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规章制度(通用15篇)
在充满活力,日益开放的今天,人们运用到制度的场合不断增多,制度是指一定的规格或法令礼俗。相信很多朋友都对拟定制度感到非常苦恼吧,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劳动保障规章制度,欢迎大家分享。
劳动保障规章制度 1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用人单位建立健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根据《劳动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市各类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我市所有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制定劳动保障规章制度。
第三条 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保障规章制度,在程序上必须事先征求工会和职工意见,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民主讨论通过(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参加,过半数通过),并在用人单位内部长期公示。
第四条 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规章制度应当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一)劳动合同制度,主要包括用人单位招收录用职工的条件和方法,劳动合同的订立、续订、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各环节的具体规定和经济补偿赔偿办法。
(二)工资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工资支付(含奖金分配办法)等基本工资制度及加班加点、病假、产假等特殊情况下的职工工资支付办法。
(三)职工社会保险制度,主要包括用人单位和职工依法参加社会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规定。
(四)工时及休假制度,主要包括考勤办法、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
(五)职工奖惩制度,主要包括对职工的奖励和违纪处理办法。
(六)职工培训制度,主要包括对职工进行在岗、转岗、晋升以及对新录用人员上岗前培训的办法,建立培训、考核和使用待遇相结合的制度。
(七)其他按照劳动法律法规制定的内容。
第五条 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规章制度制定的依据:
(一)制定劳动合同制度的依据,主要是《劳动法》,《宁波市劳动合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原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和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工作的通知》等。
(二)制定工资管理制度的依据,主要是《劳动法》,《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宁波市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实施意见(试行)》等。
(三)制定职工社会保险制度的依据,主要是《劳动法》,《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宁波市《关于印发〈关于调整和完善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和《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宁波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宁波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宁波市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办法》(xx年5月1日起施行),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宁波市区全民和县以上集体企业女职工生养基金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等。
(四)制定工时及休假制度的依据,主要是《劳动法》,《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浙江省劳动厅关于转发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宁波市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及实施细则等。
(五)制定职工奖惩制度的依据,主要是《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有关条款解释问题的复函等。
(六)制定职工培训制度的依据,主要是《劳动法》,劳动保障部《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原劳动部《企业职工培训规定》和《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宁波市职工教育条例》等。
第六条 我市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必须落实专门的机构和人员,为用人单位制定劳动保障规章制度和备案工作提供免费服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在市工商局注册登记的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备案工作。各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在本县(市)、区工商行政部门注册登记的`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备案工作。
第七条 我市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规章制度原则上实行自愿备案。
(一)xx年1月1日后新开办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保障规章制度,应在正式开业后半年内将制定的劳动保障规章制度报送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二)对xx年1月1日之前已成立的用人单位,报送备案时间不受限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另有要求对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规章制度进行审查的,用人单位必须按要求上报备案。
第八条 用人单位上报劳动保障规章制度备案时,须统一装订成册正式行文(一式五份),行文主要说明该规章制度所具备的程序性规定及内容的合法性。
第九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接到新开办用人单位报备文书后,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到用人单位实地查看并公告单位职工。用人单位必须配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调查、公告。xx年1月1日之前成立的用人单位,其办理时限不受前款限制。
第十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须在接到新开办用人单位报备文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对程序上和内容上都合法的,应出具同意备案意见书。xx年1月1日之前已成立的用人单位,其办理时间不受前款限制。
第十一条 同意备案后的劳动保障规章制度,应与相关政策法规保持一致,并随政策法规的立、改、废作相应修改。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制定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按《劳动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保障规章制度 2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规范单位和员工的行为,维护单位和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状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2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单位所有员工,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普通员工;对特殊职位的员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3条员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劳动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遵守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
第4条单位负有支付员工劳动报酬、保护员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同时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劳动用工和人事管理权、工资分配权、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权等权利。
第二章员工聘用与培训教育
第5条聘用员工实行男女平等、民族平等原则,特殊工种或岗位对性别、民族有个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6条聘用员工实行全面考核、择优录用、任人唯贤,先内部选用后对外招聘的原则,不聘用不贴合录用条件的员工。
第7条单位十分重视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根据员工素质和岗位要求,实行职前培训、职业教育或在岗深造培训教育,培养员工的职业自豪感和职业道德意识。
第三章劳动合同管理
第8条单位招用员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自员工入职之日起30日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双方各执一份。
第9条劳动合同统一使用劳动局印制的劳动合同文本,劳动合同务必经员工本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方能生效。劳动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时成立并生效定。
第10条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的员工,能够与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但单位不一样意续延的除外。
第11条单位与员工协商一致能够解除劳动合同,由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法申报劳动部门失业登记备案,贴合失业待遇条件的,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双方协商一致能够变更劳动合同的资料,包括变更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劳动报酬、违约职责等。
第12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能够解除劳动合同:
(1)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单位规章制度的;
(2)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3)被依法追究刑事职责的;
(4)被劳动教养的;
(5)单位依法制定的惩罚制度中规定能够辞退的;
(6)女职工在贴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7)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单位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能够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第13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单位提前30天书面通知员工,能够解除劳动合同:
(1)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单位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
(2)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单位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按国家及本省、市有关规定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第14条非单位过错,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单位。员工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的,不得依前两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第15条员工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女职工在贴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的期限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
第16条劳动合同期满单位需要续签劳动合同的,提前30天通知员工,并在30日内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第四章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第17条单位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
第18条员工每一天正常工作时间为:上午8:00~12:00,下午14:00~17:30(根据季节时间相应调整)
第19条员工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制度。
劳动保障规章制度 3
一、工作态度:
1、按酒店操作规程,精确准时地完成各项工作。
2、员工对上司的支配有不一样看法但不能说服上司,普通情况下应先听从落实。
3、员工对直属上司答复不惬意时,可以越级向上一级领导反映。
4、工作仔细,待客热烈,说话和蔼,1虚心谨慎,举止稳重。
5、对待顾客的投诉和批判时应镇静聆听,耐心解释,任何情况下都不得与客人争辩,解决不了的问题应准时告直属上司。
6、员工应在规定上班时光的基础上适当提前到达岗位作好预备工作。工作时光不得擅守或早退。在下一班员工尚未接班前当班员工不得离岗。员工下班后,无公事,应在30分钟内离开酒店。
7、员工不得在任何场所接待亲友来访。未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员工不得使用客用电话。外线打入私人电话不予接通,紧张事情可向直属上司申请。
8、上班时严禁串岗、闲聊、吃零食。禁止在餐厅、厨房、更衣室等公共场所吸烟,不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
9、热烈待客,站立服务,使用礼貌语言。
10、未经部门经理批准,员工一律不准在餐厅做客,各级管理人员不准通过职权给亲友以各种特别优待。
二、征服及工作牌:
1、员工征服由酒店发放。员工有职责保管好自我的征服。
2、全部员工应佩戴作为工作服一部分的工作牌。不戴工作牌扣人民币5元,员工遗失或损坏工作牌需要补发者对付人民币10元。
3、员工离职时须把工作服和工作牌交回到主管部门,如不交回或工作服破损,须交付服装成本费。
三、仪表、仪容、仪态及个人卫生:
1、员工的精神面貌应表情自然,面带微笑,端庄稳重。
2、员工的工作衣应随时持续整洁、干净。
3、男员工应修面,头发不能过耳和衣领。
5、男员工应穿皮鞋,禁穿拖鞋或凉鞋。女员工应穿黒鞋,肉色统补袜其端不得露于裙外。
6、手指应无烟熏色,女员工只能使用无色指甲油。
7、只允许戴手表、婚戒以及无坠耳环。厨房员工上班时不得戴戒指。
8、工作时光内,不剪指甲、抠鼻、剔牙,打哈欠、喷嚏应用手遮掩。
9、工作时光内持续宁静,禁止大声喧哗。做到说话轻、走路轻、操作轻。
四、拾遗:
1、在酒店任何场所拾到钱或遗留物品应立刻上缴主管作好具体的记录。
2、如物品保管三个月无人认领,则由酒店最高管理当局打算处理。
3、拾遗不报将被视为从偷窃处理。
五、酒店财产:
酒店物品(包括发给员工使用的.物品)均为酒店财产,无论疏忽或故意损坏,当事人都务必酌情赔偿。员工如犯有盗窃行为,酒店将立刻予以免职,并视情节轻重交由公安部门处理。
六、出勤:
1、员工务必依照部门主管支配的班次上班,需要变更班次,须先征得部门主管允许。
2、除主管以上管理人员外,全部员工上、下班都要签工卡。
3、员工上班下班遗忘签卡,但的确能证实上班的,将视情节,每次扣除不超过当天50%工资。
4、严禁替他人签卡,如有违背,代签卡者及持卡本人将受到纪律处分。
5、员工如有急事不能按时上班,应电话通知征得部门主管认可,补请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6、工卡遗失,立刻人事部,经部门主管批准后补发新卡。
7、员工在工作时光未经批准不得离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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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
本规章制度的制定,是为了保障公司员工的劳动权益,规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的正常秩序,促进企业的稳健发展。
范围
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所有员工。制定程序
本规章制度的制定应经过以下程序:
1.召开制度起草组成员会议,商讨规章制度的主要内容和制定计划。
2.起草与修改规章制度,将草案提交给相关部门,征求意见。
3.经公司领导审批,公布施行,并对员工进行培训和宣传。
名称
本制度名称为“劳动保障规章制度”。内容
1、关于劳动合同的规定
1.1签订劳动合同的程序和要求。
1.2工资、公休、年假及其他福利待遇的约定。
1.3劳动合同的变更、终止条件及程序。
2.关于劳动报酬的规定
2.1工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和方式。
2.2员工奖励、惩罚的规定。
2.3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法定缴纳的附加福利。
3.关于工作时间和休假的规定
3.1工作小时数、休日和节假日的安排。
3.2年假和事假、病假及其他假期的规定。
4.关于员工培训的规定
4.1员工培训的.计划、内容、方式和培训负责人的职责。
4.2员工培训的组织、实施、跟踪和管理的要求。
5.关于劳动安全和健康的规定
5.1劳动安全和健康的政策和宣传。
5.2劳动安全和健康的责任分工及相关程序。
6.关于劳动纠纷的规定
6.1劳动纠纷的定义和应急处理程序。
6.2劳动纠纷的调解、仲裁、诉讼程序及法律责任。
责任主体
公司领导及相关部门应分别对本规章制度的具体规定负有责任。
执行程序
公司员工应严格遵守本规章制度,在劳动合同签订、工资发放、休假及培训等方面,必须按照规章制度的规定执行。
责任追究
对于违反本规章制度规定,损害公司利益或员工利益的行为,将有可能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或法律责任的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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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条为标准公司和员工的行为,维护公司和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依据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的实际状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2条广东xxx拍卖行有限公司是在广东省工商局注册的私营企业。法人代表:
第3条公司下设:财务部、业务部、办公室。
第4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公司全部员工,包括治理人员、技术人员和一般员工;包括试用工和正式工;对特别职位的员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5条员工享有取得劳动酬劳、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爱护、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劳动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遵守规章制度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
第6条公司负有支付员工劳动酬劳、为员工供应劳动和生活条件、爱护员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同时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劳动用工和人事治理权、工资奖金安排权、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权等权利。
第7条招用员工实行男女公平、民族公平原则,特别工种或岗位对性别、民族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8条招用员工实行全面考核、择优录用、任人唯贤、先内部选用后对外聘请的原则,不招用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员工。
第9条员工应聘职位时,一般应当年满18周岁(必需年满18周岁),身体安康,现实表现良好。员工应聘时供应的身份证、毕业证、计生证等证件必需是本人的真实证件,不得借用或伪造证件哄骗。录用员工,不收取员工的押金(物),不拘留员工的身份证、毕业证等证件。
第10条公司非常重视员工的培训和教育,依据员工素养和岗位要求,实行职前培训、职业教育或在岗深造培训教育,培育员工的`职业骄傲感和职业道德意识。
第11条公司用于员工职业技能培训费用的支付和员工违约时培训费用的赔偿问题由劳动合同另行商定。
第12条公司对新录用的员工实行试用期制度,依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试用期为15天至2个月:合同期限不满6个月的,试用期15天;合同期限满6个月不满一年的,试用期30天;合同期限满一年不满两年的,试用期60天;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并算作本公司的工作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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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规范公司管理制度,提高生产工作效率,创造一个和谐、有序的'生产环境,生产部特重申以下制度:
1、早会:车间员工早上7:55之前必须到达车间,并按指定地点排队准备开早会;
2、用餐时间:各线用餐时间不一,具体见附表;
4、加班时间:根据季节具体安排;
5、上班时间须穿厂服,
6、上班时间穿拖鞋者,
7、上班时间在车间大声喧哗者,
8、严禁在车间内吃早餐,
9、上班时间不能迟到、早退,迟到
10、上班时间不能随意走动、串岗,如有特殊情况需要上厕所或者会客者,并必须向线长说明情况;
11、请假须有请假条,未请假者按旷工处理;
12、上班时间不能有吵架、打架等现象,
13、上班时间使用移动电话者
14、上班时间禁止吃零食,
15、车间内禁止吸烟,
16、个人工作台面要保持整洁,
17、个人工具、茶杯、清洁工具要按规定放置,
18、上下班代打卡者,
19、服从线长分配,不能顶撞线长,
20、各流水线周转箱不能超出红线,
21、未排队用餐,餐盘摆放不整齐者,
22、厂内不准乱扔垃圾,各线长应负起管理监督作用,严格要求线上员工遵守各项制度,对违规者及时予以制止和考核,未进行考核的线长负连带责任,生产部将做不定期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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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总则················3
第二章员工招用与培训教育·········3
第三章劳动合同管理············4
第四章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6
第五章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6
第六章劳动安全卫生与劳动保护·······8
第七章劳动纪律与员工守则·········8
第八章奖励与惩罚·············10
第九章附则···············12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规范公司和员工的行为,维护公司和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及其配套
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2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普通员工;包括试用
工和正式工;对特殊职位的员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3条员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
等劳动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遵守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
第4条公司负有支付员工劳动报酬、为员工提供劳动和生活条件、保护员工合法劳动权益
等义务,同时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劳动用工和人事管理权、工资奖金分配权、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权等权利。
第二章员工招用与培训教育
第5条公司招用员工实行男女平等、民族平等原则,特殊工种或岗位对性别、民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6条招用员工实行全面考核、择优录用、任人唯贤、先内部选用后对外招聘的原则,不招用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员工。
第7条员工应聘职位时,一般应当年满18周岁(必须年满16周岁),身体健康,现实表现良好。员工应聘时提供的身份证、毕业证、计生证等证件必须是本人的真实证件,不得借用或伪造证件欺骗。录用员工,不收取员工的押金(物),不扣留员工的身份证、毕业证等证件。
第8条公司十分重视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根据员工素质和岗位要求,实行职前培训、职业
教育或在岗深造培训教育,培养员工的职业自豪感和职业道德意识。
第9条公司用于员工职业技能培训费用的支付和员工违约时培训费用的赔偿问题由劳动合同另行约定。
第10条公司对新录用的员工实行试用期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试用期为15天
至6个月:合同期限不满6个月的,试用期15天;合同期限满6个月不满一年的,试用期30天;合同期限满一年不满两年的,试用期60天;合同期限满两年以上的,试用期3至6个月。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并算作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第三章劳动合同管理
第11条公司招用员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自员工入职之日起30日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双方各执一份。
第12条劳动合同统一使用劳动局印制的劳动合同文本,劳动合同必须经员工本人、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方能生效。劳动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时成立并生效;劳动合同对合同生效时间或条件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13条在本公司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的员工,可以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但公司不同意续延的除外。
第14条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法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变更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劳动报酬、违约责任等。
第15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公司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被劳动教养的;
(6)公司依法制定的惩罚制度中规定可以辞退的;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公司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第1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提前30天书面通知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
(2)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
(4)公司开展业务活动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公司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按国家及本省、市有关规定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未提前30天通知员工的,另多支付员工一个月工资的补偿金(代通知金);依本条第一款第(1)项解除劳动合同,除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外,同时支付员工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50%,患绝症的增加100%。
第17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不得依据本规定第15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可以依据本规定第16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被确认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应征入伍,在义务服兵役期间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18条单位与员工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反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违约金的约定,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员工违反法律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应赔偿公司下列损失:
(1)公司录用员工所支付的费用;
(2)公司为员工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3)对公司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4)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第19条非公司过错,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知悉公司商业秘密的员工,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对提前通知期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不超过6个月)。员工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的,不得依前两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员工自动离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本规定第18条的规定赔偿单位的损失。
第20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双方不再续订的;
(2)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
(3)员工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
(4)公司依法解散、破产或者被撤销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终止劳动合同,公司可以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法律、法规、规章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21条员工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的期限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
第22条劳动合同期满公司需要续签劳动合同的,提前30天通知员工,并在30日内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不再续签的,在合同期满前书面通知员工,向员工出具《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在合同期满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
第23条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向员工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在合同解除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第24条经济补偿的支付标准按员工在本公司的连续工作年限计算:每满一年,发给员工一个月工资;满半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发;不满半年的发给半个月工资。经济补偿金的月工资以解除劳动合同前三个月员工的月平均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加班加点工资、奖金和工资性的补贴、津贴。
第四章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第25条单位实行每日工作7小时、每周工作42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对特殊岗位的员工,经劳动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时工作制的另行规定。
第26条员工每天正常上班时间为:上午8:00~11:30,下午14:00~17:30
第27条单位根据生产需要,经与员工协商可以依法延长日工作时间和安排员工休息日(星期六、日)加班,但每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不超过3小时,并保证员工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第28条员工加班加点应由部门经理、主管安排或经本人申请而由部门经理、主管批准;员工经批准加班的`,依国家规定支付加班工资或安排补休。
第29条员工的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如下:
(1)休息日:星期日;
(2)休假日:元旦1天、春节3天、五一节3天、国庆节3天。
第30条员工的其他假期如下:
(1)年休假:工作满一年未满五年者5天,满五年未满十年者7天,满十年未满二十年者10天,满二十年以上者14天。年休假与春节假一起连休。
(2)婚假:员工本人结婚,可享受婚假3天;晚婚者(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增加10天。
(3)丧假:员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可享受丧假3天;员工配偶的父母死亡,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可给予3天以内的丧假。
(4)产假:女员工生育,可享受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3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实行晚育者(24周岁以后生育第一胎)增加产假15天;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的增加产假35天,产假期间给予男方看护假10天。
(5)探亲假:在公司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员工,与配偶或者父母不住在一地,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内回家居住一个白天和一个晚上的,在年休假期间安排探亲,不再另行休探亲假。
第五章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第31条员工的最低工资不低于青岛市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中夜班津贴、高低温津贴、有毒有害津贴和社会保险福利待遇。
第32条单位实行结构工资制,员工的工资总额包括基础工资、岗位(职务)工资、工龄、工资、加班加点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员工的基本工资(标准工资)包括基础工资、岗位工资和工龄工资。工资的决定、计算、增减等事项另行规定。
第33条员工的加班加点工资以员工的基本工资作为计算基数;员工的正常日工资=基本工资÷20、92天,小时工资=基本工资÷167、4小时;加班加点工资是正常日工资或小时工资的法定倍数。
第34条按劳动法的规定,平日加点,支付基本工资的150%的加点工资;休息日加班,支付基本工资的200%的加班工资;法定休假日加班,支付基本工资的300%的加班工资。
第35条休息日安排员工加班,医院可以安排员工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
第36条公司以现金形式发放工资或委托银行代发工资,公司在支付工资时向员工提供其本人的工资清单(一式二份),员工领取工资时应在工资清单上签名。
第37条公司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员工工资;每月15日前发放前一个月的工资;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3日内一次性付清员工工资和依法享有的经济补偿金。
第38条公司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1个月内)的,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员工工资;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发给员工基本生活费,基本生活费的标准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第39条员工医疗期在一年内累计不超过六个月的,其病伤假工资为:工龄不满五年者,为本人工资的60%;工龄满五年不满十年者,为本人工资的70%;工龄十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的80%。
第40条员工医疗期在一年内累计超过六个月的,停发病假工资,按下列标准付给病伤救济费:工龄不满五年者,为本人工资的50%;工龄满五年及五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的60%。
第41条病伤假工资或救济费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第42条因员工原因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公司可以要求员工赔偿,并可从员工本人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部分不超过员工当月工资的20%,扣除后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依公司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处罚的罚款可以在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部分不超过员工当月工资的20%,扣除后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罚款和赔偿可以同时执行,但每月扣除的工资总额不超过本人工资的20%,扣除后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第43条员工依法享受节日休假、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员工因私事请假,公司不予发放工资。
第44条有下列情况之一,单位可以代扣或减发员工工资而不属于克扣工资:
(1)代扣代缴员工个人所得税;
(2)代扣代缴员工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
(3)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4)扣除依法赔偿给医院的费用;
(5)扣除员工违规违纪受到医院处罚的罚款;
(6)劳动合同约定的可以减发的工资;
(7)依法制定的医院规章制度规定可以减发的工资;
(8)经济效益下浮而减发的浮动工资;
(9)员工请事假而减发的工资。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扣除的工资或费用。
第45条公司逐步改善和提高员工的各项福利待遇,改善员工的食宿条件和工作条件,增加各项津贴和补贴。
第46条公司依法为员工办理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并依法支付应由公司负担的社会保险待遇。公司依法为员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六章劳动安全卫生与劳动保护
第47条公司努力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为员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员工和未成年工定期进行检查。
第48条公司对员工进行生产安全教育和培训,使员工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意识,熟悉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和生产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第49条公司实行安全责任制,分管经理(或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安全问题负责,法定代表人对全公司的安全问题负责。
第50条公司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不安排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劳动。法律、法规、规章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有其他特殊待遇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劳动纪律与员工守则
第51条员工必须遵守如下考勤和辞职制度:
(1)按时上班、下班,不得迟到、早退;
(2)必须自己签到,不得委托他人签到或代替他人签到;
(4)有事、有病必须向部门负责人请假,不得无故旷工;
(5)请假必须事先填写《请假单》,并附上相关证明(病假应有医生证明),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应提早电话、电报或委托他人请假,上班后及早补办请假手续;
(6)一次迟到或早退30分钟以上的,应办理请假手续,否则以旷工论处;
(7)未履行请假、续假、补假手续而擅不到岗者,均以旷工论处;
(8)员工因故辞职,应提前一个月向部门负责人提交《辞职通知书》,试用期内辞职应提前一周书面通知;
(9)员工辞职由部门负责人批准,辞职获准后,凭办公室签发的《离职通知书》办理移交手续。
第52条员工必须遵守如下工作守则和职业道德:
(1)进入公司,必须按规定佩戴胸牌和穿着工作服;
(2)敬业乐业,勤奋工作,服从公司合法合理的正常调动和工作安排;
(3)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
(4)工作期间,忠于职守,不消极怠工,不干私活,不串岗,不吃零食,不打闹嬉戏,不大声说笑、喧哗等,尽职尽责做好本职工作;
(5)平时养成良好、健康的卫生习惯,不随地吐痰,不乱丢烟头杂物,保持公司环境卫生清洁;
(6)爱护公物,小心使用公司机器设备、工具、物料,不得盗窃、贪污或故意损坏公司财物;
(7)提倡增收节支,开源节流,节约用水、用电、用气,严禁浪费公物和公物私用;
(8)搞好公司内部人际关系,团结友爱,不得无理取闹、打架斗殴、造谣生事;
(9)维护医院形象,敢于同有损公司形象和利益的行为作斗争。
(10)上班时间一到即刻开始工作,下班之后无特别事务不得逗留;
(11)上班时间原则上不准会客和打私人电话,因故而经部门负责人同意的除外;
(12)遵守单位的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
第53条员工必须遵守如下安全守则和操作规程:
(1)要做好设备的保养、维修和用前检查工作,在确保设备可安全使用后,方可投入使用;
(2)操作设备时,必须严格遵守技术操作规程,保证产品质量,维护设备安全及保障人身的安全;
(3)设备使用过程中,如发现有异常情况,操作工应及时告知领班和相关技术人员处理,不得擅自盲目动作;
(4)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要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将情况向领班、部门主管或部门经理报告;
(5)仓库的消防通道,必须经常保持畅通,不得放置任何物品;
(6)对消防设备、卫生设备及其他危险防止设备,不得有随意移动、撤走及减损其效力的行为;
(7)维修机器、电器、电线必须关闭电源或关机,并由相关技术人员或电工负责作业;
(8)非机械设备的操作人员,不得随意操作机械设备;
(9)危险物品必须按规定放置在安全的地方,不得随意乱放;
(10)仓库严禁吸烟,吸烟要在指定场所,并充分注意烟火。
(11)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危险物品进入公司;
(12)收工时要整理机械、器具、物料及文件等,确认火、电、气的安全,关好门窗、上好门锁。
第八章奖励与惩罚
第54条为增强员工的责任感,鼓励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工作效率,公司对表现优秀、成绩突出的员工实行奖励制度。
奖励分为表扬、记功、晋升、加薪、发奖金五种。
第55条员工品行端正,工作努力,忠于职守、遵规守纪,关心公司,服从安排,足为其他员工楷模者,给予通令表扬。
第56条对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员工,除给予通令表扬外,另给予记功、晋升、加薪、发奖金四种奖励的一种或一种以上的奖励:
(1)对于公司技术或管理制度,提出具体方案,经执行确有成效,能提高公司经济效益,对公司贡献较大的;
(2)节约物料,或对废料利用具有成效,能提高公司经济效益,对公司贡献较大的;
(3)遇有灾变,勇于负责,奋不顾身,处置得当,极力抢救,使公司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
(4)敢于同坏人、坏事作斗争,举报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使公司避免重大损失的;
(5)对公司利益和发展作出其他显著贡献的;
(6)其他应当给予奖励的。
第57条为维护正常的秩序,公司对违规违纪、表现较差的员工实行惩罚制度。
惩罚分为:警告、记过、罚款、辞退四种。
第58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批评教育无效的,第一次口头警告,第二次以后每次书面警告1次,并罚款20至50元;每警告2次记过1次;一个月内被记过3次以上或一年内被记过6次以上的,予以辞退:
(1)委托他人签到或代替他人签到的;
(2)无正当理由经常迟到或早退(每次10分钟以上)的;
(3)不戴胸牌或不穿工作服进入公司的;
(4)擅离职守或串岗的
(5)消极怠工,上班干私活的;
(6)随地吐痰或乱丢垃圾,污染环境卫生的;
(7)浪费公司财物或公物私用的;
(8)未经批准,上班时间会客或打私人电话的;
(9)非机械设备的操作者,随意操作机械设备的;
(10)下班后不按规定关灯、关电、关水、关气、关窗、锁门的;
(11)对客人服务态度恶劣,给社会造成影响的;
(12)携带危险物品入公司的;
(13)在禁烟区吸烟的;
(14)随意移动消防设备或乱放物品,阻塞消防通道的;
(15)有其他与上述情形情节相当的情形的。
第59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批评教育无效的,每次记过1次,并罚款50
至100元;一个月内被记过3次以上或一年内被记过6次以上的,予以辞退:
(1)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公司正常调动或负责人工作安排的;
(2)未执行公司各项管理制度的;
(3)无理取闹,打架斗殴,影响公司工作秩序和员工生活秩序的;
(4)上班时间打牌、下棋的;
(5)将单位内部的文件、帐本给单位外的人阅读的;
(6)私自调换床位或留宿外人的;
(7)有其他与上述情形情节相当的情形的。
第60条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批评教育无效的,予以辞退:
(1)一个月内累计旷工超过5日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10日的;
(2)提供与录用有关的虚假证书或劳动关系状况证明,骗取公司录用的;
(3)、利用工作或职务便利,收受贿赂而使单位利益受损的;
(4)违反操作规程,损坏机器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造成公司经济损失1000元以上的;
(5)盗窃、贪污、侵占或故意损坏公司财物,造成单位经济损失1000元以上的;
(6)违反公司保密制度,泄露公司商业秘密,造成单位经济损失1000元以上的;
(7)有其他与上述情形情节相当的情形的。
第61条员工违规违纪对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除按规定处罚外,还应赔偿相应经济损失。
对员工的罚款,每次不超过员工当月工资的20%。
第九章附则
第62条《企业内部劳动规章制度》为公司制订的内部管理制度,解释权归公司人力资源部。
第63条发生劳动争议时,企业可以与员工先进行平等协商,也可以向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也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申请仲裁。
第64条原相关管理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时,以本规定为准,同时公司保留修改的权力,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劳动保障规章制度 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劳动和社会保障(以下称劳动保障)法律、规矩和规则,规范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按照劳动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其次条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举行劳动保障监察,适用本条例。对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举行劳动保障监察,依照本条例落实。
第三条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支持、帮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第四条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能够托付符合监察执法条件的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受托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中的劳动保障监察员应该经过相应的考核或者考试录取。
劳动保障监察证件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监制。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该强化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劳动保障监察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该遵守劳动保障法律、规矩和规则,接受并协作劳动保障监察。
第七条各级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规矩和规则的状况举行监督。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中应该注重听取工会组织的看法和建议。
第八条劳动保障监察遵从公平、藏匿、高效、便民的原则。
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坚持教导与处罚相结合,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背劳动保障法律、规矩或者规则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害其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该为举报人保密;对举报属实,为查处重大违背劳动保障法律、规矩或者规则的行为提供主要线索和证据的举报人,赋予嘉奖。
其次章劳动保障监察职责
第十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扬劳动保障法律、规矩和规则,催促用人单位贯彻落实;
(二)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规矩和规则的状况;
(三)受理对违背劳动保障法律、规矩或者规则的行为的举报、投诉;
(四)依法订正和查处违背劳动保障法律、规矩或者规则的行为。
第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则制度的状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状况;
(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状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别劳动庇护规定的状况;
(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光和歇息休假规定的状况;
(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落实最低工资标准的状况;
(七)用人单位参与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状况;
(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状况;
(九)法律、规矩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第十二条劳动保障监察员依法履行劳动保障监察职责,受法律庇护。
劳动保障监察员应该忠于职守,秉公执法,勤政廉洁,保守隐秘。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劳动保障监察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有关机关检举、控告。
第三章劳动保障监察的实施
第十三条对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由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的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工作需要,能够调查处理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案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劳动保障监察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管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能够对劳动保障监察的管辖制定详细方法。
第十四条劳动保障监察以平时巡察检查、审查用人单位根据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以及接受举报投诉等形式举行。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用人单位有违背劳动保障法律、规矩或者规则的行为,需要举行调查处理的,应该准时立案。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受托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组织应该设立举报、投诉信箱和电话。
对因违背劳动保障法律、规矩或者规则的.行为引起的大事,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该按照应急预案,快速会同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五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有权实行下列调查、检查措施:
(一)进入用人单位的劳动场所举行检查;
(二)就调查、检查事项咨询有关人员;
(三)要求用人单位提供与调查、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须要时能够发出调查咨询书;
(四)实行记录、录音、录像、照相或者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状况和资料;
(五)托付会计师事务所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状况举行审计;
(六)法律、规矩规定能够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行的其他调查、检查措施。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事实清晰、证据确凿、能够当场处理的违背劳动保障法律、规矩或者规则的行为有权当场予以订正。
第十六条劳动保障监察员举行调查、检查,不得少于2人,并应该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标志、展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
劳动保障监察员办理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该回避。
第十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背劳动保障法律、规矩或者规则的行为的调查,应该独自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状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能够延伸30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背劳动保障法律、规矩或者规则的行为,按照调查、检查的结果,作出以下处理:
(一)对依法应该受到行政处罚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打算;
(二)对应该改正未改正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打算;
(三)对情节轻微且已改正的,撤销立案。
发觉违法案件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事项的,应该准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应该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九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背劳动保障法律、规矩或者规则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打算前,应该听取用
人单位的陈述、申辩;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打算,应该告诉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其次十条违背劳动保障法律、规矩或者规则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觉,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
前款规定的期限,自违背劳动保障法律、规矩或者规则的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背劳动保障法律、规矩或者规则的行为有延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其次十一条用人单位违背劳动保障法律、规矩或者规则,对劳动者造成伤害的,依法担当赔偿责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赔偿发生争议的,依照国家有关劳动争议处理的规定处理。
对应该利用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的事项或者已经根据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申请调解、仲裁或者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该告诉投诉人依照劳动争议处理或者诉讼的程序办理。
其次十二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该建立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用人单位有重大违背劳动保障法律、规矩或者规则的行为的,由有关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法律责任
其次十三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根据受侵犯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一)支配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二)支配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或者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的;
(三)支配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四)支配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伸其工作时光的;
(五)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90天的;
(六)支配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以及延伸其工作时光或者支配其夜班劳动的;
(七)支配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
(八)未对未成年工定期举行健康检查的。
其次十四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其次十五条用人单位违背劳动保障法律、规矩或者规则延伸劳动者工作时光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赋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能够根据受侵犯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其次十六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离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酬劳、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根据对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酬劳的;
(二)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三)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赋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其次十七条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次十八条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背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峻的,吊销许可证。
未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许可,从事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无照经营查处取缔的规定查处取缔。
其次十九条用人单位违背《工会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一)阻挠劳动者依法参与和组织工会,或者阻挠上级工会协助、指导劳动者筹建工会的;
(二)无正值理由调动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会工作人员的工作岗位,举行打击报复的;
(三)劳动者因参与工会活动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工会工作人员因依法履行职责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
(二)不根据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消灭证据的;
(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打算的;
(四)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
违背前款规定,构成违背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赋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劳动保障监察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隐秘的,依法赋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员违法行使职权,侵害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依法担当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属于本条例规定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法律、其他行政规矩对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劳动保障规章制度 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企业和职工的行为,维护企业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企业的实际状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企业和全体职工,职工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普通职工;对特殊职位的职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职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等劳动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遵守企业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
第四条企业负有支付职工劳动报酬、为职工带给劳动和生产条件、保护职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同时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用工自主权、工资奖金分配权、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权等权利。
第二章企业劳动用工制度
第一节职工招用与培训教育
第五条职工应聘企业职位时,一般应当年满18周岁(务必年满16周岁),并持有居民身份证等合法证件。
第六条职工应聘企业职位时,应当已与其他用人单位合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并如实填写《应聘人员登记表》,不得带给虚假信息。
第七条职工应聘时带给的居民身份证、职业资格证书、学历证、失业证或解除和终止合同证明等证件务必是本人的真实证件,不得借用或伪造证件欺骗企业。
第八条企业加强职工的培训和教育,根据职工素质和岗位要求,实行岗前培训、职业教育或在岗培训教育,培养职工的职业自豪感和职业道德意识。
第九条企业带给专项培训经费选送职工专业技术脱产培训涉及有关事项,由劳动合同或培训协议另行约定。
第二节劳动合同管理
第十条企业招用职工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双方各执一份。
第十一条企业对新录用的职工实行试用期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设定试用期,合同期限不满6个月的,不设定试用期。
第十二条企业与职工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在双方协商一致的状况下,能够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资料。
第十三条劳动合同的履行、解除、终止应当严格遵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国家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
企业、职工任何一方提前解除或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职责。
第三节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第十四条企业原则上实行每一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工作制,但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行政许可后,可对部分特殊岗位的职工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第十五条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经与职工协商能够依法延长工作时间。
企业安排职工加班的,应当将加班凭证交付职工,作为职工要求补休或支付加班工资的凭证。
第十六条年休假、婚丧假等休息休假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四节工资福利
第十七条职工基本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基本工资是职工完成正常工作时间应享有的工资报酬。
第十八条企业能够按照不一样岗位实行年薪制、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此外包括加班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具体工资标准以劳动合同约定的为准。
第十九条企业安排职工加班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休息日安排职工加班,企业能够安排职工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
第二十条企业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支付职工工资;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5日内一次性付清职工工资。
第二十一条因职工原因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能够要求职工赔偿或依企业规章制度对职工进行处理,并可按规定幅度从职工工资中扣除。
第五节社会保险
第二十二条企业用工当月为职工办理各项社会保险。
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依法由企业和个人分别承担。
第三章职工劳动纪律制度
第一节劳动纪律与职工守则
第二十三条职工务必遵守如下考勤和辞职制度:
(1)按时上班、下班,不得迟到、早退;
(2)实行打卡考勤的,务必自我打卡,不得委托他人打卡或代替他人打卡;
因公外出、漏打、错打等特殊原因未能打卡的,务必由本部门经理或主管签卡方能有效;
(3)因事、因病请假务必报经部门经理或主管同意,请假务必事先填写《请假单》,并附上相关证明(病假应有医院证明),在不得已的'状况下,应提早电话或委托他人请假,上班后及时补办请假手续;
(4)未履行请假、续假、补假手续而擅不到岗者,均以旷工论处;
(5)职工辞职应当经用人单位批准,并办理工作移交手续。
第二十四条职工务必遵守如下工作守则和职业道德:
(1)敬业乐业,勤奋工作,服从企业合法合理的正常调动和工作安排;
(2)严格遵守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岗位职责制;
(3)工作期间,忠于职守,不消极怠工,不干私活,不串岗,不吃零食,不打闹嬉戏等,尽职尽责做好本职工作;
(4)平时养成良好、健康的卫生习惯,持续企业环境卫生清洁;
(5)爱护公物,不得盗窃、贪污或故意损坏企业财物;
(6)提倡增收节支,开源节流,节约用水、用电、用气,严禁浪费公物和公物私用;
(7)同事之间团结友爱,不得无理取闹、打架斗殴、造谣生事;
(8)关心企业,维护企业形象,不做有损企业形象和利益的行为;
(9)遵守企业的保密制度,不得泄露企业的商业秘密。
第二节奖励与惩戒
第二十五条为增强职工职责感,调动职工认真性和创造性,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工作效率,企业对表现优秀、成绩突出的职工实行奖励制度。奖励可分为表扬、晋升、奖金三种。
第二十六条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职工,可视情给予表扬、晋升、奖金的奖励:
(1)对于生产技术或管理制度,提出具体方案,经执行确有成效,能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对企业贡献较大的;
(2)节约物料,或对废料利用具有成效,能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对企业贡献较大的;
(3)举报损害企业利益行为,使企业避免重大损失的;
(4)其他应当给予奖励的。
第二十七条为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严肃厂规厂纪,企业对违规违纪、表现较差的职工实行惩罚制度。
惩罚分为:警告、赔偿经济损失、解除劳动合同三种。同时,用人单位可酌情减发职工相应报酬。
第二十八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给予警告:
(1)委托他人打卡或代替他人打卡的;
(2)无正当理由经常迟到或早退的;
(3)擅离职守或串岗的
(4)消极怠工,上班干私活的;
(5)非机械设备的操作者,随意操作机械设备的;
(6)擅带外人到生产车间逗留的;
(7)携带危险物品入厂的;
(8)违反企业规定携带物品进出厂区的;
(9)其他程度相当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为严重违反纪律,可视情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1)无理取闹,打架斗殴,影响企业生产秩序的;
(2)利用工作或职务便利,收受贿赂而使企业利益受损的;
(3)将企业内部的文件、帐本给企业外的人阅读的;
(4)连续旷工时间超过xx日,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xx日的;
(5)盗窃、贪污、侵占或故意损坏企业财物,造成企业经济损失xx元以上的;
(6)违反操作规程损坏机器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造成企业经济损失xxx元以上的;
(7)违反企业保密制度,泄露企业商业秘密,造成企业经济损失xxx元以上的;
(8)二次以上警告视做严重违反纪律;
(9)其他程度相当的情形。
职工违规违纪对企业造成经济损失,除按规定给予警告、解除劳动合同外,还应赔偿相应经济损失。
劳动保障规章制度 10
第1条为规范公司和员工的行为,维护公司和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2条广东xxx拍卖行有限公司是在广东省工商局注册的私营企业。法人代表:
第3条公司下设:财务部、业务部、办公室。
第4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普通员工;包括试用工和正式工;对特殊职位的员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5条员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劳动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遵守规章制度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
第6条公司负有支付员工劳动报酬、为员工提供劳动和生活条件、保护员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同时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劳动用工和人事管理权、工资奖金分配权、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权等权利。
第7条招用员工实行男女平等、民族平等原则,特殊工种或岗位对性别、民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8条招用员工实行全面考核、择优录用、任人唯贤、先内部选用后对外招聘的原则,不招用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员工。
第9条员工应聘职位时,一般应当年满18周岁(必须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现实表现良好。员工应聘时提供的身份证、毕业证、计生证等证件必须是本人的真实证件,不得借用或伪造证件欺骗。录用员工,不收取员工的.押金(物),不扣留员工的身份证、毕业证等证件。
第10条公司十分重视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根据员工素质和岗位要求,实行职前培训、职业教育或在岗深造培训教育,培养员工的职业自豪感和职业道德意识。
第11条公司用于员工职业技能培训费用的支付和员工违约时培训费用的赔偿问题由劳动合同另行约定。
第12条公司对新录用的员工实行试用期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试用期为15天至2个月:合同期限不满6个月的,试用期15天;合同期限满6个月不满一年的,试用期30天;合同期限满一年不满两年的,试用期60天;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并算作本公司的工作年限。
劳动保障规章制度 11
一、部门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法律、法规和上级关于劳动保障工作的政策规定。拟定全县劳动和社会保障改革的总体方案,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制定全县劳动和社会保险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和宏观调控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三)拟定全县劳动就业的具体政策和措施;规划劳动力市场的发展,组织建立、健全就业服务体系;拟定全县企业失业人员的分流安置、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的规划、政策,组织实施再就业工程;制定职业介绍机构的管理办法;制定农村剩余劳动力开发就业有关政策;负责企业职工跨区域调配工作;参与县级劳动模范评定和市级企业劳动模范的推荐工作。
(四)组织执行职业分类、职业技能国家标准;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规划管理全县各类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培训工作,制定劳动预备制度的实施办法,做好技校招生和技工学校的教学指导管理工作。
(五)拟定全县劳动关系调整的有关规则,并组织实施;负责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管理工作;负责劳动和社会保险争议仲裁和工作;检查落实企业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负责企业职工政策性安置和调配工作。
(六)拟定全县企业职工工资宏观调控政策、措施,宏观管理各类企业工资总额;监督指导企业内部分配;会同有关部门下达退伍军人指令性分配计划。
(七)拟定全县养老、失业、医疗、生育社会保险和企业职工工伤保险的具体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八)制定全县社会保险基金筹集、收缴、支付、管理、运营的政策和办法;对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提出审核意见;制定全县企业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方案;审批企业职工退职、退休,负责企业职工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工作。
(九)贯彻上级机关、企事业单位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的政策和补充保险承办机构资格认定标准;审定有关机构承办补充保险业务的资格。
(十)负责全县劳动和社会保险的统计和信息工作,组织建设全县劳动和社会保障信息网络。
(十一)指导县属单位的劳动和社会保险工作,协调管理外商投资企业(含:港澳台)、驻平阴市属以上用人单位的劳动和社会保险工作。
(十二)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十三)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二、内设机构及职责
(一)劳动监察室
1、宣传、贯彻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
2、对管辖范围内的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进行监察。
内容包括:
(1)制定劳动管理规章制度情况
(2)招用劳动者情况
(3)订立、履行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情况
(4)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情况
(5)支付劳动报酬情况
(6)女职工、未成年工和残疾人特殊保护规定情况
(7)遵守国家有关安置人员规定情况
(8)遵守职业介绍规定情况
(9)遵守职业培训以及职业技能鉴定规定情况
(10)遵守社会保险规定情况等。
3、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的投诉、举报。
4、依法开展劳动保障年检、日常巡查、专项检查和举报专查工作。
5、行使行政处罚权、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6、承办领导交办的事项。
(二)劳动争议仲裁办公室
1、接待劳动争议来信、来访,宣传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开展政策咨询服务,依法受理本行政辖区内用人单位与职工之间发生的各类劳动争议案件,并进行调查、调解、开庭仲裁各类劳动争议案件。
2、督导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的签订、负责集体劳动合同的审查备案工作,审办劳动合同鉴证手续,督导劳动合同的履行。
3、指导用人单位正确办理开除、除名、辞退、调动(转移)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4、指导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修订、完善,督促用人单位对职工进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宣传教育,负责企业调解干部的培训,检查指导用人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工作。
5、承办领导交办的事项。
(三)财务综合办公室
1、综合性文件的起草行文、上级来文的登记、收发交办、文书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立卷、保管统计和利用工作。
2、负责劳动保障信息宣传工作。
3、部门人事、政工工作。
4、党建、老干部服务、户籍管理、计划生育工作。
5、办理用人单位招聘(转招)职工指标核转手续。
6、综合协调行政事务,做好小车的调度管理后勤服务和行政接待工作。
7、承办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答复工作,对领导批示及局长办公会决定事项落实情况进行督办、查办。
8、编制局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行政事业经费预决算并监督实施。
9、统一管理局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各项经费及预算外资金,制定财务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10、统一管理局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
11、综合管理局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的政府采购工作。
劳动保障规章制度 1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标准本企业和职工的行为,维护企业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企业的实际状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其次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企业和全体职工,职工包括治理人员、技术人员和一般职工;对特别职位的职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职工享有取得劳动酬劳、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爱护等劳动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本职工作、遵守企业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
第四条、企业负有支付职工劳动酬劳、为职工供应劳动和生产条件、爱护职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同时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用工自主权、工资奖金安排权、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权等权利。
其次章、企业劳动用工制度
第一节、职工招用与培训
第五条、职工应聘企业职位时,一般应当年满18周岁(必需年满16周岁),并持有居民身份证、安康证等合法证件。
第六条、职工应聘企业职位时,应当已与其他用人单位合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并照实填写《面试人员登记表》,不得供应虚假信息。
第七条、职工应聘时供应的居民身份证、职业资格证书、学历证、失业证或解除和终止合同证明等证件必需是本人的真实证件,不得借用或伪造证件哄骗企业。
第八条、企业加强职工的培训和教育,依据职工素养和岗位要求,实行岗前培训、职业教育或在岗培训教育,培育职工的职业骄傲感和职业道德意识。
第九条、企业供应专项培训经费选送职工专业技术脱产培训涉及有关事项,由劳动合同或培训协议另行商定。
其次节、劳动合同治理
第十条、企业招用职工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双方各执一份。
第十一条、企业对新录用的职工实行试用期制度,依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设定试用期。
第十二条、企业与职工应当根据劳动合同的商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在双方协商全都的状况下,可以变更劳动合同商定的内容。
第十三条、劳动合同的`履行、解除、终止应当严格遵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国家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企业、职工任何一方提前解除或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担当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节、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第十四条、企业原则上实行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工作制,对局部特别岗位的职工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第十五条、企业依据生产经营需要,经与职工协商可以依法延长工作时间。企业安排职工加班的,应当将加班凭证交付职工,作为职工要求补休或支付加班工资的凭证。
第十六条、年休假、婚丧假等休息休假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四节、工资福利
第十七条、职工根本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根本工资是职工完成正常工作时间应享有的工资酬劳。
第十八条、企业可以根据不同岗位实行年薪制、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此外包括加班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详细工资标准以劳动合同商定的为准。
第十九条、企业安排职工加班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加班工资。休息日安排职工加班,企业可以安排职工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
其次十条、企业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支付职工工资;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1个月内一次性付清职工工资。
其次十一条、因职工缘由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可以要求职工赔偿或依企业规章制度对职工进展处理,并可按规定幅度从职工工资中扣除。
第五节、社会保险
其次十二条企业用工当月为职工办理各项社会保险。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依法由企业和个人分别担当。
第三章、职工劳动纪律制度
其次十三条、职工必需遵守公司考勤和辞职等有关制度。
其次十四条、为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严厉厂规厂纪,企业对违规违纪、表现较差的职工实行惩处制度。
第四章、附则
其次十五条、本制度与劳动合同有不同商定的,优先适用劳动合同。
其次十六条、本制度已由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争论,并向全体职工公布。本企业向每位职工发放员工手册,职工阅后签字以此作为已向职工公示的证明。
其次十七条、本制度的解释与修改权归行政部。
其次十八条、本制度从20xx年xx月xx日启用。
劳动保障规章制度 13
为了规范公司管理制度,提升生产工作效率,制造一个和睦、有序的生产环境,生产部特重申以下制度:
1、早会:车间员工早上7:55之前必需到达车间,并按指定地点排队预备开早会;
2、用餐时光:各线用餐时光不一,详细见附表;
3、加班时光:按照时节详细支配;
4、上班时光须穿厂服,
5、上班时光穿拖鞋者,
6、上班时光在车间大声喧哗者,
7、严禁在车间内吃早餐,
8、上班时光不能迟到、早退,迟到
9、上班时光不能任意走动、串岗,如有特别状况需要上厕所或者会客者,并必需向线长说明状况;
10、请假须有请假条,未请假者按旷工处理;
11、上班时光不能有吵架、打架等现象;
12、上班时光使用移动电话者
13、上班时光禁止吃零食,
14、车间内禁止吸烟,
15、个人工作台面要保持干净,
16、个人工具、茶杯、清洁工具要按规定放置,
17、上下班代打卡者,
18、听从线长分配,不能顶撞线长,
19、各流水线周转箱不能超出红线,
20、未排队用餐,餐盘摆放不整齐者,
21、厂内不准乱扔垃圾,各线长应负起管理监督作用,严格要求线上员工遵守各项制度,对违规者准时予以制止和考核,未举行考核的线长负连带责任,生产部将做不定期的.检查。
劳动保障规章制度 14
第1条为规范公司和员工的行为,维护公司和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2条广东xxx拍卖行有限公司是在广东省工商局注册的私营企业。法人代表:
第3条公司下设:财务部、业务部、办公室。
第4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普通员工;包括试用工和正式工;对特殊职位的员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5条员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劳动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遵守规章制度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
第6条公司负有支付员工劳动报酬、为员工提供劳动和生活条件、保护员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同时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劳动用工和人事管理权、工资奖金分配权、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权等权利。
第7条招用员工实行男女平等、民族平等原则,特殊工种或岗位对性别、民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8条招用员工实行全面考核、择优录用、任人唯贤、先内部选用后对外招聘的原则,不招用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员工。
第9条员工应聘职位时,一般应当年满18周岁(必须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现实表现良好。员工应聘时提供的身份证、毕业证、计生证等证件必须是本人的真实证件,不得借用或伪造证件欺骗。录用员工,不收取员工的押金(物),不扣留员工的身份证、毕业证等证件。
第10条公司十分重视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根据员工素质和岗位要求,实行职前培训、职业教育或在岗深造培训教育,培养员工的职业自豪感和职业道德意识。
第11条公司用于员工职业技能培训费用的.支付和员工违约时培训费用的赔偿问题由劳动合同另行约定。
第12条公司对新录用的员工实行试用期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试用期为15天至2个月:合同期限不满6个月的,试用期15天;合同期限满6个月不满一年的,试用期30天;合同期限满一年不满两年的,试用期60天;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并算作本公司的工作年限。
劳动保障规章制度 15
目的:
为保障员工的劳动权益,规范企业的管理行为,保障企业的经济效益而制定本规章制度。
范围:
适用于本企业内所有正式员工,劳务派遣工、临时工、短期工不在本制度范围内。
制度制定程序:
由企业管理人员主导制定,参与制定的人员涵盖企业各个部门的领导、人力资源部门管理人员,工会代表等。
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政策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管理法》
5.公司福利政策
制度名称、范围、目的:
1.员工考勤制度:适用于企业内所有正式员工,建立完善的考勤制度,规范员工的出勤行为,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2.员工福利制度:适用于企业内所有正式员工,制定员工福利政策,提高员工的获得感和认同感,促进企业的发展。
3.员工培训制度:适用于企业内所有正式员工,制定完善的员工培训制度,提高员工的职业技能和素质水平,促进企业的发展。
4.员工奖惩制度:适用于企业内所有正式员工,制定严格的奖惩制度,激发员工的积极性,规范员工的工作行为,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内容:
1.员工考勤制度
a.规定考勤地点和打卡时间;
b.规定迟到、早退、旷工的'处理;
c.规定员工请假的类型和流程;
d.规定员工加班的类型和流程。
2.员工福利制度
a.规定员工的社保和商业保险政策;
b.规定员工休假的类型和流程;
c.规定员工节假日及加班补偿政策;
d.规定员工子女教育补贴和年终奖发放政策。
3.员工培训制度
a.规定员工培训类型和流程;
b.规定培训费用的报销政策;
c.规定员工培训后的考核政策。
4.员工奖惩制度
a.规定员工的考核周期和考核标准;
b.规定奖励的类型和发放标准;
c.规定惩罚的类型和处理标准。责任主体:
1、考勤制度:考勤管理员、员工;
2.福利制度:人力资源部门;
3.培训制度:人力资源部门、培训师;
4.奖惩制度:各级领导、人力资源部门。
执行程序:
执行程序如下:
1.发布制度并通知员工;
2.各责任主体执行自己的职责;
3.监督员工遵守制度。
责任追究:
对于违反制度的员工,管理人员将根据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口头警告、书面警告、暂停福利待遇、停职检查、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理,确保制度的执行效果和企业的正常运营。
本规章制度经人力资源部审批,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如本规章制度与公司其他规章制度相冲突,以本制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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