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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所门诊登记及留观病历管理制度

时间:2024-03-10 07:02:27 规章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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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所门诊登记及留观病历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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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所门诊登记及留观病历管理制度

  一、凡是门诊患者都要做门诊病人登记,输液患者必须设立留观患者病历,记录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对每位患者均应逐一记录书写。

  二、门诊登记及留观病历书写采用蓝、黑笔水(同一记录应尽量保持同一颜色),使用中文和医学术语;就诊应有完整日期,日期采用公历并按年、月、日顺序书写,必要时应注明时刻,时刻的书写方式采用24小时制式,数字一律用阿拉伯数字书写。

  三、书写应当真实、完整、及时,字迹清晰,表达准确,出现错字时应用双线划在错字上,不得采用刮、粘、涂等方法掩盖或去除原来的字迹。

  四、诊疗记录应当在患者就诊时及时完成,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书写可以抢救结果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诊疗记录由接诊医生书写,并签全名。

  五、诊疗记录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内容和项目书写。一般项目至少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住址(工作单位)、年龄应当填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要注明体重。

  六、留观病历内容应包括主诉、现病史、体征、实验室检查、临床诊断、治疗处理意见等,各种症状体征和诊断要用医学术语,提及的既往病名应加引号,临床诊断应写疾病全称,有多个临床诊断时,“临床诊断”如写主要诊断。诊断不明确时写主要症状加待查。属法定传染病应注明疫情报告情况。

  七、诊疗记录应按照规定妥善保存,不得伪造、涂改、隐匿、销毁或者抢夺。应患者的要求,应当提供其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发生医疗纠纷时应主动提供其整个诊疗过程的完整资料。

  八、留观病历保存期不得少于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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