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申请书
在当今不断发展的世界,很多事项都需要使用申请书,请注意不同种类的申请书有着不同的格式。那么大家知道正规的申请书怎么写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申请再审申请书,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申请再审申请书1
请按《民事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须知》要求填写,并对以下问题特别注意:
1、对于再审申请人、被申请人、原审其他当事人栏的基本情况中的联系方式,必须注明有效联系电话、送达地址及邮编,或其他联系方式。
2、对生效民事判决或者裁定不服,必须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对生效民事调解不服,必须符合《民事诉讼法》二百零一条的规定。故再审申请书须明确写明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一项或多项,或者二百零一条的.规定提出再审申请。
3、再审申请的请求。应写明是对生效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的全部还是部分不服,对于部分不服的应写明不服裁判调解书的主文内容。
4、事实与理由。应针对生效判决、裁定等,并论证不服的理由,如从以下方面论证:(1)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2)原审确定性质不当;(3)适用实体法不当;(4)违反了法定程序;等等。
5、落款部分公民需本人签名,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盖章,副本的落款部分不能复印。
5、再审申请书副本按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的总数提交。
此致
敬礼!
xx
xx年xx月xx日
申请再审申请书2
一、再审申请书需要几份?
除提交申请书正本一份外,还应当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
二、再审申请书需要的材料:
(1)再审申请书;(向法院提交一份,根据对方被申请人人数增加份数。)
(2)申请再审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再审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3)申请再审的生效裁判文书原件,或者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生效裁判系二审、再审裁判的,应同时提交一审、二审裁判文书原件,或者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
(4)在原审诉讼过程中提交的主要证据复印件;
(5)支持申请再审事由和再审诉讼请求的证据材料。
(6)材料清单一式两份;
(7)送达地址确认书。
三、再审申请书的范本:
再审申请人:姓名______,性别______,年龄______,民族______,职业______,工作单位______,住所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
再审被申请人:姓名______,性别______,年龄______,民族______,职业______,工作单位______,住所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
申请再审的事由:
再审申请人不服______人民法院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作出的业已发生法律效力的(______)______字第______号民事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______项、第______项规定的、及等“应当再审”的事由,提出如下再审申请。
再审请求:
1、撤销XX人民法院(______)______字第______号民事判决书;
2、本案产生的一审、二审和再审诉讼费用全部由再审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1、《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1款第(十二)项规定“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应当再审。XX中院作出的二审判决超出了上诉请求事项。
2、《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1款第(四)项规定“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应当再审。鉴定人没有出庭接受质询,鉴定结论未经质证,不应采纳。
3、《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1款第(二)项规定“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应当再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1款第(一)项规定“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应当再审。再审申请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XX中院的.二审判决。
5、《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2款规定“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______中院在审理该案时有以下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影响了案件的正确判决。
根据相关规定,所谓再审就是原判决、裁定缺乏足够的证据,然而对于再审的申请书,首先需要向法院提交一份,其他的就根据被申请人的人数具体情况而定,其次,还需要相关的生效裁判文书原件,身份证复印件以及证据材料的复印件等等。
申请再审申请书3
申请再审人(一、二审诉讼地位):职业详细住址邮寄地址
被申请人:格式同上
申请再审人与被申请人因纠纷一案,不服法院于年月日作出的号民事判决,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一、再审请求:
二、申请事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款第项:(具体法律条文资料);第款第项:(具体法律条文资料)。。。。。。特申请再审。
三、具体事实和理由:
1、申请事由:一:贴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款第项,具体理由依据如下:
2、申请事由:二:贴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款第项,具体理由依据如下:
...... 综上所述......
此致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申请书当事人数量+5,并且提交U盘,把原先的判决书做成电子版。
原一、二审判决书原件,或核对无误的`复印件一式五份。
申请再审申请书4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____市________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 总经理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李律师)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____市________管理所
住所地: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 所长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
再审申请人因不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________)鄂行申字第______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对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予以驳回,特向贵院提出申诉。
再审事由: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________)鄂行申字第________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认定事实的基本证据缺乏证据支持,适用法律错误,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62条规定,请求再审。
请求事项:
1、撤销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________)鄂行申字第________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撤销湖北省____市人民法院(________)利行初字第____号行政判决书,撤销湖北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________)恩中行终字第65号行政判决书;
2、依法改判,支持再审申请人诉讼请求;
3、再审被申请人承担所有诉讼费用。
事实及理由:
一、本案背景说明
再审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经营的____至____、____至____线路于________年__月__日经营期限届满,期限届满前,申请人向再审申请人(以下简称被申请人)提出延续经营许可申请,被申请人以申请人超过申请期申请为由,先后作出了"不予受理"、"不予许可"决定。经多次诉讼,被申请人所作出的"不予受理"、"不予许可"均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撤销。________年__月__日、__月__日被申请人作出的鄂利运管准字(________)____、____、____号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准予____至柏杨、刮川至团堡道路客运班线延续经营。(____号判决书第15页)。随后被申请人于两个月内的________年__月__日又作出了鄂利运通(________)________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处罚决定书)吊销申请人的经营许可证。
二、申请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违法行为"是因为被申请人的违法行政行为导致的,申请人不具违法的故意和过失,被申请人强制申请人"违法"。行政处罚不具合法性基础。相关事实认定不清。
(一) 申请人具有连续经营的义务,不经被申请人批准,不能暂停运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运输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班线客运经营者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向公众连续提供运输服务,不得擅自暂停、终止或者转让班线运输。 "
湖北省____市人民法院(________)利行初字第25号行政判决书(以下简称25号判决书)查明:"________年__月__日,__月__日被告作出鄂利运管准字(________)______号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为许可决定"(25号判决书第15页)
这说明:
1、申请人为道路客运班线运营者;
2、被申请人是申请人客运班线运输经营管理者;
3、________年__月__日,__月__日作出行政许可时,是在被申请人要求整改期间,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经营状况是做过充分考察和认可的,此时已表明被申请人认可申请人是不存在安全隐患的。
4、申请人必须提供连续经营服务。不经被申请人同意,不能私自中止运营服务,即使存在安全隐患。
(二)申请人积极主动消除安全隐患,被申请人行政不作为,造成了安全隐患。相关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25号判决书列明了申请人在一审时向法庭提交的第五类证据、第六类证据和第七类(第9、__页),被申请人除证据15外的其他证据的真实性并无异议(第14页)。
这说明:
1、在被申请人作出处罚决定前,申请人积极消除安全隐患。
(1) ________年__月__日、________年__月____日和________年__月__日提出更改车辆的申请,被申请人拒绝。被申请人行政不作为违法,依据《湖北省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第二节:客运车辆管理第三项规定,更新的客运车辆与原车辆技术类型等级更高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准予更新。
(2)申请人多次向被申请人和交警大队反应,请求消除安全隐患;
(3)________年__月__日强烈要求被申请人中止相关车辆的运行,消除安全隐患,被申请人未许可;
3、申请人无奈之下,只能在没有消除安全隐患的情况下连续营业。也即意味着被申请人强制申请人带隐患营业。被申请人的不作为是造成安全隐患的直接原因。
(三)对申请人________年__月__日要求更换新车的说明
25号判决书查明:"________年__月__日,原告在收到被告责令停运通知书后,要求购买__台安源牌19座新车,对柏杨线路进行整改,并向被告提出请示报告,同月19日,被告要求原告妥善处理与承租户的关系,减少新的社会矛盾,拟定切实可行的原线路客车的更新方案后,再按规定的形式和要求提出更新车辆的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公司存在安全隐患这一事实有恩施公路运输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检测公司)对原告公司抽查的8辆车进行检测后,所作出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佐证"(25号判决书第18页)
检测公司作出检测的时间是________年__月__日(____号判决书16页倒数第1、2、3行)。
即:
1、申请人在被检测前已要求更换车辆,如被申请人批准,则不存在安全隐患的问题。
2、被申请人不予批准的理由是申请人有民事纠纷。众所周知,民事纠纷往往情况复杂,解决困难,且不是被申请人的.权限范围。在越权插手民事纠纷和消除安全隐患之间,被申请人选择了前者,拒绝了消除安全隐患的请求,置公众安全利益于不顾,属违法行政行为。
3、检测公司的检测报告结果与被申请人的违法行政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不能作为被申请人行政处罚的依据。
三、被申请人行政处罚证据不足
如上所述,法院认定的行为行为的合法性的主要证据只有检测公司的检测报告。即被申请人一审时提交的第____号证据(25号判决书第5页),以下简称____号证据
(一)被申请人违法在前。____号证据丧失合法性基础,不能作为判断案件事实的依据。前面已有论述,不再赘述
(二) 号证据程序违法,且被申请人滥用职权越权检测,____号证据不具证据效力
1、____号证据属重复检测形成,违反法律规定
从申请人在一审时提交的证据4 4可以看出,申请人的车辆是经过____市腾龙安全技术检测站检验合格,经____市交警大队核,签发合格标示,并在有效检验期内。该证据被申请人认可其真实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 机动车应当从注册登记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一)营运载客汽车5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营运机动车在规定检验期限内经安全技术检验合格的,不再重复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从法条上看,本条规定是强制性规定,新闻报道不是启动重复检测的法律事由。25号判决认为:"在媒体对原告民兴公司曝光后,对其车辆进行抽检并无妥"适用法律错误。
2、检测公司提供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资格许可证所核准的承检范围,和安全技术检验报告,与《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没有任何关联性。申请人的车辆是经过____市腾龙安全技术检测站检验合格,经____市交警大队审核,签发合格标示,从被申请人在25号判决书提交的26号证据和____号证据提供的两种检验报告单都说明两者检验的标准范围,检验审定合格的执法主体都是不同的。安全技术检验的目的是是否允许机动车上路行驶。而综合性能检测的目的是是否允许从事经营活动。被申请人履行了公安交通管理的职责,属滥用职权行为。
四、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书违反《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行为不合法,三判决裁定适用法律错误《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的。"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十二条"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以下简称道路运输条例)没有列明的违法行为,不应受到吊销经营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道路运输条例规定的可以受到吊销经营许可证的违法行为列明在第六十八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五条所规定的行为。而没有"存在安全隐患"应当吊销经营许可证。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一条吊销经营许可证的行为明显超出了道路运输条例所设定的处罚行为、种类、范围和幅度。不能作为吊销经营许可证的法律依据。
此致
__最高人民法院
申请人:
______年__月__日
申请再审申请书5
申诉人:郑xx(原审被告人郑xxxx之父),男,xxxx年xxx月xxxxx日出生,汉族,xxx省xxx县人,系xxx省xxx县xxxx乡中学教员,住xxxx省xxxxx县xxxxx乡xxxxx村。邮政编码:xxxxx。住宅电话:xxxx。
申诉人郑xxxx对xxxx县人民法院xxxxx年xxx月xxxxx日(xxx)xxxxx刑初字第xxx号刑事判决书,提出申诉。
请求事项:
请求原审人民法院立案再审,依法改判,从轻判处原审被告人郑xx的刑罚。
事实和理由:
我认为,xxx省xxx县人民法院(xxxx)xxxxx刑初字第xxxx号刑事判决,不管是对案件发生起因的确认还是在适用法律方面,都有错误,我们无法接受。
一、郑xxx故意伤害案件发生的起因,在于被害人郭xxxx不遵守交通规则所致。对这一重要问题,原判没有认定,只是说行车相遇,因双方互相躲让而没有让开,致使两车相撞,随后发生口角,并厮打起来。“事实的真相是:被害人郭xx不遵守交通规则,骑自行车在道路的左边行驶,致使发生了与被告人郑xxxx相撞的后果。对此,郭xxxx不但不表歉意,还,这才引起双方的口角和厮打。对这故意伤害案件的发生,被害人郭xx应负主要责任,而原判对此却不分是非,在量刑时,对这一情节也不考虑,显然不公正。
二、案件发生后,派出所有关人员曾到我家传讯被告人郑xxxx,因郑xxx不在家,通知我们家长,待郑xxxx回来后,让他马上去派出所。郑xxxx回来后,我们把这一情况告诉他,他便去了派出所,并如实交代了罪行,接受司法机关的'审查和裁判。根据1998年4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应以投案自首对待,
而原审判决没有认定被告人郑xxxx有自首情节,更没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给予从轻处罚,对此,我们怎能服判?
据此,我们请求xx县人民法院对此案立案再审,查清发案原因,分清是非,认定被告人郑xx具有自首情节,并依法从轻处罚。
此致
xxxx县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申请书6
申请人:刘某某,
男、
汉族、
39岁,
兰州市人、
住兰州市城关区广场南路某号某室。
委托代理人:
苏钰人,
男,
甘肃泫渊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
被申请人:兰州某某银行;
地址:兰州市城关区某某号。
法定代表人:某某
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xx年11月20日作出(20xx)兰法民三终字第xxx号民事判决,现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9条规定,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再审,理由如下:
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
原判决认定:上诉人兰州某家银行于20xx年12月28日下发“停职通知”,决定对被上诉人刘某某停职查办,之后被上诉人刘某某再未到上诉人处上班。20xx年2月起,上诉人兰州某银行停止发放被上诉人刘某某的工资。被上诉人刘某某此时应当知道其权利已被侵害,已经发生劳动争议。但被上诉人刘某某未依法在其权利受到侵害后的60天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而是直到20xx年9月4日才向兰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事实并非如此:20xx年12月兰州某银行总部办公大楼竣工、职工住宅楼竣工交付职工入住,基建工作基本结束,工作重心转入后期物业管理,申请人原来所在的基建办公室也被撤销,人员分流待岗;就在这时,申请人接到通知要求在20xx年12月31日前全部移交手头工作。申请人按照兰州某银行的要求办理工作移交,并且在20xx年12月31日当天会同兰州某银行稽核监察部、计划财务部、基建办公室三个部门七位职工共同办理了工作交接手续。交接完手头工作后,申请人就在家耐心等待兰州某银行的岗位安排。此后数年来,申请人多次找单位安排工作,被申请人均称暂无岗位安排,也从未向申请人告知或送达过有关解除劳动关系的任何书面通知。直至20xx年xxx月xxx日,申请人从《甘肃日报》上得知兰州市某银行更名为兰州某银行,申请人去单位了解是否对岗位安排某调整有影响,被申请人才告知我已与单位无任何关系。
因此申请人认为,二审判决在以下三个方面存在事实认定不清:
首先,申请人待岗在家,并非由于所谓“停职查办”,而是因为被申请人单位机构改革,原工作部门被撤销,人员待岗分流,申请人才按照单位要求,办理了工作交接并在家等待另行安排工作岗位。而更为重要的是,在20xx年6月25日之前,被申请人从未向申请人口头或书面告知、送达过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的任何通知,申请人对此始终并不知情,而申请人数年来未能参加工作,更是由于被申请人始终不安排工作岗位所致,并非申请人本人有意“再未到上诉人处上班”。
其次,申请人知道被申请人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的时间,应为20xx年6月25日,而非二审判决认定的20xx年2月,故申请人提起劳动仲裁申请的时效应从20xx年6月25日开始起算,而非20xx年2月。
第三,二审判决认定申请人于20xx年9月4日才向兰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但事实是申请人在20xx年8月25日便向仲裁委递交了申请(见第一组证据3)。
综上,申请人提起劳动仲裁并未超出仲裁申请时效,二审判决对申请时效的起算时间存在事实认定不清。
二、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
《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而20xx年5月1日起生效执行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申请人认为对于本案应当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于时效的相关规定。
申请人自20xx年xxx月xxx日从《甘肃日报》看到被申请人单位更名,去单位要求安排工作被告知无任何关系,并于当天查询自己工资账户得知权利受到侵害,申请人随即于20xx年8月25日向兰州市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了劳动仲裁申请,并未超过《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一年的仲裁时效。
同时,由于20xx年8月23、24两日为法定休息日(周六、日),时效自动顺延,所以申请人提起仲裁的时间同样也未超过60日。
因此二审法院适用《劳动法》相关规定,判决申请人劳动仲裁申请时效超过60日,属适用法律不当。
三、二审判决证据不足
首先,被申请人自20xx年开始单位机构改革、部门撤并、工作交接都是客观发生的事实,且手续齐全可查。而被申请人所谓“申请人旷工导致停职查办”是被申请人一面之词,并无证据支持。
其次,被申请人无证据证明自20xx年至20xx年6月25日,期间曾向申请人告知、送达过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的任何通知或材料。
因此二审法院对于申请人超过仲裁申请时效,且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不存在劳动关系的判决,缺乏证据支持。
1998年4月申请人从甘肃xxxxxxxxx公司以全民职工身份调入当时的兰州xxx银行(后更名为兰州xxx银行,现更名为兰州某银行)工作。1999年6月14日,申请人经被申请单位考核取得助理会计师任职资格(上述事实见第二至第四组证据),且至今申请人的'人事档案尚在被申请人单位留存,因此申请人于被申请人在事实和法律上,均存在确实的劳动关系。
而被申请人单位充分利用强势地位,借单位机构改革之机,撤销申请人供职的基建办公室,命令申请人移交工作待岗,长期不给安排工作岗位,进而发展到拒不承认双方劳动关系;更有甚者,被申请人单位停发申请人工资,利用银行掌控申请人工资账户的便利,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悍然冻结申请人工资,公然拖欠劳动报酬。同时因被申请人控制着申请人的档案及养老医疗手续,申请人的养老医疗没有着落,就连去当地社区申请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都因为被申请人至今不给手续而无法办理。申请人至今待岗在家,没有收入生活贫困,背上了沉重的思想包袱。
申请人认为而二审法院的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现依法向贵院申请再审,恳请贵院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撤销二审判决,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关系,以维护申请人的劳动权利,保障社会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此致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刘某某
20xx年5月28日
申请再审申请书7
申诉人:郑________(原审被告人郑_______之父),男,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出生,汉族,______省 ______县人,系______省______县_______乡中学教员,住_______省_____县_____乡_____村。邮政编码:___________。住宅电话:__________。
申诉人郑_______对_______县人民法院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______)_____刑初字第______号刑事判决书,提出申诉。
请求事项:
请求原审人民法院立案再审,依法改判,从轻判处原审被告人郑________的刑罚。
事实和理由:
我认为,______省______县人民法院(_______)_____刑初字第____号刑事判决,不管是对案件发生起因的确认还是在适用法律方面,都有错误,我们无法接受。
一、郑______故意伤害案件发生的起因,在于被害人郭_______不遵守交通规则所致。对这一重要问题,原判没有认定,只是说行车相遇,因双方互相躲让而没有让开,致使两车相撞,随后发生口角,并厮打起来。“事实的.真相是:被害人郭________不遵守交通规则,骑自行车在道路的左边行驶,致使发生了与被告人郑_______相撞的后果。对此,郭_______不但不表歉意,还,这才引起双方的口角和厮打。对这故意伤害案件的发生,被害人郭 ________应负主要责任,而原判对此却不分是非,在量刑时,对这一情节也不考虑,显然不公正。
二、案件发生后,派出所有关人员曾到我家传讯被告人郑_______,因郑______不在家,通知我们家长,待郑_______回来后,让他马上去派出所。郑_______回来后,我们把这一情况告诉他,他便去了派出所,并如实交代了罪行,接受司法机关的审查和裁判。根据1998年4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应以投案自首对待,
而原审判决没有认定被告人郑_______有自首情节,更没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给予从轻处罚,对此,我们怎能服判?
据此,我们请求________县人民法院对此案立案再审,查清发案原因,分清是非,认定被告人郑________具有自首情节,并依法从轻处罚。
此致
_______县人民法院
附:原审法院刑事判决书复印件1份。
申请再审申请书8
申请人:____________,年龄:________岁,民族:________,籍贯:____________,职业: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人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一案,对________人民法院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________字第____________号行政判决(或裁定或调解)不服,提出申诉。
请求事项:
简明扼要地提出请求人民法院对本案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并依法变更或撤销原裁判。
事实与理由:
首先陈述案件事实,并以相关确凿的证据加以证实。在此基础上,可从以下方面阐述生效裁判的.错误。通过提供新的证据,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事实基础,揭示原裁判所存在的证据矛盾或证据不足、原判决或裁定适用法律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判决、裁定。归纳原裁判所存在的错误,根据法律有关规定提出申请再审的具体请求。
此致
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申请再审申请书9
申请再审人(一、二审诉讼地位): 职业 详细住址 邮寄地址
被申请人:格式同上
申请再审人 与被申请人 因 纠纷一案,不服 法院于 年 月 日作出的 号民事判决,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一、再审请求:
二、申请事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 款第 项:(具体法律条文内容);第 款 第 项:特申请再审。
三、具体事实和理由:
1、 申请事由: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 款第 项,具体理由依据如下:
2、 申请事由: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 款第 项,具体理由依据如下:
此致
xx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申请日期:
申请再审申请书10
申请人:x省x市建筑工程安装公司
地址:x市x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赵x 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齐x x律师事
务所律师
申请人x市建筑工程安装公司对x市x区人民法院x年x月x日(1999)x民和第x号判决和x市中级人民法院x年x月x日(1999)中民终第x号判决不服,申请再审。
请求事项:
1.撤销x市x区人民法院(1999)x民和第x号判决和x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中民终第x号判决;
2.退还已执行的x万元人民币工程款;
3.返还已付工程款x万元人民币。
事实和理由:
(应祥述,此略。)
特申请再审,撤销一审、二审判决,重新审理本案,公正判决,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
x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x
x年x月x日
申请再审申请书11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
委托代理人: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
法定代表人: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
再审申请人杨XX因诉再审被申请人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不服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蚌行终字第00041号行政裁定书,现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和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二条,申请再审。
再审请求:
1、依法撤销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蚌行终字第00041号行政裁定。
2、依法撤销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xx年11月17日颁发的房地权证蚌私字第353637号房地产权证。
3、判决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承担一、二及再审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于20xx年11月17日颁发给再审被申请人王XX位于蚌埠市燕山路109号1栋1单元3号的“房地权证蚌私字第353637号”房地产权证,将属于再审申请人杨XX的合法财产登记在第三人名下,该行为严重侵犯了再审申请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故行政诉讼至人民法院要求依法撤销其错误的行政登记行为,后蚌山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20xx)蚌山行初字第00018号]支持了再审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再审被申请人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王XX皆不服该行政判决,上述至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20xx)蚌行终字第00041号]以因单位内部分配的房屋而引发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为由,驳回再审申请人杨XX的诉讼请求,并撤销蚌山区人民法院(20xx)蚌山行初字第00018号行政判决。
(一)原裁定适用法律错误。
原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且足以影响裁判公正。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蚌行终字第00041号行政裁定驳回起诉的理由,在于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法发〔1992〕38号)第三项规定:“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
首先,本案的诉争并非行政裁定书中所称“因单位内部分配的房屋而引发的纠纷”,而在于颁发房产证的行政登记行为是否具备合法性和合理性的纠纷。诉讼标的具体为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于20xx年11月17日颁发给再审被申请人王XX房产证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具备合法性和合理性,其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是否充分。在本案的一审中,作为原告方的再审申请人所提出的诉讼请求也是撤销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颁发的蚌私字第353637号房地产权证。一审蚌山区人民法院作出了合法的判决,而二审的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释的适用上断章取义,剥夺再审申请人杨XX的合法诉权。若不作出颁证行为,纯粹单位内部的分配房屋纠纷,方属于该解释第三项的适用范围。其次,第三项的适用有其前置条件:“凡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有关起诉条件的”,本案中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已经对王XX作出颁发房产证的具体行政行为,已经对再审申请人杨XX的财产利益产生实质影响,其当然有权利要求国家司法机关予以裁决。再者,同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法发〔1992〕38号)第二项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就有关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处理决定不服,或对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就房地产问题,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中作为政府主管部门的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给王XX所颁发的是房地产权证,依据该司法解释也应享有相应的诉权,并非全部被驳回。最后,从法的效力位阶和新法优于旧法的规则从发,《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xx〕8号)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保护行政诉讼当事人诉权的意见》(法发〔20xx〕54号)的法律效力高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法发〔1992〕38号),不应机械适用后者,理应依法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诉权。
综上,本案的诉争不是表面的分房、腾房或建房纠纷,乃是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作出的颁发房产证的行政登记错误纠纷,再审申请人一审中正是针对该行政登记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提出诉讼,依据《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xx〕8号),理应拥有起诉的权利,二审适用法律错误,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二)颁发房地权证的具体行政行为欠缺合法性与合理性
1、颁发房产证的'具体行政行为已经对再审申请人杨XX的财产权利产生重大的实质影响,已经丧失该房产的法律处分权。
该房产是蚌埠市铸锻厂分配给再审申请人的职工宿舍,自1988年居住达二十多年,长期且持续、不间断地为其占有、使用和支配,根据《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该占有状态本身就是受法律保护的合法利益。1998年,再审申请人与蚌埠市铸锻厂之间履行了该房产的过户手续,所在单位蚌埠市铸锻厂亦已承认再审申请人对该房屋的合法财产权利。蚌埠市铸锻厂破产之后,其留守处的原始房产登记,亦能证明20多年来再审申请人对其一直拥有合法的财产权利,户口登记簿和身份证等也表明为其法定居住地。20xx年11月17日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将该房产登记在王XX名下,并颁发了房地权证。颁发房产证的行政登记行为已经对杨XX的财产权利产生实质影响,其房产权利基于该行政登记行为已经丧失,在法律上王XX拥有该房产的处分权。作为利益受损的行政相对人,再审申请人当然有权利对其行政登记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要求司法机关予以裁决,该行政登记有瑕疵的理应撤销。
2、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给王XX颁证的具体行政行为存在重大瑕疵。
民事案件普通程序庭审笔录(蚌山区人民法院民一庭)证明王XX已经自认20xx年其与留守处赵南京篡改争议房产原始登记底根。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自认(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行政上诉状”)在作出给王XX颁发房产证的具体行政行为时,出卖给王XX诉争房屋的“蚌埠市工业商贸系统改制企业留守处”并未得到“蚌埠市工业商贸国有资产管理改革办公室”的房产处分的授权,而依据蚌埠市政府的相关文件后者享有处分权。王XX也自认20xx年3月2日“蚌埠市工业商贸国有资产管理改革办公室”方授权留守处办理产权手续。而王XX所持有的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于20xx年11月17日颁发的房产证,留守处并未得到房产处分权人的授权。出卖人无权处分,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仍以颁证,该具体行政行为存在重大瑕疵。事后的授权并不能弥补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缺陷,在法律上事后的证据不能作为证明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当时具备合法性的证据使用。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应撤销给王XX所颁发的房地权证。
(三)原审行政裁定实质上剥夺了再审申请人的诉权。
再审申请人杨XX原系蚌埠市铸锻厂工人,1980年进入该厂工作,1988年该单位将位于蚌埠市燕山路109号1栋1—1—3号房屋分配给杨XX,并于1998年6月9日向蚌埠市铸锻厂行政科交纳该房屋的过户费。25年以来再审申请人一直居住至今,并由其一直交纳房租费和水电费,再审申请人杨XX的身份证和户口簿等身份信息也以该房屋为居住地。20xx年蚌埠市铸锻厂破产注销,其后移交蚌埠市铸锻厂留守处的原始房产登记信息中仍以再审申请人杨XX为该房屋权利人(20xx年7月12日杨XX于留守处查询,并由留守处出示盖章的原始登记信息),原蚌埠市铸锻厂负责单位房产管理的行政科长李振远也出具了证人证言。但20xx年7月15日,蚌埠市铸锻厂留守处的该房产的登记信息由再审申请人杨XX被篡改为再审被申请人王XX(上述事实可查证民事庭审判的笔录,王XX的自认),并由王XX作为购房人向蚌埠市铸锻厂留守处、蚌埠市工业商贸系统改制企业留守处申请购买该房屋。后由蚌埠市铸锻厂留守处和蚌埠市工业商贸系统改制企业留守处,将房屋卖给王XX。20xx年11月17日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向王XX颁发该房产的“房地权证蚌私字第353637号”房地产权证,该房产登记在第三人名下严重侵害了再审申请人杨XX的合法财产权益。
20xx年3月7日王XX起诉再审申请人杨XX至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要求房屋腾退,蚌山区人民法院判决(20xx)蚌山民一初字第00134号,驳回王XX房屋腾退的诉讼请求。
再审申请人杨XX于20xx年5月30日向蚌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人民法院撤销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给颁发的王XX房地权证蚌私字第353637号房地产权证。蚌山区人民法院认定蚌埠市铸锻厂留守处和蚌埠市工业商贸系统改制企业留守处出售该房产没有合法依据,依据蚌埠市相关政府文件能够出售该房产的为上述二者的上一级机构“蚌埠市工业商贸国有资产管理改革办公室”。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在转让方无权处分该房屋资产情况下,为王XX办理过户手续并颁发房产证的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8月23日蚌山区人民法院判决撤销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颁发给的王XX房地权证蚌私字第353637号房地产权证。
再审被申请人皆不服该行政判决上诉后,20xx年11月1日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20xx)蚌行终字第00041号,裁定撤销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20xx)蚌山行初字第00018号行政判决,认定再审申请人与再审被申请人之间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的主管范围,驳回起诉。虽然杨XX与王XX的腾房纠纷,蚌埠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已经查清事实并作出民事判决;虽然针对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存在瑕疵的行政登记行为,蚌埠区人民法院已经就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据以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是否充分予以裁决。但是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20xx)蚌行终字第00041号使一切回归原点,该终局裁定产生堪忧的后果包括:对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在该案件中的行政登记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司法机关无权审查与裁决,而行政相对人的财产利益更无法得以司法救济。王XX持有房产证,房子却由杨XX实际占有,单位已破产清算,二人之间的房产纠纷不可能以司法渠道妥为处理,法律权利与事实权利将永远分割。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蚌行终字第00041号行政裁定实质上剥夺了再审申请人的诉权。
综上,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再审,依照事实和法律撤销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蚌行终字第00041号行政裁定,维护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xx
申请日期:xx年xx月xx日
申请再审申请书12
申请再审人:XXX(一、二审诉讼地位),性别,XXXX年XX月XX日出生,X族,职业,住所(户籍地,现居住地与户籍地不一致的,同时写明现居住地,以下同)。(当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列明全称、住所地及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和职务,以下同。)
通信地址:XX省XX市(县)XX区(乡)XX街(镇)XX号,邮政编码;手机、办电、宅电。
法定(或指定、委托)代理人:XXX(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或与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的委托代理人的,在此括号内注明与当事人的'关系),性别,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及住所。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只写明姓名、单位、职业。通信地址等联系方式的写法与申请再审人写法相同。
被申请人:XXX(一、二审诉讼地位),基本情况、通信地址等联系方式的写法与申请再审人写法相同。
原审XX:〔注:原审其他当事人按原审诉讼地位表述,例如,一审终审的,列为“原审原告”、“原审被告”等;二审终审的,列为“二审上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等。当事人基本情况、通信地址等联系方式的写法与申请再审人写法相同。〕
原审法院及案号:一审X县(市、区)人民法院,(20xx)X民初字第X号;二审X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X民一终字第X号。(经再审的同样列明)
申请再审人XXX与被申请人XXX因XX纠纷一案,不服XX中级人民法院于X年X月X日作出的X号已生效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请求事项
1、撤销原判第X项,依法改判……
2、……(逐项列明具体请求)。
申请法定事由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
2、……(以民诉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一、二款规定的事由为依据,将认为符合的事由逐项列明。)
事实及理由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第X项。……〔阐明新的证据名称、证明内容及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第X项的理由〕。
2、……(本部分要与申请法定事由部分一一对应,将能够说明事由成立的理由、事实和证据情况简明扼要条理清晰地逐条阐明。)
综上,申请再审人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X款第X项之规定,特申请对本案再审。
此致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附件:
1、XXX人民法院X号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X份。
2、……(将申请再审人提供的与案件有关的文书、材料一一列明并在所提交的材料上注明相对应的序号。)
申请人:XXX
(签名、捺印、盖章)
20xx年XX月XX日
申请再审申请书13
申请人:曹xx,男,汉族,xx年11月2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住址:重庆市xx市胜利路48号,联系电话xxx
xx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原告)诉申请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重庆市xx市人民法院缺席审理,作出永民初字第xx号审判决,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已进入执行程序。贵院依据永民执第xxx号裁定书对申请人的银行存款采取了冻结、划拨措施,申请人认为原生效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提出异议。
请求事项:
一、裁定中止执行(20xx)永民执第xxx号裁定书;
二、暂缓将已划扣的申请人资金给付原告,以免造成申请人损失无法追回;
三、解封申请人已被冻结账号,以免扩大申请人的损失。
事实与理由:
20xx年,申请人的银行账户被采取了查封、冻结措施,部分款项被扣划,对申请人财产及声誉造成了极大损害。经到贵院了解,方知xx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申请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贵院缺席审理,作出(20xx)永民初字第1683号审判决书,已进入执行程序,对此申请人深感愤慨,对该生效判决,提出异议与理由如下:
一、申请人从未向原告借过任何款项,申请人对于原告及向原告借款4万元之事也一无所知。从xx年12月9日(原告称申请人借款时间)至20xx年10月19日(原告发催款通知书时间),多年来原告也未曾电告、函告或来人索要借款,申请人亦从未收到过原告的催款通知或其它书面文件。
二、申请人从未接到贵院关于本案件的诉讼文书及通知,对本案件的'诉讼程序进展亦一无所知,法院在申请人没有收到任何诉讼文书和通知的情况下径直缺席判决是草率且错误的。
申请人多年来一直在xx市胜利路08x1x3居住,我的家人和孩子也在此居住,原告的诉讼期间亦没有离开过。原告、法院只要意欲与申请人取得联系,则能通过多种途径获取通讯方式及地址;如果法院能尽通知义务,申请人没有理由会对借款一事乃至诉讼一事一无所知。法院只凭借原告询问笔录中申请人下落不明一句话,就依此判决,有违法律的严谨、权威,明显轻率和不负责任。
三、申请人从没有向原告借款,申请人也从未委托过他人代理申请人向原告有借贷的行为。
申请人从法院复印了相关资料后,经过仔细辨认,申请人没有在借款申请书、抵押借款合同、房地产抵押合同、借款借据等文书上签字,这些文书上的签名系他人仿冒本人名字签署的,同时,申请人也没有委托过任何人向原告借款。依此申请人不应当承担任何还款的法律责任,原审法院作出申请人还款的判决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四、原告用于证明与申请人之“借款关系”的借款申请书、抵押借款合同、房地产抵押合同、借款借据等文书,不应作为裁判依据。原告提交上述证据中本人签名系他人伪造。故,在未经核实证据真实性的情况下,未尽通知义务径直缺席判决是违背常理及法律的。
五、原告提供的证据显示,借款时间是19xx年12月9日至19xx年12月7日,那么,申请人应当在20xx年12月7日前向申请人(即使不是申请人借款)进行催款或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原告直到20xx年10月19日向申请人发出催款通知书,在20xx年6月8日才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诉讼早过时效4年之久,法院任然在申请人没有接到通知的情况下作出原告胜诉的判决,是错误的。
综上,申请人认为原生效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4条的规定,特申请贵院中止执行,以便查清事实,以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此致
xx市人民法院
复议申请人:xx
20xx年x月x日
申请再审申请书14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______,____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______,____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______,____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______,____
申请再审人______与被申请人______等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____省____市____区人民法院于____年____月____日作出的(____)历商初字第402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和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省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____)济民四商终字第323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向____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一、再审请求
1、请求贵院依法撤销____市____区人民法院(____)历商初字第402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以及第二项;
2、请求贵院依法撤销____省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做的(____)济民四商终字第323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
3、请求贵院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支持申请再审人王德敏无需承担偿还债务的主张;
4、请求贵院判决一审、二审、再审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二、申请事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第六项: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第二款: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特申请再审。
三、具体事实和理由
1、申请事由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具体理由如下:
申请再审人______对被申请人______所借的个人债务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指出,夫妻共同债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因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因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夫妻一方或双方治疗疾病所负的债务;因抚养子____所负的债务;因赡养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其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申请再审人______与被申请人__________年起开始分居,对其债务不知晓,借款没有用于家庭生活,也未用于上述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因此对于其借款不能够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属于______的个人债务,申请再审人______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申请事由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具体理由如下:
被申请人______与被申请人______之间的债务属于高额债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的钱庄及打击高额行为的通知》的规定:“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4倍。超过上述标准的,应界定为高利借贷行为。”据申请再审人______在一审、二审中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再审被申请人______与再审被申请人______之间债务存在高额行为。被申请人______已偿还的债务是属于本金还是利息界定不明,剩余款项极大可能是高额利息,这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综上所述,申请再审人______不应该承担被申请人______与被申请人______之间的高额债务偿还责任,恳请贵院依法再审,纠正错误,维护申请再审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____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申请再审申请书15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上诉人:1、张开盛;男,63年1月16日生,汉族,住浙江省余姚市低塘街道洋山村南区72号。
2、万调芽,女,汉族,1941年2月28日生,农民,系张开盛之母亲,同住一起。邮编:*****。电话*******
再审被申请人:原审被告,被上诉人,余姚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吴晓明,局长。地址:余姚城区大黄桥路69号。
再审申请人因不服(20xx)甬行终字第135号《行政裁定书》申请再审。
案由,对杀人起因的张振棠第二次建房用地及批地查处乱作为的争议纠纷。
申请再审事由: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符合:1、《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法定职责,被申请再审人没有依法履行的受案范围的;2、《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一款(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一、二审《行政裁定书》认定的,(六)、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再审条件的。
再审请求:1、依法撤销(20xx)余行初字第22号,和(20xx)甬行终字第135号《行政裁定书》。指令原审法院继续审理本案。
2、撤销再审被申请人在答复中,对张振棠第二次建房用地行为,及违法批地行为的不法认定,判令再审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事实和理由:再审申请人为团体杀害自己亲人的杀人起因之一的张振棠第二次建房中的土地违法行为和违法批地行为,不服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xx年9月11日作出的(20xx)甬行终字第135号《行政裁定书》,依法提出再审申请的事实、理由和请求如下:
一、该二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主要证据不足,是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认定的。
该二审《行政裁定书》称:诉争的答复中关于张振棠第二次建房用地问题的答复,是根据多次信访,调查核实后的回复。而非对上诉人权利、义务的处理决定。至于被上诉人在受理信访后,未对信访事项作出具体处理,并非本案审理范围,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原审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
申请人认为:多次信访,信访事项,请求意见是什么?是杀人的非法占地和违法批准行为。被上诉人调查核实的'证据、依据在哪里?诉争行为不是对宪法规定的控申权,《土地管理法》第6、66条规定的控申权作出的处分。是什么呢?不对具体信访事项作出具体处理意见的张冠李戴,能叫依法行政吗?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 后,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五)的受案范围起诉,能叫非本案审理范围,诉讼请求不属于受案范围吗?这证明是足以推翻原认定的。
二、该二审《行政裁定书》适用法律错误。
在二审的开庭审理中,申请人已经驳倒了一审裁定:对本案诉争行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的认定。在上诉人、被上诉人,及上一级行政机关都认为是具体行政行为,立案庭也认为是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况下,这一、二审裁定只能是故意颠倒黑白的枉法认定行为。证明:原裁定认定的事实错了。
又在二审开庭审理中,对一审裁定适用的法律,被认为有四个错误:
1、对申请人的控申事项,被申请人有法定的查处职权。2、本案的诉争行为只是描述,而不是执法监察的意见。3、本案不是不服信访意见起诉,是不服复议决定后起诉。该项规定指的是不予受理。可是本案是驳回起诉。
又,张振棠户非法占地适用的法律错了,事后伪造的批文,所适用的法律,还会对吗?又,再审被申请人不依法查处,适用的法律错了,行政复议 维持适用的法律会对吗?一审法院的裁定书驳回起诉适用的法律错了,二审裁定维持时,所适用的法律还会对吗?这讲的是什么放纵侵犯实体利益的法理吗?
三、原二审程序严重违法。
1、二审法院无申请免交、缓交预交受理费的决定书,或通知书。
2、在一、二审中,都提出了调取证据、勘验现场的申请,都未答复。
3、庭审中以对八个案子,合并审理。严重侵权。
四、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违法性。
1、再审申请人在一审提供的(新)证据证明:本案中张振棠多占35、移位占30,又强占30余平方米土地的行为,至今现场尚存。仍未查处。
2、再审被申请人在本案中违法批地的行为,能自己来查吗?不能。应上报查处,而至今仍未上报依法查处这一违法用地和批地行为……
3、隐匿再审申请人的投诉内容证明被诉行为内容不合法又程序违法。
4、多年来对申请人时间、精力及财产的损害被申请人必须连带赔偿。
特提出以上再审请求。以揭开被掩盖的团体杀人案的起因:张振棠第二次建房的违法用地行为和原历山镇人民政府违法批地的真相。严打杀人犯。
此致
最高人民法院
申请人:万调芽、张开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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