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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学考试合同

时间:2024-06-28 08:26:01 合同范本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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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学考试合同合集5篇

  随着广大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普遍提高,合同的用途越来越广泛,签订合同可以使我们的合法权益得到法律的保障。那么大家知道正规的合同书怎么写吗?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自学考试合同5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自学考试合同合集5篇

自学考试合同 篇1

  (一)合同成立与生效的关系

  分三种情况:

  1、第44条第1款: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绝大多数合同均是选择。

  2、合同成立但不生效。

  成立而不生效的合同有:

  ①附始期的'合同。

  例:甲乙6月30日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甲父亲死亡时生效,这就是附始期的合同,如果甲父亲7月15日死亡,该合同于7月15日生效。

  ②附生效条件的合同。

  例:甲乙之间6月30日订立合同,约定:如果甲儿子结婚,就可搬进去住。

  ③需要履行登记、批准手续的:中外合资、中外合营、转让专利权、转让商标权、抵押。

  3、有些合同虽成立,但永不生效。

  例:中外合资、中外合营合同,提交成都市外经委批准,但外经委认为该合同属污染项目,则该合同无效。

  总结:合同生效,合同一定成立;合同成立,但未必生效。

自学考试合同 篇2

  合同的形式:

  合同的形式可分为口头、书面和默示形式。一般情况下,合同的形式属当事人自由选择的范畴。因此,现在的大多数合同均属不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包括:

  (1)担保法上的所有合同(保证、抵押、质押、定金)、金融机构的借款合同、建筑工程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这些合同要求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2)特殊的需要登记、批准的`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合同、商标权转让合同,以不动产或汽车、轮船等重要的动产抵押的合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企业合同。注意:房屋买卖合同、城市私有房屋租赁合同不属于登记、批准的合同。

  关于“要式”的规定属强行性规定。如果未采用法律要求的要式,合同原则上不成立、不生效。考试点在于例外。

  例:甲乙双方通过电话协议完毕,约定6月8日订立书面合同。6月1日,甲通过电话要求乙履行,乙将货物(如100吨货物80吨)发了过去,后甲再要求乙履行剩下20吨货物,乙表示无货,不履行。甲要求乙承担违约责任。该案如何解决?关键在于看合同是否成立,该合同属要式合同,双方示订书面合同,按照原则是不成立,但是,一方履行了主要义务,另一方接受了,这样合同视为成立。

  默示:

  默示分为有两种:一是作为的默示,一是不作为的默示。这里特别注意:一般情况下,沉默没有任何意义。

  例:试用买卖。试用期满,是否购买完全取决于试用人,不得有任何限制。

  法律规定沉默有意思表示效力的情形极少。

  沉默仅仅在两种情况下才有意义:

  (1)法律有明确规定;

  (2)当事人事前有约定。

自学考试合同 篇3

  一、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1)原则上是无过错原则;

  (2)例外。以下五种合同适用过错原则,并且实行过错推定:赠与、委托、保管、仓储、客运合同中的自带物品。

  二、违约行为

  1.有两大类:

  (1)第107条:实际违约。

  (2)第108条:预期违约。

  实际违约与预期违约的区别在于:履行期限到来的不同。

  2.加顾合同的阶段:

  (1)磋商阶段:当事人无合同关系,仅存在先合同关系,若一方违反诚信原则,则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2)合同成立至合同生效之前:当事人之间仍无合同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不会发生违约责任,这期间,合同对当事人产生一般拘束力,即: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3)合同生效后至履行期限到来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不履行或以其他方式表示不履行,发生预期违约。

  (4)履行期限到来:实际违约。

  (5)合同关系消灭后:后合同义务,即当事人双当事人之间仍负有保密等义务。

  三、违约责任形式

  1.违约责任均是财产性的,所以在违约中不得提起精神损害赔偿。

  2.违约责任形式包括:

  (1)继续履行:

  按照第110条的规定,有三种例外,即在以下三种情形下,违约方可不继续履行非金钱债务。

  ①履行不能;

  ②债务标的不适用强制履行或履行费用过高;

  ③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注意:这是仅仅是指非货币之债。

  (2)采取补救措施:

  采取补救措施可与赔偿损失、继续履行并用。

  (3)违约金、定金、损害赔偿金。

  ①损害赔偿金。

  A.损害赔偿金:对损害进行金钱赔偿。

  B.损害赔偿金有四种:

  a.根据是否具有惩罚性,分为惩罚性损害赔偿金和补偿性损害赔偿金。

  b.根据是约定还是法定,分为约定的损害赔偿金(见合同法第114条)和法定的损害赔偿金。

  我们这里讲的损害赔偿金,一般是指法定的、补偿性的损害赔偿金。

  c.损害赔偿金通常有两部分构成: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又称可得利益的损失)。

  例:甲出卖货物给乙,乙转卖给丙。乙能否如期对丙履行,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甲能否对乙履行。如果甲违约,导致乙不能对丙履行。

  乙的损失可能包括:

  (1)为了签订合同已购买原原料,现甲不交付的材料,自己无法生产导致原材料无任何意义,若卖掉原材料,原价与现在的市价相比,市价回落了,损失1万元。

  (2)乙为了接收重材料,乙租赁仓库,交付了定金。

  (3)为了安排该生产,已招聘工人或正安排了生产任务。

  (4)生产后转卖给丙,乙可赚100万。对于间接损失的赔偿限制:

  a.可预见规则;

  b.第119条:减轻损失义务。(不真正义务)

  ②违约金。

  违约金与损害赔偿金在性质、功能上完全相同,一般不能并用,应优先考试违约金。

  对违约金的调整:

  约定的违约低于造成的损害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关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关予以适当减少。

  违约金原则上是补偿性的,例外情形下具有一定的惩罚性。

  ③定金。

  A.定金是纯粹的惩罚性民事责任。

  第119条:定金规则: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B.双方惩罚性是完全区别于订金的根本特征,而订金具有简单惩罚性。

  例:甲为顾客,乙为酒楼,甲在酒楼订了一包房,交订金500元,如果甲当天晚上没去,乙没收订金;如果甲当天晚上去了,乙忘了订房之事,现已无包房,乙退还甲认金500元。

  C.如果双方均未违约,定金原价返还,无需加利息。

  D.定金与违约金的关系。

  第116条:定金与违约金不得并用,只能由非违约方选择一个适用。

  这里讲“不得并用”,指的是对于“同一个”违约行为,定金与违约金不得并用。

  例1:甲乙约定:如果甲履行有瑕疵,应没收定金;如果甲履行迟延,应按日计算违约金若干元,后来甲的履行既迟到了三个月,且交的货又不合作。这时,由于定金、违约金针对的是不同的违约行为,完全可以并用。

  例2:(20xx年考题)甲交付乙定金4万,约定一方违约时违约金6万,后乙违约,甲最多可主张8万。

自学考试合同 篇4

  合同的保全(第73—75条)

  1.代位制度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怠于”有特殊含义:唯有以诉的仲裁的方式追讨债权,才是“非怠于”;否则,均为“怠于”。

  (1)代位权的实现条件:

  ①甲乙之间的债务必须合法存在;

  ②甲乙之间的债务必须到期;

  ③甲丙之间的债务必须到期;

  ④甲怠于行使到期债权;

  ⑤甲的怠于行使已经危及到乙的债权实现。

  (2)代位之诉:

  ①当事人:原告为债权人,被告为次债务人,原来的债务人成为第三人;

  ②管辖法院:被告所在地法院;

  ③如果债权人胜诉,诉讼费用由次债务人承担;

  ④如果原告胜诉,被告直接向原告支付;

  ⑤原告胜诉后,未参加诉讼的原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请求偿还债务,原告并不享有优先受偿权,而应按比例清偿;

  ⑥原告因代位之诉所支付的有关费用可优先受偿。

  ⑦债权人在自己的债权范围内提起代位之诉,这时,债务人也对次债务人提?起诉讼,不能合并处理,应告知债务人另行起诉。

  2.撤销制度

  (1)撤销之诉与代位之诉的区别:代位之诉针对的是债务人以消极方式逃避债务,而撤销的诉针对的则是债务人以积极行为逃避债务。

  (2)引起撤销之诉的情形有三种:

  ①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

  ②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

  ③债务人以明显的.低价转让财产。

  (3)撤销之诉的效力:使债务人的行为无效。

  (4)撤销之诉的程序问题:

  ①当事人:原告为债权人,被告为原债务人,受让人或受益人为第三人;

  ②管辖地:被告所在地,即原债务人所在地;

  ③如果原告胜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④期间:撤销之诉的诉讼时效为1年,撤销权的除斥期间为5年。

自学考试合同 篇5

  一、债权转让

  1.债权转让协议签订后,原债权人就不再是当事人,而受让人成为新的债权人。

  2.债权转让协议无须债务人同意,但是,不得增加债务人的负担。

  3.债权转让应当通知债务人,该转让对债务人生效;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生效。

  “对债务人不生效”,是指债务人同原债权人履行债务,原债务人必须接受。

  “对债务人生效”,是指债务人只能对新债权人履行。如果债务人仍向原债权人履行,引起的效力有:

  ①原债权债务仍然存在;

  ②原债权人可以拒绝受理;

  ③如果原债权人受领,原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就产生不当得利关系。

  4.债权转让的无因性:

  例:甲将10吨货物让给乙,而乙将100吨货物赠与丙,后丙杀害了乙的儿子,乙享有撤销赠与的权利。乙行使撤销权后,乙丙之间的赠与合同就不存在,这时,乙不能主张甲将货物交付于丙的行为无效。

  债权转让的无因性,即:只要转让成立,事后发生的'原因行为无效,不影响债权转让的效力。

  5.债权转让后,债务人的权利(第82、83条)

  债务人有两个权利:

  ①抵销权援用;

  ②抗辩权援用。

  二、债务转让

  例1:乙已将货款交付于甲。甲于交货之前与丁签订协议,约定:甲向乙交付10吨一级茶叶的义务由丁承担。这就是债务转让,丁成为新债务人,而甲退出新债权债务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债务转让,务必经过债权人乙同意,否则无效;一旦经债权人同意,一切风险由债权人承担。

  例2:甲欠乙10吨茶叶,甲将部分债务转让给丁,这时,甲并未退出原债权债务关系,仍是债务人,丁也成为债务人。在这种情况下,债务转让无需经过债权人乙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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