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代理管理制度(精选5篇)
在社会一步步向前发展的今天,制度起到的作用越来越大,好的制度可使各项工作按计划按要求达到预计目标。那么制度的格式,你掌握了吗?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招标代理管理制度,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招标代理管理制度 1
第一条为了加强管理,完善各项工作制度,促进公司发展壮大,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公司全体员工都必须遵守公司章程,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和各项决定、经律。
第三条公司禁止任何组织、个人利用任何手段侵占或破坏公司财产。
第四条公司禁止任何所属机构、个人损害公司的形象、声誉稳定。
第五条公司禁止任何所属机构、个人为小集体、个人利益而损害公司利益或破坏公司发展。
第六条公司通过发挥全体员工的积极性、创造性和提高全体员工的技术、管理、经营水平,不断完善公司的经营、管理体系,实行多种形式的责任制,不断壮大公司实力和提高经济效益。
第七条公司提倡全体员工刻苦学习科学技术文化知识,公司为员工提供学习、深造的条件和机会,努力提高员工的素质和水平,造就一支思想和业务过硬的员工队伍。
第八条公司鼓励员工发挥才能,多作贡献。对有突出贡献者,公司予以奖励、表彰。
第九条公司倡导员工团结互助,同舟共济,发扬集体合作和集体创造精神。
第十条公司尊重专业人才的辛勤劳动,为其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提供应有的待遇,充分发挥其知识为公司多作贡献。
第十一条公司推行岗位责任制,实行考勤、考核制度,端正工作作风和提高工作效率,反对办事拖拉和不负责任的工作态度。
第十二条公司提倡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降低消耗,增加收入,提高效益。
第十三条维护公司纪律,对任何人违反公司章程和各项制度的行为,都要予以追究。
招标代理企业资质申报有关说明
一、申请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企业,不得与行政机关以及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与行政机关、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以及招投标人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1、由国家机关、行政机关及其所属部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或者存在其他利益关系的事业单位出资;
2、与国家机关、行政机关及其所属部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或者存在其他利益关系的事业单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
3、法人代表或技术经济负责人由国家机关、行政机关及其所属部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或者存在其他利益关系的事业单位任命。
二、注册资本金以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载明的实收资本和验资报告中载明的实际出资的注册资本金为考核指标。三、超过60岁的人员,不得视为代理机构的`专职人员;部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已办理退休的专职人员,无社保证明的,需提供与企业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主要页(包括合同双方名称、聘用起止时间、签字盖章、生效日期);未到法定退休年龄已办理内退手续的专职人员,需提供原单位内退证明及与企业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主要页(包括合同双方名称、聘用起止时间、签字盖章、生效日期)。
四、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包括: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及其它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等具有注册执业资格的人员。申请甲级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其注册人员的级别要求为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其他注册人员,乙级、暂定级资格企业注册执业人员级别由盛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自行确定。
一人同时具有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其它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两个及两个以上执业资格,证书不能重复计算,只能计算为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人员中的1人。
五、社会保险证明指社会统筹保险基金管理部门颁发的代理机构社会养老保险手册及对帐单;或该机构资格有效期内的含有个人社会保障代码、缴费基数、缴费额度、缴费期限等信息的参加社会保险缴费人员名单和缴费凭证。
六、人事档案代理管理证明是指国家许可的有人事档案管理权限的机构出具的资格有效期内的代理机构人事档案存档人员名单和委托代理管理协议(合同)。
七、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主要包括:人事管理制度、代理工作规则、合同管理办法、财务管理办法、档案管理办法等。
八、工程总投资是指工程项目立项批准文件上的工程总投资额,含征地费、拆迁补偿费、大市政配套费、建安工程费等。
九、招标代理业绩证明材料中的工程招标代理合同应当至少载明下列内容:
1、招标人和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与地址;
2、工程概况与总投资额;
3、代理事项、代理权限和代理期间;
4、代理酬金及支付方式;
5、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6、招标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情况;
7、违约、索赔和争议条款。
十、工程招标代理业绩要求的“近3年"的计算方法:企业申报业绩的中标通知书出具日期至该代理机构资格申报之日,期间跨度时间应在3年以内。
招标代理管理制度 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管理目的
为加强对招标代理工作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规范工作流程,保证招标代理的公正、透明、公开,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合用范围
本制度合用于公司电子招标平台上所有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工作。
第二章 招标代理工作的程序与流程
第三条 招标代理的委托方式
招标代理委托方式分为以下两种:
(一)公司招标采购部门或者有关单位直接委托公司招标代理部门(以下简称“公司代理部门”)进行招标代理。
(二)由公司代理部门根据公司招标采购部门或者有关单位的要求,在招标业务领域内择优、招标代理专业的独立法人代表担任招标代理。
第四条 招标代理的程序
(一)招标代理准备
1、公司招标采购部门或者有关单位向公司代理部门提交招标代理申请,内容应包括:招标代理委托书、招标文件、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及其他有关材料。
2、公司代理部门对招标代理申请进行审核,并与招标人商议确定具体的招标代理工作内容和招标代理费用。
3、公司代理部门编制招标代理计划,明确工作进度、时间和负责人。
4、公司代理部门按照招标代理计划组织招标文件的制作和招标公告的发布,同时通知评标委员会主席召集评标委员会成员参加开标前的会议。
(二)开标准备
1、公司代理部门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组织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审核。
2、公司代理部门组织开标前的评标委员会会议,核准评标标准和评分细则。
3、公司代理部门编列投标人名单,核实投标文件,对递交的信封进行验封,并记录相关信息。
4、公司代理部门组织开标工作,对每家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开封、验收、登记等工作,同时在评标委员会和暗标考勤人员的监督下,对开标过程进行监测和记录。
(三)评标准备
1、公司代理部门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组织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工作,提供评标场所和必要的'评标工具、用品。
2、公司代理部门对评标委员会成员进行考试,确定其资格,组织评标教育培训。
3、公司代理部门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进行综合评审,形成评审报告。
(四)中标候选人确定
1、公司代理部门组织评标委员会对中标候选人进行评审,并报公司招标采购部门或者有关单位审批。
2、经审批允许后,公司代理部门将中标通知书发给中标人,并组织招标代理结算工作。
第五条 招标代理的流程
招标代理的流程应当包括申请审核、编制计划、制作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出席开标会议、审核投标文件、组织评标会议、确定中标方和结算工作等全部环节。
第三章 招标代理费用的计算
第六条 招标代理费用的计算标准
招标代理费用的计算标准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确定:
(一)招标项目的大小、复杂程度、技术难度、业务风险和事项紧急程度。
(二)招标代理单位的专业程度、服务质量、业绩水平和服务量。
(三)招标代理费用的市场行情、政策要求和行业标准等因素。
第四章 招标代理的质量控制
第七条 招标代理效果的监督和考核
公司招标采购部门或者有关单位应当对招标代理工作的效果进行监督和考核,特殊是对于招标代理成果是否符合招标人的要求、是否能够为招标人提供最优价值的服务等进行全面、深入的考核。
第八条 招标代理的责任划分
招标代理的责任划分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招标代理单位应当对招标代理工作质量负主要责任。
(二)公司招标采购部门或者有关单位应当对招标代理工作过程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招标代理工作的公正、透明和合法性。
(三)评标委员会应当对其评审过程和评审决策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九条 补充规定
对本制度未尽事宜,由公司招标采购部门或者有关单位负责商议并制定补充规定。
第十条 生效日期
本制度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本文档所涉及简要注释如下:
1、招标代理:招标人委托专业招标代理公司为其提供招标前、招标中、招标后的全过程服务。
2、投标人:在招标人的公告范围内,经资格预审后递交有效投标文件的机构或者个人。
3、中标人:经评标委员会评审,获得中标资格并被招标人确定为合同订立组织人选的投标人。
4、招标文件:招标人为了通知供应商竞标,明确招标要求,在进行招标竞争之前,必须制作的文件。
5、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组织的具有专业素质的评标专家组成的评标工作组。
6、开标:公开、透明地按照规定公示投标人的名称、投标报价、投标保证金等内容。
7、暗投:暗标是指在未公开开标前将所有投标报价隐藏,由暗标考勤人员监管,以保证竞争公平公正。
本文档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
1、招标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的招标规定。
2、代理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的代理相关条款。
3、价格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的有关招标报价、价格承诺和违约赔偿等规定。
招标代理管理制度 3
为加强工程建设招标代理的管理,规范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行为,保证本市范围内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合法、有序地进行,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从事招标代理活动,应严格遵守有关建设工程招标代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办法和方针、政策。
第二条、代理机构需在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备案登记后,方可在本市范围内进行招标代理活动。
第三条、代理机构的所有招标代理活动均需进入市招标投标中心交易,接受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监督管理。
第四条、代理机构拟定的所有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均需至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进行审核、备案后方可发布、出售。
第五条、代理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江苏省相关标准收取服务费。
第六条、在办理完委托的招标事宜后,代理机构、委托人、招投标中心应当对代理机构的代理情况如实填写《如皋市工程招标代理项目档案》。
第七条、代理机构在本市范围内从事招标代理活动,应严格遵守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的相关规章制度。
第八条、代理机构凡违反上述条款,将取消其在本市范围内进行招标代理活动的资格。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招标代理管理制度 4
为了我公司保证招标代理工作在工程建设服务中保持廉洁自律的工作作风,防止各种不正当行为的发生,保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建设项目质量,特订立廉政制度,在招投标活动中供招标投标工作人员遵守。
一、招标代理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投标或承包单位索要和收受回扣等好处费。
二、招标代理工作人员应当保持与投标人和承包人的正常业务交往,不得接受与工程招标服务有关人员的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贵重礼品,不得在投标人处报销任何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招标代理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接受投标人或承包人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家电采购、家属和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等提供方便。
四、招标代理工作人员不得接受投标与承包单位为其个人购置或者提供的通信工具、交通工具、家用电器、高档办公用品等礼物。
五、招标代理工作人员不得以洽谈业务、签订经济合同为借口,接受投标人或承包人邀请外出旅游和进入营业性高档娱乐场所。
六、招标代理工作人员不得为谋取私利擅自与甲方工作人员及投标人就工程价格、设备价格、品牌、中标单位等进行私下活动、商谈或者达成默契。
八、不利用管理招投标工作的便利,指定或介绍施工单位参加投标。
九、不以任何形式参与投标单位的投标活动。
十、不向投标单位透露招投标工作中不宜公开的内容,不泄露标底。
十一、在招投标活动中,不接受招投标单位的礼金、礼品和宴请。
十二、坚持公平、公正、公开、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偏袒任何投标单位。
十三、自觉接受招标办的监督管理,不明招暗定,走过场。
十四、工作人员不作为投标单位代理人参与投标活动。
十五、不与投标单位相互串通,阻挠、排挤其他投标单位公平竞争。
如发现有违反上述制度者,公司将根据具体情节和造成的后果,采取罚款、终止劳动合同或开除公职等措施,并追缴招标代理工作人员用不正当手段获取的非法所得。
招标代理管理制度 5
为加强工程项目招标代理的管理,规范公司代理行为,保证公司在政府采购监管机构监督指导下,使招标代理活动在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下进行,充分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有关规定,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一、招标代理机构工作职责与工作范围
1、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与条例的规定。
2、招标代理应熟悉招标投标的相关法律法规,掌握流程、熟悉项目情况。
3、准备招标资料,完成招标申请。
4、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
5、拟定资格预审文件,接受投标报名同时发出资格预审文件。
6、接受投标人提交资格预审申请书,组织资格预审,进行资格预审公示,确定正式投标人。
7、编制招标文件送业主、招标办审查,形成招标文件评审表与招标文件。
8、编制标的或投标控制价。
9、组织招标会、现场勘查、招标答疑、收标、开标、评标。
10、协助确定中标单位,完成招投标情况备案,进行中标公示。
11、确认及发放中标通知书。
12、整理全部招标资料,形成招标备案资料交与招标办、业主,将招标投标管理部门核准的招标备案表交与业主形成招标档案。
13、拟定中标单位的合同,协助招标人签订合同并将合同报招标投标管理部门备案。协助招标人与中标单位的合同商务谈判。
二、招标采购操作流程
1、招标准备
(1)、计划整理。采购代理机构根据政府采购执行计划要求,结合采购人的急需程序和采购项目的范围,编制月度招标采购计划。组成采购小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代表及有关专家组成采购小组,负责构造实施编制采购文件、公布采购信息、召集开标评标、采购文件归档等政府采购活动。
(2)、编制招标文件。采购小组根据政府采购有关法规和项目特殊要求,在采购执行计划要求的采购时限内拟定具体采购项目的招标方案、编制招标文件。
(3)、招标文件切实其实认。招标文件在定稿前须经采购确认。
(4)、招标文件备案。招标文件搞定后,采购人应将招标文件报市采招监管办备案后方可刊登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函。市xxx应在收到招标文件的当天办理备案,最长不得超过三个工作日。
(5)、收集信息。根据采购物品或服务等特点,通过查阅供应商信息库和市场调查等途径进一步了解价格信息和其他市场动态。
2、投标报名
(1)、发布招标信息。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应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应通过随机方式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供应商名单中不确定少于三家供应商,并向其发出邀请函。
(2)、采购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构造潜伏投标人现场考察或开标前的答疑会。
(3)、报名登记。根据招标公告规定的投标资格、报名要求,在招标公告限定的时间内对投资供应商进行资格预审、报名登记。
(4)、资历检察。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监督下,采购人、采购小组根据招标公告划定,对投标人的资历进行检察。若斟酌吻合条件的投标人过多影响招标事情的,应在招标公告中明确投标人数量和选择投标人的方法,并经由过程随机方式筛选投标人。
(5)、发售招标文件。经由过程资历检察的供应商在政府采购窗口购买招标文件。
3、开标
(1)、通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资金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参加开标评标。
(2)、交纳保证金。
(3)、递交投标文件。投标单位在投标文件规定的截止时间内递交投标文件。工作人员应对投标人的身份资格及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进行审查。不符合招标公告中要求条件的投标人的投标不予受理;不按规定提供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密封的投标将被拒绝。
(4)、开标。招标工作人员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及地点公开开标。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持本人身份证)和采购人、采购小组及有关部门参加开标并签到,工作人员对投标人身份资格进行审核。涉及技术含量较高的设备、工程、服务项目招投标,应遵循先开技术标,再开商务标的原则。
(5)、唱标。招标工作人员对各种有效投标文件中的报价及其他有必要的内容进行唱标。
(6)、记录。招标工作人员作开标、唱标记录,唱标人、记录员、监督员、投标单位代表签名确认。
4、评标
(1)、组织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随机方式确定,本市专家在评审当天抽取,外地专家可提前一天抽取。评审委员会在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答保密。
(2)、评标准备会。在评标之前召集评标委员会召开评标预备会,确定评标委员会主任,宣布评标步骤,强调评标工作纪律,介绍总体目标、工作安排、分工、招标文件、评标方法和标准(或细则)
(3)、报价检察。第一检察投标报价,更正计较错误;高于市场价和标底价或预算价的投标,将被回绝。
(4)、资料审查。对招标文件未作实质性响应的投标作废标处理。
(5)、议标纳疑。检察投标文件,提出投标文件中的疑问,归纳问题,填质疑表。
(6)、质疑。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对单一投标单位分别进行质疑,必要时投标单位应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答案,但澄清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该表投标文件的实质内容。
(7)、评定。按照招标文件所列的评标办法和标准进行评标,确定一至二名中标候选人并排列顺序。
(8)、评标报告。评标结束后,评标委员会需写出完整的评标报告,经所有评标委员会成员及监督员具名后,方为有效。
5、定标
(1)、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中标候选人的顺序排列中确定中标人。当确定中标人中标、因必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行保证金而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一次确定其他候选人为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开标到一定期限一般不得超过十日。
(2)、中标通知。中标人确定后,应报采招监办备案、并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长进行公示,三天后无异议的在由采购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3)、编写采购报告。采购小组应于招标活动结束后二旬日内,就评标委员会组成、采购过程、采购结果等有关情况,编写采购报告。
三、廉政建设
在招标代理活动中,项目负责组和每个职工应严厉恪守如下划定: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行业自律性规定,以高度负责精神,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2、始终坚持职业尊严、地位和名声,科学管理,诚信服务,爱岗敬业,保持与技术、立法、管理发展相应的学识与技能,为业主提供精心勤勉的服务。
3、只承担能够胜任的任务,不得承担自己无把握的任务。
4、始终为业主的合法利益而正直、精心的事情,不隐瞒真情,不讲假话,公正地提供征询建议、判断和决策。
5、不接受任何有害独立判断的酬谢,不以权谋私,不吃宴请,不收礼金,不接受直接、间接的各种不正当报酬。
6、为业主服务中可能发生的一切潜伏的利益冲突,都要告知业主。
7、靠质量、信誉进行竞争,根绝无序竞争和不正当价格竞争,防止无意、有意损害他人名誉和事业的行动。
8、不得泄露与工程项目业务有关的保密文件、资料,自觉抵制各种诱惑,落实各项保密措施,不得盗用由于业务关系得知的客户的秘密。
9、自觉接受政府、社会对招标代理工作的监督、管理,对于来自于合法团体对任何服务合同的管理进行调查,要充分予以合作。
四、财务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和规范我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保障、配合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制定下列制度:
1.公司财会职员,应当按照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划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会计核算事情。保证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合法、真实、正确、完整。
2.公司财务设置会计和出纳两个岗位。会计职员不得经营(管理)现金,出纳职员不得兼管稽核、不得保管财务公用章。财务公用章由主管会计保管。会计职员负责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成本核算、缴纳税款、兼管人事等事情。出纳负责、收款、资金(现金)管理、开户银行对帐、报销、付款、报账、原始凭证查对事情。
3.本公司的一切开支均由总经理签字方可报销。部门费用开支由经办人签字,部门经理审核、签字,主管会计复核、签字,出纳人员核对无误后方可支付。同时要求所有真实有效,自制单据必须合法、合理。报销人员对经办报销的票据负有直接责任,报销时应注明经办人、简单事由等情况。票据有误、手续不全,财务人员有权拒付。
4.小我一般不允许因私借公款。如有特殊情况,另行处理,但不得长期占用。因公借款,应在管理完公事后一周内,结清财务手续。
5.公司的财务账目,要求做到帐、款相符,日清月结,同时不得库存大额现金。办公用品、用具要帐、物、卡相符。
6.财务职员(综合管理职员),应及时做好工程造价征询业务台账的登记、档案管理和各部门的经济核算事情,并对各部建立支出、支出台帐。定时给需求结算(分派)的部门、职员管理结算手续。
7.办公用品、劳保福利、专业书籍、标准图等实行统一购买。在购买前,需列出计划,由财务部门统一配置。专业书籍、标准图、办公用品、用具实行谁借用、谁管理,认真登记。按部门配置的图集、定额、软件等资料,由部门负责人管理。
五、招标采购文件编制审核制度
为了加强对招标采购文件编制、审核工作,有效实施全面质量管理,落实质量控制责任制,进一步明确各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责任,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本招标采购文件编制考核制度是指对招标采购文件的质量实施编制人自校、项目负责人复核、技术负责人考核的三级质量控制程序。
1、招标采购文件的编制。编制招标采购文件是政府采购事情的重要环节。招标采购文件必须依照国度、省、市、县有关政府采购划定编制。招标采购文件中采购标的须满意采购人的采购需求,达到采购目的。招标采购文件编制完成后编制职员应对该招标采购文件进行自校,并对该招标采购文件的质量负责。自校完成后将招标采购文件和质量控制流程单提交项目负责人复核。
2、招标采购文件的复核。招标采购文件编制后,必须送项目负责人复核。招标采购项目负责人在对招标采购文件复核过程中发现该招标采购文件存在有不准确、不完整或错误之处,应责成和督促相关编制人员予以修改、补充和完善,必要时项目负责人可直接在工作底稿上进行纠正和补充,并将纠正和补充内容通知相关编制人员。经项目负责人复核确认无误后在质量控制流程单复核意见栏签署意见,复核后将该招标采购文件、质量控制流程单提交技术负责人审核。
3、招标采购文件的审核。招标采购文件经项目负责人复核后,必须送技术负责人审核。技术负责人在对招标采购文件审核过程中如发现该招标采购文件存在有不准确、不完整或错误之处,应责成和督促项目负责人予以修改、补充和完善,必要时技术负责人可直接进行纠正和补充,并将纠正和补充内容通知项目负责人。
经公司技术负责人审核确认无误后在质量控制流程单审核意见栏签署意见,也可以召集招标采购文件编制人员、项目负责人共同商定终审意见后签署。经技术负责人签署终审意见后,将该招标采购文件提交单位负责人签发报采购人审查并签章,完成后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六、政府采购档案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规范政府采购代理资料的分类组卷及归档内容,严厉政府采购代理资料的管理,制定本划定。
(二)、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有政府采购代理资料的归档管理。
(三)、组卷及归档要求
1、以项目工程组卷归档。
2、卷内文件按相应的`时间或序号依次归档。
3、文件纸xxx为A4.字迹使用不易褪色的笔书写。
4、首卷应列入总目录、各分卷分册的目录,各分卷分册另加本卷、册的目录。
5、封面、封底纸张由办公室统一提供。
6、按国家档案管理规定要求分册装册。
(四)、政府采购档案具体包孕:
1、政府采购预算执行文件
(1)、政府采购预算表;
(2)、政府采购计划申报表和考核表;
(3)、有关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的其他资料。
2、政府采购前期准备文件
(1)、委托代理采购协议书;
(2)、核准采购进口产品的相关审批资料;
(3)、自行组织采购的申请及批复资料;
(4)、采购方式变更申请及批复;
(5)、采购文件及采购人确认记录,包括评标办法、评标细则、评标纪律等有关文件、资料;
(6)、采购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及其变更事项;
(7)、获取采购文件或资历预审文件的供应商名单登记表;
(8)、专家咨询论证会记录;
(9)、已发出采购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的澄清、修改说明和答疑记录;
(10)、供应商资格审查情况报告;
(11)、评审专家名单及抽取记录;
(12)、库外专家使用备案审核表。
3、政府采购开标(含谈判、询价)文件
(1)、采购响应文件及有关资料等;
(2)、在递交采购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供应商对递交的采购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撤回的记录;
(3)、采购项目样品送达记录;
(4)、接受供应商投标或谈判的记录;
(5)、开标一览表;
(6)、开标(谈判、询价)过程有关记录;
(7)、开标(谈判、询价)过程中其他需要记载的事项。
4、政府采购评审文件
(1)、评审专家签到表及现场监督人员签到表;
(2)、评审专家评审事情底稿等评审过程记录;
(3)、供应商的书面澄清记录;
(4)、评标或谈判报告,包括无效供应商名单及说明、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名单等;
(5)、经监督人员签字的现场监督审查记录;
(6)、评审过程中其他需要记载的事项。
5、政府采购中标(成交)文件
(1)、采购人对采购结果切实其实认看法;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采购结果公告(公示)记录(含报刊及电子网站等媒体原件或下载记录等);
(4)、公证书;
(5)、与中标(成交)相关的其他文件资料。
6、政府采购合同文件
(1)、政府采购合同;
(2)、政府采购合同依法补充、修改、中止或终止等相关记录。
7、政府采购验收及结算文件
(1)、项目验收记录;
(2)、政府采购项目质量验收单或抽查报告等有关资料;
(3)、复印件及附件;
(4)、其他验收文件资料。
8、其他文件
(1)、供应商质疑材料、处理过程记录及答复;
(2)、供应商赞扬书、赞扬处理有关记录及赞扬处理决定等;
(3)、采购过程中的音像资料;
(4)、其他需求存档的资料。
七、政府采购质疑处理制度
1、质疑的提出。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有疑问而提出询问,应当及时予以口头答复。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需要质疑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质疑。
2、质疑期限。供应商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质疑。
3、质疑对象。质疑书应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一并提出。
4、质疑书的基本要素。质疑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被质疑人的称号;
(2)、具体的质疑事项;
(3)、权益受到损害的究竟;
(4)、依据;
(5)、证据;
(6)、质疑人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7)、质疑人签章;
(8)、提出质疑的日期。
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提供本人签字的书面材料,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供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字盖章并加盖公章的书面材料。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质疑的,应当提供原件。
5、供应商提起质疑应当吻合以下条件:
(1)、参与了所质疑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
(2)、在质疑有效期内提出质疑;
(3)、质疑书格式和内容均符合本通知规定;
(4)、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6、收到质疑书后,应及时在“收件回执”上签收,并在两个事情日内进行检察,决定是否受理。对不吻合质疑条件的,分别按以下划定予以处理:
(1)、质疑书格式不符合规定或相关证据材料不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质疑供应商修改或补充后重新提出质疑;
(2)、质疑内容不吻合受理条件的,书面告知质疑供应商不予受理,并申明理由。
对符合质疑条件的,自收到质疑书之日起即为受理。
7、严格按照规定期限认真做好质疑答复工作。受理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质疑答复。处理质疑过程中,要组织有关人员对质疑事项进行逐条调查核实,复杂的项目可以组织相关专家就质疑事项进行核实并提出书面意见,必要时可以听取质疑供应商的陈述和申辩。经审查核实后,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办理:
(1)、质疑供应商撤回质疑的,终止质疑处理;
(2)、质疑缺乏事实依据的,驳回质疑;
(3)、质疑事项经查证属实的,按本规程第八条规定办理。
8、经审查,确认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或中标(成交)结果给质疑供应商合法权益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损害的,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1)、尚未开标或谈判、询价的,应当及时修改采购文件,并按修改后的采购文件开展采购活动;
(2)、招标或谈判、询价活动已经完成,但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从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按次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或依法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3)、招标或谈判、询价活动已经完成,已经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但尚未履行的,依法撤消采购合同,从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顺序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或依法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4)、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的,由责任人依法承担响应的法律责任。
有上述(1)、(2)、(3)项情形的,采购人须事先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获批准后,按批复意见执行,并在政府采购监督部门指定网络上公示。
9、在处理质疑过程中,必须严格做好相关保密工作,涉及下列事项的,严禁对外泄露:
(1)、开标前获取采购文件的供应商名单;
(2)、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前评审专家信息及依法应当保密的评审情况;
(3)、公告之前的中标(成交)结果;
(4)、不得公开的供应商报价;
(5)、其他供应商的投标文件;
(6)、其他可能影响采购结果公平、公正的事项。
10、保存好质疑处理档案。供应商质疑处理档案是政府采购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质疑处理档案应包括:质疑书、质疑书审查情况、取证情况、专家论证情况、质疑答复书以及其他与质疑有关的资料。
11、在处理质疑过程中,要客观公正、事实求是、认真负责。质疑答复不能答非所问,也不得将评委书面意见等同于质疑答复,更不得敷衍推诿。对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合理合法的质疑事项,因不负责任、敷衍塞责造成政府采购投诉,被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通报批评或实施其他处理的,将依据公司有关管理制度对项目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及追究其他责任。
12、供应商进行虚假、恶意质疑的,及时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和汇报情况。
八、保密制度
1、为客户保守隐秘,维护公司发展和利益,打造公司良好的服务形象,特制定保密制度。
2、全体员工都有保守秘密的义务,并且是员工的基本道德要求。
3、在对外交往和合作中,须出格注意不泄漏公司和其他投标公司的隐秘,更禁绝出卖投标公司的隐秘。
4、员工应保守的隐秘包孕以下事项:
(1)、公司经营发展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2)、招标项目的资料;
(3)、重要的合同、客户和贸易渠道;
(4)、公司非向公家公开的财务情况、银行帐户帐号;
(5)、其他经理确定应当保守的公司隐秘事项。
5、属于隐秘的文件、资料,应标明“隐秘”字样,由项目经理负责收发、通报、保管。
6、非经核准,禁绝复印、摘抄隐秘文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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