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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所安全管理制度

时间:2024-08-11 07:34:20 规章制度 我要投稿

场所安全管理制度

  在发展不断提速的社会中,制度使用的频率越来越高,好的制度可使各项工作按计划按要求达到预计目标。到底应如何拟定制度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场所安全管理制度,欢迎阅读与收藏。

场所安全管理制度

场所安全管理制度1

  一、建立健全各项预防火灾的工作措施,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奖惩分明。

  二、单位负责消防安全的领导要经常对本单位的消防工作进行检查,明确消防设施、消防器材能正常使用。

  三、单位具体负责防火的工作人员要坚持每日进行防火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及时处理。

  四、单位全体员工不得在办公区内动用明火,特殊情况需请示防火工作的领导,违者重罚。严禁在禁烟处吸烟。

  五、电工要经常做好电源电线的'检查,发现问题立即修复,对陈旧线路要及时更换,杜绝安全隐患。

  六、不得私自动用一切消防器材,安全通道不得占用,以确保安全出口通道畅通。

  七、更夫和值宿人员夜间必须加强对本单位重点部位的巡视,发现有异声、异味、异色时要查明原因,采取措施,严防不安全事故的发生。

  八、如遇火情,应立即起用灭火器进行扑救,同时迅速拨打“119”电话,报清起火地点,火势及被燃物,以便消防人员准确到达现场。

  九、单位员工必须严格执行防火安全制度,积极参加防火活动,做好宣传教育。

  十、做好班前、班后安全教育,使每个员工都能做到“一熟悉、三会”(一熟悉:消防器材,三会:会报警、会使用灭火器材、会组织人员疏散)。

  十一、熟悉自己的岗位环境、操作的设备及物品情况,知道安全出口的位置和消防器材摆放位置,懂得使用方法并做好保管。

场所安全管理制度2

  第一条为维护公共娱乐场所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公共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第三条公共娱乐场所的治安管理应当实行责任制。

  第四条公共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建立治安防范制度,并履行维护场所内治安秩序的义务。

  公共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对场所内治安防范情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及时消除治安隐患,并对检查和隐患消除情况予以书面记载。公共娱乐场所经营单位的负责人和从业人员,不得为赌博、卖淫吸毒等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便利条件,不得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对发生在场所内的赌博、卖淫、吸毒等违法犯罪行为,应当采取适当制止措施,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支持和协助公安机关的查处工作。

  第五条公共娱乐场所应当符合下列治安安全防范要求:

  (一)备有应急照明装置,有两个以上标志明显的出入口,疏散通道畅通;

  (二)公共娱乐场所大厅光照度不得低于4勒克司,包厢、包间内不得安装可调光灯,光照度不得低于3勒克司;

  (三)在出入口等显著位置张贴禁毒、禁赌的警示牌和举报电话。

  第六条公共娱乐场所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贩卖、提供毒品;

  (二)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强迫、容留、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

  (三)组织、强迫、介绍、容留、引诱他人卖淫;

  (四)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

  (五)从事淫秽、色情活动;

  (六)聚众赌博或者开设赌场、赌局;

  (七)打架斗殴、酗酒滋事;

  (八)调戏、侮辱妇女;

  (九)非法携带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

  (十)违反国家规定,买卖、储存、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

  第七条公共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在开业前,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供下列材料:

  (一)负责人和其他从业人员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二)所处位置示意图和内部结构平面示意图;

  (三)治安防范制度。

  前款规定的事项发生变动的,应当自变动之日起5日内,书面告知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第八条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履行对公共娱乐场所的治安管理职2责,预防、制止和惩治公共娱乐场所内的违法犯罪活动。

  公安机关依照本条例对公共娱乐场所进行治安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接到公共娱乐场所内有违法犯罪行为的举报后,不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致使公民人身、财产和公共财产遭受损失的;

  (二)对公共娱乐场所进行治安检查时收取费用的;

  (三)向公共娱乐场所经营单位索要或者摊派钱物的;

  (四)开办或者参与开办公共娱乐场所的;

  (五)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公共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

  公安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场所安全管理制度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城市公共经营场所安全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进一步加强我市公共经营场所安全管理工作,有效预防安全事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城市公共经营场所(以下简称公共经营场所)是指:在本市辖区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剧院、录像厅、舞厅、卡拉ok厅、音乐茶座、游艺厅等公共娱乐场所;宾馆、饭店、酒家、餐馆、招待所等公共餐饮住宿场所;酒吧、网吧、氧吧、咖啡吧、美容美发厅、足浴室、棋牌室、洗浴等公共休闲场所;体育馆、保龄球馆、台球馆、健身馆、旱冰场、射击场等体育运动健身场所;金融、保险、电信、邮政等对外营业场所;商场、集贸市场、证券交易场所等营业场所;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幼儿园、学校、医院、图书馆、养老院等人员密集场所。

  第三条公共经营场所安全管理实行政府属地监管与部门监管相结合的机制。

  第四条全市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公共经营场所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监督政府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依法组织查处公共经营场所安全事故。

  第五条各级政府商务、文化、体育、旅游、教育、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部门的职能职责,对本辖区公共经营场所安全生产实施行业监督管理;公安、消防、质监、建设、市政、环保、工商、城管、交通、电力等部门分别对公共经营场所单位安全管理实施专项监督管理。

  第二章公共经营场所安全生产职责

  第六条公共经营场所经营单位要严格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对本场所(单位)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七条公共经营场所经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度,完善安全条件,确保生产、经营活动安全。

  第八条公共经营场所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前款所称从业人员包括本单位的职工和在本单位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其他人员。

  第九条公共经营场所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有关经营许可,且在开展经营活动前,须经公安消防部门消防验收(检查)合格。

  第十条本细则所列的公共娱乐场所、公共餐饮住宿场所、公共休闲场所、公共体育运动健身场所不得设置在文物古建筑、博物馆、图书馆和档案馆等建筑物内。已经设置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会同文物、文化、工商、公安等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一条实行租赁承包或委托经营管理的公共经营场所产权单位,应当认真审核承租者或经营者的有关资质,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

  第十二条公共经营场所产权单位要与经营者(承包者)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

  第十三条公共经营场所由一家经营者整体租赁承包的,经营期间安全工作由该经营者负责;有多家拥有产权或者有多家租赁使用的,由产权单位或租赁使用单位组织协商,确定由一家单位负责整体建筑内经营场所的安全管理。

  经营使用者对各自经营使用范围内的安全负责,并配合产权单位或委托的统一管理单位做好相关安全工作。

  第十四条公共经营场所应当建立安全工作例会制度,定期研究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制定有效的安全生产措施,并对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五条公共经营场所应当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对本单位容易发生事故的部位、设施,明确责任人员,制定并落实防范和应急措施;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制定整改计划,落实整改资金,及时进行整改。

  第十六条公共经营场所应当在每日营业开始前和结束后,对营业区域进行全面安全检查;营业期间每2小时至少进行1次安全巡查,检查和巡查应当做好记录。

  第十七条公共经营场所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十八条公共经营场所中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饮场所、公共休闲场所、公共体育运动健身场所应设置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建筑内的第一层至第三层的靠外墙部位,不得设置在地下第二层及第二层以下;已经核准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的特定要求。

  设置在地下一层时,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地下一层地面与室外出口地坪的高度差不得大于10米,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得大于200平方米。

  (二)应当依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防烟、排烟设施。

  (三)应当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对设置在四层及四层以上和地下一层且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超过200平方米的,有关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限期加以整改。

  第十九条公共经营场所严禁使用钢瓶液化石油气。

  第二十条公共经营场所应确保使用的电梯、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标准,并按规定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和维护保养。

  第二十一条公共经营场所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十二条公共经营场所设置的电源线路应当符合国家标准;临时用电线路应当采取有效防护措施;电气设备应当安装漏电和过载保护装置。

  变配电室应当安排专人负责,在变配电室内不得存放危险物品和其他杂物。

  第二十三条公共经营场所应当按照消防安全的要求,保证安全出口的畅通;不得封闭、堵塞安全出口;安全出口处不得设置门槛。疏散门应当向疏散方向开启,不得采用卷帘门、转门、吊门、侧拉门,门内和门外1.4米范围内不得设置踏步。在从事营业、经营活动时不得将安全出口上锁、堵塞。

  第二十四条公共经营场所的安全出口数目、安全疏散距离、疏散门和疏散通道的宽度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安全出口应按照有关规定设置显著指示标志,指示标志应当能够在断电且无自然光照明时,指引疏散位置和疏散方向。

  第二十五条公共经营场所内落地式的玻璃门、玻璃窗、玻璃墙应当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应当明显,保持完好,便于公众识别。

  第二十六条公共经营场所的库房设置、设施应当符合相关标准、规范,电气设备应当符合防爆要求。

  第二十七条公共经营场所不得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第二十八条设有集中收银区的超市等商业零售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收银区设置无购物出口,并设置明显标志。

  第二十九条国家实行强制性体育服务标准的体育运动健身场所,应当配备持有相应运动项目执业证书的从业人员,方可对社会提供服务。体育运动健身场所应当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器材,并在显著位置设置相应的使用说明和警示标志。

  第三十条公共娱乐场所的出入口、主要通道应当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并保证闭路电视监控设备在营业期间正常运行,不得中断,闭路电视监控录像资料留存30日备查。

  电影放映单位、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等有固定座位的区域,不得增设临时座位。

  第三十一条文化娱乐场所与商场等单位设在同一建筑物内的,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保证通往建筑物外的疏散通道畅通,并在商场等单位营业结束后安排工作人员指引人群疏散。

  第三十二条旅游饭店应当在客房、会议室等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设置中英文对照的逃生疏散指示图;在客房内设置安全须知等安全提示标志或者资料、设施。

  第三十三条公共经营场所进行装修、维修、改建等施工作业活动,产权单位或承租人应当选择有相应施工资质的单位进行,并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安全责任,同时报当地公安消防、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第三十四条公共经营单位不得在营业时间内对经营场所进行电气焊、油漆粉刷等施工维修作业。

  第三十五条公共经营场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时接待人数不得超过额定人数,当接近最大额定人数或者人员相对聚集时,应当采取有效的控制和疏散措施,确保安全。公共经营场所的最大额定人数,按照相关规定、标准、规范执行。

  第三十六条公共经营场所应当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预案应当包括应急救援组织、危险目标、启动程序、紧急处置措施等内容。应急救援预案应当每半年至少演练1次,并做好记录。

  第三十七条公共经营场所在经营场地举办展览、促销、演艺等大型活动,要制定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并报有关部门备案。活动举办期间,应当落实各项安全措施,配备足够的专职安全工作人员维护现场秩序。

  第三十八条公共经营场所负责人应当掌握应急救援预案的全部内容;其他人员应当能够熟练使用应急器材,了解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的位置以及本岗位的应急救援职责。

  第三十九条公共经营场所应当设置能够覆盖全部营业区域的应急广播。

  第四十条公共经营场所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迅速启动应急救援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人员疏散,防止事故扩大,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章公共经营场所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各区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市级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辖区、本部门、本行业公共经营场所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四十二条各区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将公共经营场所安全管理工作纳入本级政府工作目标,加强对辖区内公共经营场所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四十三条各区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建立公共经营场所安全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协调解决公共经营场所安全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并定期组织开展安全专项整治,对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要实施政府挂牌督办。

  第四十四条街道办事处要认真履行公共经营场所的监督检查职责,经常性的开展安全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要依据职责及时查处或上报区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

  第四十五条各区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加大对公共经营场所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全民安全防范意识和事故救援、处置技能。

  第四十六条市级各部门要明确与各区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对公共经营场所安全监管权限的职责划分,对已明确下放和委托的行政执法权,要尽快办理相关手续,充实整合执法力量,确保监管到位。

  第四十七条各级公安、工商、质监、商务、文化、卫生、教育、旅游、体育、建设、市政、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经营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对公共经营场所的安全监管。

  第四十八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公共经营场所注册登记审验工作,严厉查处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经营场所。对已取得营业执照,但未按规定取得其他从业资质的,要及时报送并协助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第四十九条消防部门要认真组织开展公共经营场所消防设施验收,依法对经营场所消防制度、消防通道、消防设施、消防器材等进行监管。

  公安派出所应加强对“九小场所”的消防安全监管。

  第五十条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燃气经营活动和使用环节的安全监管,特别要加大对违法使用钢瓶液化气和非法经营液化气行为的查处打击力度。

  第五十一条质监部门要加强公共经营场所电梯、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及操作人员从业资格、燃气充装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严厉打击违法经营行为。

  第五十二条各级公安、工商、质监、商务、文化、卫生、教育、旅游、体育、建设、市政、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本行业公共经营场所的安全生产工作以及容易发生事故的设备、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及安全隐患要依法查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五十三条公共经营场所违反本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五十四条市人民政府将公共经营场所安全工作纳入对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市级部门的年度目标考核;对发生较大以上公共经营场所安全事故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行业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处理相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五十五条本实施细则自20xx年8月6日起施行。

场所安全管理制度4

  一、营业场所必须建立安全员管理制度,明确安全员责任,负责本营业场所安全日常管理和防范工作。

  二、加强员工日常安全教育和培训,定期与不定期开展营业场所应急预案演练,不断提高员工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

  三、安全员每天应对营业场所安防设备、自卫器械、自助设备、防尾随门等进行检查。

  四、安全防范设施物理防范应符合公安部《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GA38—20xx)、《银行业营业场所透明防护屏障安装规范》(GA518—20xx)、《防盗门安全通用技术条件》(GB17565—1998)、《机械防盗锁》(GA/T3)等相关标准。

  五、营业场所技术防范应符合国家相关部委以及公安部《入侵探测器》(GB10408。1—20xx至GB10408。9—20xx)相关技术规范、《防盗报警控制器通用技术条件》(GB12663—20xx)、《防盗报警中心控制台》(GB/T16572—1996)、《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50198—94)、《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技术要求》(GA/T368—20xx)等有关规定。

  六、营业场所要配备必要的防卫器具,二级以上(含二级)风险等级的营业场所应配备专职保安人员守护巡视,负责营业大厅的安全,做好押运库箱交接时的.警戒和外来人员进入办公区的登记等工作。

  七、营业场所内不得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物品。

  八、设立营业柜台或窗口“一米线”,引导顾客在线后排队等候,维护公共秩序,保障客户信息安全。

  九、提醒客户保管好自己的现金财物和收据凭条,防止泄密。在醒目处张贴防抢、防盗、防诈骗等宣传资料或警示牌,有条件的分支机构应使用电子屏幕或在自助设备的屏幕上予以显示。

场所安全管理制度5

  实验室、实训场所是学生技能训练的场所,进行现场教学和实验教学的课堂;是办好学校的基本条件之一。为了加强学校实训场所、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保障学校的教学质量,提高办学效益,特制订本制度。

  一、基本任务

  1.依据学校的规划和上级的有关要求,负责实训室、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2.根据实训大纲和实施教学计划的规定,编写相应的实训、实验指导书和考核大纲;编制教学计划并承担相应的实训、实验教学任务。

  3.积极创造条件,承担校内、外的.培训任务。

  二、管理与建设

  1.全校的所有实训场所、实验室均在学校主管教学的副校长领导下,由学校指定部门负责管理。

  2.实训场所、实验室的建设和改造必须以学校的建设规划为依据,在各部的协同配合下,由学校指定部门组织实施。

  3.实训场所、实验室的仪器、设备管理应按《职业技术学校设备、仪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

  4.要在保卫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做好实训场所、实验室的安全、防火、保密工作。实训室、实验室内严禁吸烟。非工作人员不得进入实训室、实验室。对外单位人员进入实训室、实验室,须事先报告学校有关部门领导批准。

  5.安全防范和劳动保护设施要齐全,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挪用。实训后,要切断电源、关窗锁门。发现隐患要及时报告主管部门。

  6.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安和工业卫生的规定;对易发生危害的物品,要有明显标记,严防人身、设备事故发生。

  7.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安和工业卫生的规定;对易发生危害的物品,要有明显标记,严防人身、设备事故发生。

  8.加强文明建设,提高管理水平,改善育人环境,做到净化、美化、规范化。即:净化,要做到墙面、门窗、桌椅面光洁;室内无拉圾、无蜘蛛网;每日小扫,每周大扫;美化,要做到布置合理,仪器设备摆放整齐,方便教学;有一定的学术研究气氛,并注意适当美化环境;规范化,要做到仪器、设备、工具的账物卡三统一;仪器柜内物品摆放整齐,其名称、规格、数量等标识清楚;操作规程和有关制度要上墙公布,常用的专业实验、实训术语也可精要上墙以利于学生实验实训。

  三、实训教学

  1.实训教学是集中对学生进行专项技能训练的实践性教学环节。

  2.实训教学的基本任务是:根据大纲的要求,对学生的某一专项技能进行规范而严格的训练,达到规定的标准。

  3.实训教学必须有实训大纲、实训指导书,并在实训开始将相关实训资料前发到学生手中。

  4.实训前,指导教师应制定符合教学大纲要求的实训计划和详细的进程安排。认真备课,教学要有教案,并在设备、仪器、工具、材料等方面,作好充分而细致的准备。

  5.实训过程中,参加指导的教师应做到认真负责,耐心细致。凡迟到、提前下课、无教师指导等,按学校的有关教学违纪或教学事故处理。

  6.要根据学生实训成绩评定办法制定相应的成绩评分标准,对实训的全过程进行综合的考核。

  四、实验课教学

  1.实验课教学是配合理论课教学而设置的实践性教学环节。

  2.实验教学基本任务:对学生切实加强基本实验方法和技能的训练;使学生掌握科学实验能力和现代实验方法。通过实验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严谨的科学态度,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及创新的能力。

  3.学生进入实验室必须严格执行实验室有关规章制度,教师要经常结合实验,教育学生注意安全爱护公物,节约水电和节约实验用品,逐步培养他们勤俭节约的作风,树立尊重教师的劳动,讲究文明礼貌的高尚品德。

  4.实验课的教学组织与具体要求为。实验任课教师根据各部报送的实验开设要求,在期末制定下学期实验计划,经各教务处批准。实验课要严格按照教学大纲进行,任课老师不得随意减少实验项目;每项实验均应编有实验指导书或实验讲义。编制实验指导书时应注意培养学生设计实验方法和的能力。无实验指导书不得进行实验;各实验室根据实验计划、实验指导书或实验讲义、做好仪器设备、器材、消耗品、工具等一切准备工作,并积极创造条件,增加学生动手操作的机会。在每个实验开出前,应该进行预做;按计划开出实验课。上课时,要认真清查到课人数,对学生进行严格考勤。实验课授课过程包括:实验讲解、示范操作、巡回指导、布置作业等。教师的指导应简明扼要,讲清重点和实验中的关键问题,让学生多独立思考,独立操作,对学生进行基本实验技能的训练,培养动手能力,尽量让每个学生都能动手;教师应检查学生的实验记录,指导学生按规定的格式和内容独立写出实验报告。教师对学生应严格要求,对实验操作马虎、结果错误或实验报告不符合要求的学生,可责令其重做实验或重写报告;实验完毕后,及时检查数据并督促学生整理好仪器、设备、工具,教师还应亲自检查是否有丢失、损坏。注意并做好关好门,切断电源、水源等安全工作;.实训实验教师认真批阅学生实验报告,并登记实验成绩;每次实验后,实验教师应按要求实事求是地填写《实验教学日志》,并定期报教务处核查。

场所安全管理制度6

  电脑教室安全制度

  一、不得随意移动,拆卸电教设备。

  二、严禁触摸带电插座。

  三、严禁非法删除或随意移动系统文件,确保系统安全。

  四、未经允许,不得随意开启或关闭计算机。

  五、未经允许,严禁非法使用未经查毒的软盘和光盘,防止系统受病毒侵害。实验室安全制度

  一、安全问题放在重要位置,时时有安全意识,确保安全。

  二、实验完毕,及时洗涤器皿,把器材,药品归放原处,按规定处理好废液、废物,做好清洁卫生,并切断电源和电路。

  三、认真做好实验室安全防护工作。

  四、学生应准时进实验室,按编组就位。未经允许,不得动用任何器材、药品。

  五、熟知教学仪器等性能,及时处理好一些突发事件。

  仪器室安全制度

  一、增强安全意识,加强防范措施。

  二、针对各类药品的`性质、特点,并根据不同的性质、危险特性分类隔离存放和保管。

  三、设有防盗、防火等安全措施。

  四、针对仪器的不同结构、性能、特点,做好防尘、防潮、防震、防爆、防蛀、防腐等安全工作。

  图书室安全制度

  一、安全问题放在重要位置,时时有安全意识。

  二、不玩火、不吸烟、不允许携带易燃易爆物入图书室

  三、认真做好图书室安全防护工作。

  四、按手续办好图书出借、归还,防止破损、遗失。

  五、在潮湿的天气,适时放干燥剂,防止图书受潮、腐烂、蛀虫。

  体育室安全制度

  一、体育器材要上架摆放,合理分类。

  二、搬出室外使用时,应注意安全,搬入室内时应摆放在原来的位置。

  三、体育室门窗要牢固,并注意上锁。

  四、学期初应进行财产清点,期末进行清查,有破损的要及时替换。

  食堂安全制度

  一、注意饮食卫生、防止食物中毒。

  二、注意防火安全。

  三、注意防腐、防潮。

  四、注意食堂财产安全,防止财产丢失。

场所安全管理制度7

  一、发现火情后,当值娱乐场所管理人员首先引导场所内的客人进行疏散,要迅速用娱乐场所内的消防器材力争把火控制、扑灭在初期阶段。

  二、当值的娱乐场所管理人员立即通知娱乐场所业主,尽快增加援助人手。

  三、当值的娱乐场所管理人员视火情迅速拨打“119”报警求救。

  疏散预案

  一、火情发生后,按照灭火预案,当值娱乐场所管理人员要马上通知娱乐场所业主,尽快增加援助人手,如重大火情,同时向“119”报警,当值娱乐场所管理人员根据火情发生的`位置、扩散情况及威胁的严重程度首先通知起火楼层,然后,再根据火情扩大附近区域,逐区域的通知。

  二、当值娱乐场所管理人员庆正确引导娱乐场所内的人员向疏散通道疏散,并授之以正确逃离姿势,其余人员使用灭火器进行灭火,以及进行伤员抢救等工作。

  三、为了更好的应付紧急情况,当值娱乐场所管理人员应听从并协助消防人员的现场指挥。

  四、当值娱乐场所管理人员要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做好危难面前最后一个离开的思想准备,根据火情,接受最高的指挥的指令,对需要抢回的设备、文件等采取必要措施。

场所安全管理制度8

  (一)市场营销部(或相关部门)

  1、在与租赁方签订租赁合同前,必须查验承租方的有效证件即:法定资格。并复印留存备查。

  2、在与租赁方签订租赁合同时,要附签治安、防火责任书,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

  3、应关心和了解租赁方所开展的经营活动是否遵守政府的法规、是否履行与公司签约的租赁合同及安全责任书,并及时与保安等有关部门沟通联系。

  (二)保安部

  1、应把租赁场所的安全管理纳入于公司安全防范的护卫体系。

  2、要帮助租赁方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防范措施、确定安全管理的专(兼)职人员,并经常予以业务联系和指导。

  3、赁场所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检查,落实安全制度和防范措施。

  4、定期召开租赁场所负责人会议,及时把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的.要求、任务以及公司的贯彻意见进行传达和布置。

  (三)租赁方

  1、租赁方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承租场所治安和消防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场所的安全工作负责。

  2、承租场所必须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安全管理措施,配备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安全管理工作。

  3、租赁方需对承租场所进行改建和装修,必须经公司审核同意,并报政府有关部门(治安、消防、文化)批准。

  4、承租场所内严禁使用明火电器,需要增添电器设备应向公司提出申请,得到许可后方能安装和扩大容量。

  5、场所在营业结束时,必须进行安全检查;员工下班离开时,必须切断电源、关闭门窗。

  6、各项经营活动必须遵纪守法,发现客人中有违法活动应予以制止,并立即向公司保安部门或公安部门报告。

  7、租赁方对上级主管部门(含政府职能部门)公司保安部门开展的业务工作和安全检查,必须予以支持和配合。

场所安全管理制度9

  一、各办公室成员必须履行“办公室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规定。

  二、办公室第一责任人必须定期维护好消防灭火器材。

  三、办公室所有人员必须会正确使用灭火器具。

  三、如发生火情,要采取紧急措施,要积极组织人员抢救,并保护好现场,同时向领导汇报。

  四、电脑、空调、门窗安排专人管理,及时开关。

  五、建一本安全工作日志,将办公室的`安全保卫情况据实填写,并将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报告给本单位领导。

  办公场所消防安全的管理制度7

  一、各办公室内未经同意不准乱拉、乱接电线或使用电炉、电热器,不得超荷用电。

  二、楼内严禁使用明火,不得在垃圾篓、厕所、走廊等处焚烧垃圾。

  三、办公室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四、夜间办公室人员不得在办公楼留宿。

  五、各办公室要做到人走灯灭,关闭空调及各类电源电器。

  六、电脑、电话室严格按规定走线。

  七、不得违章装修,改变房间用途。

  八、保持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的畅通,不得在过道内堆放物品。

  九、对室内消防设施要加强管理,分工明确,定期检查,发现损坏或丢失应及时维修或更换。

场所安全管理制度10

  一、不得乱接乱拉电线,不得超负荷用电。实验室内不得有裸露的电线头,严禁用金属丝代替保险丝,电源开关箱内不得堆放物品。实验室内未经批准、备案,不得使用大功率用电设备,以免超出用电负荷。

  二、实验室电气线路和设备须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切实防范电气火灾。电器设备和线路、插头插座应经常检查,保持完好状态,发现可能引起火花、短路、发热和绝缘破损、老化等情况必须通知电工进行修理。

  三、每学期要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检查,重点查看是否存在电气线路敷设不规范、用电负荷超额、电源插座数量不足、电气线路老化以及未设短路保护装置、私拉乱接电线、使用无证(“三无”)电器产品等问题,发现问题应及时解决。

  四、安装实验室设备所需要的所有线路必须合理安排,地面不得有明线,开关电源等须接触良好,不得有漏电现象。

  五、定期检查配电箱是否符合相关要求,配电箱、配电柜的金属部分,包括电器的安装板(支架)和电器的金属外壳等均应有良好的接地。

  六、每天下班要安排最后离开实验室的.人员必须断开所有实验室的电源闸刀。

场所安全管理制度1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生产作业场所安全管理,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确保员工健康及生命安全,实现公司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生产经营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中所称的生产作业场所是指公司的cng门站、加气站以及各工程施工现场等生产作业场所的总称。

  第三条生产作业场所安全管理,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各场站对其管辖范围内的生产作业场所的安全生产负责。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柘城丽华燃气有限公司所属各部门生产作业场所的安全管理。

  第二章生产作业场所安全管理

  第一节人员管理要求

  第五条生产作业场所具有易燃、易爆等高风险作业特性,各场站应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防止各类事故发生。

  第六条定期组织生产作业场所的岗位员工进行安全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丰富员工所必需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清楚生产作业场所及岗位存在的危害因素和安全防范措施,熟练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及事故应急预案等。

  第七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具有有效资质的机构进行特种培训、考核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二节设备、场所管理要求

  第八条生产作业场所的新、改、扩建工程项目按规定进行建设项目安全环境影响评价,安全环保设施的建设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第九条生产作业场所应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

  安全标志应符合国家标准《安全标志》gb 289

  4、《安全标志使用导则》gb 16179及《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gb 15630的有关要求。

  第十条生产作业场所各种生产设施、设备、安全等的.管理应符合公司《设备管理制度》要求,定期进行检查、维护保养,并建立设备管理动态台账。

  第十一条岗位操作员工应按规定对设备进行巡回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

  生产作业场所的生产设施、设备等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时,应立即如实向班组长和上级领导报告。

  在隐患未整改前要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划定安全警戒区,设置明显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并重点进行监控。

  第十二条生产作业场所必须设置可靠的避雷设施,生产装置应采用导除静电接地、静电消除器等有效的静电消除措施。

  第十三条生产作业场所消防器材应按《消防法》和其他有关规定配备,放置的地点应取用方便,且不影响正常作业。

  不准配置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器材。

  岗位员工能正确使用和保养,并建立消防器材管理台账。

  第十四条生产作业场所应按有关规定配备相应的防护、检测器具。

  防护、检测器具部件应齐全、完整、安全有效,放置地点不影响正常施工作业且取用方便。

  第十五条生产装置区的安全通道要时刻保持畅通,生产区与生活区应有明显的标志,严禁任何车辆驶入生产区。

  第十六条安全管理部门应定期组织岗位员工对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生产作业场所开展识别和评价工作,做好危险源的风险评价和监控,并制定削减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十七条生产安全部定期组织开展生产作业场所安全监督检查工作,及时发现存在的安全不符合项,确定整改方案和相关责任人,并督促落实整改。

  第三节作业管理要求

  第十八条生产作业场所实行准入制度,进入生产场所的一切人员应出示相关证件,将手机和随身携带的火种等交由值班室保管,参加安全知识学习,进行登记后,方可进入。

  非本岗位操作人员未经允许不得操作工艺设备。

  第十九条凡在生产作业场所进行带气作业、动火作业、密闭空间作业、高空作业、破土作业、临时用电作业等危险作业时,由施工单位编写作业方案,经安全质检部审核,报主管领导审批通过后,由安全质检部出具相关作业许可证明。

  施工单位在作业许可证明的有效期内,方可进行施工作业。

  第二十条生产作业场所的技术改造、重大隐患整改等重点施工作业项目应编制施工作业计划书,报相关主管领导审批后方可实施。

  施工前公司要对施工人员进行相关安全管理规定、应急预案的培训和教育,并派出安全监督人员对施工作业过程进行现场安全监督。

  施工作业区域设置明显警示标志,严禁与施工作业无关人员或设备等进入施工区域。

  第二十一条公司在与工程施工承包商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的同时,必须与其签订安全生产协议,明确双方在施工作业中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指定安全监督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和协调。

  第三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由安全质检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场所安全管理制度12

  第一条、为了施工现场的风险控制,保护环境,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项目经理为施工项目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第三条、工程现场场地平整,道路畅通,便于运输、施工作业及紧急情况下应急逃生;施工现场各种安全防护设施齐全,性能可靠,按要求保管和摆放;现场设备、工具、材料摆放符合设计和安全要求。

  第四条、施工作业坑按要求进行开挖,作业坑周边清理出宽于一米的人行通道,安全通道设置不少于两个,作好通道台阶,方便上下,通道上不得有任何设备,设施和其他物品。作业坑旁平整出设备摆放区和操作区。必要时作业坑采取排水、防滑和防塌方措施,配备必要的通风设施。

  第五条、施工场地设有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流动施工现场设指示牌。

  第六条、开工前按照场地布置图在作业带以外规划界定安全停车区,人员进入作业带必须按规定佩带劳动保护用品,非作业人员、车辆严禁在作业带内滞留,待命施工车辆停在预定地点。

  第七条、施工现场按设计要求设置、配备消防器材,实行“三定”管理,灭火器应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方。

  第八条、各类气瓶现场存放要距离明火10m以上,挪动时不能碰撞。氧气瓶不能和其他可燃气瓶同放一处。

  第九条、对于于易燃易爆和有毒施工介质,要编制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措施计划,预先进行风险评估,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并进行必要的演练。

  第十条、在施工中要根据施工外界条件采取遮阳防晒、防雨措施,随时进行气体浓度的监测。

  第十一条、有毒介质作业场所应设置黄色警示线,在明显位置帖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说明产生职业中毒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措施等内容。

  第十二条、密闭空间作业和有毒介质作业应设置有效的通风装置。

  第十三条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职业标准的防护劳保用品,并要求工作人员正确使用。

  第十四条、现场设置专职安全监督和安全员,进行巡回检查。

  第十五条、夜间施工场地要设置足够的照明,作业带以内使用的照明灯具要符合防爆要求

  第十六条、在靠近道路作业时,要在路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提醒行人和车辆注意过往安全,天黑要设置信号灯、配备值班人员,防止人员或车俩误入作业坑。

场所安全管理制度13

  1目的

  为了保障设备、设施及人员的安全,规范作业场所的安全管理,防止生产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程序。

  2范围

  适用于公司所有重点作业场所的安全管理。

  3职责

  3.1技术安全处负责对公司范围内作业场所生产安全的监督检查。

  3.2陕柴公安处负责对公司范围内作业场所消防安全的监督检查

  3.3机械动力处负责对公司范围内设备安全的监督检查。

  3.4各级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范围内作业场所安全工作的日常监督检查。

  3.5各单位负责本单位范围内作业场所安全管理的组织和实施。

  4工作程序

  4.1为确保员工的职业健康和设备的安全操作及对环境的保护,在各单位的作业范围内各负其责。

  4.2消防安全管理

  4.2.1陕柴公安处依据公司《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确定公司防火重点要害单位部位。

  a)在公司重点单位部位动火,应填写一级动火证;

  b)在火灾危险性相对较大的场所动火,应填写二级动火证;

  c)在非重点单位部位以及火灾危险性较小的部位动火,应应填写三级动火证,由动火单位内部审批;

  4.2.2重点作业场所的动火管理,执行公司《防火防爆管理制度》,按照规定审批后方可动火。

  a)动火单位填写动火证,审请在重点要害单位动火作业;

  b)明确动火部位、时间、动火人、监护人、动火班组负责人;

  c)确定在动火场所要采取的安全措施,确保动火作业安全;

  d)动火单位主管安全的.负责人审查后签名同意动火;

  e)陕柴公安处消防队接到动火审请后,对动火现场进行安全检查;

  f)符合安全动火条件后,签署同意动火的意见;

  g)公司主管安全的副总经理签名,同意在该重点要害部位实施动火作业。

  4.2.3二级单位消防管理人员对本单位作业区域的消防设施、灭火器材进行日常检查和维护,确保作业场所消防设施器材的完整好用和清洁。

  4.2.4因作业需要使用灭火器材及其它消防设施,使用后各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联系及时更换和维护。

  4.2.5非重点单位作业动火,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依据动火制度负责检查清理易燃易爆物品,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确保动火作业安全。

  4.2.6作业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公司《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4.2.7重点作业场所的动火人员,必须达到“三懂、三会”的标准(即:懂得本岗位火灾危险性、懂得火灾预防措施、懂得火灾扑救的基本方法;会报警、会使用各种灭火器、会扑救初起火灾)。

  4.3危险场所安全管理

  4.3.1危险作业场所的划分

  公司危险作业场所主要包括:易燃、易爆区域;人员密集场所、重要财务管理部、重要资料和信息管理部门、特种作业场所、有毒有害物资储存区域、高温高压管线和压力容器的运行场所、高空作业场所、高压电线、高速运转设备等。

  4.3.2危险作业场所的管理

  4.3.2.1各危险作业场所所在单位应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

  4.3.2.2明确本单位危险作业场所的数量和清单。

  4.3.2.3危险作业场所的用火,应执行公司《防火防爆管理制度》。

  4.3.2.4危险作业场所的用电,应执行公司《危险作业审批办法》和《临时用能管理办法》。

  4.3.2.5易燃易爆作业场所、有毒有害物资储存区域、高压管线和压力容器运行场所,执行《危点划分标准及管理办法》。

  4.4作业场所设备的管理

  按《特种设备管理控制程序》、《设备管理考核办法》执行

  4.4作业场所人员的管理

  4.4.1作业场所人员的安全培训,执行《培训管理程序》

  4.4.2为员工个人配备防护用品,执行《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程序》。

  4.4.3安全防护用品护具所需的材料的采购,执行《物资管理规定》和上级主管部门指定的合格产品。

  5相关文件

  《防火防爆管理制度》

  《公司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危险点标准及管理办法》

  《危险作业审批办法》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培训管理程序》

  《物资管理规定》

  《临时用能管理办法》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程序》

  6记录

  《动火证》

  《危险场所作业“安全工作任务书”》

场所安全管理制度14

  为了保证危险作业场所人员的生命安全,防止危险作业场所人员在工作中失误而造成人员和财产损失,特制定该制度。

  (一)本单位的危险作业人员为电工、叉车驾驶员、产品的装卸工,生产车间的.生产人员。

  (二)危险场所的作业人员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危险性较大的作业岗位电工、叉车驾驶员等岗位员工的文化程度要求高中以上文化和具备一定技术等级。

  (三)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主要负责人应对单位危险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负全面责任。

  (四)在危险作业场所作业要办理相关的作业证件。如:压力容器操作上岗证、电工作业上岗证、临时用电证等,作业时并有专人负责现场看护。

  (五)危险作业必须有安全操作规程,操作人员应按操作规程操作。

  (六)作业时现场必须设置标有危险等级和注意事项的标志牌,对于存在的隐患必须采取安全措施予以消除。

  (七)危险作业场所内的各种安全设施必须经常检查、定期检验,保持完好的状态,做好记录。各种安全设施不能擅自接触或拆除。

场所安全管理制度15

  一、要害场所入口处必须悬挂“非工作人员静止入内”字样的警示牌。

  二、要害场所内必须悬挂与实际相符的供电系统图。

  三、有高压电气设备时,要害场所的入口处和要害场所内必须在明显地点悬挂“高压危险”字样警示牌。

  四、采区变电所应设专人值班。无人值班的变电硐室必须关门加锁,并有值班人员巡回检查。

  四、要害场所内的设备,必须分别编号,标明用途,并有停送电的标志。

  五、值班(操作)人员应经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六、有一定的'电工基础知识,熟知变(配)电所运行有关规程及标准,《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

  七、必须熟悉变(配)电所供电系统图和设备分布,了解系统电源情况和各配出开关的负荷性质、容量和运行方式。熟知变(配)电所变配电设备的特性、一般构造及工作原理,并掌握操作方法,能独立工作。

  八、上班前不准喝酒,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坚守工作岗位,上班时不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情,严格遵守有关规程规章的规定。

  九、严格遵守岗位责任制、工作票和操作票制度、工作许可制度、工作监护制度及工作终结制度等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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