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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担保申请书

时间:2022-08-24 04:02:09 申请书 我要投稿

解除担保申请书集锦5篇

  在当今社会高速发展的今天申请书出现的次数越来越多,通过申请书,我们可以提出自己的请求。我们该怎么写申请书呢?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解除担保申请书5篇,欢迎阅读与收藏。

解除担保申请书集锦5篇

解除担保申请书 篇1

  申请人:XXX,联系电话1582762XXXX。

  担保人:XXX

  申请事项:请求对担保人杨WPIAG292保时捷小型越野客车进行解封。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诉高民间借款纠纷一案,业经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审理终结。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向法院申请诉讼保全,担保人用其拥有的型号为WPIAG292保时捷小型越野客车为申请人财产保全提供了担保。

  20xx年3月31日,新洲区人民法院作出(20xx)鄂新洲邾民商初字第0000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高燕共同偿还申请人借款364,000元及利息义务,担保人无需再承担担保义务。为此,特请求法院对担保人杨WPIAG292保时捷小型越野客车进行解封。若在执行过程中确有提供担保的必要,申请人愿意用其它财产另行担保。

  此致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担保人:XXX

  日期:20xx年X月XX日

解除担保申请书 篇2

  申请人:

  地址: 电话:138xxxxxx

  法定代表人: 职务:董事长

  申请请求:请求贵院依法作出裁定,解除对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措施。

  事实及理由:

  20xx年3月3日,建筑设计研究院对申请人提起诉讼及财产保全,贵院作出(20xx)海民一初字第102号裁定:冻结申请人在支行的账户存款柒拾万元,账号为:xxxxxx15.现申请人依据相关的法律规定提供担保并向贵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担保财产:等值货币担保700000元(柒拾万元)人民币,存放于贵院作为担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5条、第251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的若干规定》第14条、第15条之规定,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财产保全。

  在民事诉讼的判决作出以前,申请人并不一定败诉,因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同样应受法律的保护,申请人不应该承担因财产保全而带来的损失。财产保全措施的目的`是保障将来的判决能够得以顺利执行。申请人如果提供了相应的担保,就不会影响将来判决的执行。因而,在这种情况下,为了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应该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xx年5月29日

解除担保申请书 篇3

  XXX人民法院:

  申请人: XXX

  法定代表人:XXXX

  地址: XX市XX小XX栋XX单元XX号

  被申请人: XXX

  法定代表人: XXXX

  地址:XX市XX小XX栋XX单元XX号

  请求事项:

  一、解除XXX第2344号民事裁定书确认的财产保全事项。 二、请求退回提供财产保全担保的存折。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贵院受理后,接受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交账号为XXX、户名为XX、开户行为XXX的存折进行财产保全担保。

  贵院以XXX第234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财产保全申请。

  现因申请人须取回提供担保的`存折,特申请贵院解除被申请人财产的查封冻结,请予准许。

  此致

  XXX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日期:20xx年X月XX日

解除担保申请书 篇4

  申请人: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地址: 电话:138xxxxxx

  法定代表人: 职务:董事长

  申请请求:请求贵院依法作出裁定,解除对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措施。

  事实及理由:

  20xx年3月3日,建筑设计研究院对申请人提起诉讼及财产保全,贵院作出(20xx)海民一初字第102号裁定:冻结申请人在支行的账户存款柒拾万元,账号为:xxxxxx15。现申请人依据相关的法律规定提供担保并向贵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担保财产:等值货币担保700000元(柒拾万元)人民币,存放于贵院作为担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5条、第251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的若干规定》第14条、第15条之规定,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财产保全。

  在民事诉讼的判决作出以前,申请人并不一定败诉,因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同样应受法律的保护,申请人不应该承担因财产保全而带来的损失。财产保全措施的目的.是保障将来的判决能够得以顺利执行。申请人如果提供了相应的担保,就不会影响将来判决的执行。因而,在这种情况下,为了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应该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0xx年5月29日

解除担保申请书 篇5

  申请人:王XX,女,白族,1983年07月16日生,住云南省大理州大理市下关镇XX路XX号11栋3单元2楼2号,身份证号码532901XXXXXXXX,手机:139872XXXXX.

  委托代理人:马培杰,云南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13508724904.

  被申请人:张XX,男,白族,1971年12月07日生,云南省大理市人,住大理市经济开发区XXXX职工宿舍3栋4单元202室,身份证号码532901XXXXXX,联系电话138872XXXXX,0872-23XXXXX.

  请求事项:申请撤销(20xx)民保字第23号民事裁定书确认的保全事项。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离婚纠纷一案,贵院受理后,接受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依法作出(20xx)。民保字第23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的.下列财产进行保全:

  1、定期存单:账户XXXXXXXXXXXXXXX,存款200000.00(二十万),建行大理南诏分行开户;

  2、活期账户:建行大理南诏分行开户,存款300000.00元(三十万),卡号6227XXXXXXXXXXXXXX,账号XXXXXXX;

  现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愿和好,经协商一致愿意继续维持婚姻关系,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依法申请撤诉。特申请贵院解除对上述二项财产的查封冻结,请予准许,谢谢。

  此致

  XXX人民法院

  申请人:

  二0XX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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