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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机安全管理制度

时间:2024-08-10 12:53:19 规章制度 我要投稿

起重机安全管理制度

  现如今,很多场合都离不了制度,制度是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拟定制度的注意事项有许多,你确定会写吗?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起重机安全管理制度,欢迎阅读与收藏。

起重机安全管理制度

起重机安全管理制度1

  一、安全管理机构职责

  1、在主要负责人或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负责人领导下,全面负责起重机械的使用管理;

  2、传达、贯彻上级有关起重机械安全的指示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

  3、具体组织制定、修改、落实起重机械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等,并检查执行情况。

  4、确保起重机械管理人员、起重机械司机持证上岗;

  5、负责督促做好起重机械的定期检验工作;

  6、明确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购置、使用、维保、检验等)的各个环节及责任人员;

  7、对起重机械管理、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及管理;

  8、按规定对起重机械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9、具体负责特种设备应急预案的制订、修订,具体负责应急预案的演练、突发事件或事故的响应、处理、调查和报告等。

  10、在事故处理过程中,负责协助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做好应急处置、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

  二、单位负责人职责

  起重机械使用单位是起重机械安全的责任主体。起重机械使用单位的法人代表(主要负责人)是起重机械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起重机械的安全全面负责。应制定明确的、公开的、文件化的安全目标,为实现安全目标提供必需的资源保障,并对目标实现情况进行考核。其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

  1、严格执行国家和深圳市有关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有关法规、规范及有关标准的要。

  2、设立负责起重机械安全的管理机构和人员,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全面负责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工作。

  3、负责起重机械安全生产资金的投入,纳入企业年度经费计划,并有效实施。

  4、接受并配合特种设备安全监督部门的安全监督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

  三、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人员岗位职责

  1、熟悉并执行起重机械有关的国家政策、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不断完善起重机械的管理工作,检查和纠正起重机械使用中的违章行为。

  2、熟悉起重机的基本原理、性能、使用方法。

  3、监督起重机作业人员认真执行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4、参与编制起重机械定期检查和维护保养计划,并监督执行。

  5、协助有关部门按国家规定要求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申请定期监督检查。

  6、根据单位职工培训制度,组织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参加有关部门举办的培训班和组织内部学习。

  7、组织、督促、联系有关部门人员进行起重机械事故隐患整改。

  8、参与组织起重机械一般事故的调查分析,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起重机械事故的情况。

  9、参与建立、管理起重机械技术档案和原始记录档案。

  10、组织紧急救援演习。

  11、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考核合格。

  四、作业人员岗位责任制

  1、熟悉并执行起重机械有关的国家政策、法规。

  2、作业人员必须经过知识培训,由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做到持证操作,定期复审。

  3、有高度责任心和职业道德。

  4、做到懂性能、懂原理、懂构造、懂用途,会操作,不断提高专业知识水平和工作质量。

  5、协助起重机械日常检查,配合维护保养人员对起重机械进行检查和维护。

  6、严守岗位,不得擅自离岗。

  7、密切注意起重机的运行情况,如发现设备、机件有异常情况或故障,及时向有关部门人员报告,及时排除隐患后方可继续使用,严禁带病运行。

  8、做好当班起重机械运行情况记录和交接班记录。

  9、保持起重机械清洁卫生。

  五、起重机安全操作规程

  1、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颁发的证书,方可独立上岗操作。

  2、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应严格遵守起重机安全及时规程。

  3、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应了解所用起重机的构造性能,熟悉其工作原理和操作系统、掌握其安全装置的功用和正确的操作方法。

  4、如有人违反起重机安全技术规程,起重机械作业人员有权拒绝吊运。

  5、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应熟记指挥工的指挥信号(手势、哨音、旗语)并应与指挥工密切配合

  6、必须出在垂直位置起升重物时,禁止斜拉斜吊。

  7、禁止起吊埋在地下或冻在他物上的重物。禁止用吊具拖拉车辆。

  8、起重机工作时,禁止任何人停留在起重机上、小车上、起重机轨道上。

  9、工作停歇时,不得将起重物悬在空中。

  10、物件起吊时应先稍离地面(200—300mm)试吊,确认吊挂平稳,制动良好,然后升高,缓慢运行。

  11、起吊物件必须捆绑平稳牢固,棱角快口部位应设衬垫吊位应正确,起吊件翻身时要掌握重心,应注意人员动向。

  12、捆缚吊物选择绳索夹角要适当,不得大于120°。遇特殊起吊件时应用专用工具。

  13、吊运的重物应在安全通道上运行,在没有障碍的线路上运行时,吊具或重物的底面必须起升到离开工作面2米以上。

  14、在运行线路上需要越过障碍物时,吊具和重物的底面应起升到比障碍物高半米以上。

  15、禁止吊运重物从头顶上越过,禁止任何人到重物下边工作。

  16、禁止利用起重机吊具运送或起升人员。

  17、起重机上的制动器如果是令或者没有调好,禁止工作。

  18、禁止开车碰撞或推动不明情况的临车。

  19、在正常情况下,不应依靠各限位开关作为停车用。

  20、在下列情况下,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应发出警告信号

  a、起重机启动送电时

  b、在同一层或另一层靠近其他起重机时

  c、在起升或下降载荷时,或大车小车运行时

  d、载荷在调运工程中接近地面人员时

  e、吊运安全通道上有人工作或走动时

  f、载荷在距地面不高的位置移动时

  g、当吊运过程中设备发生故障时

  21、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必须集中精神,不准与同室其他人闲谈,不准喝酒、吸烟、和吃东西。

  22、作业前先空车开动各机构,判断运转是否正常。

  23、必须听从指挥信号,信号不明或指挥工没有离开危险区域(如指挥工站在重物上或在地面设备与重物之间的狭窄地区)之前不准开车。

  24、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只听从指定的指挥工发出的信号。任何人发出的停止信号都得立即停车。

  25、由于受环境或其他因素的影响,指挥工发出的信号与司机意见不同时,应发出询问信号,确认指挥信号与指挥意图一致后在操作。

  26、对捆绑方法不当或吊运中有可能发生危险时,司机应拒绝吊运,并提出改进意见。

  27、指挥工虽发出指挥信号,但不注视重物时,不应吊运。

  28、有主、副两套吊具的起重机,应把不工作的吊具升至上限位置,且不准挂其他它辅助吊具。

  29、必须在重物离开工作面2米已上时,才允许开动大车和小车。

  30、起重机的遥控器应逐级开动,禁止将遥控器手柄从顺转位置直接反转作为停车用。只有在防止事故发生时方可使用。

  31、起重机大车小车应缓慢靠近终点,尽量避免碰撞挡驾。应防止与另一台起重机碰撞,只有在了解周围条件的情况下才允许用空负荷的起重机来缓慢的推动另一台起重机。

  32、在操作过程中,如果听到有不正常的声音时,应立即停车断电进行检查,吊重物时应稳妥放下。

  33、正在工作的起重机,遇有突然停电或线路电压急剧下降时,应尽快将各控制器转会零位,切断操纵室的总开关,并通知指挥工。如停电重物掉在半空中时,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和指挥工不准离开岗位,要警戒任何人通过危险区。

  34、起升机构制动器在工作中突然失灵时,要沉着冷静,必要时将控制器转在低速档上做慢速反复升降动作,同时开动大车或小车,选择安全地区,放下重物。

  35、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应严格执行“十不吊”;

  (1)超过额定负荷不吊

  (2)指挥信号不明,重量不明,光线暗淡不吊

  (3)吊索和附件捆绑不牢、不符合安全要求不吊

  (4)吊挂重物直接加工时不吊

  (5)歪拉斜挂不吊

  (6)工件上站人或浮放活动物不吊

  (7)易燃易爆物品不吊

  (8)带有棱角快口物件不吊

  (9)埋地物品不吊

  (10)违章指挥不吊

  36、行车工操作要点

  (1)、行车工需经训练考试,并持操作证方能独自上岗操作,未经专门训练和考试不合格者,不得独立操作。

  (2)、开车前应认真检查机械设备、电气部分、防护保险装置是否完好可靠。如果控制器、制动器、限位器、电铃、紧急开关等主要附件失灵,严禁吊运。

  (3)、必须听从挂钩人员指挥,但对任何人发出的紧急停车信号都应立即停车。

  (4)、应在规定的安全走道、专用站台手扶梯里行走和上下。

  (5)、工作停歇时,不得将起重物悬在空中,运行中,地面上有人或落放吊件时,应鸣铃警告,严禁吊件在人头上经过,吊运物件不得离地过高。

  (6)、检修行车时,行车应停靠在安全地点,把各遥控器拨到零位,断开闸开关,地面要设围栏,并挂“禁止通行”标志。

  (7)、行车运行时,严禁有人上下,不准在运行时进行检修和调整机件。

  (8)、运行中发生突然停电时必须将开关手柄放到零位,起吊件放下或索具未脱钩,不准离开驾驶室。

  (9)、运行时由于突然故障而引起的吊件下滑时,必须采取紧急措施向无人处降落。

  (10)、夜间工作必须有充足的照明。

  (11)、行车工必须在得到指挥信号后,方能进行操作,行车启动时应先鸣铃。

  (12)、操作控制手柄时,应先从零位转到第一档,然后逐级增减速度,换向时必须先转回零位。

  (13)、当接近高度限位器,大小车临近终端或邻近行车相遇时,速度要缓慢,不准用倒车替换制动,限位代替停车,紧急开关代替普通开关。

  (14)、工作完毕,行车应停在规定位置,升起吊钩小车开到轨道两端,并控制手柄放置零位,切断电源。

  37、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以下手续:

  (1)使用单位(或所有者)发生变更,新的使用单位(或新的所有者)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向当地登记部门办理新的登记手续,同时变更注册登记标志;

  (2)起重机械停用一年以上的,使用单位应当在停用后的30日内告知原登记部门;

  (3)报废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在报废后的30日内到原登记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标志注销;

  六、索具和备品备件采购、保管和使用要求

  加强对起重机械吊具、索具的安全管理,保证其安全使用,安全管理人员对使用的吊具、索具的安全状况负责,操作人员对所使用的吊具、索具安全负责。

  七、日常维护保养管理制度

  日常维护保养工作是保证起重机械安全、可靠运行的前提,在起重机械的日常使用过程中,应严格按照随机文件的规定定期对设备进行维护保养。

  维护保养工作可由起重机械司机、管理人员和维修人员进行,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单位进行。

  a、起重机维护保养注意事项

  1、将起重机移至不影响其它起重机工作的位置,对因条件限制不能做到应挂安全警告牌、设置监护人并采取防止撞车和触电的措施。

  2、将所有控制器手柄放于零位。

  3、起重机的下方地段应用红白带围起来,禁止人员通行。

  4、切断电源,拉下闸刀,取下熔断器,并在醒目处挂上“有人检修、禁止合闸”警告牌,或派人监护。

  5、在检修主滑线时,必须将配电室的刀开关断开,并填好工作票,挂好工作牌,同时将滑线短路和接地。

  6、检修换下来零部件必须逐件清点,妥善处理,不得乱放和遗留在起重机上。

  7、在禁火区动用明火需办动火手续,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

  8、登高使用的扶梯要有防滑措施,且有专人监护。

  9、手提行灯应36V以下,且有防护罩。

  10、露天检修时,六级以上大风,禁止高空作业。

  11、检修后先进行检查再进行润滑,然后试车验收,确定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八、自行检查管理制度

  根据《条例》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对在用特种设备定期进行检查。安全管理人员应经常性地组织人员对起重机械使用状况进行日检、月检和年检,并督促起重机械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

  a、总则

  1、设备管理部门应严格执行设备的日检、月检和年检,即每个工作日对设备进行一次常规的巡检,每月对易损零部件及主要安全保护装置进行一次检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查,保证设备始终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

  2、常规检查应由起重机械操作人员或管理人员进行,其中月检和年检也可以委托专业单位进行;检查中发现异常情况时,必须及时进行处理,严禁设备带故障运行。

  3、所有检查和处理情况应及时进行记录。

  b、日检

  起重机日检的主要内容:

  ①操纵系统是否灵活可靠;

  ②各机构的制动器情况;

  ③钢丝绳及其固定情况;

  ④吊钩、滑轮情况;

  ⑤各安全防护装置情况;

  ⑥电动机温升和滑线情况;

  ⑦减速器等传动部件紧固、润滑情况。

  c、月检

  起重机月检的主要内容:

  ①“安全检验合格”标志的完好性;

  ②起重机正常工作的技术性能;

  ③所有安全、防护装置;

  ④电气线路、液压回路的泄漏情况及工作性能;

  ⑤吊钩、吊钩螺母及防松装置;

  ⑥制动器性能及零件的磨损情况;

  ⑦钢丝绳磨损、变形、伸长情况;

  ⑧各传动机构零部件的运行、润滑和紧固;

  ⑨捆绑、吊挂链和钢丝绳。

  d、年检

  1、起重机年检的`主要内容:

  ①月度检查的所有内容;

  ②金属结构的变形、裂纹、腐蚀及焊缝、铆钉、螺栓等连接情况;

  ③主要零部件的磨损、裂纹、变形等情况;

  ④重量指示、超载报警装置的可靠性和精度;

  ⑤动力系统和控制器。

  九、使用登记和定期报检制度

  1、起重机械安全检验合格标志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安全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

  2、起重机械停用一年重新启用,或发生重大的设备事故和人员伤亡事故,或经受了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火灾、水淹、地震、雷击、大风等)后也应该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机构申请检验。

  3、起重机械经较长时间停用,超过一年时间的,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人员认为有必要的可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机构申请安全检验。

  4、申请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检验应以书面的形式,一份报送执行检验的部门,另一份有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人员负责保管,作为起重机械管理档案保存。

  5、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起重机械,必须经检验检测机构按照相应的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实施监督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1)首次启用或停用一年后重新启用的;

  (2)经大修、改造后的;

  (3)发生事故后可能影响设备安全技术性能的;

  (4)自然灾害后可能影响设备安全技术性能的;

  (5)转场安装和移位安装的;

  (6)国家其他法律法规要求的。

  十、安全管理人员、起重机械作业人员教育培训制度和持证上岗

  要求加强对起重机械的作业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使其掌握操作技能、了解预防起重机械事故知识,提高安全意识,持证上岗。起重机械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参照本单位《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教育制度》执行。

  十一、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1、起重机械技术档案的接收、登记、管理、借阅等参照相关制度执行。

  2、起重机械技术档案种类

  A、起重机械随机出厂文件(包括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监督检验证明、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使用和维护保养说明书、装箱单、电气原理接线图、起重机械功能表、主要部件安装示意图、易损坏目录);

  B、安全保护装置的型式试验合格证明;

  C、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起重机械验收报告、定期检验报告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

  D、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E、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F、运行故障及事故记录;

  G、使用登记证明。

  十二、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1、使用单位除防止事故扩大或因抢救人员而采取必要的措施外,必须保护事故现场。

  2、一般事故应由使用单位主管领导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分析原因,采取改进措施,落实改进内容。

  3、重大事故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由有关职能部门组成调查组,予以调查,形成事故调查报告。

  4、发生重大事故的单位须待事故调查结束后,填写相应的报告并附相应现场照片报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

  5、事故处理要按照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的原则予以处理。

  6、事故处理后要视情况及时研究恢复生产的方案,把事故的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

  十三、应急救援预案和救援演练要求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起重机械事故的危害,降低事故造成的损失,根据《条例》的规定,特建立本预案并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演习。

  a、意外事件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本预案旨在应对可能发生的安全事故和紧急状态,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有效地预防、处置事故;高效、有序地组织事故抢救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日常准备

  (1)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相关人员应严格按照规定进行起重机械的日常操作、维修保养和使用管理,保证设备的安全运行,防止事故的发生。

  (2)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必须熟知维保单位或维保人员电话,确保紧急情况下能及时通知专业人员到达现场。

  (3)起重机械投入使用后应由专人负责,该责任人必须熟悉该设备的各种功能,并能够熟练操作。

  (4)经常检查消防通道的畅通,各种标识应清晰。

  (5)发生各种可能影响起重机械安全运行的自然灾害或其它情况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只有经过全面检查并确认安全后方可恢复使用。

  2、紧急情况的处理和救援措施

  (1)发生火警

  一旦发生火警,应立即停用起重机并切断起重机电源。

  (2)发生地震

  如果得到地震预报,应及时关闭起重机门,切断起重机电源。

  (3)电气起火

  切断电源,立即用灭火器进行灭火(不得采用泡沫灭火器),通知安全管理人员,并视情况决定是否要拨打119报警电话。组织好抢救队伍,疏散物资和人员。

  (4)触电

  发生触电事故后,应及时切断电源或用绝缘棒将电线从触电者的身上挑开,并对触电者进行抢救,一般用胸腔压缩或口对口地进行人工呼吸的方法,通知安全管理人员并拨打120急救电话。(5)货物或车辆损坏

  迅速停车,抢救受损的物资,尽量减轻事故的危害程度,防止事故蔓延。在不妨碍抢救的情况下,应尽量保持现场。对于需要进行转移的,应在原地做好标记。对厂内机动车辆进行全面检查,未排除故障的不得投入使用。

  (6)因操作不当或设备缺陷引起的事故

  立即停止运行设备,及时抢救受伤人员。拉起警戒线,防止无关人员进入事故现场;如确需移动现场,应在原地作出标记。并及时将事故情况向安全管理部门报告。

  b、意外事件和事故的应急救援演习

  1、每年应进行一次应急救援预案的演习,提高救援人员的熟练程度,验证欲案的有效性,从而保证发生事故时能得到妥善处理,减少不必要的损失。

  2、管理部门负责应急救援演习工作的组织,参加人员应包括起重机械使用、维护和管理的所有环节,并根据需要请专业维保单位派人予以协助。

  3、进行应急救援演习前应制定书面的演习计划,明确演习的程序,落实相关人员的分工,尽可能多的考虑各种可能发生的情况。

  4、演习应严格按照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所有参加人员应各负其责,认真做好分工范围内的工作。

  5、每次演习可针对一种情况,也可结合多种情况综合演习。

  6、演习结束后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及时做好记录工作,填写意外事件和事故的应急救援演习记录表,针对出现的问题和不足,认真总结,做好整改工作。

  十四、执行起重机械登记规则以及有安全技术规范和执行本规则并接受安全监察的要求

  1、每台起重设备必须经有关部门确认的持有司机操作证的专职司机操作。

  2、起重机的侧面或其他明显的部位必须挂有从地面上可看清的起重量标牌。

  3、禁止在起重机上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4、吊具处在下极限位置起升重物时,卷筒上除固定用的钢丝绳外,还应有两圈以上的安全圈。

  5、禁止从起重机上往地面上扔任何物品。

  6、工具及备用等必须存放在专用箱中,禁止散放在大车或小车上。拆换的旧部件应及时送回地面

  7、到起重机上进行检查或修理时,起重机必须断电,并在电源开关处挂上“不准送电”的字样。多机共用同一电源时,应挂在该起重机的保护配电箱的电源开关上,并应在被修理的起重机两侧设上挡器、标志牌和信号灯,必要时设专人守护和指挥,以防临机碰撞。

  8、必须带点修理时,应该带上绝缘手套和穿上绝缘靴,必须使用绝缘手柄的工具。

  9、修理用的照明灯电压应在36V以下。

  10、有可能产生导电的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必须接地。

  11、夜间作业必须有充足的照明。

  12、起重机的操纵室中和走台上应备有灭火器,应设有安全绳,以备特殊情况时上下车。

  13、每年至少有一次对起重机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检查工作。

  14、本规则即日起实行,严格按照本规则执行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察与配合上级主管部门的整改。

起重机安全管理制度2

一、目的

  为加强起重机械的管理,保证起重机的正常运行和安全生产,特制定此制度。

  二、适应范围

  本制度适应我公司综采车间桥门式起重机使用人员以及起重机管理人员。

  三、桥式起重机管理职责

  1、政工部负责起重机使用人员的委外培训工作。

  2、机运工区负责桥式起重机的大修。

  3、机电部负责对车间桥式起重机工作的监督,同时负责对所管辖的'桥式起重机进行管理,保证其完好状态,发生故障应及时上报维修部门。

  4、起重机司机必须对桥式起重机的安全操作规程进行学习,并考试合格后方可对桥式起重机进行独立操作,严格按照桥式起重机安全操作规程对桥式起重机进行正确操作。

  四、桥式起重机的使用程序

  1、资格要求

  1)桥式起重机使用人员必须经劳动部门培训后方可上岗,无证严禁操作。

  2)没有生产部门的安排,不准其它单位人员擅自使用。

  2、开机前的检查

  1)检查各部位是否漏油并及时处理。

  2)检查各部位是否有故障,应注意制动器是否灵活可靠。

  3)检查操作手钮开关是否处在规定位置,操作是否灵敏可靠。

  4)检查传动系统、润滑系统电器装置是否良好,导轨面是否清洁,上面是否有闲人或异物,如果控制器、限位器、电铃、紧急开关失灵,严禁吊运。

  5)检查各防护罩是否安全牢固。

  6)检查钢丝绳有无损坏,有无拱出滑轮,以及吊钩螺母有无松脱,吊钩轴销有无变形。

  7)空车检查运转,润滑情况。

  8)各部位正常后首先响铃或发出警告信号方可工作。

  3、工作中

  1)注意起重机所有部位的工作情况和润滑情况,如有异状或异响应立即停车检查,直到消除异状或异响。

  2)严格遵守十不吊原则。

  3)尽量避免重物突然提离地面,提升时应将重物离地约100mm-150mm,直至确信所有提升装置都正常无卡阻现象,制动可靠有效后,方可继续提升。

  4)在起吊操作情况下,严禁利用限位开关停车。

  5)严禁对各机构进行反接制动。

  6)发生突然停电或线路电压急剧下降应迅速将所有控制器扳(转)到零位并切断总开关。

  7)起重机运行时,严禁有人上下,也不准在运行时进行检修和调整机件。

  8)必须听从挂钩起重人员(一人)指挥。正常吊运时不准多人指挥,但对任何人发出的紧急停车信号,都应立即停车。

  9)起重机司机必须在得到指挥信号后方能进行操作,桥式起重机启动时应先鸣铃。

  10)操作控制手柄时,应先从“零”位转到第一档,然后逐级增减速度。转向时,必须先转回“零”位。

  11)工作停歇时,不准将起重物悬在空中停留。运行中,被吊物体移动范围内有人时或落放吊件时,应鸣铃警告,严禁吊物在人头上越过,吊运物件离地不得过高。

  12)当接近卷扬机限位器,大小车临近终端或与邻近行车相遇时,速度要缓慢,不准用倒车代替制动,限位代替停车紧急开关代替普通开关。

  13)应在规定的安全走道专用站台或扶梯上行走和上下。大车轨道两侧除检修外不准行走。小车轨道上严禁行走。不准从一台起重机跨越到另一台桥式起重机。

  14)两台桥式起重机同时起吊一个物件时,应按起重机额定载重量的80%合理分配,统一指挥,步调一致,稳步吊运。严禁任何一台起重机起负荷吊运。

  4、工作后

  1)将吊钩开高至一定高度,停靠在指定位置,控制器手柄置于“零”位,拉下保护箱开关手柄,切断电源。

  2)进行日常维护保养。

  3)做好交接班工作。

起重机安全管理制度3

  近几年来全国各省市已连续几起发生过倒塔事故,特别是因塔式起重机本身的质量而引起的安全问题令人堪忧,塔吊安装拆除施工队伍施工人员素质差、施工管理不到位和安安意识不强是十分重要的原因,而违章作业、盲目蛮干进行安装、顶升加节、使用、拆除的现象还时有发生。因此加强塔式起重机的安装与验收管理,防范塔式起重机安全事故的发生,是我们日常安全管理工作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内容。

  一、严格执行塔式起重机的登记备案制度。施工单位已拥有的或新购置的塔式起重机等垂直运输设备应尽早报请安全监督部门进行登记备案。严禁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合格证、粗制滥造、质量低劣的塔式起重机进入施工现场安装使用,未经登记备案的塔式起重机不得在施工现场使用。

  机械论文:《建设机械技术与管理》,《建设机械技术与管理》(月刊)创刊于1988年,由建设部长沙建设机械研究院主办。是我国工程建设机械行业的综合性技术刊物和建设部优秀期刊。作为工程建设机械行业的综合性技术刊物,杂志向读者提供了大量的建设机械技术发展动态,着力介绍了国内外工程建设机械的新技术、新产品,促进了制造商与使用者之间的沟通,是我国工程建设机械行业一本重要的科技期刊。

  二、严格履行塔式起重机的年度技术检测、检验制度。塔式起重机等垂直运输设备每个年度及每次新安装后必须进行检测检验,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检测不合格的塔式起重机,必须停机整改,重新检测合格后,方可重新使用,禁止塔机带故障、带隐患运转。对工作八年以上、大修理出厂、钢结构损坏修复后的塔式起重机,必须经有关部门技术鉴定合格后方才准予使用。

  三、塔式起重机的装拆作业必须由具有资质的队伍进行,必须有相对固定的管理机构和拆装作业人员,从事拆装作业和设备操作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操作证和安全上岗证,禁止无拆装备案的队伍和无证人员从事塔式起重机的拆装和设备操作。安装作业时应先对相关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统一指挥。协同作业,禁止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冒险蛮干。

  四、塔式起重机安装(包括顶升加节)、拆卸前均应根据塔式起重机自身特点、现场作业条件制订科学、详细、可行的施工方案,内容包括:编制依据、人员配备、起重机械及索具配备、基础及附墙设计(有平面图和立面图)、地锚和预埋件设置、安装步骤、顶升加节程序、安全防护措施等,必要时增加顶升过程中的起重臂和平?臂保持平衡的`具体要求,禁止回转作业的可靠措施。施工方案经有关部门审批后方可严格执行实施。

  五、塔式起重机安装后必须经现场调试、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塔式起重机验收由施工单位设备部门、安全部门、装拆队伍、工程项目共同执行,严格按照验收单内容逐项检查验收签证。同时要进行技术检查、空载试验、载荷试验,保证塔机的安全使用。每次的附墙、顶升加节后也必须进行严格验收,保证附墙连接的可靠和塔身垂直度的要求。

  六、建立完善的设备管理制度、设备维修保养制度、运转维修的登记统计制度、设备报废制度。对投入施工作业的塔机,要严格进行塔式起重机的班前检查、安全运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维修保养、安全专项检查等,做好塔式起重机安装前的检修工作,特别时对钢结构、起升、变幅、回转三大机构及液压顶升系统、力矩、重量限制器、钢丝绳、滑轮、吊索等关键、要害部位重点检查,保证塔式起重机性能良好,不带故障、不留安全隐患进行施工作业。

  七、落实以机长负责制为中心的“定人、定机、定岗”的岗位责任制,相关岗位人员的姓名要在塔机标牌上注明。司机、指挥均应经过专门培训取得操作证和安全上岗证,以保证塔机运转时信号准确、指挥到位。严格执行塔式起重机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十不吊”原则,严禁违章指挥,违章操作。

  八、塔式起重机基础及附墙必须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书及安装方案的要求进行制做。塔式起重机基础应满足塔机本身的地基承载力和抗倾翻力矩的要求,并设可靠的排水措施。塔式起重机超过一定高度后必须安装附墙装置,装置做到牢固可靠、安装准确,并满足塔身垂直度的要求。如由于工程特殊、场地限制等原因,基础面积或厚度不能满足要求时,应有加强技术措施,如增设桩基础或与建筑物大面积承台连通的做法等,并有基础的地基承载力和抗倾翻力矩的验算;安装附墙装置时,附墙角度不应过小或过大,杆件超过规定长度时,应有附墙的设计计算书。

  九、塔式起重机的力矩限制器、重量限制器以及超高、变幅、回转、行走限位器是塔式起重机安全使用的最关键的装置,各限制器和限位器必须齐全且灵敏可靠。塔式起重机验收时必须严格根据塔式起重机使用说明书对以上安全装置逐一进行调试合格,要求有具体量化验收内容。如力矩限制器标明幅度(m)和吊重量(t);重量限制器标明重、中、轻档各限制重量(t);超高限位器的限位距离(m)等,一经验收,任何个人不得随意改动,如需要改动时,仍必须按照验收程序进行,且还必须保证在塔式起重机的技术性能范围之内。有的单位验收时往往只调试力矩限制器,甚至任何限制器限位器都不做,在验收结果上也只笼统填写“灵敏可靠”或“合格”等,这都是不符合要求的,必要时验收过程中要拍照留档。

  十、塔式起重机吊钩保险装置、吊钩滑轮防脱绳装置、卷扬机滚保险装置、上人爬梯及护圈等必须齐全且符合要求。吊钩保险装置不可缺少,如损坏必须购买原厂产品,不得用其他配件或自制零件代替。上人爬梯及护圈必须完好、牢固、严密,对发生少圈、变形、锈蚀、开焊、固定不牢靠的应坚决予以整改修复。

  施工现场或相邻工地有两台或两台以上的塔式起重机作业,且塔式起重机作业半径有重叠现象时,必须有可靠的防碰撞安全技术措施。

  (1)行走式塔式起重机任何部位(包括吊物)之间的距离不小于5m;固定式塔机,低位塔臂端部与高位塔身不小于2m,高位塔吊钩与低位塔垂直距离不小于2m。防止相邻塔机的起重臂、平衡臂与塔身、塔帽、拉杆的干涉和碰撞。

  (2)采取组织措施,规定塔式起重机的回转和行走路线,对塔机指挥和司机严格交底,并由专门人员监督执行,严禁相邻塔式起重机在同一施工区域相向运转及交叉作业,防止起升钢丝绳的相互缠绕。

  (3)利用技术手段,缩短臂杆,升高(下降)塔身,设置行走、回转、超高限位等,保证防碰撞安全。

  十三、施工现场塔机的技术资料和安全资料必须齐全。

  (1)塔式起重机生产许可证、出厂合格证、使用说明书、设备档案、运转及维修保养记录、操作交接班记录、安装拆除方案、验收证书、检测检验报告。

  (2)拆装队伍资质证书、设备安拆人员、指挥人员、操作人员及其他特种作业人员的操作证和安全上岗证。

  (3)塔式起重机处悬挂限载标志牌、安全警示牌、操作规程牌、验收合格牌、定人定机牌。

  只有建筑行业各参见单位的广大职工根据国家有关规程和技术标准,严格执行塔式起重机的安装验收管理,将各项工作落到实处,严格把关、规范管理并形成管理制度,才能杜绝塔式起重机事故的发生,将建设行业的安全生产水平提高到一个新台阶。

起重机安全管理制度4

  一、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人员

  二、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岗位职责

  三、意外事件和事故的紧急救援措施

  四、起重机械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五、定期报检制度

  六、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培训制度

  七、起重机安全技术管理规程

  八、起重机安全操作规程

  九、行车工操作要点

  十、指挥工安全操作规程

  十一、起重机维修、保养管理

起重机安全管理制度5

  第一条 为加强起重机械的全面管理,确保起重机械的安全使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单位的负责人,对起重机械的完好,可靠、安全负全面责任,明确操作、维修的岗位责任。日常机务管理设置专职安全管理员,负责起重机的全面工作,并组织做好检查、保养、润滑、记录等工作。

  第三条 起重机械档案严格执行专人管理。

  第四条 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含司机、安全管理),必须经培训取得质监部门颁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件》方具有操作资格。操作人员不仅要熟悉安全操作规程,还必须掌握机械的性能、结构、原理和用途。必须严格按操作规程和有关规定使用起重机。

  第五条 起重机械的使用、维护保养、修理记录要认真填写,齐全准确,并及时归档存放。

  第六条 单位要加强对钢丝绳的管理,经常检查,按规定选用钢丝绳,严格执行钢丝绳报废技术标准。

  第七条 经常检查润滑油,按使用说明书规定要求添加、更换润滑油、脂。

  第八条 起重机的工作场地、轨道基础和轨道铺设,要符合本机型的技术要求,严格执行质量检查验收制度。起重机轨道设专人维护和清理杂物。

  第九条 使用单位要认真执行按有关规定做好起重机械的日常维护保养,保养作业由使用单位领导组织进行,要明确规定保养责任制。

  第十条 对违反本规定造成不良后果,出现重大机械事故的部门和个人,要根据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分别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日常维护保养制度:

  1、机械部分的维护保养:须对各机构的.制动器、各机构的运转情况、各部件连接螺栓的紧固情况、各部位的钢丝绳等进行检查,发生故障应及时排除,检查各机构的连接螺栓、焊缝和构件的工作情况,定时紧固和上油漆。

  2、液压系统的维护保养:按时添加或更换液压油,并检查油管及其接头、安全阀、液压泵和液压缸等,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

  3、电气系统的维护保养:电线、电缆应无损伤,安全装置的行程开关须可靠,接地保护电阻要符合要求。

  4、润滑工作:应经常检查塔机各部位的润滑情况,做好周期润滑工作,按时添加或更换润滑剂。

  5、为保证起重机械的正常工作,确保人机安全,必须做好以检查、调整、清洁、紧固、润滑日常维护工作。

起重机安全管理制度6

  1、采购有“生产许可证”的起重机械,并对起重机械的机械性能、安全性能综合评定。

  2、配合有关政府部门对新装或移装的起重机械进行检查,并领取“起重机械登记证”。

  3、建立健全起重机械技术档案。

  4、起重机械司机必须持证上岗。

  5、定期对设备进行安全性能检查。

  6、不定期检查、监督“起重机械的.安全操作规程”执行情况。

  7、制定司机的岗位职责。

  8、制定起重机械的安全操作规程。

  9、制定起重机械的维修,保养,检查和检修制度

  10、制定预案。

起重机安全管理制度7

  一、新增起重机械在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必须到当地设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二、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将起重机械《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起重机械上易于工作人员注意的显著位置。

  三、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对制定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应严格执行,根据实际情况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对起重机械使用状态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发现问题立即处理。

  四、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掌握起重机械的安全技术知识;熟悉有关的法规和标准;管理起重机械技术档案;编制常规检查计划并组织落实;编制定期检验计划并落实定期检验的报检工作;组织紧急救援演习;组织起重机械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工作。

  五、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完整、准确的起重机械技术档案,并长期保存。

  六、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后,方可从事起重机械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七、一旦起重机械发生事故。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护好现场,采取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起重机械管理人员职责

  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设专职或兼职的管理人员,并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颁发的上岗证书上岗,其工作职责是:

  1、负责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管理,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

  2、编制本单位起重机械安全操作规程。

  3、负责起重机械的注册登记、建档及技术资料的管理和统计上报。

  4、对在用的起重机械进行经常性安全检查,并作出记录。发现异常情况时,应当及时处理。

  5、编制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计划,并与法定检验机构联系检验事宜。

  6、负责组织起重机械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

  7、发现严重事故隐患应立即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并及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

起重机安全管理制度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我公司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管理,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结合公司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文件有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在我公司施工的工程项目中使用的起重机械设备的租赁、购置、安装、拆卸、顶升、附着、使用、维修、检验检测活动及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包括: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

  第四条公司质量安全部是起重机械设备的归口管理部门;区域公司负责起重机械安拆方案审批,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安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协助项目管理部、项目部做好报验工作;项目管理部、项目部负责自有起重机械选用,安拆方案编制、报验、使用、维修保养及相关的监督检查等日常性管理。

  第二章选用与进场

  第五条项目管理部、项目部应根据工程项目的结构层次、高度跨度、现场条件等选用适合工程施工的起重机械,优先选用种类、生产厂家、规格型号已在施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起重机械。

  第六条选用的起重机械必须具备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以及设备履历书等随机资料。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起重机械不得购置:

  (一)国家和省级主管部门明令淘汰的;

  (二)国家规定禁止使用的;

  (三)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四)安全保护装置配备不齐的。

  第八条凡使用租赁起重机械的项目管理部(项目部),应当首先对租赁单位进行调查评价,经评价合格后方可签订租赁协议,明确各自在起重机械租赁使用过程中的安全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租赁使用:

  (一)出租单位未能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告知备案的;

  (二)无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单位制造的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

  (三)属国家和省级主管部门明令淘汰、规定不准使用的;

  (四)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和维修价值的.;

  (五)经检测达不到国家和行业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六)无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等随机文件的。

  第九条起重机械在进入施工场地前,项目管理部(项目部)应当先与运输方签订相关运输协议,明确各自安全责任。运输方的选用参照公司质量、环境与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工程供方控制程序》执行。

  第十条项目管理部(项目部)应当于起重机械进场前将起重机械的使用项目、设备来源、规格型号、生产厂家、进场日期等相关情况报至区域公司备案。

  第十一条起重机械的产权单位应当建立起重机械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档案应具备以下内容:

  (一)原始资料,包括购销合同、使用维护及安装说明书、出厂检验报告、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交接验收记录等;

  (二)设备履历书,包括历次大修理、改造记录、运转时间记录、日常使用状况记录、安全保护装置调试记录及日常维护保养记录、定期检验、检测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事故记录等;

  (三)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起重机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予以报废:

  (一)国家明令淘汰的;

  (二)主要结构件应力超过原计算应力15%;

  (三)主要结构件腐蚀深度达原厚度10%的;

  (四)存在其他严重事故隐患的。

  第三章安装与检测

  第十三条起重机械在安装与拆卸前必须先行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经过审批。

  第十四条从事建筑工地起重机械安装的单位,必须具备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的建筑施工起重机械安装工程专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按资质规定进行相应的安装业务。未取得安拆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企业,不得从事建筑工程起重机械安装业务。

  第十五条建筑工程起重机械安装单位,应当依照本制度,进行安装活动(包括起重机械在施工现场移位、顶升、附着、拆卸等,以下同)。

  第十六条从事起重机械安装的作业人员及管理人员,必须经过相关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书,方可从事相应作业和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符合本制度第五、六、七、八、十、十二、十三、十六条规定要求,且从事起重机械安装作业的人员是本单位员工的,方可使用公司资质进行起重机械安装活动。

  第十八条将起重机械安装作业分包给外单位施工的,必须符合本制度第十四、十六条规定,并于安装作业实施前与安装单位签订分包协议,明确各自安全责任。安装单位应当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在安装过程中应当服从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遵守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要求,落实有关安全防护措施,并对安装作业的安全生产负责。

  第十九条安装单位在安装前必须进行如下工作:

  (一)审核建筑工程起重机械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安装及使用维护说明、定期检验、检测证明等文件是否齐全有效;

  (二)审核辅助起重机械的定期检验证明和使用说明书等文件齐全有效;

  (三)根据建筑工程起重机械技术要求、施工现场作业环境、设备状况以及辅助起重机械条件和有关技术标准制定专项安装施工方案和技术措施,由安装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签字,并向安装作业人员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履行签字手续;

  (四)对建筑工程起重机械的重要受力结构、零部件及辅助起重机械进行检查验收,由安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五)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及说明书的有关要求对建筑工程起重机械及作业现场条件进行检查,发现有影响安装活动的隐患应及时排除。

  第二十条安装单位在安装作业中,应严格执行设备的安装、拆卸工艺,安装、拆卸工序的岗位应定人定责,应进行安全作业技术交底,由安装负责人监督实施、统一指挥。安装区域应设置警戒线,划出警戒区,由专人进行监护。

  第二十一条起重机械安装活动结束后,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及说明书的有关要求对起重机械进行检验和调试,尤其要对起重机械的限位、保险等安全装置进行检测把关,形成自检记录。经检验合格后的起重机械应达到安全使用标准。

  第二十二条建筑工程起重机械安装活动结束后,各方(包括安装、租赁、使用、工程总承包等)应当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安装、使用和租赁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后方可报验。

  第二十三条安装单位必须建立建筑工程起重机械安装工程档案,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合同或任务书、安全协议书;

  (二)安装拆卸辅助起重设备、检测仪器、机具档案资料;

  (三)建筑工程起重机械的自检资料;

  (四)建筑工程起重机械专项安装和拆卸施工方案。

  第二十四条建筑工程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由安装方案编制人员或技术负责人向建筑工程起重机械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安装单位应当在投入使用前将有关安装资料移交使用单位和租赁单位。使用单位应当将其存入工程项目安全技术资料档案中。

  第二十五条项目管理部(项目部)应当在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按照施工当地检测部门有关要求整理相关资料并报检。经过有权部门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四章使用与维修

  第二十六条项目部应当严格执行本制度和有关建筑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保证建筑工程起重机械的使用安全。

  第二十七条起重机械司机必须经过相关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书,方可上岗作业,并严格遵守起重机械安全操作规程。

  第二十八条项目部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周围环境以及不同季节、气象条件变化的情况下,在施工现场对起重机械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在建筑物密集、多台起重机械交叉作业时,必须制定可靠的安全技术措施,防止多塔作业相互碰撞。项目部应当在设备活动范围内(设备移动、臂架端部)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二十九条项目部在起重机械使用过程中应当安排专职起重指挥人员,指挥人员应经过相关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三十条项目部在起重机械使用过程中必须做好交接班记录、安全技术交底、日常检查(班前、班中、班后)等相关工作,具体要求按照公司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基础设施控制程序》执行。

  第三十一条项目部应当对在用的起重机械进行经常性的维修保养和定期、不定期检查,重点检查起重设备的稳定性、钢丝绳、钢结构及保险限位等安全装置的有效性等。维修保养人员应取得相应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上岗作业。及时形成维修保养、定期检查记录等,具体要求按照公司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作业指导书》中《常用建筑机械设备技术保养和大中修理内容及要求》执行,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日常的维修保养;

  (二)每月至少进行一次检验检查;

  (三)对设备的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保养、校验、检修。

  第三十二条对起重机械的使用情况除进行日常性和专项检查外,还应定期进行检查,并形成记录,对于检查中发现的存在问题和事故隐患,项目部必须按照“三定”要求落实整改、复查,切实消除隐患。

  公司每年、区域公司每季度、项目管理部每月、项目部每旬至少进行一次定期检查,做好检查记录。

  第三十三条建筑工程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操作人员必须立即停止使用,及时报告项目负责人、设备管理员,并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恢复正常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第三十四条项目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设置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设备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管理人员。

  设备管理机构的管理人员应当对建筑工程起重机械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应当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有权决定停止使用设备并及时报告项目负责人。

  第三十五条项目部应当对起重机械作业人员进行设备使用和安全作业基本知识的培训,作业人员应具备必要的设备使用技能和安全作业知识。

  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在检查或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的应当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有权停止使用设备并及时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项目负责人报告。

  第三十六条按照公司管理体系程序文件《基础设施控制程序》的要求,及时逐级上报相关机械设备管理资料。

  第三十七条项目部应当制定起重机械事故的应急预案,建立有效的应急机制。

  第三十九条建筑工地起重机械发生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公司《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处理规定》,及时、如实向有关部门报告,进行调查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质量安全部解释。

  第四十一条本制度自总经理批准发布之日起执行

起重机安全管理制度9

  一、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的起重机械进行经常性的日常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发现异常情况时,应当及时处理,同时报告单位负责人。

  二、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必要时进行载荷试验,并按额定速度进行起升、运行、回转、变幅等机构的安全技术性能检查。

  三、月检至少检查下列项目:

  1、各种安全保护装置或部件是否有效;

  2、动力装置、传动和制动系统是否正常;

  3、润滑油量是否足够、冷却系统是否正常;

  4、绳索、链条及吊铺具等有无超过规定标准的损伤;

  5、控制电路与电气元件是否正常。

  四、日检至少应检查下列项目:

  1、运行、制动等操作指令是否有效;

  2、运行是否正常,有无异常的振动或者噪声;

  3、安全联锁开关等是否完好(当有这些装置时)。

  五、在日常维护保养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操作人员不得擅自拆除和损坏起重机械的'安全附件。应保持起重机械的整洁和周围环境的清洁卫生。

  六、当起重机械经受了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发生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事故、停止使用1年后重新启用、经过重大维修改造等情况,应当经过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起重机安全管理制度10

  第一条为了切实贯彻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的精神,为加强本单位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工作,预防起重机械事故,保障人身和设备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起重机械”实指本单位内各类起重机、电动葫芦、升降机等。

  第三条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必须购置有安全技术监督检验合格证书的产品。安装前应到本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第四条安装、修理起重机械必须由取得许可证书的起重机械安装、修理单位进行。

  第五条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先具备下列条件,并向本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取得起重机械准用证后方可使用。

  具体条件如下:

  一、起重机械经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检验合格;

  二、起重机械作业人员本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后签发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证;

  三、建立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其内容包括:

  1.司机守则;

  2.起重机械安全操作规程;

  3.起重机械维护、保养、检查和检验制度;

  4.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5.起重机械作业和维修人员安全培训、考核制度;

  第六条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建立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其内容包括:

  1.设备出厂技术文件;

  2.安装、修理记录和验收资料;

  3.使用、维护、保养、检查和试验记录;

  4.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书;

  5.设备及人身事故记录;

  6.设备的问题及评价。

  第七条起重机械使用单位要经常检查起重机械的.运行和完好状况,包括年度检查、每月检查、每周检查和每日检查。(检查项目附后)

  第八条经检查发现起重机械有异常情况时,必须及时处理,严禁带病运行。

  第九条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必须检验有效期前一个月向市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在用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检验。在用起重机械安全定期监督检验周期为两年,升降机安全定期监督检验周期为一年。

  第十条起重机械的司机,挂钩工、指挥工、维修工必须进行专业和技术培训,并经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领取《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证》后,方可上岗操作。

  第十一条基建项目中起重机械设备必须按三同时要求进行,设备管理部门要严格监督采购前设备论证程序执行。

  第十二条起重机械得报废,需按设备报废审批权限办理注销手续,并报本单设备科及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凡违反本规定者,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封停设备或限期整改等处理;对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颁发之日执行,执行过程中的问题由设备科负责解释。

  附:起重机械年检、月检、周检、日检项目如下:

  一、每年对在用起重机械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其中载荷试验可以结合吊运相当于额定起重量的重物进行,其按额定速度进行起升、运行、回转、变幅等机构安全性能检查。

  停用一年以上的起重机械,使用前也应做全面检查。

  起重机械遇四级以上地震或发生重大设备事故,露天作业的起重机械经九级以上的风力后,使用前都应做全面检查。

  二、每月至少检查下列项目:

  1.安全装置、制动器、离合器等有无异常情况;

  2.吊钩、抓斗等吊具有无损伤;

  3.钢丝绳、滑轮组、索道、吊链等有无损伤;

  4.配电线路、、集电装置、配电盘、开关、控制器等有无异常情况;

  5.液压保护装置、管道连接是否正常。

  停用一月以上的起重机械使用前也应做上列检查。

  三、每周应检查下列检查:

  1.接触器、控制器触头的接触情况;

  2.制动器的调整和闸带的磨损情况;

  3.连轴器上的键的联接及螺钉坚固情况;

  4.钢丝绳的缠绕情况是否跳槽;

  5.双制动的起升机构,每个制动器的制动力矩的大小是否一致。

  四、每天作业前应检查下列项目:

  1.各类极限位置限制器、制动器、离合器、控制器及电梯厅门联锁开头,紧急报警装置,升降机的安全钩或其它防断绳装置的安全性能等;

  2.轨道的安全状况;

  3.钢丝绳的安全状况。

起重机安全管理制度11

  一、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人员岗位职责

  二、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岗位职责

  三、意外事件和事故的紧急救援措施及紧急救援演习制度

  四、起重机械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五、定期报检制度

  六、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培训制度

  七、起重机交接班制度

  八、起重机安全技术管理规程

  九、起重机安全操作规程

  十、行车工操作要点

  十一、挂钩工安全操作规程

  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人员岗位职责

  1、熟悉并执行起重机械有关的国家政策、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不断完善起重机械的管理工作,检查和纠正起重机械使用中的违章行为。

  2、熟悉起重机的基本原理、性能、使用方法。

  3、监督起重机作业人员认真执行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4、参与编制起重机械定期检查和维护保养计划,并监督执行。

  5、协助有关部门按国家规定要求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申请定期监督检查。

  6、根据单位职工培训制度,组织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参加有关部门举办的'培训班和组织内部学习。

  7、组织、督促、联系有关部门人员进行起重机械事故隐患整改。

  8、参与组织起重机械一般事故的调查分析,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起重机械事故的情况。

  9、参与建立、管理起重机械技术档案和原始记录档案。

  10、组织紧急救援演习。

  11、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考核合格。

  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岗位职责

  1、熟悉并执行起重机械有关的国家政策、法规。

  2、作业人员必须经过知识培训,由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做到持证操作,定期复审。

  3、有高度责任心和职业道德。

  4、做到懂性能、懂原理、懂构造、懂用途,会操作,不断提高专业知识水平和工作质量。

  5、协助起重机械日常检查,配合维护保养人员对起重机械进行检查和维护。

  6、严守岗位,不得擅自离岗。

  7、密切注意起重机的运行情况,如发现设备、机件有异常情况或故障,及时向有关部门人员报告,及时排除隐患后方可继续使用,严禁带病运行。

  8。做好当班起重机械运行情况记录和交接班记录。

  9、保持起重机械清洁卫生。

起重机安全管理制度12

  第一条为加强起重机械的全面管理,确保起重机械的安全使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所列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包括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塔式起重机、门座起重机、铁路起重机、流动式起重机、升降机、缆索起重机、桅杆起重机、旋臂式起重机、轻小型起重设备、机械式停车设备。

  第三条在用的起重机械必须是具有设计许可证的单位设计,具有《特种设备(起重机械)制造许可证》单位制造,并具有“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督检验合格证书”的产品;

  对原有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起重机械必须经部里认可的检验部门鉴定认可后,方可使用。

  第四条各施工企业的大型起重机械,按集中管理、统一调度、专业维修的原则向使用单位提供服务,以保证大型起重机械的使用安全。

  第五条使用单位的负责人,对起重机械的完好,可靠、安全负全面责任,明确操作、指挥、维修、监护的岗位责任。

  日常机务管理要设置专职机械员,起重机械实行机长负责制,机长负责起重机的全面工作,并组织做好检查、保养、润滑、记录、监测等工作。

  起重机械必须配备专职技术人员负责技术工作。

  第六条起重机械要严格执行定人、定机、定岗位制度,起重机械调动时,应执行机调人随的规定,并且使用、保养、维修等有关资料必须要随机调动。

  第七条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含司机、司索、指挥和安全管理),必须经培训取得质监部门颁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件》方具有操作资格,经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章任命后才具有操作权力。

  操作人员不仅要熟悉安全操作规程,还必须掌握机械的性能、结构、原理和用途。

  必须严格按操作规程和有关规定使用起重机。

  第八条起重机械的使用、维护保养、修理记录要认真填写,齐全准确,并及时归档存放。

  第九条使用单位要根据国际gb6061起重机安全规程和有关部门颁发的`起重机安全监察规定要求,做好起重机的检查和检验工作。

  第十条使用单位要加强对钢丝绳的管理,经常检查,按规定选用钢丝绳,严格执行钢丝绳报废技术标准。

  第十一条经常检查润滑油,按使用说明书规定要求添加、更换润滑油、脂。

  第十二条起重机的工作场地、轨道基础和轨道铺设,要符合本机型的技术要求,严格执行质量检查验收制度。

  起重机轨道设专人维护和清理杂物。

  第十三条新购、大修后或移装的起重机,在安装前由安装技术负责人组织有关人员对起重机进行技术检查,对由于运输不当或保管不善所产生的变形,开焊等缺陷,要认真进行检修、校正,做好记录,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安装。

  第十四条所有电器保护装置和各部位的安全设施,在安装前均应认真检查,证明其完整无损并灵敏可靠时,方可安装。

  第十五条起重机的拆卸和安装,要制定拆装工艺规程(包括安全防护措施方案),并经单位审查批准,拆装单位(必须取得安全认可证的单位)要严格遵守拆装程序,对参加拆装的人员要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拆装时要有技术负责人在场指导。

  第十六条起重机械不准擅自拆卸零部件、切割、施焊。

  第十七条使用单位要认真执行按有关规定做好起重机械的日常维护保养,保养作业由使用单位领导组织进行,要明确规定保养责任制。

  第十八条对违反本规定造成不良后果,出现重大机械事故的部门和个人,要根据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分别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起重机安全管理制度13

  1、起重机械安全检验合格标志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安全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

  2、起重机械停用一年重新启用,或发生重大的设备事故和人员伤亡事故,或经受了可能影响其安全技术性能的自然灾害(火灾、水淹、地震、雷击、大风等)后也应该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机构申请检验。

  3、起重机械经较长时间停用,不超过一年时间的,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人员认为有必要的可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机构申请安全检验。

  4、申请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检验应以书面的形式,一份报送执行检验的部门,另一份有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人员负责保管,作为起重机械管理档案保存。

  5、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起重机械,必须经检验检测机构按照相应的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实施监督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1)首次启用或停用一年后重新启用的;

  (2)经大修、改造后的;

  (3)发生事故后可能影响设备安全技术性能的;

  (4)自然灾害后可能影响设备安全技术性能的;

  (5)转场安装和移位安装的;

  (6)国家其他法律法规要求的。

  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培训制度

  加强对起重机械的作业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使其掌握操作技能、了解预防起重机械事故知识,提高安全意识,持证上岗。起重机械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参照本单位《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教育制度》执行。

  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培训的主要内容

  1、特种设备安全思想教育。主要是通过学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提高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政策水平,充分认识特种设备安全使用的重要意义,在特种设备的使用中严格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政策,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遵守劳动纪律,杜绝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行为,利用曾经发生的重大事故案例及给社会、给企业、给家庭造成的损失,对职工进行安全意识教育。

  2、特种设备安全使用技术知识教育:

  ①一般安全生产、使用技术知识培训教育。这是所有工人包括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都必须具备的基本安全生产、使用技术知识,主要包括:A危险设备和区域及其安全防护的基本知识和注意事项;B有关电器设备的基本安全知识;C生产、使用现场消防制度和规定;D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知识教育;E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以及伤亡事故报告办法;F发生事故时的紧急救护和自救技术措施、办法等。

  ②特种设备安全使用专业技术知识培训教育。包括特种设备从业人员必须具备的专业安全使用技术操作规程知识教育,以及在特种设备使用中经常出现或可能发生的事故方面的技能知识教育。

  ③特种设备安全使用技能培训教育。包括作业技能、熟练掌握作业安全装置设施的技能,以及在应急情况下进行妥善处理的技能。

  3.事故案例教育。通过实际事故案例分析和介绍,了解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和现实后果,对认识事故的发生规律、总结经验、吸取教训、防止同类事故的反复发生起着较大的作用。

  起重机交接班制度

  1、起重机工作完毕,交班驾驶员应做到

  a将吊钩上升到接近上限位置,停在规定地点,小车停在操纵室一边,各遥控器拨到零位,断开闸刀开关。

  b交班前应有15—20分钟的清扫和检查时间,检查设备的机械和电气部分是否完好,同时做好卫生清洁工作。

  c详细记录当班工作情况、设备运行情况及设备存在的问题或立即排除故障等。

  2、接班驾驶员应做到

  a认真听取上一班司机的记述工作情况和查阅交接班日报记录。

  b检查起重机操作系统是否灵活可靠和制动器的制动性能是否良好

  c固定钢丝绳是否牢靠,卷筒钢丝绳排列是否正确。 d。使用前进行空载运行检查,特别是限位开关,紧急开关,行程开关等是否可靠安全,如有发现问题必须修复后方可使用。

  e上述检查中,双方认为正常无误后,与交接班人员共同在工作记录上签字,交班人员方可离开。

起重机安全管理制度14

  为确保塔吊的安全使用,严格执行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特制定本制度。

  一、塔吊进入施工现场后,任何非塔吊操作人员不得上落塔吊。在作业过程中,作业下方不得有人停留或通过。

  二、塔吊司机和指挥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不得带病或酒后操作或指挥。司机必须正确执行指挥员的.信号指示,在进行各项操作前必须鸣笛示意。

  三、司机上机前应当检查电源是否在220~380V之间。送电前各启动控制开关应在零位。接通电源、确认各金属结构不带电后方可上机。

  四、司机在操作前应检查确认各限位(制)器灵敏可靠,传动机构运转正常,螺栓无松动,电缆无破损。

  五、塔吊在工作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循“塔吊十不吊”原则,作业时应依次逐级操作,严禁越档操作,严禁未停稳反向操作和急开急停,严禁带载自由下降。

  六、吊钩提长接近臂杆或小车行驰接近臂端点时,应减速缓行至停止位置。提升平移重物应高出障碍物0.5米以上。多机作业时应保持安全操作距离,各机吊钩上悬挂重物的距离应不小于3米。

  七、有重物悬挂在空中时,司机与指挥员不得离开工作岗位。

  八、作业完毕后,将各控制开关拨至零位,依次断开各路开关,关闭门窗,下机切断总电源。塔顶高于30米时,应打开红色防撞指示灯。

  九、司机必须做好塔吊使用、保养、维修和交接班记录。出现问题及时上报。

起重机安全管理制度15

  1、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颁发的《起重机械作业人员证书》,方可独立上岗操作。

  2、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应严格遵守起重机安全及时规程。

  3、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应了解所用起重机的构造性能,熟悉其工作原理和操作系统、掌握其安全装置的功用和正确的操作方法。

  4、如有人违反起重机安全技术规程,起重机械作业人员有权拒绝吊运。

  5、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应熟记指挥工的指挥信号(手势、哨音、旗语)并应与指挥工密切配合

  6、必须出在垂直位置起升重物时,禁止斜拉斜吊。

  7、禁止起吊埋在地下或冻在他物上的重物。禁止用吊具拖拉车辆。

  8、起重机工作时,禁止任何人停留在起重机上、小车上、起重机轨道上。

  9、工作停歇时,不得将起重物悬在空中。

  10、物件起吊时应先稍离地面(200—300mm)试吊,确认吊挂平稳,制动良好,然后升高,缓慢运行。

  11、起吊物件必须捆绑平稳牢固,棱角快口部位应设衬垫吊位应正确,起吊件翻身时要掌握重心,应注意人员动向。

  12、捆缚吊物选择绳索夹角要适当,不得大于120°。遇特殊起吊件时应用专用工具。

  13、吊运的重物应在安全通道上运行,在没有障碍的线路上运行时,吊具或重物的底面必须起升到离开工作面2米以上。

  14、在运行线路上需要越过障碍物时,吊具和重物的底面应起升到比障碍物高半米以上。

  15、禁止吊运重物从头顶上越过,禁止任何人到重物下边工作。

  16、禁止利用起重机吊具运送或起升人员。

  17、起重机上的制动器如果是令或者没有调好,禁止工作。

  18、禁止开车碰撞或推动不明情况的临车。

  19、在正常情况下,不应依靠各限位开关作为停车用。

  20、在下列情况下,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应发出警告信号

  a。起重机启动送电时b。在同一层或另一层靠近其他起重机时c。在起升或下降载荷时,或大车小车运行时d。载荷在调运工程中接近地面人员时e.吊运安全通道上有人工作或走动时f.载荷在距地面不高的位置移动时g.当吊运过程中设备发生故障时

  21、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必须集中精神,不准与同室其他人闲谈,不准喝酒、吸烟、和吃东西。

  22、作业前先空车开动各机构,判断运转是否正常。

  23、必须听从指挥信号,信号不明或指挥工没有离开危险区域(如指挥工站在重物上或在地面设备与重物之间的狭窄地区)之前不准开车。

  24、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只听从指定的指挥工发出的信号。任何人发出的停止信号都得立即停车。

  25、由于受环境或其他因素的`影响,指挥工发出的信号与司机意见不同时,应发出询问信号,确认指挥信号与指挥意图一致后在操作。

  26、对捆绑方法不当或吊运中有可能发生危险时,司机应拒绝吊运,并提出改进意见。

  27、指挥工虽发出指挥信号,但不注视重物时,不应吊运。

  28、有主、副两套吊具的起重机,应把不工作的吊具升至上限位置,且不准挂其他它辅助吊具。

  29、必须在重物离开工作面已上时,才允许开动大车和小车。

  30、起重机的遥控器应逐级开动,禁止将遥控器手柄从顺转位置直接反转作为停车用。只有在防止事故发生时方可使用。

  31、起重机大车小车应缓慢靠近终点,尽量避免碰撞挡驾。应防止与另一台起重机碰撞,只有在了解周围条件的情况下才允许用空负荷的起重机来缓慢的推动另一台起重机。

  32、在操作过程中,如果听到有不正常的声音时,应立即停车断电进行检查,吊重物时应稳妥放下。

  33、正在工作的起重机,遇有突然停电或线路电压急剧下降时,应尽快将各控制器转会零位,切断操纵室的总开关,并通知指挥工。如停电重物掉在半空中时,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和指挥工不准离开岗位,要警戒任何人通过危险区。

  34、起升机构制动器在工作中突然失灵时,要沉着冷静,必要时将控制器转在低速档上做慢速反复升降动作,同时开动大车或小车,选择安全地区,放下重物。

  35、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应严格执行“十不吊”;

  (1)超过额定负荷不吊

  (2)指挥信号不明,重量不明,光线暗淡不吊

  (3)吊索和附件捆绑不牢、不符合安全要求不吊

  (4)吊挂重物直接加工时不吊

  (5)歪拉斜挂不吊

  (6)工件上站人或浮放活动物不吊

  (7)易燃易爆物品不吊

  (8)带有棱角快口物件不吊

  (9)埋地物品不吊

  (10)违章指挥不吊

  36、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以下手续:

  (1)使用单位(或所有者)发生变更,新的使用单位(或新的所有者)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向当地登记部门办理新的登记手续,同时变更注册登记标志;

  (2)起重机械停用一年以上的,使用单位应当在停用后的30日内告知原登记部门;

  (3)报废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在报废后的30日内到原登记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标志注销。

  行车工操作要点

  1、行车工需经训练考试,并持操作证方能独自上岗操作,未经专门训练和考试不合格者,不得独立操作。

  2、开车前应认真检查机械设备、电气部分、防护保险装置是否完好可靠。如果控制器、制动器、限位器、电铃、紧急开关等主要附件失灵,严禁吊运。

  3、必须听从挂钩人员指挥,但对任何人发出的紧急停车信号都应立即停车。

  4、工作停歇时,不得将起重物悬在空中,运行中,地面上有人或落放吊件时,应鸣铃警告,严禁吊件在人头上经过,吊运物件不得离地过高。

  5、检修行车时,行车应停靠在安全地点,把各遥控器拨到零位,断开闸开关,地面要设围栏,并挂“禁止通行”标志。

  6、行车运行时,严禁有人上下,不准在运行时进行检修和调整机件。

  7、运行中发生突然停电时必须将开关手柄放到零位,起吊件放下或索具未脱钩,不准离开。

  8、运行时由于突然故障而引起的吊件下滑时,必须采取紧急措施向无人处降落。

  9、夜间工作必须有充足的照明。

  10、行车工必须在得到指挥信号后,方能进行操作,行车启动时应先鸣铃。

  12、操作控制手柄时,应先从零位转到第一档,然后逐级增减速度,换向时必须先转回零位。

  13、当接近高度限位器,大小车临近终端或邻近行车相遇时,速度要缓慢,不准用倒车替换制动,限位代替停车,紧急开关代替普通开关。

  14、工作完毕,行车应停在规定位置,升起吊钩小车开到轨道两端,并控制手柄放置零位,切断电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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