进货时,对查验不合格和无合法来源的食品,坚决拒绝进货。发现有假冒伪劣食品时,及时报告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4.9、进口食品必须做到:

  4.9.1、查验进口食品的合法证明,索要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签发的进口食品《卫生证书》。

  4.9.2、所有预包装进口食品必须加贴中文标签。

  4.9.3、检验入库进口食品的品名、生产日期、保质期、厂名是否齐全。

  4.9.4、进口食品入库验收时做到种类及数量准确无误。

  4.9.5、所有进口食品根据种类,采用抽检,全检的方式进行验收。

  4.9.6、进口食品入库验收时,由两名以上人员共同验收。

  4.9.7、验收人员对进口食品及时验收入库,并填写验收记录签字确认。

  4.9.8、若因验收人员失职,造成不合格进口食品进库,将依据事情具体性质,追究验收人员责任。

  4.9.9、仓库管理人员要妥善保管索证的相关资料和验收记录,不涂改,不伪造,其保存期限不少于进口食品使用完毕后6个月。

  4.9.10、仓库管理人员每月要对库存进口食品进行盘点,掌握先入先出的原则。

  5、食品质量自检制度

  5.1、为了加强本公司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确保本公司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食品经营活动,销售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确保广大消费者购买到安全放心的食品,制定本制度。

  5.2、本公司内工作人员必须保持场内整洁卫生,经营的食品必须符合国家、地方或行业制定的质量卫生标准。

  5.3、本公司配备专职食品质量监督员负责食品质量的督促管理工作,并做好进货食品索证和查验登记工作,经常查验食品的内外质量,严格执行食品准入各项标准,保证不销售任何不合格食品。

  5.4、经质量自检不合格的.食品,立即停止销售,进行销毁或作无害化处理。

  5.5、本公司设立食品安全信息公示栏,对每天的食品质量自检结果(包括品种、产地、检测情况等)进行公示。

  6、食品质量承诺制度

  6.1、为确保本公司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食品经营活动,销售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提高食品质量水平,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6.2、本公司本着“公平、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文明经商、诚信经营,遵守有关市场管理法律法规,自觉维护市场秩序,不损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6.3、本公司积极参与食品准入工作,遵守各项食品准入制度,接受工商部门和消费者的监督和管理。

  6.4、本公司按照市场准入标准,建立各项内部食品质量管理制度;并完善内部管理,建立食品质量档案和管理机构,明确责任,专人负责。

  6.5、本公司加强食品质量的日常管理:做好进货食品索票索证和查验登记工作,保证食品来源合法真实;经常查验食品的内外质量,严格执行食品准入各项标准,保证不销售任何不合格食品。

  6.6、本公司对消费者作出如下食品质量承诺:所经营的食品符合相应的标准,在保质期限内,无腐烂变质,包装标识符合要求,标识内容属实,票证合法齐全,并在出售食品时向消费者提供购货凭证或商品质量信誉卡。

  6.7、本公司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对销售的食品采取质量先行负责、“三包”等方式,落实质量承诺责任。

  6.8、本公司认真配合有关部门的日常巡查和市场检查,自觉学习食品安全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并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建议和顾客咨询投诉,完善售后服务措施,努力为所有消费者服务。

  7、不合格食品退市、召回制度

  7.1、为加强本公司食品质量管理,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活动,确保本公司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食品经营活动,销售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维护本公司声誉,特制定本制度。

  7.2、对不合格食品实施退市制度,是指对销售质量不符合国家、地方或者行业标准或有关要求,或存在其他安全卫生隐患的食品,采取停止销售,退出本公司的管理制度。

  7.3、下列食品为不合格食品,应停止销售,退出本公司:

  7.3.1、未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食品名称、净含量和固形物含量、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贮藏说明、产品执行标准、生产许可证号、质量等级等;

  7.3.2、预包装进口食品无中文标明的原产国的国名或者地区名以及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者经销商的名称和地址的;

  7.3.3、超过保质期或保存期的;

  7.3.4、经感官鉴别已经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7.3.5、容器包装污秽不洁、严重破损,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

  7.3.5、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

  7.3.6、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偷工减料的;

  7.3.7、使用非食用色素或其它非食用物质加工的;

  7.3.8、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在商品上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国际标准采用标志、防伪标志等质量标志等,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或使用绝对宣传用语的;

  7.3.9、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或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

  7.3.10行政监管机关公布属于不合格食品的;

  7.3.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存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

  7.4、本公司工作人员发现所销售的食品属本制度所列的不合格食品,应立即停止销售该食品,并采取下列措施:

  7.4.1、立即清点不合格食品,登记造册:时间、食品数量、生产者、产地、规格;

  7.4.2、将不合格食品撤出市场,并通知生产企业或供货方,本公司下游采购商,配合召回已售出食品,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7.4.5、供货商或生产者未到前,对退市食品做好装箱、包装处理,妥善保管,不得与合格食品混放;

  7.4.3、对有毒有害、腐烂变质的食品应交由有关部门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

  7.4.4、可能造成安全卫生危害的,立即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7.5、对已经出售的严重危害人体健康、人身安全的不合格食品:

  7.5.1、本公司选择能够覆盖销售范围的新闻媒体予以公告,或者在营业场所内公示,通知购货人退货,将不合格食品追回和销毁。

  7.5.2、通知本公司下游采购商配合召回已售出食品,将不合格食品追回和销毁。

  7.6、本公司工作人员应对本公司内的食品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不合格食品应立即停止销售,退出市场。

  7.7、本公司对消费者作出食品质量承诺,并在出售食品时向消费者提供购货凭证或商品质量信誉卡。

  8、食品购销台帐制度

  8.1、为加强本公司食品质量安全管理,保证上市食品质量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8.2、本公司内的相关工作人员必须建立食品进货台帐,并建立销货台帐。

  8.3、进货台帐如实记录购进食品名称、购货时间、规格(品种)、数量、供货方名称及其联系方式、检验检疫证明编号、相关检验报告的时间、食品质量保质期限等情况。

  8.4、销货台帐应如实记录销售食品名称、销售时间、规格(品种)、数量、购货方名称及其联系方式等情况。

  8.5、进货台帐和销货台帐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8.6、将进货票据、发票、检验报告等易于丢失的凭证在每次进货后及时粘贴于台账上。

  8.7、本公司确保在购进食品时,向供货方索取有关票证,并做好登记工作,对索取的票证分类建档,以保证食品来源渠道合法、质量安全。

  8.8、消费者有要求的,本公司在出售食品时,提供合法销售凭证,未能提供合法销售凭证的,提供商品质量信誉卡。

  8.9、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检查、检测的本公司食品质量信息内容,也须做好台帐登记工作:

  8.9.1、食品质量检查和检验、检测结果;

  8.9.2、不合格的食品质量情况;

  8.9.3、经多次检查、检验合格的和不合格的食品名录;

  8.9.4、其他需要登记备注的信息。

  9、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方案

  9.1、为了预防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及事故进一步扩大,保障消费者生命财产安全,落实食品安全环节的事故责任,进一步开展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9.2、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公司应主动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事故人员的抢救、就医工作,并做好医药费的安排工作;

  9.3、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企业法人应立即领导企业员工做好食品安全处置工作,分析造成事故的原因,立即停止问题产品的销售;

  9.4、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公司应全员努力,实行问题产品的召回制度,并通知各问题产品销售渠道,最大范围内防止事故扩大。对有毒有害、腐烂变质的食品应交由有关部门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

  9.5、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公司应勇于承担社会责任,对已经出售的严重危害人体健康、人身安全的不合格食品,公司选择能够覆盖销售范围的新闻媒体予以公告,或者在营业场所内公示,通知购货人退货,将不合格食品追回和销毁,并做好事故赔偿工作;

  9.6、事故处理后,公司应进一步分析事故原因,找出公司内部的问题,全员树立食品安全责任意识,完善产品采购、生产、包装、销售各环节责任机制,为下一轮经营做好准备;

  10、食品协议准入制度

  10.1、为规范食品经营管理,明确食品来源和责任,提高本公司的食品质量,确保食品消费安全放心,特制定本制度。

  10.2、本制度所称食品协议准入,是指本公司以协议方式与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食品质量合格的生产加工公司和管理规范的批发市场、大型批发商建立购销挂钩关系,明确供货主体和供货产品质量责任,建立优质食品进入本公司的快速通道,保障上市食品的安全。

  10.3、食品购销挂钩形式包括:场厂(场)挂钩、场地挂钩、户厂挂钩、户地挂钩等各种购销挂钩制度。

  10.4、本公司应当与供货方建立购销挂钩关系,签订购销合同,并使用规范的合同文本。在合同中订立产品质量保证及对不合格商品的召回、退货、赔偿和解除合同的条款。

  10.5、本公司工作人员应做好供货方的主体资格和产品质量的考察工作,审验供货方的经营资格,验明食品合格证明和食品标识,索取相关票证。应当检验检疫的,还应当向供货方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方签字或者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

  10.6、与本公司建立购销挂钩关系的食品,可简化准入手续,根据协议约定,凭证明供货方产品的票据进入本公司。

  10.7、本公司工作人员应加强对挂钩食品的质量查验,发现不合格产品,应立即停止销售。

  11、员工食品安全培训制度

  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如下:

  11.2、食品经营人员必须在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相关食品安全知识培训之后方可上岗;

  11.3、食品经营人员的培训包括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食品从业人员;

  11.4、定期组织食品经营人员培训,制定培训计划,每季度组织培训一次,每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0分钟,并做好相关培训记录;

  11.5、培训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北京市食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11.6、新招收的食品经营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后方可上岗;

  11.7、建立从业人员培训档案,将培训时间、内容等记录归档。

  12、食品检查、存储、运输制度

  12.1、食品检查制度

  12.1.1、建立食品卫生检查监督小组,定期、不定期对本公司进行卫生检查和环境卫生检查;

  12.1.2、把好食品采购、进货关,不准采购霉变、有毒、有害或无证不合格的食品,确保所购食品卫生安全;

  12.1.3、对储存食品应进行冷藏保鲜,无需保鲜的食品应做到离地隔墙,分类堆放整齐,先进先用、用前检查有无变质变味;

  12.1.4、检查结果应有记录,有汇报,查出问题立即解决,并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12.2、食品存储制度

  12.2.1、食品储存有专门的食品库房,进出食品有登记;

  12.2.2、库房周围保证无污染源;

  12.2.3、库房配备专职人员定期进行打扫,定期通风换气,定期查看是否有超期食品,如有及时处理;

  12.2.4、冷藏食品配有专用的冰箱、冰柜;

  12.2.5、食品储存配有专用的消毒设备,随时对储存的工具、容器等进行洗刷消毒;成品码放时,与地面、墙壁保持一段距离,便于通风,定期检查记录。

  12.3、食品运输制度

  12.3.1、运输工具符合卫生要求;

  12.3.2、运输时避免强烈震荡、撞击,轻拿轻放,防止损伤;不与有毒有害物品混装、混运。

  企业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7

  第一条为营造良好的食品安全消费环境。保障消费者的食品消费安全、树立诚实守信的商业形象。自觉接受社会和消费者的监督、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制度本制度。

  第二条营造温馨购物环境,接待顾客礼貌、热情、热心、耐心、周到。

  第三条保持店容店貌整洁、商品分类存放、摆放整齐有序。

  第四条严格执行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制度、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严禁不合格食品上市。

  第五条认真履行进货食品查制度,查验食品质量及来源、建立进货台帐,做到台帐与进货凭证相符。

  第六条实行食品售前检查制度、食品上柜销售前要检查质量和食品外观,谢绝不合格食品上柜销售。

  第七条食品实行明码标价、标签内容真实明确,价格合理、计量准确。

  第八条所经销食品符合国家食品卫生标准,不经销有害有毒、污染、变质、过期食品;不经销假冒伪劣食品,以次充好,以劣充优食品;不经销无厂名、厂址、无生产日期、无保质日期的`食品

  第九条对食品自检中发现和工商机关监测或行政执法机关公示的不合格食品、及时清理下柜。

  第十条凡顾客购买食品出现质量问题,可凭发票按国家有关食品售后服务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如果违背承诺给消费者造成直接损失、本单位负责赔偿。

  第十二条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认真做好消费投诉工作,积极配合工商机关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企业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8

  第一条为了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防止不合格食品进入消费环节、切实加强食品安全管理,确保顾客消费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建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健全检测工作制度,配备专职检验人员,实行定人、定岗、定责。检测工作实行日抽检制度,检测结果按产品类别分别建档,建立监测数据档案。

  第三条建立良好的自律经营模式,实行食品自检与送检相结合制度。对季节性食品、热销食品、重要食品、加强食品自检。同时邀请工商、产品质量检验部门,加强抽检,检验不合格的,不允许上柜销售。

  第四条在市场或超市醒目位置设立“食品安全管理公示栏”,将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自检抽检等食品安全有关信息,服务指南等实行公示。

  第五条建立和完善食品质量检测设备及条件,对进入市场销售的食品质量实行自行检测。

  第六条进入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标准,否则禁止进入市场。

  第七条自行检测的重点食品为肉类、蔬菜、水产等鲜活食品,散装食品,易污染的食品,豆、奶制品、饮料等食品。

  第八条自行检查、检测确定的有毒有害、污染、变质、过期、不合格食品或者无厂名厂址、无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无合格证食品、劣质食品、冒牌食品等不合格食品,不得入市场销售。

  第九条加大食品质量日常检查、清理和自行检测工作,做好详细登记,确定为不合格食品,采取食相应的控制措施、同时,报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监督,严格防止进入流通环节。

  企业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9

  第一条为了严把上市食品质量准入关,切实保障入市食品质量安全,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上市食品必须符合国家食品卫生标准。

  第三条食品供应商必须取得国家认定的合法资质证、照。

  第四条依照《合同法》规定,依法与食品供应商签订《食品准入协议》,明确协议准入品种、数量、规格、质量、供应时间、地点、双方建立义务及违约责任等条款。

  第五条食品供应商所提供的`肉类。蔬菜等生鲜食品实行“场厂挂钩”、“场地挂钩”等协议准放制度,引进信誉高、质量硬、品牌响的供应商,提升上市食品质量安全度,从源头把好食品质量关。

  第六条食品供应商必须对所供应食品质量安全负责,出现质量问题,将依照《食品准入协议》,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七条对违反《食品准入协议》质量条款,供应不合格食品的供应商,依照《合同法》及协议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解除合同,取消其入场销售店饿资格。

  企业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10

  第一条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次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食品退市制度,是指对因质量问题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食品,采取暂停销售、撤柜、召回、销毁等措施推出市场的制度。

  第三条食品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清退出场;

  (一)食品质量抽查中,经检查为不合格的;

  (二)有毒有害、腐烂变质、污*不洁;

  (三)包装破损造成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

  (四)使用非食用色素或其他非食品物质加工的;

  (五)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偷工减料;

  (六)侵犯商标专用权或其他知识产权的;

  (七)国家禁止买卖的和明令淘汰的食品;

  (八)不符国家食品安全、卫生、环保、计量等法规规定的食品;

  (九)超过国家保持期或者保存期限的;

  (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经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

  (十一)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在食品商伪造或者冒用认真标志,名优标志、防伪标志等标志的;对食品质量作引入误解的虚假表示或者食用绝对化宣传用语的;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应推出流通领域的;

  第四条通过食品自检、送检、受理消费者投诉发现以及其他行政机关公布的,属于第三条规定情形的食品,采取有效措施将该食品清理出场。

  第五条实行协议准入的食品经营者,违反本制度规定,将依照双方协议约定实行清退。

  第六条退市的食品需要重新入市的,必须依照检验合格后,方可重新进入流通领域销售。

  第七条积极配合行政执法部门加强食品质量监管。

  对不合格火存在安全隐患的食品,立即停止销售,及时采取措施:A,清点不合格食品登记造册,如实报告工商部门;B,将不合格食品做下架处理;C,在经营场所或媒体发布召回公示;D,通知生产单位对不合格食品依法处理;E,对有毒有害、腐烂变质的食品由有关部门监督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

  企业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11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食品进、销、存全过程的监督管理,规范工作程序,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食品进销台帐实行专人负责。

  第三条食品经销台帐要全面反映食品进销存情况及某一单项品种的每日进销情况。

  第四条对进销的食品应当建立进销台帐。主要包括食品名称、商标、规格型号或批号、进货数量、进货日期、生产日期、有效期、进货凭证编号或发票编号、供货单位和生产单位等内容。

  第五条建立台帐的食品范围:主要与人们生活紧密相关的粮食制品、;卤制品、猪肉、蔬菜、水产品、乳制品、豆制品、酒、饮料、儿童食品、保健食品等,第六条在购进食品时,向供货方索取能够证明食品质量和来源的证件、发票或单据、如:食品质量检验证明、合格证等,以备查验。

  第七条建立台帐,不得弄虚作假,少填漏报。

  第八条对未记入台帐的`食品,来源不清,质量不明的不得上柜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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