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申请书12篇
在现在的社会生活中申请书应用范围广泛,申请书可以使我们的愿望得到合理表达。为了让您不再为写申请书头疼,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公示催告申请书,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公示催告申请书1
申请人:(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
请求事项:
申请公示催告,宣告ΧΧ无效,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事实和理由:
Χ年Χ月Χ日,申请人ΧΧΧ(写明事情起因、经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应向支付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支付人所在地属你院管辖,现向你院提出上述请求,请依法判决。
此致
ΧΧ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公示催告申请书2
申请人:xxXX有限公司,住所地xx市XX区XX号。
法定代表人:xx,总经理。
(个体工商户,表述为:xx,男,X年X月X日出生,X 族,
XX业主,现住xx市XX区XX号。)
电话:159 xxxx 7909
申请事项:
申请公示催告,宣告ΧΧ票据无效。
事实和理由:
20xx年X月X日,申请人XXX。(注明:取得票据的事实、 丧失票据的有关情况。特别写清楚该票据票据种类、票据号码、票面金额、出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票据支付银行等具体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特向你院申请办理公示催告,宣告该票据无效。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个人签字、单位盖章)
20xx年X月X日
公示催告申请书3
申请人: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请求事项
申请人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为人民币贰万整一张因遗失,请求予以公示催告。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持有出票日期为20xx年X月X日,收款人为天台县金鹏怡达仪表有限公司,出票人为;宁波市龙嘉摩托车有限公司,付款行为中信银行宁波慈溪支行的`银行承兑汇票汇票票面金额为人民币贰万整一张,汇票到期日为20xx年X月X日,票号为____。20xx年X月X日不慎遗失这张汇票(详见附件)。
我公司是这张汇票的合法持有人,对这张汇票不会有其它利害关系主张权利。
为此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93条之规定特向你院申请公示催告,请求你院迅速中信银行宁波慈溪支行停止支付同时发出公告限期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并在公示催告期满时作出判决,宣告这张汇票无效。
证据材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1份
二、企业代码证1份
三、法定代表人证明书1份
三、银行承兑汇票1份
此致
XX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20xx年X月X日
公示催告申请书4
申请人:XXX有限公司,住所地:XXXX,电话:XXXX
法定代表人:XXX,XXX职务。
申请事项:
申请公示催告,宣告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事实和理由:
XX年XX月XX日,申请人从xxx有限公司取得银行承兑汇票一张(该票据为银行承兑汇票、票据号码、票面金额万元、出票人有限公司、持票人有限公司、票据支付银行平安银行**分行),年月日申请人工作人员将该票据遗失,经多方查找目前仍未找到,为保证票据安全,维护自身利益。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特向你院申请办理公示催告,宣告该票据无效。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有限公司
XX年XX月XX日
公示催告申请书5
申请人:xxx ,法定代表人:xxx ,地址:xxx
申请事项:
要求法院公示宣布中国银行浦江县月泉路支行开具的中国银行本票无效。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于20xx年4月28日在中国银行某某支行开具了本票一张,申请人是某某,收款人是某某,票据金额为30万元。该票据不慎被盗。申请人已向某某县公安局报案。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特向某某县人民法院提出公示催告申请,请求法院受理后立即通知中国银行某某县月泉路支行停止支付。望法院予以受理为盼。
致某某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某某有限公司
XX年X月XX日
公示催告申请书6
申请人:无锡市申志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堰桥工业园区堰丰路38号
法定代表人:潘志明
申请事项:
申请人持有的票面金额为伍万元整的台州银行的'汇票一张遗失,请求予以公示催告,宣告该汇票无效,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事实与理由:
无锡市锡丰密封件有限公司因欠申请人货款,于20xx年7月22日出具银行承兑汇票一张,该汇票的出票人是浙江嘉隆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收款人为申请人(无锡市申志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付款人为台州银行,付款到期日为20xx年10月 02日,该票据出具后没有背书转让。20xx年7月25日,申请人发现该票据丢失。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依法申请贵院办理公示催告手续,并于公示催告期满后,作出除权判决,依法确认申请人有权向付款人请求付款。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无锡市申志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20xx年7月31 日
公示催告申请书7
申请人:浙江z锯床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缙云县工业园1号。
法定代表人z,董事长。电话:
申请事项:对z恒宇润信经贸发展有限公司出票的出票金额为2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请求予以公示催告,宣告该汇票无效,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事实和理由:申请人持有由z恒宇润信经贸发展有限公司出票,由泉州z机械有限公司背书给申请人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不慎该承兑汇票遗失,公司职工多人可以证明,申请人已报了案,最后背书人泉州z机械有限公司也已出具了证明(详见相关证明)。汇票出票日期:20xx年11月27日;出票人:z恒宇润信经贸发展有限公司;最后背书人:泉州z机械有限公司;付款行:齐鲁银行;付款行地址:z市顺河街176号;出票金额:20万元人民币;票号:04724231;汇票到期日:20xx年4月27日(详见该银行承兑汇票复印件)。
基于上述事实,申请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95条规定,特请求人民法院对该汇票予以公示催告,并在公告期满,无人申报权利时作出除权判决宣告该汇票无效,以便申请人及时向汇票支付人兑付入帐。
此致
z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浙江z锯床股份有限公司
公示催告申请书8
申请人(单位):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
申请人于_____年____月_____日在_______处因银行承兑汇票遗失,申请公示催告。
该票由______银行____________支行(分理处、信用社)于____年__月___日签发,票号码:_________,金额_________元。
付款单位: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
收款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
背书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法院
申请人(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公示催告申请书9
申请人:____________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______市______区______大道_____号。
法定代表人:钱______职务:总经理电话:_______________申请事项:
对______经济贸易有限公司现金支票一张给予除权判决。
事实与理由: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我公司会计在办理______经济贸易有限公司所给付的1张现金支票(开户行:中国银行______支行______分理处;支票号:8431279,票面金额:6万元;发票人:______经济贸易有限公司;背书人:____________有限责任公司)提现的'路上,该支票被盗此事实有随行的我公司工作人员王______证明,______经济贸易有限公司会计李______、刘______亦可证明该款项尚未从该公司账上消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93条的规定,现向你院提出上述请求,请依法判决。
此致
______市______区人民法院
公示催告申请书10
申请人:xx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xx市xx区xx大道xx号。
法定代表人:钱xx职务:总经理电话:xx申请事项:
对xx经济贸易有限公司现金支票一张给予除权判决。
事实与理由:
20xx年xx月xx日,我公司会计在办理xx经济贸易有限公司所给付的1张现金支票(开户行:中国银行xx支行xx分理处;支票号:8431279,票面金额:6万元;发票人:xx经济贸易有限公司;背书人:xxxx有限责任公司)提现的路上,该支票被盗此事实有随行的'我公司工作人员王xx证明,xx经济贸易有限公司会计李xx、刘xx亦可证明该款项尚未从该公司账上消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93条的规定,现向你院提出上述请求,请依法判决。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公示催告申请书11
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职务:
单位地址: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职务联系电话申请事项:
申请公示催告案: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于20xx年X月在___因____丢失汇票/支票___张,支付银行全称为____
出票人名称为_____
收款人名称为_____
票据号码为____
票面金额为____
出票帐号为____
现向法院申请办理公示催告,宣告该票据无效。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xx年X月X日
公示催告申请书12
申请人:山东YYYYY有限公司
住所地:
法人代表:
申请事项:
对票号为3130005224788888的银行承兑汇票进行公示催告;并在公告期满,无人申报权利时作出除权判决宣告该汇票无效。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山东YYYYY有限公司因与出票人山东省XXXXX有限公司购销业务往来,取得票号为3130005224788888的银行承兑汇票,出票日期为贰零xx年零壹月壹拾伍日(20xx年01月15日),出票人全称为山东省XXXXX有限公司;出票人账号为80255-02-0035064-9,收款人为山东YYYYY有限公司,出票金额为壹佰伍拾万元(150万元)整,汇票到期日贰零xx年零柒月壹拾伍日(20xx年07月15日)。付款行全称为青岛银行,地址:青岛市香港中路68号。现因申请人原因,不慎将票据遗失。
基于上述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特请求人民法院对该汇票予以公示催告,并在公告期满,无人申报权利时作出除权判决宣告该汇票无效。
此致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山东YYYYY有限公司
二0XX四年二月十二日
附:
1、山东YYYYY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
2、法定代表人证明书,身份证复印件
3、票据复印件(两面)
4、授权委托书
5、申请人是票据合法的`最后持有人的依据:各个前手的连续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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