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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规章制度(通用5篇)
在社会一步步向前发展的今天,制度对人们来说越来越重要,制度是指一定的规格或法令礼俗。什么样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监事会规章制度(通用5篇),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监事会规章制度1
1、由于公司股东分散,专业知识和能力差别很大,参与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机会和渠道有限。为了防止董事会、经理滥用职权,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就需要设置这种专门监督机关,代表股东行使监督职能;
2、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3、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会成员通常应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但一些国家允许法人担任监事。我国《公司法》规定,监事的积极和消极任职资格与董事相同,但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4、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责。监事会成员的卸任与免职的原因和方法与董事基本相同,即监事在任期届满时自然卸任。监事还可能因丧失任职资格而被解除职务;
5、监事会是通过公司职工进行民主选举产生的,并且需要满足规定的条件才能被选举,但公司董事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每届监事任职三年,三年后进行重新选举,历届监事可以再次被选举,并且在选举后可以再次任职。
综上所述,企业监事会制度主要涉及具体的监管内容、除此之外,监事会还具有重要的作用,包括对股东的利益进行保护,防止董事会独断专行。其次,能够对公司和股东的财产安全等合法权益进行保护。但是,值得注意的是,一切具体细节仍需要以实际为准。
监事会规章制度2
1、监事会的职权
《公司法》规定监事会的职权主要包括:检查公司财务;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行为进行监督,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制止,并要求改正,有权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向股东会会议提出议案;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2、监事会的组成
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会成员不得低于3人,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且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产生。
3、监事的任职条件和任期
监事的任职条件与前述董事的任职条件一样,都规定在《公司法》第147条。另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值得注意的是,《公司法》对于监事任期的规定与董事任期的规定有明显的不同,强制规定为“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公司章程不能另行规定。但对于监事的任职届数,与董事一样,可以由公司章程自行规定。
4、监事会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公司法》明确规定,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监事会应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除此之外,其他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都可以由公司章程进行规定。
由于制度、体制、观念等方面的原因,监事会在我国未能发挥其应有的价值功效,甚至于产生监事会虚化现象。需要通过体制的改革、立法的完善来不断增强监事会的独立性、重要性,使监事会真正有效地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监事会规章制度3
一、监事会由3人组成(或设1名执行监事),设监事长1人。监事会成员(执行监事)由社员(代表)大会在本社社员中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合作社理事长、理事、经理和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二、监事会(执行监事)职责。
1、监督理事会对社员(代表)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2、监督检查本社的生产经营业务情况,负责本社财务审核监察工作;
3、监督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成员和经理履行职责情况;
4、向社员(代表)大会提出年度监察报告;
5、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6、提议召开临时社员(代表)大会;
7、代表本社负责记录理事与本社发生业务交易时的业务交易量(额)情况;
8、履行社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三、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监事长因故不能召集会议时,可以委托其他监事召集。
四、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出席方能召开。重大事项的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同意方能生效。
五、监事会所议事项要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也要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
监事会规章制度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公司治理,强化监事会的监督职能,保证监事会对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履职的有效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商业银行公司治理》、《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监事会工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XXYH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银行监事会设立监事会履职尽职监督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监事会履职尽职监督委员会是监事会按照监事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及其成员履职尽职情况进行监督,对监事会负责。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监事会履职尽职监督委员会由本行监事组成,委员人数不得少于三人。
第四条监事会履职尽职监督委员会委员由监事会主席或者全体监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监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监事会履职尽职监督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负责召集委员会的活动。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责时,应指定一名委员代行其职责。主任委员未指定时,由半数以上委员推举一名委员代行其职责。
第六条监事会履职尽职监督委员会任期与监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委员在任期内不再担任监事职务的,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监事会根据本规则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履职尽职监督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事会决定予以更换:
(一)本人提出书面辞职申请;
(二)任期内严重渎职或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本工作规则的规定;
(三)监事会认为不适合担任的其它情形。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八条监事会履职尽职监督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
(一)拟订对董事会、高级管理层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职尽职情况进行监督的实施方案,提交监事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提出对董事会、高级管理层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职尽职情况的监督意见,并向监事会提出建议;
(三)根据需要,审阅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审计方案和报告,并向监事会提出建议;
(四)就股东代表监事、外部监事、监事会各专门委员2会人选向监事会提出建议;
(五)拟定监事的考核办法,组织对监事的业绩考核,并向监事会提出建议;
(六)研究处理董事会、高级管理层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告知或提供的有关事项或文件资料;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监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监事会履职尽职监督委员会根据自身职责,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和监事会确定的工作任务,研究确定行使履职尽职监督职权的具体工作方案。
第十条监事会履职尽职监督委员会对监事会负责,并向监事会报告工作。履职尽职监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监事会审议决定。经监事会决议通过后,由履职尽职监督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监事会办公室及其他与监事会履职尽职监督委员会会议审议事项相关的部门负责拟订提交审议的议案及相关背景资料等会议文件。相关人员和部门应接受监事会履职尽职监督委员会就该委员会职责范围内事务提出的质询,承办其交办的专项工作。
第四章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监事会履职尽职监督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至少于会议召开两日前通知全体委员。
第十三条监事会履职尽职监督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四条监事会履职尽职监督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并通过通讯方式表决形成决议。
第十五条监事会履职尽职监督委员会委员应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出席委员会会议,对所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委员确实无法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委员的权利。委员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表决权。
第十六条监事会履职尽职监督委员会会议可邀请本行非该委员会成员的监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
第十七条必要时,履职尽职监督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其合理费用由本行支付。
第十八条监事会履职尽职监督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委员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会议记录由监事会办公室保存。
第十九条监事会履职尽职监督委员会委员应当在会议决议上签字并对决议承担责任。会议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委员可以免除责任。
第二十条监事会履职尽职监督委员会会议通过的方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监事会。
第二十一条出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二十二条监事会办公室承担履职尽职监督委员会的会议通知、会务组织、议案提交和协调、督办等日常工作。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规则未尽事宜依据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与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本规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本规则由本行监事会制定、解释和修订。
自监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监事会规章制度5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公司、股东和职工的合法权益,完善公司内部监督机制,保证公司监事会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义务,依据公司章程,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公司监事会是公司内部的监事机构,其工作报告由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三条公司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一名。
二、监事会的职权与义务
第四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检查、审核董事会决议落实情况和公司经营行为;
(二)随时了解公司的`财务状况,定期审查账册文件,并有权要求董事会向其提供情况;
(三)审核董事会编制的提供给股东会的各种报表,并将审核意见向股东会报告;
(四)当董事、总裁执行公司职务时,对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以及从事登记营业范围之外的业务,有权通知其停止行为;
(五)当董事、总裁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董事和总裁予以纠正;
(六)必要时(公司出现重大问题时)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七)监事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
(八)当公司与董事间发生诉讼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代表公司作为诉讼一方处理有关法律事宜;
(九)当董事自己或董事关系人与本公司有交涉时,代表公司与董事进行交涉;
(十)当调查公司业务及财务状况、审核账册报表时,代表公司委托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中介机构;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五条监事会必须对公司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二)对公司承担不得逾越权限的义务;
(三)监事不得从事与公司竞争或损害公司利益的活动。
三、监事会会议
第六条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主席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可委托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七条监事会会议的召集,应在会议召开三日前通知各监事;但遇紧急事情时,可以随时召集。通知一般以书面形式进行,并载明召集事由和开会时间、地点。
第八条监事开会时,原则上监事应亲自出席。若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监事可以委托其他监事代理出席。委托时应出具委托书,委托书要明确授权范围,一个代理人以受一人委托为限。
第九条监事会会议实行合议制,每个监事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十条监事会议决议,应有出席监事1/2以上同意。赞成票与反对票相等时,会议主席可增加一票表决票。
第十一条监事会会议应做成议事记录。议事记录应记载会议的时间、场所、出席者姓名、决议方法、议事经过及表决结果,出席监事应于记录上签字。议事记录应在会后三天内分发给各监事。
第十二条议事记录应与出席会议的监事签名簿及代理出席委托书一并保存。由监事会指定专人保管,10年内不得销毁。
四、监事
第十三条监事的任职资格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熟悉财经法律、法规,公司管理流程;
(二)从事经营管理工作满三年;
(三)拥有经济、法律中级或相当于中级以上技术资格或职称;
(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财会人员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十四条监事为公司监事会成员,监事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五条监事遇下列情形之一,必须解任:
(一)任期届满;
(二)从事危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并经证实的;
(三)监事自动辞职。
第十六条监事的报酬及监事会行使职权所需的日常经费由股东会据实确定后由公司支付。
五、附则
第十七条本规则经公司股东会批准后生效。
第十八条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办理。
第十九条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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