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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申请书

时间:2023-02-26 13:01:56 申请书 我要投稿

有关被告申请书

  在社会不断进步的今天,我们会使用上申请书,我们在写申请书的时候要注意态度要诚恳、朴实。但是你知道怎样才能写的好吗?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有关被告申请书,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有关被告申请书

有关被告申请书1

  申请人:古xx,男,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东城区A街98号。电话:136xxxxxxxx

  被申请人:王xx,女,汉族,住北京市东城区B大街102号。电话:137xxxxxxxx

  案由:相邻关系纠纷

  申请人于xx年11月16日向贵院起诉与被申请人王xx相邻关系纠纷一案,现因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故申请撤回起诉,望予准许。

此致

  申请人:古xx

  xx年x月x日

有关被告申请书2

  案号:(20xx)云法民一初字第xxxx号

  申请人(原告):邹xx,男,汉族,住址:福建省xx县xx镇xx号

  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

  被申请人:广州市xxxx商贸城有限公司,住址:广州市白云区xxx路x号铺

  法定代表人:刘xx

  被告:广州市白云区xxxx商贸城,住址:广州市白云区xxx路x号铺

  投资人:黄xx

  请求事项:

  1、追加被申请人为本案被告;

  2、判令被申请人与被告广州市白云区xxxx商贸城连带赔偿原告的各项损失合计348119.20元。

  主要事实和理由:

  被告广州市白云区xxxx商贸城声称已于20xx年1月28日将其在xxxx商贸城的全部权利和义务包括与原告签订的《厂房租用协议》转让予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同意承受并以被申请人名义独立经营,但现有证据显示:

  1、被告及被申请人不仅没有就转让事宜通知原告,在实际经营中也没有向包括原告在内的协议相对人明示;

  2、被告与被申请人是一套人马两个营业执照,依常理原告及其他第三人无法将之区分,也无从在日常商业交往中将其区分;

  3、原告及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均显示,被告与被申请人也是共同参与了对原告的侵权行为,构成共同侵权:

  1〉被告广州市白云区xxxx商贸城于20xx年7月17日分别向原告及福建漳平商会就其进一步的侵权行为发函(见被申请人提交证据六、证据九),表明其主观上有侵权故意。两份函的落款尽管为被申请人广州市xxxx商贸城有限公司,但所盖印章为“xxxx商贸城行政专用章”,该印章与原告于20xx年11月22日收到的.被告发出的《通知》(见原告提交证据17)所盖印章一致,而此时被告和被申请人尚没有签订《转让协议》,所以该印章属于被告;

  2〉被申请人于20xx年5月28日、6月9日就其拟采取的侵权行为向原告发函,其内容和被告的函如出一辙,可见其与被告有共同故意。

  3〉法人是拟制的人格,个人独资企业虽然不具有法人地位,依然可以以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具有团体人格的组织体属性,两者的对外法律行为均需要通过法定代表人或投资人以及员工的职务行为体现效力。一套人马从事两个主体经营范围和具体事项均无二致的经营行为,实际两个主体已经混同,在相对人无法区分时应连带承担法律责任。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原告提出追加被申请人广州市xxxx商贸城有限公司为本案被告之申请,请予批准。

  此致

  xxx法院

  申请人:

  xx年xx月xx日

有关被告申请书3

  申请人:李xx,男,xx年x月x日生,白族,云南省大理市人,居民,现住大理市下关镇金星三社xx号。身份证号码501xxxxxxxx。联系电话被申请人:张xx,男,xx年x月x日出生,白族,云南省大理市人,居民,现住大理市下关灯笼村xx号,身份证号501xxxxxxxx。联系电话132xxxxx。

  原上诉案由:李xx诉张xx租赁合同纠纷

  申请人李xx于xx年二月二日向贵院上诉李xx诉张xx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申请人李xx学习了相关法律常识,知道了自己行为的民事违法性,愿意服从xx市人民法院“(xx)民二初字第109号”一审判决,配合xx市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决定撤回起诉。请予批准为盼。

此致

  xxx人民法院

  申请人:李xx

  xx年x月x日

有关被告申请书4

  申请人:

  委托代理人:

  被申请人:甲

  被申请人:乙

  被申请人:丙

  被申请人:丁

  申请事项:撤销申请人对四被申请人的诉讼。

  申请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汽油添加剂侵权纠纷一案,起诉后开庭前国家发改委已经下文让全国的石油公司停止在汽油中加入添加剂的行为,四被申请人在开庭前已停止了在汽油中加入添加剂的行为。开庭后,国家发改委进行了税费改革,油价已和市场接轨,目前油价已大幅下降。这样申请人提起该公益诉讼的两大公益目的均已达到。另外,被申请人在起诉后及开庭时就其在汽油中加入添加剂的行为向申请人进行了赔礼道歉,开庭后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了和解协议,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损失给予了充分的赔偿和补偿,据此,申请人的全部诉讼目的均已实现,特申请撤回起诉。

  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停止强制搭配销售的侵权行为;

  2、判决被告退还强制原告消费汽油添加剂款和多收油款50元(加油卡加油应返还的添加剂款和油款另案诉讼);

  3、判决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

  4、判决被告停止单独涨价行为,在国际油价大幅下降时将油价作出相应降价调整;

  5、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一、被告强制搭配销售汽油添加剂侵权行为的事实。

  1、原告单位位于涧西区,原告购买被告石油化工加油卡二张,经常在洛阳市涧西区洛阳石油分公司6号加油站等市区和郊县各个石化加油站加油,没带加油卡时,就用现金在涧西区等市区和郊县的加油站加油。

  2、xx年5月14日,原告指派张水山、崔瑞国两位律师开车到偃师开庭,途径瀍河区中州东路高速路口加油站时,张水山律师让加150元钱的93#汽油,被告加完油开票时耽误了7、8分钟才开好票,张水山律师接过发票一看,加150元钱汽油所开发票单位升,数量48.828,单价5.07元,金额148.74元,问咋回事?被告工作人员说:“第二行还有添加剂款1.26元,合计150元。”张水山律师一看发票,第二行“品名汽油添加剂,单位升,数量48.828,单价0.05元,金额2.44元。”张水山律师问谁让你们给加添加剂的?被告工作人员说:“添加剂直接加到加油机里了,加油就必须加添加剂,我们的加油机上贴的有告示:油里已加添加剂。原告向被告提出异议,指出被告的行为违反了自愿原则,属于强制交易、搭配销售,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由选择权。原告要求见被告领导,被告工作人员说领导不在。之后,被告的14号加油站领导和瀍河区14号加油站附近的片领导和原告打过电话,电话中仅说明他们售添加剂是经过批准的,加油机上有告示。

  3、xx年7月8日,原告指派张水山、崔瑞国两位律师开车到宜阳县法院开庭,在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洛阳宜阳石油分公司加250元钱的93#汽油,发票上第一行品名93#汽油,数量41.876,单价5.92元,金额250元,第二行品名添加剂,数量空白,单价0.05元,第三行品名行写的小计,单价5.97元”原告异议同上,被告的解释同上。

  4、xx年7月15日,原告在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洛阳石油分公司14号加油站加150元钱的93#汽油,发票上第一行品名93#汽油,数量25.126,单价5.92元,金额148.74元,第二行品名汽油添加剂,数量25.126,单价0.05元,金额1.26元。”原告异议同上,被告的解释同上。

  5、xx年9月8日,原告在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洛阳石油分公司6号加油站加240元钱的93#汽油,发票上第一行品名93#汽油,数量39.867,单价5.97元,金额238.01元,第二行品名汽油添加剂,数量39.867,单价0.05元,金额1.99元。”原告异议同上,被告的解释同上。

  6、原告还在被告的5号、9号、14号等加油站加油,这些加油站均强制消费添加剂,发票附后。

  二、除被告外,原告没有发现其余加油站有强制搭配销售汽油添的情况。

  1、原告在xx年5月14日之前到任何加油站加油,加油站均仅加汽油,有的加油站备有小瓶的添加剂,原告加油时加油站工作人员曾向原告及其他加油者推荐添加剂,但加不加全凭消费者自愿。

  2、xx年6月23日,原告在王城大道洛阳市港胜石化加油站加油230元,该加油站加油机内没有添加剂,加油38.53升,单价5.07元,金额230元,原告还在其他多家加油站加油,机内均没有添加剂。

  3、原告经过调查,在洛阳市区及郊县,凡是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洛阳石油分公司下属加油站,加油站加油机内均在加油机上贴纸声明加油机内已加添加剂。其余加油站原告截至目前没有发现类似现象。

  三、被告强制搭配销售汽油添加剂的行为是违法的。

  (一)违反的法律及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种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的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第十二条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

  (二)依据上述法律的规定,结合被告的行为可以看出,被告的行为有以下违法之处:

  1、 被告的行为违反自愿原则,属于搭配销售、强制交易。

  原告仅要求加汽油,不需要添加剂,被告事先在油内加入了添加剂,不管消费者是否愿意加添加剂都必须加添加剂,否则不给加油,这显然违反了自愿原则,属于搭配销售、强制交易。

  2、被告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被告告示说油内已加入添加剂,但消费者并没有见到添加剂,被告是否加入了添加剂?加入了多少添加剂?加入了啥牌子的添加剂?加入的添加剂质量是否合格、比例是否科学等消费者均不知情,被告的行为显然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3、被告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

  到被告处加油,就必须加添加剂,并且只能使用被告选择的添加剂,使用添加剂的数量、质量完全由被告决定;消费者没有选择不加添加剂的权利,没有选择加其他牌子添加剂的权利,没有选择加多少添加剂的权利,没有选择加什么质量添加剂的权利。被告的行为显然侵犯了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

  4、被告的告示内容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内容无效。

  被告的告示内容,是为了获取不正当高额利润,滥用自己的有利地位和经营优势,违背消费者的意愿,采取搭配消费、强迫消费的'违法行为,使消费者接受消费者并不需要的商品,侵害消费者的自由选择权和经济利益,在给消费者经济上带来损害的同时,也给消费者精神上带来了损害。

  5、被告的发票显示,被告发票开票不统一,发票与实际情况不符,侵占了消费者的油款。

  (1)以xx年5月14日发票为例,汽油和汽油添加剂数量分别是48.828升,合计就是97升多,而原告的油箱容积只有55升,加48.828升添加剂是不可能的。

  (2)xx年5月14日发票与xx年7月8日发票开票明显不统一。

  (3)汽油数量和添加剂数量均不属实,以xx年7月15日发票为例,汽油数量和添加剂数量二者总量是25.126升,由于二者均有容积,不可能汽油的数量和总量是同等数量,若二者数量同等,就说明没有添加剂,被告以总量计算汽油金额显然是不对的,侵占了消费者的油款。

  四、被告油价只涨不降且单独涨价是不公平、不合理的,在国际油价降价35.01%时,应作出相应降价调整。

  原告的律师张水山xx年曾打过“汽油卷公益诉讼”,xx年的油价每升1.85元,xx年油价涨价为每升2.65元,xx年6月份油价每升涨到5.07元,xx年7月份油价涨价为每升5.92元,加上被告强制消费的添加剂每升0.05元,油价实际已涨价为每升5.97元。

  国际油价xx年7月11日每桶147.27美元,xx年9月3日,每桶油价下降至111美元左右,油价累计下跌约25%,xx年9月17日,每桶油价下降至95.71美元(最低94.13美元),但被告利用其垄断的优势地位,国际油价涨时油价飞涨,但国际油价猛跌时却不作出相应降价,尤其不能令人容忍的时,国际油价9月份下跌了35.01%,被告不仅不作相应降价,反而独自一家涨价,每升又涨价0.05元,使油价涨价为每升5.97元,加上被告强制消费的添加剂每升0.05元,油价实际已涨价为每升6.02元。这种涨价没有经过听证,程序不合法,同时这种涨价极不公平、极不合理,在国际油价降价35.01%时,应作出相应降价调整。

  为了维护包括原告在内的广大消费者的利益,特提起公益诉讼,请依法判决被告立即停止强制交易、搭配销售汽油添加剂的侵权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停止单独涨价行为,在国际油价大幅下降时,作出相应降价调整,返还多收取包括原告在内的广大消费者的油款和强制消费的添加剂款。

此致

  zzz人民法院

  申请人:

  委托代理人:

  申请日期:

有关被告申请书5

  申请人:A,女,x岁,x族,本市x局退休干部,住本市x路x楼x号。

  被申请人:B,男,x岁,x族,本市x厂工人,住本市x路x号,系申请人之子。

  原起诉案由:

  申请人于x年x月x日对B虐待一案向贵院起诉。现请求撤诉。

  撤诉请求与理由:(应祥述理由,此略。)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特向贵院请求撤回起诉。请予批准。

此致

  x市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x年x月x日

有关被告申请书6

  申请人:xx,女,19xx年7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xxxxxxxx,身份证号:xxxxxxxxxx0

  被申请人:xxxx ,女,汉族,19xx年xx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 ,户籍住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区xxxxxxxxX

  申请事项:

  依法追加被申请人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

  事实与理由:

  本案申请人xx诉被告x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贵院已经受理。被告xx于xxx年X月X日向申请人借款人民币xxxx元整,但被告至今尚未归还。经查,被申请人与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因该债务是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应承担连带责任,其与本案正在进行的诉讼具有直接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7条的规定,特申请追加被申请人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

  此致

  xxx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xxxx年7月30日

有关被告申请书7

  申请人:xx,男

  身份证号码:

  住址:x。

  被申请人:四川x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

  住所:成都市武侯区

  请求事项:

  1、追加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诉xx、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共同被告。

  2、判令被申请人与xx、xx承担连带责任。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诉xx、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贵院已于20xx年7月16日以(20xx)初字第 号受理。20xx年8月3日,被告刘虎成以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身份向申请人换据,确认借款本金950,000元整,并约定按照月利率2.5%的标准计息,借款期限为一年,用于被申请人公司流动资金使用,并约定到期无法偿还债务,以被申请人公司财产及股份经营权作为抵押,期间被申请人也以公司账户向申请人偿还利息。债务到期后,经申请人多次催收,被申请人拒不偿还。因此,申请人要求三被告共同偿还本金950,000元及利息575,541元(自20xx年8月3日至20xx年7月31日按月息2.5%标准计算),并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所述,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利,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特向人民法院提起申请,请求依法追加被申请人为被告并承担连带责任。

  此致

  xxx法院

  申请人:

  xx年xx月xx日

有关被告申请书8

  案号:(20xx)云法民一初字第xxxx号

  申请人(原告):邹xx,男,汉族,住址:福建省xx县xx镇xx号

  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

  被申请人:广州市xxxx商贸城有限公司,住址:广州市白云区xxX路X号铺

  法定代表人:刘xx

  被告:广州市白云区xxxx商贸城,住址:广州市白云区xxX路X号铺

  投资人:黄xx

  请求事项:

  1、追加被申请人为本案被告;

  2、判令被申请人与被告广州市白云区xxxx商贸城连带赔偿原告的各项损失合计348119。20元。

  主要事实和理由:

  被告广州市白云区xxxx商贸城声称已于20xx年1月28日将其在xxxx商贸城的全部权利和义务包括与原告签订的《厂房租用协议》转让予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同意承受并以被申请人名义独立经营,但现有证据显示:

  1、被告及被申请人不仅没有就转让事宜通知原告,在实际经营中也没有向包括原告在内的协议相对人明示;

  2、被告与被申请人是一套人马两个营业执照,依常理原告及其他第三人无法将之区分,也无从在日常商业交往中将其区分;

  3、原告及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均显示,被告与被申请人也是共同参与了对原告的侵权行为,构成共同侵权:

  1〉被告广州市白云区xxxx商贸城于20xx年7月17日分别向原告及福建漳平商会就其进一步的`侵权行为发函(见被申请人提交证据六、证据九),表明其主观上有侵权故意。两份函的落款尽管为被申请人广州市xxxx商贸城有限公司,但所盖印章为“xxxx商贸城行政专用章”,该印章与原告于20xx年11月22日收到的被告发出的《通知》(见原告提交证据17)所盖印章一致,而此时被告和被申请人尚没有签订《转让协议》,所以该印章属于被告;

  2〉被申请人于20xx年5月28日、6月9日就其拟采取的侵权行为向原告发函,其内容和被告的函如出一辙,可见其与被告有共同故意。

  3〉法人是拟制的人格,个人独资企业虽然不具有法人地位,依然可以以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具有团体人格的组织体属性,两者的对外法律行为均需要通过法定代表人或投资人以及员工的职务行为体现效力。一套人马从事两个主体经营范围和具体事项均无二致的经营行为,实际两个主体已经混同,在相对人无法区分时应连带承担法律责任。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原告提出追加被申请人广州市xxxx商贸城有限公司为本案被告之申请,请予批准。

  谨呈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邹xx

  诉讼代理人:xxx

  xx年xx月xx日

有关被告申请书9

  申请人:xxx,男,xxx,xx岁,汉族,本市xxx,现已退住市xxx路xxx楼xx号。

  被申请人:xxx,男,xx,xx岁,汉族,本市xxx机械厂干部,住本市xxx路xx号,系申请人之子。

  原起诉案由:

  申请人于xxxxxx年xxxxxx月xxxxxx日对马小xxx虐待一案向贵院起诉。现请求撤撒诉请求与理由:自xxxxxx年xxxxxx月xxxxxx日对马小xxx虐待一案向贵院起诉后,经过法院同志以及马小xxx单位领导的教育,马小xxx。已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在实际行动上有了改变。现在,马小xxx能够履行赡养义务,对我进行照顾。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特向贵院请求撒回起诉。请于批准。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x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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