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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会见申请书

时间:2022-07-23 08:01:19 申请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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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会见申请书7篇

  随着时代在进步,我们每个人都可能要用到申请书,利用申请书我们可以表达自己的愿望和诉求。相信大家又在为写申请书犯愁了吧!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律师会见申请书,欢迎大家分享。

律师会见申请书7篇

律师会见申请书1

  [ ] 第 号

_______________公安局(或人民检察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30条的.规定,我所__________________律师拟前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会见_________________案的在押犯罪嫌疑人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________时。

  特此申请,请予批准与安排。

  律师事务所(章)

  年 月 日

  注:本函用于侦查阶段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前,向公安、检察机关递交的函件。

律师会见申请书2

  [ ] 第号

_______________公安局(或人民检察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96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30条的规定,我所__________________律师拟前往______________________会见_________________案的在押犯罪嫌疑人___________。时间: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______时。特此申请,请予批准与安排。

  律师事务所(章)

  年 月 日

  注:本函用于侦查阶段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前,向公安、检察机关递交的`函件。

律师会见申请书3

xxxx公安局(或人民检察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96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30条的规定,我所xxxxxx律师拟前往xxxxxx会见xxxxx案的在押犯罪嫌疑人xxxxx。

  时间:xxxx年xx月xx日xx时。

  特此申请,请予批准与安排。

  申请人:xxx

  20xx年x月x日

律师会见申请书4

  申请人:江苏封强律师事务所律师通讯地址:江苏省昆山市前进东路888号弘基财富广场5幢5单元

  联系电话:申请事项: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申请理由:犯罪嫌疑人因涉嫌一案被拘留(逮捕)。我接受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家属)的聘请,担任其辩护人,现拟会见该在押犯罪嫌疑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提出申请,请予以许可。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x

  20xx年x月x日

律师会见申请书5

  ( )封刑辩字第 号

  申请人:江苏封强律师事务所 律师 通讯地址:江苏省昆山市前进东路888号弘基财富广场5幢5单元

  联系电话: 申请事项: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 申请理由:犯罪嫌疑人 因涉嫌 一案被拘留(逮捕)。我接受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家属)的聘请,担任其辩护人,现拟会见该在押犯罪嫌疑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提出申请,请予以许可。 此致

  申请人:

律师会见申请书6

XX花市律师协会维权委员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除“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外,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无需侦查机关许可。尽管如此,某些地区的公安机关却罔顾法律规定,随意侵害律师会见权,要求律师会见必须得到办案单位的批准。实践中,该项“土政策”的效力凌驾于法律之上,我市律师已经屈服。

  XX年XX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要求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保障律师各方面的`执业权利,不得阻碍律师依法履行辩护、代理职责。对于律师会见权,第七条第二款明确规定:“看守所安排会见不得附加其他条件或者变相要求辩护律师提交法律规定以外的其他文件、材料,不得以未收到办案机关通知为由拒绝安排辩护律师会见……”。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出台后,公检法等机关应当在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推动依法治国方面前进一大步。但是,本律师于XX年XX月XX日办理一件普通刑事案件时,得知会见仍需公安机关批准。并且,由于承办警官外出,无人办理“批准”手续,导致律师无法在法律规定的48小时之内会见。《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看上去很美,如果不能贯彻落实,只能再次印证“不能实施的法律不过是一张废纸”。

  本律师的遭遇并非个例,实践中因承办警官、或者警队领导外出,导致律师多次寻人不遇,或者找到承办警官却被推诿的情况时有发生。公安机关事务十分繁杂,律师会见需承办警官及警队领导签字,将给警官增加诸多工作量;另外,在办案警官外出的情况下律师无法办理会见手续,会见权也不能及时实现。鉴于《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水土不服,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建议律师会见手续由公安机关的法制处(科)“批准”、而不由承办警官及警队领导“批准”,以减少不必要的矛盾、保障嫌疑人的基本诉讼权利。

  由于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难”属于难以解决的顽疾,系刑辩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必然会遭遇的普遍性问题,为此,将该情况向XX花市律协维权委员会作出反映,并提出关于办理会见手续的合理化建议。请求市律协维权委员会启动制度性维权程序,酌情维护我市律师的合法执业权利。

申请人:市律协理事XX

市律协维权委员会秘书

  XX年XX月XX日

律师会见申请书7

xxxx公安局(或人民检察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30条的规定,我所xxxxxx律师拟前往xxxxxx会见xxxxx案的在押犯罪嫌疑人xxxxx。

  时间:xxxx年xx月xx日xx时。

  特此申请,请予批准与安排。

  申请人:xxx

  20xx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