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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书

时间:2024-08-11 07:03:42 申请书 我要投稿

关于再审申请书(15篇)

  在现在社会,申请书出现的次数越来越多,我们在写申请书的时候要注意态度要诚恳、朴实。但是你知道怎样才能写的好吗?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关于再审申请书,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关于再审申请书(15篇)

关于再审申请书1

  申请人(原判被告、终审上诉人):李介有,男,×岁,汉族,农民。住内蒙扎兰屯市中和镇库堤河村;邮寄地址。

  被申请人(原判原告、被上诉人):吴再富,男,×岁,满族,村长;邮寄地址:扎兰屯市中和镇库堤河村二街。

  第三人:荆树贵,男,×岁,汉族,干部,住中和镇库堤河村一街。

  申请事由:

  再审申请人因债务纠纷一案,不服呼盟中级法院在内蒙高级法院裁定指令再审情形下,做出驳回再审请求的判决;理由如下:

  1、民案原判,定性不准,实体错误!违背基本事实和法律。

  2、民案终审,违背法定程序,对上诉案件不审不问维持原判。

  3、民案再审,无视案件性质,覆辙原判错误,做出驳回再审诉求。

  本案三审判决的错误,贴合《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一款第1项、2项、3项、4项、6项、10项、11项规定的: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据是伪造、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力的、原判决遗漏以及第二款违反法定程序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应当再审的事由。

  请求事项:

  1、撤销两级法院初、终、再审判决;驳回被申请人的诉求;判令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2、判令被申请人给付拖欠款(原判遗漏)×元。

  3、被申请人的诉求属于恶意,应于惩罚,判令由此给申请人造成的损害(车旅误工等)赔偿人民币×元。

  纠纷事实:

  申请人与银行约定是70平米土瓦结构房。签定《抵押合同书》、《卖房契约》。被申请人购买后,索要115平米临街的'砖瓦结构住宅房;不顾民事行为主体和约定标的,诉求法院判给该房。

  民案原判:

  故意违背基本事实和法律用债务曲解立案、规避约定审理、做出与约定相悖的判决:被告给原告倒出临街的土瓦结构房。

  1、证据足以推翻原判:《抵押合同书》、《卖房契约》、《还款凭证》、房屋照片,是确定纠纷事实、案件性质、约定标的、民事行为主体的关键证据;法院原判未予认证质证!贴合《民诉法》第179条一款一项“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规定情形。

  2、原判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认定的事实是伪造的,没有质证。

  纠纷源之房产抵押买卖;认定债务纠纷,没有证据证明。

  署名潘振林、标明63平米土草房的《房照》,来路不明;村委会代签的日期是在此房出卖并且建成砖瓦结构房之后,是废弃无效证件;不具证明力。做定案依据未质证。

  如此审判错误,贴合《民诉法》第179条一款的2、3、4项规定情形“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主要证据是伪造的”以及“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3、原判适用法律错误:房产抵押买卖纠纷用《民法通则》债权条款判决,明显与纠纷性质不符。贴合《民诉法》第179条一款第6项“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规定情形。

  4、原判决遗漏:庭审时,被告反诉原告欠款事项没有认证。贴合《民诉法》第179条一款第12项“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超出诉讼请求的”规定情形。

关于再审申请书2

  申请人:(基本情况)

  申请人对人民法院20xx年xx月xx日()字第号,申请再审。

  请求事项:

  (写明申请人要求人民法院解决的具体问题)

  事实和理由:

  (主要阐述申请人对原裁判认定的`事实、适用的法律、法规不当之处,以及所作出的判决结果不公之处。)

此致

  人民法院

  附:原审书抄件(或复印件)一份

  申请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关于再审申请书3

  申请人:杨XX,男,1950年1月9日出生,汉族,家住XX省XX镇新华路水利巷2号。联系电话:被申请人:王俊X、王文X、王心X案由:申请人杨XX因与王俊X、杨怀X、刘小X之丈夫杨治X(已故)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对X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xx年8月31日作出的“(20xx)X民再终字第11号”民事判决不服,申请再审。

  请求事项:1、请求XX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再审。

  2、请求依法纠正“(20xx)X民再终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中的错误判决:依法判决王俊X、杨怀X、刘小X之夫杨治X(已故)与申请人杨XX在1994年11月12日签订的《关于承包XX乡李家沟大贝茆煤矿合同书》的有效合同继续履行,原审上诉人王文X(原一审第三人)将现持有的.X木县XX乡大贝茆煤矿的一切经营手续、证照(正、副本)立即移交申请人杨XX。

关于再审申请书4

  申请人(原审原告、上诉人):

  名称:梁梓彬

  姓别:男

  民族:汉

  身份证号码:

  地址:xxxx区桂城平洲三山基业花园15座B303

  电话:130xxxx7384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被上诉人):

  名称: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 地址:佛山市南海区南海大道北88号 单位负责人:郑灿儒

  申请人梁梓彬对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xx年8月31日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xx)粤高法行终字第125号》行政判决不服,认为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不但是引用的法律有误,更是特意混淆黑白、掩盖客观事实、并在“法庭调查”中存在违法操作等以达到对被申请人的违法行为进行纵容包庇目的,严重损害法律法规的权威与尊严,并有新的法律依据、证据与相关类似案例作为再审申请的支持,因此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请求事项:

  1. 请求撤消《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佛中法行初字第28号行政判决书》的枉法判决。

  2. 请求撤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xx)粤高法行终字第125号》的枉法判决。

  3. 请求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查明案件事实,依法改判,判定被被申请人不作为与渎职、判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4. 所有诉讼费由被告所承担。

  事实和理由:

  因广东省公安厅与佛山市公安局张贴公告要求举报消防隐患,并重奖举报的勇夫。申请人于20xx年11月2日到桂城街道综治信访维稳办要求面见到基层接访的区领导进行信访投诉,并在《区领导接访登记表》上写上反映主要问题与要求,其中第二点就是以本地粤语方言所写的“基业花园分左我地公共财产,请提供详细清单”,并得到平洲街道领导介绍是吴姓区领导在亲自接访。

  根据《信访条例》第十七条“有关机关对采用口头形式提出的投诉请求,应当记录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列明可以进行口头形式的投诉信访,因此虽然申请人因文化水平问题采用了本地粤语方言填写投诉内容,但并不会影响相关领导对于申请人的原意“投诉基业花园业主委员会违法平分广大业主公共财产是贪污行为,并要求提供基业花园业主委员会相关开支的详细清单”的'理解,何况申请人面对所有在场的接访领导说明是举报基业花园业主委员会贪污,导致基业花园的消防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导致六千多人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并说到只要能解决了贪污问题就能解决基业花园的消防问题。而且说明举报基业花园业主委员会成员不上班拿工资的是贪污行为,漫长的投诉过程中申请人向包括区领导在内的所有人员详细说明了基业花园的相关情况并当场列举各类证据,全过程都有相关工作人员现场作出笔录记载并得到受理。

  20xx年1月4日申请人收到桂城街道综治信访维稳办的书面答复《关于梁梓彬同志信访事项的答复》,虽然在答复中的第一点消防问题中说明“来访人反映的情况属实”,但在第二点“关于基业花园业主委员会财务账目问题”中答复“来访人反映业主委员会财务账目问题,要求向居民公开账目,并提供详细清单等事项,根据《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平洲三山花园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第26条规定:‘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有20%以上业主书面提议进行财务审计的,应该进行财务审计,审计费用由全体业主公担。’建议来访人可联同20%以上对小区公共收利收支情况存在疑问的基业花园业主向桂城房管所书面提议,由此责成三山基业花园第二届业主委员会进行财务审计”为由对申请人进行推诿、敷衍、拖延,而且只是在于审计而不是公开财务详细清单。

  申请人对于《关于梁梓彬同志信访事项的答复》第二点答复不服当场要求再次面见到基层接访的区领导,在《区领导接访登记表》第一点上写明“答复不满意”与第三点以以本地粤语方言所写的“业主委员会乱使钱”,并得到了南海区人大副主任关建国亲自接访,申请人当场询问南海区人大副主任关建国:“面见区领导信访得到的答复如要进行政复议,是应该向南海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还是应该向佛山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并得到南海区人大副主任关建国亲口答复:应向南海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不属于佛山人民市政府受理范围。申请人当面向南海区人大副主任关建国与在场的所有领导投诉桂城街道综治信访维稳办的书面答复《关于梁梓彬同志信访事项的答复》是对于基业花园业主委员会的贪污行为进行纵容与包庇,是特意的自订“门槛”防止举报贪污及腐败,是明显的不作为与渎职,并且说明基业花园业主委员会成员不上班拿工资是贪污行为,但政府却不依法处理基业花园业主委会员的违法行为,同时还举证《关于从基业花园公共收益中支付改造基业花园门禁及道闸系统材料费用的建议》说明基业花园业主委员会的其他违法行为。南海区人大副主任关建国亲口明确认说明南海区人民政府受理了申请人的行政复议,全过程中也有相关工作人员现场作出笔录记载,所以并不影响申请人因文字表达能力不高导致对于申请人信访投诉内容理解上的问题。依据《信访条例》第十七条后款“有关机关对采用口头形式提出的投诉请求,应当记录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与《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可见申请人以口头形式提出行政复议是有法律依据的合法行为。

关于再审申请书5

  申请人:刘金龙,男,1974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内乡县夏馆镇葛条爬村许窑沟组。

  被申请人:周晓申,男,1971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乡县城关镇诸阳大街52号附5号。

  申请人因不服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年1月11日(20xx)南民一终字第801号民事判决,现依法申请再审。

  请求事项:

  一、依法撤销内乡县人民法院(20xx)内法民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和和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南民一终字第801号民事判决,重新审理,公正判决。

  二、驳回被申请人原诉讼请求。

  三、依法判决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原一、二审判决事实不清,所采信的证据自相矛盾。

  请注意原一、二审判决所认定的以下事件:

  (一)xx年3月11日

  刘金龙向周晓申出具收条一张:“收条,今收到周晓申现金贰拾伍万元(250000元)。刘金龙,xx年3月11日。”

  (二)xx年7月至9月

  原一审中,张玉香(周晓申之妻)出庭证实:xx年7月至9月份多次找刘金龙索要借款25万元;

  (三)xx年9月12日

  原二审中,周晓申提交股份协议一份:“股份协议,今收到周晓申现金叁拾伍万元,占豪门洗浴股份50%,刘金龙占50%,投资30万元?刘金龙,xx年9月12日。”

  (四)xx年11月份

  原一审中,刘天柱、尹建中到庭证实:其同原告周晓申于xx年11月份到郑州问被告刘金龙索要25万元借款。

  从以上事件我们不难发现其中的矛盾和有违常理之处:如果认定第(一)项中,也即本案所争讼的25元为借款性质,那么第(二)项似乎也符合常理,但在第(一)、(二)项事件的背景下,又发生了第(三)项事件,也即在周晓申在明知刘金龙欠其25万元钱款,而且经其妻子张玉香多次索要未果的情况下,仍然向刘金龙支付35万元,作为合伙出资。这些违背常理之处不得不让人怀疑上述事件的真实性。另外,再加上第(四)项事件,周晓申于第(三)项事件之后继续向刘金龙索要本案争讼25万元借款!

  这四项事件之间相互矛盾,违背常理,实在难以自圆其说!基于此,我们不难认定,将本案所争讼25万元认定为借款,于事实严重不符。

  二、本案应为合伙纠纷性质,申请人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审判决错误认定。

  事实上,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xx年合伙经营“豪门洗浴人家”,本案所争讼25万元,正是被申请人的合伙出资款。关于该事实,申请人在(20xx)南民一终字第801号民事判决作出后,有证人段芳明、赵利刚的证言证实。

  同时,被申请人在原二审中提交的xx年9月12日的`“股份协议”,其内容进一步印证了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合伙关系存续的事实。

  唯有如此,整个案件才能自圆其说,也即将前述中的第(一)项事件中,即本案争讼的25万元认定为被申请人的合伙出资而非借款,才会合情合理地发生第(三)项当中,被申请人后续为合伙增加出资35万元的事实。而对第(二)项和第(四)项事件,鉴于其与第(一)、(三)项事件的相互矛盾,申请人也就有充分的理由去怀疑张玉香、刘天柱以及尹建中证人证言的真实性。

  三、原审判决判令申请人支付利息,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申请再审人申请再审人:曹冠男,女,1986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黑龙江省富锦市七星农垦社区C区18委97号。联系电话:xxxxxxxx。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内蒙古宁城县汐子中心卫生院,住所地宁城县汐子镇汐子村。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张贵江,院长。

  申请再审人因与被申请人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宁城县人民法院20xx年7月29日(20xx)宁民初字第02968号民事判决书、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年12月5日(20xx)赤民三终字第364号民事判决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二)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第(六)项[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的规定,现提出再审申请。

  再审申请请求:再审申请请求:1、依法撤销宁城县人民法院20xx年7月29日(20xx)宁民初字第02968号民事判决书、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年12月5日(20xx)赤民三终字第364号民事判决书,发回重审或改判;2、依法判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再审人20xx年12月1日至20xx年7月发生的医疗费用、误工、陪护、住宿、通信、交通等费用、预计继续进行治疗可能发生的费用及精神损害赔偿金、残疾生活补助费共计1175886。63元。3、依法判令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事实和理由:申请再审人在一审、一、申请再审人在一审、二审诉讼过程中提供的新证据足以证明华东政法大学日作出的华政法医[20xx][20xx]病鉴字第司法鉴定中心于20xx年11月30日作出的华政法医[20xx]病鉴字第086号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书以及宁城县人民法院(20xx)号民事判决书、司法鉴定书以及宁城县人民法院(20xx)宁民初字第00599号民事判决书、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中级人民法院(20xx)赤民二终字第237号民事判决书和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号民事裁定书关于申请再审人的病情属医疗终结,院(20xx)内民申字第1381号民事裁定书关于申请再审人的病情“属医疗终结,无20xx)法继续治疗”的事实认定是错误的,应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对上述判决、裁定进行纠法继续治疗”的事实认定是错误的,应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对上述判决、正后再对本案进行处理,正后再对本案进行处理,一、二审法院仍以上述错误的判决裁定为本案判决的依据明显违反法律规定。明显违反法律规定。本案在一、二审审理过程中,申请再审人提供了以下证据。

关于再审申请书6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原再审申请人):上海杰尔曼尼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顾村镇宝安公路333号A区253号。

  法定代表人:虞福根,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原再审被申请人):新疆昊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友好北路6号。

  法定代表人:刘军,公司董事长。

  再审请求:

  一、裁定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xx年3月23日作出的(20xx)新审一民再终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

  二、裁定对该案进行提审。

  事实与理由:

  一、案件诉讼过程梗概

  1.一审:

  20xx年7月,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提起诉讼,请求判决申请人向其支付逾期交货违约金。经过审理,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xx年1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被申请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2.二审:

  20xx年3月,被申请人提起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其诉讼请求。经过审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xx年9月作出判决,撤销了一审判决,同时终审判决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支付逾期交货违约金110万元。

  3.再审:

  20xx年1月,申请人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于20xx年11月29日作出裁定,指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经过再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xx年3月23日作出再审终审判决书,维持其二审判决。

  现申请人对该再审终审判决书不服,特再次提起再审申请。故,此系申请人第二次申请再审。

  二、涉及争议的事实概况及焦点

  1.双方确认的相关事实概况:

  本案系家具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人系销售方,被申请人系购买方。双方于20xx年上班前先后签订两批家具的购销合同及协议,前一批货物价款200万元,后一批货款价款253630元;提货方式均为被申请人自行提货,费用自理;前一批货物约定交付时间为当年5月5日前,后一批货物约定交付时间为当年6月10日前,交付地点为申请人上海仓库,被申请人赴申请人仓库验收货物视为货物交付,但申请人应当提前7日书面通知被申请人验货和提货。

  合同签订后,申请人组织生产,被申请人于当年5月28日赴申请人仓库验货,随后于7月份分批次提取全部货物。

  2.双方存有争议的事实焦点:

  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延期交货,构成违约,遂提起违约之诉,引发办案。申请人认为,申请人及时备足货源,按约履行了通知义务,不构成延期交货,而是被申请人因自身原因延期提货。

  3.法院审理观点:

  经过审理,一审认为,被申请人没有证明其在约定交货期内前往提货而未果的证据,故其主张申请人逾期交货的理由不能成立。二审认为,被申请人前往验货要以申请人提前通知为前提,在申请人没有通知的情况下,应将被申请人自行前往验货的日期视为交付日,故申请人逾期交货成立,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审查后认为,二审判决存在《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一款第(二)、(六)项规定的依法应当再审的情形,即认为,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再审认为,申请人的再审申请及理由均不能成立,二审判决应当维持。

  三、原再审判决存在应当再审的情形

  申请人认为,原再审终审判决应当再审的情形如下:

  1.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

  系关于申请人是否构成违约这一节事实。

  本案案由为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人作为销售方,主要义务是按照约定向被申请人交付货物,被申请人作为购买方,主要义务是按照约定及时验收并提取货物和支付货款。

  被申请人作为主张申请人违约,逾期交付货物。按照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被申请人应当对此承担举证责任。由于被申请人没有这方面的证据,所以一审认定被申请人主张申请人逾期交货的事实不能成立,并据此判决被申请人败诉。

  二审和再审却完全背离了这种审判思路,认为,在申请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按照约定向被申请人履行了通知义务且被申请人在约定交货期届满后自行验货的情况下,应当直接视作申请人逾期交货。

  由此可见,认定申请人构成逾期交货应当以什么证据来证明,是本案的关键所在。

  对此,申请人认为,所谓逾期交货,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是:购销双方约定的交货期届满后,销售方没有准备好货源,客观上不能交货;或者,销售方虽准备了货源但怠于交货或拒绝购方提货。这也是可以证明销售方逾期交货的必要证据。故此,一审判决未认定申请人逾期交货是正确的、公正的。

  而本案再审却认为,作为销售方的申请人没有证据证明自己按照约定通知作为购买方的被申请人验、提货,也没有证据证明在约定的交货时间内将货物妥当存放等待被申请人验、提货,这就构成了申请人逾期交货的充分证据(第11页)。如此认定申请人构成逾期交货这一基本事实,显然缺乏证据证明,必然是错误的。

  2.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一是购销合同当事人义务的确定方面。

  如前所述,本案案由为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人作为销售方,主要义务是按照约定向被申请人交付货物,被申请人作为购买方,主要义务是按照约定及时验收并提取货物和支付货款。

  而再审中,却将通知对方前来验货视作销售方的主要义务,并将销售方没有履行这一通知义务视作其构成为违约的`依据。

  对此,申请人认为,第一,本案中,尽管双方的确约定申请人应当提前书面通知被申请人前来验货,但该项义务是作为销售方的申请人的附随义务而不是主要义务;第二,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交付货物的最后期限,而交付货物是购销双方合作才能完成的行为,没有接收货物的行为便不能发生交付货物的行为,况且约定申请人自提自运,即便申请人没有通知被申请人,也根本不影响被申请人在事先确定的期间内前来验货、提货的义务的履行,故双方约定的最后交货期限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第三,本案中根据双方约定,验收货物当日并不要求被申请人提取货物,故认为被申请人验收货物应当以申请人提前通知为前提以使被申请人有必要的备车等准备时间的观点是不能成立的,所以,本案再审中将没有履行通知对方验货的附随义务视为申请人违约,“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二是关于申请人是否履行了通知义务这一节事实方面。

  上述已经充分表明,即便没有证据证明申请人按照约定履行了通知义务,本案中也没有足以认定申请人逾期交货的必要证据,同时,通知对方验货是销售方的附随义务而不是主要义务,不是判断销售方是否违约的依据。

  而本案中需要进一步认定的事实是:申请人究竟有没有履行了及时通知被申请人验货的义务?如果是,则可直接证明申请人没有逾期交货,申请人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至今为止所有的诉讼活动中,申请人始终坚持自己按照约定通知被申请人前来验收货物。申请人为此的举证材料一是被申请人的业务发展总经理刘云的名片,上面记载的传真号码是(0991)4832975;二是申请人落款日期为20xx年4月27日,通知被申请人货物已生产完毕请其前来验货的《提验货联络函》,三是申请人依法向中国铁路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调取的电信费账单,上面明确记录了申请人于4月27日10点27分11秒开始的成功拨打(0991)48322975号码的通话记录。值得注意的是,第一,申请人于该时间前后均拨打过这个传真电话,第二,该电话是被申请人业务发展总经理名片上载明的专门用来接收传真的电话号码,名片上同时载明的通话电话号码是另一个号码。

  在上述证据材料支撑下,申请人主张已经在4月27日向被申请人发出了传真要求被申请人前来验货。

  再审认为,该组证据只能证明双方之间曾于该时间通过话,但不能证明通话或传真内容,故不能认定申请人履行了合同约定的通知义务。

  对此,申请人认为,诉讼当事人对自己主张的事实进行举证,有一个合理、必要的限度的问题,只要举证一方提出的证据符合正常理性人认知水平下的合理条件,就应当认定其举证充分,进而确认其所欲证明的事项,而不应当是无限度的、不符合常理地过于苛求举证责任,不能要求举证材料达到具备一切细节、排除一切可能的状态。

  所以,针对自己已经履行通知义务的主张,申请人已经进行了如上的举证,已属充分,而绝不是作为传真接收方的被申请人没有证据支撑的一句“没有收到”就可以轻易否定的。在此基础上,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其他证据以证明被申请人收到《提验货联络函》,实属过于苛刻和无理。因为,按照如此逻辑,只有申请人提交载有被申请人签收的《提验货联络函》,方能证明被申请人已经收到该函件,而如此要求与当代现实贸易往来中的通常交易惯例严重不符,而即便申请人提交封面上载明内容的邮政EMS快递单和“妥投”证明,也不能证明被申请人收到了函件,因为申请人还有邮寄几张废纸给被申请人的可能。

  可见,再审中,在举证责任分配方面,确实存在“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情形,明显过于苛刻地加重了申请人的举证责任,严重偏离了公正性。

  四、本案不应再指令原再审法院再审

  该再审终审判决书已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后作出,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本案不能再指令原再审法院再审。

  综上,为维护法律的公正、权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请求最高人民法院撤销原再审终审判决,并提审本案。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再审申请书7

  再审申请人:蔡甲,男,岁,汉族,职工,住址。

  再审被申请人:某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董事长。

  原审第三人:蔡乙,男,岁,汉族,住址。

  申请人因技术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定陶县人民法院(20xx)定商初字第175号民事判决书,特提起再审申请。

  再审诉讼请求

  1、依法撤销定陶县人民法院(20xx)定商初字第175号民事判决书,将该案移交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依法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2、涉案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定陶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xx)定商初字第175号民事判决书,程序违法,认定事实错误,无证据与法律支持,属错误判决。理由如下:

  (一)、本案属于技术转让合同纠纷或者技术合作开发纠纷,属于知识产权案件,定陶县人民法院无管辖权。本案的案由是技术转让合同纠纷,判决适用的法律是《合同法》第三百三十六条之规定,从《技术提供协议书》内容来看也属于技术转让合同或者技术合作开发,依据我国民诉法以及最高院司法解释关于级别管辖的`相关规定,本案应当有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定陶县人民法院无权管辖。

  (二)被申请人不是适格诉讼主体。申请人与吕某某、张某某等人签订《技术提供协议书》,而不是和某某公司,更不是与被申请人,被申请人不是合同的当事人,不能作为适格诉讼主体。

  (三)申请人已经按照技术协议书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被申请人达到合同的预期目的。申请人按照技术提供协议书的要求,完成自己的合同义务,被申请人也生产出合格的产品,20xx年2月1日原审第三人书面证明一份可以证实,并得到被申请人的认可。关于“布罗波尔”产品,目前没有相关的国家、行业标准,合同中也没有相关约定,定陶县人民法院仅仅依据被申请人的陈述就认定没有生产出合格产品,是严重错误的。从本案来看,被申请人也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依据申请人提供的技术生产的产品是不合格的。

  综上,定陶县人民法院受理该案违反了我国级别管辖的强制性规定,程序违法,判决内容无事实与证据相支持,属于错误判决。申请人依据民诉法的相关规定,提起再审申请,请求贵院依法支持申请人的诉求!

  此致

  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20xx年9月14日

关于再审申请书8

  申请人:杨X,男,1976年5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北京市西城区xx门外大街乙2号1号楼3门112号。

  申请人杨X对北京市XX区人民法院(200X)X民初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不服,申请再审。

  请求事项:

  请求撤销原判决,重新审理。

  事实与理由:

  原审原告张XX因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一案将被告云X及被告杨X诉至北京市XX区人民法院要求人身损害赔偿。经XX区人民法院于20xx年1月XX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认定申请人杨X作为车主承担事故赔偿连带责任。因作出判决时正好赶上春节期间,诸多证人及证据未能及时收集与出示,待放假后时间紧迫未及上诉。并且,因为一审判决中没有明确申请人杨X属于名义车主的事实,故而导致判决不公,判决书中将申请人认定为实际车主,与车辆驾驶员即被告云X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认定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撤销,重新审理。

  事实上申请人是肇事车辆的名义车主,车辆的.实际所有人是高X(在本事故中已撞成植物人)。除此之外,申请人与涉案车辆没有任何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有关涉案车辆的使用、年检、保险、缴纳养路费等均由高宇享有和承担,所以应由其享有和承担由涉案车辆所产生的一切权利和义务。本案中,应由事故责任人及实际车主高X承担因交通事故所产生的相关赔偿责任。申请人作为名义车主,因车辆已经由实际车主高X占有和使用,申请人不可能再支配和控制该车辆的使用,也未从车辆的使用或运营中取得过或约定取得任何利益。因此,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律中有关民事主体权利义务相统一的基本原则,申请人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在原审判决作出后,北京市XX区人民法院依据此生效判决,又作出(200X)X民初字第19XX号判决书,此判决仍然沿用原审判决书中认定的归责方式导致申请人再次蒙冤。现对19XX号判决已经上诉。但如果不能从源头上撤销原审判决,对19XX号判决的上诉仍将对申请人不利。申请人已经在19XX号判决的审理过程中出示了大量的证据和证人,足以认定申请人是名义车主的事实,但奈何XX法院以原审判决已生效为由仍作出19XX号对申请人不利的判决,依据在19XX号判决书中出示的新的证据和证人证言,现申请人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原审,重新审理,还申请人以公正。

  综上,为查明事实真相,还申请人以清白,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之规定,依法提请再审,请求北京市XX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纠正原审错误判决,维护申请人杨X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X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XX年XX月XX日

关于再审申请书9

  再审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汉族,职业,住址,电话。

  再审被申请人A: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汉族,职业,住址,电话。

  再审被申请人B: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汉族,职业,住址,电话。

  因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再审申请人不服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年月日下达的(20xx)大民一终字第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申请再审。

  申请再审的事由

  再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二款的规定。

  申请再审的请求

  1、撤销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大民一终字第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再审被申请人A的全部诉讼请求。

  2、再审申请人的上诉及申诉费用由再审被申请人承担。

  再审事实与理由首先,原审法院与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有重大错误。再审申请人不是辽B12345轿车所有人,该车所有人为再审被申请人B. 20xx年4月8日普兰店人民法院下达的.(20xx)普刑初字第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辽B12345轿车所有人为再审被申请人B,且该车因发生交通事故所得赔偿支付给被申请人B.但二审法院对此事实视而不见,强行认定:再审申请人允许再审被申请人B购买的车辆登记在自己的名下,从登记生效的这一刻起,再审申请人与该车的权利义务不可分割。权利与义务统一,利益与风险共享是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哪有法院判车辆所有人只承担义务,不享有权利的?这是二审法院错误之一。

  其次,对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主体的认定,尽管我国法律尚无统一规定,但从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中可以解读:对肇事车辆的运行起控制支配作用、享有运行利益并符合交通事故侵权构成要件者才是赔偿义务主体。按照二审法院认定的“登记生效之日起,再审申请人与该车权利义务不可分割”,那么被盗车辆肇事的赔偿义务主体,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为何只认定是驾驶被盗机动肇事者?而不认定是该车登记者?还有在没办理机动车买卖过户登记的手续,买方驾车肇事案,最高人民法院为何只认定买方为赔偿义务主体,而不认定登记的机动车车主为赔偿义务主体?原因只有一个,赔偿义务主体应是具有对肇事车辆运行起支配作用,享有运行利益,而不能简单认定登记的车主。故二审法院认定再审申请人为赔偿义务主体是错误的。

  再次,二审判决程序违法,没有通知对本案负有主要赔偿责任的主体到庭,违反民事诉讼法程序规定。

  综上,再审申请人特提起申请,请求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立案再审,并依法改判支持再审申请人的请求。

  此致xx省高级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

  申请日期:年月日

关于再审申请书10

  再审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汉族,职业,住址,电话。

  再审被申请人A: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汉族,职业,住址,电话。

  再审被申请人B: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汉族,职业,住址,电话。

  因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再审申请人不服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年月日下达的(20xx)大民一终字第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申请再审。

  申请再审的事由

  再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二款的规定。

  申请再审的'请求

  1、撤销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大民一终字第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再审被申请人A的全部诉讼请求。

  2、再审申请人的上诉及申诉费用由再审被申请人承担。

  再审事实与理由首先,原审法院与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有重大错误。再审申请人不是辽B12345轿车所有人,该车所有人为再审被申请人B。 20xx年4月8日普兰店人民法院下达的(20xx)普刑初字第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辽B12345轿车所有人为再审被申请人B,且该车因发生交通事故所得赔偿支付给被申请人B。但二审法院对此事实视而不见,强行认定:再审……此处隐藏10173个字……伤人员懒以维持生活的工薪待遇怎能落空。申请人认为在经济补偿未解决落空之前,劳动关系视同存在,朱黎宾在未享受就业补助金前的医疗期间当然有权主张留薪工资,宝冶公司仍应按合同补给留薪工资至实际给付就业补助金为止。原审只强调劳动关系终止而忽视就业补助金支付日期而断定“于法无据”是片面的,更何况朱黎宾尚在工伤复发医疗期间,经济补偿协议也未经同意。

  (4)、朱黎宾主张的“劳动关系终止”后发生的工伤医疗费用,理由有六:其一,是宝冶公司在朱黎宾工伤复发确需治疗的事实发生后不予和不让申报工伤复发认定手续。其二,是在“劳动关系终止”时给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未经协商一致,未经签字,并非自愿接受。其三,工伤治疗仍在继续,一次性医疗补助费1万多元钱远不足以支付未来所需的医疗费用。其四,是在工伤病情尚未相对稳定的情况下催逼诱骗朱黎宾作伤残鉴定。其五,宝冶公司在朱黎宾工伤治疗过程中退掉社保。其六,宝冶公司与朱黎宾终止的是20xx年12月5日重新招工所建立的劳动关系,而不是20xx年8月1日招工合同所建立的劳动关系,(证据见经济补偿协议中半个月的补偿金)。

  (5)、本案纠纷因宝冶公司拒付待遇而起,朱黎宾因工残疾,无可亲临诉求,只能委托代理,原审即已部分支持,朱黎宾因支付代理人误工费、交通费而要求宝冶公司补偿1000元,符合过错责任原则。原审将其篡改为“朱黎宾主张因诉讼发生的误工费和交通费”而又断定“于法无据”,实属篡改事实,混淆责任。

  综上所述,原审事实不清,认定错误,适用法律不当,判决不公。朱黎宾申请再审纠正,支持诉请。

  此呈

  最高人民法院

  邮寄附有关证据

  申请再审人:朱xxx

  申请日期:20xx年7月7日

关于再审申请书11

  申请再审人申请再审人:曹冠男,女,198620xx年2xx月27x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黑龙江省富锦市七星农垦社区C区18委97号。联系电话:13520819979。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内蒙古宁城县汐子中心卫生院,住所地宁城县汐子镇汐子村。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张贵江,院长。

  申请再审人因与被申请人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宁城县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请求:再审申请请求:1、依法撤销宁城县人民法院精神损害赔偿金、残疾生活补助费共计***.63元。3、依法判令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事实和理由:申请再审人在一审、一、申请再审人在一审、二审诉讼过程中提供的新证据足以证明华东政法大学xx日作出的华政法医[20xx][20xx]病鉴字第司法鉴定中心于鉴定书以及宁城县人民法院(20xx)号民事判决书、司法鉴定书以及宁城县人民法院(20xx)宁民初字第00599号民事判决书、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中级人民法院(20xx)赤民二终字第237号民事判决书和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号民事裁定书关于申请再审人的病情属医疗终结,院(20xx)内民申字第1381号民事裁定书关于申请再审人的病情“属医疗终结,无20xx)法继续治疗”的事实认定是错误的',应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对上述判决、裁定进行纠法继续治疗”的事实认定是错误的,应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对上述判决、正后再对本案进行处理,正后再对本案进行处理,一、二审法院仍以上述错误的判决裁定为本案判决的依据明显违反法律规定。明显违反法律规定。本案在一、二审审理过程中,申请再审人提供了以下证据,足以证明宁城县人民法院(20xx)宁民初字第00599号民事判决书、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赤民二终字第

关于再审申请书12

  申请人:______,男,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内乡县夏馆镇

  葛条爬村许窑沟组。

  被申请人:______,男,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乡县城关镇诸阳大街52号附5号。

  申请人因不服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年1月11日(20xx)南民一终字第801号民事判决,现依法申请再审。请求事项:

  一、依法撤销内乡县人民法院(20xx)内法民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和和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南民一终字第801号民事判决,重新审理,公正判决。

二、驳回被申请人原诉讼请求。

  三、依法判决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和理由:

  一、原一、二审判决事实不清,所采信的证据自相矛盾。请注意原一、二审判决所认定的以下事件:

  (一)xx年3月11日刘金龙向周晓申出具收条一张:收条,今收到周晓申现金贰拾伍万元(250000元)。刘金龙,xx年3月11日。

  (二)xx年7月至9月原一审中,张玉香(周晓申之妻)出庭证实:xx年7月至9月份多次找刘金龙索要借款25万元;

  (三)xx年9月12日原二审中,周晓申提交股份协议一份:股份协议,今收到周晓申现金叁拾伍万元,占豪门洗浴股份50%,刘金龙占50%,投资30万元?刘金龙,xx年9月12日。

  (四)xx年11月份原一审中,刘天柱、尹建中到庭证实:其同原告周晓申于xx年11月份到郑州问被告刘金龙索要25万元借款。

  从以上事件我们不难发现其中的矛盾和有违常理之处:如果认定第(一)项中,也即本案所争讼的25元为借款性质,那么第(二)项似乎也符合常理,但在第(一)、(二)项事件的背景下,又发生了第(三)项事件,也即在周晓申在明知刘金龙欠其25万元钱款,而且经其妻子张玉香多次索要未果的情况下,仍然向刘金龙支付35万元,作为合伙出资。这些违背常理之处不得不让人怀疑上述事件的真实性。另外,再加上第(四)项事件,周晓申于第(三)项事件之后继续向刘金龙索要本案争讼25万元借款!

  这四项事件之间相互矛盾,违背常理,实在难以自圆其说!基于此,我们不难认定,将本案所争讼25万元认定为借款,于事实严重不符。

  二、本案应为合伙纠纷性质,申请人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审判决错误认定。事实上,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xx年合伙经营豪门洗浴人家,本案所争讼25万元,正是被申请人的.合伙出资款。关于该事实,申请人在(20xx)南民一终字第801号民事判决作出后,有证人段芳明、赵利刚的证言证实。

  同时,被申请人在原二审中提交的xx年9月12日的股份协议,其内容进一步印证了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合伙关系存续的事实。

  唯有如此,整个案件才能自圆其说,也即将前述中的第(一)项事件中,即本案争讼的25万元认定为被申请人的合伙出资而非借款,才会合情合理地发生第(三)项当中,被申请人后续为合伙增加出资35万元的事实。而对第(二)项和第(四)项事件,鉴于其与第(一)、(三)项事件的相互矛盾,申请人也就有充分的理由去怀疑张玉香、刘天柱以及尹建中证人证言的真实性。

  三、原审判决判令申请人支付利息,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其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根本不存在借款纠纷,支付利息一说更无从谈起。

  其二、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综上所述,原一、二审法院仅依据本属于为合伙出资的收条和一系列相互矛盾的证据,便草率地判决申请人承担并不存在的借款债务,实在难以令申请人服判。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恳请省高院依法再审,予以改判。

  此致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关于再审申请书13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姓名xx、性别xx、出生年月日,汉族,职业,住址(省市县路),联系电话,邮寄地址。委托代理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xxxx公司,地址,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xxxx,经理。原审被告:申请再审人xx与被申请人xx因xx纠纷一案,不服xx中级人民法院于xx年xx月xx日作出的(xx)xx终字第xx号民事判决(裁定),申请再审人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一、再审请求

  1、请求撤销xx中级人民法院(xx)xx终字第xx号民事判决第xx项;2、……3、……

  二、申请事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xx项(具体法律条文内容);第二款:(具体法律条文内容)……特申请再审。

  三、具体事实和理由

  1、申请事由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xx项,具体理由如下:……2、申请事由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xx项,具体理由如下:……综上所述……

  申请人:

  20xx年xx月xx日

关于再审申请书14

  申请再审人申请再审人:曹冠男,女,1986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黑龙江省富锦市七星农垦社区C区18委97号。联系电话:13520819979。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内蒙古宁城县汐子中心卫生院,住所地宁城县汐子镇汐子村。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张贵江,院长。

  申请再审人因与被申请人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宁城县人民法院20xx年7月29日(20xx)宁民初字第02968号民事判决书、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年12月5日(20xx)赤民三终字第364号民事判决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二)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第(六)项[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的规定,现提出再审申请。

  再审申请请求:再审申请请求:1、依法撤销宁城县人民法院20xx年7月29日(20xx)宁民初字第02968号民事判决书、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年12月5日(20xx)赤民三终字第364号民事判决书,发回重审或改判;2、依法判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再审人20xx年12月1日至20xx年7月发生的医疗费用、误工、陪护、住宿、通信、交通等费用、预计继续进行治疗可能发生的费用及精神损害赔偿金、残疾生活补助费共计1175886.63元。3、依法判令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申请再审人在一审、一、申请再审人在一审、二审诉讼过程中提供的新证据足以证明华东政法大学日作出的华政法医[20xx][20xx]病鉴字第司法鉴定中心于20xx年11月30日作出的`华政法医[20xx]病鉴字第086号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书以及宁城县人民法院(20xx)号民事判决书、司法鉴定书以及宁城县人民法院(20xx)宁民初字第00599号民事判决书、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中级人民法院(20xx)赤民二终字第237号民事判决书和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号民事裁定书关于申请再审人的病情属医疗终结,院(20xx)内民申字第1381号民事裁定书关于申请再审人的病情“属医疗终结,无20xx)法继续治疗”的事实认定是错误的,应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对上述判决、裁定进行纠法继续治疗”的事实认定是错误的,应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对上述判决、正后再对本案进行处理,正后再对本案进行处理,一、二审法院仍以上述错误的判决裁定为本案判决的依据明显违反法律规定。明显违反法律规定。

关于再审申请书15

  申请人:XX,女,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XXXXXXX,住XX省XXX市XXX区XXX村X组。电话:XXXXX。

  被申请人:XXXX有限公司,住所地:XXX省XX市XXXX号。

  法定代表人:XXX,公司董事长。

  申请事项:

  1。依法裁定撤销XXX省XXX市XX区人民法院(20xx)X民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

  2。依法裁定重新审理此案。

  事实和理由:

  XXX有限公司诉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XX省XX市XX区人民法院于20xx年X月X做出(20xx)X民初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认为,该判决书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应予撤销;并应裁定此案重新审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

  1、原判决认为,“被告与原告签订合同后,仅支付了X万元定金,未支付任何货款,原告有理由认为其行为已表明不履行合同”与事实不符。事实是,申请人在与被申请人签订合同后,除交付定金X万元外,还于20xx年X月X日付给被申请人货款X万元。对此,有被申请人出具的收据为证。

  2、原判决认为,“被告却未按协议支付任何货款且所欠到期款项超过全部货款五分之一是酿成纠纷的主要原因,应承担本案的全部责任。”按照双方买卖合同的约定,只有当购买方拖欠出卖方货款达总货款的五分之一时,出卖方才有权利解除合同。双方约定的首付款为66。8万元。事实上,申请人在合同签订后已经支付了被申请人定金5万元、货款28。25万元,其所欠的款项只有33。55万元,只有总货款的5。52%,根本达不到总货款的五分之一。也就是说,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尚未成就,被申请人根本无权单方解除合同。原审法院偏听偏信被申请人的一面之词,事实认定严重错误。

  二.原判决证据不足

  1、原审法院仅凭被申请人单方委托的鉴定机构作出的价格评估报告书,就认定申请人给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失为X万元、评估费为XX万元。该鉴定机构未经过申请人认可,难免存在偏向被申请人利益,损害申请人利益的问题;该车损失费计算依据是什么?鉴定人应出庭接受质询,但显然原审法院并没有这样做;鉴定机构的资质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不得而知。据业内人士评估,象此案中泵车损失主要就是车辆修理费。在正规的大型专业修理厂修理的话,此车修理费不超过10万元;在小型修理厂修理,修理费也就3到5万元。原审法院以一份显然极不合常理的、有重大瑕疵的鉴定书就认定被申请人的损失为75。4万元,显然是轻率的,也是对原告不负责任的。

  2、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买卖合同中约定,对该车的保险由被申请人承担;但被保险人却违反约定未给该车投保,致使该车在购买后仅一个来月就出了事故,造成车辆受损的结果。如果被申请人按照约定为该车购买了保险的话,即使该车受损也可以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正是由于被申请人的严重违约行为,才使得该车受损后,损失无法得到弥补。退一万步的话,就算该车造成了70多万元的损失,但这损失也是由于被申请人的过错行为造成,而与申请人无关。被申请人理应为自己过错承担不利后果。原审法院无视此事实,让毫无过错的申请人承担车辆损失责任,反而让真正的有过错人坐享利益,显然这是极不公平的。

  三.原审法院剥夺了申请人的诉讼权利,存在程序错误,应予纠正。

  1、原审法院没有给申请人发传票。既没有寄书面开通传票,也没有给申请人打电话通知开庭。在未将诉状、开庭传票等送达申请人的情况下,原审法院以申请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权利”从而缺席判决申请人败诉。显然,原审法院粗暴地剥夺了申请人的法定诉讼权利,使申请人失去了当庭抗辩的机会,造成了申请人重大损失。原审法院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其所做出的判决是错误的、不公正的。

  2、申请人在收到原审判决书后,在法定上述期限内,于20xx年5月24日,以挂号信的方式向原审法院提交上诉状。对此,有邮局回执单、上述状副本等为证。原审法院明明收到申请人的上诉状却故意隐匿不立案,致使申请人的上诉权利被原审法院粗暴地剥夺了。申请人又一次失去了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机会。究其原因,在于原审法院漠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偏袒被申请人。显然是地方保护主义在作祟。

  3、被申请人的车辆损失的诉讼请求数额为70万元,而原审法院竟然判决申请人赔偿被申请人75。4万元损失费及1万多元的鉴定费。这严重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的“不告不理”的原则。原审法院的“高水平”,赤裸裸地偏袒被申请人的嘴脸暴露无遗。

  综上,XX省XX市XX区人民法院(20xx)岳民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严重违法、裁判结果至为不公。恳请上级人民法院撤销该判决书,查清事实予以改判,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此致

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XX年XX月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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