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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管理制度

时间:2024-08-31 11:43:41 规章制度 我要投稿

申诉管理制度

  在现实社会中,我们每个人都可能会接触到制度,制度是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拟起制度来就毫无头绪?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申诉管理制度,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申诉管理制度

申诉管理制度1

  学生申诉制度是属于一种非诉讼上的申诉制度,是指高等学校学生在接受高等教育的过程中,因学校、教职工及教育行政部门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向学校和教育行政有关部门要求重新进行处理的制度。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申诉制度是依据《教育法》第42条第四款和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有关学生申诉权的规定建立起来的,包括校内申诉和校外申诉两种。本文指的校内申诉,即指学生在接受学校教育过程中,学生及其利害关系人对学校做出的处分、处理决定不服,以及认为在与学校和教职工互动中遭受不公待遇,或学校内部行政、管理措施致其生活、学习、受教育等权益受损害,而向学校提出说明、陈情、申诉,学校给予其适当处理的行为。

  一、高校学生申诉制度建立的必要性

  (一)是高校学生管理现代化、法治化的必然之路

  近年来随着法治国家建设的不断推进,人权观念的普及,高校管理者依法办事与学生维权意识的提高,受高校被诉案件增多压力的影响,学生申诉制度日益受到人们的关注和重视。为适应这一时代要求,教育部20xx年3月出台《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首次对学生的权利和权利救济制度做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其中,对学生权利和权利救济制度规定了学生申诉的范围、申诉的受理机构、申诉的审理程序,初步构建了我国高校学生申诉制度的基本框架,成为现行学生申诉制度的主要法律依据。

  (二)现有学生申诉制度存在诸多局限有待完善

  我国原《管理规定》对于学校如何做出处分决定和受处分学生在处分过程中有什么权利,缺乏有法治内涵的规定,造成了过去部分高校在对违纪学生的处分过程中侵犯学生合法权益,学生遇“处分”必“申诉”。新《管理规定》把学校与学生的关系调整为特定的法律关系,双方均承担各自的权利,履行各自的义务。所以高校学生申诉制度改革是适应形势发展的迫切需要,是维护学生和法权益的具体体现。

  (三)是高校依法治校的客观要求。

  构建学生申诉制度,是高校推进依法治校,实现民主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的内在要求,是高校依法保护学生合法权益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依法治教是教育法治的基本目标,也是现代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推动教育法治的进程,关键之一就是要使高校学生管理体现民主化、法制化,并能切实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高校学生申诉制度是维护高校学生合法权益的有效载体,建立和完善高校学生申诉制度不仅贯彻了依法治校的教育理念,也是现时期高校学生管理必须开拓的一项制度。它的建立和健全不但有利于学生有效地维权,而且可以成为依法治校的积极参与者和监督者,这将为进一步深化教育法治工作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四)是尊重学生权利、维护学生权益的重要保障

  我国高校长期以来在学生管理中,侵犯学生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这已经引起了我们教育管理者的重视。但是到现在,学校中的不合法、不合理的规定以及管理过程中的侵权现象仍然可以见到。我国《教育法》和《管理规定》等都明确规定了学生在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具有依法申诉的权利,却没有规定如何行使的具体程序。因此,高校改革学生申诉制度,是尊重学生权利、维护学生权益的重要保障,是切实保障大学生这一特殊社会群体合法权益的重要内涵。

  (五)建立学生申诉制度发展应符合国际发展趋势

  建立学生申诉制度是国际高等教育发展的一般化规律,符合现代法治、民主的潮流,我国高校建设和完善学生申诉制度符合国际发展趋势,有利于我国高等教育良性发展,有利于我国高校国际化发展,符合社会发展潮流。

  二、高校学生申诉制度建设的应遵循的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

  合法性原则是指高校学生申诉制度的制定、实施和处理都必须合乎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要求,具体要求:一是要按照下位法服从上位法的精神,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新《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并参考诉讼法律中相关程序立法精神,制定科学、合理的.学生申诉制度。二是申诉受理机关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所赋予的职责权限,遵循法定的申诉处理程序,对学生的申诉进行审查,作出相应的申诉处理决定。三是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的依据和内容必须合法。合法性原则是建立和健全高校学生申诉制度所要遵循的最基本、最首要的原则。合法性原则是法治原则在高校学生申诉制度中的具体运用,是教育法治的必然要求和具体体现。

  (二)公开性原则

  公开性原则是指学生申诉的相关信息必须在事前、事中、事后向社会或利害关系人公开,具体要求:一是学生申诉的法律法规或学校依法自行制定的申诉条例应该公开,否则不发生法律效力。学校依据未经公开的校内规章制度所实施的申诉处理行为对申诉当事人不发生法律效力。二是学生申诉的程序公开,即申诉的受理、调查、决定、执行等具体环节必须向社会或有关申诉当事人公开。三是学生申诉处理结果及其所依据的法律依据和事实理由应向申诉当事人公开,使申诉当事人知悉,从而促使其自觉履行相关决定或进一步采取救济措施。公开性原则的最大价值在于将学生申诉活动置于外部监督之下,增强了申诉过程的透明度,有利于学生对申诉受理机关及其人员的行为实行有效监督,防止和纠正违法或不当行为,督促相关工作人员严格依法办事。

  (三)公正性原则

  公正性原则是指学生申诉处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处理学生申诉案件过程中要客观公道,平等地对待申诉人与被申诉人,排除各种可能造成的不平等或偏见的因素。高校学生申诉制度遵循公正性原则具有重要的意义,既有利于树立申诉受理部门的权威,让申诉双方当事人真正信服申诉处理结果,从而保证其切实执行;又可以树立起学生寻求申诉救济来解决教育纠纷的信心,客观上也有助于产生稳定和谐校园的积极力量。

  (四)及时性原则.

  及时性原则是指申诉处理的每一个环节和整个过程必须有一定的时间限度,申诉受理机关在处理学生申诉案件,在正确、合法的前提下,提高效率,在学生申诉处理的各个环节都不拖延,保证申诉处理程序各个阶段的顺利进行,切实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具体要求:第一,学生申诉受理机关收到学生申诉申请后,及时审查,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第二,受理申诉之后,申诉处理机构及时审查案件,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调查取证。第三,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学生申诉机关应及时做出处理决定。高校学生申诉制度作为法律救济制度,必须整合公平与效率的理念。及时性原则则是反映效率的重要标准,要求申诉程序的各个环节都应当规定时间上的限制,超过时限即推定一种法律后果的存在,以此来提高效率和有效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学生申诉制度遵循及时性原则,既能有效避免在一定时期内权利义务处于不确定的状态,从而保证秩序,提高效率,又能促使申诉受理机构和申诉当事人及时行使职权和权利、履行职责和义务,防止无故拖延。

  三、完善高校学生申诉制度建设的几点建议

  (一)思想上要高度重视学生申诉制度建设

  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是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领导对建立学生申诉委员会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甚至认为这样做会引发学生与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的对立,从而带来更多的麻烦。因此分管领导和职能部门相互推诱,不愿涉及。同时,缺乏建立学生申诉委员会的编制、专业人员和经费的保障,即使建立起来也是徒有虚名而已,无法实际开展工作。这就需要相应的观念、人员、经费等条件保证。

  (二)制定完善的校内申诉制度,保证措施的可行性

  按照权利实现的标准,高校学生权利可以分为自主性权利与救济型权利。高校学生的救济权保障要求高校必须建立相应的救济渠道,这样才能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法律及《规定》的要求,高校学生具有申诉的法定权利。但由于法律规定的学生申诉权本身较为原则,而且目前尚无实施细则,所以其可操作性较差。申诉法律制度本来是个程序法律制度,需要一个严格的程序来保障,但在现有法律规范中,对程序的这些问题都没有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这就需要在实践的基础上制定相应的《高校学生申诉制度实施细则》,以法规的形式对申诉制度从申诉主体、时效、范围、处理机构以及申请、受理、审理、处理的申诉处理环节在具体操作程序方面作出明确清晰的规定,以法律的权威性和制度的可行性保证制度作用的发挥,保障学生申诉救济权利的实现。

  (三)加大校内申诉制度宣传力度,确保制度的透明度

  制度不应只体现在手册上,各高校实践中应从“以学生为本”的理念出发,加大对学生申诉制度的宣传力度。在对学生进行入学教育时,应对该制度进行统一的组织学习,使学生在入学伊始就能了解自己所享有的申诉救济权利。在进行校内普法活动时更应该将该项制度作为重点宣传内容。在法律基础课中也应安排相应的制度教育课程和课时,并可通过考试的方式进一步强化学生对该制度的了解。此外,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时应严格按照法律规范要求告知学生应有的申诉权利,处理申诉案件过程中在不损害学生权益的前提下应公开进行,并公布处理决定,以申诉案例的辐射效应提高广大学生对其的知情率和认同度。

  (四)完善申诉后的救济措施,提高制度的保障力度

  要健全学生校内的申诉制度,应当确立学生申诉制度与诉讼制度之间的合理联系,完善申诉后的救济渠道。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只能通过申诉解决,既不能提出行政诉讼,也不能提起行政复议,这种做法忽视了他们作为一个公民的基本权利,违反了基本“司法最终原则”。为实现依法治校,应该为受教育者的人身权、财产权之外的合法权益设定诉权并对诉讼范围加以界定,提供有效的司法保护。

申诉管理制度2

  一、高校学生申诉制度的界定和特征

  1、高校学生申诉制度的界定。1995年,国家教委颁布的《关于实施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20 项指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教育法》和《教师法》的规定,建立和健全教师、学生的行政申诉制度。……各级各类学校还应建立和健全校内的申诉制度,维护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1995 年,国家教委发布的《关于开展加强教育执法及监督试点工作的意见》第3项规定:“……健全行政申诉制度。行政申诉制度是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处理教师、学生申诉请求的制度;建立校内申诉制度。校内申诉制度,是教师、学生、职员因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有关职能机构或人员作出的有关处理决定不服,或认为其有关具体行为侵犯了自身的合法权益,申请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依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查处理的制度。”据此,高校学生申诉制度可概括为两类,一类是校内学生申诉制度,即学生因对高校的处分或处理不服,或学校、教师侵犯其合法权益时,依法定程序向校内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请求,要求重新处理的制度。另一类是校外学生申诉制度,即学生因对学校申诉处理的决定不服,依法定程序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请求,要求重新处理的制度。校外学生申诉制度实质上就是教育行政申诉制度。

  2、高校学生申诉制度的特征。关于高校学生申诉制度的特征,学术界主要存在以下两种观点:有学者认为,学生申诉制度具有法定性、专门性和非诉讼性特点;也有学者认为,学生申诉制度具有准司法性、行政性、专业性特点。前者强调了学生申诉制度不同于一般的救济方式,具有法定性。后者突出了学生申诉制度的准司法性,强调学生申诉制度的中立性。本文认为,以上两种观点的归纳都不是很准确,高校学生申诉制度应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1)法定性。高校学生申诉制度是一项依法建立的学生权益救济制度,具有法定性。《宪法》第 41 条对公民的申诉权作出了规定,为学生申诉制度的建立提供了宪法依据和理论基础。1995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下简称《教育法》)第42条第4项规定了“受教育者”的申诉权,即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2005年9月实施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下简称《学生管理规定》)进一步完善了学生申诉制度,其第56条至第64条具体规定了学生申诉受理机构和基本程序等内容。这些法律法规构成了高等教育申诉制度的法律根据。

  (2)非诉讼性。虽然我国并未正式引入特别权利关系理论,但公立高校在法律属性上是“公务法人”,即是国家为高等教育的公益目的而设立的、享有一定公共权力的,具有独立管理机构及法律人格并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法人组织。由此可知,高校与学生之间是一种特殊的行政管理关系。高校里的“学生申诉委员会”是学校内部的自治管理组织。这表明高校学生申诉制度是教育行政系统内部的救济方式,具有行政系统自我纠错、替代司法救济先行过滤的作用。从权利救济的角度看,高校学生申诉制度在性质上也可以看作是一种教育“信访”制度,它是为了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监督高校的行政行为提供的一种问题解决机制。它不是一种司法诉讼程序,其在法律属性上具有非诉讼性的特点,是一种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ADR,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此外,由于高校学生申诉制度具有同司法诉讼类似的裁判性、程序性和独立性等特点,也具有“准司法性”。

  二、我国高校学生申诉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1、申诉处理机构和人员的行政色彩过重。首先,现行高校学生申诉处理机构“学生申诉委员会”是经学校授权成立,因此,其仍然隶属于学校,是学校的一个特殊的行政机构,缺乏独立性。其次,就目前高校“学生申诉委员会”的组成人员来看,学校相关行政职能部门的负责人居重要位置,且大部分人员为涉及学生申诉事项的当事人或知情人。再次,“学生申诉委员会”的组成人员比例失衡,教师代表及学生代表比例普遍较少,在学生申诉处理机构中处于从属地位。申诉处理机构过多的行政色彩最终影响到申诉案件的公正处理。

  2、高校学生申诉制度的受理范围狭窄。根据我国《教育法》的规定,学生的申诉范围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二是对学校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可提起申诉。而《学生管理规定》第60条规定:“学校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该条实际上将《教育法》规定的学生申诉范围缩小了。这使得学生就某些“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以外的'侵权行为提起申诉时,面临欲诉无门的尴尬。

  3、高校学生申诉的诉后救济途径不畅。从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来看,高校学生申诉、复议、诉讼三者的受案范围是不同的。申诉案件中有一部分是可以提起复议和诉讼,但是对申诉案件再提起复议或诉讼的范围如何确定以及三者如何衔接,却缺乏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例如,学生提出申诉,如果有关部门对申诉不作任何处理,学生是否可以寻求诉讼渠道进行救济?如果学生对申诉处理结果不服,是否可以直接提起诉讼?《学生管理规定》均未对这些问题作出规定。由于深受特别权力关系的影响,我国行政法把学校对学生的管理行为视为内部行政行为。根据现行《行政诉讼法》中关于受案范围的规定,法院通常用“不予受理”、“驳回起诉”来“解决”学生以学校为被告提起的行政诉讼。然而,《学生管理规定》设定的申诉制度在理解和执行上具有排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行使救济权利的特点。这一制度最直接的后果就是教育行政申诉的受理机关——各级教育行政机关成为行政诉讼中最常见的被告。无论教育行政机关对申诉案件做出何种处理,维持、不予受理、驳回申诉或变更,都会成为学生下一步进行行政复议或诉讼的对象。这样导致学校的管理责任弱化,教育行政机关成了学校责任的承担者。

  4、高校学生申诉制度缺乏完备的正当程序。我国高校学生申诉制度虽然已设立,但由于法律法规的条文疏漏,造成许多正当程序缺失。实践中,高校学生申诉仍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倾向。尽管《学生管理办法》规定了学生申诉的受理机构和基本程序等,但高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处理学生申诉时,应当适用的说明理由、回避、听证等程序性制度未作规定。目前,经高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处理后,学生继续寻求其他纠纷解决方式的不在少数。其中不可忽视的原因,就是申诉处理程序中缺少一套系统的正当程序规范,致使申诉者对于申诉处理决定不能够充分理解并认可。

  5、高校对败诉学生普遍缺乏必要的人文关怀。按照《学生管理规定》第55条的相关规定,目前我国高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时,十分注重证据和依据,处分定性往往经过充分论证,所以绝大部分被处分学生的申诉注定以败诉告终。由于学生申诉败诉后,学校缺乏必备的人文关怀,致使部分申诉败诉学生重复违纪、直至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三、完善高校学生申诉制度的若干思考

  1、确立高校学生申诉制度的基本原则。

  (1)以人为本。和谐高校是以人为本的校园,而高校学生申诉制度的生成目的正在于通过实现高校(教师)与学生之间的利益和谐来实现人与人之间、人与高校之间的和谐。高校学生申诉制度的设计要把人作为终极意义上的关怀对象,赋予人性化的、民主化的制度执行细节。

  (2)程序正义。亦即正当法律程序原则,基本含义:一是任何人不应成为自己案件的法官;二是任何人在受到惩罚或其他不利处分时,应当为其提供公正的听证其他意见的机会。维护程序的正当性或合理性,其最终目的在于使哪些受到裁决直接影响的人的尊严得到尊重。高校学生申诉制度要设置必要的正当程序,给当事人提供公正的、必要的申辩与参与申诉的渠道。

  (3)公开公正。法谚:“正义不仅要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得到实现。”我国高校学生申诉制度要根据司法程序中的公开、公正原则,将教育申诉过程和申诉结果公开,尤其是把赞成或反对申诉结果的理由公开。这样,不但可以增加教育申诉处理的透明度,也有利于高校学生的有效监督,从而实现真正的教育申诉制度的程序公正。

  2、明确高校学生申诉的受案范围。应当修改相关法律法规,扩大学生的受案范围。例如,学生申诉应依据《学生管理办法》第5条的规定来对受案范围做扩大化解释:学生提起的申诉,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都应受理。“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申诉的范围具体应当包括:学校对学生的违纪处分;学校作出的有关取消入学资格、退学、休学、复学的决定;学校作出的有关奖励和资助的决定;学校作出的拒绝颁发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的决定;学校制定和颁布的规章制度;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可以提起申诉的其他情形。

  3、完善高校学生申诉后的救济渠道。司法诉讼是“权利保护的最后一道屏障”。高等教育申诉、复议、诉讼等制度作为高校学生权益的救济体系应当是一个整体,且各救济渠道功能互补、协调发展。首先,受理学生申诉以后,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如在规定时间内不做任何处理决定,那么学生可以针对该部门的不作为向上一级教育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靠行政或司法监督纠正申诉受理机关的不作为。其次,对涉及人身权、财产权的学校行为学生可以提起诉讼。如果学生受到的处理会影响其获得或失去作为学校成员——学生这一特定身份,如不予录取、开除学籍等,由于这将导致改变学生的实质性地位,对学生受教育权利影响重大,根据“法律保留原则”,学生有权提出行政诉讼。

  4、建立高校学生申诉的正当法律程序。首先,应当在相关法律法规中确立完备的学生申诉法律程序。具体来讲,有如下环节需要完善:一是细化申诉时限。例如,应细化《学生管理办法》的规定,如明确提交申诉书、答辩书,作出处理决定等的时间,细化受理、审理、处理等环节的时限。二是引进听证程序进行审查。即在高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中立主持下召开听证会,由申诉人和被申诉单位各自阐明理由,进行申辩,而后在“兼听”的基础上做出裁决。三是明确申诉步骤。完整的高校学生申诉案件程序应包括提出、受理、审理和处理四个环节。在这四个环节应当相应设立告知、说明理由、回避、案卷等正当程序制度,以体现公平、公正、效率、公开的原则。

  5、切实加强对学生申诉败诉后的人文关怀。人文关怀就是对人、人类社会的生存和发展,命运和前途的一种关心。所以,以培养和教育学生为主的高校,理应承担对学生负责,对人类发展和社会稳定负责的重大职能,切实加强对违纪学生申诉败诉后的人文关怀。首先要努力帮助学生学会调适心理,化解其负面或冲突情绪。其次,要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深入思考和研究,帮助败诉被开除学籍或予以退学处理的学生通过参加高考、成人高考、出国留学等方式继续学习,扶持申诉败诉学生就业等,努力把败诉学生与国家或学校有关制度和规定的仇视化解于重复违纪、违法犯罪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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