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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安全管理制度

时间:2024-09-02 15:44:39 规章制度 我要投稿

公司安全管理制度

  在学习、工作、生活中,制度对人们来说越来越重要,制度是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我敢肯定,大部分人都对拟定制度很是头疼的,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公司安全管理制度,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公司安全管理制度

公司安全管理制度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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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真理惟一可靠的标准就是永远自相符合纺织公司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内的作业安全管理,用以控制和消除生产作业过程中的潜在风险,实现安全生产。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厂内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临时用电作业、高处作业、设备检维修作业、高温作业等危险作业。

  2.术语、定义

  2.1厂内动火作业:在公司内进行的电焊、气焊、气割、切割、磨光等产生明火的作业。

  2.2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进入设备内部;进入专用管道、地沟、地井、烟道;进入专用贮料仓、库等,进行清堵、检测、维修、养护等。

  2.3临时用电作业:公司内一切临时用电的作业。

  2.4高处作业:公司内一切超过2米的登高作业。

  2.5高温作业:公司内部涉及高温岗位的作业活动。

  3.职责

  3.1安全办公室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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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真理惟一可靠的标准就是永远自相符合

  3.1.1安全办公室为作业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作业安全管理。

  3.1.2负责公司内各项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的监督检查执行及考核工作。

  3.2相关作业部门职责

  3.2.1负责各项危险作业的实施,协助主管部门监督各项作业中的安全工作。

  3.2.2认真贯彻执行本制度,保障各项作业安全实施。

  4.管理内容及方法

  4.1

  特种作业必须办理安全作业许可证。

  4.1.1申办厂内安全作业许可证的程序。

  4.1.1.1由作业或被作业部门提出指定专人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4.1.1.2安全作业许可证由安全办公室或相关部门签发并进行监督,注重时效性。

  4.1.1.3安全作业证一式两份安全办公室、作业部门各一份。

  4.1.2安全作业许可证的内容

  4.1.2.1安全作业许可证应注明作业内容和作业的起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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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真理惟一可靠的标准就是永远自相符合

  4.1.2.2应规定具体的防范措施和作业区域。

  4.1.2.3需通知的相关部门和具体的防护要求。

  4.1.2.4作业负责人和作业监护人。

  4.1.3安全作业许可证的使用要求

  4.1.3.1严格遵守作业的起止时间,如超时应及时补办相应手续。

  4.1.3.2对作业区域应有明确的警戒标识。

  4.1.3.3防范措施应告知所有作业人员,并按规定穿戴和使用防护用品。

  4.1.3.4作业监护人应坚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和做其他工作。

  4.1.3.5作业完成后应及时按防范标准清理作业现场,通知相关部门撤除警戒标识,并及时向主管部门汇报作业完毕。

  4.1.4作业涉及到企业关键装置和重点部位时应进行风险评价和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

  4.2动火作业

  按照《动火作业管理制度》相关要求执行。

  4.3进入受限空间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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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真理惟一可靠的标准就是永远自相符合

  4.3.1作业单位要做好严密的劳动组织工作,分工明确,责任到人。由设备所属单位对将进入设备人员进行必要的技术交底和安全教育。

  4.3.2进入设备作业前,由设备所属单位进行可靠的置换冲洗,确保清除干净。符合安全要求后由安全办公室或相关部门办理安全作业许可证。

  4.3.3特殊情况需在不置换的情况下进入设备短时间作业,必须由设备所属单位第一负责人在安全作业许可证上签字并亲临现场加强监护,使用防爆工具,佩戴长管防毒面具或空气呼吸器以及其它劳动保护用品。使用前应仔细检查,确保防毒面具、空气呼吸器完好。

  4.3.4禁止用氧气吹风。进入有腐蚀性、窒息、易燃、易爆、有毒物料的设备内作业时,必须穿戴适用的个人劳动防护用品,防毒面具。

  4.3.5设备内作业必须设作业监护人,监护人应由有经验的人员担任,监护人必须认真负责,坚守岗位,并与作业人员保持有效的联络。

  4.3.6设备内应有足够的照明,照明电源必须是35V以下的安全电压,如在潮湿场所内,照明灯具的.电压不得超过12V。

  4.3.7严禁在作业设备内向外投掷工具及器材。

  4.3.8作业完工后,经检修人、监护人、使用部门负责人共同检查,确认设备内无人、工器具等,方可封闭设备孔。

  4.4临时用电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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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真理惟一可靠的标准就是永远自相符合按照《临时用电管理制度》相关要求执行。

  4.5

  高处作业

  4.5.1高处作业的定义

  4.5.1.1高处作业是指凡距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及其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称为高处作业。

  4.5.1.2坠落高度基准面是指从作业位置到最低坠落着落点的水平面。

  4.5.2高处作业的管理规定

  4.5.2.1从事高处作业的单位必须经安全办公室办理登高安全作业许可证,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施工。

  4.5.2.2登高安全作业许可证审批人员应赴高处作业现场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后,方可批准高处作业。

  4.5.2.3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经安全教育,熟悉现场环境和施工安全要求。对患有职业禁忌证和年老体弱、疲劳过度、视力不佳及酒后人员等,不准进行高处作业。

  4.5.2.4高处作业前,作业人员应查验登高安全作业许可证,检查确认安全措施落实后方可施工,否则有权拒绝施工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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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真理惟一可靠的标准就是永远自相符合

  4.5.2.5高处作业人员应按照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作业前要检查,作业中应正确使用防坠落用品与登高器具、设备。

  4.5.2.6高处作业应设监护人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监护,监护人应坚守岗位。

  4.5.3高处作业安全防护

  4.5.3.1高处作业前,施工单位应制定安全措施并填入登高安全作业许可证内。

  4.5.3.2不符合高处作业安全要求的材料、器具、设备不得使用。

  4.5.3.3高处作业所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必须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得持物。不准投掷工具、材料及其它物品。易滑动、易滚动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坠落。

  4.5.3.4在化学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或附近有放空管线的位置作业时,应事先与区域负责人取得联系,建立联系信号,并将联系信号填入高处作业许可证备注栏内。

  4.5.3.5登石棉瓦、瓦棱板等轻型材料作业时,必须铺设牢固的脚手板,并加以固定,脚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

  4.5.3.6高处作业与其他作业交叉进行时,必须按指定的路线上下,禁止上下垂直作业,若必须垂直进行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

  4.5.3.7高处作业应与地面保持联系,根据现场情况配备必要的联络工具,并指定专人负责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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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真理惟一可靠的标准就是永远自相符合

  4.5.3.8在采取地(零)电位或等(同)电位作业方式进行带电高处作业时,必须使用绝缘工具或穿均压服。

  5.

  检查与考核

  5.1检查

  5.1.1安全办公室负责对公司内所有危险作业安全作业证的监督检查。5.1.2相关部门协助安全办公室负责对安全作业证落实的检查。

  5.2考核

  5.2.1凡未按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执行的部门安全办公室将按公司安全管理规定进行处罚。

  5.2.2安全管理规定中未涉及的部分将对部门负责人进行50元罚款。

  6.

  报告和记录

  6.1动火安全作业证

  6.2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证

  6.3临时用电作业证

公司安全管理制度2

  安全教育是公司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公司负责人、生产管理人员和生产工人安全素质,防止不安全行为的重要途径,需要制定并实施相应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一、为规范酒店各级管理人员及生产员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使安全培训纳入制度化、规范化的工作轨道,根据本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度》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酒店内全体员工,包括各级安全管理人员。

  三、本公司实行《安全培训卡》(见附件)登记制度,所有公司员工每人一卡,用于对该员工所受安全教育和培训情况的记录。各级管理人员及生产员工接受安全教育或培训后,由授课人员在《安全培训卡》登记,并由参加培训人员签名确认。

  四、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卡》由公司人事部保管,生产员工的《安全培训卡》由公司安全部保管。授课人员记录时从上述两个部门借出《安全培训卡》,记录完毕后归还。

  五、安全部负责本制度的监督执行,各部门须积极主动,做好(或配合安全部做好)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

  第二章 管理人员岗前安全教育和培训

  六、保安部经理(王安禄)为公司主要负责人,须按国家规定接受安监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每年参加由安全监部门组织的安全知识再培训。具体报名手续由安全部负责。

  七、保安部经理以及协助保安部经理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须按《山西省注册安全主任管理规定》的要求具有安全主任以上资格证书,或有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安全部其他人员须有高中以上学历,具备一定的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方面的知识,能协助解决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与技术问题。

  八、各部门主管上岗前须接受安全部组织的安全生产培训,培训的内容为本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以及相关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相关的安全生产知识,培训可采取集中培训或单独约谈的方式进行,并在《安全培训卡》登记。

  第三章 新员工安全教育和培训

  九、所有新进生产一线员工均需经过公司级、班组级“三级”安全培训后才允许上岗作业,非生产一线员工须接受公司级安全教育。

  十、公司级安全教育由公司安全部负责统一组织安全培训,学习时间不少于8课时,培训教育内容包括:

  (一)酒店简介,介绍本酒店的生产经营范围、生产工艺特点、主要设备设施、生产生活规律等方面情况。(0.5课时)

  (二)介绍本酒店存在的主要危险有害因素及有关防范措施,包括:1、本酒店使用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性质及可能产生的伤害后果与防范措施;2、本酒店存在易燃物质容易导致火灾事故的车间与防范措施;3、本酒店存在的冲剪压切设备的危险性与防范措施;4、本酒店用电安全情况。(2.5课时)

  (三)介绍本酒店主要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包括安全责任制度、安全考核奖惩制度、安全培训制度、安全检查制度、设备维护保养制度、危险化学品使用管理制度、劳动保护用品使用制度等。(3课时)

  (四)介绍本酒店应对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1课时)

  (五)与本酒店生产工艺特点相关的一般安全技术知识、重大典型事故案例等。(1课时)

  十一、保安部根据上述内容,编制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改公司级安全培训教材,其中的公司规章制度另行单独汇编成册并发给被培训员工。

  十二、酒店级安全培训由公司保安部经理或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授课,授课方式采取电脑投影幻灯片方式,授课人员须制作课件。

  十三、公司级安全培训后方可进行部门级安全教育。部门级安全教育由用人部门负责,教育内容包括:主要设备的性能、安全技术规程、安全管理制度、事故教训、防护用品、防护设施的使用方法、安全注意事项等。

  十四、车间级安全教育由部门或车间主管负责授课,亦可授权相关的技术人员授课。课时不少于2小时。

  十五、员工上岗前须接受岗前安全教育。岗前安全教育由各部门经理以现场讲解的方式授课,教育内容包括:岗位生产、工作特点、主要设备结构原理、操作注意事项、岗位责任制、岗位安全操作规程、事故案例及事故预防措施、个人防护用品、安全装置、安全监测、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和维护等,教育课时根据岗位特点由班组长自定。

  十六、从事危险作业岗位的员工须经专门的岗前安全培训,并经考核鉴定合格后领取《操作合格证》,方可独立上岗作业。

  十七、危险作业岗位的岗前安全培训由部门负责人指定专门技术员工负责。没有《操作合格证》的员工属于“学徒工”,不能单独上岗作业,只能在专门技术熟练工的指导下从事辅助工作。

  十八、锅炉工的岗前培训为3~6个月,其他危险岗位员工的岗前培训期为7个工作日以上。如受训员工在入厂前在其他单位从事过相关工作,系“熟手”,培训期也可适当缩短,提前进行考核鉴定。

  十九、危险岗位的岗前培训结束后,由受训员工所在部门负责人组织指导该员工的熟手工和安全部一名工作人员进行现场考核鉴定。考核鉴定合格的,由指导该员工的.熟手工填写《安全培训卡》并报安全部,安全部核发《操作合格证》。

  二十、员工转岗,如此前未接受过新岗位的岗前安全教育,须接受新岗位的岗前安全教育。如转到危险作业岗位的,则须经岗前安全培训并领取《操作合格证》后才可独立上岗作业。

  第四章 特种作业和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的培训

  二十一、本公司特种作业(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包括:电工、焊工、电梯操作工和司炉工。

  二十二、特种作业(特种设备操作)人员须经国家有关部门专门培训合格后发操作资格者,持证上岗,并按规定参加复审。

  二十三、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参加培训获得操作资格证有关费用由本人承担,公司不招录无证特种作业(特种设备操作)人员从事特种作业或特种设备操作。

  二十四、被公司招用的特种作业(特种设备操作)人员须提交操作资格证原件,公司安全部对资格证原件的真实性进行查验合格后,留复印件归档备查。

  二十五、新招用的特种作业(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由机电部统一管理,须参加“三级”安全教育的公司级安全教育,可不参加部门级安全教育和岗前安全教育。

  第五章 日常安全宣传教育

  二十六、公司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传播安全知识,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各项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由安全部统一组织,各部门(车间)主管应组织员工积极参与。

  二十七、公司设立安全生产宣传栏,由安全部具体负责,保证每个季度更新宣传栏的内容。宣传栏主要宣传与本公司有关的安全知识,宣传本公司的安全生产模范标兵和模范行为,组织有关安全方面的讨论。

  二十八、鼓励广大员工向安全部踊跃投稿,选用一篇文章付稿费50~200元。

  二十九、在日常管理或安全生产检查活动中,发现员工存在违章违纪行为的,除按《安全生产奖惩规定》处理外,当事员工还须接受安全部的训诫教育,并由安全部在《安全培训卡》登记备案。

  第六章 附则

  三十、本制度授权安全部负责解释。

  三十一、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在本制度发布之日前未按照本制度规定的要求接受安全培训和教育的,按照本制度所规定的要求补充培训。

  三十二、补充培训由安全部具体组织。已经上岗3个月的危险作业生产员工可不再安排岗前培训,但仍须进行考核鉴定,合格后核发《操作合格证》。

公司安全管理制度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营造安全良好的生产、工作、生活环境,消除安全隐患,保障员工身心健康,保护公司财产安全,特制订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及外协厂商、外来联系业务的各人员。

  第二条安全生产的内容主要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安全生产教育、安全生产的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等。公司对员工的安全生产知识教育采取三级教育,即分为公司教育、部门教育和班组教育三个层次进行。

  第三条公司特殊岗位的员工必须要求持有国家特殊工种上岗证方可上岗。

  第四条公司综合管理部负责整个公司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和对消防器材的配置和更换工作。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日常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公司成立义务消防队和安全事故调查小组,义务消防队队长由综合管理部安全员兼任,成员由保安员和各部门指定兼任的义务消防员组成;安全事故调查小组由综合管理部负责人任组长,成员由各部负责人和公司安全员组成。

  第六条公司将安全责任按区域落实到各部门,各部门再具体分解落实,直至具体的个人,形成安全管理责任区,非责任部门在责任区工作的人员必须服从责任部门的管理。

  第七条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1.负责组织对本部门新进员工进行安全技术知识的培训;

  2.负责组织学习并贯彻执行本规定及其它有关消防等安全管理法律、法规; 3.明确各自的消防管理责任并将本部门的消防管理责任落实到具体的个人; 4.负责组织本部门安全检查,对照本规定进行各项工作的开展; 5.负责改善消防等安全条件及保护消防等安全设施; 6.发生火灾等安全事故时,及时组织扑救;

  7.负责协助调查火灾等安全事故原因。

  第八条本公司所有员工必须掌握以下消防小知识:

  1.二氧化碳灭火器适用于扑救油浸变压器、电容器、多油开关、发电机、甲、乙、丙类液体和一般固体物等火灾。

  2.水不适于扑救油、带电的火灾,发生电器火灾时,必须先切断电源后方可用水灭火。

  3.易燃液发生火灾时,可用二氧化碳灭火器、砂土、干粉灭火器等扑救,自燃物品发生火灾时可用水、砂土扑灭,也可用干粉。

  4.凡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化学危险品,严禁同一仓库或同一室存放。

  第二章安全生产规定

  第九条公司员工工作时间严禁穿拖鞋、二头空凉鞋、裙子、短裤(含西装短裤)、赤膊或穿背心。工作中须严格按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操作旋转机床、钻床不允许戴手套。

  第十条生产制造部生产员工在工作中要严格按照正确的操作规程操作各类设备。开动设备前,必须严格检查各部位是否完好,不得对运转中的机械装置进行润滑或清理、调试,暂时离开设备或发生故障时,必须停机并关闭电源。操作完成后,应关闭机床和电动机,把刀具和工件从工作位置退出,清理安放好所使用的工、夹、量具,清除切屑时应使用钩子、刷子或专门工具,严禁用手直接清除切屑。因违章操作而造成工伤事故者,严肃追究其个人责任。

  第十一条凡有外露的机械设备传动机构要有相应的安全防护装置,并经常检查,预防脱落,运转中的机器或传动机构装置发生故障时,操作者应立即停机。

  第十二条电器焊割操作时,操作者必须严格遵守各项规程,危险现场(周围有可燃物的)须配备灭火器材和监护人员,操作者不得随意离开焊割现场,不得把点燃的焊割器具随意乱摆,焊割结束后,必须关闭电、气源,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第十三条本公司电工必须持有劳动供电部门核发的电工合格证才能上岗,如只有低压电工证人员严禁操作高压部分。电器维修操作人员应按《电气安装、维修的标准》和《电工手册》的规定操作,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第十四条不准乱接拉电线,严禁使用临时用电线,若确实需要,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由专业电工布线,且临时电线的使用时间不得超过十四天。

  第十五条各类用电设备上的照明灯座应使用安全电压;各类电源开关,插座应完整无缺、安全可靠,200伏以上插座应安装接地线;堆放的物品距离各类开关、插座、电源线、照明及用电设备保持0.8米以上,并要留人行通道作紧急使用,不准在仓库、易燃易爆场所擅自安装用电设备,严禁把茶具、雨具、杂物放在电器设备的箱盖上,以防触电和火灾事故发生。

  第十六条对用电设备的裸露部分,裸露导线,不论有电无电,不得随意触摸,严禁用湿手或赤脚拉电器开关,触摸电器设备,并采取可靠的防范措施,防止触电事故发生。第十七条电气设备和线路不准超负荷运行,本公司电工要经常检查电器绝缘性能是否良好,线接头是否牢固等,禁止使用不合格的保险装置。电气设施和线路要不定期进行检查,检测时如发现火花、短路、发热及电源线损坏等不良情况,应立即停电维修。公司要不定期组织人员对隐蔽线路进行检查,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八条公司配电房内须制订安全可靠的操作规程和完善的交接班记录制度,必须配

  备值班人员,要经常检测、检查所有电器设备,电器设施的各种保护装置要保持完整、准确、灵敏,有效地预防各种不安全事故发生。配电室内的消防设施、灭火器材要保持清洁和经常维修,发现有损坏或有问题的应及时汇报。配电房内严禁吸烟,禁止存放任何杂物。

  第十九条除划定的吸烟区外,严禁任何人在本公司厂区内吸烟,储存化学品和易燃的仓库严禁带火种和使用明火,机动车辆进入必须采取防火措施。

  第二十条公司范围内,严禁私带、私藏易燃易爆危险品,未经公司批准,严禁在厂区内使用明火或燃放烟花、鞭炮。凡一切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及油类物品,要设特定地点专人保管。

  第二十一条消防器材应摆放在显眼的位置并划出固定的停放点,由公司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第二十二条消防通道要保持畅通无阻,严禁车辆、木踏板、纸箱其它杂物等阻塞消火栓设备系统以及安全出口。

  第二十三条消防器材是消防专用器材,未发生火警时,任何部门、人不得乱动定置的消防器材,不得挪用或蓄意损坏消防器材,违者按消防器材价值的两倍扣罚(除特殊情况外),并按消防法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发现有人乱动乱用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任何人都有权力和义务劝阻,并及时通知有关部门。

  第二十四条各部门要根据本部门的实际情况经常性对消防器材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如发现消防器材损坏或存在隐患的或需报废的应及时以书面的形式上报到综合管理部,由其负责更换和重新购置。

  第二十五条仓库的货物应遵守公司消防安全规定,货物必须按要求堆放整齐并不得阻塞消防通道和安全出口,仓管员有责任有义务统一安排一切进仓货物的摆放位置,各生产部门要给予仓库管理人员工作上的配合。

  第二十六条装货叉车及中转车辆在厂区内要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不得违章装运货物。装货叉车除驾驶员外严禁载人,严禁在运行中的叉车上站人。

  第二十七条在公司厂区内有基建、零星工程施工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范围内划出施工区域,并悬挂警示牌。严禁公司员工擅自进入已标明危险的施工区域,如因施工方未划定施工区域而造成本公司员工人员伤亡的,由施工方承担一切责任。

  第二十八条公司各生产部门使用的电器设备和电房内的各用电设备必须保证要有完整的操作规程(指南)或使用说明书,对一些有消防隐患或安全隐患的区域各部门必须标明警示牌或警示标语。

  第二十九条综合管理部安全员每半个月须对消防安全进行一次检查。检查的内容主要查看各车间、仓库内消防器材是否按规定摆放、消防通道是否畅通、消防器材是否完好等。并将结果上报综合管理部。综合管理部发现问题后应将问题及时通报给责任部门并要求其限期整改,如在规定的期限内还未整改的报总经理处理。

  第三十条任何人员发现火警时,都应当立即报火警“119”,报“119”的程序是:镇定拔号、说明单位、地址、联系电话、燃烧部位及燃烧物质的性能。任何部门、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

  第三十一条发生火灾时,消防队未到达之前,各部门消防责任人有权组织义务消防队员赶赴火场扑救,必要时有权决定下列事项:

  1.通知部门切断电源、可燃气体和液体的输送,限制用火用电; 2.划定警戒区,实行局部交通管制;

  3.待扑救火灾后安排人员保护现场。

  第三章一般性处罚规定

  第三十二条公司对安全生产管理贯彻“预防为主,消防结合”的原则,为引起公司广大员工对安全生产的高度重视,提高员工的警惕性,公司对一些尚未引起安全事故但已构成安全隐患的行为将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处罚对象为责任部门和直接责任人(找不到直接责任人的则处罚责任部门)。情节严重的公司在给予经济处罚的同时还将给予责任人辞退、开除等处分。

  第三十三条公司员工工作期间不按规定穿着和使用劳保用品的、公司生产车间的设备操作工在工作期间违章操作的或酒后上岗的将给予50~200元的经济处罚。

  第三十四条公司电焊工违规操作的将给予100~300元的经济处罚。叉车上站人的或载驾驶员以外其他人员的将给予100~200元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乱拉电线、擅自安装用电或危险设施的将给予100~1000元的经济处罚。第三十六条在安全消防通道处或在消防器材规定放置范围内乱堆杂物、阻塞通道和消防器材的将给予50~300元的经济处罚。

  第三十七条没按规定要求放置消防设备、灭火器,或配置器材未检查维修而造成消防器材不能使用的(本部门责任范围内的)予以警告或处以该部门100~500元罚款,造成后果的加倍处罚。

  第三十八条未发生火警时,如擅自动用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或者堵塞乃至损坏消防设施行为的部门或个人予以警告或者处以100~500元罚款,并按价赔偿。

  第三十九条厂区内未在指定区域内吸烟的按公司《员工行为规范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造成安全事故的.将追究直接责任相应的法律。

  第四十条私带、私藏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司的,违者一次罚款100~500元,造成事故者按消防法律规定追究责任。未经批准取用有毒、易燃易爆及油类物品的,违者一次罚款100元以上。

  第四十一条在厂区内未经批准使用明火或燃放烟花、鞭炮的,违者一次罚款责任人(部门)300元,在存放危险品的仓库内使用火种或明火的罚款1000元。造成安全事故的将追究直接责任人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安全事故处理办法

  第四十二条安全生产事故分为一般安全事故、I级安全事故、II级安全事故、III级安全事故。其分级标准如下:

  1.一般安全事故:

  ⑴造成人员轻伤的,即员工负伤后需休假1日以上,一周以内的; ⑵公司造成直接损失在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事故(包括公司财产损失和工伤医疗、赔偿等,下同)。

  2.I级安全事故:

  ⑴造成人员次重伤,但伤后有关部门评定伤残级别为5~10级的事故。

  ⑵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事故。

  3.II级安全事故:

  ⑴造成人员重伤,伤后有关部门评定伤残级别为1~4级的事故。

  ⑵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事故。

  4.III级安全事故:

  ⑴造成人员死亡的工伤事故。

  ⑵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20000元以上的事故。

  第四十三条安全生产事故处理程序如下:

  1.发生工伤事故后各部门要及时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发生消防事故后各部门要及时报警并组织本部门力量迅速扑火并保护好现场。

  2.立即向公司领导报告事故情况,听从上级领导安排。

  3.开展事故调查,出具事故调查报告,弄清事故发生的原因和责任归属。

  4.制定整改措施,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5.对事故责任人进行处罚。

  第四十四条对安全生产事故的处罚规定如下:

  1.根据职责权限所有的安全事故必须将责任追究到相关的责任部门和直接责任人。

  2.对于公司内发生的II和III级安全事故,根据具体情况分析由上级部门或董事会决定对总经理的责任追究和考核意见,同时追究责任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考核办法有罚款、降职、免职、辞退等。

  3.对于公司内发生的I级安全事故和一般安全事故,根据具体情况分析由总经理决定追究给予责任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考核办法有罚款、降职等。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违反《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公司综合管理部将发出整改和考核通知书,无正当理由延期整改或不整改的部门负责人或人员将加重处罚。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由综合管理部制订和解释,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公司安全的管理制度2

  第一条总则

  通过加强公司计算机系统、办公网络、服务器系统的管理,保证网络系统安全运行,保证公司机密文件的信息安全,保障服务器、数据库的安全运行。加强计算机办公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团队合作精神,把各部门相关工作做好。

  第二条范围

  1、计算机网络系统由计算机硬件设备、软件及客户机的网络系统配置组成。

  2、软件包括:服务器操作系统、数据库及应用软件、有关专业的网络应用软件等。

  3、客户机的网络系统配置包括客户机在网络上的名称,IP地址分配,用户登陆名称、用户密码、及Internet的配置等。

  4、系统软件是指:操作系统(如WINDOWSXP、WINDOWS7等)软件。

  5、平台软件是指:鼎捷ERP、办公用软件(如OFFICE20xx)等平台软件。

  6、专业软件是指:设计工作中使用的绘图软件(如Photoshop等)。

  第三条职责

  1、信息中心部门为网络安全运行的管理部门,负责公司计算机网络系统、计算机系统、数据库系统的日常维护和管理。

  2、负责系统软件的调研、采购、安装、升级、保管工作。

  3、网络管理人员负责计算机网络系统、办公自动化系统、平台系统的安全运行;服务器安全运行和数据备份;Internet对外接口安全以及计算机系统防病毒管理;各种软件的用户密码及权限管理协助各部门进行数据备份和数据归档。

  4、网络管理人员执行公司保密制度,严守公司商业机密。

  5、员工执行计算机安全管理制度,遵守公司保密制度。

  6、系统管理员的密码必须由网络管理部门相关人员掌握。

  第三条管理办法

  I、公司电脑使用管理制度

  1、从事计算机网络信息活动时,必须遵守《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的规定,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加强信息安全教育。

  2、电脑由公司统一配置并定位,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允许私自挪用调换、外借和移动电脑。

  3、电脑硬件及其配件添置应列出清单报行政部,在征得公司领导同意后,由网络信息管理员负责进行添置。

  4、电脑操作应按规定的程序进行。

  (1)电脑的开、关机应按按正常程序操作,因非法操作而使电脑不能正常使用的,修理费用由该部门负责;

  (2)电脑软件的安装与删除应在公司管理员的许可下进行,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允许擅自增添或删除电脑硬盘内的数据程序;

  (3)电脑操作员应在每周及时进行杀毒软件的升级,每月打好系统补丁; (4)不允许随意使用外来U盘,确需使用的,应先进行病毒监测; (5)禁止工作时间内在电脑上做与工作无关的事,如玩游戏、听音乐等。

  5、任何人不得利用网络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宣传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内容

  6、电脑发生故障应尽快通知IT管理员及时解决,不允许私自打开电脑主机箱操作。

  7、电脑操作员要爱护电脑并注意保持电脑清洁卫生,并在正确关机并完全关掉电源后,方可下班离开。

  8、因操作人员疏忽或操作失误给工作带来影响但经努力可以挽回的,对其批评教育;因操作人员故意违反上述规定并使工作或财产蒙受损失的,要追究当事人责任,并给予经济处罚。

  9、为文件资料安全起见,勿将重要文件保存在系统活动分区内如:C盘、我的文档、桌面等;请将本人的重要文件存放在硬盘其它非活动分区(如:D、E、F)。(保存前用杀毒软件检察无病毒警告后才可)。并定期清理本人相关文件目录,及时把一些过期的、无用的文件删除,以免占用硬盘空间。

  10、所有电脑必须设置登陆密码,一般不要使用默认的administrator作为登陆用户名,密码必须自身保管,严禁告诉他人,计算机名与登陆名不能一致,一般不要使用含有和个人、单位相关信息的名称。

  II、网络系统维护

  1、系统管理员每周定时对托管的网络服务器进行巡视,并对公司局域网内部服务器进行检查,如:财务服务器。

  2、对于系统和网络出现的异常现象网络管理部门应及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分析,制定处理方案,采取积极措施。针对当时没有解决的问题或重要的问题应将问题描述、分析原因、处理方案、处理结果、及时制定出解决方案。

  3、定时对服务器数据进行备份。

  4、维护服务器,监控外来访问和对外访问情况,如有安全问题,及时处理。

  5、制定服务器的防病毒措施,及时下载最新的防病毒疫苗,防止服务器受病毒的侵害。

  III、用户帐号申请/注销

  1、新员工(或外借人员)需使用计算机向部门主管提出申请经批准由网络部门负责分配计算机、和登入公司网络的用户名及密码。如需使用财务软件需向财务主管申请,由网络管理部门人员负责软件客户端的安装调试。

  2、员工离职应将本人所使用的计算机名、IP地址、用户名、登录密码、平台软件信息以书面形式记录,经网络管理人员将该记录登记备案。网络管理人员对离职人员计算机中的公司资料信息备份,方可对该离职人员保存在公司服务器中所有的资料删除。

  IV、数据备份管理

  服务器数据备份,应对数据库进行自动实时备份,并每周应至少做一次手工备份,并在备份服务器中进行逻辑备份的验证工作,经过验证的逻辑备份存放在不同的物理设备中。个人电脑的备份统一由各部门自行负责,可申请移动硬盘、信息光盘等储存介质进行安全备份。

  第四条计算机/电脑维修

  1、计算机出现重大故障,须填写《计算机维修单》,并交IT管理员进行维修。

  2、IT管理员对《计算机维修单》存档,便于查询各电脑使用情况。

  3、须外出维修,须报分管领导审批。须采购配件,按采购管理流程执行。

  第五条公司信息安全管理(暂定)

  1、公司机密文件(由信息中心定义)外发第三方时,需经由上级主管审批通过后,方可外发,并登记备案备查;

  2、员工外带笔记本电脑时,须报请主管同意,并登记备案,以便保护笔记本中数据的安全。

  3、机密文件打印时须登记备案;

  4、控制USB存储拷贝,工作需要拷贝时通知信息中心开放端口。

  第六条违规操作赔偿标准

  1、违规操作者:没有造成经济损失的,当事人和责任人赔偿工作时间误工费50-100元。

  2、违规操作者:造成经济损失的,追塑当事人和责任人相应经济赔偿。

  第六条附则

  1、本制度由信息管理部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2、本制度有不妥之处在运行中修改并公布。

  公司安全的管理制度3

  一、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1、驾驶员必须经过专业训练,经有关部门考试合格,取得执业资格证后,方可独立驾驶车辆。实习驾驶员除持有实习驾驶证外,应有正式司机随车驾驶。严禁无证驾驶。

  2、行车前严禁饮酒,行车及加油时不准吸烟、饮食和闲谈,驾驶室必须按核定人数乘坐,严禁超员乘坐。

  3、每次行车前必须检查刹车、方向盘、喇叭、照明、信号灯等主要装置是否齐全完好,消除隐患。

  4、行车时车辆的时速应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前后两车应保持必要的安全间距。

  5、严格遵守公安部、交通部《城市和公路交通管理规则》。

  6、禁止在雨天、雪、雾天、夜间盲目行驶。夜间行车前,应预先检查灯光,并特别注意指挥信号和施工信号。

  7、严禁盲目强行涉水。汽车涉水后,必须连续轻踏制动踏板,待制动效能恢复后,方可再正常行驶。

  8、严禁机动车挂空档或踩离合器溜坡。下长坡、陡坡前,应试踏制动器是否有效,下险峻山坡前,须停车检查转向系、制动系及轮胎等。下坡时应挂档,利用发动机阻力控制车速。下坡使用制动器时间较长久时,应停车休息以便制动鼓自然冷却,严禁向高温的制动鼓泼水。

  9、认真做好出车,途中和回厂例检,发现问题,及时报修。修理时,必须挂好排档,拉紧手制动,垫好三角木,以确保安全。在修理中凡接触易燃物品,必须随时注意防火。

  10、及时做好车辆清洁、保养工作。

  二、安全生产和岗位责任制

  1、全面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自觉接受国家行业管理和群众监督。

  2、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强化安全生产技术培训和岗位培训,认真做好安全教育和培训活动,积极推广兄弟单位先进的安全技术和安全管理经验。

  4、加强源头管理,定期组织开展安全检查,综合运用自检、普检、抽检、互检等多种方式,及时排查各类安全事故隐患。

  5、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例会,分析企业安全生产的情况,预测和安排下一步安全生产的工作意见。

  6、抓好车辆安全技术管理和驾驶员管理工作,建立完善安全管理档案。

  7、定期开展以安全生产活动是否符合安全管理体系要求的内部审核,定期评价安全管理体系的有效性。

  8、定期分析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情况,认真听取各部门意见和建议,接受职工群众监督。

  三、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情况。

  1.制定明确的各岗位安全工作职责,且在醒目位置给予公布。

  2.监督检查公司与各职能部门签订安全生产管理责任状,与驾驶员签订道路行车安全生产责任书,与经营者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3.监督检查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情况。

  (二)监督检查从业驾驶人员的资质

  1.监督检查驾驶人员的聘用审核和安全生产管理情况,检查驾驶员管理基础档案实行“一人一档”情况,检查对违章和事故驾驶员处理情况。

  2.监督检查驾驶员的记分管理情况,要对情节严重、素质差,安全意识不强经常出事故的驾驶人员进行解聘,优化驾驶人员队伍,提高驾驶员整体素质。

  3监督检查对于超速、超载、疲劳、酒后驾驶等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驾驶人员予以解聘的情况。

  (三)监督检查车辆安全生产管理情况,检查营运车辆技术状况、检查车辆二级维护、技术评定、交警年审、承运人责任险的投保工作。

  (五)监督检查生产安全的严重违法行为的处理情况,监督做好经营者、驾驶员违反道路运输安全生产行为的记录情况。

  (六)监督检查安全基础工作及宣传教育培训情况。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驾驶员的持证上岗情况和其他人员的教育培训情况,以及安全宣传、劳动组织、用工等情况。

  (七)监督检查对事故按照“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组织事故调查处理的情况;监督检查严格责任追究,落实防范措施,加强安全事故教育的情况。

  (八)监督检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的落实情况和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统计分析和报送情况。

  (九)监督检查应急机构和应急队伍建设情况;建立和完善生产安全事故的预防、预警、预报应急机制情况。

  (十)监督检查企业安定稳定情况和防火、防爆、防毒、防尘、防盗等治安安全情况。

  四、从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

  1、机动车驾驶员管理

  (1)驾驶员应是作风正派,组织纪律性强,身体健康的从业人员。

  (2)驾驶员必须领取驾驶证、从业资格证,方可驾驶车辆。

  (3)驾驶员的正常培训由本人负责,定期培训由本道路运输经营者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4)发生不安全情况,应及时报告本道路运输经营者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不准隐瞒事故真相,并积极配合事故的处理。

  (5)驾驶员应服从调度,按照规定路线行驶,连续行车不准超过4小时,杜绝各种违章行为。

  (6)驾驶员要认真做好车辆日常维护工作,保持车容整洁、文明驾驶,严格遵守交通规则,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

  (7)车辆正常出车前,应将文明卫生与安全工作结合检查。

  (8)驾驶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①驾驶营运车辆时,须携带驾驶证、行车证、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等其它证件。

  ②不准转借、涂改和伪造驾驶证、行车证、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等其它证件。

  ③不准将营运车辆交给没有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的人驾驶。

  ④不准驾驶与驾驶证、从业资格证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⑤未按规定审验或审验不合格的,不准继续驾驶车辆。

  ⑥饮酒后不准驾驶车辆。

  ⑦不准驾驶安全设备不全或机件失灵的车辆。

  ⑧不准驾驶不符合装载规定的车辆。

  ⑨患有妨碍安全行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时,不准驾驶车辆。

  ⑩驾驶车辆时不准吸烟、饮食、闲谈、打手机或其它妨碍安全行车的行为。

  2、机动车辆管理

  (1)本道路运输经营者所属机动车辆由其驾驶员负责日常具体管理与考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监督与考核,并参与交通事故的处理。

  (2)机动车辆的年检审,由本道路运输经营者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3)认真执行春查和冬查的各项内容要求,严格车辆检查制度,确保车辆安全运行。

  (4)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做好日常维护和车辆换季保养工作,特别是冬季"四防"(防火、防冻、防滑、防事故)工作。

  (5)遇有雾、雨、雪等天气及路况不良,严格控制出车,若生产等急需可配备有经验的2名驾驶员出车,以保安全和处理应急情况。

  (6)禁止私自用车,以车代步或将车辆乱停乱放。

  (7)车辆调配人员要合理安排行车日程,做到行车前有交待,回库后有检查,严禁“三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

  五、安全例会制度

  为全面贯彻《安全生产法》,做好安全生产状况的研究分析及重大安全生产问题的对策制定,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全面推动安全管理工作,公司成立安全领导小组(由法人代表主持),实行安全生产例会制度。

  一)每月召开一次的安全例会,相关人员必须签名参加。

  二)安全例会主要内容:

  1、传达上级有关文件或指示,通报本月安全生产情况。

  2、及时分析、总结上一阶段运输的安全、不安全的情况,研究布置下阶段保证安全运输的生产计划。

  3、分析研究近期发生事故的特点和规律,制定落实防范措施。

  4、研究安全管理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制定落实整改措施,修改、完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

  5、根据“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对发生的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和处理。

  六、安全培训和教育学习制度

  一)驾驶员要认真学习道路交通法规,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增强安全意识,按时参加各类安全教育和培训,严格执行行车规则。

  二)运营组要坚持每月二次的安全教育活动,及时传达上级和交通管理部门的有关指示精神,认真总结安全行车的经验和分析典型事故的教训,总结推广先进经验,不断增强安全防范意识。

  三)公司要定期利用一些典型的事故案例进行分析教育,认真吸取他人的教训,警示驾驶员要文明行车,严守规则,确保安全。

  四)驾驶员对公司组织的安全教育活动,无特殊情况一律不得请假、缺席,负责人要严格考勤。

  五)对各类培训教育要做好记录,以便备查。

  七、车辆、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1、驾驶员不能带着思想包袱开车,不能在心情沮丧时开车,不能在闹情绪时开车,要控制情绪、情感,保证行车安全。

  2、接受运输任务,按时到岗,对车辆情况进行自检,存在故障隐患要立即维修。

  3、驾驶员对车辆的日常维护应做到:

  4、坚持“三检”,即出车前、行车中、收车后检视汽车的灯光、转向、制动、传动、冷却、润滑及各部机件连接的有效情况。

  5、保持“四清”,即保持机油、空气、燃油滤清器和蓄电池的清洁。

  6、防止“四漏”,即防止漏水、漏油、漏气、漏电。

  八、事故处理应急预案

  1、立即停车。凡发生道路运输事故,都要立即停车,并拨打事故处理专用电话。

  2、立即抢救。停车后应首先检查有无伤亡人员,如有受伤人员,应立即施救并拦截过往车辆,送就近医院抢救;如伤员身体某部位被压或卡住,应立即设法将伤员救出,同时应标出事故现场位置。危险物品泄漏时,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灭火、隔绝、堵漏、拦截、稀释、中和、覆盖、冷却、泄压、转移、收集等施救方法进行抢救;继续滞留现场会造成更大损失或危险时,应及时组织抢救转移,同时应标出事故现场位置。

  3、现场保护。肇事车停位,伤亡人员倒位,各种碰撞碾压的痕迹,刹车拖痕,血迹及其他散落物品均属保护内容,不得破坏、伪造。

  4、如有泄漏、爆炸、火灾、可能危及安全时,劝导阻止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现场。

  4、及时报案。在抢救伤员、保护现场的同时,应及时直接或委托他人向当地公安部门或交通主管部门报案,然后及时向本公司领导和负责的专人汇报。

  5、内容如下:肇事地点、时间、报告人的姓名、住址及事故的死伤和损失情况。交通警察和应急救援人员到达现场后,要服从组织指挥,主动如实地反映情况,积极配合现场勘察和事故分析等工作。

  公司安全的管理制度4

  随着企业不断发展壮大,员工人数日渐增多且素质参差不齐,工作之外引发的意外事故时有发生!为了有效防止和消除一切事故隐患,落实“四不伤害”责任,确保员工工作期间及工作外安全,杜绝由于自身过失给自己造成伤害,公司现对员工安全防范管理制度修订如下:

  1、凡来公司应聘人员必须持有县级以上医院体检证明,并将体检单交公司人力资源部后,方可录用。

  2、新录用员工,必须接受公司三级安全教育,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签订劳动合同。

  3、公司员工必须遵守劳动合同及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安全防范管理制度。否则,公司有权依照规章制度进行行政或经济处罚,造成损失由本人按责赔偿。

  4、公司给每位员工提供住宿和就餐、洗浴场所,员工必须按要求在公司内食宿,若私自离开公司、外出,在家中或途中发生的一切意外事故责任均由其本人负责。

  5、公司员工休假时间统一规定为:公司后勤、职能部门人员每周轮换休假,周六、周日轮换单休时,必须当面填写交接单;生产线员工在大倒班时回家视每周正常休假。所有员工在休假期间所发生的一切人身伤亡或疾病医疗事故责任自行负责。

  6、东区员工上下班,必须列队通过天桥。横穿马路经保卫人员劝阻仍不听的员工,所导致发生的一切意外交通事故责任自负。

  7、公司员工骑摩托车必须要有合法执照,车辆必须有牌照,有保险,行驶必须要戴上头盔,自觉遵守交通规则。

  8、员工的私有财产本人应妥善保管。公司车棚为员工无偿存放车辆,员工停放摩托车和自行车,存放时要实行多锁管护,以防被盗。在车棚不加锁,不按顺序存放整齐,不在公司登记备案的车辆发生失窃,后果自负。

  9、员工在工作范畴外或不遵守公司管理制度造成后果,均由员工自行负责。

  10、员工必须严格遵守、执行公司安全管理制度,按车间岗位工艺流程以及安全规定进行操作,确保人身安全。

  11、生产线员工正常上班8个小时期间,必须穿戴规定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按规范操作,否则,发生不安全事故,责任自负。

  12、各车间负责人,在每班班前会上,要严查员工精神状态,规范员工安全操作行为,对精神不佳员工一律不许上岗。

  公司安全的管理制度5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基本方针,强化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有效控制各类伤亡事故,保护职工生命和财产安全。

  一、安全组织

  1、建立健全组织机构,以单位主管领导为第一责任人担任组长的安全领导机构,年初有计划措施,有责任制度、有总结评比。

  2、制定安全生产三年规划,单位年度各项指标必须有安全生产指标。

  3、单位安全领导小组每季度召开一次专题为安全生产责任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职工大会宣传安全知识,强化安全预防。

  4、单位在重点安全部位,常年有专兼安全员,能一年四季,常年不失控。

  5、连安全小组每季度要进行公司安全范围的安全生产检查自查项目,包括违章驾驶、柴草堆放、药品管理、危旧房线路、重点部位、库房等。

  二、安全责任制

  1、制定单位领导分工、主管领导、技术员、班组车间生产责任制、领导安全职责。

  2、制定单位安全员岗位职责与安全员签订责任书。

  三、安全生产教育

  1、对新工人进行三次教育,坚持持证上岗。

  2、特殊工种作业人员、锅炉工、电焊工、驾驶员等,必须持证上岗。

  3、每月向团广播站定有关公司安全生产稿件一篇。

  4、在重大节假日,公司举办安全生产活动,特别是安全生产知识宣传。

  5、设有固定安全标志牌、横幅。

  6、坚持“三不放过”事故处理原则

公司安全管理制度4

  为了加强施工现场内部交通管理、防止交通运输、施工机械交通事故的发生。特制订此制度。

  一、机动车辆驾驶员和职工必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二、各级领导和全体施工人员,本项目施工单位或外单位入场车辆都必需仔细贯彻执行、自觉遵守场内交通安全规定。

  三、驾驶员应精力集中,依照场内施工便道的交通标志,谨慎驾驶,严禁违章行车。

  四、场内行车速度不大于30公里/小时,与地方道路交叉处不大于5公里/小时。车辆应在中心道上行驶。

  五、严禁在道口、施工进出口、交叉路口上停留车辆。

  六、车辆通过道口、拐弯,应显示信号,要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减速鸣笛,留意观看。

  七、行人靠道路右侧行走,严禁与汽车及其它车辆抢道。

  八、全部车辆必需避让摩托车、自行车、行人。

  九、施工便道上不准堆放任何物件,随时保持便道畅通。

  十、场区的一切交通标志和安全设施,任何人不得损坏或搬动,安全巡查要随时检查标志标牌的.完好牢靠。

  十一、厂内行车应留意前方行人,防止伤亡事故发生。

  十二、机动车辆的七大禁令:严禁无证开车、严禁酒后开车、严禁超速开车、严禁空挡溜车、严禁设备带病运行、严禁人货混载行车、严禁超标(超高、超长、超重)装载行车。

  十三、凡发生交通事故应保留现场,对负伤人员准时抢救,并马上报告主管部门前往调查处理。

  十四、场内交通安全,由项目部安全科负责全面管理、检查。

  十五、便道所在各工程处,要确保便道的完好,准时修理,准时养护。

  十六、对本制度的贯彻执行状况,由项目部安质部实施监督。

公司安全管理制度5

  一、平安生产档案员职责

  1、负责对本公司平安生产档案和资料举行管理。

  2、负责对本公司平安资料的收集、收拾及归档。

  3、负责档案资料的查询、借阅、发放回收及文件的'销毁或隔离存放。

  4、负责平安档案的放火、防潮、防盗等。

  5、保证平安档案资料的平安,不得泄密。

  二、平安生产档案的内容

  平安生产档案的内容包括:平安检查日志、平安会议纪要、各种设备的检修、运转记录、钢丝绳检查记录、调度简报、每月生产记录,测风记录、防坠试验记录、各级部门检查整改记录、工伤事故分析会记录、"三违'罚款单、平安生产文件等。

  三、档案文档普通要求

  1、字迹工整、书写清晰,各种原始记录封面做好标识记录。

  2、破损文件材料要准时修复。

  3、标识签署齐全。

  4、按文件资料同组卷分类保存,跨年度资料按年代罗列。

  四、平安档案借阅方法执行qmsc01文件。

公司安全管理制度6

  总则

  第一条为了改善公司生产中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公司的经营活动能够顺利的开展下去,根据有关劳动保护的法令,法规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司必须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由总经理(法定代表人)总体负责,各级领导要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生产要服从安全的需要,来实现公司的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第三条对在安全生产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团体和个人要给予奖励,对因违反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而造成事故的责任者,要给予严肃处理,触及刑法的,交由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公司应该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来总体组织领导公司的安全生产,安委会应该由公司领导和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全面领导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研究制订安全生产措施和劳动保护计划,检查和监督生产安全,调查处理发生的事故等工作。安委会的日常事务由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委办)负责处理。

  第五条公司下属生产单位必须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对本单位的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制定安全生产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贯彻执行安委会的各项安全指令,确保生产安全。安全生产小组组长由各单位的领导任命,并按规定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各机楼(房),生产班组要选配一名不脱产的安全员。

  第六条安全生产主要责任人的划分:单位行政第一把手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分管生产的领导和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员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主要责任人。

  第七条公司安全生产专职管理干部职责:

  1.经常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深入现场指导安全生产工作。遇有特别紧急的不安全生产情况时,有权停止生产,并立即报告领导,进行研究处理。

  2.制定,修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检查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

  3.参加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大修工程的设计文件和工程验收及试运转工作。

  4.协助领导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令,制度,综合管理日常安全生产工作。

  5.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协助有关部门搞好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专业培训工作。

  6.汇总和审查安全生产的计划,并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计划执行。

  7.参加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负责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协助有关部门提出防止事故发生的措施,并督促其进行实施。

  8.做好信息反馈工作,对上级的指示和基层的情况要马上进行上传下达。

  9.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防止职业危害的措施,并监督执行。

  10.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的劳动防护用品,保健食品发放标准,并监督执行。

  第八条各级工程师和技术人员在审核,批准技术计划,方案,图纸及其他各种技术文件时,必须使其符合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要求。

  第九条各职能部门必须在本职务范围内做好安全生产的各项工作。

  第十条各生产单位的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员要协助本单位领导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处理本单位安全生产日常事务和安全生产检查监督工作。

  第十一条职工在生产,工作中要认真学习和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爱护生产设备和安全防护装置,设施及劳动保护用品。发现不安全情况时,要及时报告领导,并迅速予以排除。

  第十二条各机楼(房)的生产班组安全员要经常督促本机楼(房),班组人员遵守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经常检查设备,工具的安全。及时向上级报告本机楼(房)班组的安全生产情况。做好原始资料的登记和保管工作。

  设备的维护和劳动场所的安全

  第十三条各种设备和仪器不得超负荷和带病运行,并正确进行使用并且经常进行维护和定期检修,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陈旧设备,应有计划地更新和改造。

  第十四条引进国外设备时,对国内不能配套的`安全附件,必须同时引进,引进的安全附件应符合我国的安全生产要求。

  第十五条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电气设备应有可熔保险和漏电保护,绝缘必须良好,并有可靠的接地保护措施;产生大量蒸气,腐蚀性气体或粉尘的工作场所,应使用密闭型电气设备;有易燃易爆危险的工作场所,应配备防爆型电气设备;潮湿场所和移动式的电气设备,应采用安全电压。电气设备必须符合相应防护等级的安全技术要求。

  第十六条劳动场所布局要合理,保持清洁,整齐。有毒有害的作业,必须有防护措施。

  第十七条生产用房,建筑物必须坚固,安全;通道平坦且光线要充足;为生产所设的坑,壕,池,走台,升降口等危险的处所,必需要有安全保护设施和明显的安全标志。

  第十八条有高温,低温,潮湿,雷电,静电等危险的劳动场所,必须采取相应的有效防护措施。

  第十九条被雇请的施工人员需进入机楼,机房施工作业时,须到保卫部办理《出入许可证》;需明火作业者还须填写《公司临时明火作业申请表》,办理相关手续。

  电信线路的设计与维护

  第二十条电信线路的设计,施工和维护,要符合邮电部安全技术规定。凡从事电信线路施工和维护的工作人员,都要严格执行《电信线路安全技步操作规程》。

  第二十一条电信线路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安全施工程序组织施工。对架空线路,天线,地下及平底电缆,地下管道等电信施工工程及施工环境都必须相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施工工具和仪表要合格,灵敏,安全,可靠。高空作业工具和防护用品,必须由专业生产厂家和管理部门提供,并经常检查,定期维护。

  第二十二条电信线路维护要严防触电,高空坠落和倒杆事故,线路维护前一定要先检查线杆根基牢固状况,对电路进行安全确定后,方准操作。操作中要严密注意电力线对通信线和操作安全的影响,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不准聘用或留用退休职工担任线路架设工作。

  电梯

  第二十三条签订电梯订货,安装,维修保养合同时,须遵守劳动部门规定的有关安全要求。

  第二十四条工程部门办理新安装电梯移交时,除应移交有关文件,说明书等资料以外,还须告诉接受单位有关电梯的维修,检测和年审等事宜。

  第二十五条新购的电梯必须是取得国家有关许可证并在劳动部门备案的单位设计,生产的产品,电梯销售商须设立有(经劳动局备案认可的)维修保养点或正式委托保养点。

  第二十六条负责管理电梯的单位,要切实加强电梯的管理,使用和维修,保养,年审等工作。发现隐患要立即消除,严禁电梯带隐患运行。

  第二十七条电梯的使用必须取得劳动部门颁发的《电梯使用合格证》。

  第二十八条确需聘请外单位人员安装,维修,检测电梯时,被雇请的单位必须是劳动部门安全认可的单位。

  第二十九条电梯管理单位须将电梯的维修,检测,年审和运行情况等资料影印副本报公司安委办备案。

  个人防护用品和职业危害的预防与治疗

  第三十条根据工作性质和劳动条例,为职工配备或发放个人防护用品,各单位必须教育职工正确使用防护用品,不懂得防护用品用途和性能的,不准上岗操作。

  第三十一条对从事有毒有害工作的作业人员,要实行每年一次的定期职业体检。对确诊为职业病的患者,应立即上报公司人事部,由人事部或公司安委会视情况调整工作岗位,并及时作出治疗或疗养的决定。

  第三十二条努力做好防尘,防毒,防辐射,防暑降温工作和防噪音工程,进行经常性的卫生监测,对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有毒有害作业点,应进行技术改造或采取卫生防护措施,不断改善劳动条件,按规定发放保健食品补贴,提高有毒有害作业人员的健康水平。

  第三十三条禁止中小学生和年龄不满18岁的青少年从事有毒有害的生产劳动。禁止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哺乳期从事影响胎儿,婴儿健康的有毒有害的作业。

  教育与培训

  第三十四条对新职工,临时工,民工,实习人员,必须先进行安全生产的三级教育(即生产单位,机楼(房)或班组,生产岗位)才能准其进入操作岗位。对改变工种的工人,必须重新进行安全教育才能上岗。

  第三十五条对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电气,起重,焊接,车辆驾驶,杆线作业,易爆等特殊工种人员,必须进行专业安全技术培训,经有关部门严格考核并取得合格操作证(执照)后,才能准其独立进行操作。对特殊工种的在岗人员,必须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

  安全检查和整改

  第三十六条坚持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公司安委会组织全公司的检查,每年应不少于三次;各生产单位每季度检查应不少于二次;各机楼(房)和生产班组应实行班前后检查制度;特殊工种和设备的操作者应每天进行检查。

  第三十七条发现不安全隐患,必须及时整改,如本单位不能进行整改的要立即报告安委办统一安排整改。

  第三十八条凡安全生产整改所需费用,应经安委办审批后,在劳保经费项目中列支。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九条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应每年总结一次,在总结的基础上,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评选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第四十条安全生产先进个人条件:

  1.遵守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遵守各项操作规程,遵守劳动纪律保障生产安全;

  2.积极学习安全生产知识,不断提高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3.坚决反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纠正和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

  第四十一条安全生产先进集体的基本条件:

  1.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令法规,落实总经理负责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2.设立了健全的安全生产机构,并能有效地开展工作;

  3.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教育活动,不断增强职工安全意识和提高职工的自我保护能力;

  4.加强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整改事故隐患和尘毒危害,积极改善劳动条件;

  5.连续三年以上无责任性职工死亡和重伤事故,交通事故也逐年减少,安全生产工作成绩显著。

  第四十二条由于各种意外(含人为的)因素造成人员伤亡或厂房设备损毁或正常生产,生活受到破坏的情况均为本企业事故,可划分为工伤事故,设备(建筑)损毁事故,交通事故三种(车辆,驾驶员,交通事故等制度由行政部参照本规定另行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四十三条凡发生事故,要按有关规定报告。如有瞒报,虚报,漏报或故意延迟不报的,除责成补报外,对事故单位(室)给予扣发工资总额的处罚,并追究责任者的责任,对触及刑律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发生重大事故或死亡事故(含交通事故),对事故单位(室)给予扣发工资总额的处罚,并追究单位领导人的责任。

  第四十五对事故扣发工资总额的处罚。最高不超过3%;对职工个人的处罚,最高不超过一年的生产性奖金总额(不含应赔偿款项),并可进行行政处分。

  第四十六条工伤事故,是指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的事故。

  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在工作岗位上或经领导批准在其他场所工作时而造成的负伤或死亡。

  2.在紧急情下(如抢险救灾救人等),从事对企业或社会有益工作造成的疾病,负伤或死亡。

  3.乘坐本单位的机动车辆去开会,听报告,参加行政指派的各种劳动和乘坐本单位指定上下班接送的车辆上下班,所乘坐的车发生非本人所应负责的意外事故,造成职工负伤或死亡。

  4.职业性疾病,以及由此而造成死亡。

  5.从事本岗位工作或执行领导临时指定或同意的工作任务而造成的负伤或死亡。

  6.职工虽不在生产或工作岗位上,但由于企业设备,设施或劳动的条件不良而引起的负伤或死亡。

  第四十七条发生无人员伤亡的生产事故(不含交通事故),按经济损失程度分级:

  1.一般事故:经济损失不足1万元的事故;

  2.大事故:经济损失满1万元,不满10万元的事故;

  3.重大事故:经济损失满10万元,不满100万元的事故;

  4.特大事故:经济损失满100万元的事故。

  第四十八条职工因发生事故所受的伤害分为:

  1.轻伤:指负伤后需要歇工1个工作日以上,但低于国际标准的105日,并未达到重伤程度的失能伤害。

  2.重伤:指符合劳动部门《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中所列情形之一的伤害;损失工作日超过国际标准105日的失能伤害。

  3.死亡。

  第四十九条发生事故的单位必须按照事故处理程序进行事故处理:

  1.事故现场人员应立即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如因抢救伤员和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作出标志,详细记录或拍照和绘制事故现场图。

  2.立即向单位主管部门(领导)报告,事故单位即向公司安委办报告。

  3.开展事故调查,分析事故原因。公司安委办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指示有关单位进行调查,轻伤或一般事故在15天以内,重伤以上事故或大事故以上在30天内向有关部门报送《事故调查报告书》。事故调查处理应接受工会组织的监督。

  4.制定整改防范措施。

  5.对事故责任人作出适当的处理。

  6.利用事故通报和事故分析会等形式来教育职工。

  第五十条无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

  1.机动车辆驾驶员发生事故后,驾驶员和有关人员必须协助交管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分析,参加事故处理。事故单位应及时向安委办报告,一般在24小时内报告,大事故或死亡事故应即时报告。事后,需补写"事故经过"的书面报告。肇事者应在两天内写出书面报告交给单位领导。肇事单位应在七天内将肇事者报告随本单位报告一并送交安委办。

  2.因公驾车肇事者,应根据公安部门裁定的经济损失数额的10%对事故责任者进行处罚,处罚款项原则上由肇事个人到财务部缴纳。处罚的最高款额以不超过上年度公司生产性奖金总额(基数1.0计)为限。

  3.凡未经交管部门裁决而私下协商解决赔偿的事故。如公司的经济损失超过保险公司规定免赔额的,其超出部分由肇事者自负。

  4.擅自挪用车辆办私事而肇事的,按第2款规定加倍处罚;可视情况给予扣发一年以内的奖金,并进行行政处分。

  5.凡因私事经主管领导同意借用公车而肇事的,参照第2款处理。

  6.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超时限两天属瞒报),每次加扣当事人三个月以内的奖金。

  7.开"带病车",或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或未经行政部批准驾驶公司车辆的人驾驶,每次扣两个月的奖金。

  第五十一条在调查处理事故中,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询私舞弊者,应追究其行政责任,触及刑律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事故原因查清后,如果各有关方面对于事故的分析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劳资部门有权提出结论性意见,交由单位及主管部门处理。

  第五十三条各级单位领导或有关干部,职工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应尽的职责,有如下行为之一造成事故的,按玩忽职守论处:

  1.违反操作规程冒险作业或擅离岗位或对作业漫不经心的。

  2.对可能造成重大伤亡的险情和隐患,不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的。

  3.施工组织或单项作业组织有严重错误的。

  4.不执行有关规章制度,条例,规程的或自行其事的。

  5.对安全生产不检查,不督促,不指导,放任自流的。

  6.延误装,修安全防护设备或不装,修安全防护设备的。

  7.对安全生产工作漫不经心,马虎草率,麻痹大意的。

  8.擅动有"危险禁动"标志的设备,机器,开关,电闸,信号等。

  9.不服指挥和劝告,进行违章作业的。

  10.不接受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不听合理意见,主观武断,不顾他人安危,强令他人违章作业的。

  第五十四条本规定由公司安委办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公司以前制定的有关制度,规定等如与本规定有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公司安全管理制度7

  第一条 为了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生产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齐尊双凤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属各部门、各单位和外委施工单位。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隐患(以下简称隐患),是指生产和辅助生产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基建过程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安全生产隐患分为一般隐患和重大隐患。一般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建设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四条 职责权限。

  一、公司总经理对所属各生产、建设单位的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全面负责。

  二、各二级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全面负责。各车间主管负责组织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与治理工作。

  三、公司安全监察部监督检查重大隐患的整改治理进度。

  公司其他业务部门负责实施本职范围内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

  四、各驻安监处(站)协助单位负责人监管安全生产隐患的日常监管工作,落实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与治理制度。

  第五条 生产、建设单位将生产、建设项目、场所、工程发包、设备出租的,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严禁以包代管。生产、建设单位对承包、承租单位的隐患排查治理负有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职责。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安全生产隐患,均有权向公司安全监察部和有关业务部门报告。执行公司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

  安全监察部接到隐患报告后,要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并予以查处;发现所报告隐患应当由其他有关业务部门处理的,应当立即移送有关部门并记录备查,并跟踪到隐患得到治理。

  第七条 隐患排查与治理所需的资金由公司及二级单位从专项资金中解决,要保证有充足的资金整改治理隐患并落实到位。

  第八条 安全生产隐患确认与上报。

  一、各二级单位每月一日前要将上月的A、B级隐患呈报公司安监部,并提出整改意见,经安监部确认安全隐患后,每月将隐患报表上报集团公司和地方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并负责督察治理进度。

  二、隐患在未治理完成前必须每次都报,直至隐患整改治理完成,对于不报隐患的单位,公司不安排安技措费用。

  第九条 安全生产隐患整改。

  一、隐患整改贯彻“分级负责,责任落实”的原则,公司总经理、矿(厂)长全面负责;分管经理、分管矿(厂)长、各级总工程师组织各业务部门对隐患要抓紧整改,做到五落实,既“项目落实、设备材料落实、资金落实、时间进度落实、责任落实”。

  二、对于一般隐患,由各单位(车间、厂、科队等)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

  对于重大隐患,要制定并实施隐患治理方案。重大隐患治理方案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三)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四)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五)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六)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三、生产、建设单位在隐患治理过程中,要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或者停止使用。

  四、公司各单位要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预防。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的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要及时向下属单位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人员安全的情况时,要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上级部门汇报。

  五、公司安监部及各驻矿、厂、处安监处(站)要对隐患进行跟踪监督检查,直至隐患彻底整改解决或得到有效控制。

  第十条 坚持“不安全,不生产”的原则,对当时不能立即排除的隐患要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加以控制,并限期解决。对隐患无防范措施的场所或单位,要坚决予以停产整改。

  第十一条 生产、建设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未履行隐患排查治理职责,导致发生安全事故的,将依法给予处罚。

  第十二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在山东齐尊双凤酒业有限公司。

公司安全管理制度8

  一、安全检查表制订

  1、为了使安全检查更具针对性、规范性、防止项目遗漏或走过场,要求公司安全检查小组进行安全检查前,事先编制并准备好《安全检查表》,并据之进行检查。

  2、安全检查项目确定原则:安全检查表应体现检查项目完整、清晰明了、记录简单的原则。确定安全检查表项目时,应重点考虑检查区域:

  1、安全目标达标情况

  2 。安全机构及职责完善情况

  3。安全风险、安全管理方案、制度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遵守情况

  4。曾经发生过安全事故的因素或容易影响安全的薄弱环节。

  二、安全检查频率

  1 、公司级安全检查为每月一次,具体时间可结合元旦、五一、国庆、安全月等安排。部门安全检查为每周一次。班组安全检查每日一次。

  2 、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必须保持手机24小时开机,以保证任何情况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解决。

  3 、节假日值班,公司应根据元旦、五一、国庆等节假日把任务分配到每个部门,各部门按照内部的实际情况确定值班人员,坚决做到一年365天都有人值班。

  三、检查实施

  1、上级安全部门来安全检查经常是随机的,届时防雷技术负责人为主陪同检查,专职安全员负责记录检查提出的问题,负责整改措施跟进和起草整改报告。

  2、公司级安全检查一般由公司领导带队(或经公司领导授权的专职人员),有关人员进行。被检查部门/岗位负责人届时到场介绍情况,专职安全员记录检查提出的问题。

  3、部门/岗位安全检查由部门/岗位负责人带领,安全员参加并记录检查提出的问题。有关区域或岗位负责人在场。

  四、隐患整改

  1、检查组视所发现的问题的性质、可能引起的后果等因素,可向被检查部门/岗位签发书面《整改通知》,指出需整改的问题、整改期限。被检查单位须认真进行整改。

  2、隐患责任部门/人,应严格《整改通知》要求进行整改,完成整改后及时回复检查单位。

  五、检查记录和统计

  1、各类《安全检查表》、《整改通知》以及必要时另外所附的“检查记录”均为安全检查的正式记录,检查负责人和被检查负责人须在上面签字确认,并由安全负责人存档。

  2、防雷技术负责人要定期对公司进行的各类安全检查及检查发现的隐患进行跟踪和统计,发现未及时完成的隐患要进行督促责任人落实,检查及隐患整改情况要定期报告公司经理。

  第五章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一、每年11月份至次年的1月份,为公司培训月。组织全体员工进行业务培训、质量培训、安全培训,不断提高安全意识,掌握安全技能。

  二、每年2月份组织对检测人员、安全资料员以及特种检测人员操作证进行年检。

  1、电气检测人员必须持有安徽省安监局颁发《电工操作证》。

  2、每小组检测员中必须有一人持有安徽省安监局颁发

  《高空检测证》。

  3、公司对持有以上证件的人员,在其证件有效期终止年度,组织其到主管部门认可的培训机构进行再教育,取得继续教育证书后按终止日期提前三个月到主管部门办理延期手续。

  三、安全培训证件管理

  (一)所有检测人员均持证上岗,无证者及时参加主管部门组织的取证培训,费用由公司承担。

  (二)上岗证件由公司统一管理,原件统一存放在档案室,复印件及印章由专人管理,公司负责统一年审。

  第六章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处理制度

  一、发生事故后,必须遵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办理,事故报告要及时,不准隐瞒、虚报或拖延不报。

  事故现场第一见证人第一时间报告公司防雷技术负责人,由公司总经理人决定是否启动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启动后,通过电话等通讯方式通知公司相关人员进入应急反应状态。同时向社会公共救援机构报警。

  事故发生后,按事故上报规定,依照程序向上级相关主管部门汇报,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行业主管部门和安监局等有关部门报告

  二、发生事故后,由检测小组写出事故报告,并根据上级有关部门规定准备相应资料,并及时上报公司,拟定改进措施。

  事故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事故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四、公司、项目公司、项目部对已发生的事故要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进行严肃认真及时、准确地调查报告,并对事故调查的全过程负责。

  (一)轻伤、重伤事故:由项目公司及项目部负责组织调查,公司视情况派员参加。查清事故原因,确定事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填写《伤亡事故登记表》或《职工死亡,重伤事故调查报告书》,并将登记报表或报告书及时报到公司。

  (二)死亡事故:公司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分析事故原因,查清事故责任,拟定整改方案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职工死亡,重伤事故调查报告书》,于事故发生后15日内按程序上报有关部门。

  五、发生事故的项目领导和现场人员必须严格保护现场。

  如因抢救负伤人员或为防止事故扩大而必须移动现场设备、设施时,现场领导和现场人员要共同负责弄清现场情况,做出标记,记明数据,并画出事故的详图。对故意破坏、伪造事故现场者要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六、对事故的处理,必须坚持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对于事故的有关领导和责任者不查处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进行。

  七、对事故责任者,要根据事故情节及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对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经济处罚:按公司规定执行。

  (二)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企查看、开除。

  (三)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玩忽职守,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违章指挥,违章检测,违反劳动纪律而造成事故的;

  2、扣压、拖延执行“事故隐患通知书”造成事故的;

  3、对新工人或新调换岗位的工人不按规定进行安全培训、考核而造成事故的;

  4、组织临时性任务,不制定安全措施,也不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而造成事故的;

  5、分配有职业禁忌症人员到禁止其检测岗位工作而造成事故的;

  6、因设备、设施、工具有缺陷或原材料、辅助材料不合格而造成事故的;

  7、因场地环境不良而造成事故的;

  8、因不按规定发放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而造成事故的。八、根据对事故分析得出的结论,制定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的措施。同时根据事故后果和事故责任者应负的责任进行处理,并写出事故调查处理报告。

  第七章班前安全活动制度

  一、各班组长及成员要认真学习并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思想。

  二、班组长要及时组织班组成员学习安全操作规程及公司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

  三、班组长要加强对班组成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安全技术知识的教育,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并教育新员工不违章检测,使操作人员上岗前具备较强的安全知识。

  四、班组长每天在上岗前,应布置当天的安全注意事项,杜绝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章检测的现象,同时教育职工遵守劳动纪律,做到文明施工,填写班前活动记录。

  五、班组长要进行详细安全检查活动,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整改。听从安全、技术人员的指导,接受安全检查,做好整改反馈工作。

  六、组织实施安全技术措施,落实安全技术交底,对施工现场搭设的'脚手架、临时用电、以及机械设备要及时进行验收,做到安全生产。

  第八章特种检测人员管理制度

  特种检测人员是指电工、高空检测人员等工种。

  1、从事特种检测的人员须具备年满18岁,大专以上学历,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检测的疾病和生理缺陷等基本条件,具有责任心强、遵章守纪、服从指挥、热爱本职工作的思想素质和工作表现。

  2、进入工作岗位前,必须经过行业主管部门指定的培训机构进行专业培训考核合格,并取得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特种检测操作资格证》。

  3、本公司特种检测人员的取证培训由公司统一组织,同时按照每四年对操作资格证复审一次的要求,定期组织复审培训考核,确保证书有效。培训取证和复审培训费用均由所在单位承担,凡一次考试不合格的再次培训费用由其本人承担。

  4、现场安全员应严控特种检测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凡发现证件过期或无证操作的,要立即责令其停止操作,并对本人或配属队伍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5、特种检测人员在检测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凡发现安全隐患超出自己的处置权限时,应立即报告安全负责人;凡发现危及他人或自身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检测或采取应急措施后撤离检测地点,并及时报告项目管理人员。

  第九章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

  为了能够更好的保障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将可能发生的安全事故及时的消灭在萌芽状态,真正做到防患于未然。对公司所属范围内的危险源进行充分、全面的辩识、评价并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

  公司重大危险源共分为五大类:

  一、高空坠落;

  二、触漏电;

  三、机械伤害;

  四、有害气体。

  分别制定重大危险源控制措施如下:

  (一)高空坠落

  为有效防止高空坠落,采取以下措施:

  1、高处检测的安全技术措施及其所需工具,措施必须到位,工具准备齐全。

  2、检测检测前,要严格按照公司制定的《高处检测指导书》执行,要对检测人员及时进行安全操作技术培训及安全技术交底,交底要严格履行双方负责人签字认可手续。

  3、安全防护设施、用品合格率100%,高处检测中的安全标志、工具、仪表、电气设备、安全帽、安全带(绳、索)等设备必须在进厂前认真检查,确认其完好后方能使用。

  4、进入高空检测的人员要进行特种检测培训,特种检测人员要持证上岗,持证上岗率100%,安全带(绳、索)系挂率100%。

  5、检测场所所有可能坠落的物件应一律先行撤除或加以固定。

  6、雨天和雪天不得进行防雷装置检测。

  7、高空布置测试线要注意地面行人的安全,严防测试线甩到架空高低压线路上。

  8、不得将安全带系在接闪带和引下线上。

  (二)触、漏电

  1、检测现场临时用电必须严格执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和《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

  2、工厂、煤矿等电气线路、用电设备的检测必须持有有效电工证的电工检测。

  3、检测现场对配电设施的安全距离及防护要满足安全的要求。

  (三)高空物体打击

  检测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必须佩戴安全帽,做到“预防为主,安全第一”。

  1、进入施工现场的检测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教育和培训,做好安全交底工作,并由安全员监督执行。

  2、检测检测场所所有可能坠落的物件,应一律先行撤除或加以固定。

  (四)有害气体、易燃易爆

  1、检测人员进入有害气体区域进行检测,必须用有害气体探测仪进行检测,穿戴防护装置,确保安全后方可检测,同时有人值守。

  2、进入易燃易爆场所必须服从业主的规章制度。四、加强安全检查,做好安全检查记录。各小组要严格按照检查制度、隐患排查制度对施工现场的重大隐患进行监控,确保安全生产。

  五、各单位应组织至少一次有关重大危险源工程管理文件的集中学习,并形成书面记录。集中学习的形式建议采用会议形式,由项目经理主持,项目部全体管理人员、专业分包单位全体管理人员以及班组长参加,会议内容必须形成书面记录,相关人员签字。

  六、各单位在正式开工前,按要求编制《重大危险源清单》、《危险源登记表》以及专项方案,专项施工方案应包括监控措施,应急方案以及紧急救护措施,并按要求严格审批。

  七、加强安全教育和安全交底工作。各单位在重大危险源工程施工之前,技术负责人或安全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和安全交底并有书面记录和双方签字;技术负责人应按专项施工方案向施工检测班组、检测人员进行技术交底,作出详细说明,并有书面记录和双方签字,使检测人员掌握专项施工方案的技术要领。

  八、要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一旦发生事故或遇到紧急情况,要按规定启动预案,快速有效地施救,将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第十章安全资料管理制度

  一、施工现场安全技术资料

  (一)建筑施工现场安全技术资料是指项目部按规定要求,在施工管理过程中所建立与形成的应当归档保存的资料。主要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目标管理,施工组织设计,分部(分项)工程安全技术交底,安全检查,安全教育,班前安全活动,特种检测持证上岗,工伤事故处理,安全标志,安全防护,临时设施费与准用证管理,各类设备、设施验收、监测记录,文明施工”等十三项内容。

  (二)安全资料员,专门负责安全技术资料管理工作,安全资料员须经培训合格后,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颁发的岗位证书上岗。

  (三)安全资料员应随施工进度及时整理安全技术资料。资料填写应做到项目齐全,内容准确真实,字迹工整,手续完备,各种资料要经现场安全资料员审查合格后盖章归档,安全资料员要对资料的真实性实行监督。施工现场要专设资料柜,集中存放。

  (四)施工现场安全技术资料应使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文本。

  (五)对各项资料的具体要求:

  1、安全生产责任制资料:主要存放公司编制的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2、目标管理资料:主要存放公司和小组制定的以伤亡事故、安全达标、文明施工等内容的文件。

  3、施工组织设计资料:主要存放技术负责人编制经公司总工程师审批的专项安全施工方案。

  4、安全技术交底资料:主要存放技术负责人向施工班组交底,经施工班组签字后分部(分项)交底资料。

  5、安全检查资料:主要存放安全检查制度、安全检查记录、隐患整改通知书及对隐患整改情况复查后的整改报告、阶段性验收资料。

  6、安全教育资料:主要存放安全教育的培训制度、项目部安全教育培训的花名册及开展教育培训的档案资料;档案资料主要包括:三级安全教育制度、变换工种教育制度以及节假日、季节性安全教育记录;特种检测人员安全教育记录。

  7、班组安全活动资料:主要存放班组安全活动记录及班前会记录。

  8、特种检测人员管理资料:主要存放公司制定的特种检测人员管理制度、施工现场特种检测人员花名册、证件(复印件)。

  9、工伤事故处理资料:主要存放公司制定的安全生产事故统计报告处理制度;施工现场伤亡事故月报表;意外伤害保险保单复印件。如发生伤亡事故,要填写《内蒙古自治区建筑事故因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结案审批表》。

  10、安全标志资料:主要存放安全标志布置总平面图、安全标志台帐。

  11、安全防护、临时设施费与准用证管理资料:主要存放公司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管理制度;安全防护用品台帐;文明施工费用投入台帐;安全防护临时设施费统计表、安全防护用具及机具设备准用证。

  12、各类设备、设施验收、检测记录资料。

  13、文明施工管理资料:主要存放公司文明施工管理制度;门卫交接班记录;宿舍管理制度;消防制度;动火审批手续;治安保卫制度;八牌二图(工程概况、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牌、消防保卫牌、安全生产牌、文明施工牌、进入施工现场须知牌,施工现场平面图、建筑工程立面图);施工现场排水平面图;卫生责任制;食堂人员健康证;急救措施及急救员上岗证;防疫宣传教育材料;夜间施工手续;施工防尘、防噪音及不扰民措施等。

  (六)、安全资料由公司至少保存一年。

  二、各小组应及时收集以下安全资料:

  (一)安全文明领导小组、平面布置图、安全报监资料、意外伤害保险单、会审后的专项施工方案、设备检测合格证明、安全资金计划(实际)投入表(包括发票复印件)以及安全员、安全资料员、特种检测人员上岗证复印件,安全教育培训资料、安全会议记录、安全检查记录,应急演练记录等。安全文明处将对资料定期进行检查,如有需要上交并保存。

  (二)各阶段安全生产文明施工验收报告应根据工程进度及时上报安全文明处,签字盖章后,上报市质安站。上级部门下达的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应按要求及时回复整改报告,经安全文明处签字盖章后,上报市质安站。

  三、安全文明处保存资料:

  (一)法律法规及上级相关安全文件。

  (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公司制定的相关红头文件。

  (三)安全检查记录及简报

  (四)安全教育培训记录

  (五)安全会议记录

  (六)应急预案及演练记录

  (七)“三类人员”证件、安全资料员及特种检测人员证件

  (八)安全评价资料及安全许可证延期资料

  第十一章防雷装置安全检测操作规程

  一、三大纪律:进入检测现场必须戴好安全防护装置;高空检测必须系好安全带;检测区域严禁吸烟。

  二、八项注意:无安全措施不检测;无安全交底不检测;无安全自检不检测;危险问题不解不检测;业主电力、电气设施有安全隐患不检测,压力容器、易燃易爆场所安全检查不到位不检测;不懂检测场所安全知识不检测;环境、气候条件不允许的不检测;

  三、基本要求:

  1、现场检测工作至少应有两名以上持证检测员参加,其中一名负责检查观感质量、检测点取样及检测点平面示意图绘制的检测人员称取样员;另一名负责操作检测仪器进行电阻测试的检测人员称测试员。

  2、检测应按单位工程(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建筑物或构筑物为一个单位工程)进行检测、记录并出具检测报告。检测是对建筑物、设施应安装的防雷装置所进行的全面检测。不能只检测外部防雷装置或措施,而忽视对内部防雷的检测,也不能只注重测量项目的测量而忽视对检查项目的检查。

  3、检测机构应根据检测对象正确引用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引用前要经有效性确认,确保所引用的标准为最新有效版本。

  4、现场环境条件应能保证正常检测,应在非雨天和土壤未冻结时检测表层土壤电阻率和接地电阻值。

  5、检测人员在作业时应注意安全,严格遵守安全制度及其他相关规定。

  6、在高层建(构)筑物(如天车、烟囱、水塔、储煤仓等)顶上检测,在检测前应首先了解周围有无高压线架设,检查爬梯等工具是否牢固可靠,高空检测应使用安全带。检测时严禁向下抛掷检测工具和其它物品,杜绝因触电、跌落引起人员伤亡等安全事故发生。

  7、检测时,接地电阻测试仪的接地引线和其他导线应避开高、低压供电线路,并注意避开或不影响行人和车辆。

  8、在检测易燃易爆危化品场所(环境)的防雷装置时,应严格遵守被检测单位安全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应在受检单位管理人员的导引下进行,必要时可要求受检单位暂时关闭危险品流通管道阀门。检测易燃易爆场所(环境)应使用防爆型检测仪表和不易产生火花的工具(如木锤),严禁带火种,不得使用手机,严禁吸烟,不得穿化纤服装,禁止穿钉子鞋,现场不准随意敲打金属物,以免产生火星,造成重大事故。

  9、在检测配电房、配电柜的防雷装置时,应在受检单位电工或有关管理人员导引下进行,应着绝缘鞋、绝缘手套使用绝缘垫,以防电击事故。测试静电接地时,要检查地线是否带电,以防漏电造成意外事故。

  10、在有毒有害气体产品仓库检测时,一次不要在库内耽搁太久,以免中毒;有国家强制规定的,还应使用防毒保护用具。

  11、测量和测试仪器应符合国家计量法规的规定,定期检定,有效期内使用。

  12、检测车辆驾驶员应严格执行安全行车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注意对车辆的日常维护、保证车辆性能处于良好状态,确保行车安全。

公司安全管理制度9

  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是指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应负的安全生产责任,其他各级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各职能部门应负的安全生产责任,直到各岗位操作人员应负的本岗位安全生产责任所构成的全员这全生产责任制度。即是将不同的安全生产责任分解落实到单位的每一位成员身上,使每个人都明确自己在保障安全生产方面的责任。

  生产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核心是实现安全生产的“五同时”,就是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的时候,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其内容大体可分为两个方面;一是纵向方面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即各类人员(从最高管理者、管理者代表到一般职工)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二是横向方面各分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即各职工能部门(如安全、设备、技术、生产、基建、人事、财务、设计、档案、培训、宣传等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2、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制度

  生产单位必须安排适当资金,用于改善和更新安全设施设备、技术装备、器材、仪器仪表等必需的安全生产投入,以保证单位达到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安全资金投入具体由谁评断保证?一般来说,股份制单位、合资单位等,同董事会予以保证。而且,对因安全资金投入不足导致事故等后果,上述保证人将承担法律责任。

  3、安全设施、设备管理和检修、维修制度

  (1)定期检修,维修安全设备,在雨季做好防护、防雷击工作、

  (2)对安全设备定期检修,安全操作,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3)对安全设备派专人管理,防止人为破坏、防止丢失。

  (4)对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修保养。确保安全设备正常运行。

  4、具有较大危险、危害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安全管理制度:

  (1)对较大危险、危害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定期检查、检验、检测并严格记录。

  (2)对危险场所加大资金投入、加大技术监督水平。

  (3)对危险场所加大武警控制能力水平。

  (4)制定并落实重大危险源专项管理责任制度。

  (5)制定应急救援制度、并进行演练工作。

  (6)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上报制度。

  5、重大危险源安全检测、监控管理制度:

  (1)危险源监控与“双千分”竞赛相结合,把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工作提高到工作的重要位置。“双千分”竞赛是全市质监工作的核心内容,县局把重大危险源监控列入到“双千分”竞赛的重点工作中,提高对这项工作的重视,对重大危险源监控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了保障。

  (2)危险源监控与服务企业相结合,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在重大危险源监控工作中,这个局先后帮助企业制定各项制度和记录十余项,有效提高了企业的自身管理水平。同时,该局还通过帮助企业制定应急救援措施,有效提高了企业的防变应变能力。

  (3)危险源监控与企业完善质保体系相结合,提高企业整体管理水平。质保体系是企业管理的核心,质保体系是否完善健全直接决定着企业的管理质量。在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中,我局帮助企业把重大危险源的相关内容添加到企业的质保体系中,完善了企业的质保体系,提高了企业的管理水平。

  (4)危险源监控与工作创新相结合,努力提高特种设备现场监察的工作质量。现场监察是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主要环节,提高了企业的管理水平。

  (5)危险源监控与责任落实相结合,强化相关人员的责任意识。落实了重大危险源五级责任,对重大危险源实施重点监控:落实使用单位法人的责任,要求使用单位的'法人每周都对重大危险源检查一次,切实加强对安全工作的领导,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部署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监控工作存在的问题,确保安全:落实监控人员责任,要求监控人员制定具体的监控制度认真执行,坚持做到每日一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检查、汇报;落实操作人员责任,要求每一名操作人员都能保持持证上岗,按章操作,随时监控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状况,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及时报告;落实检验人员责任,要求每一位检验人员认真根据工作细则做好检验工作,发现问题及时汇报;落实监察人员责任,要求做到每月进行一次现场安全监察,分析安全状况,防止事故的发生。

  6、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1)本公司是以液化气为主的企业,为切实加强消防安全管理,保护国家财产及职工生命免受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消防安全管理条例》等消防法规,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2)本公司实行逐级防火责任制;公司确定一名行政副职分管防火安全工作,推行安全目标管理,落实安全责任制。各部门负责人和各岗位职工均对本部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负责,确保我公司消防安全管理目标的实现。

  (3)本公司职员,必须服从本公司消防安全统一管理,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共同维护国家财产的安全。

  (4)本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接受属地公安消防部门的指导、监督。

  7、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制度

  (1)从事特种作业的新员工上岗前应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学习时间15天。

  (2)本单位职工每月时行一次安全教育培训,并建立考核档案,达标者方可上岗工作。

  (3)对新招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有国家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录用上岗工作。

  (4)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同定期到安全培训机构进行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方可上岗工作。

  (5)在特种作业时,就对所有员工进行全面安全教育培训,以防事故发生。

  (6)定期组织职工进行防火、防风、防盗的实地演练,工作要求职工人人具备处理特殊事件的能力。

  8、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1)对本单位不知所去种作业人员经营经常进行安全生产教育,防止生产麻痹思想避免产生安事故安生。

  (2)对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定期进行操作资格证方可上岗。

  (3)对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

  (4)从事特种作业要定期进行实战演练,提高技术水平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5)未持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要求其接受具备相应资质的培训机构的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6)特种作业人员在工作中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9、岗位标准化操作制度

  (1)制定各部门岗位标准化操作规程、管理制度和措施。

  (2)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安全生产行业标准进行作业操作。

  (3)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定期检查各岗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是否是违规行为。

  (4)设立专职人员对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进行监督。

  (5)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实行岗位标准化操作培训制度,未经发全生产培训的人员不准上岗作业。

公司安全管理制度10

  一、预防、报告消防隐患,扑救灾害事故,是公司每个人应尽的职责和义务。

  二、专职人员应熟练掌握消防技术,熟悉大厦内消防设施分布。

  三、向所有员工、大厦业主宣传消防安全知识,提高整体消防意识。

  四、维护消防设施。不得损坏和挪用消防设备,不得埋压和圈占消防水泵,不准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

  五、专职人员定期全面检查消防器材,及时维修和补充消防装备。

  六、严禁燃放烟花炮竹,严格执行用电规则,不得玩火,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物品进入大厦。

  七、发现火警火灾立即扑救,根据火势大小,报告上级或拨火警电话'119'。

  八、严格执行消防安全制度,违反制度、玩忽职守造成事故的,直接追究当事人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公司安全管理制度11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提高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管理水平,保障职工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电力建设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结合电力建设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电力建设(火电、送变电)施工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工程建设单位和参加电力建设的其他施工单位。

  第三条 企业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和本规定。应遵循电力建设的客观规律,严格按基建程序和合理工期组织施工。

  第四条 企业必须贯彻"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做到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施工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第五条 经理是企业安全施工的第一责任者。应努力改善职工劳动条件,消除事故隐患,关心职工生活,注意劳逸结合,在保证职工安全和健康的前提下组织和领导施工。

  第六条 安全施工应实行科学管理。依靠科技进步,完善安全设施,强化安全教育,提高职工安全技术素质,逐步做到对事故进行预测、预控。

  第七条 安全施工,人人有责。企业应不断强化以各级安全施工第一责任者为核心的安全施工责任制。各职能部门应在各自主管业务范围内对安全施工负责,并接受安全监察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公司安全管理制度12

  第一条进入厂区严禁吸烟禁止携带打火机、火柴及其他火种进入厂区。需动火时必须按“动火管理制度”办理动火手续。

  第二条机动车辆进入厂区必须按规定路线行驶需要通过“机动车辆禁止通行区时”必须按规定办理“机动车辆通行证”并佩带防火帽。

  第三条化工生产装置易燃易爆物品贮罐区轻质油品等易燃物质装车台严禁穿带有铁钉子的鞋以上这些岗位的工作人员禁止穿戴合成纤维服装以防静电。

  第四条易燃、易爆物质生产、运输、贮存区域在生产过程中严禁用石头或铁器敲打设备。

  第五条严禁在生产装置内和油罐区私自灌取油品和物料需要时需经车间主任或安全员批准并严禁在以上区域用汽油等轻质油品擦洗衣物、设备、零部件等。

  第六条正常生产中不准随便排放物料、油品、易燃、助燃和有毒气体紧急状态排空时必需按排好现场监护人停止周围的一切火源有计划地排空或安排在夜间人少时进行并做好防火措施。

  第七条操作岗位上发现不正常气味或其他可疑现象时应立即查找物料跑漏处进行处理采取紧急防火措施。

  第八条易燃易爆生产装置在生产过程中一般不准动火必须时除按规定办理“用火票”外还必须采取特殊防火措施。

  第九条在易燃易爆生产装置中动火必须做到

  1、焊接的火花焊渣不能飞溅到易燃易爆的贮罐、机泵和其他容易泄漏的设备上。

  2、乙炔发生器与氧气瓶的距离不得小于米。

  3、严禁用氧气倒吹乙炔管。

  4、任何设备不准带压焊补。

  第十条设备上的安全阀、压力表、也面积、阻火器、报警器等必须保证完好不得随意切断或停用发生故障的要及时修复。

  第十一条易燃易爆生产装置区、易燃品罐区、易燃品仓库区严禁使用明火取暖和烧水做饭。

  第十二条严禁在生产装置区的.高温管线、加热炉等设备上烘烤衣物、棉纱、抹布和食物。

  第十三条生产区的一切消防设备应有在岗人员保管和维护并把这些设备纳入交接班内容要班班交接保持完整好用。

  第十四条岗位上的人员必须学会使用简单的小型灭火器了接他们的性质和用途及灭火方法。

公司安全管理制度13

  一、现场安全

  1、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工作前要保证自己休息好.工作前八小时内禁止酗酒.工作中集中精力,不准打闹、串岗等,严禁违规操作。

  2、严格遵守岗位责任制,未经领导批准不得将工作交于他人。

  3、工作时要穿戴好防护用品.如工作服、安全帽、工作鞋、绝缘手套等,不准有飘荡部分.女工应将长发盘起系于帽内。

  4、严格遵守厂区、现场的各种安全警示标志.各种安全防护、通风收尘、消防设施等要妥善保管使用,不得随意挪用和损坏。

  5、超过2米的高空作业必须佩带安全带。

  6、如发生设备、人身事故或火灾,在场人员应迅速组织抢救,保护现场.并立即汇报相关领导。

  二、照明

  1、各岗位照明要充足。

  2、在进入金属容器内或潮湿处工作时.必须使用12v以下的低压安全灯。

  三、设备

  1、凡机器运转部分和一切危险区域要有安全罩、安全网加以隔离,否则不得开车。

  2、电器设备附近严禁晾晒、挂放衣物,不准用铁丝捆挂电线。

  3、一切电器设备和手持电动工具必须有可靠的接地、接零措施,手持电动工具必须加装触电保护器。

  4、可溶性氧气、乙炔气瓶附近严禁烟火,正在工作时严禁移动。

  5、设备开车前要发出信号,工作人员双手要保持干燥。

  四、消防

  1、现场消防器材要齐全可靠,保证取用方便。

  2、氧气瓶、油类、棉纱等易燃易爆物品应分别单独保管,仓库内严禁烟火。

  3、岗位用火炉必须符合生炉规定。

  4、七防(防火、防雷电、防中毒、防暑、防尘、防爆、防洪)用品和设备不能挪用,并进行定期检查维修。

  五、安全标志

  l、各岗位要悬挂必要的'安全警示标志,做到规范、醒目、齐全。

  2、清理、检修已停止运行的设备时,必须切断电源,并在开关,上悬挂。有人工作,禁止合闸”的警告牌。

  六、个人保护

  1、人人要增强安全意识.重视安全生产。工作中要聚精会神,严格按规范操作.严禁违规操作,严禁酒后和过度疲劳工作。

  2、不得跨越运转中的设备.上方有人施工或吊装物品时,下方不得有人。

  3、身体不健康或生理上有某种缺陷不适合该岗位的工作者,不能勉强担任.经医生证明、领导批准,可调至合适的岗位。

  4、凡安排两人以上的岗位,要指定一人负责安全工作,单人作业要建立安全互保网铬。

  七、操作巡检

  1、进入岗位要戴好劳保防护用品,女工长发应系于帽内,电工、电焊工等在操作过程中要穿好绝缘鞋,戴好绝缘手套,所有绝缘鲑、绝缘手套、绝缘工具要定期检查,并做好高压试验。

  2、电器设备、照明设备要保持完整好用,生产工人不能私自拆装,不准用湿手和导电物体触动开启。

  3、在高空作业禁止往下乱扔东西。

  4、在厂区行走要注意安全,在水、气、烟尘弥漫的地方检查设备时要缓慢行走,不得跨越运行中的设备.上方有人施工或吊装物品时,下方不准行走。

  八、检修清理

  1、在清理或检修时。必须切断危害人身安全的料源、电源、水源,并挂上警告牌,必要时设专^看管,工作时要密切与班组岗位联系并配合好。

  2、进入已经停止运行的设备和检修设备时,必须与岗位人员联系切断电源,有专人负责看护.试运行时.必须先清点人数.查明设备内无人和无妨碍运行之物,方可运行。

  3、因检修等原因临时拆除的安全设施,应设临时围栏,并有鲜明标志,完工后必须及时恢复。

  九、监督检查

  1、公司成立由总经理任组长,分管生产的副经理任副组长.各车间主任和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和管理。领导小组下设督查小组,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安全生产各项制度和措施落到实处。’

  2、建立责任追究制,总经理为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分管生产的副经理为分管负责入,各车间主任为所在车间的第一责任人,如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直接责任人要承担应有责任,同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和相应处罚。

公司安全管理制度14

  为规范和加强公司安全生产档案(台账)、记录管理工作,确保各项安全生产档案(台账)的准确和完善,通过安全生产档案(台账)的记录、整理和归档,不断增强安全管理工作的针对性、系统性和可追溯性、闭合性,提高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水平,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安全生产档案(台账)、记录管理工作。

  3.1安全生产档案(台账):是指各部门、项目部全生产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件资料、图像、声像、电子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3.2 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和储存的信息。

  5.1 公司安全管理部负责公司安全生产档案(台账)的综合管理工作,对各项目部、各部门安全生产的档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负责根据公司的相关规定拟定公司安全记录归档和保管、使用、统计等相关规章制度。负责公司各类安全生产记录的分类、编号和备案工作。

  5.2各部门分别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档案(台账)管理工作。统一使用公司制定的格式进行安全生产记录。

  5.3各项目部负责本项目部安全生产档案、记录管理,填写、收集、整理、保管、利用本项目部在安全生产管理活动中形成的各类记录。

  5.4各项目部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及各职能部门按照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文件》及相关制度履行相应职责。

  6.1.1.1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人员名单及变动记录。

  6.1.1.2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安全生产管理网络图等。

  6.1.1.3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的.11项制度必须建档)等文件。

  6.1.1.4与工种岗位和设备工具相对应的安全操作规程和使用规程。

  6.1.1.5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和下发的制度性文件、通知、通报等。

  6.1.1.6安全管理人员花名册、相关人员证书(含三类人员证书、注册安全工程师等相关资格证书)。

  6.1.1.7年度安全生产工作总结和计划、阶段性专项安全生产工作总结。

  6.1.1.8安全生产责任书、安全生产责任目标分解、执行、考核记录。

  6.1.2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台账包括以下方面内容:

  6.1.2.1安全宣传教育培训计划(含特种作业人员教育)、学习、活动资料;

  6.1.2.5危险化学品管理人员花名册及相关身份证明、资格证书;

  6.1.3.2根据安全生产工作需要,临时组织的各类会议,包括传达贯彻上级文件,收看收听电视电话会议通知、记录、纪要等;

  6.1.4.1重大危险源的检测、评估、监控报告或记录;

  6.1.4.2针对重大危险源制定的应急预案,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预防措施、应急处置程序、应急培训和应急保障等内容;

  6.1.4.3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名称、负责人、地点(部门)、联系人、联系方式;

  6.1.5.1职业健康目标管理和责任制,单位负责人及管理人员职业卫生培训证明(复印件);

  6.1.5.2职业健康管理制度,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范、标准、文件;

  6.1.5.3年度职业健康计划和实施方案,个人防护用品发放(使用)记录,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记录(培训计划、培训考核记录、宣传图片、纸质和摄像资料)等;

  6.1.5.4用人单位职业监护档案,职工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接触职业危害人员登记表及体检记录(上岗前、在岗、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表),职业病人登记表,职业病人诊断证明等;(如果有)

  6.1.6.1相关方单位资质及签订的安全协议(合同)、安全告知等;

  6.1.6.2相关方特种作业人员资质证明(复印件);

  6.1.6.3外用工、外包工等外来务工人员的教育记录;

  6.1.7.1专业安全检查、季节性检查、重大节假日安全检查记录及考核记录(或安全检查表);

  6.1.7.2专项安全检查及考核记录(或安全检查表);

  6.1.7.3日常、综合性安全检查及考核记录(或安全检查表);

  6.1.7.4隐患检查记录、隐患排查治理(计划)登记表;

  6.1.7.6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包括以下内容:安全事故隐患的类别、所属工艺、地点、影响范围及程度、治理的目标和任务、采取的方法及措施、经费和物资的落实、负责治理的责任人和部门(或单位)、治理的时限和要求、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或专家)对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情况的评估报告;

  6.1.7.7其它与安全检查、隐患排查工作有关的记录。

  6.1.9 生产安全事故管理档案包括以下方面内容:

  6.1.9.5按事故处理“四不放过”原则,进行处理的相关记录。

  6.1.10.2安全工作费用投入过程中相关票据复印件等。

  6.1.11《安全生产、职业健康及消防工作责任书》规定的其它台账。

  6.1.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记录、建立台账的内容。能够证明安全生产过程管理的其他记录资料等。

  6.2.1安全生产档案(台账)纸质文件材料应齐全完整,字迹清晰,日期明确,签认手续完备;

  6.2.2各项目部要求确定专人负责安全生产档案(台账)的记录、收集和整理;

  6.2.3各项目部安全生产档案(台账)应分类存档,按时间顺序(以年度为界),每年年终将安全生产档案(台账)装订成册;

  6.2.4档案(台账)以数据电文形式存在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20xx年修正)的相关要求。

  6.3.1各部门、各项目部记录管理人负责收集、整理、保存本单位、本部门的安全生产记录(记录管理人由单位、各部门根据岗位职责进行确定),填写“在档记录清单”;

  6.3.2记录的填写要及时、真实、内容完整、字迹清晰,不得随意涂改;如因某种原因不能填写的项目,应说明理由,并将该项用双斜杠划去;

  6.3.3各相关栏目负责人签名不允许空白。如因笔误或计算错误要修改原记录,应采用双斜杠划去原记录,在其上方写上更正后的记录,加盖或签上更正人的印章或姓名及更正日期;

  6.3.4记录填写应与运行活动同步进行,不得后补或编造。

  6.5.1各部门负责本部门的运行记录的发放;记录发放范围仅限公司范围内;记录发放部门应填“发文记录”,记录的接收部门应填“收文记录”。

  6.5.2记录表格需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方可使用或复制,并由各部相关部门记录管理人负责登记发放。

  6.5.3各部门的记录需借阅或复制者要经相应部门负责人批推,由各部门相关记录管理人登记备案。

  6.6.1记录如超过保存期限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销毁时,由各相关部门记录管理人填写《文件销毁申请单》,交部门负责人审核,经安全管理部确认,由记录使用部门标记过期或执行销毁。同时在“在档记录清单”上注明销毁的项目、方式、数量等信息。

  6.6.2对于保存期限内需向其他移交或提供的运行记录,除应在“记录清单” 上注明移交或提供记录项目、数量等信息外,还应填写“文件移交清单”接收移置运行记录的部门应在“运行记录移置清单”上签字确认。

  6.7.1各部门、各项目部需指定记录管理员,记录管理员必须把单位所有记录分类,依据记录的类型整理、标识,便于查阅并可追溯相关活动。

  6.7.2记录应存放于通风、干燥的地方,所有记录保持清洁,字迹清晰。不得丢失或破坏、防止泄密。

  6.7.3文书档案保管期限按照公司相关文件管理规定或《国家档案局关于机关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要求的《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执行。

  7.1公司安委办对各项目部安全生产档案(台账)的建立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检查时间为每年度至少一次。

  7.2按照公司《安全生产、职业健康及消防工作责任书》涉及安全生产档案、台账、记录管理工作的内容进行检查考核。

公司安全管理制度1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关于“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的规定,为贯彻落实国家各项安全法规、制度和标准,保护国家财产,保证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促进化学工业的发展,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凡化工企业均应严格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企业应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为各项工作创造安全卫生的劳动条件,实现安全、文明生产。

  第四条企业要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全面加强安全管理、安全技术和安全教育工作,防止事故的发生。

  第五条企业除贯彻、执行本制度外,还必须同时严格执行国家和各部委的各有关安全法规、制度和标准。

  第二章安全生产职责

  第一节基本原则

  第六条企业安全工作实行各级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七条企业的各级领导人员和职能部门,应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对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负责,同时向各自的行政首长负责。

  第八条安全生产人人有责,企业的每个职工必须认真履行各自的安全职责,做到各有职守,各负其责。

  第二节各级人员安全职责

  第九条厂长安全职责

  厂长是企业的安全负责人,对本企业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各项生产法规、制度和标准。

  重视职工的劳动条件和企业的安全、工业卫生状况,重视女工的劳动保护工作。

  批准、发布本企业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术规程、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长远规划。

  经常深入现场了解掌握安全生产情况,组织开展安全技术研究工作,推广先进的安全技术和管理方法,审定重大灾害事故的预防和处理方案。

  建立健全安全组织和机构,根据实际情况,按企业职工总数的千分之二至千分之五的比例,配备、充实安全专业人员,提高专业人员的素质,稳定完全专业队伍。

  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专题会议,及时研究和解决有关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审核引进技术和开发新产品中的重要安全技术问题。

  组织全厂性安全教育与考核工作。

  坚持“五同时”原则,即: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时候,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企业内实行的各级承包,以及与外单位的各项承包合同中,都必须有安全技术指标、安全管理要求和安全职责等条款,并认真考核。

  厂长不在时,由代理者负责。

  副厂长在厂长指定的工作范围内对安全生产负责。

  第十条总工程师安全职责

  在厂长的领导下,对本企业的安全技术工作全面负责。

  组织制定、修订和审定本企业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术规程,组织编制完全技术措施计划、方案及安全技术长远规划。

  协助厂长组织安全技术研究工作,负责解决疑难或重大安全技术问题,推广和采用先进的安全技术和安全防护装置。

  组织制订审批安全教育计划,参加对干部的安全教育和考核工作。

  审批重大工艺处理、检修、施工安全技术方案,审查引进技术和开发新产品中的安全技术问题。

  审批特殊动火证,参加重大事故的技术分析工作。

  副总工程师在总工程师领导下,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技术工作负责。

  第十一条车间主任安全职责

  车间主任是车间的安全负责人,对车间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认真贯彻执行各项安全生产法规、制度和标准。

  拟订、修订车间安全技术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编制车间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方案,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竞赛等安全活动,总结交流安全生产经验。

  组织落实车间级安全教育,并督促检查班组级安全教育。

  组织职工进行安全思想和安全技术教育,定期进行考核。签发新上岗独立作业人员的安全作业证。

  组织车间级定期、不定期安全检查,确保设备、安全装置、防护设施处于完好状态。发现隐患及时组织整改,车间无力整改的要采取临时安全措施,及时向厂部书面报告。

  组织或参加车间各类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并按规定及时上报。

  建立、健全安全、防火组织,领导并支持车间和班组安全员的工作。

  副主任在主任指定的工作范围内对安全生产负责。

  第十二条工段长安全职责

  组织工段职工学习、贯彻执行厂和车间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组织班组级安全教育,主持对新上岗人员的安全技术考核。并填写安全作业证。

  搞好本工段安全生产准备工作,组织安全装置和设施的检查和维护保养工作,保证齐全完好。

  组织或参加一般事故的调查,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搞好本工段的安全生产竞赛,维护本工段的正常生产秩序。

  第十三条班级长安全职责

  组织职工学习、贯彻执行厂和车间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组织班组级安全教育。

  定期组织安全活动,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度,做到班前讲安全,班中检查安全,班后总结安全。

  检查岗位工艺指标及各项安全制度执行情况,做好设备和安全设施的巡回检查及维护保养工作,并做好记录。

  严格劳动纪律,不违章指挥,有权制止一切违章作业,监督检查本辖区非化工工种作业人员的作业,维护正常生产秩序。

  负责本岗位防护器具、安全装置和消防器材的日常管理工作,使之完好。

  发现隐患要及时解决,作好记录,不能解决的要上报领导,同时采取控制措施,发生事故要立即组织抢救、保护现场,及时报告。

  第十四条车间安全员职责

  车间安全员在业务上受安全技术部门领导,并在车间主任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

  贯彻有关安全生产法规、制度和标准,并检查执行情况参与拟订、修订车间安全技术规程和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协助车间主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方案,并督促实施。

  制订车间安全活动计划,并检查执行情况。

  对班组安全员进行业务指导,协助车间主任搞好职工安全思想、安全技术教育和考核工作。

  参与车间新建、改建、扩建工程设计和设备改造以及工艺条件变动方案的审查工作。

  深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对不听劝阻者,有权停止其工作,并报请领导处理。

  负责车间安全装置、防护器具、消防器材的管理工作。

  负责伤亡事故的统计上报,参与事故调查和分析。

  车间工艺员、设备员、保管员等在车间主任指定的工作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十五条班组安全员职责

  协助班组长开展各项安全活动,提出改进安全工作的建议。

  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发现违章作业有权制止,并及时报告。

  监督检查班组人员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器具和消防器材。

  第十六条工人安全职责

  参加安全活动、学习安全技术知识,严格遵守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认真执行交接班制度,接班前必须认真检查本岗位的设备和安全设施是否齐全完好。

  精心操作,严格执行工艺规程,遵守纪律,记录清晰、真实、整洁。

  按时巡回检查、准确分析、判断和处理生产过程中的异常情况。

  认真维护保养设备,发现缺陷及时消除,并做好记录,保持作业场所清洁。

  正确使用、妥善保管各种劳动防护用品、器具和防护器村、消防器材。

  不违章作业、并劝阻或制止他人违章作业,对违章指挥有权拒绝执行,同时,及时向领导报告。

  第三节各职能部门安全职责

  第十七条科研部门安全职责

  研究和开发新产品,必须先作出安全评价,提出安全措施,采用新技术,必须首先审核技术的安全可靠性。

  负责安排安全技术、工业卫生的科研工作,组织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疑难问题。

  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小试转中试,中试转工业生产的安全技术条件,制订安全技术规程。

  提供原料、产品的物化性质及安全防护方法。

  第十八条设计部门安全职责

  执行生产建设项目“三同时”的规定,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设计,设计的项目不留隐患。

  设计项目均要有《职业安全卫生专篇》,生产设备的安全卫生设计按《生产设备卫生设计总则》执行,电气设备设计按《电气设备安全设计导则》执行。

  对引进的新工艺、新设备进行安全可靠性审核。

  参加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

  第十九条生产计划部门安全职责

  制订长远发展规划应包括安全技术措施计划,以及改善劳动条件的项目。

  对所需要采取的安全技术措施,在计划安排时,应保证资金,一经列项,则不准挪作它用。

  协助生产技术部门做好生产事故的调查、统计、上报,参加其它重大事故的调查。

  第二十条生产技术部门安全职责

  组织编制或修订生产工艺规程、操作规程、岗位操作法,参与安全技术规程的修订。

  在进行生产技术的革新和挖潜改造时,要同时解决隐患,保证安全。

  遇到生产中的异常情况,应及时处理,危险紧急情况,先处理后报告,严禁违章指挥。

  负责生产事故的调查、统计、上报,制定事故防范措施。

  第二十一条安全技术部门安全职责

  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法规、制度和标准,协助厂长组织推动安全管理工作,研究和推广现代安全管理方法和技术。

  组织制订或修订、审查安全技术规程、安全管理制度和职工劳动防护用品标准,并监督检查。

  组织编制、汇总、审查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督促有关部门按期执行。

  组织对职工进行安全思想、安全管理和安全技术的教育。协同劳资、教育部门,定期组织安全考核。

  参加全厂性安全大检查,监督、检查隐患的整改工作。

  负责对锅炉、压力容器、气瓶的安全监察工作,参加安全装置的校验监督,建立好台帐。

  负责动火审批及其管理工作。

  参加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及新产品的设计审核、竣工验收及试运转工作。

  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职业病防治等工业卫生工作。

  经常进行现场检查,指导基层安全工作,发现违章有权制止,不听劝阻者,可令其停止工作,并立即通知有关领导。

  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竞赛活动,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

  综合分析研究安全生产中的突出问题,及时向领导或有关部门提出改进意见。

  负责伤亡事故的调查、统计、上报和建档工作,参加各类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工伤鉴定工作。

  第二十二条防火部门安全职责

  负责企业内的剧毒品、爆炸品、起爆器材、放射性物品等的保卫和要害岗位、厂内交通、消防的管理工作。

  经常进行防火宣传教育,负责专业和义务消防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工作,定期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防火检查和演习。

  编制或修订企业的防火制度,并监督贯彻、执行。

  负责明火采暖等工作的审批;参加建筑设计防火的审核验收工作。

  负责消防器材计划、配备和维护管理工作。

  组织火灾的扑救;负责火灾事故、破坏事故和厂内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统计上报工作。

  第二十三条设备动力部门上报工作。

  负责对设备动力装置及工业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管理。

  负责组织对工业建筑物、构筑物、超重机械、锅炉、压力容器、高压管件、气瓶、热力管网和安全装置的'定期检测、检验、校验工作。

  制度或审定有关设备制造、改造方案和组织编制大、中修项目的安全措施计划,并确保实施。

  在计划和布置检修任务时,同时计划和布置安全措施。

  组织按时实现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隐患整改措施。

  负责设备事故调查、统计、上报,参加有关重大事故的处理。

  第二十四条质量检验部门安全职责

  组织制订并监督执行分析系统的安全技术规程和专业操作规程。

  负责各种化工原料、生产中间体和产品的质量分析,提供准确的分析数据,把好质量关。

  负责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参加其它事故有关数据的分析和测定。

  第二十五条基建部门安全职责

  组织编制或审查基建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使其符合安全、消防和卫生卫生要求。

  在签订施工合同时,要对承包施工的单位进行资格认定,并订立施工安全协议或有关条款。

  组织对外来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入厂安全教育和施工前的安全交底工作。

  按季节特点组织开展现场安全检查,监督施工人员遵守国家《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和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各项制度。

  按“三同时”原则,保证安全生产和消除有毒有害因素的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竣工验收和使用。

  参加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各类重大事故的调查和分析。

  第二十六条供销、运输部门安全职责

  对采购的器材、设备、防护用品、器具必须有验收记录制度,并对上述产品的质量负责。

  对生产、试验、研究所需的新化学物品、采购时必须了解其物理化学性能,以及安全使用和储运要求,并索取书面资料。

  严格执行有关防火和危险物品管理规定,搞好仓库防火、防盗、危险物品、气瓶和贮运设施的管理工作。

  销售化学危险物品时,必须检查运输单位的化学危险物品经营、运输许可证,有证方可发货。

  定期对驾驶人员进行安全教育、考核,配合保卫部门做好厂管车辆检审工作。

  对运输工具、车辆和驾驶人员严格管理,督促有关人员对车辆、船舶的维护保养。

  参加厂内交通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

  按规定或标准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和器具。

  第二十七条财务部门安全职责

  安全技术措施费用要单独立项,专款专用。

  由安全措施不落实的技术措施项目,未经安全技术部门同意,不得拨款。

  要保证劳动防护用品、保健食品、清凉饮料及职业病防治费用的合理使用,没有安全部门签注同意的费用,不准报销。

  第二十八条劳资、教育部门安全职责

  组织调入职工和有关人员的入厂安全教育。

  执行化工有毒有害工种工时制度的规定和女工劳动保护的规定,并根据职业禁忌证要求,做好新工人招收和职工调配工作。

  执行劳逸结合的原则,控制加班、加点。

  厂办技校应开设有关劳动保护课程,并作为各专业的必修课。

  在就业前的教育和各种在职培训中都应有安全的内容并列入技术考核之中。

  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和工伤鉴定工作。

  第二十九条行政管理部门安全职责

  负责保健食品、清凉饮料的供应发放工作,搞好食品饮食卫生。

  负责本部门的锅炉、气瓶、热交换器及机具的安全管理,并保持完好。

  搞好集体宿舍、仓库的安全卫生和防火工作。

  第三十条医疗、工业卫生部门安全职责

  搞好职工体检、职业病防治和健康监护工作。

  参加工伤鉴定,提出鉴定依据。

  参加事故抢救,负责医疗事故的管理。

  第三十一条工会安全职责

  贯彻和宣传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政策、法规和制度,监督行政做好企业的各项安全和工业卫生工作。

  组织和健全群众劳动保护管理监督网络,协助开展班组安全客运,教育职工遵章守法。

  定期研究企业劳动保护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向行政部门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的意见和合理化建议。

  参加群众性的综合安全检查和季节性安全检查,督促事故隐患的整改。

  督促有关部门按期实现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参加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安全生产竞赛,评选安全先进集体和个人,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经验。

  参加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善后处理工作。

  做好女工劳动保护工作。

  第三章安全教育

  第一节入厂教育

  第三十二条新入厂人员,均须经过厂、车间班组三级安全教育。

  厂级教育,由劳资部门组织,安全技术、工业卫生与防火部门负责,教育内容包括: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制度及安全生产重要意义,一般安全知识,本厂生产特点,重大事故案例,厂规厂纪以及入厂后的安全注意事项,工业卫生和职业病预防等知识,并经考试合格,方准分配车间及单位。

  车间级教育,由车间主任负责,教育内容包括:车间生产特点、工艺及流程、主要设备的性能、安全技术规程和制度、事故教训、防尘防毒设施的使用及安全注意事项等,并经考试合格,方准分配到工段、班组。

  班级级教育,由班级长负责,教育内容包括:岗位生产任务、特点、主要设备结构原理、操作注意事项、岗位责任制、岗位安全技术规程、事故安全及预防措施、安全装置和工具、个人防护用品、防护器具和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等。

  每一级的教育时间,均应按化学工业部颁发的《关于加强对新入厂职工进行三级安全教育的要求》中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厂内调动及脱岗半年以上的职工,必须对其再进行二级或三级安全教育,其后进行岗位培训,考试合格,成绩记入“安全作业证”内,方准上岗作业。

  第三十四条进入企业参观、学习的人员,接待部门负责对其进行安全注意事项教育,并指派专人负责带队。参观学习人数不宜过多。职能人员参加劳动亦应经过接受单位相应的安全教育。

  第二节日常教育

  第三十五条各级领导和各部门要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思想、安全技术和遵章守纪教育,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定期研究职工安全教育中的有关问题。

  第三十六条应举办安全技术和工业卫生学习班,充分利用安全教育室,采用展览、宣传画、安全专栏、报章杂志等多种形式,以及先进的电化教育手段,开展对职工的安全和工业卫生教育。

  第三十七条各单位应定期开展安全活动,班组安全活动每周一次。

  第三十八条在大修或重点项目检修,以及重大危险性作业时,安全技术部门应督促指导各检修单位进行检修前的安全教育。

  第三十九条职工违章及重大事故责任者和工伤人员复工,应由所属单位领导或安全技术部门进行安全教育,并将内容记入“安全作业证”内。

  日常教育的时间应符合化生字第0154号文的有关规定。

  第三节特殊教育

  第四十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的要求进行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取得特种作业证后,方可从事特种作业。

  第四十一条对特种作业人员,按各业务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的期限组织复审。

  第四十二条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产品投产前要按新的安全操作规程,对岗位作业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专门教育,考试合格后,方能进行独立作业。

  第四十三条发生重大事故和恶性未遂事故后,企业主管部门要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教育,吸取事故的教训,防止类似事故重复发生。

  第四节安全考核

  第四十四条厂级干部的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由上级有关主管部门组织进行。

  第四十五条其它干部的安全技术考核,由人事部门和安全技术部门负责组织进行,考核内容包括:

  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方针、政策、法规、制度和标准。

  企业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本企业的生产工艺和特点。

  本企业所接触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的理化性质,对人体的危害,预防措施和急救处理原则。

  所管部门或业务范围内要害岗位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注意事项。

  车间各类安全装置的种类和作用,以及管理方法。

  本企业劳动保护用品和器具、以及消防器材的正确使用方法。

  化学工业部颁发《安全生产禁令》中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六条工人的安全技术考核,由车间领导负责组织,安全员具体执行,考核内容包括:

  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方针、政策、法规、制度和标准。

  本车间的生产特点以及所接触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的理化性质,对人体的危害、预防方法和急救处理原则。

  本车间的各项安全生产规程和管理制度。

  本车间各类安全装置的类型和作用及其维护保养方法。

  本岗位的劳动保护用品和器具,以及消防器材的正确使用方法。

  本岗位的工艺流程和开停车安全注意事项。

  化学工业部颁发的《安全生产禁令》中的有关规定。

  第四章安全作业证

  第一节发放范围

  第四十七条安全作业证是职工独立作业的资格凭证,其发放范围限于企业直接从事独立作业的所有作业人员。

  第四十八条安全作业证发给经过教育培训或学徒期满后,有一定的生产理论知识,具备安全操作技能,转岗学习并经考试合格)能独立从事某项生产活动的职工。

  第四十九条特种作业人员除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外,还必须取得本企业的安全作业证。

  第二节考核内容和办法

  第五十条发放安全作业证应考核以下内容:

  化工作业人员应考核本岗位的工艺规程、岗位操作法和有关安全技术、工业卫生知识、操作技能和事故处理、以及紧急救护能力。

  通用工样和特种作业人员,应考核本工种应掌握的安全作业技能和与之有关的安全理论知识。

  第五十一条安全作业证由车间组织考核填写成绩,经车间主任签字,报厂安技科核发。

  第三节使用管理

  第五十二条安全作业证是职工上岗作业的证件,凡是独立直接从事生产作业活动的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五十三条安全作业证应记载安全教育的考核成绩、安全工作奖罚情况。

  第五十四条安全技术部门每月至少对安全作业证抽查一次,车间应随时检查。

  第五十五条持证者必须每年接受至少一次安全考核,成绩记入安全作业证内,考试不合格者,允许补考一次,凡补考不合格者,应收回其安全作业证,取消独立作业资格,除对其进行教育提高外,还应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

  第五章工艺操作

  第一节运行

  第五十六条必须编制产品的工艺规程,并根据工艺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编制操作法,严格按操作法进行操作。

  第五十七条改变或修正工艺指标,必须有工艺管理部门以书面下达,操作者必须遵守工艺纪律,不得擅自改变工艺指标。

  第五十八条操作者必须严格执行化学工业部颁发的《操作工的六严格》规定,不得擅自离开自己的岗位。

  第五十九条安全附件和联锁不得随意拆弃和解除,声、光报警等信号不能随意切断。

  第六十条在现场检查时,不准踩踏管道、阀门、电线、电缆架及各种仪表管线等设施,去危险部位检查,必须有人监护。

  第六十一条严格安全纪律,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操作岗位和运用生产设备、设施和工具。

  第六十二条正确判断和处理异常情况,紧急情况下,可以先处理后报告)包括停止一切检修作业,通知无关人员撤离现场等)。

  第六十三条在工艺过程或机电设备处在异常状态时,不准随意进行交接班。

  第二节开车

  第六十四条必须办理开车操作票,检查并确认水、电、汽必须符合开车要求,各种原料、材料、辅助材料的供应必须齐备、合格。投料前必须进行分析验证。

  第六十五条检查阀门开闭状态及盲板抽加情况,保证装置流程畅通,各种机电设备及电气仪表等均应处在完好状态。

  第六十六条保温、保压及洗净的设备要符合开车要求,必要时应重新置换、清洗和分析,使之合格。

  第六十七条安全、消防设施完好,通讯联络畅通,危险性较大的生产装置开车,应通知消防、气防及医疗卫生部门的人员到场。

  第六十八条必要时停止一切检修作业,无关人员不准进入现场。

  第六十九条各种条件具备后开车,开车过程中要加强有关岗位之间的联络,严格按开车方案中的步骤进行,严格遵守升降温、升降压和加减负荷的幅度要求。

  第七十条开车过程中要严密注意工艺的变化和设备运行的情况,加强与有关岗位和部门的联系,发现异常现象应及时处理,情况紧急时应中止开车,严禁强行开车。

  第三节停车

  第七十一条必须编制停车方案,正常停车必须按停车方案中的步骤进行。用于紧急处理的自动停车联锁装置,不应用于正常停车、加强与有关岗位和部门的联系。

  第七十二条系统降压、降温必须按要求的幅度并按先高压后低压的顺序进行。凡需保压、保温的设备容器)等,停车后要按时记录压力、温度的变化。

  第七十三条大型传动设备的停车,必须先停主机、后停辅机。

  第七十四条设备卸压时,要注意易燃、易爆、易中毒等化学危险物品的排放和散发,防止造成事故。

  第七十五条冬季停车后,要采取防冻保温措施,注意低位、死角及水、蒸汽、管线、阀门、疏水器和保温伴管的情况,防止冻坏。

  第四节紧急处理

  第七十六条发现或发生紧急情况,必须先尽最大努力作出妥善处理,同时向有关方面报告,必要时,先处理后报告。

  第七十七条工艺及机电设备等发生异常情况时,应迅速采取措施,并通知有关岗位协调处理,必要时,按步骤紧急停车。

  第七十八条发生停电、停水、停气时,必须采取措施,防止系统超温、超压、跑料及机电设备的损坏。

  第七十九条发生爆炸、着火,大量泄漏等事故时,应首先切断气源,同时尽速通知相关岗位并向上级报告。

  第六章生产要害岗位管理

  第八十条凡是易燃、易爆、危险性较大的岗位,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的仓库,贵重机械、精密仪器场所,以及生产过程中,具有重大影响的关键岗位,都属于要害岗位。

  第八十一条要害岗位应由安全、防火部门共同认定,经厂长审批,并报上级有关部门备案。岗位人员必须具备较好的思想、技术素质,由企业劳资、保卫部门与车间共同审定。

  第八十二条应建立、健全严格的生产要害岗位管理制度。凡外来人员,必须经厂主管部门审批,并在专人陪同下经登记后方可进入要害岗位。

  第八十三条施工、检修时,要设监护人,进行安全保卫工作,并做好详细记录。

  第七章防火与防爆

  第一节生产装置

  第八十四条根据生产、使用化学物品的火灾和防爆危险性等级分类要求,其厂房布置、建筑结构、电气设备的选用、安装及有关的安全设施,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以及《炼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定》等规范、规程的有关要求。

  第八十五条在工艺装置上有可能引起火灾、爆炸的部位,应充分设置超温、超压等检测仪表、报警和安全联锁装置等设施。

  第八十六条在有可燃气体可能汇漏扩散处,应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报警器,其报警信号值应定在该气体爆炸下限的20%以下,如与安全联锁配合,其联锁动作应是在该气体爆炸下限的50%以下。

  第八十七条所有自动控制系统,应同时并行设置手动控制系统。

  第八十八条所有与易燃、易爆装置连通的惰性气体、助燃气体的输送管道,均应设置防止易燃、易爆物质窜入的设施,但不宜单独采用向阀。

  第八十九条因反应物料爆聚、分解造成超温、超压,可能引起火灾、爆炸危险的设备,应设置自动和手动紧急泄压排放处理槽等设施。

  第九十条应在可燃气体的放空管出口处设置阻火器,在便于操作的地方设置截止阀,以便在放空管出口处着火时,切断气源灭火。放空管最低处应装设灭火管接头。

  第九十一条输送易燃物料时,应根据管径和介质的电阻率,控制适当的流速,尽可能避免产生静电。设备、管道等防静电措施,应按《化工企业静电接地设计技术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十二条有突然超压或瞬间分解爆炸的生产设备或贮存设备,应装有爆破板,导爆筒出口应朝安全方向,并根据需要采取防止二次爆炸、火灾的措施。

  第九十三条各生产装置、建筑物、构筑物、罐区等工业下水出口处,除按规定做水封井外,尚应在上述区域与水封井间设置切断阀,防止大量易燃、易爆物料突发性进入下水系统。

  第九十四条用于易燃、易爆气体的安全阀及放空管,必须将其导出管置于室外,并高于建筑物2米以上。

  第二节动火、用火

  第九十五条应根据火灾危险程度及生产、维修、建设等工作的需要,经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厂安全、防火部门登记审批,划定“固定动火区”。固定动火区以外一律为禁火区。

  第九十六条设立固定动火区的条件和要求:

  固定动火区应设置在易燃、易爆区域主导风向的上风向。

  距易燃、易爆厂房、罐区、设备、阴井、排水沟、水封井等,不应小于30米。

  室内固定动火区应以实体防火墙与其它部分隔开,门窗向外开,道路要畅通。

  生产正常放空或发生事故时,可燃气体不会扩散到固定动火区内。

  固定动火区内不准放易燃、易爆、可燃物和其它杂物,应配备一定数量的消防器材。

  固定动火区要设立明显标志,落实专人管理。

  第九十七条在禁火区内,除生产工艺用火外,其它可产生火焰、火花和表面炽热的长期作业,均须办“用火证”,用火证的有效期限最多不许超过一年。生产区内禁止用电炉、煤气炉取暖、热饭等。

  第九十八条用火证上应明确负责人、有效期、用火区域及安全防火措施。用火证一律由安全部门审批,用火时要将用火证悬挂在用火点附近备查。

  第九十九条在禁火区内使用电、气焊、喷灯及在易燃、易爆区域使用电钻、砂轮等,可生产火焰、火花及炽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均为动火作业,必须申请办理动火证。

  第一百条动火作业分三级管理:

  特殊动火,指在处于运行状态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和罐区等重要部位的具有特殊危险的动火作业。

  一级动火,易燃、易爆区域的动火作业。

  二级动火,指一级动火及特殊动火以外的动火作业。

  凡全厂、一个车间或单独厂房内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并采取隔离措施后的动火作业,可根据其火灾危险性大小,全部或局部降为二级动火管理。

  遇节、假日或生产不正常情况下的动火,应升级管理。

  各类动火作业区域应由各厂明文规定,并在厂区平面图上标明。

  第一百零一条特殊动火和一级动火必须经分析合格后方可进行,其动火证的有效期为一天;二级动火也应该分析,二级动火证的有效期为六天。

  第一百零二条动火证上应清楚标明动火等级、动火有效期、申请办证单位、动火详细位置、工作内容、安全防火措施、动火分析的取样时间,取样点、分析结果、每次开始动火时间以及各项责任人和各级审批人的签名及意见。

  第一百零三条各项责任人的职责。

  动火项目负责人对执行动火作业负全责,必须在动火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其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并向作业人员交待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动火人在接到动火证后,要详细核对其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和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动火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并向单位防火部门报告。动火人要随身携带动火证,严禁无证作业及审批手续不完备作业。每次动火前30分钟均应主动向现场当班化工班组长呈验动火证。

  动火监护人员负责动火现场的安全防火检查和监护工作,应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灭火手段的人担当,监护人需在动火证上签字认可。

  监护人在作业中不准离开现场,当发现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停止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作业完成后,要会同动火项目负责人、动火人检查,消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方可离开现场。

  化工班、组长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工作,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动火分析人对分析结果负责,根据动火证的要求及现场情况,亲自取样分析,在动火证上如实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结果并签字认可。

  各级审查批准人必须对动火作业的审批负全责,必须亲自到现场详细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审查并确定动火等级,审查并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审查动火证审批程序是否完全,在确认符合安全条件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

  第一百零四条动火分级终审权规定如下:

  一级动火,是动火单位所属车间主任复查后,报厂安全部门终审批准。

  二级动火由动火部位所属基层单位主管主任终审批准。

  特殊动火由厂安全部门复查后,报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终审批准。

  第一百零五条动火分析应符合下列规定:

  取样要有代表性,特殊动火的分析样品要保留到动火作业结束。

  取样与动火的间隔不得超过30分钟,如超过此间隔期或动火作业中间停止作业时间超过30分钟,均必须重新取样分析。

  使用测爆仪进行分析时,该仪器必须经被测对象的标准样标定合格。

  第一百零六条动火分析应执行以下标准:

  若使用测爆仪时,被测对象的气体或蒸汽的浓度应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的20%。

  若使用其它分析手段时,当被测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浓度大于等于10%时,其浓度应小于1%;当爆炸下限浓度大于等于4%时,其浓度应小于0、5%,当爆炸下限浓度小于4%,其浓度应小于0、2%。

  第一百零七条动火尚应执行下列有关规定:

  凡可能与易燃、可燃物相通的设备、管道等部位的动火,均应加堵盲板与系统彻底隔离、切断,必要时应拆掉一段联接管道。

  有易燃、可燃物的设备、管线、容器等,必须经清除沉积物,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如进入设备内动火,同时要办“设备内作业许可证。”

  在用树脂、塑料等可燃物质制造的容器、设备内动火,要做好防火隔绝措施,防止炽热焊渣引起的火灾。

  动火部位应备有适用的消防器材或灭火措施。

  五级以上大风,停止室外动火作业。

  第三节消防组织与设施

  第一百零八条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方针,采取先进的防火、防爆和救灾技术,实行目标管理。

  第一百零九第企业必须设立有主要领导和各职能部门领导参加的防火安全委员会;车间相应设立防火安全领导小组及在其领导下的义务消防组织。

  第一百一十条消防组织应根据企业的特点、生产检修情况和季节变化,拟定消防工作计划,实行消防目标管理,进行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结合事故预想进行演练。

  第一百一十一条对所有易燃、易爆物品和可能产生火灾、爆炸危险的生产、储运、销售、使用过程及其相关的设备,进行严格管理。

  第一百一十二条企业应根据生产规模、火灾危险性及邻近相关单位可提供的消防协作条件等因素,按国家、部颁规范、规定的有关要求确定其生产、储存、运输物品相适应的消防设施、消防器材。

  第一百一十三条企业内部设置的固定式消防设施要设专人管理,并制定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定期进行试运行。

  第一百一十四条消防器材要设置在明显、取用方便又较安全的地方,要经常检查,做到“三定”,不准挪作它用。

  第一百一十五条发生火灾时,现场人员应立即灭火并向消防队和厂总调度报警并说明着火物质,同时派人到路口接应消防车,指明引车路线和消防水源,义务消防队员要积极配合进行灭火,并维持好现场秩序。

  第上节其它消防安全规定

  第一百一十六条执行化学工业部《关于在化工企业中禁止吸烟的决定》。

  第一百一十七条禁止机动车辆进入易燃、易爆生产区和易燃、易爆化学品库。凡必须进入上述区域的机动车辆,应配装阻火器或采取其它安全措施。

  第一百一十八条严禁使用汽油等易燃液体擦洗机动车辆、设备、地坪和衣服等。

  第一百一十九条应随时将使用过的油棉纱、油纸等易自燃的擦洗材料,放入有盖的铁制专用容器内,并存放在安全地点,定期清除。

  第一百二十条厂区内不准随意存放非生产用液化石油气瓶,办公室和更衣箱内不准存放酒精等易燃、可燃液体。

  第一百二十一条严禁在防火间距、消防通道内搭设建筑、构筑物或堆放各类物资。

  第一百二十二条高压线下严禁堆放可燃物。易燃、易爆厂房、仓库和装置,与高压线的间距要大于高压线搭杆高的1、5倍。

  第一百二十三条研制易燃、易爆的新材料、新产品和有火灾、爆炸危险的新设备、新工艺的单位,必须对研制的每一项目提出预防火灾、爆炸的具体措施。

  第一百二十四条采用有火灾、爆炸危险的新设备、新工艺和可燃、易燃新材料的单位,必须按照研制部门提供的预防火灾爆炸的具体办法,采取消防安全措施,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交付生产。

  第一百二十五条易燃、易爆场所禁止使用撞击易产生火花的工具。

  第一百二十六条易燃、易爆场所禁止穿着能产生静电火花的化纤织物工作服和带铁钉的鞋。

  第一百二十七条扑救有毒、有害物质的火灾时,应站在上风向,必要时佩戴防护用具。

  第一百二十八条对生产或使用氯气、煤气、乙炔气、氧气、氢气的企业,还应分别遵照《氯气安全规程》、《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城市煤气设计规范》、、《乙炔站设计规范》、《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溶解乙炔生产安全管理规定》、《氧气站设计规范》、《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二十九条汽车库应遵守《汽车库设计防火规范》等有关规定。

  第一百三十条各种物资仓库的管理,除应遵守有关物资仓库管理的规定外,还必须遵守本制度第八、九章中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三十一条其它有关防火、防爆规定按本制度有关章节及其它有关制度的要求执行。

  第八章危险物品

  第一节通则

  第一百三十二条凡生产、使用、经营、运输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法规、制度和标准,并建立化学危险物品管理制度。对不属于化学危险物品管理范围,但具有一定危险性的物品,或其它危险物品均应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加强管理。

  第一百三十三条危险物品的运输必须严格执行《危险货物运输规则》和《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中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三十四条使用和运输放射性物品,尚须执行《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中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三十五条危险物品的包装容器必须牢固、严密,并按照国家颁发的《危险货物包装标志》的规定,印贴专用标志和物品名称。易燃、易爆的化学危险物品,要将其理化、毒理性质等数据,以及防火、防爆、灭火、安全运输等注意事项写在说明书上,否则不准出厂。

  第一百三十六条应指派责任心强,经培训考核,并熟知危险物品物质和安全防护知识的人员管理危险物品。

  第二节生产和使用

  第一百三十七条车间应根据生产需要,规定危险物品的存放时间、地点和最高允许存放量。原料和成品的成份应经化验确认。生产备料性质相抵触的物料不得放在同一区域,必须分隔清楚。

  第一百三十八条凡使用爆炸物品,必须随用随领,所领取的数量不得超过当班用量,剩余的要及时退回。加工后的起爆炸药,必须单独存放,严禁个人自带、私存炸药和雷 管,不得将炸 药和雷 管用于非生产活动。

  第一百三十九条生产和使用剧毒物品场所及其操作人员,必须加强安全技术措施和个人防护措施。

  安全技术措施

  改革工艺技术,并采用安全的生产条件,防止和减少毒物溢散。

  以密闭、隔离、通风操作代替敞开式操作。

  加强设备管理、杜绝跑、冒、滴、漏。

  个人防护措施。

  配备专用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器具,专人保管,定期检修,保持完好。

  严禁直接接触剧毒物品,不准在生产、使用场所饮食。

  正确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工作结束后必须更换工作服、清洗后方可离开作业场所。

  剧毒物品场所,应备有一定数量的应急解毒药品。

  对中毒人员的抢救,应按本制度第十三章条二节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四十条压缩气体的液化气体使用时,气瓶内应留有余压,且不低于0、05兆帕,以防止其它物质窜入。

  第一百四十一条易燃物品的加热禁止使用明火,在高温反应或蒸馏等操作过程中,如必须采用烟道气、有机热载体、电热等加热时,应采取严密隔绝措施。

  第一百四十三条生产、使用危险物品的企业,应根据生产过程中的火灾危险和毒害程度,采取必要的排气、通风、泄压、防爆、阻止回火、导除静电、紧急放料和自动报警等措施。

  第一百四十四条输送有毒有害物料,应采取防止泄漏的措施。

  第一百四十五条输送固体氧化剂、易燃固体等,应防止摩擦、撞击。

  第一百四十六条容易发生跑气、跑料的大型易燃、易爆、剧毒物品的装置,应设有能迅速停止进料,防止跑气、跑料的安全设施,并应具有捕集中和、解毒和打捞流失危险物品的方法,避免事态扩大。

  第一百四十七条凡用于生产水煤气等有毒有害气体的蒸汽管道,必须与生活用汽管道分开,用途不同的工作气体管道应联通。

  第一百四十八条生产、使用过程中所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和粉尘的排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排放标准,凡能相互引起化学反应发生新危害的废物不要混在一起排放。

  第三节装卸运输

  第一百四十九条托运危险物品必须出示有关证明,向指定的铁路、交通、航运等部门办理手续,托运物品必须与托运单上所列的品名相符,托运未列入国家品名表内的危险物品,应附交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技术鉴定书。

  第一百五十条危险物品的装卸运输人员,应按装运危险物品的性质,佩戴相应的防护用品,装卸时必须轻装轻卸,严禁摔拖、重压和磨擦,不得损毁包装容器,并注意标志,堆放稳妥。

  第一百五十一条危险物品装卸前,应对车搬运工具进行必要的通风和清扫,不得留有残渣,对装有剧毒物品的车,卸后必须洗刷干净。

  第一百五十二条装运爆炸、剧毒、放射性、易燃液体、可燃气体等物品,必须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

  禁止电用瓶车、翻斗车、铲车、自行车等运输爆炸物品。运输强氧化剂,爆炸品及用铁桶包装的一级易燃液体时,没有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不得用铁底板车及汽车挂车。

  禁止用叉车、铲车、翻斗车搬运易燃、易爆液化气体等危险物品。

  温度较高地区装运液化气体和易燃液体等危险物品,要有防晒设施。

  放射性物品应用专用运输搬运车和抬架搬运,装卸机械应按规定负荷降低25%。

  遇水燃烧物品及有毒物品,禁止用小型机帆船、小木船和水泥船承运。

  第一百五十三条运输爆炸、剧毒和放射性物品,应指派专人押运,押运人员不得少于2人。

  第一百五十四条运输危险物品的车辆,必须保持安全车速,保持车距,严禁超车,超速和强行会车。运输危险物品的行车路线,必须事先经当地公安交通部门批准,按指定的路线和时间运输,不可在繁华街道行驶和停留。

  第一百五十五条运输易燃、易爆物品的机动车,其排气管应装阻火器,并悬挂“危险品”标志。

  第一百五十六条蒸汽机车在调车作业中,对装载易燃、易爆物品的车辆,必须挂不少于二节的隔离车,并严禁溜放。

  第一百五十七条运输散装固体危险品,应根据性质。采取防火、防爆、防水、防粉尘飞扬和遮阳等措施。

  第四节报废处理

  第一百五十八条剧毒物品用后的包装箱、纸袋、瓶、桶等必须严加管理,物资部门要统一回收,登记造册,专人负责管理。

  铁制包装容器不经彻底洗刷干净,不得改作它用。

  包装容器必须在安全、保卫部门指派的专人监护下销毁。

  第一百五十九条化学危险物品和放射性物质等废弃物的报废处理,必须预先提出申请,制订周密的安全保障措施,并经当地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处理。

  第一百六十条凡拆除的容器、设备和管道内带有危险物品,必须先清洗干净,验收合格后方可报废。

  第一百六十一条生产过程中生产的化学危险物品废渣等,必须加强管理,不得随同一般垃圾运出。

  第九章物资储存

  第一节基本要求

  第一百六十二条库房、储罐区的建筑设计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炼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定》的规定。

  第一百六十三条物资储存场所应根据物品性质,配备足够的、相适应的消防器材,并应装设消防通讯和报警设备。

  第一百六十四条必须加强管理,建立健全岗位防火责任制度、火源、电源管理制度、门卫制度、值班巡回制度和各项操作制度,做好防火、防洪、防窃等工作。

  第一百六十五条在仓库:堆垛和储罐区,应设明显的防火等级标志,通道、出入口和通向消防设施的道路应保持畅通。

  第二节仓库管理

  第一百六十六条企业应制订物品入库验收制度,核对、检验进库物品的规格、质量、数量。无产地、铭牌、检验合格证的物品不得入库。

  第一百六十七条易燃、易爆物品的仓库要采取杜绝火种的安全措施。

  第一百六十八条物品的发放,应严格履行发放手续,认真核实。化学危险物品的发放,应严格控制,主管部门应经常检查核准。

  第一百六十九条危险物品的储存要严格执行危险物品的配装规定,对不可配装的危险物品必须严格隔离。

  放射性物品、剧毒物品不能与其它危险物品同存一库。

  炸药不能与起爆器材同存一库。

  氧化剂或具有氧化性的酸不能与易燃物品同存一库。

  盛装性质相抵触气体的气瓶不可同存一库。

  危险物品与普通物品同存一库时应保持一定距离。

  遇水燃烧、易燃、自燃及液化气体等危险物品不可在低洼仓库或露天场地堆放。

  第一百七十条剧毒、炸药、放射性药品应单独存放,必须实行两人、两把锁、两本帐的管理办法。使用单位必须凭保卫部门批准的“危险物品领单”由两人领取。

  第一百七十一条储存易燃和可燃物品的仓库,堆垛附近,不准进行试验、分装、封焊、维修、动火等作业。如因特殊需要,应由仓库负责人上报,企业有关领导批准,采取安全措施后才能进行。作业结束后,检查确无火种方可离开现场。

  第一百七十二条保管人员应根据所保管的危险物品的性质,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器具。

  第一百七十三条自燃物品、易燃物品堆垛,应当布置在温度较低、通风良好的场所,并应设通风降温装置。

  第一百七十四条甲、乙类物品的包装容器应当牢固、密封,发现破损、残缺、变形和物品变质、分解等情况时,应当及时进行安全处理。

  第一百七十五条甲、乙类物品库房内不准设办公室、休息室、不准住人。每日工作结束后,应进行安全检查,然后关闭门窗,切断电源,方可离开。

  第三节储罐区管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各种承压储罐应符合我国有关压力容器的规定,其液面计、压力计、温度计、呼吸阀、阻火器、安全阀等安全附件应完整好用。

  第一百七十七条易燃、可燃液体和液化石油气的储罐和管线的绝热材料、装卸栈台、安全梯和管架等,均应用非燃烧材料建造。

  第一百七十八条液化石油气及闪点低于28℃,沸点低于85℃的易燃液体储罐,无绝热措施时,应设冷水喷淋设施,以达到夏令降温的目的,设施的电器开关宜设置在远离防火堤处,不准将电器开关设在防火堤内。

  第一百七十九条易燃、可燃液体和可燃气体储罐区内,不应有与储罐无关的管道、电缆等穿越,与储罐区有关的管道、电缆穿过防火堤时,洞口应用不燃材料填实,电缆宜采用跨越防火堤方式铺设。

  第一百八十条罐区防火堤的排水管应相应设置隔油池或水封井,并在出口管上设置切断阀,或在不排水时以土堵死出口。

  第一百八十一条储罐的防雷、防静电接地装置,应按照《石油库设计规范》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电气安全

  第一节电气运行安全

  第一百八十二条电气人员必须严格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第一百八十三条要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和季节特点,做好预防工作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消除。

  第一百八十四条现场要备有安全用具、防护器具和消防器材等,并定期进行检查试验。

  第一百八十五条易燃、易爆场所的电气设备和线路的运行和检修,必须按《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通用要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执行。

  第一百八十六条电气设备必须有可靠的接地装置,防雷和防静电设施必须完好,每年应定期检测。

  第一百八十七条电气作业必须由经过专业培训、考核合格,持有电工作业操作证的人员担任。

  第一百八十八条电气作业人员上岗,应按规定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和正确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电气工具。

  第一百八十九条变、配电所必须制订符合现场情况的现场运行规程,值班人员的职责应在现场运行规程中明确规定。

  第一百九十条运行人员应严格执行操作票、工作票制度、工作许可制度、工作监护制度、工作间断、转移和终结制度。

  第一百九十一条高压设备无论带电与否,值班人员不得单人移开或越过遮栏进行工作,若必须移开遮栏时,必须有监护人在场,并符合设备不停电的安全距离。

  第一百九十二条雷雨天气,需要巡视室外高压设备时,巡视人员应穿绝缘鞋,并不得靠近避雷装置。

  第一百九十三条在高压设备和大容量低压总盘上倒闸操作及在带电设备附近工作时,必须由两人执行,并由技术熟练的人员担任监护。

  第一百九十四条供电单位与用户联系,进行有关电气倒闸操作时,值班人员必须复诵,核对无误,并将联系内容、时间和联系人姓名记录在案。

  第一百九十五条电解整流运行人员尚应遵守下列规定:

  采取调压稳流方法,保持恒流生产。

  电槽初次启动电压要求低于极化电压值。

  氯氢处理站与整流所,应同时有氯气泵和氢气泵等设备的运行状态信号显示,及紧急全停电、紧急降电流的事故声光报警信号,并定期联系试验。

  氢气系统着火时,要防止系统内造成负压,不得采用电解停直流电的办法处理,单槽因槽内盐水中断起火时,应采用降低直流电流或全停电处理。

  第一百九十六条电炉运行人员尚应遵守下列规定:

  应制订电炉变压器、短网及有导电系统的现场运行规程。

  电炉变压器及其它设备的检查工作,应由值班电工负责,检查路线、次数和内容应在巡回检查制度中明确规定。

  要定时抄录电流、电压、功率、变压器上层油温、冷却系统各点温度、油压、水压等内容,加强综合分析。

  变压器油冷却系统的油压,必须大于水冷系统的水压0、05~0、1兆帕。

  第一百九十七条静电除雾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用于静电除雾或静电除尘的高压直流电源,要根据除雾气量、浓度或尘埃粒子最大荷电量,供给与这一状态相适应的最高电压、以维持其最大场强和最大的电晕电流。

  除雾、除尘器电源应有自动稳压、稳流装置,使最高压略低于闪络极限电压,在短路故障和超载时,应能迅速自动切断高压并报警。

  配电控制柜及高压整流油箱要接地,接地电阻小于4欧姆。

  高压整流油箱及附属高压设备,应安装在专用单独配电间或金属网格内,每个控制柜分开设置,配电间应设门开关,打开配电间门,高压自动跳闸,以利安全。

  高压整流油箱,无特殊情况,一般不要吊芯检查,但应定期进行测试检查。

  高压硅整流器不得在空载状态进行开关试验,要做时,一定要将高压接入除雾器电场。单独试验控制柜,输出端需接一些负载,再通电试验。

  油箱高压测量输出端子,应与测量表计和附加电阻接地,不允许在通电状态下断开此电路。

  油箱高压输出应经无感阻尼电阻接入电场。

  高压配电间应设专用接地闸刀,在除雾器停用或检修时将高压输出接地。

  第二节电气检修安全

  第一百九十八条电气检修必须执行电气检修工作票制度。工作票由指定签发人签发,经工作许可人许可,并办理工作许可手续后方可作业。

  第一百九十九条不准在电气设备、供电线路上带电作业,停电后,应在电源开关处上锁和拆下熔断器,同时挂上“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等标示牌,工作未结束或未得到许可,不准任何人随意拿掉标示牌或送电。

  第二百条必须带电检修时,应经主管电气的工程技术负责人员批准,并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和监护人员应由有带电作业实践经验的人员担任。

  第二百零一条在停电线路和设备上装设接地线前,必须放电、验电,确认无电后,在工作地段两侧挂接地线,凡有可能送电到停电设备和线路工作地段的分支线,也要挂接地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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