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变更合同四篇
随着法律知识的普及,关于合同的利益纠纷越来越多,在达成意见一致时,制定合同可以享有一定的自由。相信大家又在为写合同犯愁了吧,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变更合同4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变更合同 篇1
XX某实业有限公司:
我方于xxx年11月19日将(编号:XXXXX)广西美术馆空气处理机合同交付给贵司。
经我方商议为不影响我方亦依约将设备尽快供应给贵司。提出变更该合同条款前附表中条款号为5中的第1项.支付进度条例如下其一或其二:
1.签订合同后七个工作日,甲方预付设备货款的.30%;(乙方可选择待设备到货后,甲方一次性支付设备货款的80%给乙方。)
2.签订合同后乙方提供两个星期有效预付款保函后,甲方预付设备货款的30%;(乙方可选择不提供预付款保函,不收取预付款,待设备到货后,甲方一次性支付设备货款的80%给乙方。)
望贵司收到该变更函后尽快同意我方意见,以便我方能顺利进行下一步的工作。
顺送
商祺
XX某集团第一安装有限公司
XXXX年一十一月二十一日
变更合同 篇2
XX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XX 项 目 部 文 件
项(20xx)第51号
XX工程合同工期变更申请的报告
XX监理部:
由我公司承担施工任务的《XX工程》目前已施工完成。根据合同条款及实际情况,该项目于2xx年4月15日开工,全部施工内容于20xx年8月30日完成。在整个项目施工期间,由于受到各方面因素的影响,导致完工工期滞后。造成工期延误主要有以下几点原因:
1、人工修整边坡是导致工期延长的主要因素。根据我项目部施工记录,整个网格梁修整边坡实际耗费人工20xx个,在修整边坡方面主要有两项引起施工工期延长,具体情况如下:
1.1、在施工过程发现,整个坡面只有表层是原绿化用根植土,表层50cm一下均为石渣,在设计范围内的人工修整边坡厚度工程量为合同工程量2倍多(平均厚度1.06米),根据报价定额及实际投入的.人工数量计算,此部分申请延长工期3794*0.93/8/15=29天。
1.2、新增网格梁3个单元修整边坡426m2,浇筑网格梁混凝土61.22m3, 根据实际情况统计,边坡修整(回填部分土方)15天,网格梁浇筑完成21天,共计36天;
2、该项目施工期间,正值该地区雨季,虽然我项目部在开工前对雨季施工做了相应的准备工作,但在施工期间,根据雨天及边坡实际情况,为了保证施工质量,雨天不具备施工条件时停工,施工期间雨天停工共计12天。
综合上述情况,整个施工期间,总计延长工期29+36+12=77天,该合同项目开工时间20xx年4月15日,合同工期为61个日历天,延长工期后,完工工期为138个日历天,完工时间为20xx年8月30日。
二〇xx年九月二十五日
变更合同 篇3
1、当事人提出变更劳动合同的时间必须在合同的有效期内。
2、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4、订立劳动合同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发生了变化,为保持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需要变更劳动合同相关的内容。
5、尚未履行或尚未完全履行的有效条款,已经完全履行的条款,没有必要变更,无效的条款,也没有必要变更。
6、用人单位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或依据政府有关决定,致使生产经营管理发生重大变化的;
7、用人单位严重亏损,确实无法履行劳动合同的;
8、因劳动者本人的原因,如身体、技能等发生变化,无法履行原来劳动合同的约定的。
9、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记载变更的内容,注明变更的时期,由当事人双方签字、盖章后成立。
变更合同 篇4
1.合同解除、变更,不影响要求支付赔偿金。
《民法通则》第115条规定:“合同的变更或者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合同法》第97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1)合同解除后,合同法律关系(意定法律关系)终止,但产生救济法律关系(法定法律关系),请求赔偿是被违约人在救济法律关系中的相对权、债权。
(2)合同变更,合同法律关系并不终止,只是内容有所变化。在变更同时,可产生损害赔偿的救济法律关系(法定法律关系)。例如,定作人行使单方变更权后,要承担赔偿责任。[1]
2.合同解除、变更不影响要求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包括不履行的违约金、迟延履行的违约金和瑕疵履行的违约金。
(1)解除合同,违约人处于不履行的状态,适用不履行的违约金。如果适用约定的违约金,则进入意定救济法律关系。《买卖合同解释》第26条规定:“买卖合同因违约而解除后,守约方主张继续适用违约金条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2]
(2)值得警惕的是,《买卖合同解释》第24条第1款规定:“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当事人可以特约变更后逾期付款违约金(迟延履行违约金之一种)的起算点(期日)不变更。
3.合同解除,不影响担保责任,变更视具体情况而定。
(1)《担保法解释》第10条规定:“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主合同解除后,债务人承担的责任可能是意定之债(意定救济法律关系),如约定的违约金之债,也可能是法定之债(法定救济法律关系),如赔偿金之债。
(2)《担保法解释》第30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动主合同内容,但并未实际履行的,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变更增加了主债务人的.负担,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对增加的部分不承担,变更减少了主债务人负担的,保证责任随之减少。
4.合同解除及“特殊变更”不影响定金的适用
《担保法解释》第120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可以适用定金罚则。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担保法解释》第122条规定:“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因合同关系以外第三人的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适用定金罚则。受定金处罚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第三人追偿。”
(1)“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应予解除,解除合同才能适用定金罚则,因为定金是针对不履行的,不能针对迟延履行、瑕疵履行适用。《担保法解释》120条没有将规则的适用说清楚。
(2)当主债权是可分之债的时,定金罚则也适用于部分不履行。部分履行实际是合同的一种“特殊变更”。
(2)因不可抗力致“主合同不能履行”,依照《合同法》94条第1项是解除的问题。[3]这个条文的规定有问题,因为法定解除是依单方法律行为终止合同,而不可抗力是因事件终止合同。即是说,两种终止合同的法律事实不同。但因不可抗力致主合同不能履行,不适用定金罚则是肯定的。
(3)意外事件致“主合同不能履行”,也不适用定金罚则,这个口开的过宽。因为意外事件的后果是可以避免或可以克服的。发生意外事件后,债务人应当采取积极的补救措施,否则仍应承担违约责任。
(4)因合同关系以外第三人的过错,致“主合同不能履行”时,合同处于终止状态,适用定金罚则。
5.结语:合同解除、变更的“四个不受影响”,反映了法律关系的变化和运动。
[1]《合同法》第258条规定:“定作人中途变更承揽工作的要求,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2]《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3]《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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