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合同模板汇编6篇
随着人们对法律的了解日益加深,关于合同的利益纠纷越来越多,它也是减少和防止发生争议的重要措施。你知道合同的主要内容是什么吗?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处理合同6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处理合同 篇1
合同纠纷处理方式
1、 和解。
和解是指当事人因合同发生纠纷时可以再行协商,在尊重双方利益的基础上,就争议的事项达成一致,从而解决纠纷的方式。和解是当事人自由选择的在自愿原则下解决台同纠纷的方式,而不是合同纠纷解决的必经程序。当事人也可以不经协商和解而直接选择其他解决纠纷的途径。
2、调解。
凋解是指在第三人的主持下,通过运用说服教育等方法来解决当事人之间的合同纠纷。调解有两种方式一是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当事人发生合同纠纷,可以向纠纷当事人所在地或者纠纷发生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二是行政调解。主要特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居中对合同当事人的纠纷进行调解。申请行政调解的纠纷必须具备以下条件:申请人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具体的调解请求和事实根据;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但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或者已经向仲裁机构申请裁的`。从及一方要求调解另一方不同意调解的,调解申请不于受理。 双方当事人接受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当事人即应当按照调解协议书履行各自的义务。由于调解协议书不具有法律强制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不能就此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可以采用其他方式来解决争议。
3、仲裁。
仲裁是指发生合同争议的双方当事人,根据争议发生前或发生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将纠纷提交仲裁机关进行裁决并解决纠纷的方式。仲裁具有“准司法”性质,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4、诉讼。
诉讼是指合同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如果没有仲裁协议,任何一方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对合同纠纷依法予以处理。这是解决合同纠纷的最常见方式。合同纠纷经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调解书必须履行,拒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处理合同 篇2
钢材供应合同
需货方:(简称甲方)河南省第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供货方:(简称乙方)郑州市管城区超胜物资供应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就甲方向乙方购买钢材一事达成共识如下:
一、 工程名称及地点: 平原新区凤湖人家1~6号楼项目部
二、 甲方购买产品名称、型号及厂家规定。
1、 物资名称:建筑用螺纹钢、圆钢、盘圆、盘螺等。
2、 规格型号:以需方预算规格为准。
3、 预算钢材数量:( 1000吨 )
三、 数量、运输、验收规定
1、 螺纹、圆钢均按国家理论计算核收,盘螺、盘圆可按过磅单据为准。乙方向甲方交货时,对于螺纹钢双方须当场清点支数,以现场确认的数量为准,若甲方现场不清点,则以乙方提供的清单数量为准签收。对于线材、盘螺按过磅重量结算,若磅差在正负千分之三内以乙方的供货榜单为准;若超过负千分之三,双方重新复磅无误后超出负千分之三的部分由乙方承担。
2、 未经检验合格,甲方不得动用钢材,否则乙方不承担甲方由于未经检测先行使用产生的任何经济赔偿责任。若甲方对产品质量有异议,应在货到之日起七日内提出,并出示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的检测报告,乙方经确认后再第一时间内予以处理。若未在到货之日起七日内提出异议并出示检测报告,视同此批产品全部合格。
四、 钢材价格及付款方式规定.
第一款、 该工地自第一次送货之日起钢材数量累计至 500 吨(或自供货之日起70日,先到为准)的钢材价格以货到当日“我的.钢铁网”郑州市场建筑钢材价格行情”网上对应厂家型号,(规格12/14/16/18的螺纹以网价为结算基价,规格20/22/25/28及以上规格网价每吨上浮50元为结算基价,盘螺、盘元均以济源钢铁的网价为
结算基价)。达到双方约定数量或日期甲方应在3日内结清所有款项。若甲方未结清所欠款项,后续采购价格均以第一款结算基价为准,直至结清所欠款项。
第二款、 上述价格均为含运费不含税的价格。
五、 违约责任界定
1、 经双方协商,甲方所欠款项应在20xx年1月31日前结清,每次甲方需现款转账支付货款(甲方若使用银行承兑汇票付款,愿意承担为此产生的贴现利息),超过三天(3天)后未结清,乙方有权停止供货,结算款应每天每吨加收3元违约金,直至结清。
2、 乙方所供钢材如出现不合格产品,应积极地做出调换该批产品的工作,不得影响甲方的正常施工,否则视为违约,应承担该批产品总值的千分之二的违约金。
3、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时,甲方不得擅自购进他人钢材,否则视为违约。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合同总值的百分之三的违约金并清付所欠所有款项。
六、 甲方指定收货人、打欠条人、对账人,向乙方提供上述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指定收货人为: 身份证号: ,打欠条人: 身份证号:,对账人: ,身份证号:。乙方以甲方出具的欠条为结算依据。上述人员均得到甲方的授权。
七、 争议的解决。
1、
2、 双方如有异议,可采取协商达成共识后签定补充协议。 若甲方中途终止合同,应立即付清所欠款项,并支付合同违约金拾万元整。
八、 其他事项
1、
2、 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未尽事项另行协商。
注:1、本合同签订地点为郑州市。
2、自发货之日起生效。
3、甲方付清货款后本合同自动作废。
甲方(印章): 乙方(印章):
代表人: 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
电话:电话:
签订时间:年月 日签订时间:年 月 日
处理合同 篇3
委托方:苏州东吴美而高工艺服饰有限公司 (下称甲方) 受托方:苏州市湘城区东方污水处理有限公司(下称乙方)
为明确双方经济责任,保护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经双方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外运并处理乙方在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生产污水,达成协议并签订本合同。
一、 甲方委托乙方外运并处理其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生产污水,预计污量为0-10吨/天,污水水质情况为:CODcr:≤1000mg/1;SS:≤1000mg/1;色度≤500倍。污水以实际签收数量计。
二、 污水处理单价为150元人民币每吨污水,甲方除承担处理费用外,不再承担其它费用。
三、 乙方负责将受托处理的污水运入其污水处理基地。乙方在运输过程中应防止跑、冒、滴、漏而污染环境,同时确保所处理污水达标排放。
四、 污水处理费用于每月25日凭签单结算,乙方将本月所处理的污水量通知甲方,并在每月30日前开具污水处理费发票给甲方,甲方自接发票之日起半个月内将污水处理费汇入乙方账户。甲方违约时,乙方将停止接纳甲方的污水,因此所造成的一切后果有甲方自负。
五、 本合同常年有效,一式两份,双方各执壹份,副本若干份,本合同经双方代表人签字鉴章并经环保部门鉴证后生效。
甲方(盖章) 代表(签字)
乙方(盖章):苏州市湘城区东方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代表(签字)
鉴证方(盖章):
签订日期:
处理合同 篇4
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污 水 处 理 设 计 合 同 书
编 号:
订立合同单位:建设单位:(简称为甲方) 设计单位:(简称为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明确双方经济关系和职责,分工协作、互相制约、互相促进。经双方商定,特签订此合同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一、 工程名称:
二、 工程数量质量及主要内容:
乙方以甲方提供的相关资料作为设计依据。
1。 工程处理规模
处理规模:20m3/d 2。进水水质:
3。工程内容:
4。工程质量:
出水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96)二级标准,即
三、 工程地点:
四、 承包形式:
五、 工程总造价及内容:
工程总造价大写:(人民币) 整 ¥ 万元 该造价包括:工艺、施工图设计费,设备安装技术指导费。
六、 付款办法:
自签订此合同即日起,三天内甲方支付乙方工程预付款人民币: 整(¥万元),乙方开始组织技术人员进行工程设计,待乙方完成工程设计及图纸后,将设计资料一次性交付甲方前,甲方再支付乙方人民币: 整(¥ 万元)。
七、 工程期限:合同签定一周内完成设计图纸。
八、 工程变更:在施工过程中,如甲方提出工程变更,甲方应提前三日书面通知乙方,经双方协商,并由原设计人签字确认后方可进行变更。
九、 合同生效与终止:合同生效日期:合同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合同即生效;合同终止日期:至双方款项结清后合同失效。
十、 合同份数:合同共四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
十一、 甲乙双方责任:
1、 甲方必须为乙方严守技术秘密,未经乙方许可不得将乙方技术资料示于他人。
2、 甲方负责承担环保部门监测及验收费用。
3、 调试期间所发生的.运行费用及环保部门厉行监测费用由甲方自理。
4、 乙方配合甲方进行设备采购,甲方采购设备需满足设计要求。
5、 乙方需保证满足设计要求的前提下,污水处理出水达到环保部门的要求。
6、甲乙双方各自指定专人负责施工现场的联络工作。
7、甲乙双方一方违反本合同条款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承担责任。
十四、其他条款:
1、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协商。
2、工期顺延条件:不可抗力。
3、未尽事宜,可进行协商补充。
甲 方(章)
负 责 人
银行帐号
电 话
年 月 日
乙 方负 责 人 银行帐号
电 话
年 (章) 月 日
处理合同 篇5
定作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承揽方:________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双方就甲方的瓦窑蒸汽发生器(位于____区____镇原砖厂内)的水处理服务达成如下协议:
1.蒸汽发生器水系统使用pm型软水剂。
2.双方互洽蒸汽发生器日(24小时)补水量(用水量)为____吨/日。经现场提取水样并分析,补给水水质硬度为____mmol/l。
3.加药量:1.6~2㎏/日(50~60㎏/月)。
4.价格及结算方式:采用包干的形式,____元/月(供软水剂两桶〈____㎏/桶×____桶〉,用户自提,付款提货)。
5.服务期限:暂定为壹年。
6.服务承诺
使用pm型软水剂,在严格按使用说明书,按时、按量加药,正常排污,保证连续使用的情况下,受热面平均垢厚大于____㎜以上,乙方负责提供清洗服务,费用全免。
乙方对甲方的'药剂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回访,使用情况由双方签字记录认可。对违反以上约定的任何一条,合同即废止。
附:软水剂使用说明书。
合同一式三份,甲方一份,乙方二份。本合同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执行。
定作方:(章)_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承揽方:(章)_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处理合同 篇6
摘要:20xx年7月5日, 财政部修订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建筑施工企业会计确认与计量将执行新颁布的收入准则。和原准则相比, 新准则在确认、计量和列报方面均发生了一定的变化。文章对建筑施工企业会计确认与计量、合同成本两方面进行比较分析。在确认与计量部分, 阐述了原准则和新准则合同收入确认与计量的原则, 并就合同变更、收入确认与计量方法进行了比较分析;在合同成本部分, 对合同成本构成内容进行了比较分析, 重点论述了原准则和新准则关于合同成本减值的会计处理。最后提出了执行新准则后需要思考的一些问题。
关键词:收入; 建造合同; 原准则; 新准则; 确认与计量;
我国财政部于20xx年7月5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以下简称新准则) , 将原《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 (以下简称原准则) 两项准则纳入统一的新准则。和原准则相比, 新准则在收入确认模型、确认时点、列报以及特定交易的会计处理等方面发生了一些变化。本文对建筑施工企业会计确认与计量、合同成本两方面进行比较分析。
一、确认与计量
(一) 原准则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的确认与计量原则
原准则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的确认与建造合同的结果是否能够可靠估计有关。在资产负债表日, 如果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 则建造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应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和计量。如果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估计, 则不确认利润。若合同成本能够收回, 按合同成本实际发生数确认合同费用, 合同收入则按合同费用发生额予以确认和计量;若合同成本不可能收回, 同样将发生的合同成本确认为合同费用, 但不确认合同收入。
(二) 新准则合同收入的确认与计量原则
新准则确认收入的原则是控制权转移, 即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 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新准则收入确认与计量的核心内容是将合同相关的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 因此新准则要求识别合同、识别履约义务、确定交易价格、分摊交易价格, 最后履行每一单项履约义务时确认收入。
(三) 比较分析
和原准则相比, 新准则在合同变更的会计处理、收入确认与计量方法等方面变化较大。
1. 合同变更的会计处理
原准则只提及合同变更款的会计处理, 合同变更款收入确认与计量应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因变更而增加的收入应得到客户认可, 二是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1]。
新准则对合同变更根据不同的情况采用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合同变更可能作为一份单独的合同进行确认和计量;也可能视为原合同终止, 将合同变更部分与原合同尚未履约部分予以合并, 按合并后的新合同进行确认和计量;还可能将合同变更部分作为原合同的组成部分进行确认和计量, 这种情形会引起履约进度变化, 因此需要在合同变更日调整当期收入[2]。
原准则没有对合同变更事项的性质、交易对价的处理做出具体规定, 实际上是将建造合同视同一项单项履约义务, 将符合条件的合同变更款计入总的合同收入中。随着建造合同的多样化, 合同变更可能涉及多项履约义务, 如建造过程中新增加的采购和建造服务可能需要作为单独的履约义务进行会计处理。因此, 新准则确认的五步法模型能有助于强化财会和销售等部门管理人员的合同意识, 规范企业的合同管理, 更好地提供财务信息。
2. 收入确认与计量方法
原准则在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情况下, 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和计量收入。企业确定合同完工百分比采用的方法是: (1) 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 (2) 已经完成的合同工作量占合同预计总工作量的比例; (3) 实际测定的完工进度[1]。
新准则合同收入是按照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的交易价格计量, 施工企业在确定交易价格时应考虑合同变更、奖励等可变对价等因素的影响。按新准则, 有的履约义务在某一时点确认, 有的履约义务在某一时段内确认, 对在某一时段内确认收入的情形提供了具体指引, 不满足在某一时段内确认收入的履约义务均在控制权转移的时点确认收入。对客户能够控制企业履约过程中的在建商品, 应采用投入法或产出法确定履约进度, 在某一时段内确认收入。
原准则只在某一期间确认和计量收入。新准则有的履约义务在某一期间确认收入, 但也可能涉及某一时点确认收入的履约义务。
对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 因新准则涵盖范围较广, 有多种计量履约进度的方法。有的计量方法与原准则计量方法类似, 如“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的方法实际上是投入法的一种, “已经完成的合同工作量占合同预计总工作量的比例”和“实际测定的完工进度”两种方法实际上是产出法;有的计量方法原准则未提及, 如产出法中的“达到的里程碑”法等。此外, 新准则对投入法和产出法的应用提供了更多的指引, 如在采用投入法中的成本法确定履约进度时, 应调整已发生的成本并未反映企业履行其履约义务的进度以及已发生的成本与企业履行其履约义务的进度不成比例等。
对合同收入的金额, 原准则限定为固定的或可确定的金额。新准则收入确认要求的不同之处在于, 其就如何估计可变对价, 并对这些估计作出限制以确保收入未被高估提供了额外指引, 但估计可变对价的方法对职业判断能力要求较高。
二、合同成本
(一) 合同成本的构成
原准则, 合同成本包括从合同签订开始至合同完成止所发生的、与执行合同有关的直接费用 (如耗用的材料费用、职工薪酬、机械使用费等) 和间接费用 (如下属的施工单位为组织和管理施工生产活动所发生的费用等) 。因订立合同而发生的有关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1]。
新准则, 合同成本包括两部分内容, 一是为履行合同发生的成本 (如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等) , 二是取得合同发生的增量成本 (如销售佣金等) 。履行合同发生的成本确认一项资产应满足与取得的合同直接相关、增加未来用于履行履约义务的资源以及成本预期能够收回等条件;预期能够收回的增量成本, 应当作为合同取得成本确认为一项资产, 但资产的摊销期一年内的合同, 企业可将取得合同的增量成本在发生时确认为费用[2]。
和原准则相比, 新准则将符合条件的增量成本计入合同成本符合资产的定义, 再者其他准则一般也是将取得资产的直接相关费用计入资产的初始确认金额, 因此, 新准则对增量成本的会计处理理论上更有意义。
(二) 合同成本减值
原准则, 合同预计总成本 (至资产负债表日已发生成本+完成合同预计将发生成本) 大于合同总收入的, 应当将预计损失确认为当期费用。计算公式为:合同预计损失= (合同预计总成本-合同预计总收入) × (1-完工百分比) 。
新准则, 合同成本的账面价值高于“企业因转让与该资产相关的'商品预期能够取得的剩余对价减去为转让该相关商品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的差额”时, 超出部分应当计提减值准备, 并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 同时规定, 减值准备可以转回, 但转回后的资产账面价值不应超过假定不计提减值准备情况下该资产在转回日的账面价值[2]。
按原准则的会计处理方法, “工程施工”余额大于“工程结算”余额, 差额作为“存货”列报, “工程施工”余额小于“工程结算”余额, 差额作为“预收款项”列报。将预计损失确认为当期费用, 其会计处理是, 借记“资产减值损失”, 贷记“存货跌价准备”, 即相应抵减存货项目金额。按此处理, 可能会出现“存货跌价准备”科目贷方余额大于存货账面余额的情况, 对其如何进行会计处理未提供具体指引。新准则对合同成本减值的确定方法与存货准则类似, 预期能够取得的剩余对价扣除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相当于存货准则中的可变现净值, 只有账面价值高于该项金额时, 才计提减值准备。
例如, 20xx年3月10日,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住宅建造合同, 合同总价款为24 000万元 (不含增值税) , 合同建造期限为两年。甲公司于20xx年4月1日开工建设, 估计工程总成本为20 000万元。至20xx年12月31日, 甲公司实际发生合同履约成本11 000万元。因建筑材料价格上涨, 甲公司预计完成合同尚需发生合同履约成本14 000万元。经专业测量师测量, 履约进度为40%。假定至20xx年12月31日, 已结算合同价款 (工程结算) 8 600万元。20xx年应确认的合同收入=合同总收入24 000万元×完工百分比40%=9 600 (万元) ;20xx年应确认的合同费用=合同预计总成本25 000万元 (11 000+14 000) ×完工百分比40%=10 000 (万元) 。
按原准则, 20xx年应确认的合同毛利=合同收入9 600万元-合同费用10 000万元=-400 (万元) ;20xx年末“工程施工”余额=“工程施工———合同成本”11 000万元-“工程施工———合同毛利”400万元=10 600 (万元) ;“工程结算”余额为8 600万元。因“工程施工”余额10 600万元大于“工程结算”余额8 600万元, 两者差额2 000万元在“存货”项目列报。
20xx年12月31日, 应确认合同预计损失 (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 (合同预计总成本25 000万元-合同预计总收入24 000万元) × (1-40%) =600 (万元) , 因此“存货”项目列报数=2 000-600=1 400 (万元) 。
按新准则, 20xx年确认收入的同时应确认“合同资产”9 600万元, 已结算合同价款 (工程结算) 8 600万元, 计入“应收账款”的同时冲减“合同资产”, 如果已结算的合同价款超过累计已确认的收入, “合同资产”科目会出现贷方余额, 则在资产负债表中“合同负债”项目列示。甲公司预期能够取得的剩余对价=合同总收入24 000万元-已确认收入9 600万元=14 400 (万元) , 估计将要发生的合同履约成本为14 000万元, 企业因转让与该资产相关的商品预期能够取得的剩余对价减去为转让该相关商品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14 400-14 000=400 (万元) , 20xx年末不考虑资产减值准备情况下“合同履约成本”的账面价值=实际发生成本11 000万元-当期摊销计入费用10 000万元=1 000 (万元) , 20xx年末计提资产减值准备=1 000-400=600 (万元) 。“合同履约成本”在资产负债表“存货”项目列报, 则“存货”项目列报金额为400万元。
上例中, 若假定至20xx年12月31日, 已结算合同价款 (工程结算) 11 000万元。
按原准则, 因“工程施工”余额10 600万元小于“工程结算”余额11 000万元, 两者差额400万元在“预收款项”项目列报。无论已结算多少合同价款, 确认合同预计损失均为600万元, 原准则及其应用指南未说明对其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按新准则, 已结算多少合同价款, 会影响“应收账款”“合同资产”或“合同负债”项目列报数, 不会影响“存货”项目列报数。若20xx年12月31日已结算合同价款8 600万元, 则“合同资产”项目列报数=9 600-8 600=1 000 (万元) ;若20xx年12月31日已结算合同价款11 000万元, 则“合同负债”项目列报数=11 000-9 600=1 400 (万元) 。
由此可见, 原准则在进行会计处理时可能出现在无“存货”的情况下, 确认合同预计损失, 对存货计提跌价准备, 其会计处理与“存货”准则理念不符。按新准则, 在“合同成本”账面价值金额内计提减值准备, 其会计处理能更好地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三、需思考的问题
新准则是修订完善、保持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持续全面趋同的重要成果之一, 将日趋复杂的交易事项纳入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 能够更好地规范收入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 推动我国经济建设持续、健康发展。建筑施工企业在执行新准则过程中, 一定会面临新的挑战, 有些问题有待进一步思考。
新准则未提及施工企业会计核算方法, 是延用施工企业传统的核算方法, 即设置核算累计成本加利润的“工程施工”科目、设置约定向业主办理结算的累计金额的“工程结算”科目, 还是采用出售存货一般会计处理方法, 即对已售存货, 将其账面价值结转为当期损益。无论采用何种方法, 都要满足新准则的特殊要求, 如新准则将应收款项和合同资产加以区分, 企业拥有的、无条件向客户收取对价的权利属于“应收款项”, 企业已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收取对价的权利, 且该权利取决于时间流逝之外的其他因素属于“合同资产”, 当履约进度大于已结算的合同价款时, 属于有条件的收款权利, 按新准则应通过“合同资产”科目予以核算。
在合同变更的情况下, 合同变更可能作为单项合同, 也可能是将原合同未履约部分与变更部分合并, 还可能将变更部分作为原合同的组成部分。不同的会计处理方式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有不同的影响。如何处理变更合同, 需财会和销售等部门人员共同决策。
虽然许多建造合同应视为一项单独的履约义务, 但也可能涉及多项履约义务。如何区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 哪些履约义务在某一时点确认收入, 哪些履约义务在一段期间确认收入;实务中对于在一段时间内实现的履约义务, 应用投入法或产出法时, 如何选择具体方法, 计算履约进度时应考虑哪些因素;对可变对价合同, 如何确定可变对价金额, 在什么时点将可变对价包括在合同收入中, 等等。上述问题都需要在实务中不断总结经验。
新准则收入确认五步法模型对财会人员职业判断能力有更高的要求, 执行新准则后, 相关人员应及时总结实务中的问题, 推动准则的不断完善。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20xx[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 20xx:66-70.
[2]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A].财会[20xx]22号, 20xx-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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