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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同

时间:2023-09-30 09:45:12 合同范本 我要投稿

公司合同(通用7篇)

  现今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越来越多事情需要用到合同,合同的签订是对双方之间权利义务的最好规范。相信很多朋友都对拟合同感到非常苦恼吧,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公司合同8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公司合同(通用7篇)

公司合同 篇1

  申请借款单位: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由______________单位担保,并经_____________批准,向______________信托投资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申请借款,双方议定以下条款,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甲方申请借款总额为人民币______________.借款用于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保证专款专用。

  第二条 乙方根据甲方报送的工程用款计划和用款借据及时审查发放贷款,以保证甲方工程需要。甲方违反政策、擅自改变计划,挪用贷款或物资,乙方有权停止发放贷款。被挪用的贷款要加收百分之五十的利息或如数扣回。

  第三条 借款期限定为_______年_______月(指从第一笔贷款之日起到最后还清全部本息)借款利率,月息为_______‰;年息为_______%(如国家利率调整:1.利率不变;2.相应调整),按_______计收利息。贷款逾期不还,按国家规定的.相应贷款利率加收百分之二十利息。

  第四条 甲方保证按期归还贷款。甲方如不能按期还清贷款,担保单位必须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乙方有权从甲方或担保单位存款账户中扣回。

  第五条 甲方同意按时向乙方报送工程进度、贷款使用情况的统计报表和资料,为乙方工作提供方便。

  第六条 签定本合同后,贷款方如未能按期向借款方提供或借款方未能按规定的时间提用借款,都应视违约,并视违约天数、额度,每天按_______付违约金。

  第七条 本合同一式叁份,由甲乙双方和担保单位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借款单位:(盖章)_________________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财务部门:(盖章)_________________

  财务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担保单位:(盖章)_________________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财务部门:(盖章)_________________

  财务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贷款单位:(盖章)_________________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业务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财务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公司合同 篇2

  甲方根据需要将原职工食堂承包给乙方经营、管理,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特签订本协议,甲、乙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一、合同双方:

  发包方: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二、承包期限:

  从xx年3月_3日至xx年5月10日止

  二、承包方式:

  甲方将工人食堂以 的价格承包给乙方。水电汽费用乙方自理,其中,水费 元/吨,电费 元/度,汽费 元/吨。水电汽计量器具乙方按照甲方指定位置负责购买及安装。

  合同签订时缴纳 元保证金,否则本合同无效,合同履行完毕后保证金退还。

  三、甲方的权限:

  1。 甲方有权进行检查,监督乙方的经营管理,如卫生、安全、治安、消防,特别要防止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一旦发生类似事故,经卫生部门审查后确认系乙方责任则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的责任。

  2。 因乙方食堂工作人员失职影响到甲方的.正常工作(特殊情况除外)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的责任。

  3 。甲方有权对乙方安全卫生、服务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如乙方未达到标准,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整改和完善。

  4、乙方所购食品及原材料必须有相关的食品卫生检验证明以备卫生检疫单位检查,若违反规定,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

  5、乙方提前终止承包合同,押金不予退还。

  四、甲方责任:

  1、提供乙方正常的营业场所及基础设施。

  2、不得随意停止承包和随增加收费项目。

  五、乙方权限

  1、自主经营有权自主聘用,调用食堂工作人员。

  2、甲方违约,乙方有权提出终止承包合同。

  六、乙方的责任:

  1、 乙方自行安排厨房员工,并自负盈亏。

  2、乙方负责食堂的经营管理,具体包括食堂安全、消防、就餐环境卫生、服务等。

  3、乙方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环境和食品卫生的标准。严禁提供腐烂变质的食品,保持菜肴的鲜鲜和卫生。

  4、 餐后认真清洗餐具并消毒工作,食堂内部,用餐大厅、厨房卫生做到:一餐一打扫,一周一大扫,平面天天扫,立面周周搞,保持厨柜卫生,餐具整洁,定期灭杀四害,环境符合公司及卫生管理部门的要求。

  5、乙方工作人员定期作健康体检(检查费用由乙方支付)确保身体健康,无传染病。若乙方不按规定进行定期健康检查,健康不符合餐饮业健康标准要求,甲方有权拒绝乙方人员进入食堂工作。

  6、乙方厨房工作人员必须遵守甲方规章制度,不得随意出入甲方办公区、施工区或其它禁入区域,如违反依甲方之规定予以处理。

  7、合同期间乙方不得擅自将食堂改变,转包性质或转包他人,否则将则为违约处理。

  8、乙方食堂水电费在每月五号前必须付清,如乙方未按时付款给甲方,超时一星期后,乙方应承担相应的滞纳金(按银行逾期付款处理)。

  9、出现群体性的食物中毒事件,承包者需主动承担责任,并支付因此而产生的费用。

  10、在食堂的承包期间,公司定期收集就餐员工对食堂饭菜质量和价格的评价意见的收集,当就餐员工对食堂意见较大时,不满率在30%以上时,并要求停止承包时,公司有权终止承包合同,对提前终止合同所生产的额外费用由承包者承担。

  七、乙方应做到的其他事项

  1、乙方需向公司交承包保证金 作为保证金。在考核中发生的扣款和突发事件需要费用时,乙方不愿支付时,可先垫用,但乙方需在10天内补足保证金数额。

  2、每餐供应需明码标价,不允许对外经营。

  3、乙方的食堂工作人员工资自付。

  4、食堂货物的进出应接受公司门卫的检查,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

  八、上述内容作为食堂承包合同条款,合同双方应共同遵守,双方签字有效,一式二份,合同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代表[签名]:__________ 乙方代表[签名]:________________ 单位[盖章]:_______________单位[盖章]: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 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 ______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公司合同 篇3

  1、合同介绍

  1、1甲方(采购方)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2乙方(供应商)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3合同目的

  提示:说明甲方向乙方采购何种物品,经双方协商后确定本采购合同。

  2、术语、关键词解释

  物品系指供应商按合同要求,需向采购方提供的一切软件、硬件及相关的技术资料。

  服务系指根据合同,供应商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比如运输、保险以及其它的伴随服务,比如安装、调试、提供技术援助、培训等。

  3、采购物品说明

  3、1采购物品及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2技术指标和质量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合同价格和支付方式

  4、1本合同总价格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2预付款。甲方于本合同签署之日起,在______日内,将合同总成交价的______%,即人民币______(______元),作为预付款支付给乙方。乙方在收到上述款项后,以传真向甲方确认。如甲方不按上述规定准时支付预付款,则交货期作相应的顺延。

  4、3发货款。乙方按合同规定在发货时,将有关运输提单或自提单、商业发票、装箱单和质量证书,以可靠方式寄递给甲方。甲方收到以上单据的次日起______日内,将合同总成交价的______%,即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元),作为发货款支付给乙方。乙方在收到上述款项后,以传真向甲方确认。

  4、4验收款。在采购物品通过甲方的验收之后,甲方在______日内,将合同总成交价的______%,即人民币______(______元),作为验收款支付给乙方。乙方在收到上述款项后,以传真向甲方确认。

  4、5甲方和乙方应以书面方式相互通知各方的开户银行、帐户名称、帐号。开户银行、帐户名称、帐号如有变更,变更一方应在合同规定的相关付款期限前二十天内以书面方式通知对方,如未按时通知或通知有误而影响结算者应负逾期付款的责任。

  5、交货与交货方式

  5、1乙方于本合同签署之日起,在______日内,将甲方采购的物品全部送达指定地点。

  交货地点:

  5、2乙方应在交货前______日内,以电话或传真向甲方提供交货计划(内容包括合同号、设备名称、型号规格、数量、重量和体积的约数、交货时间、地点、运输安排)。甲方应及时作好准备,办妥一切接货手续,在货物到达后四十八小时内提运完毕。

  5、3甲方对乙方交付的物品,均应妥善接收并按设备储存的环境条件规定保管。对于因乙方误发、多发或少发的物品,甲方应负责妥善保管,并及时通知乙方查处,由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负担。

  5、4本合同所有物品运抵甲方现场后,双方代表共同参加开箱检验。如设备外包装完好无损,但箱内设备发现短缺或损伤,应由乙方负责补足或修理,其相关费用由乙方负担。

  6、安装、调试与验收

  6、1乙方派遣技术人员按合同规定的日程完成“采购物品”的安装和调试工作,并对甲方人员进行技术指导,保证使“采购物品”达到预定的性能指标。

  6、2在安装调试过程中,甲方应提供各种配合条件和所需称职的技术人员和辅助人员,在乙方技术人员的指导下配合乙方进行安装、调试和其他辅助工作。

  6、3乙方安装调试完毕后,甲方组织人员对采购物品进行验收测试,将验收测试情况记录在《采购物品验收报告》中。如果甲方发现采购物品中存在缺陷,双方应当视问题的严重性给出合适的处理措施。(1)如果采购物品存在严重的缺陷,则退回给乙方。乙方应当给出纠正缺陷,双方协商第二次验收的时间。乙方应当赔偿给甲方造成的损失。(2)如果采购物品存在一些轻微的缺陷,则乙方应当给出纠正缺陷的措施,双方协商是否需要第二次验收。

  6、3当所有的采购物品都通过甲方的验收后,双方责任人签字认可,采购物品正式交付给甲方。之后,甲方将验收款(见合同条款4、3)支付给乙方。

  7、品质保证与维护

  7、1乙方保证提供给甲方的“采购物品”是全新的、技术是先进的、质量是良好的、性能是稳定可靠的、数量是完整无缺的。

  7、2乙方承诺质量保证期:采购物品通过验收之日起,系统软硬件保修六个月。本保证不包含由于甲方不当的操作或修理造成的后果。

  7、3在保修期内,乙方负责对其提供的硬件设备、软件和系统进行维护或维修,不收取任何费用。保修期结束后乙方依然负责对所售设备进行维护或维修,其间产生的材料费用由甲方承担。在设备保修期结束后一旦甲方要求进行升级和改造,乙方保证提供相应的服务,此项费用由甲方承担。

  7、4如果采购物品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乙方收到甲方维护要求后,在24小时内作出响应;遇有严重技术问题,重大故障,需要现场维护,乙方应在24小时内到达甲方现场(在交通允许的情况下)。

  8、违约与赔偿

  8、1甲方违约处理:

  (1)如甲方不按照本合同第四条规定准时支付款项时,应从最迟付款日的次日起,每日向乙方偿付逾期付款部分总值的万分之三的违约金。此项违约金额以逾期付款部分总值的百分之五为限度。

  (2)如因甲方原因致使设备安装顺延,乙方技术人员由此滞留在安装地点的一切费用,均由甲方负责。

  8、2乙方违约处理:

  如乙方不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准时交货,乙方应从最迟交货日的次日起,每日向甲方支付延迟交货部分货款的万分之三的违约金。此项违约金额以逾期移交设备部分货款的总值的.百分之五为限度。

  9、保密

  9、1乙方提供给甲方的技术资料、信息、计算机软件、专有技术、设计方案等知识产权及价格条款等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甲方应采取保密措施,予以严密保守。

  9、2除为了维护操作相关设备而需接触乙方有关技术资料等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的甲方有关人员外,甲方同意不向其他人员泄露乙方的任何保密信息,也不向任何第三方转让、交换或泄漏乙方提供的上述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等,或擅自出版以上“技术资料”,如违反本条规定致使乙方遭受损失,甲方应负法律责任,并赔偿由此引起的直接和可能的经济损失。

  9、3甲方的保密义务期限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终止后______年(由双方商定)。

  10、不可抗力

  10、1不可抗力是指本合同生效后,发生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事件,如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等,致使直接影响本合同的履行或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

  10、2发生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在十五天内提供不可抗力的详情及将有关证明文件送交对方。

  10、3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时,甲乙双方应协商以寻找一个合理的解决方法,并尽一切努力减轻不可抗力产生的后果。

  10、4如不可抗力事件持续三十天时,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本合同是否继续履行或终止的问题。

  11、合同生效与终止

  11、1本合同双方授权代表签字日期,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期。如双方签字日期不一致时,以最后签字方的签字日期为合同的生效日期。

  11、2本合同的“采购物品”最终保证期限届满日期,即为本合同的终止日期。但保密条款、争议解决和双方未了的债权和债务不受合同期满的影响,并且守约方有权提出索赔。

  12、争议解决

  12、1本合同及其修订本的有效性、履行和与本合同及其修订本效力有关的所有事宜,将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任何争议仅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2、2甲乙双方因合同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时,首先应争取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该协商应在三十天内解决。

  12、3如协商不能解决时,合同的任何一方可将争议提交本地仲裁委员会,并按该委员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决定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12、4争议进行仲裁期间,除争议事项外,甲乙双方应继续履行各自本合同中规定的义务和行使权利。

  13、合同确认

  本合同一式_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持________份,自合同各方授权代表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签字: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签字: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公司合同 篇4

  北京宏大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和先生/女士(以下简称乙方)于年月日,就招聘事宜订立本合同。

  一、乙方工作部门:职务:

  二、试用期:乙方被甲方录用后,要经过两个月的试用期。在试用期问,任何一方有权提前15天通知对方终止合同。试用期满,双方无异议,乙方可成为甲方正式聘用的合同制职工。

  三、工作安排:甲方有权根据上作熏要及乙方的能力表现等,安排和调整乙方的工作,乙方须服从甲方的管理和安排,在规定的工作时问内,按质按量完成甲方指派的工作任务。

  四、劳动报酬及奖惩:甲方每月按本公司规定的工资形式和考核办法,确定并以现金人民币支付乙方工资、奖金。甲方将根据乙方的工作态度、劳动表现、贡献大小,按照本公司有关规定,给予乞方笑励(从完成定额指标中提成)。乙方如违反甲方的各项有关规定,甲方有权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誉告、记过甚至开除的处分。乙方如触犯刑律受到法律制裁,甲方将予以开除。乙方病、率假酌情扣除奖金。

  五、劳动保险待遇:根据职员的'表现,在合同期内,为每位职员上医疗保险。

  六、劳动纪律;乙方应逆宁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和现章制度及甲方制定的各项有关规定。

  七、终止合同:在合同期内,乙方如因故不能或不愿继续为甲方工作,有权向甲方提出辞职,但须提前一个月向甲方递交辞职中请书,甲方应准予辞职,经甲方培训过的职员,辞职时应赔偿甲方的培训费用,培训费赔偿办法按实际所花费用计算。搜自离职者,甲方有权要求白方赔偿因此而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并予以除名。因甲方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需要辞退多余的职员时,或因其他原因辞退乙方时,须在辞退前一个月通知乙方本人。一个月期满根据表现支付乙方本月工资,乙方离开以后,甲方对乙方一切概不负贵。

  八、合同期限:本合同自签定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年,于年月日到期。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如双方无异议,本合同双方续签。九、合同变更:本合同一经签订,甲乙双方必须严格遵宁,任何一方不得单

  方面修改合同内容,如有未尽事宜需变更合同的内容时,须经甲、乞双方同意。

  十、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公司主管部门留一份备案。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19X X年XX月XX日19X X年xx月xx日

公司合同 篇5

  委托方:_________(简称甲方)

  被委托方:_________(简称乙方)

  甲方委托乙方对_________进行_________作业,并签订以下合同。

  第一条 业务对象

  名称:_________

  所在地:_________

  作业面积:_________

  第二条 作业范围及内容

  _________。

  第三条 清洁工具及部分消耗品

  _________。

  乙方以承包工的方式承包,作业机械及配套工具等由乙方负责。

  第四条 承包费用及结算方式

  _________。

  第五条 施工工期

  乙方的开工日期由甲方通知,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时间为_________天。(如因整体工程延期,交叉施工等不可抗拒原因造成的延期,以甲乙双方协商的最终日期为准)

  第六条 合同以外业务的特殊费用

  甲方委托乙方进行此合同以外的业务费用,应事前甲乙双方协商决定。

  第七条 甲方的责任和义务

  1.对乙方清洗保洁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2.为乙方作业人员提供工作期间的水、电(安全用电)、存放器材、清洁剂的.库房等必要的工作条件:

  3.协调在乙方工作中与相关部门的关系:

  4.及时支付乙方劳务费用。

  第八条 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_________。

  第九条 违约责任及合同的变更

  1.甲方对乙方在作业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及违章作业,有权进行处罚。

  2.合同期限内,任何一方有合理原因造成无法履行合同,需在终止合同前_________天,书面通知对方,否则终止合同一方,将按执行合同50%支付违约金。

  第十条 结帐方式

  _________。

  第十条 其它

  对此合同未规定的事项对及对此合同的解释发生异议时,甲乙双方在诚挚的基础上协商解决。此合同一式_________份,双方负责人签字、盖章后生效,双方各执_________份同等有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公司合同 篇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xx分公司(以下简称“油田分公司”)的合同管理,建立科学合理的合同管理制度,依据《合同法》,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油田分公司所属各单位订立国内合同,均适用本办法。涉外合同适用相关法律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外事活动规则。

  第三条 签订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符合油田分公司生产和市场的要求,贯彻诚实信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

  第四条 合同签订及当事人在执行本办法时,应当接受油田分公司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二章 合同管理机构

  第五条 油田分公司合同管理机构分为合同综合管理部门和专业管理单位。

  综合管理部门为油田分公司招投标(合同)管理委员会及其下设的办公室(设在企管与法规处);专业合同管理部门为各专业合同管理与执行单位。

  第六条 招投标(合同)管理委员会合同管理职责

  (一) 审议通过油田分公司合同管理工作规章制度;

  (二) 领导合同管理办公室和各专业合同管理与执行单位的工作;

  (三) 对各专业合同管理与执行单位做出奖惩决定;

  (四) 审批重大项目合同(金额在500万元以上或者对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金额在200万元以上的项目)的立项报告;

  第七条 合同管理办公室(企管与法规处)是合同管理委员会的常设机构,其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经济及合同法律、法规;

  (二)负责起草油田分公司的合同管理规章制度;

  (三)组织和参与油田分公司所实施项目的合同洽谈和签约;

  (四)向公司招投标(合同)管理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及时反映合同签订与履行中出现的问题,并提出解决意见;

  (五)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对油田分公司合同纠纷进行处理;

  (六)对各专业合同管理与执行单位的合同管理及执行情况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

  (七)对合同进行鉴审,并统一管理和负责使用油田分公司合同专用章和委托代表人印章。

  (八)提供法律咨询。

  (九)负责油田分公司经济合同归档管理。

  第八条 油田分公司直属各单位是专业合同管理与执行部门,其主要职责:

  (一) 依照本办法制订本单位的合同管理具体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二) 根据授权范围,组织本单位立项合同的洽谈;

  (三) 对合同履行实施跟踪管理,监督合同的履行,及时向合同主管部门反映合同履行中出现的问题;

  (四) 建立本单位合同台帐,每月10日前向合同主管部门报送合同统计报表及有关资料;

  (五) 及时将本单位的合同及有关资料归档管理。

  第三章 合同管理授权

  第九条 根据油田分公司合同管理统分结合的原则,授权以下单位在权限范围内组织合同谈判、履行与监督(除合同签订、鉴审和盖章):

  勘探事业部:勘探项目直接相关的生产、服务等合同。包括生产科研、物探(采集、处理、解释)、探井钻前、钻井、试油工程和测井、测试、录井、固井、泥浆、下套管服务及其它相关的专业技术服务合同;相关的勘察设计、费用从勘探成本中列支的技术开发、科学实验和新技术推广合同;相关的前线支撑点、生活服务合同等。 开发事业部:油气开发生产直接相关的生产、服务等合同。包括开发井钻前、钻井、试采、采油(气)和试油、测井、测试、固井、泥浆、下套管等服务及其它相关的专业技术服务合同;修井作业;油田生产的运行维护、检修;水电设施的运行维护、抢修;相关的勘察设计、费用从开发成本中列支的技术研究和科学实验合同;相关的前线支撑点、油田道路、井场维护、生活服务合同等。

  技术发展处:成套设备、装置及相关技术的国外引进合同;国外物资、技术的引进合同;股份公司xx分公司统管的科学实验、新技术开发、咨询合同等。

  销售事业部:石油、天然气及其轻烃、液化石油气等附属产品的储运销售,成品油采购、供应合同。

  规划中心:油田基本建设项目的前期可行性研究、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委托合同。

  油建项目管理部:油田建设项目的勘查、工程设计、施工、安装合同,道路、管道铺设及相关的辅助工程和监理合同(?基本建设项目中的国内外物资设备采购统一由采办中心组织或委托采购),大型维修项目合同。

  勘探开发研究院:年度预算范围内的勘探开发技术研究、科学实验、技术服务合同。

  物资采办中心:对于国内物资(装备)、石油专用管材、板材、化工原料等国外物资采购合同,由油田分公司委托服务公司物资总公司负责组织洽谈,油田分公司各单位、部门向生产运行处物资采办中心申报采购计划,生产运行处物资采办中心负责向服务公司物资总公司下达采购计划,并对合同招标、洽谈、签订实行全过程监督,并对费用负责。

  对于生活、办公用品的采购,由油田分公司委托服务公司华油公司负责合同洽谈,油田分公司各单位、部门向生产运行处物资采办中心申报采购计划,生产运行处物资采办中心负责向服务公司华油公司下达采购计划,并对合同招标、洽谈、签订实行全过程监督,并对费用负责。

  塔西南勘探开发公司:依据油田分公司授权的经营范围签订相关的生产经营、油田基本建设、产品储运销售、技术开发与服务、生活服务等合同。

  第十条 上述授权范围以外的合同,统一由油田分公司企管与法规处负责组织相关处室和单位谈判、签订和监督履行。

  油田分公司所属单位非经公司招标(合同)管理委员会批准不得对外洽谈、签订对外投资、合资、合作;资产转让、租赁;购置不动产;合伙、联营;行政性承包、经营;资金(产)借贷、财产保险、融资租赁;土地征用、使用权转让;特许权、知识产权的使用、转让;

  大型项目承揽、服务、咨询;对外委托、居间、行纪、保管、仓储、劳务等合同。

  第十一条 除以上授权单位外,其他各单位均不得自行洽谈和签订合同。

  第四章 合同立项

  第十二条 已列入油田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计划或者调整计划的基本建设、更新改造和其它投资项目,为已立项项目。

  第十三条 未列入油田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计划或者调整计划的项目,项目实施单位应按油田分公司的财务计划管理程序上报审批,并由油田分公司财务计划部门编制计划、落实资金,最后以油田分公司财务计划部门下达的财务计划通知书作为合同立项依据。 第十四条 属于各单位的不形成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生产经营性项目,由各单位负责生产、经营和技术的部门根据生产、经营和技术管理的需要提出立项申请报告,经本单位领导会议讨论通过、由本单位财务部门落实资金渠道,并报本单位主管领导签字后,方可作为合同立项依据。

  对于以上项目费用或年费用总金额超过100万元的上述项目,以及所有非生产经营性项目,必须经油田分公司分管领导审批;超过500万元的必须经油田分公司经理或授权委托的副经理审批后才能作为合同立项依据。

  第十五条 对于科研合同的立项,属中油股份公司下达并落实资金渠道的计划项目和油田分公司科委下达的年度科研计划可直接作为立项依据。对于油田分公司所属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自筹资金提出的科研项目,需经技术发展处进行立项审核并报油田分公司分管领导审批后,最终报计划财务处落实资金,下达立项批复后方可立项。 对于非安装设备购置项目,列入年度公司财务预算计划的可直接作为立项依据。油田分公司机关或单位临时需购置非安装设备的由该单位或部门提出申请,需经技术发展处进行立项审核并报油田分公司分管领导审批、计划财务处落实资金后作为立项依据。

  第十六条 对于超出油田分公司统一定额标价规定范围的非常规合同,各单位或部门提出申请立项报告时必须附上该单位经营、财务管理部门提供的费用测算依据,一并报油田分公司分管领导审批。 第十七条 对外投资项目,必须经油田分公司计划财务处(规划中心)按规定程序进行可行性调研、经油田分公司企管与法规处进行法律论证后,上报油田分公司领导办公会议审议,并以领导办公会议纪要作为合同立项依据。

  第十八条 原油成品油、天然气及其附产品购销储运合同,以公司年度、季度、月度或上级下达的计划作为签订合同的依据。计划外的由主管领导批示作为签订合同的立项依据。

  第十九条 基建工程合同价款以计划财务处(造价中心)审定

  的概算包干或审定的施工图预算作为依据,不得超额;特殊情况下,经油田分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对暂时无审定的概预算,又需提前施工的工程项目,按不超过申报预算价60%确定合同暂定价,待审定预算后或施工决算后办理补充合同。

  第五章 合同签订

  第二十条 合同立项手续完备后,应根据《xx分公司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凡符合招标条件的必须采用招投标形式组织签订合同。

  第二十一条 需直接采取洽谈方式签订合同的,在组织合同洽谈前,必须严格审查项目立项报告是否已具备订立合同条件。

  审查内容包括:项目的标的、质量、数量、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等的完整性及可行性;立项报告是否履行审批程序;立项报告的审批程序是否符合规定等。同时审查谈判对方的当事人资格,即法人授权委托书和《市场准入证》。基建工程施工类和油田工程服务类企业必须具备质量(HSE)保证体系。

  第二十二条 合同订立地点原则上以油田分公司所在地库尔勒市为主,需外出订立合同必须经油田分公司企管与法规处书面同意(外事合同除外)。

  第二十三条 合同洽谈应依照油田分公司的有关定额、标价,超出油田分公司《统一定额标价》规定范围的应坚持“比质比价”的原则,并参照同类市场价进行费用测算,测算费用要体现技术先进、价格合理和效益优先的原则。

  第二十四条 项目涉及复杂技术内容的,合同洽谈时,必须邀请油田分公司技术专家参与或者协助谈判。

  参与或者协助谈判的技术专家应对其参与或者协助谈判的技术内容负相应责任。

  技术专家提供的技术意见和技术资料应纳入合同档案管理。 第二十五条 签订标的金额较大、法律关系复杂、履行期限较长、涉及不动产的合同,应当邀请油田分公司专业法律人员参与谈判。参与谈判的专业法律人员必须对合同文本进行最后审查,并对合同文本的合法性负责。

  第二十六条 招标项目,应根据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和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

  第二十七条 以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有形载体表达以签订合同为目的的要约和承诺的,必须与谈判对方约定在合同成立之前以规范的合同书的形式予以确认,合同书在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成立。

  第二十八条 公司所属单位和人员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程序,以技术协议、合作意向书、备忘录等形式变相对外订立合同。

  第二十九条 凡不经过招标程序的项目,各合同专业主管单位在

  组织合同洽谈时,应当通知企管与法规处、计划财务处、审计监察处(纪委办公室)、参加洽谈。

  第三十条 合同文本应做到内容合法,主要条款完备,权利义务对等,责任分明,文字表达准确。油田分公司有标准合同文本的,应采用标准合同文本。

  第三十一条 签订合同必须在合法的合同主体之间进行。合同文本上除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外,必须加盖双方单位的合同专用章。

  第三十二条 合同设立了担保条款的,或者规定了其他第三人承担权利义务的,担保人或第三人应在合同文本上签字和加盖公章。油田分公司所属各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或变相担保。

  第三十三条 如合同约定需油田分公司提供预付款,则必须经计划财务处负责人审查同意;预付款50万元以上的,必须经油田分公司主管领导批准;预付款200万元以上的,必须经油田分公司经理或授权委托的副经理审定。

  第三十四条 油田分公司对外签订的除油气产品销售合同外的.所有合同均以油田分公司为合同当事人(主体),统一由企管与法规处加盖油田分公司合同专用章。

  除原油、天然气销售合同外,各专业合同管理单位必须将合同文本与项目立项报告、技术文件、比价资料、合作方资格审查资料、油田分公司的各种批件、参加合同谈判人员名单(本人署名)等与订立合同有关的依据材料送审计监察处和企管与法规处进行合同费用审计和合同文本法律鉴审。不经审计程序,企管与法规处不得进行合同文本法律鉴审。

  第三十五条 所有项目必须先签合同后实施,对于抢险、水毁、火灾等突发事件,因不能事前办理合同的,事后应及时补签合同。

  第三十六条 合同订立过程中的有关资料,应当妥善收集并档案化管理。合同文本及合同签订资料的保管期限为合同终止后五年。

  第六章 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七条 油田分公司签订的已生效的合同,由合同立项单位或指定的单位和人员负责履行。合同履行单位和人员必须熟悉合同所有条款,随时掌握合同履行状况。合同履行单位和人员应对合同履行过程做好履行记录,并对履行合同的有关证据材料进行档案化保管。 第三十八条 油田分公司合同履行单位和人员应当全面、适当地履行生效合同,并应要求对方当事人全面、适当地履行合同。

  第三十九条 油田分公司合同履行单位和人员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向合同对方当事人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四十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合同的质量、价款、履行地点、期限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按本办法规定的合同签订程序与对方当事人签订补充合同予以明确。基建工程合同在施工中出现设计变更6%以上的,应申报变更计划和签订补充合同。

  第四十一条 不得与对方当事人签订由对方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第四十二条 如合同不能全面履行时,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损失,并及时报告企管与法规处。

  如遇不可抗力等因素影响合同履行的,还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当事人,并收集有关证据。

  第四十三条 在合同履行期间,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必须先向企管与法规处进行法律咨询,经批准后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说明需要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原因和答复的期限,达成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协议,妥善处理善后事宜。

  第四十四条 发现对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时,合同执行单位除催促对方继续履行外,应将对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情况证明材料及时报告企管与法规处和计划财务处结算中心。

  第四十五条 如果合同执行单位和人员,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企管与法规处和计划财务处结算中心,由企管与法规处决定是否中止履行合同或者是否要求对方提供担保:

  (一) 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 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 丧失商业信誉;

  (四) 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合同履行的各阶段和履行完毕时,合同履行单位应当组织业务主管部门和有关专家进行验收,并制作验收记录。

  第四十七条 合同价款结算必须按合同约定进行。财务结算部门必须对乙方持有的合同正本、合同履行情况验收资料、费用结算通知单、结算发票验证后方可办理结算。

  第四十八条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时,合同履行单位应及时报告企管与法规处,由企管与法规处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协商、调解或依法申请仲裁或诉讼。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塔西南勘探开发公司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五十条 在本办法生效前颁布的有关规章制度与本办法有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油田分公司企管与法规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20xx年xx月xx日起施行。

公司合同 篇7

  论文摘要:揭开公司面纱”是在特定情形下对公司独立人格的修正和维护,是对公司、股东与债权人一种风险与权利的平衡。由于一人公司的特性,其股东作为公司的意志机关与公司人格更容易发生混同。建立“揭开公司面纱”制度的本质基于人格混同,包括顺向和逆向的混同。对于实践中出现的一人公司股东以其名义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对公司的效力,法律并无明文规定,可依循“揭开公司面纱”的法理基础和逻辑予以分析并判断,以实现矫正的公平。

  论文关键词:揭开公司面纱,一人公司,股东,人格混同,合同效力

  一、“揭开公司面纱”简述

  公司是促进现代经济发展的重要制度,从中世纪的萌芽演变成当今普遍采用的企业组织形态,其最重要的原因是在于它独立的法人人格和股东的有限责任制度。公司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经济活动,独立承担公司行为的一切后果,参与诉讼,对外独立承担责任;而公司的股东只对公司在出资的有限范围内承担责任,即公司与股东具有相互独立的人格,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相互独立。这种制度安排,经过历史的检验生存下来,对整个资本主义发展以及现代经济的发展具有巨大的价值。但在漫长的发展与实践中,产生了大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的有限责任,恶意逃避债务或者掏空公司,不但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也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普遍问题。

  在英美衡平法上发展起来的“揭开公司面纱”或“刺破公司面纱”、是公司独立法人理论的例外。其是指当公司或股东以有限责任为掩护,滥用公司独立人格,致使债权人或社会公共利益遭受损害时,法律要求股东而非公司来承担本应由公司承担的责任。此时,公司的独立法律人格将被否定,遮在公司头上的有限责任面纱被揭去,公司背后的股东将被显露出来承担责任。可见,“揭开公司面纱”制度是指为阻止公司独立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及社会利益,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与其背后的股东各自独立的人格及股东的有限责任,故此种制度又称为“公司人格否认”、“公司法人资格否认”、“股东有限责任待遇之例外”、“股东直索责任”。

  独立法人理论是构建公司的基础,“揭开公司面纱”从1905年的美国判例首次出现至今只有百年历史,作为例外规定只适用于个案。而在我国,后发的制度设计优势避免了发达国家在放纵控制股东滥用法人资格方面的弯路。在无心之际,20xx年12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5条规定早已导入了揭开公司面纱制度。[①]在我国20xx年《公司法》修订中,引进的揭开公司面纱制度既源于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尤其是美国公司法的判例与学说,又超越这些判例与学说。《公司法》第20条将揭开面纱规则通过成文法确立其原则规定,成为世界立法的一大创举。

  二、一人公司的特性与本质

  一人公司是指股东仅为一个自然人或法人,并由该股东持有公司的全部出资或所有股份的有限公司.从1897年英国的萨洛蒙诉萨洛蒙有限责任公司案,标志着一人公司在法律上获得肯定。[②]从1925年列支敦士登最早以立法形式承认一人公司开始,许多国家立法对一人公司的态度也发生变化,由承认设立后的一人公司,转而允许设立一人公司。

  一人公司的出现对传统的公司本质理念提出了挑战。传统意义的公司强调的是资合性和社团性,即股东必须为复数,把“社团性”作为公司的本质特征之一。在大陆法系国家,通常根据本国商事法律的规定,将公司的本质概括为社团法人。但是,从公司的实质看,公司之成为公司,是因为它具有独立的人格,而与社团性无关。“公司作为法人组织,应强调其公司独立于出资人。这就是它的本质。这种公司本质论可以表现不同公司的共同性,略去公司现象的个别属性。同时,也强调了公司法人存在的最基本前提。即使一人公司,其公司与出资人也必须相互独立。”[③]

  一人公司并不违反公司的这一本质。但由于其只有一个股东的'特性,其最重要的缺陷就是公司容易被股东控制,二者的人格非常容易混同,股东可利用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这一点来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各国对一人公司多有专门的规定,以保障公司的独立人格这一本质。从我国的立法上来看,20xx年修订的《公司法》首次规定了一人有限公司,正是为了保障公司人格的独立,区别股东与公司人格,对其作了严格的规制:在第三节第58条到64条专门对一人公司作了特别的规定,主要设立了五项风险防范制度,包括:(1)对一人有限公司实行严格的资本确定原则;(2)一人有限公司必须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以予公示;(3)一个自然人只能设立一个一人有限公司,该公司能再设立新的一人有限公司;(4)一人有限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5)第64条规定,与第三人发生纠纷时,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有责任证明公司的财产与股东自己财产是相互独立的,否则股东即丧失只以其对公司的出资承担有限责任的权利,而必须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这也正是对一人公司“揭开公司面纱”的规定。

  三、从案例看一人公司与股东人格的逆向混同

  正如前文所述,公司的本质实为其独立存在的人格,不与股东人格混淆。但公司毕竟不同于个人,公司意志的形成仍然由股东的意志构成的,《公司法》第4条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公司的意志机关是股东组成的股东会,其意志是通过民主集中的股东会决议来体现,《公司法》对于公司股东会的规定均体现这一思想,这也是公司的实质结构特征。正因如此,大股东或者控股股东利用其地位优势控制股东会,也即控制了公司意志,使公司与股东人格混同,在这种情况下,才有了适用“公司人格否认”的现实基础。此时,“揭开公司面纱”对一人公司的人格混同作出了风险规制和保障第三人的制度。但我们通常所指的人格混同都是“名为公司实为股东”时的情形。但既然股东与公司二者人格混同为一体,也就可能出现“名为股东实为公司”之情形,在实际中可表现为股东与第三人交易是否约束公司的问题,笔者将此种情况称为人格逆向混同。

  如笔者遇到的一个案例:A公司作为唯一股东出资成立了B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并取得了工商登记,A、B两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同。B公司成立后与C公司签订了一项目合作合同,后A公司与C公司对该项目以自己的名义和C公司签订了两份补充协议,约定履行中B公司和C公司的一些具体事项。现在合同履行中C公司要求B公司按照补充协议履行合同,B公司则以补充协议是A公司所签,应由A公司承担,对其无效为由拒绝按补充协议履行。遂诉至人民法院。

  本案焦点在于一人公司的股东与他人签订的合同是否对一人公司发生效力,即当股东与公司人格逆向混同时能否倒过来揭开两者之间的面纱,由盖着面纱的公司来承担股东的行为后果呢。对此,《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并无明确规定,我们可以通过一人股东与其公司人格意志的关系以及“揭开公司面纱”的法理基础来分析。

  对于一人公司来说,其只有一个自然人或法人股东,不设股东会,公司的意志机关就是这唯一的股东,一人股东的决议即为公司股东会议的决议,对公司有约束力。公司的意志根本无法脱离该股东而独立存在,可以说公司的意志和个人的意志经常是重叠的。新《公司法》第62条特别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字后置备于公司”,其目的就是将这些重要决定予以公示,以便于交易相对人查询、辨别。

  股东签字备案的决定当然代表了公司意志,如果股东以自己名义对外性外同时也签字备案置于公司,那该行为实为公司人格所作,对公司有效,第三人应向公司要求履行。但现实中股东往往因种种原因并未严格遵照履行这一规定,股东对交易方作出的意思表示,就具有两种不同人格的意思表示的可能。对此,不能简单的认为因为股东没有按照62条的规定就认为该意思只是股东个人人格而非公司人格所作,应结合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法理基础和本质来看。

  我国学界一般认为,公司人格否定的法理基础为诚实守信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公平正义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等民商法的基本法律准则。[④]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本质正是“通过利益衡量的方法对因公司法人格被滥用而失衡的利益体系进行调整,以维护公司法人制度的公平、正义之价值目标的实现”[⑤]。“人格否认”一词的终极意义在于视股东与公司为一体,让两者对债权人共同承担责任,使因股东权利滥用所致债权人的损失得以赔偿或补偿,法律所追求的直接目的应该是恢复矫正或恢复失衡的利益关系。

  因此,从“揭开公司面纱”的逆向来思考,当股东与公司发生人格混同时,如果债权人主张,也可以让公司履行或承担其面纱背后的控制股东所应履行或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也就说,不论是是公司与股东人格顺向的混同还是逆向的混同,都应该将被面纱所遮盖的公司与股东都放在这种利益矫正机制下,判断此时到底表示的是哪一个人格的意志,再来判断由谁向第三人承担法律后果。

  四、一人公司股东以其名义签订的合同对公司的效力

  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合同仅对其合同主体发生效力。但是当其主体可能与其他人的人格混同时,为了矫正失衡的利益,其事后救济方式可能会突破合同的相对性。表现代理、隐名代理以及“揭开公司面纱”等都体现了这种立法与实践的精神。依循上述法理与逻辑,我们可以判断一人公司股东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对该一人公司是否有效力。根据所签合同具体情况,可分为无效与有效两种情形:

  (一)一人公司股东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签订合同,内容为非公司事务或者是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此时,尽管该一人股东可作为是公司意思机关,但其行为表现出其在签订合同时并非是以公司意思机关的身份行事。根据合同的相对性,此行为的后果应由股东自身承担,该合同对一人公司不发生效力,一人公司不受其约束,不必履行该合同。当然,此时若股东无法履行,第三人追究股东自身的责任,若股东不足以承担的,第三人可以向法院主张通过执行其对一人公司股权的价值来补偿其利益损失。在实务中还可表现为关联交易、或恶意逃债等,也为法律所规制,相对人可行使撤销权等予以救济。

  (二)一人公司股东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签订合同,内容是为公司事务、或者为公司的利益、或事实上公司已经履行或享有利益。

  1、如果股东为自然人,该合同对一人公司发生效力。若该股东也是一人公司法定代表人时,根据《民法通则》第43条“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第三人可直接要求公司履行。因此,对于本文中的案例,笔者认为B公司与C公司签有合作合同,A公司作为B公司的唯一股东与C公司签订补充协议,是处理B公司事务的后续行为,并非为损害B公司利益。其是名为A公司实为B公司的最高意志机关所作出的意思表示,对B公司有效。如果C公司要求B公司按约履行,法院应予支持。

  事实上,这种观点也与实践中判断公司成立前的“准人格”意志代表者发起人对外行为的效力的法理相似。大多学者的意见,以及司法机关的指导性意见都承认在某些条件下,发起人以自己名义行为效力及于公司,第三人可要求公司承担。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征求意见稿)》第二条规定“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签订合同”“公司成立后对合同予以确认,或者已经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或者履行合同义务的,合同相对人可以请求公司和该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20xx年6月3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适用公司法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37条规定“公司发起人以自己名义为公司设立行为的,债权人可以直接以该发起人为被告起诉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公司追认发起人行为或该行为的利益归于公司的,债权人可以选择该发起人或成立后的公司为被告要求其承担民事责任,但债权人一经选定被告后,不得再行变更。”

  五、结论

  “揭开公司面纱”是基于公司与股东人格可能混同,在特定情形下对公司独立人格的修正和维护,作为一种事后救济手段,它是对公司、股东与债权人一种风险与权利的平衡,对失衡利益的矫正。基于这种法理基础和逻辑,笔者认为,虽然合同具有相对性,但当一人公司股东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实际体现为公司人格的意思时,我们可以反过来给股东盖上公司的面纱,肯定股东所代表的公司法人人格,认定合同对公司发生效力,从而实现矫正的公平。

  注释:

  [①]刘俊海《论新公司法中的揭开公司面纱制度》,载赵旭东主编:《公司法评论》第5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xx

  [②]REG佩林斯,A杰弗里斯,英国公司法[M],公司法翻译小组译,上海:上海翻译出版公司,1984

  [③]朱慈蕴,一人公司对传统公司法的冲击,中国民商法律网,20xx年7月8日,http://www.civillaw.com.cn/article/default.asp?id=33516

  [④]金剑锋,公司人格否认理论及其在我国的实践,中国法学,20xx,(2)

  [⑤]李国光,王闯,审理公司诉讼案件的若干问题(中)贯彻实施修订后的公司法的司法思考,人民法院报,20xx年11月28日,http://oldfyb.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90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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