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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灾减灾规章制度

时间:2023-07-21 09:41:19 海洁 规章制度 我要投稿

防灾减灾规章制度(精选16篇)

  在发展不断提速的社会中,制度对人们来说越来越重要,制度是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法令、礼俗等规范。那么什么样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防灾减灾规章制度,欢迎阅读与收藏。

防灾减灾规章制度(精选16篇)

  防灾减灾规章制度 1

  一、对救灾储备物资实行封闭式管理,专库、专储、专帐、专人负责。

  二、接收物资,必须严格按规定和检验标准进行检查验收,确保入库质量。物资品种、规格、数量、质量等情况进行逐一清点,认真核对检查,确认无误后,进行接收,办理入库手续,填写物资入库清单,并签名盖章,做好入库记录。

  三、发放物资,必须依据凭证及有关要求,做到及时、准确、安全,交接手续清楚。库存物资帐卡物资出库后仓库保管人员要及时销账,并做好出库记录。对“白条”及手续不符的有权拒绝发货。如遇紧急救灾(救援)等特殊情况,不能及时办理相关手续时,可先按减灾中心领导指示办理,但事后必须按规定及时补办物资出库手续。

  四、救灾物资要按照物资特性实行分区、分类存储,分别管理。互有影响的物资必须分库储存;贵重物资、危险品等,必须按有关规定采取专库(柜)分开储存;对于灭火方法不同的`物资,必须分开存放。有一定有效期的物资必须注明特殊标志。

  五、库房要避光、通风良好。库内物资应垛位设置合理,垛位整齐,通道、间距和垛底、垛位高度符合要求,每批物资要有标签,标明品名、规格、数量、质量、产地、生产日期、入库时间等情况。

  六、储存的物资除填写物资入库通知单外,要建立储备救灾物资账簿,仓库管理员与统计人员分账管理。中心要定期查库、查账,做到帐帐相符、帐物相符、帐卡相符。

  七、社会捐赠的旧衣物、被褥要严格进行清洗和消毒、熨烫、分类、包装等程序;旧衣物和被褥要专库码放,明确登记。

  八、库存物资按规定适时进行检查、倒垛和维护保养,确保质量完好。

  九、严格控制库内温湿度,适时通风降温降湿,使库内的温、湿度保持在规定的范围内。

  十、保持库内整洁,定期打扫。做好治安保卫、消防等安全管理工作。切实做好防火、防盗、防破坏、防自然灾害、防鼠害、防霉变残损等工作,确保救灾物资的安全。

  十一、仓库管理人员必须严格管理火种、火源、电源、水源,严禁携带火种、危险品进入仓库,仓库内禁止吸烟、用火。仓库内使用电器设备必须符合安全用电要求,每次作业完毕要将仓库内的电源切断。

  十二、严禁易燃、易爆及强酸、强碱等危险品、腐蚀物品进入库区。

  十三、按要求定期检查、维护和合理使用库内机械及设备,做到机械设备始终处于良好使用状态。

  十四、要建立严格的报损制度,仓库管理员要定期向中心汇报物资储备安全情况,对到保质期或发霉变质的物资要及时向中心提出处理意见,由中心审查确认批准后,按有关规定及时报损。凡经报损的物资,要及时销账并注明损耗原因、数量、总价值、批准人等,以便备查。

  十五、救灾物资在储存保管期间,因不可抗力造成物资毁损、灭失的,仓库管理人员不承担赔偿责任;因保管不善或安全措施不当造成救灾物资毁损、灭失的,相关人员应承担赔偿责任。

  十六、因工作需要,仓库保管员调整工作岗位时,有关人员应组织移交和接交人员对库存物资进行盘点,清理账目,办理交接手续。

  防灾减灾规章制度 2

  1、为了认真落实防灾减灾工作,鹤立镇成立防灾减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开展辖区内防灾减灾工作。

  2、防灾减灾领导小组在鹤立镇党支部的.领导下,按照上级有关部门的要求,积极有效的.开展工作。

  3、根据鹤立镇的具体情况,制定各项防灾减灾管理制度和工作职责。

  4、制定防灾减灾年度工作计划,实施方案、应急预案,一旦发生突发事件,做到有组织、有步骤,进行救助。

  5、配备必要的减灾器材和救生设备,定期向村民发放,并经常深入村民家中,指导村民正确使用逃生工具。

  6、定期开展培训工作,每季度进行一次防灾减灾知识的学习,宣传和演练。提高广大村民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7、认真做好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工作,利用广播、电视、广告、宣传栏等各种宣传工具进行宣传,使防灾减灾工作达到家喻户晓。

  8、定期更换宣传栏,丰富宣传内容,达到宣传的目的。

  防灾减灾规章制度 3

  为应对如地震、火灾、洪水、有害气体扩散等各种突发灾害事故,公司制订防灾减灾管理制度:

  一、公司全体员工必须遵守国家防灾减灾法律法规,遵守政府在紧急情况下的各项安排。

  二、公司以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为基础,公司总经理为防灾减灾第一责任人,开展防灾减灾工作。全面开展本公司防灾减灾工作。

  三、公司建筑物、设施、设备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

  四、公司加强灾害准备工作。接合公司日常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工作,对公司防灾减灾设施和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重点对灭火,排水、防爆、安全通道等进行检查和养护。

  五、每季度对全体员工进行不少一次的防灾知识培训。

  六、建立公司各部门通讯录(或全体通讯录),建立紧急情况下的快速公告机制。

  六、规划本公司人员、设备疏散路线图,并公示全体员工。

  七、规划本公司人员、设备的避险区。

  八、加强对职工防灾减灾知识的.教育培训,组织职工学习互救、自救演练等一切有效方式,增强公司管理人员应对突发灾害的管理和组织能力,增强职工防灾减灾安全意识和临危处置能力。

  九、提前安排特殊时段(如节假日、汛期、雷雨、高温、严寒等)极端气候情况下的值班工作。提前储备(如雨具、自备发电机、交通工具等)防灾物资和工具。

  十、与周边企业单位加强交流联系。

  十一、与政府相关部门加强联系。

  防灾减灾规章制度 4

  第一章 总则

  一、 为加强风电场设备设施安全管理,提高设备设施防汛、防范大风、暴雨、泥石流和地震等自然灾害的能力,保护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风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 各级人员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及公司有关防灾减灾工作规定和上级指示,坚持“预防为主、常抓不懈”的工作原则。

  第二章 职责

  三、 公司总经理全面负责风场防灾减灾工作,听取汇报,及时研究解决有关防灾减灾的重要问题,审批公司防灾减灾计划、对策、措施、经费和应急预案;

  四、 总工程师负责风场防灾减灾各项工作的开展,领导各风场进行灾前预防准备,灾时应急救灾,灾后恢复重建,组织对职工防减灾、救灾知识的'宣传普及和培训工作,积极推广应用防灾减灾救灾新技术。

  五、 各风场场长负责落实本风场范围内的防灾减灾、救灾具体工作,组织措施、物资、人员的落实,及时消除本风场范围内可能造成自然灾害影响的危险因素,定期组织防灾减灾的预案演练,及时向公司报告灾情并按照现场预案组织处理灾情。

  六、安全生产部负责督察防灾减灾工作的落实,负责对各风场防灾减灾工作的考核、评比和表彰工作,组织编写公司应急预案及备案。

  第三章 防灾减灾规定

  六、组织对员工进行防灾减灾宣传教育和培训,按照应急管理规定,定期组织事故预案演练及预案修编完善。

  七、每三年组织对风场主要建构筑物及设备的观测和分析,并开展抗震性能普查和鉴定工作。

  八、各风场要针对实际制定汛前、汛期、讯后详细检查项目,按照检查内容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发现问题及时汇报整改;汛期坚守岗位,加强检查,发现险情立即采取抢救措施,并及时汇报。

  九、各风场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极端气侯的预防措施,如:防大风、防寒、防雷、防暴雨、地震等,与气象、地震等部门联系,及时了解天气情况,做好生活、急救物品物资的储备。

  十、开展自然灾害防护措施研究,采用新技术,新装置等,提高应对破坏性灾害的能力。

  防灾减灾规章制度 5

  第一章 保管人员职责

  一、热爱本职工作,努力钻研业务知识,严格执行仓库、库区管理制度。

  二、负责做好物资的接收、登记、分类、包装等工作。

  三、负责救灾物资的'仓储管理工作,保证库内物资不变质发霉,不丢失损坏;物资分类堆放,码垛整齐,便于物资出入库;准确掌握识别物资数质量和存放位置。

  四、负责与有关单位物资托运、运输、承付的结算工作。

  五、负责物资的发放、押运工作,制定运输计划并组织实施。六、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做好防火、防盗、防潮工作,保证仓库通风干燥,严防物资变质,人为损坏。

  七、积极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第二章 统计人员职责

  一、在主任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救灾物资的统计、核查工作。

  二、物资验收合格后,由统计人员根据物资储备(入库)通知或物资采购清单,及防灾减灾中心主任签发的执行意见入库。

  三、统计人员在填写物资储备(入库)通知时,必须按要求对报表所列内容逐项填写,并有经手人、核准人、批准人的签字或盖章。

  四、统计人员必须对物资储备(入库)通知所列物资品种、规格、数量、质量等认真核对检查,确认无误后,进行接收,与保管人员共同办理入库手续,填写物资入库清单,并签名盖章,做好入库记录。

  五、 统计人员要认真审查物资出库通知及相关凭证。对“白条”及手续不符的有权拒绝发货。如遇紧急救灾(救援)等特殊情况,不能及时办理相关手续时,可先按减灾中心领导指示办理,但事后必须按规定及时补办物资出库手续。

  防灾减灾规章制度 6

  一、救灾物资仓库管理

  (一)仓库内应设置灭火器、烟雾感应器等防火设备。室内外应设置灭火器,并特别要防止发生火情后无法取用。应使用防爆灯作为照明设备。救灾物资要实行分类放置,不得混放。对于灭火方法不同的物资,必须分开存放。有效期物资的储存,必须有特殊标志。

  (二)定时检查和维护消防设施设备。严禁携带火种、危险品进入库房。库房内禁止吸烟、用火。库房电器设备必须符合安全用电要求,每次作业完毕要将库房的电源切断。

  (三)切实保证救灾物资的使用价值。要正确采用通风、密封、吸潮等养护方法和措施,切实保证仓库内救灾物资的使用价值。定时巡查,对物资保管做到七无,即无事故隐患、无霉烂变质、无鼠咬虫蛀、无损坏、无丢失、无偷盗、无污染。

  (四)严格遵守救灾物资的码放要求。按照安全、方便、节约的原则,合理利用仓容,留有适当的墙距、垛距、顶距、灯距、底距,并做到堆码合理、整齐、牢固及无倒置现象。

  (五)除仓库管理员外,其他人员未经批准严禁进入库内。物资搬运完毕后,应迅速将搬运人员带离仓库。不准擅自将物资贷出或带往库外,不准在存货区放置个人物品。非救灾物资不得在库房存放。

  (六)保持仓库通道出入口畅通。仓库内要及时卫生清理,保持整洁。

  (七)加强救灾物资储备库相关设施设备管理。

  (八)坚持救灾物资储备库24小时值班制度。

  二、救灾物资管理

  (一)落实专人记帐、专人管库。应设立救灾物资保管账,及时正确记载物资进、出、存动态,保证账货相符。账簿及有关凭证必须按财会制度妥善保管,不得擅自销毁。

  (二)确保及时出入库。接到救灾物资入库或出库通知后,仓库管理人员不得延误救灾物资的收发时间,无论上下班时间和节假日,必须做到救灾物资及时发放。发放物资时,必须认真清点,确保发放品种、规格、数量零差错。

  三、救灾物资入库管理

  (一)验收入库。仓库管理员对入库物资的品名、数量、规格等规定的内容逐项验收。入库验收时,必须对相关凭证进行仔细核对,经过验收入库后由仓库记帐员在送货方有关文件上签收。

  (二)问题处理。如果所接收救灾物资的品名、规格、等级、数量等与送货方有关文件上不符,不能办理入库手续,仓库管理员通知相关人员核实。

  四、救灾物资出库管理

  (一)乡镇街道申请。发生自然灾害后如需调拨区级救灾应急物资,乡镇街道应向区民政局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种类、受灾人数及转移安置人数、需救助人数;本级储备物资使用情况;申请需调拨的.救灾物资种类、数量。

  (二)下达救灾物资调拨通知。调拨通知中要注明品种、数量、规格、专项用途;仓库记帐员根据《救灾物资调拨通知》填写《出库单》并记帐;仓库管理员根据《出库单》对救灾储备物资进行发放,并填写救灾物资登记卡。

  五、监督和罚则

  (一)中心每月对救灾储备物资进行一次盘库,确保帐实相符;每年将储备物资采购、调拨相关批件办件统一整理归档,随时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的审计监督。

  (二)因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救灾储备物资丢失或损毁的,由储备单位相关责任人员负责追回或赔偿,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负责人员的责任;贪污、挪用救灾储备物资的,移交当地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如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防灾减灾规章制度 7

  一、资金管理和使用

  1、社区的减灾经费必须纳入社区统一管理。

  2、严格实行账款分开管理原则,社区指定一人为会计,一切现金由会计负责管理,其他人员一律不得管理现金。

  3、对上级拨款资金、外来捐赠资金等其他一切减灾资金都要及时足额进账。

  4、各项资金的票据,一律使用正规发票,禁止使用商店购买或自制的收款收据。开具的资金发票,应注明被收款单位(个人)名称、收款内容、收款所属时间及开票人,并及时入账。

  5、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现金收入,必须及时与出纳结算,在结算时,不得以报销票据抵扣现金,出纳应将当日收入的现金及时解交开户银行,不得坐支。

  6、支出在500元以下的用现金支付,超过500元以上的支出,应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出纳现金实行限额制度,日常零星开支所需备用金限额在1000元以内,超出限额的应及时交存开户银行,确保集体资金安全。

  7、出纳人员要建立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账,逐笔登记收付业务,要求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月末应进行现金盘点,同时与银行进行对账,若不一致,应查明原因。

  8、减灾资金一律不准外借。

  二、财务监督和公开

  社区减灾资金工作要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要实行财务公开制度,定期在公开栏公布财务收支情况,接受广大居民的'监督,并报乡政府备案。

  1、向居民公开的内容按县政府、县财政局、县民政局规定的内容公开。

  2、向本社区工作者公开的内容减灾资金来源:包括上级部门下拨的补助资金、社会捐赠资料等。减灾资金支出:减灾防灾宣传资料、设备购置、活动支出费、其他支出等。事业结余:收支结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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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以人为本,最大程度地保护社区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2、服从政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

  3、社区各部门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4、依靠群众,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和公益性社会团体的作用。

  5、整合社区各部门现有救灾储备物资和储备库规划,分级、分类管理救灾物资储备。购置救灾衣被、食物、净水设备(药品)等救灾物资。

  6、完善社区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其应对自然灾害的能 力。 培育、发展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并充分发挥其作用。

  7、详细了解辖区内广场、学校和企业的分布情况,按照就近疏散安置的原则,合理选择避险场所。

  8、积极开展社区减灾活动,加大社区防灾减灾宣传力度,利用社区宣传栏、宣传橱窗等阵地,广泛宣传宣传灾害应急 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的'常识,增强社区 居民的防灾减灾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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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最大程度地保护社区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2)服从政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

  (3)社区与驻区单位等各部门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4)依靠社区群众,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和公益性社会团体的作用。

  二、工作准备

  (一)物资准备

  1、整合社区与了辖区内企事业单位现有救灾储备物资和储备库规划,分级、分类管理救灾物资储备。

  2、及时购置救灾衣被、食物、净水、药品等救灾物资,并分类、分级管理与储备。

  3、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采购、调拨和运输制度。

  (二)人力资源准备

  1、完善社区及驻区单位等各部门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其应对自然灾害的能力。

  2、建立健全与军队、公安、武警、消防、卫生等专业救援队伍的联动机制。

  3、培育、发展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并充分发挥其作用。

  (三)动员准备

  1、详细了解辖区内空旷场地和企事业单位的分布情况,按照就近疏散安置的原则,合理选择避险场所。

  2、建立和完善社区捐助的动员机制、运行机制、监督管理机制,规范突发自然灾害社区捐助工作。

  3、完善救灾捐赠工作应急方案,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和分配以及社区公示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三、日常开展宣传、培训和演习工作

  1、积极开展社区减灾活动,加大对社区居民防灾减灾宣传力度,利用社区公益广告牌、宣传栏、宣传橱窗等阵地,广泛宣传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的常识,增强社区居民的防灾减灾意识。

  2、每年至少组织1次社区灾害管理人员的.培训和1次救灾志愿者队伍的培训。

  3、每年根据本地区灾害发生特点,组织1-2次演习,检验并提高应急准备、指挥和响应能力。

  四、灾情信息管理及处理

  1、灾情信息报告内容: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背景,灾害造成的损失(包括人员受灾情况、人员伤亡数量、房屋倒塌、损坏情况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已采取的救灾措施和社区的需求。

  2、灾情信息报告时间:对于本社区内突发的自然灾害,凡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应在第一时间了解掌握灾情,及时向上级民政部门报告初步情况。

  3、在社区灾害发生时,若街道负责人未到达,由社区责任人统一指挥,参加救援的单位和人员必须服从指挥。

  4、及时组织救援,疏散受灾群众,尽快将社区群众转移至安全场所,并做好安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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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安全事故和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股份公司总部和各子公司、控股公司的安全事故和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工作。

  第三条安全事故和自然灾害应急管理的工作原则:

  (一)以人为本,关爱生命。

  (二)预防事故与应急救援相结合。

  (三)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股份公司安全生产委会是股份公司安全事故和自然灾害应急管理的综合指挥机构,负责指导股份公司所属各单位安全事故和自然灾害的应急管理工作,组织、协调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和自然灾害的应急救援工作。

  第五条股份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负责安全事故和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工作,其工作职责:

  (一)组织制定、完善股份公司安全事故和自然灾害应急救援管理办法、应急救援预案;协调各单位的应急管理工作。

  (二)监督检查各单位贯彻执行股份公司安全事故和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制度。

  (三)组织、协调安全事故和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事故和自然灾害应急救援组织体系。各级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为本单位应急救援工作负责人,相应职能部门负责应急救援的具体实施,其它各有关部门应按应急救援预案要求分工配合开展工作。

  第三章应急预案管理

  第七条各单位、项目部应结合本单位的.危险源及危险性分析情况,制定安全事故和自然灾害应急救援总体预案、专项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并保证各预案之间的相互衔接。

  第八条各单位、项目部编制的应急预案应组织本单位有关人员和专家进行评审,形成记录并签字,确保应急预案的完整性和可操作性,并经主要负责人签署后发布。

  第九条股份公司公司编制的应急预案报送到国家有关部委,各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分别报送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备案,同时报送到股份公司备案。

  第十条各单位、项目部应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和培训,普及安全事故预防、避险、自救和互救知识,提高全体员工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一条各单位、项目部应制定预案演练计划,并结合事故预防重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或专项应急预案演练,各项目部要根据危险性分析,每年不定期的组织开展重要工序、部位、重点设备的现场处置方案应急演练。

  第十二条在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各单位、项目部应组织有关人员对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对预案的修改意见。

  第十三条各单位应当至少每三年对应急预案修订一次,各项目部根据生产实际和组织机构、环境等变化及时对预案进行动态修订,并按照报备程序重新备案。

  第十四条股份公司依据《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办法》,每年对各单位、项目部的应急预案编制和管理工作进行考评。

  第四章事故、灾害分析和分级

  第十五条根据股份公司生产经营特点和危险分析,确定以下作业为重大危险因素监控对象:

  (一)高边坡开挖及不良地质段开挖。

  (二)爆破施工、导截流施工、深基坑施工、洞挖施工、斜井竖井施工。

  (三)大模板施工、桥梁施工、脚手架施工。

  (四)易燃易爆物品、剧毒物质的运输、存放、使用。

  (五)大件运输、大型设备制造及大型金属结构制安。

  (六)特种设备的安拆、运行。

  (七)大件起重吊装施工。

  (八)场内客运。

  (九)大型电力生产设备运行;高压配电系统安装、调试。

  (十)拦河大坝、尾矿库。

  (十一)其它

  第十六条安全事故和自然灾害按照伤亡人数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四级。

  (一)死亡30人及以上,或者100人及以上重伤的为特别重大事故。

  (二)死亡10—29人,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的为重大事故。

  (三)死亡3—9人,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为较大事故。

  (四)死亡1—2人,或者10人以下重伤的为一般事故。

  第五章应急响应

  第十七条安全事故和自然灾害发生后,各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控制事态扩大或升级,同时按程序向上级和当地政府报告。

  境外发生安全事故和自然灾害后,应在控制事态的同时向我国驻外使领馆报告,同时向单位本部报告,本部应立即报告股份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和海外事业部。

  第十八条安全事故和自然灾害应急救援工作遵循分级响应原则,根据安全事故和自然灾害的等级确定相应的应急响应级别。

  (一)特别重大和重大事故应急响应(i级响应)

  特别重大和重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项目部应立即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同时向单位本部、股份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报告。

  股份公司在接到报告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组织人员赶赴现场,同时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务院国资委、国家电力监督管理委员会等国家部委报告,并续报新情况。

  (二)较大事故应急响应(ii级响应)

  较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项目部应在1小时内向当地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同时向单位本部报告,事故发生单位应在2小时内报股份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股份公司在接到报告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组织人员赶赴现场,同时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务院国资委、国家电力监督管理委员会等国家部委报告,并续报新情况。

  (三)一般事故应急响应(iii响应)

  一般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项目部在1小时内向当地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同时向单位本部报告,并在8小时内报股份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事故单位在事故发生后应立即开展应急救援。

  第十九条应急响应结束

  当应急救援措施使事故和灾害现场得到有效控制,导致次生、衍生的隐患消除后,应急响应结束。

  第六章后期处置

  第二十条善后处理

  事故发生单位应急救援组织应做好善后处理工作,稳定员工情绪。同时全面开展安全检查,消除事故隐患。

  第二十一条调查与总结

  各单位应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分析安全事故或自然灾害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并对应急救援工作进行总结,改进应急管理工作方法。

  第二十二条信息发布

  各单位应及时发布事故信息,并在信息发布时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

  第二十三条信息发布的内容主要包括:安全事故或自然灾害的性质、原因、过程、责任分析、防范措施等。

  第七章应急保障

  第二十四条应急组织及人员

  各单位应建立应急管理领导小组和应急救援管理机构,明确职责、分工和联系方式;项目部应成立应急领导小组,组建应急救援队伍,公告应急响应期间内外部联系单位、联系人员和联系电话。

  第二十五条应急预防

  各单位应通过各项安全管理措施和安全技术等手段,尽可能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并通过预先采取各项预防措施,如从项目安全规划、选址、减少危险物品存放量、加强教育等方式加强各项应急预防工作。

  第二十六条应急设备物资及资金

  各单位应准备用于应对安全事故和自然灾害的设备和医疗卫生、生活必需品等物资,保证善后资金。各项目部应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及时维修保养。

  第二十七条应急宣传和培训

  各单位和项目部应开展应急救援宣传和培训,提高员工面对紧急情况时的应急处置能力。

  防灾减灾规章制度 11

  一、目的

  完美管理制度、标准工作程序、公道操纵资本配置,提高医院灾害事故急救才能,亲近合营消防、公安、交通、人防、物资等部分进行抢险,令人平易近的生命财富丧失低落到最低程度。

  二、适用范围

  本院急诊科及各临床科室、预防保健所。

  三、职责

  (一)、由院领导组织成立灾害事故急救方案及领导小组。

  (二)、由急诊科主任、企业管理长负责监视执行院前(灾害事故)急救工作制度。

  (三)、以急诊科医护人员为焦点,各临床科室辅助完成灾害事故的救护工作。

  四、工作程序

  (一)、医院加强急诊科建立,有固定的人员编制,充分技术主干,配备必须的`抢救设备,提高应急能力,严格执行《基本医疗管理制度》中的各项急诊规章制度。

  (二)、设立灾害事故急救领导小组:详见本医院《对急救和救治突发性灾害的应急方案》、《采取成批伤病患者的应急方案》。

  (三)、院前灾害事故急救范围:包括天然灾害和工钱灾害,如:暴雨、大水、台风、地动、水山发作、泥石流等天然灾害,火警、车船飞机事故、矿山陷落、爆炸、毒气泄露、武拆暴力等报酬灾害。

  (四)、急救进程:

  (1)医院遇有灾害事故急救时应立即讲演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2)科主任及时通知医院急救领导小组,组织足够气力抢救,并及时将现场情况报紧张救中心指挥调度试冬通知有关医院做好接诊准备,或要求现场声援,并与公安、消防等部门进行协调,全力完成院前救护任务。

  (3)遇灾害事故急救要严格执行就近、就地抢救原则,急、重、危患者生命体征不波动时不得转院,首诊医院因病床、设备、技术条件所限确需转院而病情又许可条件下,由专人护送至目的医院,并进行详细病情交接。

  (4)急救的内容包孕现场急救和途中救护,同《院前急救办理制度》。

  (5)院内临床科室及相应科室积极做好支援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患者。

  (6)值班人员严酷履行《告急环境及严重医疗事宜陈述轨制》,并当真做好各项记载,如灾难性变乱急救加进人员记实本、灾难性变乱急救纪录本。

  (7)医院内短期成批接诊传染病患者时,要及时陈述,严酷履行传染病申报制度。

  防灾减灾规章制度 12

  为加强本单位重大雷电灾害防御措施的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一、本单位法人代表对本制度的制定及执行负责。本单位安全管理员负责本制度的具体实施、检查工作。

  二、加强宣传教育,普及防雷知识。积极配合气象防雷部门的科普教育活动,宣传防雷减灾的法律法规及科学知识,提高职工的防雷意识,使职工了解雷电灾害的特性,掌握雷电防护基本知识,增强自身防护能力。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本单位必须安装防雷装置。安全管理员定期检查防雷装置使用及维护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消除隐患,按时参加防雷装置的定期检测工作,保证安全有效。

  四、储罐区及生产车间等重点部位,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以避免雷击时引发灾害事故。

  五、保护好防雷装置。对破坏防雷装置的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及处罚,情节严重的追究其法律责任;对保护、爱护防雷装置的人员进行嘉奖。

  六、尽量避免在雷电天气下作业。必须作业时,做好安全防护工作。

  七、发生雷电天气时,人员应做到以下雷电防御措施:

  1、不宜停留在楼(屋)面上或空旷地带;

  2、不宜站在高大建筑物、大树、电杆、塔吊旁;

  3、不宜在水面或水陆交界处作业;

  4、不宜在空旷的室外活动以及骑单车或摩托车;

  5、尽量减少使用电话和手提电话;

  6、远离水管、电气线路或金属门、窗;

  7、切勿处理并远离开口盛载的易燃物品;

  8、不宜进入空旷地带的棚屋、岗亭等建(构)筑屋;

  9、不宜使用无防雷措施或防雷措施不足的`电视、音响等电器,断电后放到安全的地方。

  八、发生重大雷电灾害时,应做到以下几点:

  1、及时向气象部门和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2、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

  3、消除火灾等危险源;

  4、抢修被损坏的通讯、供电等基础设施;

  5、维持厂区的治安;

  6、严格保护好事故现场;

  7、积极配合气象部门的雷电灾害事故调查、分析工作;总结雷电灾害事故的经验教训,写出雷电灾害事故报告。

  8、总结雷电灾害事故的经验教训,写出雷电灾害事故报告。

  防灾减灾规章制度 13

  基建安全灾害预防和处理制度

  1、为严格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防范矿井主要灾害的发生,认真执行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2、必须编制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并根据具体情况及时修改,经矿技术、基建、机电、通风、调度、安全等业务部门会审意见后,由矿总工程师审查批准,报集团公司批复。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由矿长负责组织实施。

  3、各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所需要的费用、材料和设备等必须列入煤矿财务、供应计划。

  基建安全质量奖罚制度

  1、矿要建立系统的.安全、质量考核奖罚制度,各专业专管部门,各基层单位都要建立相应的安全、质量考核奖罚制度并根据实际,每年进行一次修改。安全质量奖罚制度要与安全目标管理相结合兼顾责任、权利、义务,规定明确,奖罚对等,重奖重罚。

  2、矿设立安全奖励基金。安全奖励基金

  防灾减灾规章制度 14

  第一节汛期值班制度

  为加强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确保信息渠道畅通,增强应急反应能力,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汛期地质灾害值班时间定为每年的5月1日至9月1日。特殊情况下需要提前或推迟值班时间另行通知。

  二、汛期值班人员的主要工作职责是做好地质灾害日常预警、预防和相关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对辖区内地质灾害点的监测情况进行定期不定期巡回检查;在出现突发性地质灾害时,迅速、准确、及时上报有关情况;与相关部门做好协调联系,为组织抢险救灾工作提供准确依据。

  三、在汛期值班期间,值班领导和值班工作人员不得离区外出。特殊情况必须外出的,须报经分管领导或主管领导批准,并做好工作移交。

  四、汛期值班期间,值班领导和值班人员必须保证手机、值班电话24小时处于良好的通讯状态,确保联系畅通。

  五、值班人员在接到地质灾害灾情、险情报告时,必须认真做好记录,并将情况及时上报值班领导或主要领导。隐瞒不报或拖延时间上报,造成重大损失的,将追究责任。

  第二节灾情速报制度

  一、地质灾害灾情速报的内容包括:地质灾害发生的地点,发生的时间,地质灾害类型、规模,地质灾害发生的原因,发生地质灾害涉及的范围,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情况、发展趋势,以及已经采取的措施等。

  二、在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值班中,值班人员接到地质灾害灾情报告时,必须迅速详细了解灾情,做好书面记录,并在规定时间内将详细情况向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报告。

  三、汛期值班人员玩忽职守,对地质灾害灾情隐瞒不报或拖延时间上报,造成重大损失的,将追究责任。

  第三节汛前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制度

  为掌握地质灾害隐患的分布、发生、发展规律,科学合理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灾预案,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的“汛前”是指每年5月1日前;本制度所称的“汛前调查”,是指汛前进行的查明地质灾害隐患的分布、类型、规模、危险程度、危害性等勘测调查活动。

  二、排查主要包括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已对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威胁的`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等。

  三、对已登记在册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危险点,应向基层了解情况,存在重大隐患的,赴现场调查核实,并设置明显警示标志。

  四、排查结束后,及时编制地质灾害排查报告,并将报告主要内容上报相关部门。

  第四节汛中巡查制度

  为加强汛期地质灾害监督管理,强化群测群防网络体系建设,减少地质灾害所造成的损失,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汛中”是指每年5月1日至9月1日;本制度所称“汛中巡查”是指对辖区范围内地质灾害隐患点、危险点进行巡回检查。

  二、地质灾害汛中灾情险情巡查应做好书面记录。

  三、地质灾害汛中巡查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方式进行。

  四、巡查中发现新增地质灾害隐患,应查明隐患规模和受威胁人数、潜在经济损失、成因及发展趋势,提出防灾措施,填写《地质灾害隐患报告表》。

  五、巡查内容:领导是否重视;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人员是否到位;监测人员工作是否认真负责;是否采取有效的监测方法;监测记录是否完整;监测人员是否掌握险情发生时组织群众转移的路线、避灾地点;防灾预案制定和落实情况、监测人员及预警信号、值班制度执行情况、交通通讯系统建设情况、隐患点发展趋势等。

  六、巡查中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

  防灾减灾规章制度 15

  为加强我矿主要灾害的预防和管理,控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确保安全生产,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根据我矿实际,确定火灾、水灾、煤尘爆炸、瓦斯爆炸事故、顶板事故、提升运输、职业危害事故等为我矿主要灾害。

  第2条 矿每年在制定《矿井灾害预防与处理计划》时,要把矿井主要灾害预防措施纳入《计划》内容。在每季开始前15日,矿总工程师根据矿井自然条件和采掘工程的变动情况,及时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修改和补充。

  第3条 矿井每月25日前,应由矿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矿井隐患排查工作,分a、b、c三级建立台帐,制定隐患治理措施,组织落实。a、b级隐患按程序上报。

  第4条 矿井各种安全技术措施不得违反矿井主要灾害预防管理的规定。安全监察部门负责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不按矿井主要灾害预防管理制度执行的情况,应对主要责任人进行处罚。酿成事故的,从严处理。

  第二章 瓦斯爆炸事故的预防管理

  第5条 每年必须对矿井进行瓦斯等级和二氧化碳涌出量的鉴定工作,并按瓦斯鉴定结果对矿井瓦斯进行管理。

  第6条 矿井每月初对瓦斯管理重点区进行排查,对排查出的瓦斯管理重点区必须制定专门防治措施,并严格按措施执行。

  第7条 矿井总回风巷或一翼回风巷中瓦斯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0.75%时,必须查明原因,进行处理。

  第8条 采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浓度超过1.0%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时,必须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并由通风部门立即查明原因进行处理。

  第9条 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时,必须停止用电钻打眼;爆破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时,严禁爆破。

  第10条 矿井必须从采掘生产管理上采取措施,防止瓦斯积聚。

  第11条 矿井必须有因停电和检修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或通风系统遭到破坏以后恢复通风、排除瓦斯和送电的安全措施。

  第12条 发生瓦斯积聚现象或瓦斯超限时可采取以下措施进行处理:

  1、当瓦斯涌出异常系由通风系统或通风参数变动引起时,应首先考虑去除诱发异常的事件,以恢复正常;无效果时,应考虑换用大功率局部通风机、调压、堵漏等措施。

  2、当瓦斯源范围小,且由较集中的裂隙通漏出时,可采用包帮埋管方法抽出。

  3、当瓦斯来自小型储瓦斯空间时,可用注高水材料等方法填充空洞,隔绝瓦斯源。

  4、当瓦斯来源为与采空区无直接的联系时,可用风筒等导风吹散。

  5、当掘进面瓦斯涌出量较大,加大风量不能将瓦斯稀释到允许浓度时,可采用边排边掘的办法。先采用钻孔自然排放,仍不奏效时,改用机械抽放。

  6、采煤面回风隅角瓦斯超限时,应首先采用加大工作面风量的措施,并配合导风帘等措施进行治理;在加大风量仍不能杜绝工作面回风隅角瓦斯超限时,就应使用瓦斯抽排风机抽排回风隅角瓦斯。

  7、采区的的瓦斯管理严格执行双风机、双电源,每班检查不少于三次,风机实行专人管理,通风系统合理,监控系统可靠,导排管路严密。

  第13条 当发生有害气体突然涌出时,可采用调整通风系统的措施,消除有害气体。但在通风系统调整过程中,必须严格检测影响区域内风量和有害气体变化情况,若有害气体涌出异常时,应立即停止调整,并采取相应措施处理。

  第14条 对有高温、自燃的区域,必须严格监视瓦斯变化,防止瓦斯燃烧或爆炸。

  第15条 瓦斯爆炸事故的预防管理工作由通防科负责组织实施,并监督检查。

  第16条 贯彻先抽后掘,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治理方针,建立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多举并措的瓦斯治理体系,保证瓦斯抽、放使用正常,抽、掘、采平?

  第三章 外因火灾事故的预防管理

  第16条 矿井必须制订井上、下防火措施。矿井的所有地面建筑物、煤堆、矸石山、木料场等处的防火措施和制度,必须符合国家有关防火的各项规定,并符合消防部门的要求。

  第17条 木料场、矸石山与进风井的距离不得小于80m。木料场与矸石山的距离不得小于50m。

  第18条 矿井必须设地面消防水池和井下消防管路系统。井下消防管路系统应每隔100m设置支管和阀门,但在带式输送机巷道中应每隔50m设置支管和阀门。地面的消防水池必须经常保持不少于200m3的水量。如果消防用水同生产、生活用水的水池共用,应有确保消防用水的措施。

  第19条 进风井口应装设防火铁门,防火铁门必须严密并易于关闭,打开时不妨碍提升、运输和人员通行,并应定期维修;如果不设防火铁门,必须有防止烟火进入矿井的安全措施。

  第20条 井口房和通风机房附近20m内,不得有烟火或用火炉取暖。

  第21条 井筒及井底车场、主要绞车道与主要运输巷、回风巷的连接处、井下机电设备硐室、主要巷道内带式输送机机头前后两端各20m范围内,都必须用不燃性材料支护。

  第22条 井下严禁使用灯泡取暖和使用电炉。

  第23条 井下和井口房内不得从事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如果必须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进风井巷和井口房内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每次都必须制订安全措施,经矿长批准,由矿长指定专人在场检查和监督。

  第24条 井下使用的汽油、煤油和变压器油必须装入盖严的铁桶内,由专人押送至使用地点,剩余的汽油、煤油和变压器油必须运回地面,严禁在井下存放。

  第25条 矿井必须在井上下设置消防材料库。

  第26条 井下爆炸材料库、机电设备硐室、检修硐室、材料库、井底车场、使用带式输送机或液力偶合器的巷道以及采掘工作面附近的巷道中,都应备有灭火器材,其数量、规格和存放地点,应在“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中确定。所有井下工作人员都必须熟悉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并熟悉本职工作区域内灭火器材的存放地点。

  第27条 外因火灾事故的预防管理工作由机电科、安全科、通防科负责组织实施,并监督检查。

  第四章 内因火灾事故的'预防管理

  第28条 每年初应根据矿井全年接续情况制定防灭火工程计划,并按计划实施防灭火措施,当矿井接续改变或现场情况发生变化时,应及时调整防灭火工程计划。

  第29条 必须采用正规开采顺序,依次开采,避免在一个采区形成两个以上孤岛采面。杜绝同一区段(条带)采空区两侧同时回采。

  第30条 优化采煤工作面接替顺序,避免尾随采煤工作面沿空掘进,以防掘进头与采面间漏风。不得已出现该情况时,掘进头与采面间距应不少于500m。

  第31条 沿空掘进应留设不小于2m的小煤柱,减少向邻近采空区漏风。

  第32条 沿空掘进巷道,正常情况下,每周一次测定采空区温度并取样气样分析。若出现异常,必须每班至少进行一次温度测定,进行一次钻孔气样分析。根据钻孔的温度和气体浓度,分别绘制出与时间的变化曲线。

  第33条 沿空掘进揭露联络巷、溜煤眼、废弃巷道时,要及时采用措施,进行防灭火处理。

  第34条 对于巷道冒预、煤柱破碎区域或巷道揭露的断层、废弃巷道的首先进行背邦、用不然材料充填、喷浆和注胶处理,并根据现场条件设置测温、取气钻孔,孔底距表面距离必须大于2m,用水泥或聚氨酯密封。

  第35条 对相邻采空区的切眼和停采线附近50m内应加强观测,并进行防火预处理,发现隐患必须进行处理。

  第36条 对巷道自燃危险区域采用喷浆和注凝胶等技术,对采空区自燃危险区域应采用加快推进速度、注氮、灌浆或气雾阻化剂等防治自燃发火措施。

  第37条 对采过的溜煤眼、联络巷等与采空区相通的巷道,必须采取可靠的封堵措施。

  第38条 采煤工作面停采、回撤期间,应及时调整工作面风量,并进行自燃危险性预测,有危险时应采取预防措施。

  第39条 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后,应及时组织回撤,并进行永久性密闭,从停采之日起最迟不得超过45天,并预留注浆管和观测孔。

  第40条 采煤工作面封闭后,必须对停采线采取注浆等措施进行预防性处理。

  第41条 内因火灾事故的的预防管理工作由通防科、生产科负责组织实施,并监督检查。

  第五章 煤尘爆炸事故的预防管理

  第42条 矿井必须制定综合防尘齐抓共管责任制,实行工程质量验收综合防尘一票否决制度。

  第43条 矿井主要进风大巷、采区进风巷、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必须安装净化风流水幕,水幕要能覆盖全断面,使用正常。

  第44条 按冲尘制度定期对矿井及采区巷道、采掘工作面等地点进行冲尘,杜绝煤尘堆积现象。

  第45条 采煤工作面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煤层注水,煤层注水设计应在工作面设计中明确(薄煤层工作面不考核煤层注水)。

  第46条 掘进工作面锚喷巷道喷浆时必须使用除尘风机或安装除尘器,除尘风机距迎头距离不得超过150m。

  第47条 炮掘工作面必须安设放炮喷雾装置,放炮喷雾距迎头距离不超过30m。

  第48条 必须采用湿式打眼,钻眼排出的煤(岩)粉成糊状。

  第59条 放炮前后对放炮地点前后20m范围洒水降尘。

  第50条 井下所有转载点(含装载点和卸载点)必须有完善的喷雾装置。

  第51条 隔爆设施的安装地点、数量、水量、安装质量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并悬挂隔爆设施牌板。

  第52条 煤尘爆炸事故的预防管理工作由通防科、安全科负责组织实施,并监督检查。

  第六章 矿井水灾事故的预防管理

  第54条 矿井每月初根据生产接续及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对矿井水害进行分析,编制水害分析报告,并将主要内容纳入矿井灾害预防及处理计划。

  第55条 每月初对采掘工作面水害(情)进行预测预报,并根据生产情况,对水害地点提前5~6天发出水害通知单。水情预报和水害通知单要发放到有关区队、科室及分管领导。

  第56条 矿井、采区排水能力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

  第57条 采掘工作面排水能力不小于该工作面预计最大涌水量的1.5倍。排水系统必须完好,要有专人负责,确保排水能力。

  第58条 凡水文地质条件不清的采掘工作面,必须采取措施,查明原因。

  第59条 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探后采”的原则,认真搞好探放水工作。

  第60条 采空区密闭墙必须留设泄水装置,以防人为造成采空区大量积水。

  第61条 封闭不良钻孔,必须超前启封处理。

  第62条 各项防治水工程列入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由矿长组织按期保质保量完成。

  第63条 健全地下水动态观测系统,按《矿井水文地质规程》要求做好观测及资料整理工作。

  第64条 各种防水隔离设施要有专人负责,确保完好。

  第65条 各类防(隔)水煤柱不得随意破坏。已破坏的要采取措施,恢复其防(隔)水能力。

  第66条 每半年对相邻矿井采掘情况及积水情况进行一次调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67条 矿井水灾事故的预防管理工作由地测科负责组织实施,并监督检查。

  第七章 顶板事故的预防管理

  第68条 掘进工作面严禁空顶作业。在松软的煤、岩层或流砂性地层中及地质破碎带掘进巷道时,必须采取前探支护或其他措施。

  第69条 采煤工作面必须按作业规程的规定及时支护,严禁空顶作业,所有支架必须架设牢固,并有防倒措施。遇顶底板松软或破碎、过断层、过老空、过煤柱或冒顶区以及托伪顶开采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第70条 采煤工作面初次放顶及收尾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第72条 维修巷道支护时,必须有安全措施。严防顶板冒落伤人、堵人和支架歪倒。

  第74条 下列情况应列为顶板管理隐患,必须编制专门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处理:

  1、掘进工作面贯通各类废弃巷道及硐室,接近各种采矿安全边界(受水、火、瓦斯威胁地点)及重要技术边界。

  2、采煤工作面过落差大于采高的断层以及矿山压力显现剧烈等地质构造复杂区。

  3、工作面安全出口与巷道衔接处20m范围内巷道严重变形、高度小于1.8m。

  4、采煤工作面过废弃巷道及内错布置的联络巷。

  5、工作面切眼、巷道交岔点、穿层巷道、断层区及围岩破碎带、沿空巷道、有范围较大的顶板淋水巷道、各类硐室等未采用经专门设计的联合支护。

  6、煤巷锚网支护大断面硐室、交叉点出现显著离层。

  7、在动压影响区进行巷道掘进或维修。

  8、在高应力集中和有冲击倾向性区域掘进施工巷道。

  第75条 煤矿顶板事故的预防管理工作由生产科、安全科负责组织实施,并监督检查。

  第八章 职业危害事故的预防管理

  第76条 凡有粉尘作业的单位应采取综合防尘措施和无尘或低尘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使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不超过国家卫生标准。

  第77条 职工使用的防止粉尘危害的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

  第78条 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并教育职工按规定和要求使用。对初次从事粉尘作业的职工,由其所在单位进行防尘知识教育和考核,考试合格后方可从事粉尘作业。

  第79条 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又未积极治理,严重影响职工安全健康时,职工有权拒绝操作。

  第80条 对新从事粉尘作业的职工,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对在职的、离职的从事粉尘作业的职工,必须定期进行健康检查。检查的内容、期限和尘肺病诊断标准,按卫生行政部门有关职业病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81条 对已确诊为尘肺病的职工,必须调离粉尘作业岗位,并给予治疗或疗养。尘肺病患者的社会保险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82条 下列病症之一者,不得从事接尘作业:

  1、活动性肺结核及肺外结核病;

  2、慢性肺疾病,严重的慢性上呼吸道或支气管疾病;

  3、显著影响肺功能的胸膜,胸廓疾病;

  4、严重的心血管系统疾病;

  5、经医疗鉴定,不适合从事粉尘作业的其他疾病。

  第83条 作业场所的噪声,不应超过85db(a)。大于85db(a)时,需配备个人防护用品;大于或等于90db(a)时,还应采取降低作业场所噪声的措施。

  第84条 矿区水源和供水工程应保证矿区工业用水量,其水质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第85条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建立放射防护责任制,并采取下列管理措施:

  1、设置管理机构或组织配备专(兼)职放射防护管理人员,建立放射防护工作管理档案。

  2、制定并实施放射防护管理规章制度。

  3、制定对放射工作场所及其周围环境进行放射防护检测和检查。

  4、组织本单位放射工作人员接受放射防护法规、专业技术的知识培训。

  5、制定并落实放射事故预防措施与应急预案,发生放射事故,应当按有关规定报告。

  第86条 放射性同位素的使用储存场所和射线装置的使用场所必须设置防护措施,其入口处必须设置放射性标志和必要的防护安全联锁、报警装置或者工作信号。在室外、野外从事放射工作时,必须划出安全防护区域,并设置危险标志,必要时设专人警戒。

  第87条 放射同位素源的储存场所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放在一起,并采取有效安全防护措施,并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帐物相符,记录资料完整。

  第88条 严禁未经许可或者在许可登记范围外进行订购、销售、转让、调拨、借用和出租放射性同位素设备或射线装置。

  第89条 废弃的放射性同位素应及时到有关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并送交原供货单位回收或上报上级管理部门安排处理。

  第90条 对检查出的职业病患者,各单位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给以治疗、疗养和调离有害作业岗位,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并做好健康监护及职业病报告工作。

  第91条 安全科要建立健全职工健康档案,妥善保存职工上岗前、离岗及退休前和定期职业性健康检查资料,并及时将检查结果通知本人。

  第92条 职业危害事故的预防管理工作由医院、安全科、工会、计量办、通防科负责组织实施,并监督检查。

  第九章 附 则

  第93条 本制度与上级规定相抵触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94条 各有关单位严格按照本制度抓好各自范围内的工作,确保各预防管理制度顺利实施,否则给予单位负责人 50~200 元的罚款,性质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防灾减灾规章制度 16

  一、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进一步做好矿井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杜绝重大地质灾害事故,保证矿井安全生产,根据煤矿安全监察局《煤矿安全程度评估办法》、《矿井防治地质灾害安全监察实施细则》、《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追究规定》等有关要求,制定本体系。

  第二条严格执行“有必探、先探后掘、先探后采”的防治地质灾害原则,以消除隐患、确保安全为目的,抓好技术指导监督和现场管理两大环节,以防为主、防治结合,加大本公司川丰煤矿地质灾害防治力度,落实责任,保证防治地质灾害工程的正常进行,确保矿井安全生产。

  第三条由总工程师为领导,科和其它相关单位具体负责防治地质灾害技术管理,负责全矿防治地质灾害工作的统一协调指挥工作。

  二、基本任务

  第四条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矿井防治地质灾害工作规程、规定、指令。

  第五条加强矿井防治地质灾害基础工作,做好矿井水情、地质灾害的观察、分析和预报,及时提供各种水文地质资料,满足矿井生产安全需要。

  第六条抓好水患的排查与治理工作,进行月度、季度、年度水患排查,对排查出的水患制订相应的防治措施,并分责任定期落实。

  第七条根据矿井年度生产接续情况,安排各类补勘工程和防治地质灾害工程计划。第八条落实具体防治地质灾害工作任务的实施,监督检查各类防治地质灾害工程施工质量和工作进展情况。

  三、岗位职责

  第九条矿长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对全矿防治地质灾害工作负总责。

  第十条总工程师是防治地质灾害技术管理责任体系的具体领导者,对全矿防治地质灾害工作负技术责任,负责组织编制、修改和实施防治地质灾害总体规划,审批防治地质灾害施工措施。

  第十一条副矿长对分管的防治地质灾害工作负责具体的防治地质灾害工程的组织和落实。

  第十二条安监科科长对全矿防治地质灾害工作负安全监督检查责任。

  第十三条副总工程师协助总工程师和分管副总经理做好防治地质灾害技术措施的审批和实施。

  第十四条地质测量科负责全矿防治地质灾害工作中水文地质分析、水情水患预测预报和探放水工程设计。

  第十五条生产技术科负责全矿防治地质灾害措施的技术业务管理。

  第十六条机电科负责全矿防治地质灾害工作所需的机电设备配置、管理、使用、维护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七条供应科负责全矿防治地质灾害工作的器材管理、供应和保障。

  第十八条调度室负责防治地质灾害工作信息处理和调度指挥。第十九条安监科负责防治地质灾害工作安全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安监科负责防治地质灾害工作安全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区队长对所在工作地点地质灾害防治和承担的矿井防治地质灾害工作任务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一条区队技术人员对承担的矿井防治地质灾害工作任务负直接技术责任。

  第二十二条公司每一名员工有自保、互保和发现水患及时报告的责任。

  四、部门职责

  第二十三条地质测量科是矿井防治地质灾害工作的责任部门,在分管副总经理、总工程师的直接领导下,负责矿井防治地质灾害工作中的具体业务。

  (1)加强矿井防治地质灾害基础工作。收集和掌握井下和野外水文地质资料,各种原始记录、台帐、卡片等要齐全、准确,图纸资料要完善可靠、填绘及时。

  (2)做好矿井水文地质分析、水情地质灾害预测预报,及时提供各种水文地质资料,为公司领导和有关业务部门提供水文地质依据。

  (3)加强对老空区和顶板含水层赋水情况的分析、探查和管理,严格制订探放水工程设计,逐级审批,并严格监督执行,彻底消除矿井地质灾害隐患。

  (4)编制矿井年度防治地质灾害工程计划和年度矿井地质灾害预防计划,并督促计划的落实与实施。

  (5)参与防治地质灾害工程措施的审批、检查和技术指导。

  (6)排查矿井地质灾害隐患,发现有危及安全生产的重大地质灾害问题,及时向矿调度和矿领导汇报。

  (7)推广应用水文地质物探、涌水量预计、水患监测和突水预报等新技术、新方法,不断提高防治地质灾害工作科技含量和技术水平。

  第二十四条生产技术科根据井下采掘工程接续情况和有关水文地质条件,负责防排水系统工程和防水煤柱的设计,井下专门防治地质灾害措施和一般施工措施中防治地质灾害工作的审批、落实,并直接参与矿井水情地质灾害处理的技术指导工作。

  (1)井下采掘生产任务的安排,必须保证不会引起大的水患灾害。

  (2)对有发生矿井地质灾害危险的区域设计专门防治地质灾害工程或防水隔离煤柱,并督促执行。

  (3)审批处于富水区域的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必须在作业规程中先完善可靠的'防排水设施,并检查落实情况;无防水设施安排的作业规程不能审批。

  (4)井下发生水情隐患,要及时安排人员到现场查看,会同有关业务部门和领导共同制定针对性措施,避免对生产和安全造成影响。

  第二十五条机电科在矿井防治地质灾害工作中起着重要作用,井下各排水站、点的设备运转都需要机电部门做出可靠保证。因此,机电科负有矿井防治地质灾害机电设备选型、保障供给、方案制订、设备使用与维护等方面的直接管理责任。

  (1)管理并检查井下各排水站、点及采掘工作面排水设备,保证其正常运转。

  (2)审核采掘作业规程和专门防治地质灾害工程中防排水设备的选型、配备、供给等方面的工作,并从管理方面抓落实。

  (3)与有关业务部门和领导一起制订有关防排水方案,并具体落实井下采掘巷道排水管网的敷设工作。

  (4)当采掘工作面涌水量较大,采掘区队无法正常处理时,由机电科具体协助有关防排水责任区队进行处理,并进行现场排水工作的巡回检查和技术指导。

  (5)每年组织一次排水设备正确使用和故障排除的短期培训,使区队解决日常排水工作。

  第二十六条供应科是矿井防治地质灾害工作器材供应、储备和保管的部门,负有器材保障的直接责任。

  (1)严格管理矿井防治地质灾害器材的采购工作,保证器材的优质、可靠、完好。

  (2)平时要储备好矿井发生水灾所必须的抢险材料,并设专库、台账管理。

  (3)保证采掘区队正常排水设备的供给,特殊情况下,要想方设法保证矿井防排水器材及时、足额到位。

  (4)夏季防洪物质要专人、专库、专帐妥善保管。

  第二十七条调度室值班人员要掌握各采掘工作面及重点工程施工地点的出水情况,出现地质灾害隐患要有序地调度处理。有涉及地质灾害影响施工地点的班中汇报要记录地质灾害处理情况。

  (1)对井下有地质灾害隐患地点的水情信息进行详细记录,并及时调度处理。

  (2)发生大的突水或其它地质灾害险情时,要及时调度撤出所有受水威胁地点的人员,并安排有关单位迅速、正确处理险情。

  (3)各种防排水设备、材料,要及时安排调运,保证按时到位。

  (4)参与有关防排水措施的制定和实施。

  (5)在处理险情时,要安排专人查看现场,做到情况明了、指挥得力,必要时现场指挥调度。

  (6)负责夏季三防的专项工作安排。

  第二十八条安监科对全矿防治地质灾害管理的各项制度、措施及上级有关法令、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负责全面监察。在采掘生产过程中,对矿井防治地质灾害工作管理实施全动态安全监督检查。

  (1)参加各类防治地质灾害技术措施和一般作业规程中防治地质灾害内容的审批,并对防治地质灾害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2)安排专职人员对采掘工作面或其它有地质灾害隐患地点进行现场跟班,随时检查当班水情水患处理情况,认真填好记录;有危及人身安全的重大险情及时采取措施处理。

  (3)对安全信息卡上有关水情信息及时处理,反馈到有关单位和领导处理,防止耽误水患的处理而造成地质灾害事故。

  (4)负责对地质灾害事故的组织、分析、处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通防科担负着矿井防治地质灾害工作的具体任务,从接受任务、编制措施到现场施工,对全过程的具体防治地质灾害工作负直接责任。

  (1)通防科要根据领导和有关业务部门的安排,及时钻进、疏通各类探放水和泄水钻孔,并按规定安装花管、套管或引水管等。

  (2)凡采掘区队无法完成的探放水任务,由通防科负责施工,开工前要编制专门的施工措施,并报矿技术部门、安监部门等审批。

  (3)对井下打钻、疏通的各类探放水和泄水钻孔的区域、地点;钻孔孔径、钻进时间等有关参数做好详细记录,建帐入柜保管,以备领导和有关业务部门查看。

  (4)协助相关区队做好其它防治地质灾害工作。

  第三十条机电队担负着矿井防治地质灾害工作的具体任务,从接受任务到现场施工,对全过程的具体防治地质灾害工作负直接责任。

  (1)负责各排水站、点的排水管路、水泵等设施的安装。

  (2)各类排水设施的安装必须按要求及时到位,并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转。

  (3)协助有关区队做好其它防治地质灾害工作。

  (4)负责矿井主排水系统的使用和维护,经常检查其运转情况,确保其正常运行。

  (5)每年雨季前,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进行一次主排水系统的联合试运转工作,并确保各井筒安全度汛。

  第三十一条各采掘区队担负着矿井防治地质灾害工作的具体任务,从接受任务、编制措施到现场施工,对全过程的具体防治地质灾害工作负直接责任。

  (1)编制作业规程必须包含有关防治地质灾害工作内容,在作业规程、措施的学习、传达、考试过程中必须将有关防治地质灾害工作同时进行。

  (2)队主要负责人必须全面掌握作业地点及其附近的水情资料,并有防范地质灾害的可靠办法;在班前会等有关会议上向职工交待清楚水情地质灾害和应采取的可靠措施。

  (3)制订防治地质灾害措施和避灾路线要切实可行,并严格按审批后的措施执行。

  (4)在有水情隐患地点施工时,要加强对工作地点和附近区域的水情观测,要现场交接班,并将水情交待清楚。发现隐患要及时采取措施处理,并报告矿调度室;情况危急时,要首先保证职工人身生命安全。

  (5)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圆满完成矿领导交给的各项防治地质灾害任务。

  (6)做好施工地点的各项防排水日常工作。

  五、责任追究与奖惩

  第三十二条各单位应遵照本规定,认真做好各自职责范围内的防治地质灾害工作。凡未按规定执行、影响生产危及安全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

  凡违反本规定而造成事故者,按危害程度追究责任。

  凡在防治地质灾害工作中表现突出,对煤矿安全生产做出贡献的有关单位或人员,按其贡献大小,分别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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