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缓执行申请书集合6篇
在经济飞速发展、人们往来越来越密切的今天,申请书使用的情况越来越多,不同的使用场景有不同的申请书。一起来参考申请书是怎么写的吧,以下是小编整理的暂缓执行申请书6篇,欢迎大家分享。
暂缓执行申请书 篇1
申请事项:
请求贵局暂缓执行莆公城(某某)行罚决字[20xx]001x1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拘留决定。
申请理由:
申请人因涉嫌盗窃他人财物被贵局作出行政拘留十五天的处罚决定。但根据本案的事实情况,申请人认为莆公城(某某)行罚决字[20xx]001x1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为此,申请人已向XX市公安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鉴于行政拘留是一种剥夺人身自由的处罚,如果复议期间继续执行,那么复议结果将失去意义,给申请人造成的损失也将无法弥补。为此申请人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恳请贵局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申请人愿依法提供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请予批准。不胜感激!
此致
XX市公安局城厢分局
申请人:李某某
20xx年月日
暂缓执行申请书 篇2
AAA母子诉私立青岛智荣中学等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的申请申请人BBB男19xx年2月22日生,BBB诉私立青岛智荣中学系等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原告。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20xx年10月由AAA组织并租用车辆,BBB一家三口与其他几十人(包括AAA母子)赴莱州等地旅游,10月4日在莱州市遭遇车祸,致BBB一家三口均伤,BBB伤情严重,经市南区法院委托为伤残八级,同车伤者达十数人,其中也包括此次旅游的组织者AAA及其母。20xx年4月BBB以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将车辆所有者私立青岛智荣中学、驾驶员和与之相撞的莱州车辆车主驾驶员及保险公司等诉至青岛市市南法院,主审法官为许毅,本案定于20xx年1月17日开庭。此次旅游的组织者AAA及其母也以私立青岛智荣中学等为被告,诉至市南法院诉求赔偿,但同一交通事故的不同受害人虽诉至同一法院同一庭,但由不同的法官审理。最近BBB获悉,AAA人身伤害赔偿案已审结,进入执行程序。BBB认为暂且不论AAA是发生事故的这次旅游合同的.发包方。仅就统一起交通事故受害人起诉的是相同几个被告,诉求和事实与理由基本一致,但是审判虽由不同法官审理,但执行应当同步,这样就可以在遇到被执行人用以赔偿的保险费用和财产不能满足法院判决的情况下,才能合理分配,达到公平公正的要求,也能节省法院的执行资源。
特此申请
申请人BBB
20xx年12月9日
暂缓执行申请书 篇3
申请人:XX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
委托代理人:XXX
申请人:XX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
委托代理人:XXX联系电话:XXXX
被申请人:XX
请求事项
恳请人民法院暂缓执行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南民二终字第196号民事判决内容。
事实及理由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南民二终字第196号民事判决内容现已生效,尽管申请人对判决内容仍持有异议,但申请人深知不能拒绝贵院的`执行要求。只是申请人应企业多位在职员工的强烈要求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已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诉请,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立案庭已对本案立案。另外,被申请由于难于找寻,申请人唯恐再审之后难于要求其履行执行回返之类的义务,为此,申请恳请基层人民法院对本案给与一个月期限的暂缓执行期。
此致
敬礼!
XXXX人民法院执行局
申请人:XXXX
暂缓执行申请书 篇4
申请人:XXX,男,汉族,19XX年X月X日生,住XX省XX县XX乡X村X号。
申请请求
请求暂缓执行XX公安局X公(大)行罚决字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拘留决定。
事实与理由
20xx年7月25日XX县公安局作出X公(大)行罚决字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申请人行政拘留十日。现申请人依据法律的.规定,向XX市公安局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请求贵局暂缓执行X公(大)行罚决字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拘留决定,恳请贵局予以批准。
此 致
XX县公安局
申请人:
二零xx年七月 日
暂缓执行申请书 篇5
申请人:XX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
委托代理人:XXX
联系电话:XXXX
被申请人:XX
请求事项恳请人民法院暂缓执行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南民二终字第196号民事判决内容。事实及理由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南民二终字第196号民事判决内容现已生效,尽管申请人对判决内容仍持有异议,但申请人深知不能拒绝贵院的执行要求。只是申请人应企业多位在职员工的强烈要求于20xx年12月15日已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诉请,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立案庭已对本案立案。另外,被申请由于难于找寻,申请人唯恐再审之后难于要求其履行执行回返之类的义务,为此,申请恳请基层人民法院对本案给与一个月期限的'暂缓执行期。
此致
XXXX人民法院执行局
申请人:XXXX
暂缓执行申请书 篇6
申请人:xxx,女,汉族,1975年10月14日出生,身份证号:2323301975101420xx,住xx市沙依巴克区克拉玛依东路北巷4号2号楼3单元202室。
委托代理人:王涛,新疆鹏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新疆大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xx市天山区建设路16号。
法定代表人:张克亮,该公司经理。
xx仲裁委员会于20xx年1月18日作出的'乌仲调字第294号系生效法律文书,申请人据此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乌中执字第97号裁定:
一、位于xx市光明路58号金碧华府A01号商铺的房产归申请人所有;
二、申请人应持本裁定书到房产部门办理所有权手续。目前,位于xx市光明路58号金碧华府A01号商铺的所有权发生争议,权属不明。故申请人特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贵院申请暂缓执行本案。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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