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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决申请书

时间:2022-11-16 13:21:50 申请书 我要投稿

裁决申请书

  在现在社会,很多场合都离不了申请书,正确运用申请书可以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写申请书时理由总是不够充分?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裁决申请书,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裁决申请书

裁决申请书1

  申请人:上海_________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嘉定永新___________号_________

  法宝代表人:_________

  被申请人:陆_________,汉族,1969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出生,住上海市嘉定区塔城路。

  请求事项:

  2、判决本案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上海嘉定区劳动人事争议_____委员会做出的_____裁决适用法律错误。

  二、上海嘉定区劳动人事争议_____委员会做出的_____裁决中被申请人故意隐瞒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

  3、裁决书遗漏被申请人未为申请人办理车牌,以及被申请人承诺离职工资在办理车牌后再来申请人处结算的'事实。被申请人在工作期间,承诺为申请人办理好一张车牌,并且在离职时填写离职申请单时也明确写明离职工资在办理车牌后再来申请人处结算。此事宜有被申请人的承诺以及离职申请单证明,并且在仲庭审时,被申请人是予以确认的。而_____裁决对此事一字未提。

此致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上海_________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裁决申请书2

  申请人深圳市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办z号,联系电话xxxxxxxx。法定代表人周a,总经理。

  申请人与洪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业经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并作出深龙劳仲案终字[20xx]第a008718号仲裁裁决。申请人于年月日签收该裁决,申请人认为该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请求贵院依法撤销该裁决书。

  理由如下:

  一、申请人与洪某某争诉的是劳动争议纠纷,属于民事纠纷的范畴,洪某某向龙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金额总计为13670元,在仲裁审理过程中,洪某某并没有向仲裁庭申请变更,增加申诉请求,而仲裁委员的裁决却多出申诉金额105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据此规定仲裁委员会只能就当事人即洪某某的申诉请求的事项进行裁判,对于当事人没有请求的,不能作出裁处,这是当事人处分权的体现。而龙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龙劳仲案终字[20xx]第a008718号仲裁裁决当事人未提出的事项——

  1、多出请求金额;

  2、节假日加班两问题进行裁处,实际上是违反了法律规定的当事人处分原则,显属错误;

  二、申请人与洪某某约定的薪酬为按月2100元,含加班工资在内,加班工资不再另行计算。事实上在申请人处工作的业务员均实行包月工资,工资单明确显示已包含加班费,且工资单在仲裁庭已由洪某某认可其发放标准和数额,根据该事实依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中第二十七条规定,裁决书裁决由申请人支付加班工资是错误的;

  三、申请人与洪某某的劳动争议于20xx年11月25日经布吉街道诉求中心调解,同月27日,申请人向洪某某给付了所有工资并终结劳动关系,洪某某在《劳动争议调解通知书》中出具“与单位结清所有工资无任何异议”并签字确认,依据该事实,申请人与洪某某经调解,申请人给付了工资,洪某某也由其本人签名确认无任何异议,双方已终结劳动关系,而洪某某却于20xx年12月25日申诉仲裁,因双方劳动关系终结,申请人不应当再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以上事实及理由,敬请贵院查明,依法撤销龙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龙劳仲案终字[20xx]第a008718号仲裁裁决书。

申请人:

  20xx年xx月xx日

裁决申请书3

  申请 人:某某某公司

  负责 人:某某某

  地 址:某某某某某某1号楼1单元3楼东户

  联系电话:12345678900

  被申请人:某某某 男 汉族 某某年1月3日出生

  住 址:某某某某某某1号楼1单元3楼东户

  电 话:11111111111 邮政编码:11111111111

  请求事项:

  申请人不服某劳仲案字 [XX]第 00号裁决书,现依法向贵院申请:

  1. 裁定撤销某劳仲案字 [XX]第 00 号裁决书。

  2. 申请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被申请人于XX年3月10日向某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劳动仲裁委)提出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将某某省某某县二建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法到庭,劳动仲裁委审理后,于XX年4月12日作出某劳仲案字 [XX]第00号裁决书,裁定由申请人承担对被申请人的赔偿责任。

  申请人认为:

  1、仲裁裁决没有管辖权。

  2、仲裁裁决适用法律错误。

  3、仲裁裁决违反法定程序。

  申请理由:

  1、 仲裁裁决对申请人无管辖权:

  裁决书已经查明如下事实:申请人与某某二建之间存在建筑工程劳务承发包合作关系,属于民事法律关系,属于民事法律规范调整范畴。某某二建在申请人处承接劳务分包工程过程当中,聘用了被申请人作为建筑工人,被申请人与某某二建之间建立了劳动关系,属于劳动法律规范调整范畴。故此,本案应是被申请人与某某二建之间的劳动争议纠纷,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故此,仲裁裁决对申请人没有管辖权,请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撤销裁决书。

  2、 裁决书适用法律错误:

  裁决书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XX】22号文)(以下简称22号文)第九条、第十条之规定,裁定申请人支付被申请人工伤医疗费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劳社部发【XX】22号文第一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故此,22号文对申请人并不适用。故此,裁决书适用法律错误,作出了错误的裁决。

  另外,仲裁裁决中认定申请人与某某二建之间存在未结清的工程款,故此应当在未结清的工程款限额内先行支付被申请人的工伤医疗费,待结算工程款时,将某某二建应承担的工伤医疗费予以扣除。申请人与某某二建之间是否存在未结清的工程款,属于申请人与某某二建之间的民事争议事项,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范畴,不属于劳动法律关系范畴。此项认定属于仲裁裁决无管辖权的`事项,属于越权认定,应属无效。

  故此,仲裁裁决错误的适用了法律,认定了仲裁裁决无管辖权的事项,作出了错误的裁决,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明察,裁定撤销裁决书。

  3、 裁决违反法定程序:

  XX年3月29日,申请人根据劳动仲裁委的开庭通知,依法参与庭审,提出抗辩事项,某某二建没有到庭,但仲裁裁决书中并没有依法将某某二建没有到庭参加庭审事项予以说明,而是裁定申请人承担了可能会由某某二建承担的责任。理由仅仅是因为联系不到某某二建,如此认定,于法不合,同时也违反了法定程序。故此,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明察,依法撤销裁决书。

  综上所述:济劳仲案字 [XX]第 00号裁决书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仲裁裁决无管辖权、裁决违反法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调解仲裁法》第49条之规定,应当依法予以撤销。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明察,支持申请人上述请求。

  此致

  某某省某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某某某某某某公司

  XX年某某月某某日

裁决申请书4

  申请人:上海XX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嘉定永新路XXXXX号X

  法宝代表人:XXX

  被申请人:陆XXX,汉族,1969年XX月XX日出生,住上海市嘉定区塔城路。

  请求事项:

  1、判决本案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上海嘉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的仲裁裁决适用法律错误

  二、上海嘉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的`仲裁裁决中被申请人故意隐瞒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

  2、裁决书遗漏被申请人未为申请人办理车牌,以及被申请人承诺离职工资在办理车牌后再来申请人处结算的事实。被申请人在工作期间,承诺为申请人办理好一张车牌,并且在离职时填写离职申请单时也明确写明离职工资在办理车牌后再来申请人处结算。此事宜有被申请人的承诺以及离职申请单证明,并且在仲庭审时,被申请人是予以确认的。而仲裁裁决对此事一字未提。

  综上,申请人认为, 嘉劳人仲(2xxx)办字第19XX号仲裁裁决书的作出适用法律错误,认定事实错误,依法应予撤销,恳请贵院依法审查,撤销。

  此致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上海XXX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二xxx年七月二十三日

裁决申请书5

  原告:______________,女,汉族,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____日出生,住址安徽省__________市__________县__________镇__________组______号,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室,送达地址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室;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因不服苏州市吴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_____劳人仲案字(___________)第____________号仲裁裁决,特向贵院提起诉讼。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双倍工资中一倍即人民币________元;

  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________元

  三、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至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的扣发工资________元;

  四、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加班工资________元;

  五、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未办理社保及缴纳社会保险费造成的经济损失________元;

  六、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失业金损失________元

  七、判令被告承担证人出庭作证的'交通费、误工费________元;

  八、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此致

  __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裁决申请书6

  申请人:上海某某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

  联系地址: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 职务: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谢彦杰女1983年6月14日出生

  被申请人:上海某某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

  联系地址:上海市

  负责人:**职务:执行董事

  申请撤销事项:申请人不服上海仲裁委员会(20xx)沪仲案字第****号裁决书,申请贵院依法撤销该仲裁裁决以下内容:

  1、撤销由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延期付款的违约金人民币9,311.54元的裁决;

  2、撤销由申请人承担仲裁费人民币5277元的裁决。

  3、另外,请求判决由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等费用。

  事实与理由:

  (一)仲裁庭故意歪曲、掩盖事实,枉法裁判。

  1、对于仲裁书认定的“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服务协议》及《补充协议》是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供专线宽带网络接入、升速、使用及维护等有偿服务的协议,协议收取的费用并不能等同于电信资费。”因此不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以下简称《电信条例》)的规定。申请人认为是一种故意歪曲事实的行为。

  申请人拥有上海通信管理局颁发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是合法的电信业务经营者,而被申请人作为电信用户,与我司签订的《商业客户光纤专线(升级)服务协议》及《补充协议》中约定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供专线宽带网络接入、升速、使用及维护等有偿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所附:电信业务分类目录第一项“基础电信业务……(六)网络承载、接入及网络外包等业务”可以认定上述服务属于电信业务的范围,因此双方的行为当然适用国家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规范要求。

  2、仲裁书认为“申请人无证据证明其因被申请人的缘故,导致其承担电信资费违约金的损失。”这种说法没有根据。

  因为约定违约金的性质是当事人为保证合同履行而事先对承担责任的一种约定,其不同于补偿金,违约金同时具有补偿性和惩罚性。也就是说只要一方违约,另一方就是没有损失,违约方也要按约定支付违约金。因此被申请人承担违约金的前提其延迟履行的违约行为,而不要求我守约方有怎样的实际损失,我方无需主动提供此类证明。

  3、关于违约金是否过高的举证责任的承担上,被申请人只是提出调整违约金的请求,但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而仲裁却支持了其请求,这种做法是不遵照举证规则的体现,属于明显的枉法裁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8条规定:“违约方对于违约金约定过高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非违约方主张违约金约定合理的,亦应提供相应的证据”。《上海市高院关于商事审判中规范违约金调整问题的意见》(沪高法民二【20xx】13号)第六条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的,应当提供违约金约定缺乏公平性的相应证据。”这些均是对于主张调整违约金一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要求。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原则,既然违约方提出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则应当由其承担起对违约损失的证明责任,也就是说,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违约所造成的实际损失是多少,并与约定的违约金数额进行比较,从而才能证明其请求是否符合《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

  4、仲裁认为当事人双方在服务协议中约定的每日加收3‰违约金属于过高,是不遵照法律法规及合同法基本精神的错误认定。

  因为按照“每日加收3‰的违约金”具有法定性和约定性,也是违约金惩罚性功能的体现。

  (1)行政法规规定

  根据《电信条例》第35条的规定,“电信用户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及时、足额地向电信业务经营者交纳电信费用;电信用户逾期不交纳电信费用的,电信业务经营者有权要求补交电信费用,并可以按照所欠费用每日加收3‰的'违约金。”可以看出电信违约金具有法定性,不同于一般的债务,是电信法规对电信用户违约而采取的法定措施。这种约定实际上也是遵照行政法规的合法行为,是应当受法律保护的。

  (2)合同法基本原则

  这种行为不仅是遵照《电信条例》的表现,同时也是遵守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合同自由原则。该法第四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合同自由的前提是当事人民事行为的“意思自治”。约定违约金是在经过当事人双方反复磋商后签订的,双方法律地位平等并无胁迫等不正当竞争情形,是真实意志的体现。

  因此是在完全自由的前提下,当事人自愿对自己的权益在法律范围内进行处分,其他人不宜轻易干涉,更不能随意宣告当事人的约定无效。只有这样,才能使违约金制度与变化着的市场环境相适应,并且更好地体现合同法的“意思自治”原则,最终实现合同法鼓励交易的目的。

  市场主体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享有对自身权益进行自由处分的权利,因此在法律范围内及不违背社会道德的基础上,对当事人之间利益关系作出符合自己意愿的安排时,就应当得到社会的尊重,任何人不能横加干涉。市场机制也正是通过这种方式才能真正发挥实现资源配置的作用的。

  (3)从违约金的性质来说,约定违约金不同于补偿金等,其具有惩罚性。

  被申请人自愿与申请人签订过高的违约滞纳金,从公平的角度来说,申请人就是因为被申请人敢于签订这样高的违约滞纳金才放心为被申请人以“后付费式”提供电信服务,这也类似于一种保证合同履行的担保。

  根据《合同法》第114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由于支付违约金还应履行债务,表明违约金是专为对迟延履行行为予以惩罚而设定的。这就说明包括本案在内的延迟履行违约金具有惩罚性的特点。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六条也重申了坚持违约金以补偿性为主、以惩罚性为辅的性质。

  本案争议的发生是被申请人延迟履行合同,经多次催告数月之久后才支付拖欠款项,但仍不支付违约金。显然带有明显的主观恶意,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对被申请人的这种行为,让其承担较高的违约金以示惩处,对于守约方才是公平的,鼓励交易、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同时也才能达到《合同法》第一条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立法目的。

  5、即便是认定违约金3‰过高,也应当酌情予以适当减少,而不是完全排斥约定违约金的存在。然而仲裁庭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贷款罚息的计算原则,将违约金调整为按欠款额的日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这种做法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属于典型的枉法裁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法释[1999]8号《批复》)和法释[20xx]3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的批复》(法释[20xx]34号《批复》)的规定中,“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其前提适用条件是:“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也就是说仲裁庭无视合同当事人之间关于违约金的约定而直接适用该批复,这种做法的逻辑思路就是“违约金约定过高就等于没有约定违约金”,这一事实结论显然属于逻辑错误。这种做法与未约定违约金支付方式有何异同?这实质上是完全抛开了当事人双方的事先约定,把违约金等同于补偿金,无从体现违约金的惩罚功能。这种做法过多的干涉了民事行为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没有尊重当事人的合同自由的权利。

  因此,由于法释[1999]8号《批复》和法释[20xx]34号《批复》的规定是针对没有约定违约金的情形而制定的,本案不能以该两《批复》规定的相关标准为适当减少的标准。仲裁庭的做法应当予以撤销。

  (二)申请人对本案认为

  ①“每日加收3‰的违约金”具有法定性和约定性,并且符合违约金本身具有的惩罚性功能。合理性(根据上述第4点的阐述)

  对于《合同法》第114条第二款对违约金进行调整的前提条件是“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按通常方式理解为:只要违约金不是过分的高于前述损失的,国家就应该保护;而且法院对于过分高于造成损失的违约金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何为过分,按常理判断,合法的、适当的、符合习俗惯例的均不叫过分。

  电信业务与电力业务同属于后付费式的服务类型,《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逾期未交电费的,供电企业可以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照电费总和的千分之一至千分之三加收违约金”这是国家以行政法规的方式肯定了供电合同中的用电方逾期不交电费违约金的标准,而供电合同同样是《合同法》中有名合同之一,其每日千分之一至千分之三的违约金标准也受到了国家行政法规的保护,而此标准被全中国约3—4亿户家庭接受,说明每日千分之三的迟延履行违约金标准是适当并且合法的。而且每日千分之三的迟延履行违约金标准还广泛存在于供气合同、供水合同及电信、移动、联通通讯合同和网络服务合同中,均被全中国十三亿人民接受,说明这不仅已经形成了习俗惯例,还被相关部门规章及行政法规予以保护,属于合法,不为过分,而属适当。

  ②退一步讲,如果“每日加收3‰的违约金”属于违约金约定较高的情形需要进行调整,也应参照国家对约定违约金方面的相关规定和社会公众接受所形成的惯例、事实以及社会平均利润和非违约方追讨本金所需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损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也就是说,即便是按照该解释,认定违约金过高,那么也是以承认约定违约金存在为前提,予以适当调整。

  大家都知道的是,逾期付款造成的损失为:”资金占用所得社会平均利润、贷款利息、追讨本金所需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等”,所以说实际损失不仅仅包括直接损失,还有间接损失即预期可得利益,范围包括为准备履行合同义务而支出的费用损失;价值损失;利润损失等等,否则有失公平。所以要求违约方补偿的损失就绝对不仅仅是银行同类贷款利息的丧失。

  由于本案还具有一定的特殊性:电信服务的特点是一旦电信用户违约,作为守约方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其实际损失往往是不易计算的。

  如果对每日加收3‰的违约金属于约定过高的情形而因此予以适当调整的话,我方主张适用《上海市高院关于商事审判中规范违约金调整问题的意见》(沪高法民二【20xx】13号)第九条的规定:“守约方的实际损失无法确定的,法院认定违约金过高进行调整时,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在综合考量违约方的恶意程度、当事人缔约地位强弱等因素的基础上,可以参考不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标准进行相应调整。”

  总之,根据《仲裁法》第五十八条“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因此,上海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xx)沪仲案字第****号仲裁裁决书应当由贵院予以撤销。

此致

敬礼

  xxxxx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xx年月日

裁决申请书7

  申请人:___,男,汉族,___年___月___日出生,现住___。联系电话:_________。

  被申请人:___有限公司,住所地:___市___区___路___号。电话:___。

  法定代表人:___职务:___

  请求事项:

  一、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5200元(月平均工资2600元X2)。

  二、裁决被诉人向申请人支付20___年6月至20___年6月加班费共54455.___元,其中:

  1、延时工作时间加班费___670.34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4667.58元;

  2、休息日加班费24893.79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6223.44元;

  以上二项合计:___元。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______年10月进入被诉人单位工作,任司机一职至今。20___年___月28日,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申请人为总务部司机,约定申请人正常工作时间月工资为700元,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5天。

  但事实上,被申请人要求我除每周正常工作5天处,星期六、日还要求我随时出车,平均每月星期六、日3天以上(公司出车均有打卡记录,由公司保管,请仲裁庭要求被申请人提供我的20___年6月至20___年6月间的`考勤记录)。另外,休息日也是随时出车加班,我早上6时30分出车接送公司员工上班,直到___时10分接公司员工下班,送完员工需要到20时,除去中午吃饭和休息时间1个小时、平均每日延长工作3个小时以上,同时,非星期一至五晚上随时候命出车加班,具体时间以公司保管的打卡记录为准。我为被申请人加班,但被申请人却没有按《劳动法》的规定给我安排补休,也没有按规定为我支付加班费。从被申请人发给我的'工资条可以看出,我的加班时数、加班工资均为零,按照双方劳动合同约定的月工资940元(20___年7月1日双方协商将我的合同工资变更为940元)为基数计算,20___年6月至20___年6月间,被申请人拖欠我延时工作时间加班费___670.34元(940元/21.75X1.5倍X3个小时X4周X___个月X2年)未付、拖欠我休息日工作时间加班费24893.79元(940元/21.75X2倍X8个小时X3天X___个月X2年)未付。为此,我多次找被申请人领导协商要求支付,被申请人均予以拒绝。被申请人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8条第2项和46条第1项的规定,我于___年___月___日以被申请人“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向被申请人提出了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由于被申请人拒绝支付我的加班费和经济补偿金,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贵会申请仲裁,请求仲裁委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支付我的仲裁请求,依法裁决。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裁决申请书8

  申请人:______________,男/女,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出生,_____族,(写明工作单位和职务或者职业),住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______________

  委托诉讼代理人:_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

  (以上写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请求事项:

  撤销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_________________号裁决。

  事实和理由:

  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作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号裁决:_________________(写明仲裁裁决结果)。

  _________________(写明申请撤销裁决的事实和理由)。

此致

  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附:仲裁委员会_________________号裁决书

  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裁决申请书9

  请求事项:

  第一,请求依法裁定,全部申请人,在西明一队“国家征地补偿”事件中,享有“出嫁女”

  确实的受补偿权益和地位,西明一队、西乡塘街道办应当给予承认和积极配合; 第二,请求依法裁定,西明一队、西乡塘街道办关于“出嫁女”问题的严重处理不当; 第三,依法请求裁定,申请人的“安置费”和“自谋职业费”的落实,由西明一队负主要责任,落实偿还申请人每个人的合法“出嫁女”权益:每个人两项费用共计50000元人民币。由西乡塘区人民政府、西乡塘街道办事处共同监督实施。

  事实与理由:

  国家征地补偿涉及的“出嫁女”问题已经被西乡塘区人民政府以文件形式落实解决,《出嫁女“问题”处理办法》。《办法》明确指出,要尤其妥善处理好“出嫁女”的安置和自谋职业问题。

  直至目前,西明一队征地已经结束,征地补偿也已经下发完毕。但是唯独西明一队“出嫁女”,即申请人全体,未获得任何的、应得之补偿。

  鉴于权益的受损和不合理待见,申请人代表走访了生产队、生产大队及西乡塘街道办询问相关问题。均得不到正面、有效回答和解释,一直相互推诿、等待,使得申请人蒙受了极大不公。附件为走访记录复印件及申请人相关材料证明。

  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3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中的各项权益。”、《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7条第2款“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讨论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等等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的支持,结合《“出嫁女”问题处理办法》的行政指示,申请人享有至少的安置费和自谋职业费理所应当。

  申请人出嫁的事实并没有影响到申请人对于村集体的义务履行。例如村集体活动的经费筹措等,申请人都尽力配合。基于义务的履行和户口的事实,申请人理应享有受补偿的权利。但是目前却一直被盛行的、缺乏公平的、封建落后的旧“村规民约”牵绊和歧视,直言“出嫁女”不该享有这样的权益,认为这是背叛和脱离。而正是这样的歧视,直接侵害了妇女基本权益,和作为妇女的基本人权,用强加的歧视,来否定弱势群体的实际集体贡献。

  国家征地补偿是稳定社会的关键因素之一,而国家与基层自治集体的关系更是敏感神经。国家、政府支持和理解自治单位的办法,但也明文确定自治单位应该受到政府的指导和规划,并且要服从法律法规要求。这就是政府征地之所以及时有效的原因。这将涉及国家征地成本问题。试想,村生产队利用户口的因素,可以合法合理取得国家征地补偿,但却假报户口数量,或者依据户口数量,漠视、隐瞒、蒙骗户口人员,把从上级合法取得的利益不完全地下发,这与夹带私逃有何差别?无视法治,无视政府政策规章,漠然自治,用本位主义打压真理和公正,妄图将公共权益私化和集中,必将酿成危机,积累厚重不安。而这正式目前西明一队正在试图隐瞒的真相。

  利用政府的支持和对于政府的服从,坑害了最下层普通百姓的权益,这不是一个社会主义国家、公平正义国家所应该支持和提倡的事实。这不仅有损国家根基,更直接破坏国家建设,恶劣地谋得国家补偿,将增大国家征地成本,阻碍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破坏社会稳定和团结,埋藏深重的不和谐因子,造成与主流价值观背离的社会冷漠和仇视。

  现在,申请人“出嫁女”问题已然将要成为“遗留问题”。根据西乡塘区人民政府相思湖办事处“出嫁女”问题处理小组的解释和承诺,“出嫁女”问题一定解决,不会因为小组将要面临的解散而丢弃遗留问题。他们同时指出,这有待小组对于你们所提交的问题进行调研。并承诺,只要户口挂在当地,就理应得到补偿。那么申请人只好等待、等待和无限等待。这不是不信任的问题,而是一个完全可以把未知加以明确的问题。申请人“出嫁女”权益到底何时告解?有无专人负责和跟紧?如果这样的问题得不到明晰,出嫁女权益也就只是征地求得稳定的幌子,公民离去的陪葬而已。

  西明一队生产队是村集体的公权力代表,转接国家征地补偿事宜,在一定程度上是村民实质的“父母官”,政府较为尊重他们的意见,为的.是基层稳定。来自国家的征地补偿款将转经他们的批准和确认,款目也由他们确定,政府从事执行拨付。谁应该获得补偿,简言之,都由生产队说了算。

  而事实是,不论是基于“村规民约”的歧视或是某些生产队个人的别有用心,申请人的出嫁女权益已经在事实上被漠视。申请人需要的是一份关于身份的证明裁定,这份证明已经在公安部门档案中,在国家的保护下成为铁的事实。而西乡塘区人民政府相思湖办事处“出嫁女”问题处理小组竟然可以将这么简单的事实,用“留待调研”来解释,这是侮辱智商还是否定公安部门档案权威?

  申请人需要的是和平解决出嫁女问题,寻求常规途径,还得一份公正。而申请人最关键的受伤是西明一队,对于申请人“安置费”和“自谋职业费”的零考虑、零操作和零补偿。根据西明村一队征地补偿的人均补偿数值标准,考虑其他村民的心理因素,申请人争取地是一定意义上的公正而非单纯钱财。对于“安置费”和“自谋职业费”每个人50000元的总计,已经是最低地、合适的范围。鉴于这样的数值,村民和出嫁女都必然产生回报平衡,不会产生多余情绪和不公。

  人间正道是沧桑,申请人争取“出嫁女权益”至死方休。而其实申请人只是乞求上级政府关于申请人“50000”元的合法确认罢了。依法请求裁定,申请人的“安置费”和“自谋职业费”的落实,由西明一队负主要责任,落实偿还申请人每个人的合法“出嫁女”权益:两项费用共计每人50000元人民币。由西乡塘区人民政府、街道办共同监督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出嫁女问题解决办法》,此特提请政府行政裁定申请,请依法裁定。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政府

  申请人:

裁决申请书10

  申请人:中山市大涌镇**制衣厂

  经营场所:中山市大涌镇岚田村"坎头圹"

  法定代表人:徐永航。

  申请撤销事项:

  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全部裁决费用。

  事实与理由:

  中劳仲案字[20xx]446号仲裁裁决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支付医疗费8841.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960元、护理费5040元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理由如下:

  首先,在仲裁审理时,被申请人向仲裁庭提交了医疗费收据,但是其用药清单并未提供,无法判断其医疗费是否存在超出工伤的治疗范围及使用药物是否属于社保基金核准的范围内,如果案涉的医疗费超出工伤的治疗范围及社保基金核准的用药范围,超出部分的费用应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根据《中山市工伤保险待遇表》的规定: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被申请人应就他治疗工伤的诊疗项目符合上述规定的标准而负有举证责任。而中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对此并没有进行严格的'审查就做出裁决,有失法律之公正。因此我主张超过该标准的医疗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其次,裁决书认定护理费5040元,而该笔费用在被申请人向仲裁庭提交了医疗费收据已经有所体现,再次裁决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支付医疗费属于重复计算了护理费用,违反法律规定。

  再次,裁决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支付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35元/天标准过高。

  综上所述,中山市劳动仲裁争议委员会作出的中劳仲案字[20xx]446号仲裁裁决书的仲裁裁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请求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撤销该仲裁裁决。

  此致

  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中山市大涌镇**制衣厂

  二O一*年 月 日

裁决申请书11

  申请人: ***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住址:*********************

  电话:*************

  请求事项:撤销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作出的东劳人仲黄庭案字[20xx]*******号仲裁裁决书。

  事实和理由:

  一、仲裁裁决书认定事实错误

  本案事实是:**年**月**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约定了试用期为20xx年10月18日至20xx年11月18日,职务是业务员。合同期间,被申请人没有完成任何一单业务。试用期满前,因为被申请人长期在公司以外活动,不回公司上班,即使申请人电话通知他回公司结算,被申请人也不回,所以申请人只得在20xx年11月17日以短信方式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但被申请人不同意。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提供相关手机证据予以佐证,但东莞市劳动争议仲裁院南城劳动争议仲裁庭直接以申请人主张的事实“申诉人不予确认,故本庭对被诉人该主张不予确认”为由对上述事实予以否定,导致认定事实严重错误。

  二、仲裁裁决书适用法律错误

  由于东莞市劳动争议仲裁院南城劳动争议仲裁庭在认定事实上的错误,导致适用法律上严重错误。在上述情形下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依法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赔偿金。

  综上所述,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黄江仲裁庭作出的东劳人仲黄庭案字[20xx]*******号仲裁裁决书,在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存在严重错误,导致错误裁决,为此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请求贵院依法裁定撤销该裁决书。

此致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月**日

裁决申请书12

  申请执行人:xx公司,地址:xx市区路号,法定代表人:xx,职务:xx

  被执行人:xxx服装厂,地址:xx市县路号,法定代表人:xx,职务:xx董事长电话:xx

  请求事项:xx被执行人赔偿因供货等级差给某商场造成的'损失x万元。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间因服装买卖合同纠纷,业经仲裁委员会裁决,被执行人拒不遵照裁决履行义务。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强制执行。

  申请人执行与被执行人于年x月x日签订服装买卖合同。在履行合同中,被执行人不正确履行合同,给申请执行人发的货是次等品,申请执行人因此造成了很大的损失,后经市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了裁决,裁决被执行人赔偿因其供货等级差给某商场造成的损失万元。但被执行人拒不执行此裁决。

  故根据《中户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中户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被执行人给付赔偿款万元人民币。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xx公司

  20xx年x月x日

裁决申请书13

  申请执行人:______________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地址:_________________市__________区__________路__________号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

  被执行人:______________服装厂地址:_________________市__________县__________路__________号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

  请求事项:

  被执行人赔偿因供货等级差给某商场造成的损失_______________万元。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间因服装买卖合同纠纷,业经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裁决,被执行人拒不遵照裁决履行义务。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强制执行。

  申请人执行与被执行人于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签订服装买卖合同。在履行合同中,被执行人不正确履行合同,给申请执行人发的'货是次等品,申请执行人因此造成了很大的损失,后经__________市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了裁决,裁决被执行人赔偿因其供货等级差给某商场造成的损失__________万元。但被执行人拒不执行此裁决。

  故根据《中户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中户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被执行人给付赔偿款__________万元人民币。

此致

  _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________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裁决申请书14

  申请人:景德镇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沈英华,江西景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梁某

  请求事项:撤销景德镇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景劳仲案字(20xx)第X号仲裁裁决。

  事实与理由:

  本案仲裁庭审时间为20xx年5月23日,其时《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已施行,《仲裁裁决书》也已载明,裁决适用的是《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但是,仲裁庭在裁决过程中严重违反《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程序:

  1、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庭制。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设首席仲裁员。"但是,本案的仲裁庭成员多达五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2、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条第二项规定:"笔录由仲裁员、记录人员、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但是,本案仲裁庭共有五人,却只有三人在笔录上签名,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3、仲裁庭成员同时担任书记员制作笔录,导致产生自审自记自裁现象,这和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由合议庭成员兼任书记员的性质完全相同,有违公正公平原则。

  4、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质证和辩论。质证和辩论终结时,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但是根据庭审笔录记载,庭审时仲裁庭既未组织双方对证据进行质证,也未组织双方互相辨认,更未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甚至没有在庭审过程中出示任何一方提交的证据,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5、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仲裁庭应当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是本案并未在庭审过程中出示、质证任何一方提交的.证据,可见仲裁裁决所依据的证据均未经过查证属实,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6、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但是,本案的仲裁裁决书却只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没有仲裁员的签名,所有仲裁员的名字都是打印上去的,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以上六点均可由《庭审笔录》和《仲裁裁决书》予以证明。

  综上所述,景德镇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景劳仲案字(20xx)第X号仲裁裁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请求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撤销该仲裁裁决。

此致

  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景德镇某公司

  二○○八年七月八日

裁决申请书15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_,女,______族,_______年_____月__________日出生,住_________镇__________村__________屯_______________号,公民身份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事项:_________________

  一、撤销事争议仲裁委员会________年____月_____日作出的______仲裁字[_____]______号仲裁裁决;

  二、本案申请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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