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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管理制度

时间:2023-12-08 17:01:52 规章制度 我要投稿

事故管理制度

  在现在社会,很多情况下我们都会接触到制度,制度是指在特定社会范围内统一的、调节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的一系列习惯、道德、法律(包括宪法和各种具体法规)、戒律、规章(包括政府制定的条例)等的总和它由社会认可的非正式约束、国家规定的正式约束和实施机制三个部分构成。我敢肯定,大部分人都对拟定制度很是头疼的,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事故管理制度,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事故管理制度

事故管理制度1

  保证学校正常教学秩序,保护学生健康成长,确保国家(校产)不受损失,杜绝或尽量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遵循“注意防范、自救互救、确保平安、减少损失”的原则,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1、校长是学校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学校安全工作由校长领导下的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各处、室向领导小组负责,实行责任追究制。

  2、学校每月要对学生进行有关安全方面的知识教育,教育形式应多样化;每班每周应由针对性的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要对学生进行紧急突发问题处理方法,自救互救常识的教育。紧急电话(如110、119、122、120等)使用常识教育。

  3、建立重大事故报告制度。校内外学生出现的重大伤亡事故一小时以内报告教育局;学生出走、失踪要及时报告;对事故的报告要形成书面报告一式三份,一份报教育局,一份报公安派出所,一份报市人民政府,不得隐瞒责任事故。

  4、建立健全领导值班、教师值日、中青年教师护校队制度;加强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管理,保证学校的教学秩序正常;负责学校安全保卫的人员要经常和辖区的公安派出所保持密切联系,争取公安派出所对学校安全工作的`支持和帮助。

  5、加强对教师的师德教育,树立敬业爱生思想,提高教学水平和质量,随时注意观察学生心理变化,防患于未然,不得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不得将学生赶出教室、学校。

  6、外单位或部门借用学生上街宣传或参加庆典活动以及参加其他社会工作,未经市教育局分管安全副局长批准、校长办公会同意,不得擅自组织参加。未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救火、救灾等。

  7、学校还要教育学生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按时到校、按时回家。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8、学校要定期对校舍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消除,情况严重的,一时难以消除要立即封闭,并上报人民政府和教育局。

  9、学校要经常检查校外围墙、栏杆、扶手、门窗、以及各种体育、课外活动、消防、基建等设施的安全情况,对有不安全因素的设施要立即予以维修和拆除,确保师生工作、学习、生活场所和相应设施既安全又可靠。

事故管理制度2

  1 目的

  为加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进一步落实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员工以及在本公司区域内从事生产作业的单位、人员因各种原因发生死亡、重伤、轻伤、急性中毒、职业病、财产损失事故的报告处理。

  3 定义

  3.1 轻伤:指员工负伤休息一个工作日以上,低于105日的失能伤害。构不成重伤的伤害。不是负伤休息工作日而是指损失工作日

  3.2 重伤:指损失工作日等于和超过105日的失能伤害。

  3.3 一般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1-2人的事故。

  3.4 较大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三人及以上的事故。

  3.5 重大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十人及以上的事故。

  3.6 特别重大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三十人及以上的事故。

  4 职责

  4.1 安全环境部负责本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并视事故情况上报分管、主管领导,在征得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上报上级政府部门。

  4.2 各职能部门负责落实、执行本标准,对本部门的员工进行宣传教育。

  5 事故分类

  5.1 生产(工艺)事故:指生产过程中,由于违犯工艺规程作法或操作不当等造成原料、半成品或成品损失的事故。

  5.2 设备事故:指设备因非正常损坏,造成停机时间产量损失或修复费用达到规定数额的事故。

  5.3 交通事故:指工作期间或因公外出由于违反交通运输规则或由于其它原因,造成车辆损坏,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5.4 火灾事故:指凡失去控制并对财物和人身造成损害的燃烧现象,都为火灾事故。

  5.5 爆炸事故:指由于爆炸,造成国家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的事故。

  5.6 伤亡事故:指企业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或因此导致死亡的事故。

  5.7 环境污染事故:由于生产、使用贮运或其它因素造成有毒、有害气体、液体或固体废弃物超标排放,使大气、水体、土壤、人及其它植物等自然环境受到损害,为环境污染事故。

  6 事故报告

  6.1 报告程序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最先发现者应立即向部门主管报告,而后迅速逐级报告到公司总经理,公司总经理、董事长接到报告后,在1小时内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有关部门报告。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6.2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6.3 外派出差人员发生事故应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实时电话报告所在部门相关人员或部门负责人,所在部门相关人员随即告知安环部、行政人事部,安环部上报公司。

  7 事故调查

  7.1事故发生后,由公司组织相关人员成立事故调查组,配合政府事故调查机构对事故进行调查。

  7.2 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

  (1)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2)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3)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4)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5)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6)事故调查组有权向相关部门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如要求提供相关文件、资料、相关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

  (7)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或者其复印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8)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工作中应当诚信公正、格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未经公司工业安全小组组长允许,事故调查组成员不得擅自发布有关事故的信息。

  (9)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10)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8 根据事故调查分析认定事故责任人。

  8.1 根据事故性质和造成的后果,除按照政府事故调查组认定的责任及处理要求外,仍需依照公司《奖惩制度》对事故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8.2 事故调查中发现安全隐患的,由安环部出具“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相关部门班组必须根据期限进行整改。

  9 其它要求

  9.1 事故报告要真实、及时,不得迟报、漏报、瞒报。

  9.2 公司应建立事故档案,该项工作由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对所有事故调查分析的资料,如现场检查记录、照片、技术鉴定、化验分析、会议记录、仪表记录、旁证材料、综合调查材料及登记表、报告书等应妥善保管。

  9.3 对不积极组织参加事故抢救、瞒报、迟报事故、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事故调查中弄虚作假的责任人将按照公司《奖惩制度》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10 相关记录

事故管理制度3

  1 总则

  1.1 为了及时报告、调查、统计、处理生产事故,规范风电场生产事故管理和调查行为,制定本规定。

  1.2 风电场生产事故调查应做到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1.3 风电场生产事故统计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

  1.4本规定适用于山西福光风电有限公司下属的所有风电场。

  2 事故定义和级别认定

  2.1风电场人身事故的确定

  人身伤亡事故按劳动部门《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统计问题解答》的规定确定人身死亡、重伤、轻伤事故,人身事故等级国务院第493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确定。

  2.2风电场设备事故的确定

  根据事故性质的严重程度及经济损失大小,设备事故分为特别重大设备事故、重大设备事故、较大设备事故、一般设备事故。

  2.2.1一般设备事故以上设备事故按照国务院第493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确定。

  2.2.2公司风场一般设备事故、一二类障碍按公司规定执行。

  3 事故调查

  3.1各类事故的调查

  3.1.1人身轻伤以上人身事故以及一般设备事故以上的设备事故调查处理按照国务院第493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及劳动部门《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统计问题解答》相关规定执行。

  3.1.2公司风电场一般设备事故调查

  汇报上级公司,由上级公司组织或由上级公司委托公司组织调查,由公司安全生产部、风场组成调查组调查。

  3.1.6轻伤事故、障碍调查

  轻伤事故由公司安全生产部、风场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3.2事故汇报及现场的保护

  事故发生后,必须立即抢救伤员、处理事故并逐级汇报,并派专人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和收集证据工作,未经调查和记录的事故现场,不得任意变动。

  3.2.1事故发生后,事故风场应立即逐级汇报至总经理,总经理在1小时内通过应急值班系统报集团公司应急值班室,并根据事故级别,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报告政府监管部门,汇报应及时准确,不得迟报、漏报或者瞒报、谎报事故情况。

  3.2.2事故发生后,公司领导及安全生产部人员和参加事故调查的有关人员应迅速赶赴现场,立即记录现场事故情况,并对事故现场和损坏的设备进行拍照,录像,绘制草图,收集资料。

  3.2.3未经调查和记录的事故现场,不得任意变动。需要紧急抢救恢复运行而变动事故现场者,必须经公司有关领导同意。并作出标记、绘制现场简图并写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必要的`痕迹、物证。

  3.3事故原始材料的收集

  3.3.1事故发生后,当值值班人员、现场作业人员和在场的其他有关人员在离开事故现场前必须尽快如实提供现场情况和写出事故的原始材料。

  3.3.2事故发生后,事故调查组向事故发生部门、有关部门及有关人员了解事故的有关情况并索取资料,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事故调查组成立之前,安全生产部要及时收集有关资料并妥善保管。

  3.3.3事故现场所有搜集到的物件(如破损部件、碎片、残留物等)应保持原样,不准冲洗擦拭,并贴上标签,注明地点、时间、管理者。

  3.4事故调查内容

  3.4.1人身事故

  3.4.1.1 人身事故发生前受害人和肇事者的健康状况;过去的事故记录,工作内容、开始时间、许可情况,作业时的动作(或位置),有关人员的违章违纪情况等。

  3.4.1.2人身事故还应了解受害人和肇事者的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工种、技术等级、工龄、本工种工龄等,并应查清受害人和肇事者的技术水平、接受安全教育情况。

  3.4.1.3人身事故场所周围环境(包括照明、湿度、温度、通风、声响、色彩度、道路以及工作环境中有毒、有害物质取样分析记录),安全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品的情况(了解其有效性、质量及使用时是否符合规定)。

  3.4.2设备事故

  3.4.2.1 发生时的时间、地点、气象情况,查明事故发生经过、扩大及处理情况;设备事故发生前,设备和系统的运行情况。

  3.4.2.2仪表、自动装置、断路器、保护、故障录波器、调整装置、遥测遥信、遥控、录音装置和计算机等的记录和动作情况。上报时只需书面说明动作正确与否,但原始记录需要妥善保存归档备案。

  3.4.2.3设备资料(包括订货合同等)、设备损坏情况和损坏原因。

  3.4.2.4现场规程制度是否健全,规程制度本身及其执行中暴露的问题。

  3.4.2.5企业管理、安全责任制和技术培训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3.4.2.6设计、制造、施工安装、调试、运行、检修等质量方面存在的问题。

  3.5原因和责任分析

  3.5.1在调查分析的基础上,应明确事故发生、扩大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

  3.5.2根据事故调查所确认的事实,通过对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分析,确定事故中的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在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中,根据其在事故发生过程中的作用,确定主要责任者、次要责任者和扩大责任者,并确定各级人员对事故应负的责任。在报告中应写明责任者的姓名、职务、技术等级。

  3.5.3设备投产后发生的事故,如与设计、制造、施工安装、调试、检修等单位有关时,应通知有关单位派人参加调查分析,并追查其事故责任。

  3.6对下列情况应从严处理

  3.6.1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玩忽职守或发现事故隐患、危害现场而不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责任人员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6.2在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或故意迟延不报或在调查中采取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

  3.6.3以各种方式进行阻挠着、故意破坏现场或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者。

  3.6.4在事故处理中积极恢复设备运行和救护、安置伤亡人员,并主动反映事故真相,使事故调查顺利进行的有关事故责任人员,可酌情从宽处理。

  3.7事故归档资料

  3.7.1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或设备事故报告;

  3.7.2事故调查报告书、事故处理报告书及批复文件:

  3.7.3现场调查笔录、图纸、仪器表计打印记录、照片、录像带等;

  3.7.4技术鉴定和试验报告;

  3.7.5物证、人证材料;

  3.7.6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材料;

  3.7.7医疗部门对伤亡人员的诊断书;

  3.7.8发生事故时的工艺条件、操作情况和设计资料;

  3.7.9处分决定和受处分人的检查材料;

  3.7.10有关事故的通报、简报及成立调查组的有关文件;

  3.7.11事故调查的人员名单、内容包括姓名、职务、职称、单位等;

  3.7.12事故责任者的自述材料。

  4 统计报告

  4.1事故报告、统计、报送单位和负责人

  4.1.1各风场为本风场事故报告、统计和报送的基层单位,风场场长为负责人。

  4.1.2安全生产部为公司各类事故报告、统计、报送的汇总单位,安全生产部经理为负责人。

  4.2事故报告的填写

  4.2.1《人身伤亡事故报告》填写范围:所有人身轻伤、重伤、死亡事故(按一人一张填报,同一次事故编号应相同)。

  4.2.2《设备事故报告》和《设备一类障碍报告》填写范围:所有设备事故和障碍。

  4.2.3《事故报告》和《月度安全综合报表》应经安全生产部经理和公司领导审核后按上级公司规定时间上报。

  4.3《事故调查报告书》

  4.3.1人身伤亡事故、一般设备事故、对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事故应填写《事故调查报告书》

  4.3.2发生事故的30天内(特殊情况由上级部门同意可延长),由安全生产部以文件形式报出《事故调查报告书》,并附影像资料,报上级公司安监处。

事故管理制度4

  为确保重点工程顺利实施,进一步发挥重点工程对全区经济发展的支撑拉动作用,现对xx年重点工程建设提出如下考核管理办法。

  一、考核对象

  重点工程项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组织实施重点工程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为重点工程服务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二、考核内容

  (一)重点项目认定条件。项目选择:结转项目要求实施进度快、完成投资量大或当年能够竣工;新开工项目要求前期工作充分、投资主体明确、资金基本落实,具备上半年开工建设条件。项目规模:农业项目xx万元以上;工业项目基本在1亿元以上;服务业项目1000万元以上;基础设施项目5000万元以上;市区实事项目1000万元以上(个别特殊工程可适当调低规模标准);房地产项目3000万元以上;社会事业项目1000万元以上;利用外资项目年度利用外资200万美元以上。

  (二)考核目标。项目建设单位:主要考核工程进度、工程管理、质量安全等内容。组织、服务单位:主要考核项目数量、质量、工作实绩等内容。

  三、考核标准

  对重点工程单个项目实行百分考核制,同时根据重点项目的不同规模和完成年度投资计划的难易程度,增设项目实施难度系数。

  (一)基本分

  1、工程进度(80分)。完成年度工程进度要求和计划投资目标得满分,没有达到年度工程进度要求的分别按比例扣分。对超额完成年度计划投资和进度要求的项目,完成投资额每超10%加3分,最高加分不超过10分。

  2、工程管理(10分)。项目班子落实、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工程建设实行招投标、施工管理措施扎实得满分,否则相应扣分。

  3、质量安全(10分)。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健全、责任落实得3分,否则相应扣分;工程质量优良或工程质量控制目标优良得7分,合格得5分(需经有权部门认定或出具证明材料)。凡工程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质量事故或重大安全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年度先进参评资格。

  (二)难度系数

  1、项目规模难度系数:根据重点项目的规模以及完成年度投资计划的难易程度,增设单个项目实施难度系数。凡重点项目年度完成投资2亿元以上(含2亿元),难度系数2.0;1.5亿元-2亿元(含1.5亿元),难度系数1.4;1亿元-1.5亿元(含1亿元), 难度系数1.3;7000万元-1亿元(含7000万元),难度系数1.2;4000-7000万元(含4000万元),难度系数1.1;4000万元以下,难度系数为1.0。基本得分乘以项目难度系数,为单个项目最终得分。

  2、项目数量难度系数:对县(市、区)和市直项目实施部门主要考核列入重点工程各类项目整体完成情况。综合各县(市、区)和市直项目实施部门列入重点工程项目单项得分,加权平均后,为县(市、区)和市直项目实施部门基本得分。在此基础上,适当考虑各县(市、区)和市直项目实施部门列入重点工程的项目个数,设置项目数量系数。项目最少的'县(市、区)和市直项目实施部门数量系数为1.0,以此为标准,其余县(市、区)和市直项目实施部门每多一个项目,数量系数递增0.025,县(市、区)和市直项目实施部门基本得分乘以数量系数,即为县(市、区)和市直项目实施部门最终得分。

  四、扶持措施

  (一)提供优质服务。严格执行盐政办发[xx]79号文件精神,建立重点项目审批、服务事项办理绿色通道,全面推行首问负责制、优质服务承诺制、一次投诉查实待岗制、项目否决报备制、政务公开制,努力提高机关工作效率,为重点工程建设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重点工程项目涉及立项、征地拆迁、规划定点、消防审查、相关许可证件发放、三通一平等前期准备以及工程建设直至竣工投运过程的相关服务,实行特事特办,限时服务,简化程序,优先办理。

  (二)加强环境督查。建立重点工程外部环境跟踪联系制度,加大跟踪监督力度,进一步优化工程建设环境,确保重点工程顺利实施。

  (三)享受优惠政策。凡工业项目、政府出资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一律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1、免交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

  2、即交即退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工程必须使用散装水泥)。

  3、即交即退墙改专项基金(工程必须按工艺要求使用新型墙体材料)。

  4、按建筑面积5元/平方米征收教育附加费。

  5、根据项目实施情况,按规定优先安排财政贴息。

  6、其它行政事业性收费(规划、建设、消防等有关单位)按现行收费标准的下限再下浮50%收取。

  7、涉及项目的中介服务性收费(环境影响评价和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按现行收费标准的下限再下浮30%收取。

  凡xx年1月1日后在市区(含市经济开发区)区域内新投资的工业项目,还可按《河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工业项目收费减免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盐办发[xx]57号文)规定,享受其它优惠政策。县(市、区)可参照执行。

  五、奖项设置

  重点工程考核共设四个奖项:

  (一)先进单位奖。共24名,其中 “农业十大重点工程先进单位奖”、“工业十大重点工程先进单位奖”、“服务业十大重点工程先进单位奖”、“基础设施十大重点工程先进单位奖”、“市区实事十大重点工程先进单位奖”、“房地产业十大重点工程先进单位奖”、“社会事业十大重点工程先进单位奖”、“利用外资十大重点工程先进单位奖”各3名。各类十大重点工程分别考评,按单个项目最终得分从高到低,每类取前3名。综合得分相同时,按年度完成投资额由大到小排列名次;一大工程中,有多个承办单位的,属同一项目时,主要考核主体工程,不属同一项目时,分别考核打分;一个责任单位承担多个项目的,按每

  个项目分值加权平均后计算得分。

  (二)优秀组织奖。共6名,其中县(市、区)3名,市直项目实施部门3名。根据考核标准,计算得出各县(市、区)和市直项目实施部门最终得分,并由高到低各取前3名。

  (三)优质服务奖。共6名,其中市直服务部门3个,县(市、区)服务部门3名。围绕协调到位、服务承诺、工作效率等内容,考核宣传、执法、综合经济、国土、规划、环保等部门推进、支持重点工程建设情况,综合评定后,分别从市直和县(市、区)中产生工作力度大、成绩突出的先进服务部门各3名。

  (四)先进个人奖。共120名,其中项目实施单位100名;市、县相关部门和单位20名。

  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由市委、市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六、考核管理

  (一)建立项目责任制。按照市长工作分工,对每一项重点工程进行分管归类,明确由分管市长挂钩总负责,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市有关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为项目责任人,项目单位主要负责人为项目第一责任人。

  (二)实行目标管理制度。市政府分季度对每一类重点工程进行会办督查,市重点工程办公室具体负责项目实施的协调、督查、服务等工作。

  (三)重点工程由市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考核评比,考核结果报市委、市政府审定。

  本办法由市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事故管理制度5

  第一条

  为了做好职工因工伤亡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保障广大职工在生产过程中安全与健康,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和上级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因公伤亡事故的划分:

  1、因公伤亡事故指企业在册职工(包括计划内合同工、临时工)在本岗位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或虽不在本岗位劳动,但由于工厂的设备和措施不安全,劳动条件、作业环境不良所发生的事故。

  2、因工伤亡事故根据伤害程度不同分为以下四种:

  ——轻伤事故,指职工受伤后歇工满一个工作日(含一个工作日)低于一百零五日失能伤害。

  ——多人事故:指同时伤及三人(含3人)以上的事故。

  ——重伤事故:指损失工作日等于和超过一百零五日的失能伤害。

  ——死亡事故:指职工当时死亡或负伤后一个月内死亡的事故。

  第三条

  事故的控制指标:

  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防止伤亡事故的发生。

  事故的登记和报告:

  1、厂里发生死亡、重伤或多人事故,所在部门领导必须立即报告厂领导、安技处,厂领导必须在四小时内将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伤亡者姓名、性别、工种、职称、伤害程度、事故简要经过及直接原因等用电话或其他方法迅速报告市劳动局、总工会、公安局、检察院等有关部门。

  2、厂里发生轻伤事故,所在部门领导必须在24小时内报告厂内安技处。

  3、事故现场必须保护。因抢救伤员或防止事故扩大需移动现场物件时,应指定专人(两名以上)画出草图或拍照。如无特殊原因,轻伤事故现场需安技处同意,重伤事故,多人事故、死亡事故需经市劳动局同意方可拆除。

  4、发生死亡事故后厂主要领导必须在事故后的.三天内向劳动局、总工会作详细汇报。

  第四条

  事故调查:

  1、事故调查要弄清事故情况,查明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和填写调查报告书,以及拟定改进措施。

  2、发生轻伤事故由厂负责人会同厂安全员、厂安技处调查事故原因,拟定改进措施。发生死亡、重伤事故由厂领导或市局组织调查组,调查事故原因,拟定改进措施,上报劳动局、总工会和有关单位。

  3、在事故调查中,要分清责任事故和非责任事故。

  ——责任事故:指因有关人员的过失而造成的事故。

  ——非责任事故:指由于自然界的因素而造成不可避免的事故或由于科学技术条件的限制而发生的无法预料的事故。

事故管理制度6

  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颁发的“工人职员伤亡事故规程”,做好伤亡事故的调查、统计、报告工作,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1、伤亡事故统计范围凡本公司各单位正式吸收的职工,在生产区域所发生的.与生产有关的伤亡事故,予以统计上报。

  2、职工在生产区域内发生的与生产有关的伤亡事故,(简称伤亡事故,以下同)凡丧失劳动能力满一个工作目的事故,在事故后48小时内,车间、区队负责人必须组织调查,并认真填好写工伤亡事故登记表,填好后会同主治医生签具伤害程度意见后交安全处存档并主报公司安委会。

  3、工伤事故调查分析及责任

  (1)一般轻伤事故,由车间、区队负责人在事故后24小时内同安全员及其他有关人员进行调查分析,找出原因,分清责任,拟定出改进措施并报有关领导和公司安全处。

  (2)重伤事故,多人事故(指一次同时伤及三人或三人以上的事故)重大未遂事故,应由本单位负责人组织生产,安全科及有关部门进行分析。事故报告于7天内报告公司。

  (3)发生死亡事故后,必须立即电话报公司安委会,并告之事故概括、分析、处理措施等。

  (4)公司在接到发生死亡事故单位的报告后,必须有规定的时间内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并积极协助、配合主管部门调查事故原因,分析责任,并提出防范措施。

  (5)伤亡事故月报,各项目部于次月一日报到公司,各项目部在报送月表时,凡本单位发生丧失劳动能力在一个工作日以上的一切轻、重、伤、死亡事故,均应在“工伤事故按月登记表”中逐栏详细填写。

  (6)各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要对事故的登记统计的准确性负责,不得有隐瞒,不报或迟报、虚报,发生上述情况时,项目负责人要负安全责任,情节严重的要受行政处分。

事故管理制度7

  1.各级医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严防差错事故发生。

  2.医院及科室均须建立差错事故登记报告制度,定期上报,一旦发生医疗事故,严重的差错或纠纷,应当立即向科主任报告,科主任应及时向医务科和业务院长报告。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应在12小时内由院部上报区卫生局。

  3.医疗事故、严霓的差错或纠纷发生后,应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各有关原始资料及物品,妥善保管,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和抢夺病案。要积极发挥院医疗事故处理小组作用,组织专人调查研究,进行院内分析并提出意见。

  4.疑药品引起的不良反应,请院药品不良反应领导小组成员到场,列该药品封存、送检,并会同有关供销方共同处理。对一次性医疗用品引起的不良后果,请医务科、后勤保障部到场,与供销商联系,共同做好分析工作。

  5.发生或发现医疗过失行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尽最大努力减轻不良后果并做好解释与善后工作。

  6.各科室要有医疗差错事故预防措施,发生差错事故的科室要认真讨论分析,遇重大事故必须组织全院讨论、院医疗护理质量管理委员会讨论,吸取教训,举一反三,订出改进措施,以防差错、事故再发生。

  7.患者死亡,医忠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忠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

  8.医疗差错、事故有关责任人,按《医院奖惩条例》予以处理。

事故管理制度8

  一.质量事故是指药品管理使用过程中,因药品质量问题导致危及人体健康的责任事故。

  质量事故按其性质和后果的严重程度分为:重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二.重大质量事故

  1、违规购进使用假劣药品,造成严重后果。

  2、未严格执行质量验收制度,造成不合格药品如柜(架)。

  3、使用药品出现差错或其他质量问题,并严重威胁人身安全或已造成医疗事故的。

  三、一般质量事故

  1、违反进货程序购进药品,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2、保管、养护不当,致使药品质量发生变化的。

  四、质量事故的报告程序、时限

  1、发生重大质量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应在12小时内上报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

  2、应认真查清事故原因,并在7日内向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有关部门书面汇报。

  3、一般质量事故应认真查清事故原因,及时处理。

  五、发生事故后,应及时采取必要的控制补救措施。

  六、处理事故时,应坚持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原则,并制定整改防范措施。

  药械质量责任事故追究制度

  一、药械质量责任事故即是指药械使用单位因采购、保管养护、设备等原因而导致产生的假劣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行为。

  二、药械的采购程序符合药械采购管理制度的,其购进的药械属于假劣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药械使用单位应积极主动地协助市局稽查科追查相关企业或生产厂家的责任。

  三、药械的采购程序不符合药械采购管理制度的,其购进的药械属于假劣药品和医疗器械的`,药械采购主管领导及其采购人员应负主要责任。因之而受到处罚的,主管领导及采购人员应按照其责任的大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因养护保管不当而导致假劣药品和医疗药械并未按照有关规定报请销毁,依然存放于药房的,应追究主管领导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由此而受处罚的,应根据相关人员的责任,责令其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五、因设备缺乏而导致的假劣药品和医疗器械并未按照有关规定请销毁,依然存放于药房的,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由此而受处罚的,应根据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责令其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六、因上述问题而触犯刑律的,应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事故管理制度9

  1.目的

  为了及时了解和研究事故原因,掌握事故规律,认真吸取教训,以便有效地采取消除事故的措施,保证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公司全体员工。

  3.职责

  3.1各类事故的管理,管理部做出处理意见上报,而各部门负责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的事故的报告、调查分析。

  3.2生产、技术、设备事故,由生产部负责;

  3.3产品质量事故由品保部负责;

  3.4工伤事故由总务课负责伤员救治,事故的赔偿,合同工由人事课负责处理,劳务工由劳务公司负责处理;

  3.5事故责任者的处分,由责任单位提出,报总经理核准执行。

  4.定义

  4.1事故分类

  4.1.1在生产操作中,因违反工艺规程、岗位操作法或由于误操作等造成原料、半成品或成品的损失,为生产事故;

  4.1.2生产装置、动力机械、电气仪表、输送设备、管道、建筑物、构筑物等发生故障损坏,造成损失或减产,为设备事故;

  4.1.3产品或半成品不符合质量标准,基建工程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机电设备检修不符合要求,原材料或成品因保管、包装不良等造成经济损失为质量事故。

  4.1.4发生着火造成生命财产损失,为火灾事故。

  4.1.5发生化学或物理爆炸,造成生命财产损失,为爆炸事故。

  4.1.6违反交通运输规则,造成车辆损坏,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为交通事故。

  4.1.7在生产活动所涉及的区域内,由于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危险因素的影响,突然使人体组织受损伤或使某些器官失去正常机能,以致负伤人员立即中断工作,为工伤事故。

  4.1.8各级管理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生错误,造成恶果的事故为管理工作事故。

  4.2事故等级和损失计算

  4.2.1造成产品日计划产量损失10%以上,同时产量损失费达一万元以上;或直接损失费达5000元以上事故;或经济损失虽未达到上述金额,但性质严重,情节恶劣的事故(火灾、爆炸等),造成人身肢体残废的事故,均属重大事故。

  4.2.2造成产品日计划产量损失5%,或直接损失费达1000元以上的事故;因工负伤休三个月以内的事故,属于一般事故。

  4.2.3直接损失费在1000元以下的事故,属于微小事故。

  4.2.4员工的伤亡事故划分按国家或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4.2.5火灾事故等级划分按公安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4.2.6事故损失计算按公司有关规定标准计算。

  5.职掌与作业流程

  5.1凡发生事故,应立即向所在部门的'主管报告,采取安全措施,重大事故就立即向总经理报告。如果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由管理部向劳动部门部门上报;

  5.2发生事故的部门,应认真填写“事故报告单”,发生工伤事故填写“工伤事故报告单”,经部门最高主管审核后,按规定的时间报管理部备案。报告上交时间:一般事故不超过两天,重大事故不超过五天。

  5.3不论事故大小,事故单位负责人应在事故发生后,立即召开事故分析讨论会,本着“三不放过”原则,对事故调查分析,一定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进行教育,吸取教训,制定出防范措施,对事故的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重大事故由调查组提出处理意见,经管理部签署意见后,上报总经理。一般事故由车间或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部门最高主管批准,管理部备案。微小事故由部门处理,报管理部备案。

  5.4事故发生后查不出责任人时,由事故单位组(线)长担负一半责任。无组(线)长时,由部门主管负担一半责任。

  5.5发生事故后,视事故责任人对错误的认识态度及表现予以不同处理。对能主动承认错误,虚心检讨,主管批准,可以从轻处理,对隐蔽事故情节,推卸责任,嫁祸于人者,加重处分。

  5.6对事故责任者必须给予制裁,对防止或抢救事故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或奖励。

  5.7管理部建立事故档案,对所有事故调查分析的资料,如现场检查记录、照片、技术鉴定、化验分析、会议记录、旁证材料、综合调查材料及登记表、报告书等,必须妥善保管。

  5.8发生事故,各生产车间和各部门负责人不得隐瞒,并对事故调查报告的真实性和及时性负责。

  5.9各部门主管要及时解决和向上反映各类事故的隐患和苗头,若不予解决,或拖拉、迁就,有关人员将对后果负责。

  6.参考文件

  无

事故管理制度10

  为加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进一步落实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生产安全事故定义

  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生产经营领域中发生的意外的突发事故,通常会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使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中断的事件。

  二、事故等级划分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5、轻伤事故:构不成重伤、死亡的人身伤害事故。

  三、事故报告

  1、报告程序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最先发现者应立即向调度室和单位领导报告,而后迅速逐级报告到安全管理部门和分管安全的副总经理,一般及以上等级事故应报告到总经理、董事长。对一般及以上等级事故,公司总经理、董事长接到报告后,在1小时内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有关部门报告。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2、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四、事故的救援

  1、接到事故报告的单位领导,在进行事故逐级上报的同时,应采取有效措施,或立即启动事故相应的应急预案,组织抢险救援,防止事故扩大和财产损失。

  2、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杜绝继发事故,防止事故扩大,并立即将受伤或中毒人员用适当的`方法和器具搬运出危险地带,并根据具体情况施行急救措施。在医务人员未赶到现场前,现场人员不得停止对伤害人员的抢救和护理。

  3、情况较轻者,现场人员可采用妥善办法将伤害人员迅速护送到公司医务室进行救护。情况严重者,要立即送医院救治。

  4、事故发生后,要妥善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散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要做出标志,绘制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

  五、事故调查处理

  1、发生一般及以上等级事故,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由相应级别政府组织调查,公司有关领导、部门以及事故发生单位要做好积极配合工作,对事故按照“四不放过”(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

  2、发生轻伤事故,由分管安全的副总经理负责组织调查。调查组由公司有关领导、安全管理部门、事故发生的分厂(分公司)、车间以及有关部门人员组成。

  3、事故调查的成员要求:应当具备有事故调查所需的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4、调查组职责有:查明事故经过、原因、人员伤害情况、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事故性质和事故责任,提出对责任者的处理意见,总结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等。

  六、事故损失的计算

  1、事故直接损失包括原材料损失、成品(半成品)损失和设备损失,原材料和成品(半成品)损失按市场销售价格计算,或按其实际单位成本计算。

  2、产量损失是从事故发生时起至恢复正常生产时止,按日计划产量计算的总损失量。设备修复后因生产能力降低而减产部分可不计算在内。产量损失费按单位成本不变价格计算。

  3、事故损失总金额为直接损失费与产量损失费之和。

  4、计算方法:停车设备台数乘停车时间(小时)乘设备小时计划产量(吨),为产量损失。

  5、产量损失金额:损失产量乘产品单位成本(不变价格)为产量损失金额。

  6、伤亡事故损失统计因负伤累计休工天数折合金额,按企业职工平均日工资乘以休工天数。

  七、其它要求

  1、发生一般及以上等级事故,无论何时,分厂(分公司)必须于10分钟内将事故报告给安全管理部门和公司有关领导。轻伤事故要先口头报告,并且在15小时内将书面报告报安全管理部门。

  2、事故报告要真实、及时,不得迟报、漏报、瞒报。

  3、公司应建立事故档案,该项工作由公司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对所有事故调查分析的资料,如现场检查记录、照片、技术鉴定、化验分析、会议记录、仪表记录、旁证材料、综合调查材料及登记表、报告书等应妥善保管。

  4、对不积极组织参加事故抢救、瞒报、迟报事故、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事故调查中弄虚作假的责任人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八、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事故管理制度11

  1目的

  加强企业安全事故防范,及时做好事故发生后的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适用范围

  本制度是为了预防和控制潜在的事故或紧急情况发生时,作出应急准备和响应,最大限度地减轻可能产生的事故后果。

  本制度适用于焦化厂生产经营中潜在的职业安全健康事件或事故等紧急情况的预防和处理。

  3职责、管理内容和要求

  3.1应急救援工作的组织领导

  3.1.1为加强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领导,实施应急救援预案,成立厂应急救援工作领导组。

  3.1.2应急救援工作领导组职责

  3.1.2.1负责发生事故后应急救援预案启动工作的领导,成员按照预案分工,开展应急救援抢险工作。

  3.1.2.2负责组建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及组织实际训练工作、建立通信与报警系统,储备抢险、救援、救护方面的装备和物资、督促做好事故的预防工作和安全措施的定期检查工作。

  3.1.2.3发生事故时,发布和解除应急救援命令、信号。向上级有关部门通报事故的情况。必要时向上级有关部门发出紧急救援请求。负责事故调查的组织工作并总结事故的教训和应急救援经验。

  3.1.2.4应急救援工作领导组成员要按照预案职责分工,尽职尽责。当接到事故报告后,成员要迅速到达指定岗位,因特殊情况不能到岗时,经组长同意,由所在部门按职务高低递补。

  3.2应急救援体系

  为保证应急救援预案的顺利实施,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3.2.1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部门(车间)在组织抢险、保护事故现场同时,按照有关规定迅速向厂部及相关部门报告;厂部必须以最快的方式,将事故简要情况向公司行政主管部门及安全管理部门等报告,最迟不能超过1个小时;报告的内容主要有:

  ①发生事故的单位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②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估计;

  ③事故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

  ④事故抢救处理的情况和采取的措施;

  ⑤需要有关部门、单位协助事故救援和处理的有关事宜;

  ⑥上报人姓名、联系电话。

  3.2.2厂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领导组接到报告后,立即组织前往事故现场,确定危险目标,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迅速开展抢救工作。遇有特殊危急情况,要立即向当地政府、公安、消防、急救中心救援,防止事态扩大。

  3.2.3各部门(车间)及相关单位要按要求,参与抢险救援工作,在救援过程中要听从指挥,密切配合,协调作战,保证抢险救援工作做到有条不紊。

  3.3应急救援的保障措施

  3.3.1各部门(车间)要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单位的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报厂安环科备案。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报厂部及安全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

  3.3.2各部门(车间)要结合实际建立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保证一旦发生安全生产事故,能迅速有效地投入抢救工作,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尽可能减少事故的'损失。

  3.3.3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的其他各种保障,包括根据自身需要,确定各救援组织器材装备、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经费的来源、额度以及建立组织,落实专业应急救援人员等。

  3.4做好应急救援预案配套制度的完善和专业队伍的训练

  3.4.1建立相应的

  3.4.1.1值班制度: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保证24小时内至少有1名厂部负责人、部门(车间)负责人和生产调度,如有问题及时处理。

  3.4.1.2检查制度:每月由公司应急救援指挥部结合生产安全工作,检查应急救援工作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3.4.1.3例会制度:每月由事故应急救援领导组组织召开一次领导组成员和各专业队负责人会议,检查上月工作,并针对存在问题,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改进。

  3.4.1.4总结评比制度:每次训练和演习结束后应进行总结评比,奖励和表彰先进。建立总结评比办法和对于事故处理中有功和有过人员的奖罚措施。

  3.4.2培训和演练

  3.4.2.1对操作人员的培训内容

  ①鉴别异常情况并及时上报的能力与意识;

  ②对待各种事故如何处理;

  ③自救和互相救护的能力。

  3.4.2.2对专业队的培训

  ①各种器材、工具的技能与知识;

  ②任务的目的和如何完成任务;

  ③与上下级联系的方法和各种信号的含义。

  3.4.2.3对一般员工的培训

  ①危险隐患类型识别;

  ②各种信号的含义识别;

  ③防护用具的使用和自制简单防护用具;

  ④紧急状态下如何行动。

  3.4.2.4定期举行训练和演习。

  3.5预案的评估和修改

  3.5.1为了能把新技术和新方法应用到应急救援中,及对不断变化的情况保持一致,预案至少每年要更新和修订一次。

  3.5.2对危险源和企业内新增装置、人员变化进行定期检查,对预案及时更新。

  3.5.3在实践和演练中提高指挥水平,对预案进一步合理化。

  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管理制度 篇一、为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安全生产管理,特制订本制度。

  二、工程部与公司签订本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目标标准应不低于公司与主管部门签订的责任书,责任书中应明确管理员名单、分工和奖惩、考核办法。

  三、项目部与公司应明确安全管理组织,安全生产管理和目标,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效果目标,安全经费计划,明确目标奖惩,考核办法,明确执行公司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相关制度和活动的承诺。

  四、工程部制订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考核责任书标准格式,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试用,试用期限一年,一年后正式使用。

  五、项目部与班组应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计划,进行安全生产目标分解。

  六、本制度发布之日起生效。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基本方针,强化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有效控制各类伤亡事故,保护职工生命和财产安全。

  一、安全组织

  1、建立健全组织机构,以单位主管领导为第一责任人担任组长的安全领导机构,年初有计划措施,有责任制度、有总结评比。

  2、制定安全生产三年规划,单位年度各项指标必须有安全生产指标。

  3、单位安全领导小组每季度召开一次专题为安全生产责任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职工大会宣传安全知识,强化安全预防。

  4、单位在重点安全部位,常年有专兼安全员,能一年四季,常年不失控。

  5、连安全小组每季度要进行公司安全范围的安全生产检查自查项目,包括违章驾驶、柴草堆放、药品管理、危旧房线路、重点部位、库房等。

  二、安全责任制

  1、制定单位领导分工、主管领导、技术员、班组车间生产责任制、领导安全职责。

  2、制定单位安全员与安全员签订责任书。

  三、安全生产教育

  1、对新工人进行三次教育,坚持持证上岗。

  2、特殊工种作业人员、锅炉工、电焊工、驾驶员等,必须持证上岗。

  3、每月向团广播站定有关公司安全生产稿件一篇。

  4、在重大节假日,公司举办安全生产活动,特别是安全生产知识宣传。

  5、设有固定安全标志牌、横幅。

  6、坚持“三不放过”事故处理原则

事故管理制度12

  第一条 总则

  为了加强公司及各厂、部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督工作,消除各类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制止安全违法行为,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规定了安全举报登记、整理、汇报、调查处理等内容。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部室、地面生产单位的安全举报的管理。

  第二条 组织与职责

  安健环部是安全举报的主管部门,负责公司安全举报的登记、整理、汇报及调查处理工作。

  公司所有在岗职工均有权利进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即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等行为)的举报。

  第三条 安全事故举报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司各生产单位或者个人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都有权在第一时间向公司安健环部或生产技术部调度中心举报。

  (二)举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向举报部门提供有效线索或证据,举报情况要真实,不得虚报、假报。

  (三)安健环部或生产技术部调度中心接到安全举报案件时,应进行书面登记,填写《安全举报记录表》。

  (四)安健环部要对安全举报内容进行核实,经初步审查举报情况属实后,要立即将核查情况报告部门负责人,经批准向上级领导汇报。

  (五)对举报案件的处理结果,经上级领导审查,发现事实证据不足或处理不当的,应及时通知案件经办人员补充调查或另行提出处理意见,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

  (六)举报内容一经核实,将按照公司《奖惩管理制度》规定给予举报人适当奖励。

  (七)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提倡实名公开举报(公司有责任对举报全过程实行保密),以便于及时核实、查处、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实施奖励。

  (八)上级部门交办的.举报案件,在批示时限内处理结案,并将处理结果上报案件交办部门,因特殊原因需延长上报时间的,需以书面材料上报上级部门批准。

  (九)安健环部和生产技术部调度中心工作人员无故不履行举报制度或对举报的安全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案件消极对待,导致发生意外事故的,公司将根据相关制度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十)安全举报案件处理完毕后,相关材料必须建档保存,任何人不得随意修改建档材料。

  (十一)为充分发挥员工的监督作用,特公开公司举报电话:0473-5677261。

  (十二)公司必须向本单位员工公开公司及安健环部的举报电话,并在生产场区的明显位置处设置举报电话标识牌。

  第四条 监督与检查

  (一)安健环部对安全事故隐患经审查核实后,应立即向存在隐患单位或部门发出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具体执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制度》;审查核实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安健环部应立即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将调查结果向公司领导汇报。

  (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调查组组织结构:

  组长:辛龙

事故管理制度13

  根据矿业集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暂行规定》,特制定本单位的事故管理制度。

  1、目的

  加强事故的报告和处理工作,严格做到“四不放过”(即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事故责任单位领导和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制订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不放过。),总结吸取教训,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和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

  2、职责

  一旦发生事故,必须防止事故继续发展,保护好事故现场,立即如实向主管部门报告,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事故报告。生产事故、设备事故、伤亡事故爆炸事故均有生产部负责;产品质量事故由生产部技术员负责;火灾事故、治安事故由生产部负责;交通事故由综合办公室负责。

  3、安全事故分类

  生产事故:在生产过程中,造成原料、半成品损失的为生产事故。

  设备事故:生产装置、动力机械、电气仪表、安全装置、输送设备、建筑等发生故障损坏、造成损失或减产的为设备事故。伤亡事故:职工在本岗位劳动或虽不在本岗位劳动,但由于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危险所发生的轻伤、重伤、死亡事故。轻伤事故:损失工作日低于105日的失能伤害。重伤事故:损失工作日等于或超过105日的失能伤害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医师诊断为残废或可能成为残废的,伤势严重,需要进行较大的手术才能挽救的。人体要害部位严重的灼伤、烫伤或虽非要害部位,但灼伤烫伤占全身面积2/3以上的;严重骨折(胸骨、肋骨、脊椎骨、锁骨、肩胛骨、腕骨、腿骨和脚骨等因受伤引起骨折);严重脑震荡;眼部伤害较剧,有失明可能的;手部伤害:大拇指指轧断一节的;食指、中指、无名指、小指任何一指轧断两节或任何两指轧断一节的;局部肌健受伤甚剧,引起肌能障碍,有不能自由伸屈的残废可能的;脚部伤害:脚趾轧断3只以上的,局部肌健受伤甚剧,引起肌能障碍有行走不能自如的残废可能的;内部伤害:内脏损伤,内出血或伤及腹膜等。伤亡事故:一次死亡1—2人的事故;

  重大伤亡事故:一次死亡3—9人的事故;

  特大伤亡事故:一次死亡10人(含10人)以上的事故。

  火灾事故:由于某种原因在生产区域内发生着火、造成生产财产产损失的为火灾事故。治安事故:由于某种原因在公司范围内引起的财产失盗、受损等为治安事故。

  爆炸事故:由于某种原因发生化学或物理爆炸,造成生命财产损失的为爆炸事故。

  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为交通事故。

  质量事故:产品、半成品不符合国家或企业规定的质量标准,机电设备检修不符合要求等都属于质量事故。

  4、事故性质的划分重大事故

  一次死亡一人,一次重伤二人或一次轻伤三人以上的事故。

  生产装置造成直接损失5000元以上的事故。造成一个配电室供电区域全部停电的事故。发生火灾或失盗造成经济损失2000元以上的事故。一般事故

  轻伤一人,休工伤满一个工作日的事故。生产装置造成的损失4000元之内的事故。发生火灾或失盗造成损失2000元以内的事故。责任事故:因违反劳动纪律,操作规程或操作不当导致的.事故;禁火区域违反动火作业审批程序私自动火或已执行审批程序而未落实防范措施而发生的事故;因落实整改措施不认真、不及时,以致事故隐患不能及时清除而导致的事故。自然事故:因生产环境因素或设备自身的原因而造成的事故。

  5、安全事故报告程序

  凡发生安全事故,在采取措施开展救援的同时要认真做好事故报告工作,事故的当事者或最先发现者应立即向所在单位领导报告,事故单位按规定要求逐级上报。

  发生人员伤(亡)事故的单位应按规定填写《单位职工工伤(亡)事故报告表》和《工伤认定申请表》,将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详细经过、人员受伤程度及部位事故原因分析,事后处理和预防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形成书面材料报安全办公室并提供现场两证人的证言材料;受伤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受伤人年龄、职业、参加工作时间、联系电话、家庭住址;劳动合同复印件;当月考勤表、诊断结论、住院病历等。办公室将材料整理后报矿区总医院做工伤认定。报告时间

  发生事故后,责任单位在一小时之内电话报告主管领导,24小时内将所上报材料报生产部,重大事故不超过2天。

  6、工伤待遇职工因工(公)负伤,必须经公司安全委员会鉴定并填写《工伤认定申请书》,上级劳动部门下达工伤认定结论后,自受伤之日起享受工伤假。工伤假期间必须具县以上医院证明结论,工伤假30日以内由分管安全委员会的公司领导签批,超过30日的报请总经理核准。特殊情况需延长假期的需个人提出申请,持县以上医院证明,由所在单位领导签字,安全办、职工医院审核报主管领导审批,由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原则上职工发生工伤,轻伤自受伤之日起休假10天至1个月;重伤休假1至3个月。

  工伤假期间发放技能工资。不发奖金。

  7、安全事故的处罚工伤事故的处罚。

  发生轻伤事故,一人一次对所在单位扣2分,每人次对单位负责人扣200元。

  发生重伤事故,一人一次对所在在单位扣3分,每人次对单位负责人扣500元。

  重大事故按上级有关规定处理。

  发生事故在规定日期内没有写出事故报告,每次责任班组单位2分,对责任人扣100元;隐瞒不报扣责任班组2分,对责任人扣100元,因此造成的损失及发生的费用由责任单位全部承担。

  8、其它事故的处理

  生产事故、设备事故、火灾事故、治安事故、交通事故、质量事故由各职能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综合办公室存档。

  9、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事故管理制度14

  1 总则

  1.1 目的

  为明确酒店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职责和程序特制定本规定。

  1.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酒店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非伤亡事故。

  本制度适用于本酒店所有部门。

  2 要求

  2.1 事故报告时限

  2.1.1 事故报告符合国家法规的规定,员工或宾客重伤及以上人员伤亡事故、火灾事故、重大道路交通事故、重大治安保卫事故等应在1小时内向当地政府主管部门报告,并保护事故现场及有关证据;

  2.1.2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2.1.3 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2.1.4 发生一般(III级)旅游安全事故,在1小时内报告所在区县旅游、公安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

  2.1.5 发生较大(II级)旅游安全事故,立即报告市旅游、公安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2小时后再次报告。

  2.1.6 发生重大(I级)旅游安全事故,立即报告市旅游、公安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视事故处理情况随时再报。

  2.2 事故报告内容

  2.2.1 报告事故应当说明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2.2.2 旅游安全事故报告的内容应符合《北京市旅游安全事故报告制度规定》第八条的规定。

  2.3 事故调查处理

  2.3.1 事故发生后,各部门应组成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和原因分析;其中国家法规和北京市规定的重伤及以上等事故由政府主管部门派出调查组或委托本酒店调查。调查前需保护好现场。

  2.3.2 本酒店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应由保卫部、人力资源部等人员参加;政府组成调查组的,本酒店主要负责人组织各有关部门和人员认真配合调查,并确定配合协助调查的人员。

  2.3.3 事故发生部门和班组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2.3.4 事故调查应确定事故性质和分类,事故调查取证包括:有关物证收集;事故事实材料收集;人证材料收集;事故现场摄影、拍照和事故现场图绘制等。

  2.3.5 事故调查形成调查报告,调查报告中包括事故发生过程及经济损失、事故原因及其分析、事故责任分析,并针对原因提出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其中事故原因应包括直接、间接原因分析(直接原因是指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等,间接原因包括技术原因、教育原因、身体原因、精神原因、管理原因等)。

  2.3.6 本酒店组成调查组的事故调查报告应由调查组负责人编制,报酒店主要负责人批准;政府主管部门组成调查组的事故调查报告,酒店负责接收并根据报告要求进行内部分析处理。

  2.4 事故管理

  2.4.1 各部门对未造成人员伤亡的未遂事件进行统计分析,分析其发生的原因,并针对原因采取预防措施。

  2.4.2 事故处理遵循事故原因查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得到处理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

  2.4.3 建立每起事故的事故档案,并长期保存;事故档案登记下列内容: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造成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事故调查的资料和事故处理决定;采取的整改和防范措施和落实情况等。

  2.4.4 保卫部建立事故登记台账,对本单位历年的事故情况进行收集、整理与统计分析,探寻事故发生的规律,为安全管理提供决策参考。

  2.5 灾害赔偿与救治

  2.5.1 为每一位员工(包括事实用工关系的人员,包括外来务工人员)缴纳工伤保险,并保存有效期内的工伤保险缴费证明材料。

  2.5.2 员工发生工伤事故,酒店及时办理工伤申报手续,并保存申报资料和记录。

  2.5.3 按国家和北京市规定,及时对工伤人员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并将鉴定结果及时通知个人或其家属。

  2.5.4 按国家和北京市赔付标准对受伤员工进行赔偿,并保留赔付证明材料。

  2.5.5 根据本酒店风险情况,依据国家法规和北京市相关规定,投保以本单位依法应该承担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责任保险,以确保本酒店及人员、宾客在遇到财产损失、伤亡时根据北京市赔付标准得到及时赔付。

  2.5.6 为旅游团队提供交通、住宿、餐饮、购物、娱乐等服务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及相关实施规定,建立责任保险制度,为旅游者投保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责任险。

  3 附则

  3.1 本制度由保卫部制订,并负责解释。

  3.2 本制度自印发施行之日起执行。

事故管理制度15

  一、目的

  为了做好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保障广大职工在生产过程中安全与健康,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13号令)和《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时限和内容的通知》等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发生安全事故后的管理工作。

  三、定义

  1、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生产经营领域中发生的意外的突发事故,通常会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使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中断的事件。

  2、伤亡事故是指企业在册职工(包括计划内合同工、临时工)在本岗位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或虽不在本岗位劳动,但由于公司的设备和措施不安全,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良、管理不善、以及单位行政指派到单位外从事本单位的活动,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即微伤、轻伤、重伤、死亡)。

  3、微伤事故:指职工负伤后损失工作日在1日以上、经劳动部门劳动能力鉴定没有伤残级别的伤害事故。

  4、轻伤事故:指微伤以上、重伤以下的伤害事故。

  5、重伤事故:指职工负伤后,经医师诊断为残疾,或者可能成为残疾,或者伤势严重的伤害事故。

  6、死亡事故:指造成人员死亡的伤害事故。

  四、职责

  1、办公室负责组织或参与事故的调查和取证管理,监督事故后整改措施落实管理,负责参与因公伤亡事故的调查、善后处理管理。

  2、办公室负责申报工伤认定、传递信息、统计、分析、汇总管理,负责工伤人员伤残等级鉴定管理,办理工伤保险待遇赔付管理。

  3、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事故报告、抢救、组织或参与事故调查处理,整改和事故善后管理,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的申报资料管理和旧伤复发的申请办理管理。

  五、管理程序

  1、事故等级划分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a特大安全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b重大安全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c较大安全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d一般安全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e轻伤事故:构不成重伤、死亡的人身伤害事故。

  2、事故报告管理

  (1)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不论事故大小,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均应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事故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在10分钟内向公司值班室汇报,同时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保护现场、组织抢救和自救。

  (2)公司值班室值班人员在接到事故报告后,要做好详细记录,并立即向当班值班领导和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情况紧急时可直接向公司主要负责人直接汇报。

  (3)公司发生一般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公司主要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在1小时内同时向当地乡镇安监站、县区安监局等上级政府及主管部门报告。另根据《晋城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生产安全事故灾难总体应急预案》要求,公司发生一般以上的安全生产事故后应及时将信息报市安监局。

  (4)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事故单位应当及时补报。不得有瞒报、谎报、迟报、漏报现象。

  (5)事故报告分文字报表和电话快报两种方式,事故报告过程中,来不及形成文字的,可先用电话口头报告,然后再呈送文字报告;来不及呈送详细报告的,可先作简要报告,然后根据事态的发展和处理情况,随时续报。

  使用文字报表报告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①事故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产能等基本情况; ②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③事故的简要经过(包括应急救援情况);

  ④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⑤已经采取的措施;

  ⑥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使用电话快报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①事故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

  ②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③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根据事态的发展和处理情况,随时续报文字材料。

  3、事故救援

  (1)接到事故报告的科室及公司领导,在进行事故逐级上报的同时,应采取有效措施,或立即启动事故相应的应急预案,组织抢险救援,防止事故扩大和财产损失。

  (2)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杜绝继发事故,防止事故扩大,并立即将受伤或中毒人员用适当的方法和器具搬运出危险地带,并根据具体情况施行急救措施。在医务人员未赶到现场前,现场人员不得停止对伤害人员的抢救和护理。

  (3)事故发生后,要妥善保护事故现场和相关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散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要做出标志,绘制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

  4、事故调查处理在事故调查处理中要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要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1)发生一般及以上等级事故,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由相应级别政府组织调查,公司有关领导、部门以及事故发生单位要做好积极配合工作,对事故按照“四不放过”(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

  (2)发生轻伤事故,由分管安全的负责人组织调查。调查组由公司有关领导、办公室、事故部门以及有关部门人员组成。

  (3)事故调查的成员要求:应当具备有事故调查所需的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4)调查组职责有:查明事故经过、原因、人员伤害情况、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事故性质和事故责任,提出对责任者的处理意见,总结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等。

  (5)在事故调查中,要分清责任事故和非责任事故。责任事故:指因有关人员的过失而造成的事故;非责任事故:指由于自然界的因素而造成不可避免的事故或由于科学技术条件的限制而发生的无法预料的事故。

  (6)在追究责任时要分清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责任分析要严格按照以下步骤:

  ①按照事故调查确认的事实。

  ②按照有关组织管理及生产技术因素,追究最初造成不安全状态的责任。

  ③按照有关技术规定的性质、明确程度、技术难度,追究属于明显违反技术规定的责任,不追究属于未知领域的责任。

  ④根据事故后果和责任者应负的责任以及认识态度提出处理意见。

  5、事故后续处理

  (1)伤亡事故原因查清后,必须对事故进行责任分析,分清并明确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同时进行必要的处理,不得用“集体承担责任”来代替个人的责任。

  (2)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首先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①由于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不健全,职工无章可循造成伤亡事故的。

  ②对职工不按规定进行安全技术培训或对特殊工种未经考试合格就顶替岗位操作,造成伤亡事故的。

  ③由于设备严重失修,严重超负荷运行,经反映后未采取措施造成伤亡事故的。

  ④作业场所的安全设施、安全信号、安全标志,安全用具等不全,不符合标准造成伤亡事故的。

  ⑤由于不按国家规定配备专职安技人员,管理混乱,造成伤亡事故的。

  ⑥由于不按规定使用安全技术措施经费(应占企业每年固定资产更新改造基金的10~20%)造成伤亡事故的。

  ⑦对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而未能及时处理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

  (3)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追究肇事者或有关人员的责任。

  ①由于冒险蛮干或玩忽职守造成伤亡事故的。

  ②由于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造成伤亡事故的。

  ③发现有事故危险的紧急情况,不立即报告,不积极采取措施,因而未能避免减轻事故的。

  ④由于不服从管理,违反劳动纪律,擅离职守或擅自开动机械设备,造成伤亡事故的。

  ⑤由于不按规定穿戴个人防护用品,造成伤亡事故的。

  (4)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对有关人员从严处罚。

  ①发生死亡、重伤或多人事故后隐瞒不报,虚报或故意拖延报告的。

  ②在事故调查中,隐瞒事故真相,破坏事故现场,弄虚作假,甚至嫁祸于人的。

  ③事故发生后,由于不积极组织抢救或抢救不力,造成重大伤亡的。

  ④事故发生后,不认真吸取教训,采取防范措施,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

  ⑤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既未按限期整改,又未采取临时措施,发生伤亡事故的。

  ⑥违反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滥用职权,擅自处理或袒护包庇事故责任的。

  ⑦对维护安全生产,坚持按安全生产有关法规办事的人员,实行报复、陷害的。

  (5)事故情节恶劣,后果严重,触犯刑法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6)事故处理过程中,对事故责任者(包括公司领导、各部门领导、班组长等有关人员)由上级按有关文件进行刑事、行政处理,经济制裁。

  6、统计与分析

  公司应定期对发生的事故进行统计,对发生事故的种类、性质、等级、损失情况、时间、地点进行归纳,并绘制有关表格或曲线图,找出有关规律,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应分月、季、年度统计结果进行存档或报送。

  7、回顾

  应在事故发生时间、安全宣传月等时间对本公司或其它公司所发生的事故进行回顾,回顾内容应包括本公司或其它公司发生类似事故的经过、调查处理、采取的措施等,并对有关法律法规、制度进行学习,使公司每个员工都得到教育,安全意识得到提高。对回顾的效果可采用问卷或抽查询问的形式了解员工受到教育的情况,公司员工必须做到熟知所回顾事故的原因及采取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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