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工程合同集合十篇
随着法律观念的日渐普及,合同的用途越来越广泛,合同协调着人与人,人与事之间的关系。那么合同要怎么拟定?想必这让大家都很苦恼吧,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工程合同10篇,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工程合同 篇1
甲 方: 身份证号: 电 话:
乙 方: 身份证号: 电 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甲乙双方就消防工程事宜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工程内容:消防系统 (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4、工程工期:月日至年月日。
二、承包方式:包工包料
三、工程造价:
四、工程质量及评定标准
1、质量要求:合格工程并符合消防设计要求。
2、评定标准:按国家和甘肃现行质量评定标准和施工技术验收规范执行。
3、安全生产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施工规范的要求,防止事故发生。
4、材料及设备品牌必须采用消防部门认可的合格产品、规格、型号、产地、质量等级并且符合消防要求,以保证工程质量.
五、付款方式
1、合同签订当天,甲方支付乙方合同款
2、工程完工甲方向乙方支付余款
六、双方责任及义务
1、甲方责任
(1)按合同付款方式提供合同书所规定的全部费用
(2)指定专人负责系统工程项目建设的协调工作,免费为乙方施工提供存放器材的房间及施工电源和施工用水。
(3)负责系统工程项目的组织及验收。(甲方内部验收)
(4)甲方负责现场设备安装位置的供电,确认布线路、管道等设施的'协调工作。
2、乙方责任
(1)负责系统设计、安装、调试、开通试运行的全部工作。开通试运行后向甲方交付系统竣工资料和全套系统的技术资料,按时向甲方交付一个符合技术规范验收合格的系统。
(2)乙方在施期间,乙方施工人员及设施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的伤亡和损失均由乙方全权负责,与甲方无关。
(3)乙方工程如不符合消防验收规范需要返工,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在施工期间因甲方造成的损失应由甲方承担,在工程完工后由甲方造成的人为损坏由甲方全权负责。
(4)工程验收:按照消防部门意见,由乙方配合,甲方负责验收。
(5)负责对甲方的系统使用和维护人员的技术培训。
(6)自系统开通运行之日起,乙方提供对系统及系统设备免费保修工作(质量责任限于产品本身的修理、更换或维护,不包括其他人为破坏因素或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坏,人为不可抗拒因素除外),壹年后提供优惠服务,系统出现故障后,乙方将在24小时内响应,对一般故障在一天内予以解决,并对设备实行终身维修和系统长期售后技术支持。
七、所有权与风险转移
在甲方支付全部货款前,货物的所有权归乙方所有,如甲方未能按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履行付款义务的,乙方有权以任何方式将货物收回,甲方须承担因违约而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违约金,收回货物的运输及其他费用等。
八、履行期限和方式
1、乙方在合同签定后,在甲方规定期限内,将设备运抵现场。
2、在组织施工过程中,如遇下列情况,需顺延工期,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并通过书面形式确定顺延期限。
(1)因不可抗力被迫停工时。
(2)因甲方提出变更计划而不能施工时。
(3)因甲方原因不能按期提供合同规定之相应条件时。
九、系统工程项目延误责任
1、由于甲方原因,致使工程不能按期开工或影响进度造成的责任和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工期应按拖延天数顺延。
2、由于乙方的原因,使工程不能按期交付验收合格的系统造成的损应由乙方负担。
十、违约责任和仲裁
1、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约,需向对方偿付违约金,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合同总额的5%。
2、工程合同发生纠纷时,甲、乙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以期实现友好合作的目的,协商有分歧时,可提请仲裁机关解决。
3、本合同自签定盖章之日生效,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修改或终止,需要修改或终止时,应经双方协调同意,签具修订撤消合同的协议书,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4、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合同附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与合同正文同样的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工程合同 篇2
甲方:
乙方:
本着友好合作、互惠互利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结合成都现价及相关法规,就都江堰煤矿运输事宜、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条款、以期共同遵照执行、
一:运输物名称:燃煤
二:运输地点:又甲方指定装料点__________和卸料点_______________
三:运输车型:货箱长为6米至6.5米这个范围之内、
四:运输线路:由甲方指定、
五:运输工期:暂定一年、
六:用车数量暂定10辆,具体数量视情况而论在定、先上5辆车、
七:运输价格及计算方式:
1、运输距离在25公里以内,按每车1000元计算、(壹千元人民币整)
2、超出25公里按照第七条第一款折合为1000除25等于40元人民币/公里超过500米视为1公里、不足500米则不加公里数、每超过1公里就加40元人民币、
八:付款方式:
次日10点结清上一日的运输款、不得超过中午12点、如果这样乙方有权停工,一切损失由甲方负责、并按照十一条款执行、
九:甲方提前24小时通知乙方车辆进场的时间、乙方车辆进场后,甲方在3小时内必须安排车辆装货、如安排不下就按照第十一款第4条执行。
十:其它条款
1、乙方车辆进场后,甲方负责办理路上所需的各种证件和通行证。
2、在运输途中,遇交警、路政、城管以及沿途村民有阻挡或是罚款、扣车扣证,一切由甲方负责,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因此耽误乙方运输按照
十一款第4条执行)
3、乙方驾驶员酒后驾车。带病驾车。如果发生交通事故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甲方不任何负责。
4、甲乙双方经常沟通有问题及时处理。
5、24小时作业。
6、乙方车辆服从甲方安排,不得跳槽。如有跳槽行为出现则赔偿给甲方XX元人民币作为损失。
十一:违约处罚
1、如因甲方施工条件不全,引起乙方不能施工。(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除外)
2、乙方无故停工,甲方有权扣发停工车辆的运输费用。乙方自行承担。
3、以上1、2都视为违约。
4、违约按照每车每天800元计算。
十二:车辆进场后,甲方马上付给乙方每辆车1000元的进场费用。此费用在工程结束时退还给甲方。
十三:双方发生纠纷时应协商处理。
十四:协议签订后,从车辆进场之日自动生效。
十五: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
电话;电话:
地址:地址:
年月日年月日
(未尽事宜填写备注)
备注:
货物运输合同
托运方:_________
托运方详细地址:_________
承运方:_________
收货方详细地址:_________
根据国家有关运输规定,经过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货物名称:_________;规格:_________;数量:_________;单价:_________总额(元):_________。
第二条包装要求
托运方必须按照国家主管机关规定的标准包装;没有统一规定包装标准的,应根据保证货物运输安全的原则进行包装,否则承运方有权拒绝承运。
第三条货物起运地点:_________;货物到达地点_________。
第四条货物承运日期_________;货物运到期限_________。
第五条运输质量及安全要求_________。
第六条货物装卸责任和方法_________。
第七条收货人领取货物及验收办法_________。
第八条运输费用、结算方式_________。
第九条各方的权利义务
一、托运方的权利义务
1、托运方的权利:要求承运方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把货物运输到目的地。货物托运后,托运方需要变更到货地点或收货人,或者取消托运时,有权向承运方提出变更合同的内容或解除合同的要求。但必须在货物未运到目的地之前通知承运方,并应按有关规定付给承运方所需费用。
2、托运方的义务:按约定向承运方交付运杂费。否则,承运方有权停止运输,并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托运方对托运的货物,应按照规定的标准进行包装,遵守有关危险品运输的规定,按照合同中规定的时间和数量交付托运货物。
二、承运方的权利义务
1、承运方的权利:向托运方、收货方收取运杂费用。如果收货方不交或不按时交纳规定的各种运杂费用,承运方对其货物有扣压权。查不到收货人或收货人拒绝提取货物,承运方应及时与托运方联系,在规定期限内负责保管并有权收取保管费用,对于超过规定期限仍无法交付的货物,承运方有权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2、承运方的义务: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运到指定的地点,按时向收货人发出货物到达的通知。对托运的货物要负责安全,保证货物无短缺、无损坏、无人为的变质,如有上述问题,应承担赔偿义务。在货物到达以后,按规定的期限,负责保管。
三、收货人的权利义务
1、收货人的权利:在货物运到指定地点后有以凭证领取货物的.权利。必要时,收货人有权向到站、或中途货物所在站提出变更到站或变更收货人的要求,签订变更协议。
2、收货人的义务:在接到提货通知后,按时提取货物,缴清应付费用。超过规定提货时,应向承运人交付保管费。
第十条违约责任
一、托运方责任
1、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托运的货物,托运方应按其价值的_________%偿付给承运方违约金。
2、由于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匿报危险货物,错报笨重货物重量等而招致吊具断裂、货物摔损、吊机倾翻、爆炸、腐蚀等事故,托运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3、由于货物包装缺陷产生破损,致使其它货物或运输工具、机械设备被污染腐蚀、损坏,造成人身伤亡的,托运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4、在托运方专用线或在港、站公用线、专用铁道自装的货物,在到站卸货时,发现货物损坏、缺少,在车辆施封完好或无异状的情况下,托运方应赔偿收货人的损失。
5、罐车发运货物,因未随车附带规格质量证明或化验报告,造成收货方无法卸货时,托运方应偿付承运方卸车等存费及违约金。
二、承运方责任
1、不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配车(船)发运的,承运方应偿付托运方违约金_________元。
2、承运方如将货物错运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应无偿运至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如果货物逾期达到,承运方应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3、运输过程中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承运方应按货物的实际损失(包括包装费、运杂费)赔偿托运方。
4、联运的货物发生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应由承运方承担赔偿责任的,由终点阶段的承运方向负有责任的其它承运方追偿。
5、在符合法律和合同规定条件下的运输,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承运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1)不可抗力;
(2)货物本身的自然属性;
(3)货物的合理损耗;
(4)托运方或收货方本身的过错。
第十一条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_________份,送_________等单位各留一份。
托运方(盖章):_________ 承运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工程合同 篇3
甲方:武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乙方:武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乙方为甲方×××大厦的电梯布线工程进行施工有关事宜,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武汉×××大厦电梯布线工程
工程地点:武汉市黄浦区××路×××号
工程内容:8台32层和2台8层电梯轿箱到电梯机房的布线(含地下三层)
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
第二条工程工期:
1、开工日:××××年×月×日;竣工日:××××年×月××日。
2、乙方应当严格遵守乙方提交并经甲方确定的进度计划中确定的总日历工期、各阶段工期。工期中已包括法定节假日、现场测试、提交竣工报告的时间、与其他施工方交叉施工、配合施工的等待时间,并包括政府的各种规定及临时规定、通告对工期的影响等在内,该等因素不作为延长工期的因素。
3、乙方逾期履行任何一阶段工期,或甲方认为竣工日明显地变得不能遵守,甲方可要求对本工程的一个或多个部位优先完成而无需增加费用。乙方须无偿地对剩余工作无延误地遵从甲方指示。
第三条工程质量等级
1、工程质量等级:优良
2、如本工程质量仅达到合格而未达到优良,乙方应当负责返工以达到优良。如甲方同意接受该质量仅达到合格的工程,乙方应当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0元的标准承担违约金。
第四条工程造价
1、单价标准:人民币×元。该单价一次性包死,不因人工、材料价格涨落等任何因素的变化而调整。该单价已经包含了乙方完成本工程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安装费、税费、施工手续办理所需费用等乙方完成本合同约定内容所需全部费用,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甲方无须再向乙方支付任何费用。
2、工程施工过程中,如设计变更或甲方要求变更的,变更部分的工程造价按照人民币×元的标准结算。
3、本工程总造价暂定为××万元(大写:××万元)人民币,最终按甲方确认的乙方实际工程量及本合同单价,据实结算。
第五条工地考察
1、乙方已按甲方要求认真考察了施工现场并充分了解了施工现场位置、周边情况、储存空间、作业空间狭窄、起卸限制及任何其它足以影响工期、承包价款之情况。乙方理解不会独占工作面和工作空间以及施工现场,理解交叉施工、施工等待对工期、价款的影响,亦理解政府管理部门对施工作业方式和时间可能的影响或限制。乙方确认本合同所约定工程造价计价标准,已包括上述因素等对工期、价款的影响。前述因素不予延长工期。乙方保证在约定工期内将符合本合同约定并具备国家规定交付使用条件的工程竣工交付甲方。
2、乙方任何因忽视或误解上述情况,不得因此提出索赔或工期延长。
3、施工现场以甲方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施工总平面布置图为准。
第六条工期的顺延
1、当发生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加等,但不影响关键线路的,乙方应当自行采取措施,不予延长工期。
2、对以下情况造成的工期延误,经甲方确认,工期相应顺延,双方的损失由各自承担:
(1)发生下述不可抗力事件并造成工期延误的: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4级以上的地震;或连续4小时以上的暴雨;或连续7天38℃以上的高温;或停电每天累计4小时;
(2)工程按国家法律、政策或地方政府要求停建或缓建时造成的延误。
(3)甲方同意顺延的其他情况。
3、乙方在以上情况发生后2日内,就延误的内容向甲方代表提出报告。乙方未按期提出报告的,视为以上情况对工期无影响或虽有影响但乙方有必要措施无需延长工期和增加费用。
4、除双方明确约定可以顺延工期的情况外,其它情况一律不予顺延工期。非约定原因造成工程不能按合同工期履行或竣工的,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条分包和转包
1、乙方应当在合同约定开工日前7日内向甲方提交乙方现场负责人或乙方工地代表、技术人员、安全人员、施工队长(经理)名单,并附相应的证书。如发生变动,乙方应当提前七日向甲方提交书面报告。乙方必须由其内部职工组成的项目管理人员及技术人员自行完成本工程。甲方发现现场乙方上述人员与乙方所报不符,视为乙方违法分包。
2、甲方保留指定分包的权利。
3、除甲方指定分包外,乙方的其他分包必须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许可。甲方许可的分包商不称职或者其行为影响项目的工期(包括阶段工期)、质量等,甲方可书面要求乙方将该分包商撤换。
4、乙方违法或违约分包、转包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并应当承担施工合同总金额20%的违约赔偿金。
第八条材料、设备
1、本工程的所需的全部材料,均由乙方负责,乙方应根据本合同附件一:《乙方采购材料明细》等规定进行采购。该附件作为竣工验收的标准之一。
2、对于乙方负责采购的材料,甲方有权在施工过程中予以调整,在材料进场前的调整其损失由乙方负责,若材料进场后调整所产生的损失由甲方负责。
甲方调整时,该部分材料的价格采用甲方限价。具体为:乙方应当在采购10日前,向甲方提交采购供应计划,明确通知拟购材料的产地、品名、规格、质量要求、数量及计划安装日期等,甲方在七日内提出限价单,明确其规格、质量要求和限价要求,乙方必须按甲方限价单执行,单价作相应调整。所有材料以甲方确认的施工图为准、任何调整均以书面通知乙方。
3、材料要求
(1)乙方在签订材料供货合同前,无偿向甲方提供样品并注明型号、规格、产地、计量单价等内容及材料质保书、产品合格证书、环保认证书,对于进口材料,乙方并应当同时提供原产地证明及商检报告,经甲方审定、批准后方可采购、使用。该类材料样品将被封存,作为验收标准之一。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再作任何更改。甲方对任何样品的封存、认可,并不会解除乙方对材料的质量保证责任。
(2)对于主要材料的供应(无论国产或进口),甲方保留直接采购的权利。
(3)材料规格
本工程所用材料必须符合规范和图纸及武汉市有关文件规定所说明的种类和标准要求。任何材料在施工后发现不符合政府有关部门的规范或标准以及合同约定时,乙方必须免费更换其他由甲方认可的合格材料,并不得延长工期期限。
(4)材料试验、复测
乙方应遵守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对所有材料的相关性能进行试验、复测,包括防火阻燃性能、环保等;试验次数与检测单位按政府有关部门规定执行。乙方需提供试验用的材料按规格要求送到指定实验室进行试验,支付有关试验费用(试验费用由乙方承担)。试验合格后才可使用,若试验结果被认定不合格的材料,均不得用于本工程的任何部位,且需立即搬离施工现常而该批材料采购、运输、搬迁费用等均由承包商负责。
(5)材料的地域适应性
乙方需考虑材料对武汉气候的适应性,尤应注意预防气候变化造成的变形。
(6)材料的包装保护
所有运抵工地现场的材料,必须是全新且完整无缺及有妥善包装保护(凡需包装的材料)。免受因搬运、天气与其他任何情况引起的损坏。在可能情况下,材料在使用前都能保存在原有的包装箱内或用其他覆盖物保护。
4、所有材料,乙方应当在材料运进现场前向甲方提供相应的产品合格证、质保书、环保认证书等品质合格证明以及安装使用技术资料,并应当进行必要的试验、测试、复检。否则,相关的材料不得使用,甲方发现使用的,有权要求乙方更换,无论该材料是否质量合格,因此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甲方的核实、接受相关文件、报告,并不免除乙方对于材料质量的保证责任,材料的缺陷责任仍由乙方承担。
5、材料的运输、装卸、保管保护。
本工程施工用材料由乙方负责运至仓储场地卸车并保管保护,运输、装卸、保管保护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如施工现场有仓储场地,甲方可免费提供,没有仓储场地或不足的,由乙方自行解决,且不得要求延长工期或增加费用。
第九条工地代表及有关人员。
各方代表及双方各自确定的文件签收人
甲方为:×××、×××。乙方为:××、×××。
2、涉及工程量、材料价格等与工程决算及索赔有关的工程施工签证单,必须由甲方代表签字并加盖甲方工程签证专用章,工程决算则必须加盖甲方公章,否则一律无效。
第十条施工
1、乙方应当在本合同签订的同时,向甲方提交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经甲方确认后,方可进场施工。
2、施工现场及材料的安全保护、防火防盗、消防等工作均由乙方负责。乙方应并配置足够的消防器材和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避免工地发生火灾。乙方须采取措施使工程免受损坏或受恶劣天气的影响。
3、甲方负责提供施工用水源、电源接驳位置,但到具体用水用电作业区的二次接线及计量表由乙方自费接驳、安装,施工水、电费由乙方自行承担。
4、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必须报经甲方代表检查验收,否则不得施工,甲方并有权要求重新检查验收,因此而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延长。
5、乙方呈报的一切技术联系单及施工方案,由乙方承担责任,甲方的批准,不会减轻或免除乙方的责任。
6、乙方应当确保其具备所承包工程的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甲方不再负责审核。
7、工程的`成品保护: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交付甲方前的成品保护均由乙方负责(对于成品的损坏由责任方负责)
8、乙方所选购的材料应符合国家环保标准要求,保证工程的空气质量验收后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工程竣工交付时,承包方必须提交相应的环保及空气环境质量合格检测报告,保证所施工部位不存在环境污染或空气质量不合格情况。检测时应当通知甲方派员到常
乙方工程质量不合格或未达到本合同要求的,或乙方未提供前述检测报告或不合格的,甲方有权拒付任何费用。
9、乙方必须每天将垃圾集中于甲方在工地的指定地点,采取有效措施保持电梯前室走廊及施工现场的清洁,妥善存放和处置乙方设备或多余的材料,并每天清除一次残留物、垃圾和甲方认为不再需要的临时工程设施,避免业主投诉或索赔。
乙方在撤场前,应当清理好工地、清除并运走所有乙方设备、剩余材料、残物、垃圾和甲方认为不再需要的临时工程设施,达到能够交付购房者直至甲方满意为止,使现场和工程处于清洁和安全的状况。乙方如未按本合同要求清洁、清理工地的,甲方有权委托他人清理,所发生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可在应付乙方的工程款中扣除。
10、工程开工前及施工过程中,乙方须依据武汉市有关规定和要求报批所有应由施工单位办理的手续、交纳相关费用。如有疏忽,一切经济和工期上的损失、造成的罚款由乙方负责。
11、乙方须配合甲方或甲方指定人员对乙方工程涉及的电梯系统的调试工作,并根据甲方意见进行整改,直到该系统正常运行。
第十一条已完工程量的确认
1、乙方应当在完工后五日向甲方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材料采购供应、堆放、使用情况报告、材料采购供应计划、进度计划履行情况、延期原因分析、赶工措施等文件,甲方自收到上述全部文件后及时核算已完工程量。乙方应当为甲方审核提供便利条件,并派员参加。
2、甲方代表对乙方未按图纸或甲方要求施工而增加的工程量或因乙方自身原因造成的返工或浪费的工程量不予承认,不予顺延工期,不给予经济补偿。
第十二条工程款支付
1、本工程无预付款。
2、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乙方提交完整工程档案资料且工程交付甲方后7日内,乙方向甲方提交工程结算报告,双方进行结算,甲方确认工程结算值后30日内,甲方支付至工程结算值的95%。
3、剩余5%为保修金,自保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无息支付给乙方。
4、在甲方支付工程款的同时,乙方应当向甲方出具相应的合法有效的工程款发票。
5、最终的工程造价以双方结算为准。
6、因任何原因需增加的工程款、费用,均在双方竣工决算后支付。
第十三条竣工验收
1、工程完工具备竣工验收条件,乙方按国家及地方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并符合本合同要求的,向甲方提交工程竣工报告及完整竣工资料、其中包括符合竣工备案及交付使用所需的按规定应由乙方办理的全部文件、资料,然后,甲方组织进行验收。
2、乙方未按规定执行的,甲方有权拒绝验收,因此而造成逾期竣工的,乙方应当承担逾期竣工的责任。甲方如同意验收,并不免除乙方提交相关报告、文件、资料的义务。
3、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符合本合同要求、乙方清理好场地可办理场地移交的,甲方应当签发竣工验收合格证,乙方应当在甲方签发之日起五日内移交全部工程,乙方按期移交全部工程的,甲方签发竣工验收合格证之日为竣工日,否则,自乙方实际移交全部工程之日为竣工日。
第十四条保修
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符合合同要求并将工程、资料全部移交之日起开始计算保修期,保修期为二年(有防水要求的部位保修期为五年),保修期内由乙方保修并承担费用。双方另行签订《建筑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制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二。
第十五条违约责任
1、甲方责任
甲方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日,应当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承担利息。工期不予顺延。
2、乙方责任
除本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外,乙方如有下述违约,并应当承担下列违约责任:
(1)乙方违反各项制度的,相应制度已规定了违约责任的,乙方应当按相应制度规定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
(2)乙方未履行任何一项义务的,每逾期一日,应当向甲方承担每日500元的违约金。逾期超过十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无条件于七日内退常双方于乙方退场后,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综合单价的50%结算工程款。
(3)乙方未经甲方许可停工达十日以上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并应当无条件于七日内退常双方于乙方退场后,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综合单价的50%结算工程款。
(4)在施工过程中,对于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乙方应当根据甲方或监理方的指令或要求修理、拆除、返工、改建,直到符合约定标准。但如该乙方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或乙方未按指令或要求整改逾期达14日仍未符合约定标准,或同一部位经两次指令仍未符合约定标准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并应当无条件于七日内退常双方于乙方退场后,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综合单价的50%结算工程款。
(5)对乙方故意或疏忽导致的材料和施工工艺不符合技术规范引起的工程质量问题,无论工程是否已验收合格、交付使用以及是否超过保修期,均自甲方或业主知道之日起两年内享有对乙方的索赔追偿权利。
(6)乙方不得串通甲方相关人员编造虚假签证等文件,否则,甲方有权追究乙方刑事责任外,同时乙方应当按虚假文件产生的虚报款项的金额向甲方承担违约金。
3、其他
(1)因甲方原因合同解除,甲方只承担因此造成的直接损失,不赔偿预期可得利益。
(2)因乙方原因导致解除合同,甲方为完成剩余工作委托其他施工企业继续施工而需比原合同价格多发生的工程费用,皆由乙方赔偿给甲方,甲方在支付其余工程款时予以扣除。
(3)如因乙方原因工程延期或存在质量问题的,除乙方按本合同约定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外,甲方因此而逾期交房、房屋质量问题需向购房者承担的违约金、赔偿金,甚至购房者退房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承担,为此,乙方应当确保工期和质量,并应当在发生质量问题时立即全力解决。
(4)工程质量问题在未解决前,甲方有权拒绝支付任何款项。
第十六条保险
由乙方负责施工现场的施工安全、施工人员安全,乙方需自行投保施工现场人员人身财产意外伤亡的保险、工程的一切保险及第三者责任险,并承担其费用。
第十七条竣工日前使用
下列情况均不视为甲方提前使用,乙方仍应当对工程质量承担责任:
(1)甲方在临时使用已完工程的;
(2)经甲方许可的装饰装修施工单位进行装饰装修施工;
(3)无论何方原因造成的延期,在合同确定的竣工日之后,如工程尚未达到国家规定及合同约定要求时,甲方为履行与他人的买卖合同或租赁合同或为销售而需使用,减少损失而将工程或其部分交付买方或承租方的或使用的。
第十八条争议的解决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九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签署日期:年月日
工程合同 篇4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加强建筑工程项目管理,适应建筑市场的需要,强化公司内部分级承包管理职责,杜绝各种建筑材料浪费和流失,增强建设活动中的质量意识,安全意识,按时完成任务,经双方共同协商,甲方将本工程项目承包给乙方承建,并经协商条款如下,以利遵照执行。
一、工程地点及名称:
1、工程项目地点:
2、工程项目名称:
二、工程承包方式及内容:
1、工程承包方式:包人工费、包安全、包质量、包工期、包钉子、包铁丝、胶带等(除木材、钢模、竹纤板以外的所有材料)。
2、工程内容:乙方按照设计图和变更通知进行木工范围内施工,即:包括基础支模、柱、梁板梯支模、阳台、窗台,做房顶所有现浇支模在内的所有全部木工活。现浇支模后产生的条缝,由乙方负责打磨平整,搭拆外墙双排安全架、安全网。
三、承诺工程结算及付款方式: 。
住宅小区建筑面积约为 平方米,按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 元,总计工程款人民币 元。以实际建筑面积计算为准。此单价为一次包定单价,一切人工费涨跌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以上价格包括安全费用及一切模具搬运杂工在内,用完模板架杆清理后,负责堆放到指定地点,工程符合质量要求,每月按工程进度比例80%付款,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付清工程款。一楼浇板后开始拨款。
四、工程质量验收工期要求:
1、工程质量及检查验收,甲乙双方配合做好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若发现工程质量问题,立即进行处理,因施工不当造成质量不合格的,由乙方负责返工并赔偿材料费。工程质量验收,按照建筑施工验收规范标准执行。
2、本工程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前竣工。动工晚的分栋从开工之日起计算。
五、安全事项:
此项工程的安全工作,由甲乙双方共同做好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和宣传教育工作,加强安全检查,及时排除安全隐患。乙方必须对所属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及培训,严禁违章违规操作,严禁酒后施工作业,严禁带病上高架施工,严禁不带安全帽、保险带进入施工现场,发现一次,每人扣罚款100元,在当月拨款中扣除。做好安全防护保护。若施工现场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担部分经济责任和全部法律责任,赔付金额在两万元以内的由乙方全部承担,赔偿金额超出两万元以上的由甲乙方共同承担超出金额各50%的经济责任。
六、其他事项:
1、乙方在施工的过程中必须接受建设方施工管理人员的管理,不得随意施工,否则造成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并在当月承包费中扣除。
2、乙方在施工中,要节约材料,不得任意浪费材料,否则照价赔偿,对故意浪费材料的,甲方有权进行处罚,并在当月的承包费中扣除,乙方不得无故拖延工期,凡需支模而无人施工,造成其它工种等待的'凡拖延一天处罚金500元,以此类推。在当月支付的工程款中扣除。
3、乙方须用的工具,由乙方自行负责,其它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4、乙方如不按甲方项目部规定的工期按质按时完工,不服从施工安排管理及质量安全管理不力造成隐患,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对己完工程减出不合格部分及材料浪费损失后,按已完工部分比例工价的70%计算支付乙方,并清除出场。乙方必须无条件退出施工场地。农忙时如需支模等木工活,乙方必须保证10人以上在场施工,否则少1人,按每人每天扣罚款100元,并赔偿拖延工期罚款每天500元。
5、乙方应凭证上岗,如因无证上岗而受到上级单位处罚,一律由乙方负责承担经济处罚。
6、乙方必须做到文明施工,如其员工在工地内吵架一次,每人罚款100元,打架一次每人罚款200元,在当月扣除。
7、如外架安全网未全部搭设,甲方有权按立面面积3。50元/m扣除人工费。
七、违约责任:
乙方必须按甲方的工期、工程质量要求组织人员施工,若延误工期,质量验收不合格,除扣罚延误工期罚重金每天500元以外,违约金按工程结算总额的10%计算,在乙方结算工程款内扣除。
八、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存三份,乙方存一份。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年 月 日
工程合同 篇5
第一章词语涵义及合同文件
第一条词语涵义
《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由《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件》(以下简称《合同条件》)和《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以下简称《协议条款》),组成,其用词用语除《协议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涵义:
一、发包方(简称甲方):《协议条款》约定的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
二、甲方驻工地代表(简称甲方代表):甲方在《协议条款》中指定的代表。
三、承包方(简称乙方):《协议条款》约定的、具有《电力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办法》规定的工程承包主体资格并被发包方接受的当事人。
四、乙方驻工地代表(简称乙方代表):乙方在《协议条款》中指定的代表人。
五、社会监理:受甲方委托、具备《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规定资格的工程监理单位或人员对工程进行的监理。
六、总监理工程师: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监理总负责人。
七、设计单位:甲方委托的具备《电力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
八、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如上部门授权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九、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电力工业部、电业管理局、省(直辖市、自治区)电力局或其根据《电力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暂行规定》设置的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十、工程:《协议条款》约定具体内容的电力建设永久工程。
十一、合同价款:以现行的定额、材料预算价和相应的取费标准为指导价格,通过招标投标或甲乙双方协商确定,用以支付乙方履约完成工程施工内容的价款总额。
十二、经济支出:在施工中发出,经甲方确认后以增加预算形式支付的合同价款。
十三、费用:甲方在合同价款之外直接支付的开支或乙方应负担的开支。
十四、工期:甲方双方参照电力建设工程项目工期定额等规定,在《协议条款》中约定的合同工期。
十五、开工日期:《协议条款》约定的工程开工日期。
十六、竣工日期:《协议条款》约定的工程竣工日期。
十七、图纸:由甲方提供或乙方提供经甲方代表批准,乙方用以施工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十八、施工现场:经甲方同意、“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所确定的用以施工的场地。
十九、书面形式:根据合同发生的手写、打字、复印、印刷的各种通知、任命、委托、证书、签证、备忘录、会议纪要、函件及经过确认的电报、电传等。
二十、不可抗力: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它非甲乙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协议条款》约定等级以上的风、雨、雪、震等对工程及履约造成损害的自然灾害。
二十一、赔偿金:责任方弥补对方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的费用,包括停工、窝工、返工、人员和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配件积压、倒运的人工费、机械费、管理费等实际费用,以及从这些费用应付之日起所应计取的利息等可得利益的损失。
二十二、质量缺陷:工程不符合国家或行业现行的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及合同对质量的要求。
二十三、协议条款:结合具体工程,甲乙双方协商后依法签订的书面协议。
第二条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一、合同文件应能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其组成和解释顺序如下:
1.《协议条款》;
2.《合同条件》;
3.洽商、变更等明确双方合同权利义务的纪要、协议等文书;
4.招标承包工程的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和招标文件;
5.工程量清单或确定工程造价的工程预算书和图纸;
6.标准、规范和其它有关技术资料、技术要求;
7.构成合同一部分的其它文件。
二、当合同文件出现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情况下,由双方协商解决(实行社会监理的,可先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意见仍不能一致的,按第30条约定的办法解决。
第三条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标准和适用法律
一、合同文件使用汉语普通话书写,双方可根据需要商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译本,对合同文件的解释、说明则使用汉语普通话。
二、适用合同文件的法律是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电力工业部规章和约定的其它行业规章、工程所在地地方法规。
三、施工应当使用国家标准、规范和电力行业标准、规范。国家、电力行业没有相应的标准、规范时,可约定使用其它行业的或工程所在地地方的标准、规范。甲方应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和份数向乙方提供约定的标准、规范。
四、国内没有相应的标准、规范时,乙方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甲方代表批准后执行;甲方要求使用国外
标准、规范,应报请电力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并负责按约定提供中文译本。
五、购买、翻译和制定标准、规范及提出施工工艺的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第四条图纸
一、甲方在开工日期之前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日期和份数(包括竣工图和现场存放的份数),向乙方提供完整的施工图纸,并保证图纸准确且具有满足施工要求的设计深度,乙方按《协议条款》要求做好图纸保密工作。
二、甲方不能按第四条第一款约定提供全套图纸,将不能提供的图纸名称、提供期限列入本条款,并保证满足实施“施工综合进度计划”的需要。
三、甲方对图纸有特殊保密要求的,乙方采取相应的措施保密,由甲方承担费用。
四、乙方要求增加图纸份数,甲方应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予以复制、交付,费用由乙方承担。
五、乙方未如约收到甲方提供的图纸,应在5天内将所需图纸或指示的内容、理由、时间及迟误后果通知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通知后2天内未答复,按第七条第二款约定处理。
六、乙方发现甲方提供的图纸不完整、不准确或设计深度不能满足施工要求。应及时通知甲方代表,酌情按第四条第五款或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约定处理。乙方对于甲方提供的图纸有如上缺陷未发现,甲方仍应按第七条第二款或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约定承担责任,并给付因此造成的修补、拆除、改建、重建等费用。
第二章双方一般责任
第五条甲方代表
一、甲方任命驻施工现场的代表按照以下要求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
1.甲方代表可委派有关具体管理人员承担其部分权利和职责,并可在任何时候撤回这种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3天通知乙方。
2.甲方代表的指令、通知、意见、批准、答复等均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代表,乙方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甲方代表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24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乙方对甲方代表的指令应予执行。甲方代表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乙方应于甲方代表发出口头指令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甲方代表在乙方提出确认要求后2天内不予答复,即视为其确认乙方要求。乙方认为甲方代表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提出书面申告,甲方代表在乙方申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紧急情况下,甲方代表要求乙方立即执行的指令或乙方虽有异议,但甲方代表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乙方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所发生的费用和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3.甲方代表按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提供所需指令、要求、同意、通知、批复等,并如约履行约其它约定的义务,否则乙方在约定时间后24小时内将具体要求、需要的理由和迟误的后果通知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乙方通知后48小时内仍未予以答复,即视为其确认、同意、批准,应由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支出,顺延因此延误的工期,赔偿因此造成的乙方损失。
二、实行社会监理的工程,甲方应将总监理工程师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范围通知乙方。总监理工程师按约定在委托授权范围内执行职务。
三、甲方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易人,甲方应提前7天通知乙方。后任继续承担前任应负的责任(合同文件约定的义务及其职权内的承诺)。
第六条乙方代表
一、乙方任命驻施工现场的'代表按照以下要求行使合同约定的权利,履行合同约定的职责:
1.乙方的要求、申请和通知等,以书面形式由乙方代表签字后送交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2.乙方代表按甲方代表同意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依据合同发出指令和要求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甲方代表联系的情况下,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甲方代表送交报告。责任在甲方,由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支出,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乙方,由乙方承担费用。
二、乙方代表易人,应提前7天通知甲方,后任继续承担前任应负的责任(合同文件约定的义务及其职权内的承诺)。
第七条甲方工作
一、甲方按照《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和《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办理土地征用、租用、青苗和树木赔偿、房屋拆迁及清除地面、架空和地下障碍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
2.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现场外部接至《协议条款》约定地点,并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协议条款》约定的施工现场内的主要交通干道并予以保养,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4.向乙方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资料,保证数据真实准确。
5.办理施工所需各种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占道及运输、铁路专用线的申报批准等手续,与有关方面缔结工程交跨铁路、公路、
通讯线路需要的协议。
6.将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乙方,并进行现场交验。
7.组织乙方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向乙方进行设计交底,对于需要审定施工图预算的应及时予以审定。
8.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并承担有关费用。
9.按照合同及“施工综合进度计划”确定的时间为承包安装工程的乙方提供施工现场,保证现场及建筑物、构筑物、结构、基础等符合安装施工的要求。
10.协调施工现场上的各施工企业相互交叉作业关系,及时处理有关问题。
二、甲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以上义务,则承担由此导致的费用支出,赔偿因此造成的乙方损失,延误工期予以相应顺延。
三、甲方将上述某项工作委托乙方完成,应承担所发生的经济支出并给付乙方相应的费用。
第八条乙方工作
一、乙方按照《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和《协议条款》约定的范围、时间、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在其设计资格证书允许的范围内,按甲方代表的要求完成施工图设计、与工程配套的设计或施工需要的细部设计,经甲方代表批准后使用。
2.按约定向甲方代表提供年、季、月工程进度计划和工程用款计划及有关统计报表。
3.按工程需要设置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及警卫,并做好安全、防护设施的维修。乙方未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工程、财产和人身伤害,由乙方承担责任。
4.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甲方代表提供在施工现场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5.采取有效措施实施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交通和环境保护的管理规定。因技术、经济条件限制,对环境的污染不能控制在规定范围内的,应由甲方会同乙方事先报请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以上费用由甲方承担,因乙方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6.已竣工工程在交付甲方之前,乙方可受甲方委托代保管。由乙方按《协议条款》约定负责保护工作,保护不善发生损坏,乙方自费予以修复。要求乙方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单位工程的部位和相应的经济支出,在《协议条款》中约定。甲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后发生损坏或其它问题,由甲方承担责任。
7.按合同的要求做好施工现场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工作。
8.保护施工现场清洁。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合同文件的要求,承担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合同签订后颁发的规定和非乙方原因造成的损失和罚款除外。
二、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上述义务。承担由此造成的费用支出,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
第三章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第九条进度计划
一、甲方在缔结合同后3天内向乙方提供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纸、施工组织设计大纲及“供应材料、设备计划”、“提供土建工程计划”等资料,乙方据以按电力建设工程施工技术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协议条款》的约定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施工综合进度计划”,在开工前如约提交甲方代表。甲方未如约提供其应提供的资料,按第七条第二款的约定处理。乙方未如约提交“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施工综合进度计划”,按第八条第二款处理。
二、甲方代表对于乙方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施工综合进度计划”同意与否,应在《协议条款》约定的期限内予以答复,逾期未复,可视为已经同意。经甲方同意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综合进度计划”为合同文件,应共同遵循。
三、乙方应按甲方同意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综合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甲方代表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展与之不符时,乙方应按甲方代表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提交甲方代表批准后执行。重大的施工技术措施,乙方应报请甲方代表审核批准后实施,由甲方承担特殊施工技术措施费。
第十条延期开工
一、乙方应按《协议条款》约定和“施工综合进度计划”确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条件开始施工,因故不能如期开工的,应在约定的开工日期5天之前,向甲方代表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甲方代表在乙方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后3天内作出答复,逾期未答复则视为已同意乙方的延期开工要求。
二、乙方延期开工未按第十条第一款约定征得甲方代表同意,竣工日期不予顺延。
三、乙方由于甲方原因要求延期开工获得甲方代表的同意,或甲方征得乙方同意将开工日期推迟,由甲方承担乙方因此付出的费用和损失,相应顺延工期。
第十一条暂停施工
一、甲方代表在确有必要时可要求乙方暂停施工,提出暂停要求后24小时内应对此提出处理意见。乙方按甲方代表的暂停要求停止施工,妥善保护已完工程,实施甲方代表的处理意见后向其提出复工要求,经批准后继续施工。
二、甲方代表未在约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在乙方提出复工要求后24小时内未予答复,乙方可自行复工。乙方施工因此无法进行的,按第七条第二款约定处理。
三、暂停施工出于非乙方原因,由甲方承担
经济支出,相应顺延工期;停工责任在乙方,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第十二条工期延误
一、对以下情况造成竣工日期推迟的延误,经甲方代表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工程量变化或设计变更;
2.一周内,非乙方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3.合同中约定的或甲方代表同意给予顺延工期的其它情况。
二、乙方在以上情况发生后5天内,就延误的内容和因此发生的费用向甲方代表提出报告,甲方代表在乙方提出报告3天内予以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未予答复,即视为甲方代表对此报告予以批准。
第十三条工期提前
一、施工中需要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提前竣工协议”,合同竣工日期何以提前。“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提前的时间;
2.乙方采取的赶工措施;
3.甲方为赶工提供的条件;
4.赶工措施的经济支出和承担;
5.提前竣工收益的分享。
二、乙方按“提前竣工协议”修订施工进度计划,提交甲方代表批准后执行。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施工进度修订计划后5天内给予批复,逾期未批复则视为其已批准。
第四章质量与验收
第十四条检查和返工
一、乙方按相应的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约定采用的标准、设计的要求和甲方代表依据合同发出指令施工,随时接受甲方代表及其委派人员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并按甲方代表及其委派人的要求进行返工、修改,承担由自身原因导致返工、修改的费用。因甲方不正确纠正或其它非乙方原因引起返工、修改的经济支出,由甲方承担,工期相应顺延。
二、以上检查合格后,又发现由乙方原因引起的质量问题,仍由乙方承担责任。
三、以上检查检验应执行电力建设工程施工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等规定,在不影响正常施工的前提下进行,如影响正常施工,除非经检查检验为质量不合格,因此发生的费用则由甲方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第十五条质量等级评定
一、工程质量应达到约定的工程施工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规定的合格条件。甲方要求部分或全部工程质量达到优良标准,应支付由此增加的经济支出,对工期有影响的应给予相应顺延。
二、工程达不到约定质量条件的部分,甲方代表一经发现,可要求乙方返工,乙方应按甲方代表要求的时间返工,直到符合约定条件。因乙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条件,由乙方承担返工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返工后仍不能达到约定条件,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三、由于设计或材料、构件、配件、设备等非乙方原因使工程未达到约定质量条件,乙方予以返工、修改的经济支出由甲方承担,工期相应顺延。乙方无力予以修改的,经甲方代表认可,该部分可不在评定质量等级之列。
四、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可按第30条约定处理。
第十六条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一、需要进行中间验收的工程或部位,在《协议条款》中约定其名称、验收时间、要求及甲方应提供的便利条件。
二、工程具备覆盖、掩盖条件或达到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乙方自检合格后在隐蔽或中间验收48小时前通知甲方代表验收,并准备验收记录。通知包括乙方自检记录、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验收合格,甲方代表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乙方在限定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三、工程质量符合规范要求,验收24小时后,甲方代表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可视为甲方代表已经批准,乙方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第十七条分部试运
一、工程具备分部试运条件,应按电力建设工程启动及竣工验收规程等规定进行分部试运。除约定由设备制造、供货单位自行调试的以外,分部试运由乙方负责,编制分部试运方案和措施,提交甲方代表批准后执行。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方案后7日内予以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未批复即视为经甲方代表批准。
二、乙方在分部试运的48小时之前通知甲方代表参加,甲方代表不能按时参加分部试运可书面委托他人全权代表,非发生第37条约定的情况不得推迟。
三、分部试运的调整试验记录,由乙方及调试单位作出,甲方代表在记录上签字,作为质量验收和整套启动的依据。
四、由于乙方原因试运达不到验收要求,甲方代表在试运后24小时内提出修改意见,由乙方按其意见修改后重新试运。
五、甲方代表未参加分部试运且未委托他人代理,或参加试运未在约定时间内提出修改意见、试运合格不签字验收,试运结束24小时后试运记录自行生效,甲方应予承认,乙方可继续施工并可据以办理有关手续。
六、经分部试运合格的设备和系统,由于生产或试运需要继续运转,可交由甲方负责保管和运行维护。
七、分部试运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或《协议条款》另有约定的,均由甲方承担。
八、由于设计、设备制造、操作不当等非乙方原因造成试运达不到验收要求,由乙方或由乙方配合责任方拆除、修理、重新安装,所发生
的费用及重新购置材料、设备价款和运费等,均由甲方给付后与责任方结算,延误的工期予以相应顺延。
第十八条验收和重新检验
一、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具备验收条件应如约予以验收,由乙方在验收48小时前提交“验收通知”,通知甲方代表参加验收。通知包括验收的内容、时间、地点,附上乙方自检记录。
二、甲方代表不能按时参加验收可书面委托他人代理,或在验收24小时前向乙方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得超过两天。否则,乙方可自行组织验收,甲方应承认其验收记录有效。
三、无论甲方代表是否参加验收,当其提出对已经隐蔽工程重新检验的要求时,乙方应按要求进行剥露,并在检查后重新进行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经济支出,赔偿乙方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查不合格,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也予顺延。
第五章合同价款与支付
第十九条合同价款及调整
一、甲乙双方在签订《协议条款》时交换各自开户银行出具的履约保函,保证依法履约付款,待保修期满后退还。
二、合同价款在《协议条款》中予以约定,按《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办法》和《关于基本建设工程实行竣工结算的具体规定》结算付款,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作调整。
1.甲方代表确认的工程量增加或经甲方代表批准、乙方代表同意的工程削减。
2.甲方代表确认的设计变更或工程洽商。
3.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4.合同约定的其它增减或调整。
三、合同价款或调整的范围,在《协议条款》中约定。
四、乙方在第十九条第二款约定的情况发生后10天内,按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约定或依据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的价格调整文件计算价款调整金额,并将调整的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通知后5天内予以批准并通知经银行和乙方,或提出修改意见及理由,逾期未答复则视为甲方代表予以批准,应据以结算付款。
第二十条工程款预付
一、甲方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和数额,向乙方预付工程款,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
二、甲方未按第二十条第一款付款,乙方在约定给付日期7天后向甲方代表提交“要求付款的通知”,甲方在乙方提交通知后仍未按要求给付,乙方可在提交通知后暂停止施工,按第七条第二款约定处理,并由甲方付给应付款从应付之日起的滞纳金。
第二十一条工程量的核实确认
一、乙方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向甲方代表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申请确认。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报告后3天内按设计图纸对已完工程量进行核实确认(简称计量),逾期未予以计量,即视为甲方代表对乙方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已经确认,亦作为工程款支付的依据。
二、甲方在进行计量24小时前通知乙方派人参加,乙方应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甲方未按约定发出通知使乙方未能参加计量,甲方的自行计量无效。乙方无正当理由未参加计量,甲方自行计量的结果有效,即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三、甲方代表对乙方超出图纸要求增加的工程量和因其自身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不予计量。
第二十二条工程款支付
一、乙方按照《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方式和甲方代表确认的工程量,依据构成合同价款相应项目的单位和取费标准,计算出已完工程的价款,编制“工程款结算帐单”提交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工程款结算帐单”后5天内予以签证,并通知经银行付款。
二、甲方代表对乙方的结算帐单逾期未签证,或经银行由于甲方原因未付款,乙方可向甲方代表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在发出通知5天后甲方仍未按要求给付,乙方可暂停施工,按第七条款约定处理,并由甲方偿付工程款的利息,利息从其计量签字第11天起按约定的利率计取。
第六章材料设备供应
第二十三条甲方供应材料设备
一、甲方按《协议条款》约定为乙方供应材料、设备,所供材料、设备的种类、规格、型号、数量、单位、质量等级和提供时间、地点应与清单相符,并向乙方提供材料、设备的质量合格证明。
二、甲方代表在提供材料、设备前按约定时间通知乙方验收、领取,经验收、领取后发生损坏丢失由乙方补修、赔偿。
三、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与《协议条款》约定、合同文件规定或清单不符,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1.材料、设备的单价不符,由甲方承担所有价差。
2.材料、设备的种类、规格、质量等级不符,乙方可拒绝接收、保管,由甲方运出施工现场并重新采购。设备到货时如不能开箱检验,可只验收箱子数量,之后的开箱检验由甲乙双方共同进行,出现缺件即由甲方负责补足,质量等级、规格等不符的则由甲方重新采购。
3.材料的种类、规格、型号等不符,乙方可代为调剂串换,甲方承担相应的经济支出。
4.设备有缺陷,甲方可委托乙方处理,由甲方给付因此发生的费用。
5.到货地点不符,甲方负责倒运至指定地点。
6.供应数量不足,由甲方补齐;供应数量超额,由甲方将多余部分运出施工现场。
7.供应时间提前,甲方负责保管或付款委托乙方保管。
四、乙方未如约检验、接收、领取材料、设备给甲方造成损失,按第八条第二款约定处理。
五、经乙方检验通过之后发现甲方所供材料、设备(包括备品、备件)有规格、质量等不符的,甲方仍应承担重新采购及拆除、重建的经济支出。
六、甲方未按《协议条款》约定、合同文件规定和清单供应材料、设备,或供应时间迟误,或出现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第五款约定的情况,造成乙方施工延误的,按第七条第二款约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乙方采购材料设备
一、乙方根据《协议条款》约定,按照设计和规范的要求采购工程需要的材料、设备或配制加工非标准设备,并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明。
二、甲方委托乙方卸运、保管材料、设备和配制加工非标准设备、代办设备,在《协议条款》中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或另订协议,并支付一定数额的预付款。
三、在材料、设备到货前,乙方按约定通知甲方代表验收,甲方未按时到场验收,可视为其已验收,乙方自行验收生效。
四、乙方采购材料、设备的价差调整办法,在《协议条款》中约定。
五、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或配制加工的非标准设备与设计和规范要求不符,甲方代表拒绝验收,由乙方按甲方代表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现场,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六、无论甲方是否到场验收,验收后发现材料、设备不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仍由乙方修复或拆除、重新采购,并承担发生的费用,赔偿甲方的损失。由此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七、根据工程需要,经甲方代表批准,乙方可使用代用材料。因甲方原因使用,由甲方承担发生的经济支出,因乙方原因使用,由乙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第七章设计变更
第二十五条设计变更
一、乙方执行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建设工程施工技术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按图施工,发现设计差错缺漏不得将错就错或擅自修补,应及时向甲方代表提出变更设计申请。
二、甲方对原设计进行变更或同意乙方的变更设计申请,应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期限送交原设计单位审查、修改、补充,取得相应的图纸、说明,对于较大设施变更和重大设计变更还应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追加投资和材料的指标,之后发给乙方设计变更通知,否则乙方有权拒绝变更。
三、乙方按照设计变更通知施工,进行下列变更:
1.增减合同约定的工程量;
2.更改有关工程的性质、质量、规格;
3.更改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4.增加工程需要的附加工作;
5.改变能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四、因以上变更导致的经济支出和乙方损失,由甲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第二十六条确定变更价款
一、发生第二十五条约定的变更后,在《协议条款》约定的期限内,乙方按下列方法提出变更价格,经甲方代表批准后调整合同价款和竣工日期。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计算,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情况的价格,可将此作为确定变更价格的基础用以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的和类似的价格,由乙方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
二、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变更价格意见后5天内予以批准,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及理由,逾期不予批复即视为甲方代表批准。
三、乙方对于甲方代表不批准其变更价格意见持有异议,可提请总监理工程师予以评定(如果有社会监理)、提请约定的工程造价管理部门予以裁定,不服裁定则可按第30条约定处理。
第八章竣工与结算
第二十七条竣工验收
一、工程具备竣工条件,乙方按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等规定向甲方代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申请验收。甲方代表在乙方申请验收后10天内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验收5天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乙方按要求修改,承担由于自身原因造成修改所发生的费用。甲方承担非乙方原因造成修改所发生的费用及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延误的工期予以顺延。
二、整套启动试运验收,执行电力建设工程启动及竣工验收规程等规定,由甲方承担整套启动试运验收的组织工作,全面处理试运验收中发生的问题。乙方参与有重大影响项目的整套启动调试方案和措施的制定,在启动调试中负责其施工项目的维护、检修、消除缺陷。
三、乙方参加整套启动试运的工日及酬金,经甲乙双方参照调试工期定额和相应的取费标准商定,由甲方予以支付。合同中另有约定、已包含在合同价款的除外。
四、竣工日期为乙方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之日,需修改后才能达到竣工要求的,应为乙方修改后经甲方验收之日。
五、甲方未按如上日期组织验收,应从约定期限最后1天的次日起承担工程保管费用。
六、按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的有关规定,乙方在整套启
动试运验收后45天内,将竣工图等完整竣工资料移交甲方。
七、工程移交后实行试生产的,火电项目期限6个月,不得延长。试生产利润,甲乙方双方按约定分享。
八、由于设计、设备或系统等不属于乙方原因使个别项目不能全部投入,应在启动试运验收记录上写明原因,由甲方负责在验收后组织完成。
九、机组经72小时试运后,由于系统负荷需要等原因不能停机,则免去其后的规定试运时间,即告整套启动试运验收完成。
十、零星土建工程和少数非主要设备未按设计规定的内容全部建成,但不影响正常生产,已符合竣工验收标准的,应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由承包该施工项目的乙方负责在整套启动试运验收后完成,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十一、由于特殊原因,部分单位工程和部位须甩项竣工时,双方订立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各方责任。
十二、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后10天内无正当理由未组织验收,或验收后5天内未予批准且未提出修改意见,即视为此“竣工验收报告”经甲方代表批准,应据以办理结算手续。
第二十八条竣工结算
一、竣工报告批准后,乙方按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办法等有关规定和《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方式,向甲方代表提交“竣工结算报告”。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报告后5天内予以批准并将拨款通知送经银行办理竣工结算,或提出修改意见及理由。乙方收到工程款后15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甲方。
二、甲方违反有关规定或约定未如约办理竣工结算,或经银行由于甲方原因未支付工程款,乙方可留置部分或全部工程,予以妥善保护,由甲方给付保护费用,承担违约责任,并按约定的利率偿付拖欠工程款的利息。
第二十九条保修
一、执行电力建设工程启动及竣工验收规程、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等规定,乙方对竣工交付使用的工程所存在的质量缺陷负责维修。
二、保修项目、内容、范围,由甲乙双方在《协议条款》中约定。
三、保修期,整体工程或其中分单项、单位、分项、分部验收交付的工程,均从移交甲方之日起分别计算保修期。
1.建筑工程保修期:
(1)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建工程为1年,其屋面防水工程为3年;
(2)建筑物的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安装工程为6个月;
(3)建筑物的供热、供冷工程为1个采暖期、供冷期;
(4)室外的上下水、道路等公用工程为1年。
2.安装工程保修期为1年。
3.其他有特殊要求的工程,保修期限由甲乙双方在《协议条款》中约定。
四、质量保修金,由甲方从其给付乙方的工程结算款中划拨,存入《协议条款》约定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银行开设的专门帐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1.建筑工程按其造价的1.5%留存;
2.安装工程按其造价的0.5~1%留存;
3.有特殊保修要求的工程由甲乙双方在《协议条款》中约定留存比例。
五、保修责任,乙方负责维修由于其自身原因形成的质量缺陷,所发生的费用从质量保险金中支付,不足部分由乙方交付。乙方自接到甲方发给的保修通知之日起,在两周内到达现场与甲方共同辨明质量缺陷责任,商议返修内容。属乙方责任的,乙方未按期到达现场,甲方应再次通知乙方。乙方在接到再次通知书后1周内仍未到达,甲方可在不提高工程标准的前提下自行返修,所发生的费用按上述办法支付。由于设计、使用不当或材料、构件、配件、设备的设计、制造等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由责任方承担保修责任,乙方予以维修发生的费用由甲方给付。对于不可抗力引起的质量问题,乙方不予承担责任。
六、乙方的返修方案及工期按第九条约定确定,返修价款按第二十六条约定确定,质量验收按第十四条约定进行,所用材料、构件、配件等数量、价格及采购供应等具体事宜由双方商定或签订协议,甲方应积极予以创造方便条件。
七、退还工程质量保修金,由甲方在保修期满后20天内予以结算,将剩余的质量保修金及银行存款利息退还乙方。
第九章争议、违约和索赔
第三十条争议
一、甲乙双方对于合同权益有不同的主张和要求,可通过协商或约定的单位、人员调解排解。为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协商、调解不成的,可根据双方的协议向有管辖权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双方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二、双方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1.合同确已无法履行;
2.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3.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4.仲裁机关要求停止施工;
5.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第三十一条违约
一、任何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要求,即应承担违约责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还应付给赔偿金,补偿违约金不足的部分。
二、违约金、赔偿金应在双方明确违约责任后10天内偿付,否则按约
定的利率给付利息。乙方给付甲方的违约金、赔偿金,经双方同意后可由甲方从合同价款中扣收。
三、除非合同解除或终止,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四、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用一方遭受经济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以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三十二条索赔
一、合同一方的经济利益、正当权利因对方违约、危害行为遭受损失,要求对方予以给付、补偿、归还,按以下程序进行。
1.有正当地索赔理由和充足的证据。
2.在索赔事件发生后20天内,向对方提交“索赔通知”。索赔通知应包括索赔的理由、依据、要求等内容。
3.受索赔方在索赔方提交通知后10天内给予书面确认,或提出异议、通知索赔方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证据;索赔方在接到该通知后7天内提交补充理由证据,受索赔方接到补充理由证据后5天内给予书面答复。
4.索赔方逾期未提交“索赔通知”或补充理由证据,视其为放弃索赔;受索赔方逾期未要求补充理由证据或未作出答复,视其为确认索赔,“索赔通知”则应从答复的最后1天起生效。
二、受综赔方在确认索赔后10天内如数向索赔方给付或补偿、归还,否则应赔偿因迟误给索赔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十章其它
第三十三条安全施工
一、执行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管理的有关规定,认真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防事故。
二、乙方承担因自身安全措施不力而出现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非乙方责任造成的事故由责任方承担责任及费用。发生重大伤亡事故,乙方应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甲方代表,按有关规定和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处理。甲方应为此提供方便条件。
三、乙方在动力设备、高电压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等特殊环境施工前,应向甲方提出安全保护措施,经甲方代表批准后实施,费用由甲方承担。
四、乙方在有毒有害环境中施工,甲方应按有关规定提供相应的防护措施,并承担有关的经济支出。
第三十四条专利技术、特殊工艺和合理化建议
一、甲方要求采取专利技术、特殊工艺,须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审批手续,承担申报、试验等费用;乙方按甲方要求使用,并负责试验等有关工作。
二、乙方提出使用专利技术和特殊工艺,报甲方代表批准后按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约定处理。
三、乙方提出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图纸、设施和“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原定材料、设备的换用,应经甲方代表批准。
四、以上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利益,双方按协议分摊或分享。
第三十五条地下障碍和文物
乙方在施工中发现文物、古墓、古建筑基础和结构、化石、钱币等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或其它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应在4小时内通知甲方代表,报告有关管理部门并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甲方代表应在收到通知后12小时内对乙方采取的保护措施给予批准或提出处理意见。甲方应承担保护措施的费用,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第三十六条工程分包
一、乙方可按投标书或《协议条款》约定分包部分工程,将分包合同副本送交甲方代表。分包合同与本合同发生抵触,以本合同为准。
二、分包合同不能解除乙方任何约定义务与责任。乙方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监督管理人员,保证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或疏忽,均视为乙方的违约或疏忽。
三、除非《协议条款》另有约定,分包工程价款由乙方与分包单位结算。
第三十七条不可抗力
一、不可抗力发生后,乙方应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在24小时内向甲方代表通报受害情况,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向甲方代表报告损失情况和清理、修复的费用。灾害继续发生,乙方应每隔5天向甲方代表报告1次灾害情况,直到灾害结束。甲方应对处理灾害提供必要条件。
二、因不可抗力遭受损失的承担;
1.已完工程、施工设施和甲乙双方已购材料、设备的损失由甲方承担,第十五条第二款约定的返工费和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二十四条第五款、第二十四条第六款约定的工程价款或材料、设备费用除外。已购材料、设备,包括已提取、接收、验收、保管或在运途中、在现场用于施工的材料、设备。
2.乙方为防止、减少不可抗力对工程的损害应采取措施所发生的费用及损失,由甲方承担。
3.乙方生产、生活临时建筑的损失,由甲方予以适当的补偿。
4.人员伤亡由其单位负责处理并承担费用,但由于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中情况造成伤亡则由甲方给予补偿。
5.乙方的施工机械设备及停工等损失,由乙方承担,但因第三十七条第三款(2)条中的情况所致则由甲方给予补偿。
6.第十五条第二款约定的返工费和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二十四条第五款、第二十四条第六款约定的工程价款或材料、设备费用,由乙方承担。
三、经受不可抗力损害后的清理、修复工作由乙方承担,甲方给付乙方的费用按第二十六条约定确定,双方可另签协议约定。
第三十八条保险(如有时)
一、甲方按《协议条款》的约定办理工程保险和施工现场甲方人员及第三方人员生命财产的保险,并支付一应费用。
二、乙方办理自己在施工现场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的保险,并支付一应费用。
三、投保后发生事故,乙方应在15天内向甲方代表提供损失情况和估价的报告,如损害继续发生,乙方在15天后每10天报告一次,直到损害结束。
第三十九条工程停建或缓建
一、由于政策变化、甲乙双方之外原因导致工程停建或缓建,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双方可签订协议变更、中止或解除合同。
二、甲方应如约付给乙方在合同变更、中止或解除之前已完工程的价款,以及已进行或已履行的部分工作、服务费用等为完成整个工程所发生的开支,赔偿乙方有关损失。
三、乙方应妥善保护和移交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按甲方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并为分包单位的撤出提供条件。
四、甲方应为乙方及分包单位的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承担以上的经济支出。
五、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方负责在变更、中止或解除合同后20天内退货,不能退还的货款和退货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逾期未退货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四十条合同的生效与终止
一、本合同自《协议条款》约定的生效之日起生效。
二、在竣工结算、甲方支付完毕,乙方将工程交付甲方后,除有关保修条款仍然生效,其它条款即告终止,保修期满并退还质量保修金后,有关保修条款终止。
第四十一条合同份数
一、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分别保存。
二、副本份数按《协议条款》约定,由甲乙双方分送有关部门。
工程合同 篇6
甲方:
乙方:
甲方由于场地平整项目施工,需用机动车辆(自卸汽车)拉运土方,现就有关事项及安全生产责任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乙方自愿为甲方生产运输,在运输工程中,乙方必须听从
甲方的统一管理和安排,甲方为乙方的司机人员提供车辆的停放场地,其它一切费用均由乙方自己负责承担。
2、运输工程中,甲方负责为乙方车辆提供燃料油到施工现场(注: ),但其费用及燃料油款从乙方的'运费中扣除,其它如需润滑油、机油各种材料及零配件均由乙方自己负责。
3、在运输工程中,乙方应严格以“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加强车辆的安全保障,若发生意外事故及其它均由乙方自行负责和承担,甲方不承担一切责任和经济损失。
4、运费结算方式及期限:运费结算方式为方1公里 元,2公里 元。运费结算方式: 。
5、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具有此协议的同等的法律效力。
7、补充协议: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工程合同 篇7
出卖人(甲方) 合同编号
买受人(乙方) 签订地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互惠的原则,就乙方向甲方采购钢材事宜达成如下合同条款:
一、乙方工程的名称及地点:
二、乙方因工程需要,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不定时多批次向甲方采购钢材,总量约 吨。
三、交易方式:
(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指定 、 作为乙方代表,可以口头或者书面向甲方订货、并签收甲方的送(供)货单等,乙方对该代表上述行为均予认可。除该代表外,乙方其他人员除书面特别授权外,无权行使本合同项下乙方权利;
(二)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代表可以电话、书面等形式通知甲方所需采购的钢材具体的品名、规格、数量等,甲方应当按照乙方的要货通知在 小时内将乙方所需钢材送到指定地点。如有特殊原因无法及时送达的,甲方应当征得乙方书面同意;
(三)乙方在甲方的钢材送达后当场清点数量应、核对规格、品名、价格等,核实后在甲方的送货单或供货单上签名,该送货单或供货单作为甲乙双方结算的凭证。
四、钢材的品牌、规格、数量:根据乙方每次的要货订单为准,甲方应当按照乙方的订单向乙方提供钢材。
五、钢材的计量方式:
六、钢材的价格(包括运输费用)
七、交(提)货地点、方式:每批钢材的交货地点为本合同
第一款标明的工程地点,由甲方负责运送到达。
八、质量要求、技术标准:甲方所供钢材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应质量标准,并随货出具每批次的质量保证书。
九、验收标准、方法:乙方应在收到甲方送达钢材后48小时内取样送当地法定检测部门进行检测,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如钢材在检测后发现质量不合格,乙方应当在收到检测报告24小时内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当负责退回并及时调换供应合格产品,同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因钢材不合格退回甲方的,由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还应当承担相当于所造成损失额的赔偿责任。
十、结算及付款时间、方式:
十一、违约责任:
(一)、在合同履行期内,若乙方更换钢材供应商,应事先通知甲方,并在更换之日起五日内偿清所欠甲方的钢材款,逾期不付清货款的,乙方每日应当按照未付金额的千分之三支付给甲方违约金;
(二)、乙方如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不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承付甲方的钢材款,每逾期一日乙方应当按照未付金额的千分之三付给甲方违约金;
(三)、甲方未经乙方书面同意,延迟送货,影响乙方工程进度,甲方应当赔付乙方所受的损失;损失无法计算的,每逾期一日,按照迟延送货的金额的千分之三计付;
(四)、合同履行中如因不可抗力致合同无法履行时,甲、乙双方均可解除本合同,并在对方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五日内结清已经交易的钢材款。逾期支付的,乙方应当每日按照未偿清金额的千分之三支付给甲方违约金;
十二、如需合同担保,双方另行签订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十三、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均可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四、其它约定事项: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即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工程合同 篇8
甲方:乙方:
由于工程施工需要,甲方把以下工程承包给乙方进行施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法》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及建筑施工管理条例、施工规范,经过甲乙双方充分协商,达成以下条款,双方必须严格遵守。
一、工程地点及名称
1、工程地点:
2、工程名称:
二、承包内容价款以及工期
1、承包内容污水站全部土建工程
2、工程造价 一次性包死。
3、工程工期:自开工 内完成承包全部承包内容。
三、付款及质量
1、污水地底板验收合格后付30%,主体验收合格后付至70%,发包方进行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至95%,其余工程款待工程保修期满一次性付清。
2、工程质量:合格
四、甲方责任:帮助乙方解决水源电源,协助乙方解决施工现场出现的问题,给乙方提供施工图纸并交底。
五、乙方责任,严格按照施工图及相关规范进行施工,必须遵守安全文明施工相关规定,承担因为安全和质量造成的责任和费用。
六、保修期及质保金。
1、保修期:发包方竣工验收后日历天共计六个月。
2、质保金:承包总价的10%为保修金,保修期满后付清全部承包价款。
4、合同生效日期:合同生效日期双方签字后立即生效,保修期满质保金付清自行失效。
甲方: 乙方:
签字: 身份证号:
日期: 日期
小工程承包合同协议书范本二
发包方 (以下简称甲方) 立合同单位:
承包方 (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明确责任,按质、按量、按时完成任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经双方协商,签订如下条款,共同遵守。
第一条 工程概况
一、工程名称:
二、工程地点:
三、工程范围和内容:
四、工程总造价:
五、质量等级:
六、工程工期:
第二条 承包方式
本工程采取下列第 项方式承包。
1、按施工图预算加签证、加政策性调整结算;
2、包工不包料;
3、包工包料。
如采取全部包干金额,一般不得调整。但遇设计变更或政策性调整引起设备、材料价格的调整及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可调整合同工程价格。
第三条 价款支付与结算
一、工程款支付方式:
二、由于工程设计变更而引起的工程量增减,价格按相关定额进行增减,按实结算。
三、工程结算依据
第四条 工程变更
本工程在施工中,任何一方不得任意变更设计。如确需变更时,双方协商,签证协议后方可变更。
第五条 工程验收
一、工程竣工后,双方组织有关人员及时验收。
二、工程竣工验收后,甲方方可使用。未经验收而使用则视为合格工程。
第六条 保修条件及期限
保修期 个月,在规定的保修期内,凡因施工造成的质量事故和质量缺陷应由乙方无偿保修(因甲方使用不当及人为损坏,不在无偿保修范围内)
第七条 双方责任
甲方:
一、工程开工前,应交给乙方施工图纸 份,地质勘察报告 份,并组织原设计单位向乙方进行技术交底和图纸会审。
二、做好施工区域内“三通一平”(水通、电通、路通、场地平)及地下原有管道、电路及其他障碍物的清理迁移工作。
三、确保乙方施工中的工作、生活环境,协助乙方协调当地群众关系。 乙方:
一、根据甲方按合同提供的`建设工程文件、图纸、资料和有关规定等,及时编制施工方案,做好各项施工准备工作;
二、负责施工现场布置,指定电源、水源、道路和材料堆放位置;
三、严格按照施工图和技术说明书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按合同规定时间,如期完工并交付验收,如遇不可抗拒因素,合同工期顺延。
第八条 违约责任
乙方的责任:
一、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负责无偿修理或返工。由于修理或返工造成逾期交付的,偿付逾期违约金。
二、工程未按合同规定的工期交付使用的,每逾期1天,按工程造价万分之 付违约金。
甲方的责任:
一、未能按照合同的规定履行自己应付的责任,除竣工日期得以顺延外,还应赔偿乙方由此造成的实际损失;
二、工程中途停建、缓建或由于设计变更以及设计错误造成的返工,应采取措施弥补或减少损失。同时,赔偿乙方由此造成的停工、窝工、返工、倒运,人员和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的实际损失;
三、工程未经验收,甲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由此而发生的质量或其他问题,由甲方承担责任;
四、乙方验收通知书送达3日后不进行验收的,按规定偿付逾期违约金;
五、不按合同规定拨付工程款,按银行有关逾期付款方法规定的延付金额每日万分之 偿付乙方赔偿金。
第九条 安全、文明施工
乙方应按有关规定,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非乙方责任造成的伤亡事故,由责任方承担责任和有关费用。
乙方应文明施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保障施工顺利进行。
第十条 附则
一、双方协商同意的有关修改建筑设施变更文件、洽商记录、会议记要以及资料图表等,也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二、甲方指定 为工地代表;乙方指定 为工地代表。
三、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解决。
四、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电话: 电话:
年 月 日
工程合同 篇9
甲方:
乙方: 南宁市风科安防有限公司
甲方现委托南宁市风科安防有限公司驻贺州市施工队(以下简称乙方)承担闭路电视监控系统工程。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和经济责任,本着平等互利、等价有偿的原则,经过认真协商达成本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闭路电视监控系统
2、工程地点:
3、工程内容: 闭路电视监控系统安装调试
4、合同签订地:
二、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1、甲方负责提供整个工程的工程图纸、楼层施工用电、用水;并提供施工现场专用的有安全防范措施的仓库,以保证乙方能如期完成工程工期。并承担以下义务:
按时对工程、施工及工程进度实施监控和验收。
按时支付工程进度款。
2、乙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及时提供工程所需的设备材料,在保证工程质量和工程进度的前提下,完成设备的集成和安装调试工作。
三、工程的时间和进度
1、工期为自开工之日起至验收完毕,共 10 日。
2、如遇下列情况,乙方可顺延工期:
施工现场电源未接通,或障碍物未清除,影响施工;
因甲方签约时未曾说明的施工限制而影响进度;
甲方对双方签约认可的设计、配置提出改动而影响工程进度;
在安装调试中停电 3 小时以上或连续间歇性停电 2 天以上;
因甲方决策不及时而影响工程进度;
因甲方未按合同规定支付乙方有关款项而影响工程进度;
因不可抗力而延误工期。
3、工程中甲方对监控点进行增减,则由甲方向乙方出具工程联系单。
4、在实际施工过程中,根据具体情况,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四、人力不可抗拒因素
如因战争、严重火灾、水灾、台风、地震和其他经甲乙双方认可的人力不可抗拒因素,导致工期延误,则工期顺延。在工程无法完成的情况下,由甲乙双方另行商定解决方法。
五、工程及工程量的变更
1、由于甲方原因,对工程中提出的修改项目,必须向乙方出具工程联系单,确认修改详细清单、工程量的变更和变更金额等事项。如甲方不出具工程联系单,乙方有权利要求甲方按照原设计方案施工。
2、由于乙方因设备停产、施工现场条件限制等原因对工程中提出的修改项目,必须向甲方出具工程联系单,确认修改详细清单、工程量的变更和变更金额等事项。如乙方不出具工程联系单,甲方有权利要求乙方按照原设计方案施工。
六、工程验收
1、甲方有权要求验收工程的部分或全部乙方所供设备,乙方应协助甲方的验收。
2、甲方按附件(监控系统工程预算清单)的设备配置验收乙方提供的设备,整体工程验收遵从附件(监控系统工程预算清单)商定之标准。
3、甲方在收到乙方系统安装调试完毕或工程完工通知之日起 2 日内完成系统的验收。在此期间内,如甲方没有异议,应即时签署工程验收合格证书,如甲方届时未提出书面异议,也未签署验收合格证书,则视为验收合格;如甲方提出书面异议,甲乙双方应在 3 日内达成处理意见。
4、甲方收到乙方验收工程通知之日起 5 日内不验收,视为验收合格。
5、有关验收的一切费用由甲方负担。
6、工程验收合格后,由双方人员签字,甲方方可使用。
七、工程质量与售后服务
1、工程的设计、设备供应、施工及工程质量遵从双方共同商定之标准。
2、乙方负责对甲方的操作和维护人员安排一次集中培训,帮助他们学会系统的操作和日常维护。
3、乙方对工程实行 1 年保修,负责更换或/和修复有质量问题的设备,但不承担因天灾、人为操作及其他非产品工程本身质量问题而引起的`设备损坏责任。对保修期后的系统故障或损害,公司提供有偿维修服务,并在设备修理期间尽量为客户提供暂用替换设备,以减少甲方系统的停运时间。
4、乙方在全部工程完工后,向甲方提供所有设备之安装及操作手册一套。
八、工程造价
监控设备金额为:27581元(人民币:贰万柒仟伍佰捌拾壹元整)
安装调试费金额为:1654.86元(人民币:壹仟陆佰伍拾肆元捌角陆分整)
工程总造价为:29235.86元(人民币:贰万玖仟贰佰叁十伍元捌角陆分整)
九、工程付款方式
1、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3 日内,甲方支付乙方工程总造价 30 %的预付款,作为定金及购置相关工具和设备。
2、工程施工到摄像机安装时约工程量的50%后 2 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工程总造价30%的工程进度款。
3、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 3 日内,甲方向乙方付清剩余40%的工程款项。
十、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若一方发生违约情况,则违约方应按国家经济合同法有关条款对另一方进行赔偿。
2、因乙方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由乙方偿付逾期违约金。
3、如甲方未能按照合同条款九按工程进度向乙方支付工程款,甲方须另加应付款项的千分之一/每天的逾期违约金作为乙方的补偿;乙方并有权利暂停工程的施工,待甲方向乙方支付相应的工程款和逾期违约金后恢复施工,乙方不承担由此引起的工期延期责任。甲方已付金额不足乙方所供设备款时,乙方有权收回所供设备,并由甲方赔偿乙方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
4、在甲乙双方不能就造价变更及其付款方式达成一致协议的情况下,乙方有权拒绝甲方更改设计或设备配置的要求。
5、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甲方应采取措施弥补或减少损失,同时赔偿乙方由此造成的返工、停工、窝工、倒运、人员设备调迁、设备材料积压的实际损失。
6、工程未经验收,甲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有关设备,由此而发生的质量或其他问题,由甲方承担责任。
十一、解决合同争议的方式
本合同执行过程中若有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可向合同签署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十二、合同附件(监控系统工程预算清单)作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同样具备法律效力。
十三、合同附则
1、本合同一式 2 份,甲乙双方各执 1 份。
2、本合同自双方代表签字即生效;工程验收合格,结清全部工程款后终止。
3、本合同签订后,甲乙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以修改或补充本合同,冲突之处以最后签署生效之协议为准。
4、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甲乙双方同意上述条款,并签字确认如下:
甲 方: 乙方:
代表人: 代表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订时间:年 月 日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工程合同 篇10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的规定,现甲方将绿化、景观工程承包给乙方施工。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双方特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1.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1.2工程地点:
1.3现场条件:用水、用电由甲方提供。施工现场的安全保卫及施工人员的吃、住、行等乙方自理。
2.承包范围及方式
2.1承包范围:小区内绿化、景观及其给排水、照明(以甲方图纸为准)。
2.2承包方式:本工程实行包工部分包料的专业承包制。工程造价暂定价万元,其中绿化景观万元。本工程不得分包或转包,如发现乙方将本工程分包或转包,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由乙方赔偿由此引起的所有经济损失。
3.工程结算
3.1本工程系邀标工程,工程暂定价为万元按年月日报价书为准,景观工程万元按年月日报价书为准。其工程量按实结算。
3.2树种的单价由甲乙双方协商后进行报价确定,甲方的绿化、景观施工图需调整修改时,新增的绿化、苗木、景观材料的规格、单价按报价书执行,报价书中没有的项目由双方共同定价。凡与本工程施工有可能发生的有关市政、安全、消防等责任与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3.3乙方工程报价中土建部分所报单价应包括完成招标文件规定的施工图纸中项目所需的全部费用,具体报价应结合当地市场情况及有关规定要求,其内涵:
a、包括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费、其它项目费和规费、税金;
b、包括包括完成每项工程内容所需的全部费用;
c、施工中又必须发生的工程内容所需的费用。
3.4绿化给水、雨污水、景观电缆、灯具安装由各投标单位根据设计图纸、当地市场及相应定额,自行报价,采用分项总价包干方式(需附预算书),灯具由甲方指定,报价由双方协商确定。
4.付款方式
4.1本工程不付工程备料款。
4.2工程进度款:按工程进度每月付月产值的,竣工验收合格后付款至。工程经验收合格,办理工程决算后支付工程总价的,余款作为绿化、景观维护保养保证金,待一年保养期满,退还乙方(不含利息)。乙方应在收到甲方每一笔工程款时内向甲方开具合法有效的发票凭据。
5.绿化苗木、景观园艺
5.1绿化苗木、草皮原则上均由乙方负责采购供应,其品种、规格必须符合甲方提供的绿化种植图,并确保树木挺直,粗细匀称。
5.2甲方的绿化施工图需调整修改时,乙方需积极配合,新增加的绿化品种或苗木,由甲方参与定价、定量。
5.3部分大树、名贵花木由甲方采购供应乙方种植(并提供技术帮助),具体数量及品种甲乙双方共同商定。
5.4甲方的景观施工图需调整修改时,乙方需积极配合,新增加的景观或园艺,其材料由甲方参与定价、定量。
6.质量要求
6.1全部工程必须严格按照国家验收规范和图纸要求精心施工并达到优良等级标准。绿化成活率100%,植物长势茂盛葱绿,树种规格符合设计及甲方要求,树干挺直,粗细匀称。
6.2绿化土回填须平整无杂质,加肥料后成为营养土(按该苗木的要求配制)。
6.3工程质量需达优良,绿化的效果应达到树木花草长势茂盛、精致、清新、高雅、舒畅。景观园艺所用材料环保、防腐蚀、坚固、工艺精致、高雅。
6.4乙方必须配备技术精良的工程技术骨干,对工程质量进行全面管理,接受甲方和有关监督部门的质量监督。凡经质量检查达不到质量要求的项目,乙方应无条件予以返工,直到质量合格为止。返工费用及工程延期责任由乙方承担。养护期间由于乙方原因,造成苗木死亡的,均由乙方按照图纸要求规格补植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7.工程验收
7.1隐蔽工程验收前,由乙方填写《隐蔽工程验收单》,提前24小时书面通知甲方检查验收,甲方应在接到书面通知后3日内组织验收,双方办好验收手续,甲方未按约定时间进行验收,乙方有权可自行作隐蔽工程验收,并作好验收记录,甲方予以认可。如甲方提出异议,需重新检查,经检查合格者,验收费用由甲方承担;不合格者,乙方应无条件返工直至合格,其返工及重新验收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返工不另计工期。乙方如事先未通知甲方检查验收,擅自进行隐蔽覆盖,甲方施工有权勒令其停工,并重新检查验收,其返工及验收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7.2工程竣工10日内,乙方应提前24小时书面通知甲方竣工验收并按规定整理提交竣工资料二套,交与甲方。甲方应在接到书面通知后10日内组织有关单位、人员进行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双方签具竣工验收证书,该日作为竣工日,并将工程移交甲方管理。经验收不合格,乙方应无条件返工直至合格,其返工及重新验收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返工不另计工期。
7.3工程竣工验收后,按规定绿化、景观工程实行免费保养,保养期为一年,保养期间做到绿化苗木成活率100%,长势茂盛葱绿。景观园艺正常使用,无质量问题。保养保证金暂存甲方,保养期满退还乙方(不含利息)。
8.施工工期
8.1经甲乙双方商定,本工程自年月工,总工期为日历天。
8.2为确保在合同期内如期完工,交付使用,本工程实行工期奖罚制度。如延误的,按每天工程总造价的万分之四进行罚款。
8.3工程竣工后五天内,乙方的施工人员及材料设备应马上退场,如不及时退场,按工期延误以8.2款承担违约责任。
9.违约
9.1若乙方无正当理由单方终止本合同,除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外,还应向甲方支付工程造价的10%的`违约金。
9.2乙方必须保证充足的施工人员及技术力量,人数稳定,工作效率高,确保按期顺利竣工,否则每拖一天,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累计扣罚。
9.其他约定
9.1施工现场的安全保卫,施工人员的吃、住、行等由乙方自理。
9.2乙方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施工安全教育,在施工过程中,必须注意施工安全,避免不安全因素发生,在施工中发生的一切人身伤亡事故,均由乙方承担相应的责任及费用。
9.3文明与安全施工,乙方应加强对工程技术人员文明施工的教育,对其他专业单位的设备及成品应注意保护,如由乙方损害,应予以修复或赔偿损失。
9.4乙方上报的项目经理,工程技术顾问,均不得随意调动。确因工作需要调动的,须事先征得甲方同意,如乙方随意调动项目工程技术人员或将工程分包、转包,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乙方必须返还全部工程款和赔偿由此而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并承担合同总价10%的违约金。
9.5甲方的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技术标、商务标等作为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9.6本合同未尽事宜,另行商议,以签订书面补充协议的方式为准。
9.7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工程竣工,保养期满,结清全部工程价款后合同终止。
9.8本合同生效后,双方诚意履行。如有纠纷,双方友好协商,协商不成,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交诉讼解决。
9.9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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