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妻子的保证书
随着社会不断地进步,我们都不可避免地要接触到保证书,保证书能对保证者起到督促和提醒作用。那么保证书一般是怎么写的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给妻子的保证书,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给妻子的保证书 篇1
亲爱的宝贝老婆:
首先向亲爱的老婆说一声对不起,最近忽视忙于跳舞和游山玩水的亲爱的宝贝老婆。我觉得自己犯了一下几个错误:
1. 没有认真看老婆写的博克,那可是老婆挤出跳舞和游山玩水宝贵的时间,给我写的.一句句甜言蜜语。而且却没有看,从而让我亲爱的宝贝老婆心口堵得慌,吃了的香肠也没有好好消化。
2. 就是没有仔细看老婆的留言,虽然老婆寥寥数语,但是字字珠玑,我没有深刻的领会到老婆内在的涵义,以及没有看到内在涵义以外的更深层次的意思。没有向阅读总理《工作报告》那样的认真态度去好好阅读(其实总理的报告我也没看,只知道现在咱们国家通货膨胀率达到了8.0%多,超过了警戒线3.0%多,我现在担心就我那点工资,够不够一家几口人吃馒头的)
3. 没有及时向老婆汇报我的行踪。亲爱的宝贝老婆,最近你亲爱的宝贝老婆忙得接近于疯狂,以今天为例,早上做实验,下午去上课,晚上还要继续做实验,而且实验结果还不是很理想,如果再过几个月,实验工作还不理想,你说我该如何交差呢。想想我都头疼。眼泪哗哗的
宝贝老婆,我发誓以后,一定定期的去看你写的博客,有时间就给你写,没时间就一定写评论。qq留言我一定好好看,认真地看看老婆给我的一言一语,绝对不漏掉一个字,并且及时向老婆汇报我的情况,包括感情、生活以及是否随地大小便。。。。诸如此类的,等等。
老婆我的检讨你满意,希望你满意!
亲爱的宝贝老公留
给妻子的保证书 篇2
亲爱的老婆:
在落笔之前,请宽恕我以前的诸多过错 ,由于我自控能力差,又有潜意识的大男子主义,在这次事件中没有听取你以前的劝诫。迷失自我般的做出了背叛爱情、道德、亲情的事,致使你感到伤心、绝望、失望,眼看我们刚建立的家庭就要解体。突然我领悟到你对我的重要,你对我们这个家庭的重要,为了给我们未来孩子一个好的家庭环境健康成长,请你看在我们新婚夫妇的情分上,原谅我以往(包括本次事)的过错,希望你给我一次洗心革面,改过自新的机会。
我在这次事件中犯了如今社会上较为严重的恶习及原则性错误,由于我贪婪一时的新鲜感对身边的人有过多的接触、关注及关心并附属实际行动中,导致迷失自我还全然不知,自以为是的以为聊"要我抱你吗"、"要我陪你吗"、"希望下次问你私人问题,也能如此诚实的.回答"、"我喜欢找你呢"等这些如此暧昧的短信并感觉没什么大不了的事,幸亏老婆及时发现迷失自我时所犯的错误并极力遏制,避免了我与老婆经历430天风雨所建立的家庭的牺牲。
鉴于本次事件影响最为恶劣!我一定吸取本次深刻的教训,端正自己的行为态度以及思想态度,杜绝此类及类似错误的发生;
故在此我特向老婆保证:
1、我坚决保证做到对老婆好,不做对不起老婆的事,不欺骗老婆,无论如不能对老婆产生反感的心理,不得以不耐烦的态度跟老婆说话,跟老婆做到不抛弃、不离弃、不放弃,一辈子相依为命,彼此不
分离,若不离不弃,我必生死相依;
2、坚决保证做到对老婆不隐瞒、不赌气,以后一定做到争吵不过夜,不记仇,心里有不快要及时说出来,不得在心里积压埋伏并伺机发泄,不得寻找任何借口向老婆发泄,惹老婆生气,跟老婆过不去;
给妻子的保证书 篇3
[案情]黄琳(女)与李裘自20xx年5月登记结婚后,因家庭生活琐事,双方时有矛盾,李裘往往动不动便对黄琳施以拳脚。经亲朋好友多次劝解,李裘虽一再表示痛改前非,但常常事过即忘,黄琳渐渐对李裘失去了信心。
20xx年7月,李裘再一次对黄琳进行打骂后,见黄琳提出离婚,为挽回婚姻,李裘向黄琳写下了一份保证书:“我保证今后不打黄琳。否则,如导致离婚,全部夫妻共同财产均归黄琳一人所有。”
20xx年8月,李裘在酒后又将黄琳打得头破血流,黄琳遂愤然向法院起诉离婚。事情至此,李裘对离婚并无异议,但认为保证书是为了挽救婚姻才写的,没有法律效力,而且将20余万元的财产全部给黄琳显失公平。
[审判]法院审理认为,该保证书是李裘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属的约定,它的产生并不存在欺诈、胁迫等违法行为,也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具有法律效力,遂判决支持了黄琳“全部夫妻共同财产归其所有”的诉讼请求。
[点评]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本案的关键也正在于,保证书是否属于夫妻对财产归属的约定。
首先,黄琳与李裘符合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归属的实质要件。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实质要件包括:(1)缔约双方必须具有合法的夫妻身份;
(2)缔约双方必须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约定必须双方自愿;
(4)约定的内容必须合法,不得利用约定规避法律。
很明显,黄琳与李裘系夫妻,彼此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当初双方均无异议,也不违法,即完全与之吻合。
其次,保证书应视为夫妻对财产约定的书面形式。鉴于针对书面形式问题,目前我国法律并没有规定或强调怎样的格式、方式,也就表明书面的形式可以不拘一格。既可以是双方的共同签约行为,也可以是单方作出意思表示,为对方所接受。
同时,黄琳并没有对李裘实施欺诈或胁迫等非法行为,并因此导致李裘作出了错误的意思表示;对李裘的单方表示,黄琳愿意接受。
此外,本案并不存在显失公平。
在婚姻自由的前提下,基于李裘不断实施暴力,黄琳提出离婚,并非是一种优势。从李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当时的情形并不是非得出具保证书不可上看,李裘也不存在缺乏经验、判断力或紧迫、草率问题,更何况系李裘自己出于维持婚姻而写保证书,但黄琳并没有要求李裘必须这样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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