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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合同

时间:2023-04-29 11:55:40 合同范本 我要投稿

【精品】格式合同3篇

  现今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越来越多的场景和场合需要用到合同,正常情况下,签订合同必须经过规定的方式。那么问题来了,到底应如何拟定合同呢?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格式合同3篇,欢迎阅读与收藏。

【精品】格式合同3篇

格式合同 篇1

  甲 方:*****

  乙 方:*****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现就以下问题达成如下协议, 供甲、乙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一、乙方于20xx年11月1日与甲方签订的劳动合同,该劳动合同期限为20xx年11月1日至20xx年10月31日。现经双方友好协商,双方同意不再续订劳动合同,并于 年 月 日终止该劳动合同,双方之前的`劳动关系终止。

  二、根据《劳动合同书》及双方协商约定,甲方一次性付清乙方剩余服务费,合同签订之日起,乙方不再享受甲方服务费支付。

  三、《劳动合同书》终止后,乙方应于 年 月 日前将所有工作办理好交接手续,包括乙方掌握和使用的公司一切文件、资料、信息、数据、 图表、工作记录,包括电子文档及有关物品等向甲方移交清楚;同时交接经手过的工作事项。

  四、具体程序:乙方整理好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和遗留问题要写出书面说明材料。编制移交清单,列明移交的资料和物品等内容,甲乙双方签字确认。

  五、签订本合同后,甲乙双方不因劳动关系的解除或终止引起任何诉讼。除本协议书约定外,甲、乙双方基于劳动关系所产生的其它一切权利义务均已了结,甲、乙不存在任何争议。此后乙方无权以任何理由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或提出任何要求。

  六、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名(盖章)后生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 一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

  甲方代表人:

  乙方(盖章) 乙方代表人:

  年 月 日

格式合同 篇2

  格式合同的法律特征

  尽管各国对格式合同的称谓不一,但其内在的本质与法律特征是大同小异的,一般说来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1、格式合同的预先制定性和单方决定性

  格式合同的有关条款全部或部分由当事人一方预先确定,这一点是不同于一般合同的,一般合同是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协商拟订的。

  2、格式合同具有稳定性和重复性

  格式合同条款一经拟订,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具有稳定性。这种稳定性表现在:一方面合同条款不能随意修改,欲与之缔结合同的当事人只有完全同意才能成为缔结的一方当事人,不能就合同条款讨价还价,另一方面格式合同多是由提供商品或服务的一方印制成书面的固定的形式以便使用和当事人了解。重复性是指格式合同的反复使用性。

  3、格式合同的要约具有广泛性、持续性、细节性

  广泛性是指合同要约总是向不特定的多数人发出的,而非针对某一特定对象,格式合同内容为供多数契约之用的本质。持续性是指要约总在较长时间内发生效力,在合同制定者改变其经营策略以前该要约都可以作为承诺的对象。细节性就是指该要约一般包括了合同的全部条款。

  4、格式合同内容具有客观性和科学性

  格式合同的订立一般是专门部门或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或行业机构制定的,能够正确反映所涉及行业的客观规律与特殊要求,并经过较长时间反复运用与实践后总结出的,具有客观性和科学性。

  5、格式合同地位上存在着不公平性

  使用人利用在经济或其它方面的绝对优势地位,使其可以将预定的格式条款强加于对方,从而排除双方协商的可能性,表现在法律和事实上的垄断。当事人的这种垄断常常被称为“契约环境的不公正”。

  格式合同的限制

  (一)格式合同的法律依据

  格式合同,也称定式合同、标准合同、附从合同。在我国有的学者称之为标准合同,有的'则称之为附从合同者或定式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将其称之为格式合同。在一般的概念中,格式合同指全部由格式条款组成的合同,只有部分是以格式条款的形式反映出来的,则称之为普通合同中的格式条款。《合同法》第39条“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订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也有学者定义为“一方当事人或者政府部门、社会团体预先拟订或印制成固定格式以供使用的条款”。

  (二)格式合同的限制

  从合同建立目的,为了保护弱者的利益,达到公平的目标,为格式合同,也就是所谓的格式合同的相关条款进行了限制:

  1、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合同法》第39条规定)

  2、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合同法》第40条规定)

  3、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合同法》第41条规定)

  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同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格式合同 篇3

  企业名称(甲方):重庆德居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职工姓名(乙方):________ (身份证号:)甲乙双方于 年月 日订立了为期________年的劳

  动合同,现因______________原因,经________方提出,并双方

  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劳动合同。

  另:

  (本协议书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劳动人事局留存一份,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 乙方 (签字):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 (或委托代理人):________

  年月日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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