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弃物管理制度
在不断进步的时代,很多情况下我们都会接触到制度,制度具有使我们知道,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惩恶扬善、维护公平的作用。那么拟定制度真的很难吗?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废弃物管理制度,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废弃物管理制度1
1目的
明确制定公司产生废弃物的分类、收集、保管及处置的方法。
2范围
适用于公司范围内产生各类危险废弃物的管理。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制度。
3.1
危险废弃物
指包含在国家危险固废名录范围的废弃物。
4职责
4.1废弃物处理责任者为各部门负责人,担负有以下职责:
a)指导和监督本部门生产办公等活动所产生的废弃物得到正确妥当处置;
b)本部门废弃物种类把握,并调动本部门全体力量为废弃物的再利用和减量化而不断努力和改善;
c)协助全体管理责任者顺利完成国家和地方对废弃物的管理规定事项。
4.2废弃物处理担当者由各部门负责人指定,主要担负以下工作:
a)确实按照规定方法对废弃物进行分类处置;
b)废弃物放置场所的标识和整理;
c)安环办负责集中处理公司固体废弃物,并按要求执行分类管理。
5要求
废弃物分为危险废弃物、一般废弃物两大类。
5.1危险废弃物。可能对周边环境或人体安全健康有害的剧毒、易爆、辐射、放射、感染性的废弃物质。
5.2一般废弃物:不属于危险废弃物和生产废弃物,因公司日常活动(办公、生活等)所产生的废弃物。
5.3废弃物识别的教育
各部门应利用会议、告示或其他形式向各级人员说明废弃物分类的重要性和方法,使废弃物分类成为全员共识。
5.4《废弃物分类一览表》作成与维持
5.4.1作成
安环办依据各部门提供的资料作成《废弃物分类一览表》,报管理者代表确认,危险废弃物应指定处理担当者,其它废弃物不必指定。
5.4.2维持
各部门在有新的'生产活动,如:生产线变更、新制品或新设备导入、产品参数和出货情况变更时,应对《废弃物分类一览表》进行重新评审或改订(必要时)。正常情况下,每年重新评审一次,必要时进行改订。另外,新的废弃物种类区分困难时向办公室查询。
5.5废弃物的处理
各部门应对本部门产生的废弃物担负管理处置责任,主要实施以下事项:
5.5.1暂时放置场的标识
在简单易行的前提下,各部门自行设定废弃物暂时放置场所。并按照分类明确标识,使人一目了然,以下为一般原则(供参考):
a)废弃物箱设置数量应不影响工作的方便性为宜。
b)大量同类废弃物产生场所应设专门废弃物放置箱。
c)种类多数量少之废弃物产生场所,暂时将可回收与不可回收的废弃物分开,在公司统一设置的废弃物暂置场所投放时再按分类进行投放。
5.5.2投放
a)各部门可将废弃物暂时投放在公司统一设置的废弃物统一暂置场所。
b)投放前应将其分开为危险固废及一般固废。
c)对违反a)b)规定,并未能按《整改通知书》要求整改者,每一项各扣款20元。
5.5.3放置场所的维持
a)废弃物必须对应投人暂置场所的垛堆区域内,不得堆放在暂置场所内过道及门外。
b)转运承载废弃物的叉板卸完废弃物后,好的必须拉回原处重复使用,坏的(含已脱落的散叉板)必须将其整齐垛放在暂置场所指定地点。
c)废弃物需经常整理、整顿、清洁、清扫,防止异味、苍蝇、蚊子产生,其接近80%储量时相关部门必须在24小时内通知委托处理公司进行处理。
d)对违反本制度5.5.3的a)、b)c)规定者,每一项各扣款20元。对不能确认违反者的,经确认属于某部门的由其部门承担扣款。
5.5.4废弃物处理的委托
安环办负责对废弃物处理的外部回收站进行调查,挑选具备资格的外部回收站,并报管理者代表审核。与之协议完毕后,委托其对公司的废弃物进行处理。
6注意事项
6.1报废的设备设施按公司正常审批流程执行,并确认设备回收处理单位,发挥剩余价值。
6.2危险固废处理商必须取得相关资格,并按转移联单的要求执行。
7相关文件
《国家危险固废名录》
8相关记录
《废弃物分类一览表》
废弃物管理制度2
一、目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为加强公司危险废弃物安全管理,防止危险废弃物丢失(或随意丢弃)造成环境污染特制定本制度,相关部门严格按此制度执行。
二、职责
1.由质量安全环保部负责联系具有处置危险固体废弃物资质单位,对危险固体废弃物进行处理。
2.由生产车间负责厂区内危险固体废弃物的收集、包装、运输。
3.由库管员负责危险固体废弃物的储存。
4.由质量安全环保部负责平时的监督检查。
三、内容
定义: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定标准和鉴定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废物特性的废物。
公司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要求,统一存放在回收车间北侧库房中,由质量安全环保部专人管理,并由有资质单位处理。
1.安全环保部负责人与资质的单位签定处置协议。
2.生产车间产生的固体危险废弃物,由产生废弃物的岗位员工负责收集、包装、填写危险固体废弃物记录表。
3.生产车间值班课长,定期对产生的固体废弃物的数量、包装是否符合要求进行确认,确认无误后签字,运送到专门储存的库房。
4.库房管理员负责危险固体废弃物的接收,并建立危险固体废弃台账。台账中写清送入库房中,危险固体废弃物的种类,数量、入库时间、出库时间等相关详细信息。
5.安全环保部负责对储存危险固体废弃物库房进行检查,检查频率不少于每月一次并签字确认。
6.一旦发生危险固体废弃物丢失现象,及时对丢失的危险废弃物进行查找回收,在公司查到不到的情况下,报相关部门协同查找,直到找到为止。公司负责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培训、教育并做出相应处理。
废弃物管理制度3
1. 食品安全:有效管理餐厨废弃物,防止食品污染,保障员工和顾客的健康。
2. 环境保护:减少废弃物对环境的负面影响,符合绿色可持续发展的.理念。
3. 资源节约:通过合理利用废弃物,降低运营成本,实现资源循环利用。
4. 法规遵守:遵守国家和地方的环保法规,避免因违规操作带来的法律风险。
废弃物管理制度4
1.目的
本标准以明确制定公司产生废弃物的分类、收集、保管及处置的方法为目的。
2.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工场范围内产生废弃物的管理。
3.用语定义与分类
所谓废弃物是指公司生产、办公或进行其他活动所产生的污染环境的物质。公司根据废弃物的性质和实际状况,将废弃物分为危险废弃物、生产废弃物、一般废弃物三大类。
A.危险废弃物:可能对周边环境或人体安全健康有害的剧毒、易爆、辐射、放射、感染性的废弃物质。
B.生产废弃物:因公司生产活动而产生的`非危险的废弃物质。生产废弃物根据性质分为可回收 和不可回收两类。
C.一般废弃物:不属于危险废弃物和生产废弃物,因公司日常活动(办公、生活等)所产生的 废弃物。
4.管理职责
4.1、全体管理责任者
公司成立危险废物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公司废弃物处理的全体监督和对外部各方的协调,各部门处理责任者的任命并明确其职责。
4.2、废弃物处理责任者
废弃物处理责任者为各车间主任,担负有以下职责:
1)指导和监督各部门生产办公等活动所产生的废弃物得到正确妥当处置。
2)自部门废弃物种类把握,并调动本部门的全体力量,为废弃物的再利用和减量化而不断努力和改善。
3)协助全体管理责任者顺利完成国家及地方对废弃物的管理规定事项。
4.3、废弃物处理担当者
废弃物处理担当者由各部门经理,主要担负以下工作:
1)确实按照规定方法对废弃物进行分类处置。
2)废弃物放置场所的标识和整理。
5.废弃物处理的委托
公司全体管理责任者对废弃物处理的外部回收站进行调查,挑选具备资格的外部回收站。与之协议完毕后,委托其对公司的废弃物进行处理。
6.《废弃物一览表》的作成与维持
6.1、作成
各部门作成附表《废弃物一览表》,并取得部门经理承认后送交环境管理事务局;其中,危险废弃物应指定处理担当者,其他废弃物不必指定。
6.2、维持
1)各部门在有新的生产活动,如:生产线变更、新制品或新设备导入,部品出货形态变更时,应对《废弃物一览表》进行重新评审或修订(必要时)。
2)正常情况下,每年重新评审一次,必要时进行改订。
另外,新的废弃物种类区分困难时,向环境管理事务局查询。
7、废弃物分类的教育
各部门应利用会议或其他形式向各级人员说明废弃物分类的重要性和方法,使废弃物分类成为全体员工的常识。
8、废弃物的处理
各部门应对自部门产生的废弃物担当管理处置责任,度要实施以下事项:
8.1、暂时放置场所标识
在简单易行的前提下,和各部门自行设定废弃物暂时放置场所。并按照分类明确标示,使人一目了然,以下为一般原则供参考:
1)同一场所废弃物箱设置数量应不影响工作的方便性为宜。
2) 大量同类废弃物产生场所应设专门废弃物放置箱。
3)种类多数量少之废弃物产生场所,暂时将可回收与不可回收的废弃物分开,在公司统一设置的废弃物暂置场所投放时再按分类进行投放。
8.2、投放
各部门可将废弃物暂时投放在公司统一设置的废弃物统一暂置场所,废弃物投放时,应按照分类进行准确投放,防止混放、飞扬和异味产生。
废弃物统一暂置场所的废弃物由生产管理部搬运工每日运送公司指定垃圾场。
8.3、放置场所的维持
废弃物放置场所应经常整理、整顿、清洁、清扫,防止异味、苍蝇、蚊子产生。
9、废弃物称量
生产管理部对公司产生的废弃物进行销量,结果记录在附表《废弃物称量记录表》中。
废弃物管理制度5
餐厨废弃物的有效管理对于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及企业社会责任具有重要意义:
1. 减少环境污染:正确处理废弃物可降低对土壤、水源和空气质量的`影响。
2. 防止疾病传播:废弃物可能携带病原体,规范处理有助于防止疾病的传播。
3. 提升资源利用效率:通过回收和转化,废弃物可转化为肥料、生物燃料等资源。
4. 企业形象提升:良好的废弃物管理展示企业的环保意识和社会责任感。
5. 法规合规:遵守相关法规,避免因违规处理废弃物而引发的法律风险。
废弃物管理制度6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治危险废物污染环境,保障员工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共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公司区域内危险废物的生产、收藏、存储、转移、利用、处置等活动。
第三条公司对危险废物污染环境实行预防为主,全过程管理和污染单位承担责任的原则。
二具体管理要求
第四条积极推广清洁生产,避免或者减少危险废物的产生,鼓励对危险废物的合理利用,实行对危险废物的无害化处理。
第五条各单位应当加强对危险废物污染环境工作的重视,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生产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每月5日前向厂主管部门申报登记危险废物的产生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有关资料。
第七条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相关规定。
第八条禁止向环境倾倒、堆置危险废物。
第九条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转移应当使用符合行业标准的容器和包装物。
第十条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转移、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第十一条危险废物的贮存时间不得超过一年,法律、法规另行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生产危险废物的单位,委托外单位处置危险废物时,需提供处置单位相关资质(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到厂主管部门备案。
三附则
第十三条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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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医疗废弃物管理制度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核心部分:
1.废弃物分类与标识
2.收集与存储
3.运输与处理
4.安全管理
5.员工培训与监督
6.法规遵从与记录保存
内容概述:
1.废弃物分类与标识:明确各类医疗废弃物的定义,制定统一的标识系统,确保正确分类。
2.收集与存储:规定废弃物收集容器的材质、颜色、容量,设定安全存储区域和时间限制。
3.运输与处理:规范运输过程中的.安全措施,指定合格的处理机构,确保废弃物无害化处理。
4.安全管理:制定应急预案,防止泄漏、火灾等事故,保障员工和患者安全。
5.员工培训与监督:定期进行废弃物管理培训,强化员工意识,实施监督考核机制。
6.法规遵从与记录保存: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如实记录废弃物产生、处理情况,以备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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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是企业管理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其主要目的是规范企业内部对食物残渣、厨余垃圾的`处理流程,确保环境卫生,防止污染,并最大程度地实现废弃物的资源化利用。通过有效的管理,我们能降低运营成本,提升企业形象,同时遵守国家环保法规,为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
内容概述:
1.垃圾分类:明确各类餐厨废弃物的定义,指导员工正确区分湿垃圾和其他类型垃圾。
2.收集与存储:规定废弃物的收集时间、容器标准及存储地点,防止异味扩散和病虫害滋生。
3.运输处理:制定废弃物运输的流程,确保安全无污染,并选择合适的处理方式,如生物降解、回收利用等。
4.记录与监控:建立废弃物处置记录,定期审计,确保制度执行到位。
5.培训与教育:对员工进行废弃物管理培训,提高其环保意识和操作技能。
6.法规遵从:密切关注并遵守相关环保法规,确保企业行为合法合规。
废弃物管理制度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管理,保障食品安全,促进资源循环利用,维护城乡面貌和环境卫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是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食品加工、餐饮服务、集体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余和废弃食用油脂等废弃物。前款所称的废弃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的治理,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推进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一体化运营。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加工企业废物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环保、农业、商务、卫生、工商、质监、价格、食品药品监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治理资金的投入。采取措施,鼓励通过净菜上市、改进食品加工工艺、节约用餐等方式,减少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的产生;通过经济、技术等手段,促进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第七条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费用在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当地人民政府适当补贴,并组织制定统筹解决措施。
第八条餐饮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参与制定有关标准,规范行业行为;推广减少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的方法,将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的管理工作纳入餐饮企业等级评定范围。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
第二章治理规划和设施建设
第十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等,编制环境卫生专项规划。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应当包含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治理的内容,统筹安排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设施的布局、用地和规模。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按照区域统筹的模式,规划建设区域性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处置设施。
第十一条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处置设施用地应当作为环境卫生设施用地纳入城乡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第十二条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收集、处置设施建设,应当符合环境卫生专项规划。
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处置设施规模达到100吨/日以上的建设项目,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在审批或者核准项目时,应当征求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跨行政区域范围服务的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处置设施建设项目,由上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上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在审批或者核准项目时,应当征求同级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三条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收集、处置设施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第十四条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收集、处置设施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向当地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并报送建设工程项目档案;同时告知当地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对已经建成运行的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处置设施,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无害化等级评定标准。无害化等级评定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三章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申报、收集和运输
第十五条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实行分类投放、专业收集和运输。第十六条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与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企业签订协议,并报当地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在向环保、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或者许可申请时,应当主动出示协议。
第十七条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每年定期向当地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申报下一年度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产生情况。新设立的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自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首次产生之日起10日内向当地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申报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产生情况。办理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产生情况申报时,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提交其与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企业签订的协议复印件。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产生单位经营场所发生变更或者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产生量发生较大变化时,应当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设置符合标准的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收集容器;
(二)将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与非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分类收集、单独存放,并按照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设置油水分离器或者隔油池等
污染防治设施;
(三)保证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收集容器、污染防治设施完好、密闭和整洁,并保持周边环境干净、整洁;
(四)在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产生后24小时内将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交给与其签订协议的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企业;
(五)不得将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排入雨水管道、污水管道、河道、湖泊、水库、沟渠和公共厕所。
第十九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作出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许可决定,向中标企业颁发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并与中标企业签订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收集、运输经营协议。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收集、运输经营协议应当明确约定经营期限、服务标准、违约责任等内容,并作为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附件。未取得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经营性收集、运输活动。
第二十条从事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经营性收集、运输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不少于人民币300万元;
(二)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收集应当采用全密闭专用收集容器,并具有分类收集功能;
(三)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运输应当采用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滴漏功能;
(四)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五)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六)具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停放场所;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二十一条从事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的企业应当遵
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收集、运输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每天到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产生单位清运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不得少于一次;
(二)将收集的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运到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处置场所;
(三)用于收集、运输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的车辆,应当为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确保密闭、完好和整洁,并喷涂规定的标识标志;
(四)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和处置实行联单制度;
(五)建立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收集、运输台账制度,收集、运输台账应当每月向当地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送一次;
(六)未经当地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停业、歇业。
第二十二条将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运往行政区域外处置的,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收集、运输企业应当报本地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处置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处置许可文件复印件;
(二)处置单位生产的产品符合产品质量标准或者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证明材料;
(三)处置单位当地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同意接收处置的证明。未提供前款规定材料且未经备案的,不得将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运往行政区域外处置。
第四章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处置
第二十三条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实行集中处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置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禁止以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禁止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喂养畜禽。
第二十四条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处置所采用的技术、设备,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处置技术标准,防止对环境造成污染。采用新技术、新设备的,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技术论证。
第二十五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作出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处置许可决定,向中标企业颁发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处置服务许可证,并与中标企业签订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处置经营协议。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处置经营协议应当明确约定经营期限、服务标准、违约责任等内容,并作为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处置服务许可证的附件。未取得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处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经营性处置活动。
第二十六条从事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经营性处置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规模小于100吨/日的,注册资金不少于人民币500万元;规模大于100吨/日的,注册资金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二)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并取得相应的规划许可文件;
(三)采用的技术、工艺符合有关标准;
(四)具有健全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财务管理、生产安全、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五)具有可行的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废水、废气、废渣处理技术方案和达标排放方案;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七条从事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处置服务的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
(二)处置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等符合环保标准,防止二次污染;
(三)使用微生物菌剂处理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控制措施;
(四)生产的产品应当符合相关质量标准;
(五)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
(六)按照要求配备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处置设施、设备,并保证其运行良好;
(七)在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处置场(厂)设置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贮存设施,并符合环境标准;
(八)按照要求进行环境影响监测,对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处置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并向当地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检测、评价结果;
(九)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处置与产生、收集、运输实行联单制度;
(十)建立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处置台账制度;
(十一)未经当地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停业、歇业。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食用油和食品市场监督管理制度和体系,防止以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作为原料生产加工的产品进入食品生产经营环节。
第二十九条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建立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处置通用的信息平台,对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产生单位和收集、运输、处置服务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研究完善相关政策和措施,推进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积极扶持相关企业发展。财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纳入城市公用事业管理的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收集、运输、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设施运行与建设的资金进行监督管理。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合理制定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及其相关的排污费收费政策,并做好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价格成本监测工作。
第三十一条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以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为原料加工成的肥料产品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喂养畜禽的行为。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餐饮业行业管理,督促餐饮服务企业将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交给取得收集、运输和处置许可的企业收集、运输和处置;引导餐饮服务企业诚信经营,并将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的处理情况与企业的等级评定挂钩;加强对生猪屠宰过程中产生的不可食用的牲畜残渣油脂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贮存、处置利用等相关活动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工作,加强食用油安全的风险监测,完善相关检测方法。食品药品监督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餐饮服务企业的监督管理。监督餐饮服务企业建立并执行食用油采购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依法查处非法购买、使用以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为原料加工的食品油的行为。第三十四条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以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为原料加工企业的产品质量、标准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食品生产、加工单位使用利用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加工的油脂制作食品的违法行为。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流通环节经营食用油的监督,依法查处经营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食用油的行为。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收集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依法查处各种无证无照收集、运输、处置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以及生产经营利用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加工的油脂危害环境与人身健康的犯罪行为。
第三十五条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现场开展检查;
(四)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改正违法行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监督检查并提供工作方便,不得妨碍与阻挠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第三十六条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中标企业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列入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企业目录,并向社会公布。市、县(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委托具有计量认证资格的机构,定期对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处置场(厂)的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处置数量、质量和环境影响进行监测。
第三十七条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服务许可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活动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当地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延续手续。准予延续的,当地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与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服务企业重新订立经营协议。第三十八条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服务企业确需停业或者歇业的,应当提前6个月向市、县(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经同意后方可停业或者歇业。市、县(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服务企业停业或者歇业前,落实保障及时收集、
运输和处置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的措施。
第三十九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应急预案,建立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应急处理系统,确保紧急或者特殊情况下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的正常收集、运输和处置。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服务企业应当制定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污染突发事件防范的应急方案,并报市、县(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一条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产生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
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使用符合标准的收集容器存放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
(二)未将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与非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分类存放;
(三)将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排入雨水管道、污水排水管道和公共厕所;
(四)将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交给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输、处置。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产生单位将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排入河道、湖泊、水库、沟渠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四十二条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产生单位未依法向当地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收集运输协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其备案;拒不备案的,可以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喂养畜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未经许可从事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经营性收集、运输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未经许可从事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经营性处置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从事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随意倾倒、遗洒、丢弃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清除,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从事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的企业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至第(五)项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从事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处置服务的企业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十)项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七条从事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服务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的职权和程序,核发食品加工企业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服务许可证的;
(二)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违法行为举报,未依法查处的;
(四)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自x年6月1日起施行。
废弃物管理制度10
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
为规范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保障餐饮安全,根据《食品卫生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餐厨废弃物分类放置,存放在有盖的容器中,做到日产日清。
二、废弃食用油脂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三、废弃食用油脂应存放在标有“废弃油脂专用”字样的专用密闭容器内,专人负责管理。
四、废弃食用油脂只能销售给经相关部门许可或备案的废弃油脂加工单位和从事废弃物收购的`单位,不得销售给其他单位和个人。
五、餐厨废弃物产生、收运、处置单位要建立台账,详细记录餐厨废弃物的种类、处置时间、数量、收购单位、用途、联系人、电话、地址、收货人签字等情况,并长期保存备查。
六、不得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废弃物喂养畜禽,不得随意倾倒、排放废弃食用油脂。
七、严禁乱倒乱堆餐厨废弃物,禁止将餐厨废弃物直接排入公共水域或倒入公共厕所和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废弃物管理制度11
1.目的
为了更有效的控制本公司生产过程及相关过程中废弃物和危险废弃物的产生,防止其污染环境,并对其进行合理回收利用,降低生产成本,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运行过程中废弃物和危险废弃物的控制和综合处理。
3.职责
3.1 各部门负责将本部门的废弃物、危险废弃物分类存放。
3.2 生产部负责车间废弃物、危险废弃物折控制和处理工作。
3.3 检验室负责实验过程产生废弃物、危险废弃物的控制和处理工作。
3.4 各办室负责各自办公区域内废弃物的控制和处理工作。
3.5 仓管员负责仓库的废弃物、危险废弃物的控制和处理工作。
4.管理办法
4.1 各责任产部门负责将本部门的废弃物和危险弃物分类存放和标识。
4.2 公司的废弃物和危险废弃物分类如下:
(1)办公活动产生的一般废弃物:废包装材料、废旧纸张和报纸,办公垃圾。
(2)生产活动产生的一般废弃物:废弃包装物、废旧设备零部件,生产垃圾。
(3)质检活动产生的一般废弃物:废玻璃瓶、废液等实验垃圾。
4.2.2 危险废弃物:
(1)办公活动生产的危险废弃物:废旧灯管和电池。
(2)生产活动产生的危险废弃物:废机油及其沾染物,废旧危险化学品,废液包装物。
(3)质检活动生产的危险废弃物:危险废液,沾有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
4.3 原材料仓、成品仓应做好防潮、防晒、防锈、防变质等工作,避免废品、废料的形成。
4.4 生产车间在产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工艺文件,合理使用包装材料,尽量减少废料、废弃物和危险废弃物的`产生。
4.4.1 各办公区的废弃物由回收公司进行处理,企不定期部负责对各办公区废弃物处理的监控。
4.4.2 生产车间由机器的维修等产生的废部件、废零配件等放入指定的废料区,达到一定数量后由仓管员进行处理。
4.4.3 检验室在检验过程中产生的一般废弃物和危险废弃物分门别类放置在相应的废弃物区和危险物区,生产过程产生的废品、废料、废弃物、危险废弃物应集中分类存放在废品废料区和危险废弃物区,达到一定数量后,由生产部将危险废弃物交有资质的回收商回收处理,并作好记录。
4.4.4 生产、办公、检验、生产活动产生的废包装材料、废旧设备零部件、生产垃圾、实验垃圾、办公垃圾和生产垃圾等一般废弃物应集中存放,由仓管员定期出售给废品回收公司和垃圾回收站,并作好记录。
4.4.5 机修产生的废机油应单独存放,标志清楚,定期送有资质的化学危险回收公司处理。
4.5 生产部每月应对废品、废料进行统计,必要时做出分析评价。
废弃物管理制度12
【关键词】口腔医疗门诊;医疗废弃物;感染管理
随着口腔专科门诊医疗设备的不断更新,新的诊疗操作技术不断应用于疾病诊疗中,伴随而来的医疗废弃物日益增多,引起医务人员乃至社会人群的关注。如何对废弃物进行管理,成为医院领导不容忽视的一项工作内容。规范管理是否到位,不仅关系到改善社会环境、医院环境卫生污染状况;而且关系到医院医务人员、就诊病人的身体健康;重要的是关系到有效地减少和预防病原微生物流行传播疾病。
1门诊医疗废弃物种类
1.1感染性医疗废弃物
口腔医院门诊与综合性医院门诊有所不同,每一项治疗必须通过医师双手完成整个治疗过程。治疗结果必须通过护士及保洁人员完成污染器械收集、洗涤、消毒、灭菌各种废弃物回收、分类、转动等,由于废弃物种类多、数量多,因而更具有传染性及传播疾病的危害。例如:高速手机和牙钻;水枪、吸唾器;拔牙、修复牙使用各类器具等,及磨牙碎屑、棉球、牙胶、小纸捻等,数量众多的敷料均染有血液、唾液,成为医用废弃敷料交叉感染的途径之一。
1.2非感染性医疗废物
如汞、砷、铅等X线胶片液;修复科、正畸科废弃的技工印模材料、石膏砂等污水及残余物;缝合针、扩大针、光滑针、金属成形片、金属车针等,均会产生污染源。同样对医院医务人员身体健康及环境带来不同程度的危害。
1.3一次性医疗用品废弃物
一次性无菌医疗器具的推广使用,对预防口腔疾病诊疗起到了预防作用,受到病人、医护人员的欢迎。但增多的医用塑料废弃物如:一次性治疗盘、口镜、镊子、探针、漱口杯、手套、胸巾、印模、托盘、注射器、针头等的处置使医院难以承受。例如:就诊人数日门诊量1000~1500左右人次,需使用1000~1500套的一次性无菌治疗用品。长此下去,每日、每周、每月、每年产生的废弃物可想而知。这些废物可成为最直接的污染源头,成为血液性疾病传播的传染源。这些医疗废弃物在医院的产生不仅对医院内医务人员有造成感染的危险,也可能污染环境造成社会疾病的流行。
2门诊医疗废弃物管理工作中存在问题
2.1未建立主管和监管部门或两者未能协调配合
长期以来未能引起各级部门重视。检查、监督职责不到位。
2.2分类环节控制不严格
在工作中时常表现:医用废物与生活垃圾混放、混送。
2.3规范操作不严格
表现在:一次性手套、口杯、纸巾使用后丢弃在生活垃圾箱内等,既没有保护病人,也未达到保护自身健康的目的。
2.4缺乏社会的必要监督机制
缺乏对医疗废物处置工作人员的培训教育、知识培训等。加之交接手续不完善、不规范,登记制度基本处于滞后空白,从而造成了医疗废弃物不规范收集和运输。
医务人员对医疗废物的危害性缺乏足够的思想重视。
2.5医院环保设施滞后于医疗业务技术的发展
表现在:管理脱节,设备陈旧,废水管网渗漏,废水排放不标准。
转贴于
3门诊医疗废弃物管理工作中的'对策
3.1加强组织管理,完善规章制度
各科室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医疗废弃物管理条例》标准执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及管理标准。医疗废物交接登记制度,回收人员体检制度等,对医用废物有分类收集、分类装置、分类标示。减少医务人员及病人的直接接触污染。每日科室有保洁人员对医用废物收集、分类、运送至医院放置点进行交接记录,每月统计上报,改变有法不依的现状。
3.2加强医疗废弃物设施的建设
建立污水处理设施,防止医疗废弃物在收集中丢失、遗弃或混入生活垃圾,给社会、医院造成污染。
3.3加强环节控制与规范操作
医院应实行严格的统一采购;医院负责废物存放处理应有专业人员。
3.4加强与卫生行政部门、环保职能部门的协调统一
医院则应解决好医疗废弃物暂时贮存场所,对贮存时限等规定进行监督检查并做出判定,反馈给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3.5加强医疗废弃物管理的宣传教育
尤其是口腔诊疗后的医疗废物,如果处理不当,很易成为疾病的传染源,形成交叉感染或二次污染。因此,对全院医务人员进行医疗废弃物相关的宣传普及教育至关重要。使每个医护人员都意识到医疗废弃物的危害性,做好个人防护,并积极参与。从而减少和避免因医疗废弃物而引起的医院内感染的发生。
3.6加强院务后勤部门的监管力度
做到万无一失。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指出、解决、关注、汇报,防止对医院内外环境造成污染。
3.7加强专业培训与监督治理
对医疗废弃物处置操作专业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培训学习,提高他们对医院医疗废弃物危害的思想认识。提高在岗责任心,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环保意识。
废弃物管理制度13
做好有害、有毒废弃物的处理工作,不仅保障广大师生员工的身体健康,还能维护实验室、校园环境,使我校成为真正意义上的绿色学校。为将有害、有毒、废弃物的处理工作落到实处,特制定以下管理规定:
一、实验室废弃物的定义
实验室废弃物是指实验过程中产生的三废(废气、废液、废固)物质,实验用剧毒物品(麻醉品、药品)残留物等。
二、教师的职责
实验教师和任课教师必须树立环境保护意识,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工作的有关规定,对进入实验室的学生必须进行废弃物处理原则和规定的宣传、教育。
三、对三废(废气、废液、废固)处理的一般规定
1、废气
实验室应有符合通风要求的`通风橱,实验过程中会产生少量有害废气的实验应在通风橱中进行,产生大量有害、有毒气体的实验必须具备吸收或处理装置。
2、废液
学校实验室废液是指主要来自化学性实验室、生化性实验室及物理性实验室,或校内医务室等场所产出的各类废弃溶液。一般的实验室废液可分为:
①有机溶剂废液(如甲苯、乙醇、冰乙酸、卤化有机溶剂废液等);
②无机溶剂废液(如重金属废液、含汞废液、废酸、废碱液等)。
实验过程中,不能随意将有害、有毒废液倒进水槽及排水管道。不同废液在倒进废液桶前要检测其相容性,按标签指示分门别类倒入相应的废液收集桶中,禁止将不相容的废液混装在同一废液桶内,以防发生化学反应而爆炸等危害。每次倒入废液后须立即盖紧桶盖。特别是含重金属的废液,不论浓度高低,必须全部回收。
3、废固
不能随意掩埋、丢弃有害、有毒废渣、废固,须放入专门的收集桶中。盛装过危险物品的空器皿、包装物等,必须完全消除危害后,才能改为他用或弃用。
四、实验用剧毒物品(麻醉品、药品)的处理规定
1、实验用剧毒物品(麻醉品、药品)的残渣或过期的剧毒物品由各实验室统一收存,妥善保管,报有关部门统一处理。
2、盛装、研磨、搅拌剧毒物品(麻醉品、药品)的工具必须固定,不得挪作他用或乱扔乱放,使用后的包装必须统一存放、处理。
五、过期药剂的处理
过期的固体药剂、浓度高的废试剂必须以原试剂瓶包装,需定期报学校行政事务处回收,不得随便掩埋或并入收集桶内处理。
六、专人负责
各实验室或使用单位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收集、存放、监督、检查有害、有毒废弃物的管理工作。
七、回收装置
各实验室或使用单位须按规定设置收集桶,随时分级、分类收集有害、有毒废液、废固,定点存放,做到有专人负责安全保管。废液、废固收集桶的存放地点必须张贴危险警告牌、告示。
八、校内监管
1、学校行政事务处负责监督、检查各相关部门对有害废弃物的处理工作和管理情况。
2、学校定期通知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可、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到学校收集有害、有毒废弃物。各实验室或使用部门需按规定填写好由该单位提供的“废弃物记录、转移联单”。
九、违反本规定应负的责任
对违反规定,仍随意倾倒废液、抛弃废固的当事人给予批评教育,直至追究责任人和当事人的相关责任。
废弃物管理制度1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危险废物转移活动的监督管理,防止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危险废物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危险废物转移,是指以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危险废物为目的,将危险废物从移出者的厂区或者场所移出、交付运输并移入接受者的厂区或场所的过程。
出口危险废物及其在境内的转移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申领、填写、移送、保存和报送危险废物转移联单。鼓励采用危险废物电子转移联单。
危险废物移出者、运输者和接受者必须按照危险废物转移方案和批准转移决定的要求转移危险废物。
第四条环境保护部对全国的危险废物转移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危险废物转移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危险废物转移管理的一般规定
第五条[移出者责任]危险废物移出者应当承担以下责任:
(一)(包装责任)根据危险废物的性质、成份、形态及污染防治和安全防护要求,选择安全的包装材料并进行分类包装;
(二)(告知责任)向危险废物运输者和接受者说明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污染防治和安全防护的要求,应对突发事故的措施,以及应当配备的必要的应急处理器材和防护用品;
(三)(标识责任)在所有待运危险废物的容器或储罐的醒目处清晰地粘贴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危险废物标识和标签;
(四)(交付和装载责任)负责将包装完好的危险废物连同转移联单交付运输者,并负责装载待转移的危险废物,避免性质不相容的危险废物混装,避免因装载活动造成对环境的危害。
第六条[运输者责任]危险废物运输者应当承担以下责任:
(一)(资质责任)运输含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危险废物的,应持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车辆运输许可证和运输人员上岗资格证;
(二)(核对责任)确认拟转移的危险废物具有转移联单,并根据转移联单的内容,核对待运的危险废物包装、标识和标签与转移联单是否相符。
(三)(配备责任)配备沙土、容器、灭火器、通讯工具等必要的应急处理器材和人员急救防护用品。
(四)(安全运输责任)运输者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有关规定;防止危险废物丢失、包装破损、泄漏;
(五)(应急处置和报告责任)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紧急污染清除措施;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突发事故时,应立即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危险废物转移批准机关报告,通知危险废物移出者;并按照应急预案实施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六)(交付责任)将托运的危险废物全部、完好地运抵指定地点并交付给转移联单上指定的接受者。
第七条[接受者责任]危险废物接受者应当承担以下责任:
(一)(核查和接受责任)
对拟接受的危险废物与转移联单进行核对。拟接受的危险废物与转移联单所载内容相符时,方可接受,并负责卸载及其无害化贮存、利用和处置。
(二)(报告责任)拟接受的危险废物的类型及形态,数量等与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内容有重大差异的,应当向接受地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危险废物转移批准机关报告,通知危险废物移出者;并按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八条[退运责任]危险废物接受者对拟接受的危险废物与转移联单核查后,发现有重大差异的,应当与危险废物移出者协商解决方案。解决方案应当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环境保护局或批准转移的环境保护局裁定。
危险废物接受者有能力利用或处置该危险废物的,可以裁定由该危险废物接受者进行处置或利用。
被裁定退运的,由移出者承担该危险废物的退运及无害化处置责任。
第九条[抛弃责任]在危险废物移转过程中,非法丢弃或遗撒危险废物的,由直接丢弃或遗撒者承担污染清除责任;丢弃或遗撒者不明或无能力承担责任的,由危险废物托运者承担责任,托运者不明的,由危险废物移出者承担责任。
因非法丢弃或遗撒危险废物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环境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指定单位代处置。所发生费用依据前款规定责任主体顺序承担。
第十条在危险废物移转过程中,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依照《固体法》第六十三、六十四条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本办法施行前已经终止或变更的单位,遗留危险废物需要转移的,由根据《固体法》第三十五条依法承担废物处置责任的单位或政府承担本办法规定的转移责任和义务。
第三章危险废物转移许可的申请与审批
第十二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转移危险废物的,危险废物移出者必须向危险废物移出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在省、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或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内转移危险废物的,危险废物移出者必须向危险废物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在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区、县转移危险废物的,由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制定转移许可程序。
第十三条危险废物移出者申请转移危险废物,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危险废物转移方案,包括:
1、拟转移危险废物的名称、种类、主要组分、物理化学性质、数量、来源;拟转移的目的、批次及时间;
2、危险废物接受者的贮存、利用或处置危险废物方式的说明:包括设施的地点、类型、能力及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噪声、固体废物等的处理方法;
3、危险废物包装容器、运输工具、运输方式及路线;运输过程中的污染防治和安全防护措施;运输过程中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
(二)危险废物移出者与接受者之间的处置、贮存或利用协议,包括退运事宜的处理方式;
(三)危险废物移出者与接受者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危险废物接受者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危险废物转移方案的实施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危险废物移出者对其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四条[许可条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危险废物转移申请,接受地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同意接受,移出地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批准转移。
(一)危险废物的接受者持有有效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具有利用处置拟接受危险废物能力的;
(二)运输过程中的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可行、合理。
对申请跨设省级以上行政区域转移危险废物并以填埋方式处置的,移出地具有危险废物填埋技术能力和设施的',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不予批准移出。
对申请跨设省级以上行政区域转移危险废物并以填埋方式处置的,移出地不具备危险废物填埋技术能力和设施但已规划建设的,移入地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不同意移入。
第十五条对申请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内转移危险废物的,受理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作出批准转移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对申请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内转移危险废物的,受理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商接受地同级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作出批准转移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跨省级行政区域转移危险废物途经移出地、接受地以外省级行政区域的,危险废物移出地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批准转移后3个工作日内,通知沿途经过的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并由被通知的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时通知沿途经过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在省、自治区区域内,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转移危险废物途经移出地、接受地以外的市级行政区域的,危险废物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批准转移后3个工作日内,通知沿途经过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批准转移危险废物的决定,有效期最长为1年,但不得超过接受者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限。
危险废物转移批准决定,应当依据当地实际对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是否返还移出地和移入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是否运行电子转移联单作出规定。
第十九条危险废物转移方案经批准后,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危险废物移出者应当重新进行危险废物转移申请:
(一)转移的危险废物种类发生变化的;
(二)转移的危险废物数量增加20%以上的;
(三)危险废物的接受者发生变化的;
(四)转移的危险废物的运输方式发生变化的;
(五)危险废物接受者对危险废物的处置、利用方式发生变化的。
第四章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的规定
第二十条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由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印制、发放,并进行编号。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份数包括:移出者一份,每位运输者各一份,接受者一份,接受者返还给移出者的一份,以及根据危险废物转移批准决定需要返还给相关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数量。
联单编号由十四位阿拉伯数字组成。第一至四位为年份代码;第五、六位数字为省级行政区划代码;第七、八位数字为县级行政区划代码;其余六位数字为流水号。
第二十一条危险废物移出者和移入者,应当按照危险废物转移批准决定向相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返还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第二十二条危险废物移出者每转移一车、船(次)同类危险废物,应当填写一份联单。每车、船(次)有多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每类危险废物填写一份联单。
第二十三条危险废物移出者应当如实填写联单中移出者栏目,载明危险废物的种类、名称、数量、形态、运抵地以及突发事故应急预案等情况,签字并加盖公章,交付危险废物运输者核实验收签字后,自留一份存档。其余各联交付运输者随危险废物转移运行。
第二十四条危险废物运输者禁止接收无转移联单的危险废物。
危险废物运输者应当如实填写联单的运输者栏目,签字并注明接收日期后,将联单返还给移出者一份。
危险废物运输者将危险废物运抵联单载明的接受地点交付危险废物接受者核实签收并加盖公章后,自留一份存档,其余各联交付危险废物接受者。
第二十五条危险废物接受者应当如实填写联单的接受者栏目,签字并注明接收日期后,将联单返还给运输者一份,自留一份存档,在20个工作日内返还给移出者一份。
第二十六条危险废物移出者收到接受者返回的联单后,应当与自留联单一并存档。
第二十七条转移危险废物采用联运方式的,前一运输者须将联单各联交付后一运输者随危险废物转移运行。后一运输者必须按照联单的要求核对联单移出者栏目事项和前一运输者填写的运输者栏目事项,经核对无误后填写联单的运输者栏目并签字。
前一运输者应当保留一份后一运输者签字的联单。
第二十八条采用管道方式输送转移危险废物的,可不填写转移联单。移出者和移入者应当分别记录危险废物转移的日期,种类和数量等信息并存档。
医疗废物转移使用医疗废物专用联单,样式另行规定。
第二十九条联单(包括相关记录)保存期限一般为三年。
贮存危险废物的,其联单保存期限为废物处置后五年。
填埋处置危险废物的,其联单保存期限与危险废物填埋期限相同。
第三十条危险废物收集单位,从年危险废物产生量少于100公斤单位收集危险废物的,可不报批危险废物转移计划,并免于填写转移联单。产生单位和收集单位应当分别记录危险废物转移的日期,种类和数量等信息并存档。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实地检查等方式,加强对危险废物移出者、运输者和接受者转移危险废物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一)需批准但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
(二)不按照本办法规定申领、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
(三)不按批准的决定转移危险废物的;
(四)转移的危险废物情况发生变化,危险废物移出者未重新申请,仍转移危险废物的;
(五)危险废物接受者在被责令限期整改、暂扣或者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期间,危险废物移出者仍向该单位转移危险废物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罚款:
(一)转移联单错报或漏报的;
(二)未按危险废物转移批准决定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联单的;
(三)遇联单填报与转移废物内容不符的,未按规定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
(四)未在规定的存档期限保管联单的;
(五)拒绝接受有管辖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联单运行情况进行检查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行为之一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五)项行为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以整机形式转移含铅酸电池、镉镍电池、汞开关、阴极射线管和多氯联苯电容器的废弃电子电器产品或电子电气设备等电子类危险废物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中所称的“重大差异”,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运抵的危险废物实际数量与转移联单所注明数量相差10%以上的;
(二)运抵危险废物的形态与转移联单所注明的不同的。
(三)运抵的危险废物的性质与转移联单所注明的危险废物不一致的。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环境保护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 年月日起施行。
废弃物管理制度15
固体废弃物管理制度是企业管理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旨在规范企业内部固体废弃物的处理、储存和运输,确保废弃物的安全管理和环保合规。通过这一制度,企业可以有效地减少环境污染,提升资源利用率,同时保障员工健康和公众安全。
内容概述:
1.废弃物分类:制度应明确各类固体废弃物的定义和分类标准,如有害废物、可回收废物、一般废物等。
2.收集与储存:规定废弃物的收集容器、储存区域和安全存储方法,防止废弃物泄漏或不当混合。
3.处理流程:详细描述废弃物的处理方式,包括内部回收利用、委托专业机构处理、合法填埋或焚烧等。
4.运输管理:规定废弃物运输的条件、车辆要求、运输路线及应急预案,确保运输过程的安全。
5.记录与报告:建立废弃物产生、处理和处置的记录系统,定期向上级环保部门报告。
6.员工培训:规定对员工进行废弃物管理知识的`培训,提高员工环保意识和操作技能。
7.监督与审计:设立内部监督机制,定期进行废弃物管理的审计,确保制度执行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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