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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价格管理规章制度

时间:2024-06-14 07:28:02 规章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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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价格管理规章制度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制度的使用频率呈上升趋势,制度泛指以规则或运作模式,规范个体行动的一种社会结构。你所接触过的制度都是什么样子的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医疗机构价格管理规章制度,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医疗机构价格管理规章制度

医疗机构价格管理规章制度1

  医院处方制度并非首次提出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曾于20xx年共同下发《处方管理办法(试行)》,但该试行办法因牵涉卫生、药监等多个部门职能范围。常常遇到哪家都应该管,但哪家又都管不着的“真空问题”,该试行办法实际已被“架空”。

  新《办法》将适用范围明确为“与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的医疗机构及其人员”身上,以利于卫生部门行使处方监管工作,避免再次“架空”。

  全国统一处方标准

  新《办法》对处方的格式、内容、印刷用纸颜色等都作了细致规定,并了处方标准。今后所有医疗机构的处方都必须按照标准印刷。处方分为前记、正文和后记3个部分:前记包括医疗机构的名称,患者姓名、性别、年龄、临床诊断开具日期等:正文以Rp或R标示,分列药品名称、剂型、规格、数量、用法用量;后记是医师的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药品金额以及审核、调配、核对、发药药师签名等。

  普通处方笺是白色的,急诊处方为淡黄色,儿科处方为淡绿色,品和第一类处方为淡红色。该办法还对医师如何规范书写处方作出规定。

  通用名处方有了可操作性

  新《办法》规定,医师开具处方应当使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新活性化合物的专利药品名称和复方制剂药品名称,还可以使用由卫生部公布的药品习惯名称开具处方。

  “药品通用名”以什么为准是非常复杂和相当专业性的问题。为了给医师们一个准确的标准,卫生部专门组织专家梳理了药品的通用名,目前已经对最常用的20xx多种药品的通用名进行了梳理,这项工作还将继续深入进行。

  开处方牟私利者出局

  新《办法》设立了单独的一章来规定医师如何获得处方权: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的处方权不同,执业助理医师开具的处方必须经过所在执业地点执业医师签名或者加盖专用签章后才有效;试用期人员开具的处方须经过所在医疗机构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审核,并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才有效;进修医师则要由接收进修的医疗机构对其胜任本专业工作的实际情况进行认定考核以后才能授予相应的处方权。

  医疗机构对医师处方要实施动态监测和超常预警,对于出现超常处方3次以上且无正当理由的医师提出警告,限制其处方权。限制处方权后,仍连续两次以上出现超常处方且无正当理由的,就要取消其处方权。医师只要出现了以下6种情况的任何一种,就会被取消处方权:被责令暂停执业;考核不合格离岗培训期间;被注销、吊销执业证书;不按规定开具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的;不按规定使用药品,造成严重后果的;因开具处方牟取私利的。

  “处方点评制度”是新亮点

  新《办法》的最大“亮点”是推出了处方点评制度,并出台了处方评价表。处方评价表能对医疗机构合理用药、处方管理、费用控制等情况实施综合评价。每个医疗机构都可以填写处方评价表,对处方实施动态监测和超常预警,登记并通报不合理处方,对不合理用药及时予以干预。这份处方评价表是卫生部在由世界卫生组织推荐的一些处方指标和量表的基础上,组织了国内外的医院药学专业人士和统计学专家,结合我国的医疗状况实际修改形成的。在正式推出以前,卫生部选择了一些地区的医院试用两年,并取得了良好效果。

  这份量表不但能对一个城市、一个医院这样的大系统进行处方评价,也能对医生个体进行处方评价。这就是说,同样的表格,卫生行政部门可以用来考量医疗机构的药事管理情况,医疗机构可以用来对本机构药事管理整体情况实施评价,也可以对某个科室或某名医师处方情况实施评价。管理监督时,1~2个监督员只要用2个小时就能把一家大型三甲医院的处方情况进行一次评价,并且马上就能对不合理、不合格的情况提出相应的`处理建议。

  卫生部医政司负责人介绍了处方点评制度的设计原则。处方评价制度的特点是运用大数原则,对同类的医院进行测量,找出合理用药的中位数。只要发现某位医师有偏离中位数的情况,首先对医师进行谈话,如果没有得到改善就提出警告,再不改善就会受到相应处罚,甚至被取消处方权。

  不能因为“处方量大”而不加管理

  每个医疗机构每天形成的处方很多,《办法》明确规定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的处方管理责任。处方日常管理责任主要在医疗机构,医院要对处方进行监管,定期开展处方点评,定期监控本院处方存在的问题。同时,医疗机构要制定本院处方集,处方集是指各自医疗机构的性质、主要任务、主要诊疗范围是什么,规定本院处方所涉及的药都有哪些,处方中可能常见的问题是哪些。

  卫生行政部门要定期抽查各辖区医疗机构处方管理情况。规范处方管理不仅是社会的要求,医务人员也感到应该进一步规范处方。

  “密码”处方必须改正

  此次出台的《办法》就是要解决类似的问题。医生要按照卫生行政部门和药监部门核定的、标准的药品名称开处方,而不能用医生个人或某个医院制定的约定俗成的名称开处方,其中包括医院的院内制剂,必须按照申报核准的名称开具。《办法》实施以后,凡是医生和医院在开具处方和处方管理上存在不规范行为,都必须改正,否则要追究责任。

医疗机构价格管理规章制度2

  一、加强宏观调控和改革医疗卫生管理体制

  (一)加快昆明区域卫生发展规划的制定和实施,优化配置卫生资源。市政府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计委、财政、卫生等有关部门参加的昆明市区域卫生规划领导小组,在市政府领导下,研究制定区域卫生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区域卫生规划的总体要求,实施行业管理。打破医疗机构的行政隶属关系和所有制界限,调整现有的条块分割、布局不合理的卫生服务体系。根据《昆明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对昆明地区医疗机构设置进行规范的审批管理。重新核定医疗机构床位编制和科室设置,适度控制公立医疗机构和企业、事业单位内设医疗机构的规模。新建企业和事业单位不再设内部医疗机构。严格控制新增公立医疗机构的审批,避免卫生资源浪费。

  引导基层医疗机构、企业医疗机构转向社区卫生服务、护理、康复及其它特需服务。对医疗服务量长期不足、难以正常运转的医疗机构,引导其拓展老年护理等服务领域,或通过兼并、合并、撤消等方式进行调整。鼓励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之间、医院和企业之间的联合、合作。进行医院股份制办院试点,鼓励社会资金投入卫生事业和对公立医院进行股份制改造。稳步推进企业医疗机构社会化改革,按照分类指导、分步实施的原则,先进行试点,采取分步移交地方、自主经营、与大型医院合并、联合等方式,逐步从企业分离现有的内设医疗机构。

  (二)卫生行政部门转变职能,从"办卫生"逐步转变为依法管理卫生行业。加强卫生执法监督,依法行政,组建统一的卫生监督机构,统一行使卫生监督职能,实行执法工作统一管理,建立统一、高效的卫生执法监督机制。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建立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医疗技术应用、大型医疗设备的行业准入制度,执业医师、护士、药剂等卫生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定期公布医疗质量、药品、食品、公共场所等卫生监督监测结果,提供公共卫生信息服务。规范医疗秩序,坚决打击各种非法行医,依法查处医疗违法行为。

  (三)建立医疗机构分类管理制度。将医疗机构分为营利性和非营利性两类进行管理,执行不同的财政、税收、价格政策和财务会计制度。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享受同级政府给予的财政补助。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执行政府规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在规范其诊疗行为的基础上,医疗服务价格放开,依法自主经营,照章纳税。

  (四)改革预防保健体系。遵循"区域覆盖"和"就近服务"的原则,将设置分散、服务对象单一的预防保健机构科学合理地进行精简归并,建立综合性预防保健体系,负责公共卫生、疾病预防控制和保健领域的业务技术指导任务,并提供技术咨询和调查处理传染病流行、中毒等公共卫生突发事件。

  二、加快发展社区卫生服务

  (一)大力发展社区卫生服务,为社区居民提供预防、保健、医疗、康复、健康教育、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等为一体的,有效、经济、方便、综合、连续的基本卫生服务。按照积极稳妥、循序渐进、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以点带面、逐步完善的原则,根据《昆明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按每1—2万人设1个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标准配置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建立社区卫生服务组织、综合医院和专科医院合理分工的医疗服务体系。

  (二)各级政府要把积极推进社区卫生服务列入工作目标,纳入经济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城市社区两个文明建设规划,作为社区建设和社区发展的一项重要内容予以统筹规划,组织实施。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昆明市辖区内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审批、业务组织指导、监督和管理。根据社区卫生服务的管理规范和配置标准,严格审批设置。多渠道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妥善解决社区卫生服务站的基础设施、人员配置及工作经费。鼓励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竞争进入社区卫生服务领域。医疗卫生单位要对到社区开展服务的人员在职称晋升、工资待遇等方面给予优惠。

  (三)社区医疗服务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经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优先确定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财政和卫生部门要按照社区卫生服务人口安排社区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所需工作经费,适当安排社区卫生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及公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备更新等方面的启动经费和人才培养、健康教育经费。建设部门在新建或改建城市居民居住区时,要把社区卫生服务设施纳入建设规划。

  三、改革公立医疗机构的运行机制

  (一)坚持和完善院长任期目标责任制、年度责任目标管理制度,实行院长离任审计制。完善"以病人为中心"、以质量为核心的`规范化服务和全面质量管理制度,不断提高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素质和业务素质,落实医疗技术规范和服务标准,保证医疗质量。进一步扩大公立医疗机构的运营自。医疗机构可以在做好基本医疗服务的同时,开展多种形式的特需服务和医疗延伸服务。

  (二)健全医疗机构财务制度,加强内部经济管理。严格执行《医院财务制度》和《医院会计制度》,改革会计核算模式,加强成本核算,降低成本,提高效率。规范流动资金管理、投资项目和医疗设备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进医院后勤服务社会化的改革,凡是社会能有效提供的后勤服务工作,都应从医院自身解决逐步转向由社会办理,实施后勤服务社会化经营。

  (三)实行医院药品收支两条线管理。对医疗收支、药品收支进行分开核算,医院药品收支节余全部上缴卫生行政部门,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经考核后,统筹安排,合理返还。卫生行政部门集中的药品收支结余资金,主要用于弥补医院医疗成本和发展建设,并根据需要用于社区卫生服务和预防保健等其它卫生事业。用于医院发展建设、社区卫生服务和预防保健事业的资金实行项目管理。在逐步规范财政补助方式和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的基础上,将医院门诊药房改为药品零售企业,独立核算、照章纳税,先进行试点,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开。

  (四)优化卫生人力资源配置。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定编定岗,对一些职能重叠、工作量不足的岗位和内设机构要进行精简合并。公开岗位标准,实行双向选择,竞争上岗。创造条件积极引进和培养高层次、高素质人才。根据业务需求和工作量,优化人员结构,提高人员素质。

  (五)改革用人制度,实行全员聘任制,破除干部职务、专业技术职务终身制,由身份管理转变为岗位管理。卫生管理人员实行职务岗位聘任制和职员聘任制。深化职称改革,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按照评聘分开、淡化评审、强化聘任的原则,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工勤人员实行聘用合同制。加强聘后管理,建立和完善岗位考核制度、解聘辞聘制度。增加用人制度的灵活性,保证人才队伍不断优化。建立医疗卫生单位人员的内部流动机制,促进人才合理流动。建立昆明市人才市场卫生人才分市场。与昆明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联合设立卫生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提供就业信息、人事、人才评价及托管等中介服务。

  (六)按照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原则,进一步搞活内部分配,建立起重实绩、重贡献,向优秀人才和关键岗位倾斜,自主灵活的分配激励机制。员工收入要与技术水平、服务态度、劳动贡献等挂钩。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可在执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和工资政策的基础上,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按实际工作量和工作质量确定的可分配总量,在主管部门核定的工资额度内,可以自主制定适合本单位工作特点的内部工资分配办法。

  四、理顺药品流通体制和加强监督管理

  (一)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职能设置原则和理顺药品监管体制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医药管理工作实际,成立昆明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市药品监督管理工作,行使药品行政管理、药品质量监督和药品生产流通监管的行政执法职能,负责对药品的研究、生产、流通、使用实施行政监督和技术监督。

  (二)推进药品流通体制改革,严格执行《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整顿药品流通秩序。建立药品服务的竞争机制。推动药品零售业连锁化经营,促进连锁药店、普通超市非处方药柜台及独立门点等多种零售形式的发展。根据国家宏观调控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原则,药品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促进药品市场竞争。

  (三)加强药品执法监督管理。对药品生产、流通、使用全过程依法实行监督,对药品批发、零售企业分类监管。积极推进《药品生产企业质量管理规范》(GMP)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的实施。加大医疗器械监管力度。规范中药材专业市场。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品和无证生产、经营药品的违法行为。

  (四)进一步规范药品采购渠道和医疗机构购药行为,有效遏制药品购销中的不正之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规范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管理,实行公开招标、集中采购,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积极引入竞争机制,降低流通成本和销售价格,确保药品质量。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的药品、医疗机构临床使用量比较大的药品,原则上实行集中招标采购。逐步对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实行统一的药品购销管理。门诊部及个体诊所除由卫生、药品监督部门审定的常用和急救用药外,不得从事药品购销活动。

  五、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和增加医疗卫生投入

  (一)调整不合理的医疗服务价格。对医疗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取消政府定价。按照国家医疗服务价格的方针政策、作价原则,在省级制定主要医疗服务指导价格的基础上,市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和调整其他医疗服务的指导价格。继续实行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提高医疗技术劳务价格,降低药品收入占医疗收入的比重,降低过高的大型医疗设备检查费,适度放宽特需医疗服务价格,改变医疗机构收入结构不合理的状况。拉开不同级别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价格档次,引导患者合理分流。

  (二)遵循"财权与事权相统一,分级负责,分级管理"的原则,逐步增加对卫生事业的投入。按照公共财政与分级财政体制的要求,规范对卫生机构的财政补助范围和方式。卫生行政部门及卫生执法监督机构履行卫生管理和监督职责所需人员经费、公务费、业务费和发展建设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支出。疾病控制和妇幼保健、血站等公共卫生事业机构向社会提供公共卫生服务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和单位上缴的预算外资金统筹安排;其人员、公务和业务经费的补助,按照标准定额及公共卫生事业机构承担工作任务情况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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