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立合同汇总9篇
在人们愈发重视契约的社会中,合同的法律效力与日俱增,签订合同是减少和防止发生争议的重要措施。那么大家知道合同的格式吗?下面是小编整理的订立合同9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订立合同 篇1
一、合同订立的程序 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程序就是彼此之间通过协商,使双方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的过程。这一过程包括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一)要约
1、要约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要约有时又称发价、发盘,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提出要约的一方为要约人,对方为受要约人。要约是订立合同过程中的首要环节,没有要约就不存在承诺,合同也就无从产生。要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要约必须由特定的当事人作出。
(2)要约必须向相对人作出。
(3)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主观目的,并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
(4)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明确。
2、要约邀请 要约要请又称要约引诱,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处于订立合同的准备阶段,不能由于对方的承诺而达成合同。与要约相比,两者的主要区别有以下几点:
(1)要约是以订立合同为目的的,一经受要约人承诺,合同就成立;要约邀请只是唤起别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2)要约必须包括能使合同得以成立的必要条款,而要约邀请一般只是笼统地宣传自己的产品质量、服务水平等。《合同法》第15条明确列举了要约邀请的几种具体表现,如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如果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的规定,则视为要约。
3、要约的法律效力 要约的法律效力是指要约对当事人的法律拘束力,是指要约的生效即对要约人、受要约人的拘束力。它包括如下内容:
(1)要约生效的时间 要约自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时,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收到时间。 (2)要约对要约人的效力 要约对要约人的拘束力,是指要约一经生效,要约人即受到要约的拘束,不得随意撤销或变更要约。法律赋予要约这种效力,目的在于保护受要约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安全。
(3)要约对受要约人的效力 要约对受要约人的效力,是指受要约人在要约生效后即取得承诺的权利,受要约人可以对要约予以承诺而成立合同,但受要约人并没有承诺的义务,所以,一般说要约对受要约人不产生约束力,受要约人可以自由地表示承诺或拒绝,即使拒绝要约,也没有通知要约人的义务。
4、要约的撤回和撤销 要约的撤回,是指在要约生效前,要约人使其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要约可以撤回,但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同时到达受要约人。如果要约已经到达受要约人,要约人就不能撤回要约,而只能撤销要约了。 要约的撤销,是指在要约生效后,要约人使其丧失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要约人撤销要约,撤销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受要约人。受要约人发出承诺后,要约人就不能撤销要约了。根据法律规定,要约人撤销要约要受到一定的限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5、要约的失效 要约的失效是指己生效的要约,因出现法定事由而丧失其法律效力的情况。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二)承诺
1、承诺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是相对于要约而作出的,受要约人对要约表示的同意,承诺一旦作出,合同就成立。承诺应具备以下要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2)承诺必须向要约人作出
(3)承诺应在承诺期限内作出 关于承诺期限的起算,《合同法》第24条规定:“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4)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5)承诺的方式必须符合要约的规定
2、承诺的效力 承诺的效力表现在,除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承诺生效之时,合同成立。关于承诺生效的时间,各国立法的分歧较大。大陆法系国家一般采取到达主义。即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英美法系一般采取投邮主义,即承诺自受要约人发出时生效。我国合同法根据实际情况并参照有关国际公约,规定承诺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有时,承诺可能会因为某种原因,未能在要约规定的承诺期内作出,成为迟延承诺。迟延承诺是指没能在有效期内到达要约人的承诺。迟延承诺应根据具体情况区别对待:
(1)一般迟延承诺,是指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的承诺。这种情况,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2)意外迟延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承诺。这种情况,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3、承诺的撤回 承诺的撤回,是阻止承诺发生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于承诺到达要约人之前或同时到达要约人。
(三)合同成立的时间、地点 合同成立的时间,是指合同当事人通过要约、承诺方式确立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时间。当事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营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当事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的地点为合用成立的地点。
二、缔约过失责任
(一)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一方当事人在合同订立过程中,由于过失导致合同不成立、未能生效或全部或部分失效,并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 当事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以违反相应义务并造成损害为条件,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为:
1、缔约当事人有违反缔约义务的行为
2、违反缔约义务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
3、违反缔约义务的当事人在主观上存在过错
4、违反缔约义务的行为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
(三)缔约过失责任的具体形式 当事人在订立合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
3、泄漏或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
4、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三、合同的形式
(一)合同形式的概念 合同的形式,是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表现形式,是合同内容的载体。合同形式最主要的作用在于证明合同关系的存在和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认定当事人履约状况的客观根据。
(二)口头形式 口头形式是指当事人通过语言交谈达成协议而订立合同的形式。口头形式简便易行,在日常生活中被广泛采用。但是它的缺点也是十分明显的,由于口头形式缺乏文字记载,在发生合同纠纷时难以取证,不易分清责任。因此,对于不能即时清结的合同和标的数额较大的合同,不宜采用口头形式。
(三)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是指以书面文字形式达成合意而订立合同的方式。合同书以及任何记载当事人的要约、承诺和权利义务内容的文件,都是合同的书面形式的具体表现。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书面形式的种类不限于传统意义上的文字记载如文书、信件等。在商务活动中,电子信息技术已经被普遍采用,为了适应这种情况,《合同法》第11条规定产:“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书面形式的最大优点是合同有据可查,发生纠纷时容易举证,便于分清责任。
(四)推定形式 推定形式,又称默认形式,是指合同当事人未用语言、文字表达其意思表示,仅以某种行为表示意思而订立合同的方式。如承租人在租赁期满后继续交租金,而出租人也继续接受,可以视为租赁关系继续存在,当事人双方以行为形式延续了原租赁合同。
四、合同的内容 合同的内容,是指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所达成的协议的主要条款。合同的内容反映了合同的目的和要求,确定了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合同权利和合同义务
1、合同权利 合同权利,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依据合同的规定而享有的要求另一方当事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如请求债务人交付货物等。
2、合同义务 合同义务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依据合同的规定所要履行的合同的义务,包括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给付义务是基本义务,如在买卖合同中,卖方交付货物转移所有权的义务,买方支付价款的义务,都是给付义务。附随义务是根据给付义务的需要而延伸出的义务,此类义务的发生是以诚实信用原则为依据的,如技术开发合同中的保密义务,买卖合同中卖方在交付货物前对货物的保管义务等。
(二)合同的条款 《合同法》第12条列举了合同内容一般所应包括的八个条款,分别是:
1、当重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2、标的
3、数量
4、质量
5、价款或报酬
6、履行的期限、地点、方式
7、违约责任
8、争议解决条款
五、格式条款
(一)格式条款的概念 格式条款也叫定式条款、标准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在社会经济生活中,为了加快商品交易速度,简化订约程序,有些行业经过长期形成的商业惯例,逐渐产生了格式合同或者合同中的格式条款。
(二)使用格式条款的法律限制 我国《合同法》基于公平原则,对格式条款的适用作出了专门规定,以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另一方当事人注意有关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而且,应当按照另一方当事人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2、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另外,具有《合同法》第52条、53条规定的情形的,该条款无效。
3、对格式条款,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时,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时,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已发出的要约如何撤回
要约是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订立合同的条件。希望对方能完全接受此条件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一方称为要约人,受领要约的一方称为受要约人。 在有关招标的法规中,一般规定投标人可以在结束招标或开标以前的任何时候撤回标书。如果投标人想撤回标书,他必须在上述时间以前撤回,过了这个时间他就无权撤回标书了。一旦要约被撤回,除非按规定程序恢复效力该要约就不会被接受或承诺。
合同法规定,要约可以撤回。要约撤回,是指在要约生效前,要约人使其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意思的表示。要约一旦送达受要约人或被受要约人了解,即发生法律效力。所以,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因此,要约的撤回只发生在书面形式的要约,而且,撤回通知一般应采取比要约更迅速的通知方式。《合同法》区分规定了要约的撤回和要约的撤销。第十七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根据这一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以后,就不称撤回而只能撤销了。《合同法》第十八条规定:“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要约的撤回时间对于确定合同是否成立以及相应的责任是很关键的,但也是很复杂的,尤其当发出要约的通讯方式与承诺的通讯方式不一致时更是复杂。假设一个分包商或供应商向总承包商发出一个口头要约。总承包商在收到撤回要约的通知前承诺了该要约。分包商是通过电报、书信或其他形式的通讯方式,在收到总承包商的承诺以前,但在总承包商寄出承诺以后撤回标书的。这时分包商撤回标书的效力该如何确定呢?对于要约人而言,他发出要约之后决定撤回其要约,这时他可能根本就不知道要约是否已经到达受要约人。因此,对要约人来说有时是很难区分要约撤回还是要约撤销的。
商品房买卖合同销售广告及宣传资料视为要约的审查
商品房买卖合同销售广告及宣传资料属于要约的条件
对于商品房销售广告及宣传资料是否符合要约,即广告及宣传资料中是否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如果符合规定,则应视为要约。审查时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①、是否存在对开发规划范围(俗称红线)以外的说明和允诺,如有则不能视为要约。
②、是否具体确定。具体确定的定义是指开发商对其开发的项目规划设计范围内的商品房及相关设施所作的一些详尽具体的说明和允诺。因为具体确定是一个抽象概念,并没有统一标准。如有认为,如果开发商在广告中注明“一切以完工为准”、“最后均以政府批准的方案为准”、“本广告尚未最终确定”、“本广告仅作参考”等,可以以此抗辩。也有认为此不能作为抗辩理由,故应仔细审查,小心对待。对于广告中注明的“如有更改怒不另行通知”,一般会被认定是开发商制定的格式条款并单方面免除责任,从而被认定无效。
③、对买受人诉讼所称的广告及宣传资料是否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如未对价格确定造成重大影响的,不能视为要约。
要约
要约是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订立合同的条件。希望对方能完全接受此条件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一方称为要约人,受领要约的一方称为受要约人。当事人订立合同,采用要约、承诺方式。要约人提出订立合同的条件,受要约人完全接受,表明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合同的订立过程结束。
一、要约的条件:
1.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明确。所谓“具体”是指要约的内容必须具有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款。如果没有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受要约人难以做出承诺,即使做出了承诺,也会因为双方的这种合意不具备合同的的主要条款而使合同不能成立。所谓“确定”,是指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而不能含糊不清,否则无法承诺。
2.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表明一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拘束。
二、要约的效力。《合同法》第16条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自要约实际送达给特定的受要约人时,要约即发生法律效力,要约人不得在事先未声明的情况下撤回或变更要约,否则构成违反前合同义务,要承担缔约过失的损害赔偿责任。需明确一点,到达是指要约的意思表示额 观上传递到受要约人处即可,而不管受要约人主观上是否实际了解到要约的具体内容。例如,要约以电传方式传递,受要约人收到后因临时有事未来得及看其内容,要约也生效。
三、要约的失效。要约发出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要约人不再受原要约的拘束:
要约的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2.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受要约人以口头或书面的方式明确能知要约人不接受该要约。
3.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进行实质性变更。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4.要约中规定有承诺期限的,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对口头要约,在极短的时间内不立即作出接受的意思表示,则表明要约的失效。
5.要约的撤销。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6.要约不得撤销的情形:
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四、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要约邀请是指一方邀请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而要约是一方向他方发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要约邀请不是一种意思表示,而是一种事实行为。要约是希望他人和自己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是法律行为;
3.要约邀请只是引诱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在发出邀请要约邀请人撤回其中邀请,只要未给善意相对人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邀请人并不承担法律责任,以下四个法律文件为要约请: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
五、要约撤回与要约撤销的区别。二者的区别仅在于时间的不同,要约的撤回是在要约生效之前为之,即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而要约的撤销是在要约生效之后承诺作邮之前而为之,即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要律师劝当事人少打官司?
按照河南省司法厅和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下发的《关于充分发挥律师在诉讼调解工作中积极作用的意见》要求,律师要努力促进当事人之间、当事人与法官之间的相互沟通与理解,向法官提出有利于调解的意见和建议,配合人民法院促成调解。主要是针对一些轻微刑事案件、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以及民事案件。
“调解主义”不利于律师的法律信仰
调解当然是一种办法,以前律师执业也讲究调解的。不过,把调解办法上升到河南的这种“调解主义”,倒是让我觉得很有些四顾茫然。不仅“调解主义”可能成为当事人的负担,就是许多律师对之也很不热情。原因最简单不过,担心影响到自己收入。
其实,指望律师去当什么“和事老”,完全是一件看上去很美的事。尽管现在法律资源紧张,一些案件效率低下,对社会公共运转是一种不利因素。但是,这一切还是要从法治的角度去进行根本解决。要知道,法律是社会利益矛盾的最根本调节器,是传递社会公平与正义的最有效途径。如果社会法治程度能够不断提升,执法效果与执法公平能够得到最大程度的保证,恐怕也不需要那些律师对着那么多脸红脖子粗的当事人苦口婆心讲大道理了。
律师善当和事老,也是一种美德
和事老应该是律师的“看家本领”;可是不少律师往往不拿出“看家本领”,而更多地拿出“法庭本领”。律师受理下的民事纠纷多是几经周折在法庭上宣判告终;这就很让律师们省时、省工、少费心思;律 师 受 理 费 用 也 拿 得 轻 松 无比----无非是找找证据、写写材料、展示一下法律向法庭一推了事。从法律角度讲这也无可厚非;但从民生角度讲,却增加了纠纷解决成本。一是耽搁了民众大量的生产劳动时间,不可避免地要带来一定的经济损失。二是民众既要交数额不菲的律师代理费,又要交法庭诉讼费。三是纠纷案件由律师调查取证到法庭调查取证,自然办案时间拖长,相应花费也随着扩大。本来律师完全可以调解的,非要拿到法庭上“疲劳消耗”,不是一种浪费么?□郑家侠
可笑的规定“律师劝当事人少打官司”
抛开律师们自觉不自觉的抵制心态不讲,仅就这项规定本身也缺乏可操作性。律师接了案子,如果不先行调解是不是法院就不予受理?如果没有硬性规定,和律师先行调解的相关约束,律师本身又不太乐意调解的前提下,这样的规定终归会沦为一张可有可无的废纸。
再回头看看上述规定的有关条款,其合法性值得怀疑。《意见》规定,“民事案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刑事自诉案件、轻微刑事案件,都是律师应当积极引导当事人达成庭外调解,或配合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达成调解的领域。”律师身为委托人的代表,尊重的是事实和法律,践行的是委托人的意愿,是在法定的授权范围内为当事人搞好法律服务。不但其身份定位上不从属于法院,也没有任何法定义务去“配合”法院。
换个角度分析,作为一名合格的律师,如果调解的结果是严重损害委托方权益的,律师不但不应该“配合”法院完成调解,反而应该义正词严地予以拒绝,并申请及时转入诉讼程序。
最高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司法救助的规定
(20xx年7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24次会议通过,
20xx年4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47次会议通过修订)
第一条
为了使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能够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维护其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司法救助,是指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行政诉讼,但经济确有困难的,实行诉讼费用的缓交、减交、免交。
第三条 当事人符合本规定第二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二)孤寡老人、孤儿和农村“五保户”;
(三)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患有严重疾病的人;
(四)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
(五)追索社会保险金、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金的;
(六)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
(七)因见义勇为或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己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近亲属请求赔偿或经济补偿的;
(八)进城务工人员追索劳动报酬或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而请求赔偿的;
(九)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特困户救济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无其他收入的;
(十)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十一)起诉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农民履行义务的;
(十二)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十三)当事人为社会福利机构、敬老院、优抚医院、精神病院、SOS儿童村、社会救助站、特殊教育机构等社会公共福利单位的;
(十四)其他情形确实需要司法救助的。
第四条 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提供司法救助,应在起诉或上诉时提交书面申请和足以证明其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其中因生活困难或者追索基本生活费用申请司法救助的,应当提供本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规定的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的证明。
第五条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司法救助的请求,经审查符合本规定第三条所列情形的,立案时应准许当事人缓交诉讼费用。
第六条 人民法院决定对一方当事人司法救助,对方当事人败诉的,诉讼费用由对方当事人交纳;拒不交纳的强制执行。
对方当事人胜诉的,可视申请司法救助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决定其减交、免交诉讼费用。决定减交诉讼费用的,减交比例不得低于30%。符合本规定第三条第二项、第九项规定情形的,应免交诉讼费用。
第七条 对当事人请求缓交诉讼费用的,由承办案件的审判人员或合议庭提出意见,报庭长审批;对当事人请求减交、免交诉讼费用的,由承办案件的审判人员或合议庭提出意见,经庭长审核同意后,报院长审批。
第八条 人民法院决定对当事人减交、免交诉讼费用的,应在法律文书中列明。
第九条 当事人骗取司法救助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补交诉讼费用;拒不补交的,以妨害诉讼行为论处。
第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订立合同 篇2
合同订立条件
1、订约主体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法。商所谓订约主体是指实际订立合同的人,他们既可以是未来的合同当事人,也可以是合同当事人的代理人,订约主体与合同主体是不同的,合同主体是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他们是实际享受合同权利并承担合同义务的人。
2、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必须是“依法”进行的。所谓“依法”签订合同,是指订立合同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由于合同约定的是当事人双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而权利和义务是依照法律规定所享有和承担的,所以订立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如果当事人订立的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法律就不予承认和保护,这样,当事人达成协议的目的就不能实现,订立合同也有失去了意义法。
3、当事人必须就合同的主要条款协商一致。即合同必须是经过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所谓协商一致,就是指经过谈判、讨价还价后达成的相同的、没有分歧的看法。
4、合同的成立应具备要约和承诺阶段法。要约承诺是合同成立的基本规则,也是合同成立必须经过的两个阶段法。如果合同没有经过承诺,而只是停留在要约阶段,则合同未成立。合同是从合同当事人之间的交涉开始,由合同要约和对此的承诺达成一致而成立法。
订立合同 篇3
一、学习目标
1、知识目标:识记《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人民法院应该受理的纠纷;了解我国法院的层级设置;识记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的概念;了解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立案的条件以及法院决定受理后在开庭审理前所做的准备工作;了解审判监督程序。
2、能力目标:能够应用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判断管辖问题;根据教材《民事起诉状》的样本,会结合实际案例书写较为简单的民事起诉状;掌握法院开庭审理的一般程序,能够在模拟法庭中担任审判长。
3、情感态度价值观目标:培养法制观念和科学合理的法制思维。
二、学习重难点
1、学习重点:法院开庭审理的一般程序
重点突破方法:先引导学生学习教材理论知识,使学生初步了解一般程序的五个步骤,然后播放一段《庭审现场》的剪辑视频,让学生身临其境的感受庭审的一般程序。
2、学习难点:法院管辖问题
难点突破方法:在用案例巩固第一个知识点——法院受理的纠纷时,设置一个法院受理但在区域管辖方面较为复杂的案例,以引起学生的学习兴趣,通过引导学生学习教材,总结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的一般原则,然后通过案例(即学即练)达到掌握的目的。
三、教学方法
讲授法;分组讨论,合作交流
四、教学过程
(一)创设情景、激情导入
(播放视频:《彩礼该不该退》,中央电视台第12套节目《庭审现场》),
使学生简单了解法院开庭审理案件的一般步骤,特别让学生注意:法庭调解可在开庭前和庭审中的任何时候进行。
展示三个案例,给学生设置疑问,提高学生学习兴趣。
案例一:关雄是某市税务局职工,由于工作吊儿郎当,被税务局以违反内部规章制度为由开除。关雄对被开除不服,决定到法院起诉税务局。你认为法院会受理吗?
案例二:建阳是某大学学生,因没参加学校组织的学位英语考试被拒发学位证书。建阳认为学校侵害了其荣誉权,诉请学校颁发学位证书。你认为法院会受理吗?
案例三:小管住在某市西城区,小霞住在同市东城区,小霞欠小管钱一直不还,小管欲起诉小霞,你认为法院会受理吗?如果会受理,小管该向哪个法院起诉呢?
(二)交流探究
1、法院受理的案件
(1)民事诉讼案件
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因物权、债权、知识产权、人身权、离婚、继承以及侵权等纠纷提起的诉讼都属于这一范围。
(2)行政诉讼案件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3)刑事诉讼案件
刑事诉讼以立案为起点。立案是指公安机关、检察院或法院对接受的报案、控告、举报或自首以及自己发现的材料进行审查,判断有没有犯罪事实和是否应该追究刑事责任,并决定是否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或审理的诉讼活动。 学完此知识点后,展示当堂训练: 阅读案例回答,以下诉讼,法院会受理吗?
案例一:孙女士的公司与某国企业签订了一份玩具加工合同,由于我国与该国终止了外交关系,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孙女士要求法院判决政府改变决定。 案例二:李先生对工商局拒发营业执照不服。
案例三:老赵对公安局用手铐强制其去公安局接受审查的行为不服。 2、法院的'管辖
(1)级别管辖:在上下级法院之间确定管辖权。
此外,由于专业性质,还设有海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法院。
(2)地域管辖:确定某个一审案件应该由哪个地区的法院来管辖。 ①民事诉讼:“原告就被告”原则,即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②行政诉讼:以最初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 ③刑事诉讼:犯罪地法院管辖。 学完此知识点后,展示当堂训练:
案例一:刘胜住在某省高级人民法院的隔壁,王燕住在本市A区人民法院的对面,王燕因交通肇事致使刘胜左腿伤残,二人经调解达成赔偿协议,但王燕一直没有履行,刘胜为维护其权利,应该到哪个法院起诉?
案例二:某市B区居民孙立因醉酒不慎点燃了A区街道边的一棵风景树,该区行政执法局对其下达了处罚决定书,要求其补种并处罚金500元,孙立不服,向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区政府维持原处罚决定,孙立还不服,该向哪个法院起诉?以谁为被告呢? 3、起诉
在民事和行政诉讼中,原告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的行为称为起诉,俗称“告状”。在刑事诉讼中,被害人或其近亲属(或与被害人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人)有提出附带民事诉讼,提出诉讼请求的权利。 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受理的条件: ①有管辖权
②与原告有直接利害关系 ③有明确的被告
④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开庭审理
开庭审理指人民法院在法庭上依法对案件进行审理的诉讼活动。 开庭审理的五个阶段: ①开庭准备 ②法庭调查 ③法庭辩论 ④合议庭评议 ⑤宣判
播放剪辑视频《考试作弊引发的案件》(约10分钟),使学生充分了解法庭审理的一般程序。
(三)当堂训练
1.在开庭审理阶段,()要在开庭前查明原被告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场
A 书记员 B审判长 C 主审法官D 法警
2.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法院收到起诉状后要进行审查。审查后应在( )日立案。
A 7B 10 C 15D 5
3.在民事和行政诉讼中,法院接到起诉状后要从哪些方面审查起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四)巩固创新
1.原告A公司状告B公司侵犯知识产权案,已由H去法院受理,假如你是本案主审法官,应如何安排法庭调查阶段的集体程序?
2.自选案例,以教材《民事起诉书》为样本,写一份民事诉状。
订立合同 篇4
合同订立的含义
合同订立是指两方以上当事人通过协商而于互相之间建立合同关系的行为。具体来讲,合同的订立是合同双方动态行为和静态协议的统一,它既包括缔约各合同订立方在达成协议之前接触和洽谈的整个动态的过程,也包括双方达成合意、确定合同的主要条款或者合同的条款之后所形成的协议。前者如要约邀请、要约、反要约等等,包括先合同义务和缔约过失责任;后者如承诺、合同成立和合同条款等。
合同订立的基本内容
合同的订立又称缔约,是当事人为设立、变更、终止财产权利义务关系而进行协商、达成协议的过程。《合同法》第2条中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既然合同为一种协议,就须由当事人各方的意思表示的一致即合意才能成立。当事人为达成协议,相互为意思表示进行协商到达成合意的过程也就是合同的订立过程。《合同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依此规定,合同的订立包括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当事人为要约和承诺的意思表示均为合同订立的程序。 现行合同法在合同订立上的一个重大变化是将要约和承诺这两个重要步骤用法条规定为订立合同的基本方式。根据现行合同法的规定,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当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一方称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一方称受要约人。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全部条件而缔结合同的意思表示。现行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并用21个条款对此作了详细的规定。这一变化的意义在于:
把习惯性程序变为法定程序
众所周知,合同一般都是双方的法律行为,只有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才能成立,也就是说订立合同是一个动态的过程,不论以何种方式订立协议都必须经过要约和承诺这两个阶段,以要约开始,承诺生效即告合同成立。长期以来,尽管中国没有一部民事法规对这两个过程作过规定,但它们已成为人们在实践中自觉或不自觉遵循的习惯性程序。可以说,凡有协议的产生,就有这两个必经阶段。现行合同法把这一习惯性程序变为法定程序,纳入法律调整范围,标志着中国合同立法的健全和完善,必将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有秩地发展。
细化了订立合同的程序
现行合同法对要约和承诺这两个过程中的多个环节作了十分详细的规定。如:如何进行要约,要约在何情况下生效,如何取消和撤销要约及撤销要约的限制条件,要约消灭的法定情况,承诺的表示方式及期限,承诺的生效时间及产生的.法律后果,如何撤回承诺及对要约内容变更后的法律后果,合同成立的条件及其成立地点的规定等等。这些规定,大大细化了合同成立前的各个环节,对指导订约,避免和处理纠纷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界定了合同订立中的一些基本界限
现行合同法对一些看似简单在实践中却容易混淆的界限作了明确的规定。如要约与要约邀请。从现行合同法明确规定的要约的概念中人们不难看出要约的特征是所为意思表示内容具体确定;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而对要约邀请的规定则明确了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这两条明确规定,使人们分清了两者最本质的区别:
一是要约的内容具体确定,这里指的内容应该是未来合同的主要条款。而要约邀请从形式看也似有订合同的表示,但其没有具体内容或者只有部分内容。如一般的商业广告,或没有价格,或没有详细品种、规格、质量、数量、履行时间、地点等等,因而它只能是要约邀请而不是要约;反之,如果广告内容具备了订约的主要条件,即为要约。
二是要约是向相对人发出的且相对人一般为特定的人,特殊情况下才为不特定的人。如书报片订广告,标明定价,汇款地点、时间、方法,凡是看到广告的人按约汇款到指定地点,即为合同成立。要约邀请则是向不特定的相对人发出。
三是要约是以缔约为目的,要约邀请则是引诱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为目的。
四是要约具有两个阶段的拘束力,其一是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后,要约人不得撤回和随意撤销;受要约人在要约到达后即取得了依其承诺而成立合同的法律地位,但受要约人不得将这种地位作为继承的标的,也不得随意转让。其二是要约经受要约人承诺,即告合同成立,要约人即不得反悔和否定,否则就要承受毁约的不履行责任。而要约邀请没有前述约束力,其因为是向不特定人发出的,一般情况下可以撤回。相对人对要约邀请的承诺实际上是一种要约,它并不产生合同成立的法律后果。又如,现行合同法体现了充分尊重要约人意志和利益的意思自治原则,规定要约可以撤回和撤销。这两种行为意思表示虽均旨在使要约作废,且都是发生在承诺生效之前,但两者又因时间不同而有所区别,条文明确规定要约生效之前可以撤回,而要约撤销则是在要约生效之后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的行为。这就将两者区别开来了。此外,现行合同法对承诺与新要约也从时间和内容上作了明确的界定。
增加了先合同义务和责任的规定
合同从订立到履行是一个完整的过程,始于订立,终于履行,如约履行,同关系即告结束。订约双方当事人在这个过程中应当依法享有和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理所当然也要承担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义务而产生的责任。中国合同立法以往对合同义务和责任的规定是不完善的,原三部合同法对合同义务和责任的规定侧重于给付义务和违约责任,关于先合同义务和缔约过失责任也仅限于造成合同无效的责任。笔者认为,从法律上讲,在订约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要约生效开始到合同成立之前就负有先合同义务,这种义务建立在诚实信用的基础上,表现为缔约过程中相互协助、照顾、通知、保护和诚实信用等。如一方违反上述义务,造成合同无效、不成立或被撤销,致使另一方受到损失,就应当承担相应的缔约过失责任,如擅自撤回要约的责任;未尽通知等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时的责任;合同不成立时的责任;合同无效时的责任;合同被变更或撤销时的责任等等,造成上述缔约过失责任就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现行合同法在合同订立的规定中增加了缔约过失责任的条款,虽然这些规定仍显得简单和过于原则,但毕竟有了规定,为进一步完善打下了基础。
订立合同 篇5
订立劳动合同的原则,是指在劳动合同订立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循的法律准则。《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了订立劳动合同的原则:“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相比《劳动法》增加了“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1、 合法的原则
合法原则,是指订立劳动合同的行为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合法是劳动合同有效并受国家法律保护的前提条件,它的基本内涵应当包括以下方面:
(1) 订立劳动合同的主体必须合法。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主体合法,即当事人必须具备订立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是指必须具备法人资格或经国家有关机关批准依法成立,必须有被批准的经营范围和履行劳动关系权利义务的能力,以及承担经济责任的能力;个体工商户必须具备民事主体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劳动者的主体资格,是指必须达到法定的最低就业年龄,具备劳动能力。任何一方如果不具备订立劳动合同合同的主体资格,所订立的劳动合同违法。
(2) 订立劳动合同的目的必须合法。目的合法,是指当事人双方订立劳动合同的宗旨和实现法律后果的意图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就业,获得劳动报酬;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的目的是为了使用劳动力来组织社会生产劳动,发展经济,创造效益。
(3) 订立劳动合同的内容必须合法。内容合法,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中确定的具体的权利与义务的条款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劳动合同的内容涉及工作内容、工资分配、社会保险、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以及劳动安全卫生等多方面的内容,劳动合同在约定这些内容时,不能违背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4) 订立劳动合同的程序与形式合法。程序合法,是指劳动合同的订立,必须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步骤和方式进行,一般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步骤,具体方式是先起草劳动合同书草案,然后由双方当事人平等协商,协商一致后签约。形式合法,是指劳动合同必须以法律、法规规定的形式签订。《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明确了订立劳动合同的形式,并对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行为追究责任,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还要承担赔偿责任。
2、 公平的原则
《劳动合同法》增加“公平”为订立劳动合同的原则,是要求在劳动合同订立过程及劳动合同内容的确定上应体现公平。公平原则强调了劳动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对劳动合同内容的约定,双方承担的权利义务中不能要求一方承担不公平的义务。如果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内容显失公平,那么该劳动合同中显失公平的条款无效。如因重大误解导致的权利义务不对等,对同岗位的职工提出不一样的工作要求,对劳动者的一些个人行为作出限制性规定等,对于劳动者,显失公平的合同违背了劳动者的真实意愿。因此,《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劳动合同无效。
3、 平等自愿的`原则
(1) 平等,是指订立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双方当事人是以劳动关系平等主体资格出现的,有着平等的要求利益的权利,不存在命令与服从的关系,任何以强迫、胁迫、欺骗等非法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均属无效。这一原则赋予了双方当事人公平地表达各自意愿的机会,有利于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2) 自愿,是指订立劳动合同必须出自双方当事人自己的真实意愿,是在充分表达各自意见的基础上,经过平等协商而达成的协议。这一原则保证了劳动合同是当事人根据自己的意愿独立作出决定的;劳动合同内容的确定,必须完全与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相符合。采取暴力、强迫、威胁、欺诈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无效。
4、 协商一致的原则
协商一致,是指当事人双方依法就劳动合同订立的有关事项,应当采用协商的办法达成一致协议。这一原则是维护劳动关系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基础。这条原则重点在“一致”,只有通过协商达到统一,才能真正体现平等自愿的原则。如果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双方当事人不能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劳动合同就不能成立。
5、 诚实信用的原则
诚实信用,是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都应遵循的原则。《劳动合同法》增加“诚实信用”为订立劳动合同的原则,表明当事人订立劳动合同的行为必须诚实,双方为订立劳动合同提供的信息必须真实。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与履行劳动合同时,必须以自己的实际行动体现诚实信用,互相如实陈述有关情况,并忠实履行签订的协议。当事人一方不得强制或者欺骗对方,也不能采取其他诱导方式使对方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思而接受对方的条件。有欺诈行为签订的劳动合同,受损害的一方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在国外,雇员隐瞒重要事实,即使双方已经签订劳动合同,雇主也可以直接解除劳动合同。我国《劳动法》没有相应的规定,《劳动合同法》在明确了以欺诈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同时,对当事人存在这种情形的,允许另一方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
订立合同 篇6
集体合同订立的程序,是指集体合同从协商到合同成立生效所经过的过程。一般而言,集体合同的.签订都必须经过以下程序:一是制定集体合同草案;二是审议;三是签字;四是登记备案;五是公布。
(1)制定集体合同草案:集体合同应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一般情况下,各个企业应当成立集体合 同起草委员会或者起草小组,主持起草集体合同。起草委员会或者起草小组由企业行政和工会各派代表若干人,推行工会和企业行政代表各一人为主席或组长和副主 席或副组长。起草委员会或者起草小组应当深入进行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和要求,提出集体合同的初步草案。
(2)审议:将集体合同草 案文本提交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时。由企业经营者和工会主席分别就协议草案的产生过程、依据及涉及的主要内容作说明, 然后由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对协议草案文本进行讨论.作出审议决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20xx年颁布的《集体合同规定》第36条规定:经双方协商代表 协商一致的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有 2/3以上职工代表或者职工出席,且须经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或者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方获通过。
(3)签字:集体合同草案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或盖章。
(4)登记备案:集体台同签订后,应将集体合同的文本及其各部分附件一式三份提请县级以上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劳动行政部门有审查集体合同内容是 否合法的责任,如果发现集体合同中的项目与条款有违法、失实等情况,可不予登记或暂缓登记,发回企业对集体合同进行修正。如果劳动行政部门在收到集体合同 文本之日起15日内,没有提出意见.集体合同印发生法律效力,企业行政、工会组织和职工个人均应切实履行。
(5)公布:集体台同一经生效.企业应及时向全体职工公布。
订立合同 篇7
订立劳动合同的原则及程序
一、订立劳动合同的原则
1、平等原则
平等原则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法律上处于平等的地位,平等地决定是否缔约,平等地决定合同的内容。任何一方可拒绝与对方签订合同,同时任何一方都不得强迫对方与自己签订合同。
2、自愿原则
自愿原则是从平等原则引申出来的。当事人地位的平等性要求双方对于劳动合同的订立不得享有任何特权。当事人订立合同只能出于其内心意愿。用人单位不得强迫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其他任何机关 、团体和个人都无权强迫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3、协商一致原则
协商一致原则要求当事人双方就劳动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后,劳动合同才成立。可能双方当事人都有与对方订立劳动合同的意向,但在具体条款上,如工作期限、劳动报酬等问题上往往意见不一,这时合同就不能成立。
4、合法原则
合法原则是指劳动合同的订立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这里所说的法律、法规,根据劳动部1994年9月5日发布的《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的解释,既包括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也包括以后颁布实行的法律、行政法规,既包括劳动法律、法规,也包括民事、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
二、订立劳动合同的程序:
1、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一方是劳动者,一方是用人单位。
2、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3、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3、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4、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5、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订立合同 篇8
《劳动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但是,什么时间订立,如何订立,不订立有什么后果,未有涉及。导致劳动合同订立的普及率不高,尤其在私营企业、乡镇企业为甚,本应保护劳动者利益的劳动合同,其作用大打折扣。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违法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首次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责任:支付双倍的工资、可能要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借此增强用人单位对订立劳动合同的重视,进一步提高订立劳动合同的普及率,有效维护劳动者的利益,减少劳动争议案件的发生,维护劳资关系的和谐稳定。
但是有一个问题,需要出台相关的规定予以明确:劳动者不愿订立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没有办法强制劳动者来订立劳动合同,对此,不订立劳动合同的责任,由谁来承担?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公平,由劳动者承担,没有相关的规定。目前,一些中小企业的劳动者主要是农民工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的现象还是比较普遍的,他们对劳动合同的作用存在误解,认为其是束缚自己的,有劳动合同不如没有劳动合同,想走就走,来的方便。
这样,劳动者往往不愿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新应聘的劳动者,如果拒绝签订劳动合同,单位不聘用便可化解因不签订劳动合同带来的风险;但是对于已经工作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员工,明示拒签劳动合同,对于企业而言,存在两大风险:一种风险是不签劳动合同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但须支付经济补偿金(因为不签劳动合同很难纳入到劳动合同法39条关于员工过失解除劳动关系不给经济补偿金的范畴);第二种风险是维持劳动关系,但因未签订劳动合同,可能要支付劳动者双倍的工资。
订立合同 篇9
一、劳动合同订立的时限要求
《劳动合同法》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一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三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10条第三款: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二、劳动合同的订立、内容和期限
第一,就是要求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这里有一个例外情况,即非全日制用工,比如家里用钟点工,也可以用口头劳动合同的形式。劳动合同既然是劳动关系的载体,又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的凭证,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二,订立劳动合同的原则。劳动合同法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遵循上述原则订立,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
第三,劳动合同的内容。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首先需要明确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中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直接有关的'必备内容主要是: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劳动合同除应具备法律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以及服务期和竞业限制等其它事项。
第四,劳动合同的三种不同期限。劳动合同法总结实践经验,规定: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比如一年、两年、三年,期限是明确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什么时候合同到期没有明确。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这种合同在工程建设里比较多,一开始请你来,这个工程结束,合同就结束了。这里需要说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不是铁饭碗、终身制。在调查过程当中,有些用人单位,甚至有些劳动者不愿意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的用人单位不愿意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认为一旦订了,就要对劳动者长期、终身负责,如果劳动者偷懒,用人单位毫无办法;有的劳动者,特别是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也认为如果是无固定期限,自己就受约束,终身捆绑在企业中,就丧失了选择的机会。实际上这是一种误解。只要出现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情形,不论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都有权依法解除劳动合同。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以更有利于促进劳动关系稳定。在什么情况下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呢?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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