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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包安全管理制度

时间:2024-08-30 15:16:06 规章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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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包安全管理制度

  在我们平凡的日常里,制度的使用频率呈上升趋势,制度泛指以规则或运作模式,规范个体行动的一种社会结构。这些规则蕴含着社会的价值,其运行表彰着一个社会的秩序。那么相关的制度到底是怎么制定的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分包安全管理制度,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分包安全管理制度

分包安全管理制度1

  一、实行总承包的工程项目,其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工作由总承包单位全面负责,各项安全管理均应纳入总承包单位的项目管理体系中。

  二、总承包单位在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之前,应对该分包单位的营业执照、施工资质、安全资质和在工程项目所在地登记注册等政府管理手续进行确认,分包单位应具备与其分包工程相符的施工资质等级和安全资质。

  三、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在签订分包合同时,应单独签订安全生产协议,或在分包合同中设立独立的条款,以明确双方在安全生产管理目标的'分解与落实,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专(兼)职安全员的配置,安全技术措施费用的使用,安全教育与持证上岗管理,现场防护及事故处理等各方面权利、责任与义务。

  四、如果分包单位的人员在施工作业中擅自违章操作,而造成安全隐患又不服从总承包单位管理的,总承包单位应视情节对分包单位进行经济处罚或终止分包合同。若由此而引发安全事故的,分包单位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总承包单位应立即终止分包合同,将其清退现场,并应要求给予总承包单位一定的经济赔偿。

  五、对于业主直接发包且与总承包单位无任何合约和经济关系的施工单位,总承包单位有义务在发现其施工作业存在安全隐患时,立即通报给业主,使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六、分包单位发生伤亡事故,由总包单位负责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分包安全管理制度2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最大限度的消除和控制掘开过程中存在的各类危险危害因素,进一步落实工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主体责任,积极实施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保障员工生命安全和矿井安全,提高我工区安全风险管理能力,根据我公司及集团公司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结合我矿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一、事故隐患排查

  隐患排查实行上下结合、左右协调、主动加互动等形式,在事故预防上坚持做到“一个中心,两个贯穿,四个结合”(即以消灭人身伤亡事故为中心;把安全意识贯穿于员工头脑,贯穿于生产环节的全过程;做到专管与群防结合,员工之间自检与互检结合,管理人员定检与巡检结合,督促与整改结合),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隐患排查体系,充分发挥全员参与隐患排查的积极性,做到生产无事故,作业无“三违”,设备无缺陷,环境无隐患,制度无缺陷,教育无遗漏,使全员、全过程以及每道工序、每个环节的安全都能得到有效保障。

  1、员工在每次作业前,必须开展隐患排查,做好自查自检,坚决做到“三不生产”(即不安全不生产,隐患不排除不生产,不制定安全防范措施不生产)

  2、员工在作业过程中应做到“一想、二查、三严”,即想当天生产、工作中有哪些不安全问题,如何处置;查工作场所的机械设备、工具材料是否符合安全要求,有无隐患,查本身操作是否会影响周围人员的安全,如何防范;严格遵守安全要求,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严格遵守劳动纪律。

  3、各级安全管理人员、现场值班人员以及班组长要认真进行现场巡回检查,观察安全生产动向。要通过对现场设备动态情况、制度执行情况、员工情绪变化情况、文明生产情况、环境因素等进行检查,从中发现不安全因素,并及时采取措施控制事故隐患。

  4、2人或多人以上的作业班组,应实行联保互保制度,积极开展自查自检和互查互检活动,以有效排查和预防事故隐患。在作业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三检制”(即员工自检、上下工序或相邻工序互检、班组长或安全员巡检),做到“四不伤害”(即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所伤害,并监督别人不伤害别人)。

  5、隐患排查实行各作业区域分段包保负责制,班组长、现场值班人员、安全员应对所辖区段内的安全工作负责。并对本区域(段)设备危险源点分布情况定时、定期按检查路线和要求进行重点检查,以掌握危险源点的控制情况和变化情况,使每一源点每时每刻都在日常的监控之下。

  6、加强班组基层建设,强化班组现场管理,积极推行和实施班组内部的安全“三查”(即查安全思想、查安全措施、查安全工器具)活动,消除一般隐患,防止事故发生。

  ⑴查安全思想

  主要内容:是否存在影响安全的侥幸心理,是否有习惯性违章的苗头,是否有严重影响精力集中的思想因素,身体健康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有疲劳、饥饿、饮酒等有关情况。

  主要作法:自查:在接受作业任务后,由作业人员在进班会上汇报自查的主要情况。互查:在汇报自检情况以后,由参加班会的员工特别是同一作业任务中工作的员工或联保互保对子通过简明扼要的询问、讲评等对自查情况补充完善;再由作业负责人对自查情况进行核对;最后由班组长、安全员确认并决定是否同意其参加作业。使参加作业的人员在作业前就具有安全意识强、精力充沛的良好状况。

  ⑵查安全措施

  主要内容:清楚明白自己担负的作业任务以及和自己作业任务有关的其他作业内容。完成该项作业应采取的安全措施、事故预想、反事故措施等有关内容。

  主要作法:自查:由作业人员检查自己担负的工作以及与自己作业有关的其他人员的作业内容;在作业前应该采取的安全措施是否考虑周全、已经落实;重大作业项目,是否作了事故预想并制定了反事故措施。互查:在自查的基础上,由班组长组织参加作业的.人员互查互帮;按操作规程、安全技术措施逐一核对,包括在作业现场一一落实,经确认无误后方可作业。

  ⑶查安全工器具

  主要内容:按作业内容应该配备的安全工器具是否一一准备妥当,有无遗漏;安全工器具是否经过预试、检验合格,是否良好;规格型号是否符合作业要求;作业人员是否能够正确使用安全工器具。

  主要作法:自查:由作业人员分别对所需的安全工器具进行清点、核对、检查和确认。互查:由班组长或班组长指定人员再次检查确认,以确保作业中正确使用安全工器具。

  7、队组队干出井后必须在交接班记录上进行登记;工区职能人员必须在写实本上登记。

  8、隐患整改

  ⑴安全主任坚持开好矿每周1次的安全例会,对当天、当周查出的隐患及时安排处理。

  ⑵凡限期整改的安全隐患,必须经安全主任签署“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明确整改负责人,整改期限及安全质量要求和整改复查负责人,“通知单”一式三份,一份交整改负责人,一份交整改复查负责人,一份留底备查。由整改复查负责人对整改情况作信息反馈报安全主任。

  ⑶凡未按期限整改安全隐患的,对责任者一项一次罚款100—500元,若造成严重后果,追究相应责任。

  ⑷班(组)长负责当班施工地点的安全隐患排查工作,若矿查出不应出现的安全隐患,将给责任者一次30—100元的罚款。

  二、主要灾害预防

  1、“—通三防”

  ⑴瓦斯灾害预防。

  ①坚持以风定产,严禁超通风能力生产;

  ②进回风巷道,做到随时修护,保证进回风断面;

  ③通风系统合理、可靠、经济、设施完整齐全;

  ④紧紧围绕《阳煤60条》开展工作;

  ⑤强化井下各巷道工程质量,减少片邦冒顶,消除局部瓦斯积聚;

  ⑥强化盲巷管理,按规程规定及时处理,不留隐患。

  ⑵火灾预防。

  ①严禁烟火入井,一经发现开除出矿,严禁穿化纤衣服下井;

  ②井口附近20米,严禁烟火、取暖、进行电焊工作;

  ③加强机电完好管理,消除失爆;

  ④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放炮,查出违章放炮给予重处;

  ⑤一旦发现井下出现火灾,如火势不大,对人的安全威胁不大,要立即将火扑灭,然后向矿汇报,如火势威胁大,应立即将全部人员沿逆风方向撤出,并立即向矿上汇报

  ⑶煤尘预防。

  ①井下所有进回风,都要安设洒水喷雾装置;

  ②严格做到放炮后,装煤前都应洒水降尘;

  ③井下所有巷道,每月派专人对巷道邦的煤尘进行清扫,防止煤尘堆积。

  ⑷顶板事故预防。

  ①消除井下裸体巷道,如个别地段围岩完整可以不支护,必须有专门报告报公司有关部门批准;

  ②采掘工作面和其他所有巷道的支护参数,支护质量都必须按设计支护,防止支护质量不合格而片帮冒顶伤人;

  ③采掘工作中如遇煤岩破碎,要按安全技术措施要求专设临时支护;

  ④严禁任何人在空顶下作业;

  ⑤强化巷道维修,尽最大努力降低巷道失修率;

  ⑥工作前,工作中严格敲邦找顶制度;

  ⑦严格支护材料的材质规定,严禁使用不合格的支护材料。

  2、机电事故预防

  ⑴不合格的设备、器材严禁入井;

  ⑵杜绝失爆、各种安全保护装置齐全,可靠、灵敏;

  ⑶停送电必须是专人,禁止随意停送电

  ;⑷安装、搬移、检修设备,严禁带电作业;

  ⑸机电完好率达到质量要求。

  3、提升运输事故预防:

  ⑴提升设备质量,提升能力达到要求,严禁设备带病提升负荷提升;

  ⑵每班工作前要认真检查设备,工作中设备运输情况都要清楚掌握,并作好运行记录;

  ⑶加强日常维修、注油、超期服务设备进行大修;

  ⑷斜坡一坡三档、声光信号,应齐全、完好、灵敏、可靠;

  ⑸斜坡和上下车场的轨道质量应满足运输要求;

  ⑹人力运输必须严格煤矿操作规程执行,严禁违章推车。

  4、水害事故预防:

  ⑴准确掌握周边小窑水,采空区积水和本矿井涌水情况;

  ⑵井下水池容积应满足涌水量要求,必须保证定时清掏;

  ⑶水泵排水能应大于涌水量,现场必须要备水泵作备用;

  ⑷保证水沟畅通,不积水。

  三、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

  1、安全教育:工区每月不少于两次,由安全主任负责主持有关人员参加(分班次上、下午不脱产参加)。教育内容:主要传达国家及上级有关部门对安全工作的指示及要求,结合本矿实际,指出我矿安全工作中的经验、教训,学习国家煤矿安全法律、法规和本矿安全管理制度。

  2、安全培训:工区每月不少于一次,由技术主任负责主持有关人员参加,培训内容:“煤矿三大规程”和各工种技术操作,安全规程,矿井灾害知识及预防、处理、措施等。

  3、工区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安全教育,培训后的考试或测验,全矿职工参加,对优胜者给予100—300元的奖励,成绩、不合格者给予100—300元的罚款。

  4、安全教育,培训纪律规定:每少组织一次对负责人及主持人罚款100元,其它无故不参加一次罚款20元,全月累计2次及以不参加者,将停工教育并加倍处罚。

分包安全管理制度3

  1、总、分承包单位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上级部门有关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法规、政策及相关规定。

  2、分承包工程应由总包单位统一领导和管理安全生产工作。

  3、分承包单位应根据“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相应成立安全组织机构,确定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具体安全防护工作,并服从总包单位的.安全监督检查。

  4、总、分承包单位签订承包合同时,应订立安全条款,并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和安全管理机构协调事宜。

  5、各分承包单位根据总包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并纳入具体的施工方案当中。

  6、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要做到符合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规定要求,如做好“三通一平”工作、安全防护设施必须齐全有效、现场作业区应安全有序、安全警示标志要醒目齐全,材料堆放应整齐稳固等。

  7、施工现场的工地负责人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必须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并逐级落实。

  8、分承包单位定期向总承包单位通报施工现场安全工作情况,工程竣工后将各自的安全管理档案移交总包单位。

分包安全管理制度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任务

  为了规范分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保障生命财产安全,确保工程建设顺利进行,减少事故发生,降低事故损失,并逐步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承接分包工程的劳务分包单位,以及其工程人员和管理人员。

  第二章 安全责任制度

  第三条 安全管理机构

  劳务分包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管理机构,实行专人负责制度。安全管理机构应当配备安全管理人员。

  第四条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劳务分包单位应当实行分级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生产管理的各级负责人,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卫体系。

  第五条 安全生产标准制度

  劳务分包单位应当根据各项分包工程特点和安全生产需求,制定符合国家、行业、企业标准符合本单位特点的安全生产管理方案,保障各项安全生产措施落实。

  劳务分包单位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确定项目各工种的安全操作规范。

  第三章 安全管理制度

  第六条 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

  劳务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行业、企业以及工程项目的要求,实行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

  第七条 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劳务分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检查制度,定期对安全生产方案、安全操作规范等各项安全措施进行检查,做到随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检查记录包括检查事项、检查人、检查时间、问题存在的情况、整改期限等,并负责整改跟踪。

  第八条 安全教育和培训制度

  劳务分包单位应当对员工、劳务派遣工人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使其掌握安全防范知识和紧急处理方法。

  劳务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工程的特点和工序的要求,定期组织安全技能培训,提高员工、劳务派遣工人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

  第九条 事故隐患排查与整改制度

  劳务分包单位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评估,并整改隐患。

  劳务分包单位应当及时整改安全生产管理中发现的不安全行为或隐患,及时划定危险区域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控制。 第十条 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制度

  劳务分包单位应当制订和实施《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开展应急演练,确保突发事件能够及时、有力得到处置。

  当安全事故发生时,劳务分包单位应当立即启动紧急救援预案,迅速组织人员扑救、救援,报告相关部门并参与数据的录入和统计工作。

  第四章 安全生产设备和用品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设备和用品

  劳务分包单位应当采购符合质量标准的安全生产设备和用品,并定期检查和保养,确保设备和用品安全可靠。对已经损坏、无法修复的设备和用品,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销毁。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设备管理

  劳务分包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设备管理台账,做好设备保养和维修工作,检查规范,有效延长使用寿命。

  第五章 安全生产记录和信息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安全生产记录

  劳务分包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档案,并对安全生产相关信息进行登记、标识、归档。

  劳务分包单位应当对各项安全信息进行汇总、分析、评估和发展预测,以指导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安全生产信息管理

  劳务分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信息管理体系,规范信息的.采集、传输、存储、分析和利用,提升安全生产管理的效果。

  第六章 安全生产问责和奖惩制度

  第十五条 安全生产问责制度

  劳务分包单位应当实行问责制度,对安全生产不合格的责任人员和部门及时追责问责。

  对追责责任人员的处理,包括批评教育、警告、给予行政、处罚等措施。

  第十六条 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劳务分包单位应当对安全生产工作中发现的先进个人和先进单位进行奖励和表彰。

  劳务分包单位应当对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或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责任人员,采取行政、刑事或经济处罚等措施,并给予惩戒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执行。

  第十八条 劳务分包单位的工程人员和管理人员应当认真学习和遵守本制度,自觉加强安全生产规范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分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所有。任何人或单位未经批准,不得随意进行修改或用于其他用途。

  总结

  分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是保障工人生命财产安全、降低事故损失、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重要文件,全面贯彻落实这份文件可以更好地规范管理工作、提升工作效率,也为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提供了有力保障。

分包安全管理制度5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项目部对工程分包工作的管理,确保施工安全,现根据“电力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工作规定”、国家电网公司以国家电网工[20xx]122号文“关于进一步加强送变电工程分包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项目部的施工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 1 条 严格分包工程的施工范围和对分包方资质的要求

  1、 严格控制分包工程的施工范围,变电工程的主要设备安装、调试等项目分包,分包方应该具备相应电压等级的施工资质。也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劳务分包。

  2、 送变电工程的劳务分包要求分包方必须具备“送变电工程专业承包企业三级及以上资质”或“建筑业劳务分包企业资质”。

  3、 变电工程的主控楼等建筑项目可进行分包,但分包方必须具备“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三级及以上资质”或具有相应电压等级的“送变电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

  4、 送变电工程的基础和土建工程可进行分包。但分包方必须具备“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企业三级及以上资质”和“土石方工程专业承包企业三级及以上资质”或具有相应电压等级的“送变电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

  第 2 条 严格对分包方安全资质审查,资质审查的内容:

  1、 有关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和施工资质证书原件。

  2、 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

  3、 由当地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简历和近三年安全施工记录。

  4、 安全施工的技术素质(包括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及特种作业人员取证情况。

  5、 安全施工管理机构及其人员配备(30人以上的分包单位必须配有专职安全员,设有二级机构的分包单位必须有专职的安全管理机构)。

  6、 保证安全施工的机械(含起重机械安全准用证)、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用具的配备。

  7、 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

  第 3 条 加强分包合同的管理

  1、 发包方与分包方应依法签订施工合同,合同中应明确三点:第一必须明确各自的安全施工责任。凡由分包方责任造成的伤亡事故,应由分包方承担全部经济损失。发生事故后必须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调查处理,并按规定统计上报。第二严禁分包方承担的工程项目再次分包。第三明确分包方的.队伍和人员必须是分包方自己的队伍和人员。

  2、 分包合同除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电网公司有关规定外,还必须符合公司与业主签订的有关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的要求。

  3、 公司作为送变电工程施工的总承包商对业主负责,对工程的安全、质量、进度等全面负责。不得将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有关安全、质量等责任以签订分包合同、安全协议等形式转移给分包单位。

  第 4 条 严格分包单位和劳务分包单位的安全管理

  1、 公司、分公司或工程项目部(简称发包方)招用分包单位或劳务分包单位时(简称分包方),首先由分包方提出申请并填写“供方安全资格审查表”,由发包方有关职能部门会同安监部门严格审查其资质。未经资质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分包方,严禁录用。公司、分公司及其工程项目部下属的工地等不得越权自行招用分包单位和劳务分包单位。

  2、 安全资质审查应在每年年初或新工程开工前进行。资质审查不得自行降低标准,不得简化审查手续,不得逾期不办。对于管理混乱或上年度发生过安全、质量事故的分包方,不得继续使用。

  3、 发包方对承建项目的分包单位安全施工负有监督检查和指导的责任,并对其施工组织措施、技术措施、安全措施进行审核。将分包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列入本单位的重要议事日程,严禁以包代管、以罚代管。

  4、 在对劳务分包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中,发包方是安全施工第一责任者,对施工安全负全责。

  5、 劳务分包单位施工中的技术措施、安全措施必须由发包方负责,并按施工技术措施编制、审核、批准和交底的有关程序执行。对劳务分包单位自行编制的技术措施、安全措施,仍应由发包方负责并按技术措施编制的有关程序严格执行。

  6、 劳务分包单位在现场施工过程中,发包方应指派有事业心、有责任感、技术熟练、有较丰富施工实践经验的技工担任现场负责人和安全监护人。并对劳务分包单位的现场组织、工器具的配置、现场布置和劳务分包人员实际操作技能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劳务分包人员应在发包方的直接指挥和监督管理下进行劳务作业。

  7、 分包单位必须按国家规定为施工人员配备职业防护用品、用具。发包方对分包单位在工程中使用的施工机械、工器具和安全用具检验合格情况必须进行检查,严禁不合格的器械、用具等在施工现场使用。

  劳务分包中劳务人员的安全用具必须由发包方提供。施工中使用的施工机械、工器具,原则上由发包方提供或租赁。对劳务分包单位自行配置的施工机械、工器具及安全用具,必须提供经检查试验合格的证明资料,并经发包方审核同意后方可使用。

  8、 发包方应加强劳务分包人员的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培训要有针对性,注重实效,并能满足施工中应具有的安全和技术素质要求,施工前应组织技术措施和安全措施的交底,并进行考试,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考试成绩应由发包方登记造册。

  9、 发包方应监督分包方定期组织职工体检。体检不合格或有职业禁忌症者,以及老、弱、病、残、未成年者应坚决清退,严禁录用。凡已注册的人员不得随意更换,不得冒名顶替。

  10、 工程开工前,分包单位必须组织全体人员分工种进行安全教育和考试,受教育人员名单和考试成绩必须报发包方安监部门备案,并经抽考合格后,方可进入现场施工。凡增补或调换人员、更换工种,在上岗前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和考试,并报发包方安监部门备案。

  11、 分包单位对所承担的施工项目必须编制安全施工措施。大型独立施工项目还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经发包方施工技术、安监等部门审查合格后执行,并作为分包合同的附件。无此附件,所签订的承包合同无效。因无安全施工措施而发生事故,发包方签约者应负全部责任。

  12、 分包单位的行政负责人是安全施工第一责任者,对本单位的安全施工负全责。分包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健康与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规定,遵守发包方有关安全健康与环境的管理规定,服从发包方的管理、监督和指导,并定期向发包方安监部门汇报工作。

分包安全管理制度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工程、运营等项目分包安全管理,以保证公司质量、职业健康安全方针、目标、指标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经公司选择并签定分包合同的劳务分包和工程分包管理。各部门、各厂站、项目应严格执行

  第二章职责

  第三条总经理

  (一)批准外包项目计划,并监督各部门正确执行。

  (二)授权委托代理人与承包商签订安全管理协议。

  第四条分管副职领导

  (一)负责合格承包商名录的审定。

  (二)负责重大项目开工报告的审批。

  第五条安全监察部

  (一)检查监督相关单位外包资质审查及安全管理工作情况。

  (二)负责检查监督外包项目安全手续执行情况。

  第六条项目管理部门

  (一)组织承包商资质审查,项目合规性调查管理。

  (二)组织开展外包安健环监督检查、反违章管理。

  (三)组织总结和评价外包安健环管理工作。

  (四)建立合格承包商名录。

  第七条财务部

  (一)负责外包项目费用(含安全生产费)审批、预付、结算工作。

  (二)负责对承包商安全保证金的收支和账目管理工作。

  (三)负责外包项目施工期间安全文明违章罚款的收存、安全奖励的支出以及账目管理工作。

  第八条项目经理部(项目管理部门)

  (一)组织或参加审查承包商和人员的安全资质、条件。负责工程施工前对外包单位的安全教育、安全技术交底工作。

  (二)组织或参与制定、审查施工合同中有关的安全技术措施与要求。负责外包项目承包商安全措施的审查。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及监护工作。

  (三)协助和监督承包商办理相关开工手续及过程管理等工作。组织与承包商签订安全管理协议。

  (四)组织现场安全检查、隐患排查治理、违规处罚、支付确认等项目管理工作。

  第九条承包商

  (一)保证满足安健环需要的相关资质,对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与发包方签订安全管理协议,并严格遵守其规定。

  (三)负责项目的施工现场管理,对工程的质量、安全、进度负责。

  (四)负责工程施工所需技术措施、安全措施的制定、实施。

  (五)负责施工人员的管理,包括安全教育、安全技术交底工作。

  (六)接受安全监察部门、项目经理部的安全管理。

  第三章外包安健环资质审查

  第十条招投标管理部门依据公司管理规定,组织外包项目的招标工作,投标要求中应将承包商安全资质、条件材料列入必备内容,作为重点审查项目。

  第十一条承包商应提交《承包商安全审查表》(见附件1),提供本单位的安全资质、条件材料,且内容应完整,否则应补充完善,并经监理审查确认(如果有),无监理单位的项目由项目部审查,包含单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纳入国家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的企业)。

  (二)同类项目工作业绩以及近3年安全生产业绩证明,并注明是否发生人身伤亡等事故。

  (三)安全技术装备和设施。

  (四)施工人员登记表(见附件2)。

  (五)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设置、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及安全施工措施等文件。

  (六)项目负责人、专(兼)职安全监察人员安全生产资格证书和特种作业人员特种作业操作证。

  (七)法律法规或公司或承包项目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四章安全管理协议的签订

  第十二条签订外包项目施工合同的同时,发包方与承包商应签订《外包安健环管理协议》,《外包安健环管理协议》应由总经理或授权其他负责人代表公司与承包商具有资格的负责人签订,作为合同的一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安全管理协议中应当至少约定以下内容:

  (一)工程概况,对项目作业内容、要求及危险因素进行描述。

  (二)双方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三)双方安全生产违约责任与处理。

  (四)安全考核与奖惩标准。

  (五)相关事故报告、调查等规定,包括发生事故双方责任。

  (六)其他法律法规或合同规定必须纳入的内容。

  第十三条《外包安健环管理协议》应增加、补充的条款由项目管理部门拟定,安全监察部对协议内容、条款进行审查,明确承包商现场安全负责人和项目管理部门安全监护人及发、承包双方安全责任。《外包安健环管理协议》一式四份,公司及承包商各执二份,应作为工程资料妥善保存。

  第十四条安全管理协议涵盖施工项目全过程,超出施工范围的仍需单独签订安全管理协议。

  第十五条两个以上承包商在同一施工区域内进行交叉作业,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项目管理部门应组织承包商签订交叉作业安全管理协议(样本见附件3),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各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第五章承包商入场安全管理

  第十六条承包商按《安健环监督项目表》(见附件4)向项目管理部门报送安全管理档案、材料,项目管理部门建立相应的管理台账、档案。

  第十七条承包商完成项目管理机构组建,落实全员安全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等手续后,可为承包商办理《承包商入场审批表》(见附件5)。

  第十八条入场安全教育。

  (一)各单位应对承包商提供和解释相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规定;对承包商的安全培训事宜,按照公司《安全培训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各单位应督促承包商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要求承包商妥善保存教育记录;必要时可对其安全教育情况进行抽查考核,考核合格后方可准许入场作业。

  第十九条入场人员备案

  承包商进入公司作业现场的人员,如:负责人、专职安全监察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特殊作业人员等,应事先进行备案,填写《施工人员登记表》(见附件2)。承包商入场人员不得随意更换,确需更换时应进行作业资格审查,并重新备案。

  第六章施工过程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项目管理部门应将承包商纳入项目安全管理体系,加强对施工过程的安全管控。工程开工前,项目管理部门应对承包商负责人及主要相关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技术交底,并留存书面证据

  第二十一条承包商应制定相应的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并经审批后执行(有监理的项目由监理审批,项目部门监督,无监理的项目由项目经理审查)。

  第二十二条承包商不得对外包项目项目进行转包,进行分包应符合国家规定并征得发包方同意。存在分包情况的承包商将分包合同报发包单位备案。

  第二十三条承包商应严格履行项目施工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保证体系、监督和培训体系,制定和落实安健环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配备满足项目需要的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和人员,加强日常自主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条项目部应建立承包商安全管理档案,督促承包商提交相应资料和记录。承包商安全管理档案应包括:承包商安全资质审查、人员基本情况名册、安全培训记录、安全协议、承包商施工机具台账、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台账、应急管理、事故管理以及项目需要建立的其他档案等。

  第二十五条项目管理部门应负起施工安全管理责任,项目负责人应定期组织召开工程协调会,协调工程进度、安全措施及安全注意事项,总结安全施工情况。

  第二十六条项目管理部门随时对施工现场的安全措施执行、施工人员安全操作规程执行、安全保护用品使用等进行检查和指导,对各种违章行为、未经许可随意变动工作范围的及时制止,并有权停止其工作,对施工存在的安全问题,通知承包商负责人,督促整改。

  第二十七条项目管理部门应监督施工现场物品存放安全,对易燃易爆药品(双氧水、苯、乙醇、油漆、稀料、粘合剂)和建筑材料等,保存时应远离热源,且与易燃品分开存放,设“禁止烟火”等警示性标志,并按规定配备有足够的消防器材。

  第二十八条项目管理部门应监督承包商严格按照施工方案、措施及计划要求进行施工,严禁擅自改变施工方案。

  第二十九条项目管理部门应对承包商的安健环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及时宣贯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审查或督促监理审查承包商施工方案、技术措施和安全措施,对承包商施工过程进行安全监督检查和指导,定期检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履行情况、规章制度及安全措施执行情况。

  第三十条项目管理部门应监督承包商的安全投入,确保承包商将安全费用按计划足额用于采购更新作业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落实安全措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一条项目管理部门要检查承包商安全施工的`组织机构、安全监察人员、施工机械、车辆、工器具、安全防护设施、安全用具能否满足安全施工要求。不合格的严禁进入施工现场。

  第三十二条对承揽起重机械安装、拆迁、消防设备安装检修、爆破等有特殊规定的工作的承包商,项目管理部门应组织检查其具备地市级以上主管部门颁发的专项资质认可证件;对承揽电气、压力容器、承压管道等施工具备地市级以上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证件。

  第三十三条安全监察部应不定期组织施工安全检查,检查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协议履行情况、规章制度及安全措施执行情况,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和违章行为,必要时下达《安全监察通知书》,限期整改。

  第三十四条承包商的施工人员在施工期间发生变动时,应报项目管理部门,新进场人员应经三级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三十五条项目管理部门项目负责人应随时向承包商传达上级安健环工作的文件、指示精神和事故通报等,督促承包商加强安全管理,组织学习安全生产制度、文件、事故通报,分析发生的不安全事件,制定安全措施。

  第三十六条承包商接受发包方的安全监督管理、指导以及经济处罚,施工中出现危及人身安全的险情时,应立即采取措施,防止险情扩大,并立即停工,组织人员撤离;发生人身、设备、火灾等事故的不安全情况,应及时向项目管理部门报告,并配合做好调查处理工作。

  第三十七条项目管理部门应加强项目应急管理。要求承包商根据工作范围、作业环境以及项目的特点,对施工现场容易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的危险源、危险部位、危险环节进行监控,并制定施工现场应急预案,配备应急物资和器材,并定期组织应急预案培训和演练。

  第三十八条项目管理部门应督促承包商保障安全生产作业环境,落实尘、毒、噪声、高低温等有害因素的防治措施,做好职业危害防治工作。

  第三十九条承包商工作人员在现场工作期间,应穿着统一的工作服,以保证有效识别。

  第四十条实行监理的项目工程,发包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对危险性较大的关健作业,发包单位、监理单位、承包商安全监察人员应进行全过程旁站监督。

  第七章承包商的事故管理

  第四十一条承包商若发生安健环事故,应立即上报各单位。各单位应按照公司相关规定进行事故管理。督促承包商的现场负责人立即赶赴事故现场,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

  第四十二条按照《安健环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要求,发生一般及以上安全事故时,事故调查处理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执行;其他事故的调查处理应按照公司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事故调查处理应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八章承包商退场安全管理

  第四十四条项目完成后,承包商应办理《承包商退场审批表》(见附件5)。

  第四十五条各单位应根据项目特点编制退场移交目录,完善退场审批制度。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安委办负责解释。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分包安全管理制度7

  1全面负责整个工程的安全管理工作与文明施工管理工作。

  2编制相关的安全方案,并负责各分包商的进场教育,安全交底工作。

  3负责组织各分包商与总承包方签定《安全生产责任书》。

  4及时登记各分包商进场的.各类施工机具,合理提供三级配电箱。

  5根据总平面布置图划分文明施工责任区,制定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6负责按月统计各分包商在现场用电情况,按环保贯标要求提出节能措施。

  7每周一次检查各分包商安全、消防和文明施工情况,召开安全管理会议。

  8严肃查处现场安全消防事故,整改安全隐患和文明施工脏乱差的现象。

  9及时传达各级安全会议精神,定期公布或通告各分包商现场的安全情况。

  10严肃查处各分包商在现场私接(架)电线和擅自动用非本单位机具行为。

  11定期组织各分包商对现场机械、用电情况进行检查,及时组织整改,保证施工生产的正常运行。

分包安全管理制度8

  一、目的

  保证外包单位和临时工有合格的资质进入施工现场,规范他们的作业行为,保证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特制定本细则。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项目所有参加建设的外包单位和临时用工。

  三、职责

  1项目部对公司进行外包单位的资质审查结果进行核实。

  2项目安保部对现场外包项目进行外包单位的资质进行审查。

  3项目综合部对临时用工进行考核,安保部进行监督。

  四、细则

  1外包单位管理:

  1)进入本项目部的外包单位在签订工程合同的同时签订安全管理治安管理合同,合同要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并按电力行业的规定交纳安全风险和治安管理抵押金。

  2)各外包单位的.安全责任人,主管生产技术的负责人,安全负责人,都必须接受项目安保部安全文明施工的教育培训。

  3)各外包单位施工人员必须到项目安保部登记,建立个人安全档案。同时项目部监督外包单位组织职工体检,体检不合格或患有职业禁忌症者,以及老、弱、病、残者,未成年者坚决清退,严禁录用。已经安排上岗的人员不得随意更换,不得冒名顶替。

  4)工程开工前,外包单位必须组织全体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考试。受教育人员名单和考试成绩必须提前到安保部备案,并经抽考合格后,方可以进入现场施工。凡增补或调换人员、更换工种,在上岗前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和考试,并到安保部备案。

  5)工程部对所有外包项目都按项目部安全管理规定实行统一管理,建立安全管理网络,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

  6)外包单位必须按照国家规定为施工人员配备职业防护用品、用具,项目安保部对其进行监督。

  7)外包单位所承接的各专业公司的施工任务,由各专业公司进行指导,分析危险源和环境因素,并制定控制措施和安全文明施工作业指导书。

  8)外包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档案,30人以上的队伍配备专责安全员。

  9)专职安全员应具备五年以上的施工现场经历,责任心要强,熟悉本专业技术,具有高中以上的学历并接受过安全专业培训,持证上岗。

  10)资质审查的内容:

  企业营业执照;

  施工资质证书;

  经公证的法人代表资格证书,法人代表授权书;

  施工简历和近三年安全施工记录;

  安全施工的技术素质(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职称;特殊工种的培训考试及上岗证等);

  安全施工的施工机械、工器具和安全防护设备

  安全施工的管理机构及人员配备。

  安全文明施工的规定、作业文件及考核办法。

  2临时用工管理:

  1)项目部因工程需要聘用临时用工的时,应与项目部综合办签订正式的用工合同,并到项目安保部登记,建立个人安全档案。

  2)进入施工现场的临时工要接受身体检查,不适应高空作业及特殊作业的人员一律不得录用。

  3)各专业公司聘用的临时用工,纳入本企业职工范围进行安全管理。

  五、记录管理

  1项目部发包的外委工程的外包单位资质由计划经营部和安保部双重保管。

  2临时用工的注册、登记由综合部和安保部双重保管。

分包安全管理制度9

  1.分包单位应按有关规定,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否则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而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而发生的费用由分包单位承担。非分包方责任的伤亡事故,由责任方承担责任和有关费用。

  2.分包单位应熟悉并能自觉遵守、执行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以及相关的各项规范;自觉遵守当地政府有关安全施工的各项规定和行业主管部门颁布实施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及各项规定,并且积极参加各种有关促进安全生产的各项活动,切实保障施工工作人员的安全与健康。

  3.分包单位必须尊重并且服从总包方现有的有关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方式,并按经济合同有关条款加强自身管理,履行乙方责任。

  4.分包单位必须执行下列安全管理制度:

  4.1、安全技术方案报批制度:分包单位必须执行总包方总体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技术方案。分包单位自行编制的单项作业安全防护措施,须报总包方审批后方可执行,若改变原方案必须重新报批。

  4.2、分包单位必须执行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周一安全例会制度与班前安全讲话制度,并做好跟踪检查管理工作。

  4.3、分包单位必须执行各级安全教育培训以及持证上岗制度。

  4.3.1、分包单位项目经理、主管生产经理、技术负责人须接受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办理分包单位安全资格审查认可证后方可组织施工。

  4.3.2、分包单位的'工长、技术员、机械、物资等部门负责人以及各专业安全管理人员等部门负责人须接受安全技术培训、参加总包方组织的安全年审考核,合格者办理《安全生产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4.3.3、分包单位工人入场一律接受三级安全教育,考试合格并取得“安全生产考核证”后方准进入现场施工,如果分包单位的人员需要变动,必须提出计划报告总包方,按规定进行教育、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4.3.4、分包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的配置必须满足施工需要,并持有有效证件(原籍地、市级劳动部门颁布)和当地劳动部门核发的特种作业临时操作证,持证上岗。

  4.3.5、分包单位工人变换施工现场或工种时,要进行转场和转换工种教育;

  4.3.6、分包单位必须执行周一安全活动一小时制度。

  4.4、分包单位必须执行总包方的安全检查制度:

  4.4.1、分包单位必须虚心接受总包方以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和各级政府、各行业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检查,否则造成的罚款等损失均由分包方承担。

分包安全管理制度10

  1、积极采取措施,保护职工健康,消防粉尘危害,防止尘肺病的发生,杜绝矽尘病例,促进企业生产发展。

  2、本矿对坑道掘进采矿作业,碎矿工段矿石装运等粉尘生产环节和接尘人员定期检测,坑道作业人员每半年检测一次,车间作业人员每个检测一次。

  3、通过有效性综合治理,各作业场所粉尘浓度不能超过国家《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最大允许浓度不超过2—4毫克/立方米。

  4、具体治理措施:

  ①坑道井巷掘进、采矿必须保证供水,坚持湿式作业,杜绝打干钻。

  ②合理安全劳动力,减少接尘人员。

  ③创造良好的通风条件,首先保证坑内贯通和自然通风,不能自然通风的井巷必须设置良好的。机械通风,及时排除炮烟和粉尘。

  ④碎矿工段车间的老虎口,圆磨振动筛、矿仓、漏斗等粉尘散发量较大的流程和工作场所,必须采取密闭式作业。矿石应保持5—10%的`水份。

  ⑤矿石和精矿粉的装卸,要保持3—5%的水份,粉尘浓度不能超标。

  ⑥厂房、车间要设置良好的吸尘、除尘设备或湿式雾化设备。

  ⑦入厂新职工必须经过入厂前的健康检查。

  ⑧从事粉尘作业的人员,应使用好劳保用品,特别是口罩和防尘口罩。

  ⑨尘埃要按时清扫干净。

  ⑩散放易燃易爆物质的工作场地应严禁烟火。

  ⑽生产性废气必须合理排放,防止跑冒、泄漏。

分包安全管理制度11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工程建设期间的工程分包行为,确保顺利实现工程建设的目标。

  2.术语

  分包商是指从总承包商分包某个分部、分项工程或某种专业工程的施工单位。现行的分包方式有两种:一种是由业主(项目法人)指定的分包商,与总承包商签订分包合同;另一种是总承包商自行选择的分包商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

  3.编制依据

  《国家电网项目部输变电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国网(基建3)181-20xx

  4.职责

  4.1总监理工程师

  4.1.1工程监理项目部在收到总承包商的关于分包商资质申报材料后,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对分包商的申报材料进行认真的审查。

  4.1.2工程监理项目部审查结束后,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编写资质审查意见,并在“分包商资格审查申报表”中填写资质审查的结论。资质审查意见书面通知总承包商,并报项目法人备案。

  4.2专业监理工程师

  对所报的分包商资质申报材料按各自的专业分工进行认真审查,包括分包商的业绩、能力、信誉、财务等情况的审查,审查完毕后把审查意见报总监理工程师。

  5.控制程序

  5.1分包商的资质审查应在新工程开工前进行。

  5.2首先由总承包商对分包商进行安全资质的审查,签定分包合同。再由总承包商填写“分包商资格审查申报表”并附相关申报材料报工程监理项目部审批。

  5.3分包商的资质审查的重点内容

  5.3.1分包合同(协议书)。审查拟签的分包合同是否与施工总承包合同相抵触,分包合同中,必须明确各自的安全施工责任。分包合同中是否明确分包工程名称(部位)、工程数量、拟分包工程合同额、分包工程占全部工程的.比例等。分包工程的范围应符合要求,送电工程的杆塔组立,放紧线,附件安装不得由分包单位单独承建:

  5.3.2分包商资质及有关证明资料

  5.3.2.1分包商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特殊行业施工许可证等原件。

  5.3.2.2经过公证的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

  5.3.2.3由当地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施工合格证”,施工简历和近三年安全施工记录。

  5.3.2.4分包商的业绩包括经验、能力、信誉、财务等情况的证明材料。

  5.3.3分包商拟分包工程的施工配置

  5.3.3.1分包商施工(安全)管理机构、人员配备,包括负责人、专职管理人员和工人及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证、上岗证。

  5.3.3.2施工(安全)管理规定及施工技术(安全)措施。

  5.3.3.3保证安全施工的机械(含起重机安全准用证)、车辆、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的配备等。

  5.4在审查时,与拟选的分包商接触,详细了解其工程经验、工程信誉、管理水平,以及财务等情况,判断分包商是否具备承担所分包的工程的能力。

  5.5未经监理项目部审核同意的分包商,总包商不得让其进入施工现场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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