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管理制度
在当下社会,越来越多地方需要用到制度,制度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为了维护正常的工作、劳动、学习、生活的秩序,保证国家各项政策的顺利执行和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依照法律、法令、政策而制订的具有法规性或指导性与约束力的应用文。制度到底怎么拟定才合适呢?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房屋管理制度,欢迎阅读与收藏。
房屋管理制度1
1.目的:保障房屋本体的正常使用和安全,完善房屋本体使用功能功能。
2.范围:适用于xx家园管理处
3.方法和控制过程
3.1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房屋维修计划,因房制宜,对房屋本体修缮所需的资源进行合理配置,满足顾客使用和质量要求。
3.2每月定期检查、巡视,发现问题及时修缮、维修、保养,保持房屋本体正常使功能。
3.3修缮标准应与物业原有建筑风格和标准相适应。
3.4掌握房屋本体建筑完好情况,根据建筑设计用途定期对房屋本体质量进行评估,根据完好情况进行管理,保证房屋本体使用正常。
3.5制订和执行修缮原则、指标、计划,审核修缮方案及工程预决算,有计划对房屋本体进行维护。
3.6严格按规范要求进行质量验收,做好施工过程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完善岗位责任制、构配件检验制及技术档案制度,完善工程项目质量体系。
4.房屋本体修缮的.分类
4.1修缮工程分为小修、中修、大修、翻修、和综合维修工程五类。
4.1.1小修:保持房屋本体原完损等级为目的的预防性养护工程,一般指补漏防水、上下水管道修补、疏通、内外墙、地面抹灰修补等
4.1.2中修:房屋本体小量部位损坏、不符合建筑结构要求,须局部维修的工程,一般包括:墙体屋面局部拆除、清洗、粉刷、修补或部位重做面层、楼地面、楼梯等的维修、门窗油漆等。
4.1.3大修:主体结构部位严重损坏、有危险必须进行大型维修的工程,一般包括:对共用设施的拆除改装,如上下水管道、供电线路及对主体专项加固的工程。
4.1.4翻新:指拆除重建。
4.1.5综合维修:指大中小维修工程一次性进行的综合性工程。
房屋管理制度2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市《关于印发<进一步明确全市建筑拆除施工安全生产职责的意见>的通知》(安办xxx号)要求,保障建筑拆除工程施工安全,结我镇拆除工程特点,制定本办法。
一、发包单位须审验承包单位资料
1、拆除工程施工单位,在未签定承包协议前须提供以下资料:
(1)、拆除公司授权委托书;
(2)、公司简介;
(3)、营业执照;
(4)、公司法人代码证;
(5)、税务登记证;
(6)、房屋拆迁资格证;
(7)、拆迁工程安全许可证,
以上资料复印件须盖公司公章。发包单位对承包单位所提供的材料上网核实。
2、双方签定同后,必须单独签定安全协议书,承包单位应成立拆除施工现场安全领导小组,制定实施方案,以及突发事故应急预案,所有资料整理报镇安委办审查备案,并交纳60万元安全风险抵押金,承包单位方可施工。否则发生安全事故将追究发包单位主要领导责任。
二、承包单位做好拆除施工前的安全准备工作
1、施工前,对施工人员进行一次全面安全教育培训,确保施工人员熟悉掌握所拆除建筑物的结构,了解水、电、设备、管道情况。现场安全负责人要在每次开工前向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2、开工前,先切断现场总电源,现场应设置警戒线、警示标志,安排专人看守,严禁非工作人员进入施工现场。
3、对于生产、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筑物的.拆除,要制定安全预案,要经过消防、安全部门参与审核,经过批准实施拆除工程。
三、加强拆除施工中安全管理
1、拆迁工程必须使用机械拆除,严禁人工拆除。凡安委办工作人员巡查发现施工人员未正确佩戴质量格的安全帽,及施工人员违反安全操作规程行为,每人一次罚款200元,从安全风险抵押金中扣除。
2、必须按照施工方案自上而下依次进行,禁止多层同时拆除。严格执行《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施工。
四、做好拆除作业后的安全工作
1、拆卸下来的各种材料应及时清理,按品种、类别堆放在平整的地面上,高度应符安全规定,并留有一定的间距,防止倒塌伤人。拆除的区域,对电力线路、煤气管道、水管、供热设备管道等再进行一次检查,以防留下隐患,并要设明显标记。
2、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拆除单位要和建筑公司相互衔接好。拆迁现场在全部清理出场料后,再按照施工要求进行新的工程建筑。
修订后的《镇房屋拆除施工安全管理办法》于20xx年8月10日生效,原《镇保障拆除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办法》(井政[20xx]38号)废止。
房屋管理制度3
甲方:
地址:
乙方:
地址:
一、范围
本协议规定了本单位房屋租赁的安全管理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本单位以及单位物业管理范围内的场所。
二、总则
为落实我院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根据房屋租凭安全管理办法的原则及有关规定,制订本标准。
三、双方应共同遵守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
在与租赁房屋有关的施工生产、承包、承租经营和劳务承包过程中,双方应共同遵守下列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广州市消防条例》
——《广州市安全生产条例》
——《企业事业单位安全管理制度》
——《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
——其它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
四、甲方的职责与义务
1、合同要求;
2、甲方与乙方签订房屋租赁协议时,必须签订安全、防火、治安协议。协议中应明确劳动安全卫生、消防等内容及应承担的责任;
1、及时传达相关管理单位有关安全生产方面新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
2、甲方负责监督乙方建立安全制度及对工作人员的安全教育;
3、甲方负责将管理区域内的重点防范部位、安全设施(消防管线、安全出口等)告知乙方;
4、甲方有权对乙方在管理区域内的安全生产,消防保卫等情况进行检查,并要求乙方对所发现的不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整改;
5、乙方的经营活动不能影响甲方的正常工作,乙方工作人员未经许可,严禁到与其无关的甲方工作现场;
6、甲方负责对出租区域的安全设施(消防管线)进行检查;
五、乙方的职责与义务
1、遵守国家有关安全施工、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以及甲方制定的规章制度和其它要求;
2、乙方要根据国家消防法规定,配备相应数量的消防器材;
3、乙方动用明火必须经出租方主管部门审核,动火必须符合《上海市消防条例》的规定,指定专人负责现场监督,配备消防器材;
4、乙方不得利用租赁房屋从事非法生产、加工、储存、经营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和其他违法活动,不得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妨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
5、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迁移房屋内外的水、电、煤气仪表及消防管线等。甲方同意迁移的,双方应当严格遵照国家有关规定及要求,迁移后的仪表及管线应符合安全规范;
6、乙方自行购置的电器或其他设备应当合格且符合安全要求,并与甲方提供的水、电、煤气接口及荷载相匹配,禁止乙方使用电炉、热得快等高负荷、高危险性设备或物品;
7、出租房屋做为居住使用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北京市规定的最低标准。 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做为住宿使用;
8、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并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按规定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并报甲方备案;
9、负责承租区域内的治安防范措施的制定、执行和管理。制定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0、负责本单位管理区域内重大危险源警示标志、安全设备(如灭火器材)的设置,并将重大危险源以及在紧急情况下采取的.应急措施告知本单位员工;
11、负责将本单位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告知本单位员工;
12、负责开展本单位经常性的安全检查,积极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13、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为本单位施工、生产人员配备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及安全用具,并保证生产施工工具、器械的使用安全;
14、必须组织全体生产、施工人员进行安全和技能教育,使其熟练掌握本岗位安全生产技能;
15、雇用的员工或住宿人员必须按照当地派出所的要求履行登记备案制度并做好治安管理工作;
16、自觉接受甲方监督和指导,对甲方检查提出的安全整改通知,必须及时整改;一旦发生人身伤害或危及生产运行的不安全情况,及时报告事故隐患和生产安全事故。
17、租赁期间如因乙方采取的安全措施不当、违反有关安全规程、规定及本协议所列安全事项而造成的一切事故或对第三方造成损失或甲方受到处罚的,均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及法律责任。
18、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用工,不使用未成年工和有职业禁忌的人员进行施工、生产作业。
19、乙方接收租赁标的及租赁期间,租赁标的及设施的所有使用、保管、安全等责任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安全、人员、电、水、暖气、燃气、消防、防火、通行、环境、卫生、设施设备等,均由乙方负责。若乙方使用不当或未尽安全职责导致责任事故时,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
六、其他
1.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起生效。
2.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一份报上级安全管理部门备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房屋管理制度4
为进一步规范房屋租赁工作,确保租赁计划目标的实现,在原有相关制度的基础上,特制定本制度:
一、工作职责
1、经营部负责房屋租赁业务的实施和跟踪;
2、财务部负责相关费用的核收;
3、房管员负责房屋及室内设施、钥匙的交接。
二、工作程序
1、租赁洽谈
根据房屋的位置、面积、价格、租赁期限等与来访者进行洽谈,同时记录于《租赁来电来访记录表》中,并跟踪至租赁成功或对方取消租赁意向。要求到现场看房者,经营部安排并陪同看房。商业经营房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租赁。
2、协议拟定
根据双方达成的条件,拟定《房屋租赁协议》。承租方需出示身份证或政府批文或工商营业执照等有效证件,并提供证件复印件。
3、出租会签
填写《房屋出租会签单》,并将拟定的《房屋租赁协议》及证件复印件附后按顺序送交各会签人,各会签人对该房的出租以及《房屋租赁协议》无异议后签字。
4、协议签订
根据签署完毕的《房屋出租会签单》,由协议双方签章,并加盖骑缝章。
5、房屋交付
房管员接到签署完毕的《房屋出租会签单》后,现场填写《出租房屋验收交接单》,并确认无误后向承租方交付租赁房屋的钥匙。
6、租金催缴
每月底向承租方送发《交款通知书》,如无法书面送达的,需电话通知,并做好记录。对逾期未交款的承租方,每日进行电话或现场催缴。如需采取强制措施的,需提前经领导同意并书面通知承租方。
7、协议变更
在协议实施期间发生的有关价格、面积、期限等的'变更,如属我方提出的,应经公司领导批准后通知承租方,并做好记录;如属承租方提出的,应提供书面的文件,按协议的评审程序重新审批。
8、协议终止
协议租赁期限结束,不再续租的,由经营部填写《退房会签单》,按顺序报会签人签署意见后退房。协议期间停租的,按协议条文执行。
①房屋回收
承租方退房的接收由房管员按房屋交付时的《出租房屋验收交接单》的项目进行现场验收。若房屋经过两次装修,对房屋的主要设施(墙面、地板、窗口、水电设施等)进行重点验收,正确填写《出租房屋验收交接单》上的归还验收记录。协议外的情况报公司领导处理。房管员验收合格后收回钥匙,并在《退房会签单》上签字。承租方搬离时,房管员应在现场提供适当的帮助及监督其搬离,防止造成公司利益的损失。
②费用结算
承租方退房时要将所有应交费用结清后,方可将押金退还。经营部负责协助承租方办理退房手续。
9、收费月报
每月10日前填写《出租房屋租金收取统计月报表》,经财务确认后报经理。
10、租况明示
按承租的变化情况及时更改及编制《租赁情况一览表》。
11、工作回访
经营部在每月催缴租金的同时,征求承租方对租赁工作的建议或意见,做好记录并负责落实。每年至少组织两次承租方意见调查活动,由承租方填写《房屋租赁服务工作意见书》。
三、管理规定:
1、租赁工作必须严格遵循先立协议后进驻、先交费后后交房的原则,如出现违反本制度规定程序的行为,追究当事人责任;
2、房管员为待租房钥匙的管理者,仅凭签署完毕的《房屋出租会签单》及规定手续交接钥匙。如出现未按程序交接钥匙情况,追究当事人责任;
3、凡出现租赁户欠费时间达20天者,经营部负责强行责令其停止租赁;如出现欠费达30天者,经营部负责与租户解除协议。(本条需在合同中注明);
4、每套出租房租赁押金不低于该房月租金额。
四、相关记录
1、《租赁来电来访记录表》
2、《房屋租赁协议》
3、《出租房屋验收交接单》
4、《交款通知书》
5、《出租房屋租金收取统计月报表》
6、《租赁情况一览表》
7、《房屋租赁服务工作意见书》
8、《房屋出租会签单》
9、《退房会签单》
其中2、3、8、9项原件在档案室存档。
五、本制度相关条款适用于场地出租、车位出租、商业条幅悬挂等。
房屋管理制度5
房屋本体维修管理制度是一项确保建筑物长期稳定运行的重要机制,它涵盖了从预防性维护到应急修复的全面管理流程。该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维修计划制定:定期评估房屋状态,制定预防性维修计划。
2、维修标准设定:明确各类维修工作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
3、维修资金管理:合理规划与使用维修预算,确保资金有效利用。
4、维修工作执行:规范维修人员的操作流程和安全规定。
5、维修效果评估:对维修工作进行效果跟踪和反馈,持续改进管理。
内容概述:
1、设施检查:定期对房屋结构、水电设施、消防设备等进行全面检查。
2、故障报告:建立快速报告机制,确保故障得到及时处理。
3、维修记录:详细记录每次维修的'工作内容、耗材和费用,便于追踪管理。
4、供应商管理:选择合格的维修供应商,确保维修质量和效率。
5、应急响应:制定应急维修预案,应对突发状况。
房屋管理制度6
租房屋管理制度旨在规范租赁市场的行为,保障房东和租客的合法权益,确保租赁过程的公平、透明和高效。这一制度涵盖了租赁合同、租金支付、房屋维护、租期管理、纠纷处理等多个关键环节。
内容概述:
1、租赁合同规定:明确租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租赁期限、租金金额、押金、租赁条款变更及解除条件等。
2、租金支付与押金管理:设定租金支付的时间、方式,以及押金退还的规定,防止租金拖欠和押金滥用。
3、房屋状况记录:在租赁开始时,记录房屋的原始状态,以便在租期结束时进行比较和评估。
4、维修与保养:确定谁负责日常维护和意外损坏的.修复,以及相应的费用承担。
5、租户行为准则:规定租户应遵守的社区规则,如噪音限制、宠物政策等。
6、纠纷解决机制:建立有效的投诉和争议解决流程,确保问题能及时、公正地解决。
7、续租与退租程序:明确租约到期后的续签或终止流程,以及提前解约的条件。
房屋管理制度7
物业项目房屋本体及公用设施管理要求
1、制订钢管桁架、砌体、钢筋混凝土、防水、装饰、门窗等结构、工程以及公用设施的详细维修养护计划和实施细则。
2、定期进行房屋查勘。确保房屋和公用设施的安全、正常使用。
3、规范二次装修,全程跟踪监督。
4、编制详细的、符合行政办事中心及会议大厦物业和东莞气候特点的房屋及公用设施维修养护计划。
5、严格制定维修养护工作时间,在不影响用户活动、办公、交流的前题下开展维修养护工作,并确保人员和财产的安全。
6、严格搞好房屋结构及公用设施的维修养护工作,确保房屋及公用设施的优良性能和安全运行。
7、严格做好房屋公共部分内外装饰工程的维修养护工作,确保装饰工程的持久性和完好性。
8、以养护为目的,以维修为手段,确保维修养护的及时性,发现问题立即处理,消除隐患。
9、确保房屋及公共设施维修养护实施过程中使用材料的环保性能。
10、各安全巡逻岗及保洁岗在工作中加强对房屋停车场、道路等状况的.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工程技术部补修(单项费用超过3000元的工程书面报机关事务局协调处理),做到'零修不过夜',中修不超过72小时,大修有计划。
1l、对于需分承包的维修项目,严格进行分承包商评审,严格监督施工,保证维修质量。
12、定期检查所有标志,损坏或脱落的标识类标志,在发现后24小时内予以修复。
13、物业服务中心经理每年就物业房屋的使用维修情况,做出管理报告。
房屋管理制度8
物业辖区房屋外墙的清洁管理规程
1、范围
首层的外部墙壁,玻璃、商铺外围墙。
2、标准
清洗后表面无灰尘、污迹、锈迹,无因清洁剂化学反应而造成外墙变色、粉化等。
3、清洁时间
每1年清洁2次。
4、作业程序
1)检查各清洁作业施工现场,重点检查天台上的悬挂支撑物是否牢固,制定作业方案;
2)做好充分的准备,并提前3天发布'清洁通知';
3)正式清洁前,要求全面检查吊绳、安全带等的性能,保证各项设施的.绝对安全;
4)在作业范围不少于5米外围设置警示牌,并用围带围住,至少有1名员工在地面守卫,同时天台也要配置1名员工,以防无关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并防止污水飘落而给行人造成不便;
5)所有的清洁作业人员在作业中绝不准进入业户单元内;
6)作业人员必须穿着整齐的衣服、鞋,戴好安全帽,并佩带好安全带,安全绳必须绑在天台上稳固的地方,每条安全绳只供一个人使用;
7)作业所用的工具必须用细绳或袋装好绑好在吊绳上,以防坠落地面;
8)遇下雨、打雷、刮大风等恶劣天气,应立即停止作业,并妥善收拾好吊绳、围护带和警示牌等;
9)作业全部完成,及时清理好现场,并出通知告之业主。
房屋管理制度9
大厦房屋管理制度旨在确保大厦的高效运行,维护业主和租户的权益,提升居住和办公环境的安全与舒适。它涵盖了以下几个关键领域:
1、房屋使用规定:明确房屋用途、租赁政策、装修规定等。
2、公共设施管理:包括电梯、停车场、绿化区、公共休息区的使用和维护。
3、安全与消防管理:设定火灾预防措施、应急预案及日常安全检查。
4、环境卫生与物业管理:规定垃圾处理、清洁保养和物业管理服务标准。
5、维修与保养:确立设施设备的定期检查和维修流程。
6、业主和租户行为规范:设定社区行为准则,促进和谐共处。
内容概述:
1、权责界定:明确业主、租户、物业管理公司各自的职责和权利。
2、管理费用:规定物业费的收取标准、使用范围和缴费方式。
3、投诉与纠纷解决:设立投诉机制,规定纠纷解决流程。
4、更新与修改:制度的'修订和更新程序,确保制度的适应性和有效性。
5、法律法规遵守:确保所有规定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
房屋管理制度1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房屋租赁行为,维护房屋租赁市场秩序,保护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房屋租赁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租赁及其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房屋租赁,是指出租人将房屋交付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第三条 本市房屋租赁实行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制度。
第四条 房屋租赁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并应当依法纳税。
房屋租赁当事人不得利用租赁房屋进行违法活动,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 北京市国土房管局是本市房屋租赁的行政主管部门,区,县国土房管局是本辖区内房屋租赁的行政管理部门。
公安机关负责出租房屋的治安管理工作。
本市规划,人防,税务,工商,卫生,计划生育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六条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区县国土房管局的委托负责本辖区范围内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各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立房屋租赁服务站,配备专职协管员,负责房屋租赁合同备案,代征相关税费,统计房屋租赁信息,房屋租赁行为的日常检查等。
第二章 租赁范围和条件
第七条 房屋出租人是指下列单位和个人:
(一)拥有房屋所有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被授权经营管理房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依法代管房屋的代管人;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人。
房屋承租人可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土地出让合同,土地租赁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
第八条 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出租:
(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的;
(二)共有的房屋,未经全体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三)未经规划部门批准改变房屋用途的;
(四)危险房屋;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出租商住两用楼的底商用于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的,房屋出租人应当事先征得房屋相邻关系人的书面同意,并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租商品房,应当符合商品房预售的条件,并依法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将已经预售的商品房预租。
第十一条 将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出租人应当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缴国家,但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租金标准出租房屋的除外。
土地收益收缴的具体标准和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三章 房屋租赁合同的订立和登记备案
第十二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租赁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二)房屋坐落地点,面积,结构,装修,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
(三)房屋用途;
(四)租赁期限;
(五)房屋交付日期;
(六)租金数额及支付方式;
(七)房屋使用要求和维修责任;
(八)房屋转租的约定;
(九)房屋返还时的状态和增添物的处置;
(十)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条件;
(十一)违约责任和争议的解决方式;
(十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
市国土房管局制订房屋租赁合同的示范文本,供当事人参考使用;公有居住房屋的租赁,可以使用市国土房管局统一印制的合同文本。
第十三条 房屋的租金由租赁当事人参照房管部门发布的指导租金协商确定。但下列房屋的租金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执行:
(一)公有居住房屋;
(二)以行政调配方式出租的非居住房屋;
(三)政府投资建造的公益性非居住房屋;本条例施行前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租金标准出租的私有居住房屋,其租金和租赁关系的处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十四条 房屋租赁期限由房屋租赁当事人协商确定, 但不得超过20年。
房屋租赁期届满,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以续订房屋租赁合同,但续订合同的房屋租赁期限自合同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20年。
第十五条 房屋出租(转租,预租)应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未经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不得对抗第三人。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自房屋租赁合同订立或者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房屋所在地区,县国土房管局或房屋租赁服务站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房屋租赁当事人一方为外国或者港,澳,台地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自房屋租赁合同订立或者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市国土房管局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出租人登记备案后7日内,持《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到当地公安派出所签订《出租房屋治安责任保证书》。
第十六条 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租赁合同;
(二)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屋合法权属证明;
(三)当事人的合法证件;
(四)出租共有房屋的,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出租已抵押房屋的,提交抵押权人同意出租的证明;
(五)转租房屋的,提交房屋所有权人同意转租的证明;
(六)改变出租房屋用途的,提供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证明;
(七)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文件。
第十七条 市,区县国土房管局或房屋租赁服务站应当自接到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符合登记备案条件的,予以登记备案,并核发由市国土房管局统一印制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普通楼房地下室出租的,核发《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普通楼房地下室)。
对已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不符合登记备案条件的,不予登记备案,并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禁止伪造,涂改,转借,转让《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第四章 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八条 出租人应当按照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 向承租人交付房屋。
出租人未按时交付房屋的,承租人可以催告出租人限期交付;逾期仍未交付的,承租人可以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出租人交付的房屋不符合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致使不能实现租赁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出租人未按时向承租人交付房屋或者交付的房屋不符合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九条 房屋出租前已抵押的,出租人应当在订立房屋租赁合同前书面告知承租人。出租人未书面告知出租房屋已抵押而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出租人将已出租的房屋抵押的,应当书面告知承租人,原房屋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第二十条 出租人应当对出租的房屋及其设施,设备定期检查,及时维修,养护,保证承租人居住安全和正常使用。因未及时修缮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出租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房屋租赁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一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使用房屋。因承租人的原因造成房屋损坏的,承租人应当负责修复;属于房屋自然损耗的,承租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承租人改变房屋用途,装饰装修房屋或者增添附属设施的,应当征得出租人书面同意,其中增添的附属设施应当由租赁当事人协商确定其归属及维修责任。承租人未征得出租人书面同意装饰装修房屋或者增添附属设施的,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第二十三条 出租人应当按照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收取租金。除房屋租赁合同另有约定外,出租人不得向承租人收取其他费用。承租人应当按照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迟延支付租金的,应当按照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承租人使用房屋所发生的水,电,燃气,通信,空调等费用,由承租人承担,但租赁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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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出租人在租赁期间内以赠与,析产,继承或者买卖等方式将租赁房屋转让给他人的,原房屋租赁合同继续有效,受让人应当继续履行原房屋租赁合同。
出租人在租赁期间内出售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售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五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并收回房屋,因此而造成损失的,由承租人赔偿:
(一)利用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二)擅自拆改房屋结构或者故意损坏房屋主体结构的;
(三)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四)擅自转租,转让,转借承租房屋的;
(五)拖欠租金累计六个月以上的;
(六)其他违反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情形的。
出租人发现承租人利用租赁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第二十六条 出租人,被委托人应承担下列治安责任:
(一)与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签订《出租房屋治安责任保证书》,履行治安责任。
(二)对承租人进行住宿登记。登记时应当按照公安机关的要求,核对承租人的身份证件,不得留宿无合法有效身份证件的人员。
(三)督促承租的外地来京人员及时办理暂住登记和申领《暂住证》。
(四)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嫌疑的,应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不得包庇,纵容。
(五)对承租人进行经常性的遵纪守法宣传,积极协助公安机关做好防火,防盗,防治安隐患的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六)出租的房屋必须具备消防设施,并经常对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保证房屋使用安全。
第五章 转租
第二十七条 房屋转租,是指房屋租赁合同的承租人(以下称转租人)在租赁期间将其承租的房屋全部或者部分再出租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可以转租的,转租人可以按照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转租房屋。房屋租赁合同未约定可以转租的,转租人转租房屋应当征得出租人的书面同意;未征得出租人同意转租房屋的,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赁合同。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转租房屋不需征得出租人同意,但应当在签订转租合同前书面告知出租人;未告知出租人的,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赁合同。
非独立成套房屋承租人转租房屋,不得影响相邻使用人对合用部位的正常使用。
第二十九条 转租房屋的,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房屋转租合同,并按照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二十条的规定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
房屋转租合同的终止日期,不得超过原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终止日期。
第三十条 房屋转租合同生效后,转租人应当继续履行原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承租人的权利和义务,但原房屋租赁合同的出租人与转租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房屋转租期间,房屋转租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参照适用本办法有关出租人和承租人的权利,义务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 房屋转租期间,原房屋租赁合同发生变更影响转租合同履行的,转租合同应当随之变更;房屋转租期间,原房屋租赁合同解除的,转租合同应当随之解除。
第六章 租赁关系的变更和终止
第三十二条 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将房屋承租权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书面征得出租人同意,由房屋承租权的受让人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并由受让人与出租人签订租赁主体变更合同。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将承租权转让给他人,应当事先征得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的同意。
第三十三条 房屋承租人交换使用各自承租的房屋,应当征得出租人书面同意,公有居住房屋的出租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房屋交换使用的双方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分别与出租人签订租赁主体变更合同。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交换使用各自承租的房屋,承租人应当事先征得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的同意。
第三十四条 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与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要求将承租户名变更为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之一的,出租人应予同意。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户口迁离本市,其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经协商一致,要求将承租户名变更为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之一的,出租人应予同意;协商不一致的,由出租人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中确定承租人。租赁户名变更后,原承租人的共同居住人仍享有居住权。
第三十五条 房屋租赁期间租赁当事人死亡或者依法变更,终止的,租赁关系 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出租人死亡或者依法终止的,由房屋所有权的继承人或者继受人继续履行租赁合同。
(二)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共同居住人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无本市常住户口或者其生前无共同居住人的,其生前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
(三)非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或者依法终止的,租赁合同依法变更或者终止。
(四)租赁当事人依法分立,合并的,由变更后的当事人继续履行租赁合同。 前款第(二)项规定中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者有多人的,应当协商确定承租人。协商一致的,出租人应当变更承租人;协商不一致的,由出租人在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者中确定承租人。 租赁关系变更后,原承租人的生前共同居住人仍享有居住权。
第三十六条 房屋在租赁期间改建,扩建或者拆除重建,致使租赁房屋的面积,部位发生变化的,出租人应当与承租人协商一致,变更租赁合同。 房屋在租赁期间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的,租赁关系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处理;租赁合同末约定的,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普通楼房地下室出租
第三十七条 楼房地下室(含楼房半地下室)出租作为居住使用的,应当具备上下水,卫生间等必要的生活设施条件,且通风良好,人均使用面积不得少于三平方米。
楼房地下室出租作为生产,经营使用的,水,电供应应当有保证,并不得干扰周围居民正常生活。
第三十八条 楼房地下室的出租人,须持有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权属证明,租赁双方应当订立书面租赁合同,并应于合同签订后30日内在区,县国土房管局或当地房屋租赁服务站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领取《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普通楼房地下室)。
第三十九条 楼房地下室的出租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按照《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普通楼房地下室)中规定的准住人数,用途,出租楼房地下室;
(二),定期对出租的楼房地下室进行检查,维修,保障楼房地下室的使用安全。
第四十条 楼房地下室的承租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规定申办有关证照;
(二),不得擅自改变楼房地下室的使用性质,不得损坏,擅自拆改承租的楼房地下室,不得擅自将承租的楼房地下室转租,转借他人使用;
(三),不得在楼房地下室内生产,储存或使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的物品。
第八章 房地产经纪机构
第四十一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向当事人提供房屋租赁经纪服务,应与当事人签订房地产经纪合同。房地产经纪合同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标的物的种类,数量,成交额;
(二)房地产经纪服务形式和标准;
(三)合同的履行期限;
(四)佣金及支付方式;
(五)违约责任和纠纷解决方式;
(六)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二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居间代理不符合出租条件的房屋;并应告知租赁双方当事人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租赁合同备案,以及其他按国家和本市规定应办理的手续。
第四十三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出租房屋,应与产权人或其代理人签订出租代理合同,代理合同应明确委托的具体事项及第四十二条规定相关手续的办理责任方。
房地产经纪机构将所代理的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应与承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应注明该房屋的权属情况及委托代理关系。
第四十四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事房屋租赁代理业务时,应与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指定的银行签订租金委托收付协议,通过指定银行收付租金,不得直接向承租人收取。
第四十五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开展房屋租赁经纪业务应当建立业务记录,并做好信息统计工作。
第四十六条 市国土房管局建立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系统。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对违反规定擅自出租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 伪造,涂改《房屋登记备案证明》,《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普通楼房地下室),注销其证书,并可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一条,四十二条,四十三条,四十四条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整改,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五十条 对出租人未与公安机关签定《出租房屋治安责任保证书》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并可处以月租金5倍以下的罚款。
对出租人不履行治安责任保证书规定的治安责任的,予以警告,并可处以月租金10倍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的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二条 房屋租赁管理工作人员xx, xx,xx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出租城镇地区国有土地上未经批准自行建设的房屋,经规划部门依法检查处理并同意暂时保留使用的,核发《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临时);出租农民宅基地范围内未经批准自行建设的房屋,核发《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临时)。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临时)的有效期为一年。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临时)仅为本条第一款所指房屋的租赁备案凭证,不作为房屋权属和拆迁补偿的依据。
第五十四条 本市对公有居住房屋和廉租房屋的租赁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20xx年 月 日起施行。1995年6月13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租赁房屋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房屋管理制度11
房屋及附属建筑(设施)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及所属单位各类房屋及附属建筑(设施)的资产管理,进一步规范房屋及附属建筑(设施)的建设施工、验收交接、登记、变动、处置的程序,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此办法。
第二条 公司房屋及附属建筑(设施)归口管理部门为公用事业管理分公司房产公司(简称公用事业房产公司),建设施工归口管理部门为公司基建处、财务资产归口管理部门为公司财务处。
第三条 任何单位不得私自改建和拆建房屋及附属建筑(设施)。如果确需改建或拆建,须报公用事业房产公司,由公用事业房产公司负责逐级报批。
第二章 房屋建设施工及验收交接
第四条 公司根据生产、发展和生活的需要,研究通过需要建设房屋或构筑物,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指定基建处按程序进行建设房屋及附属建筑(设施)。竣工后,由基建处会同有关专家对新竣工的房屋及附属建筑(设施)进行质量验收。
第五条 公司确定建筑的房屋及附属建筑(设施)竣工并进行质量验收后,基建处或施工单位,应填写好《房屋建筑物交接入账资料登记表》。
第六条 《房屋建筑物交接入账资料登记表》中主要填写:(1)建筑物名称、(2)设计单位、(3)承建单位、(4)监理单位、(5)移交单位、(6)开工日期、(7)竣工日期、(8)坐落位置、(9)建筑面积、(10)结构、(11)层数、(12)产权来源、(13)总造价、(14)资产编号、(15)栋号、(16)占地面积、(17)朝向、(18)自然间数、(19)取得时间、(20)附属设施、(21)建筑设计图、(22)需说明事项。
其中(5)移交单位中的填表人、负责人要签字并加盖公章,有附属建筑(设施)的要同时填写《附属建筑(设施)登记表》;(14)资产编号由公用事业管理分公司房产公司负责统一编号并填写,(20)、(21)附属设施和房屋建筑的设计图纸要全部交到公用事业房产公司。
第七条 交接验收时,由公司基建处持经公司领导签字同意需要入账房屋及附属建筑(设施)数量明细表,召集公司计划、财务、法审等职能处室和公用事业房产公司(房产公司通知使用单位有关人员参加)进行工程交接验收。验收前,必须有公司领导批示的文件及齐全的相关资料(见附录1),否则,公用事业房产公司有权不予接收。在施工保质期限内,如发生建设质量问题,由基建处协调施工单位负责。
第八条 公用事业房产公司对登记表填写内容逐项审核并与实物对照,准确无误和验收完毕后,由基建处、公用事业管理分公司、使用单位共同签写交接登记单,并加盖各单位公章,一式四份,分别由公司基建处、公用事业管理分公司房产公司、使用单位和公司档案室保管。
第九条 公用事业房产公司对新接收房屋资产要按入账单进行新增资产的数据信息输入,提交公用事业管理分公司领导审核并上报公司财务处,公司财务处(含所属各二级单位财务)必须凭公用事业房产公司出具的加盖公章的登记表(原件)才能付款。
第三章 房屋的交付和使用(包括房屋安全及标准管理等)
第十条 公司所属房屋及附属建筑实施业管理分公司负责交接验收的房屋统一由公用事业管理分公司负责组织启用、资产配置、分配等工作,成立房屋启用筹备工作和分房委员会,确保房屋交付分配的公平公正,阳光操作。
第十一条 房屋交付使用单位(或物业公司、个人等),由使用方负责日常管理,公用事业管理分公司房产公司负责对其安全、标准化管理进行定期检查考核。
第四章 房屋的维修
第十二条 公用事业管理分公司是公司房屋及设施维修的.主管部门,全面负责公司房屋及设施的立项维修工程项目(维修费用达到或超过2万元)的立项审核、工程预决算、招标、施工质量监督、验收以及公司零修工程(费用在2万元以下)的管理工作。具体由房产公司负责房屋及构筑物维修的计划安排、监督检查、费用结算报批等工作。
第十三条 需要立项的维修工程项目的报批程序是:各使用单位需在年初向公用事业管理分公司提交维修计划申请,公用事业管理分公司根据公司年度维修经费状况确定该项目是否可以立项。可以立项的进行预算并汇总报公司审批,经公司领导批准,计划处下达计划后方可进入招标程序,对于不立项和公司未批准的项目,公用事业管理分公司将逐一给予回复。
第十四条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和认真履行维修责任,严格按照招投标程序进行,分公司各管理单位要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维修质量,项目完工后,由施工单位、公用事业管理分公司对口管理单位、使用单位一同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各单位签字盖章,方可结算费用。
第十五条 公用事业管理分公司将于每年12月份对各单位维修情况进行检查,并汇总上报公司,同时采取通报的形式对各单位维修情况进行评定。对因维修不及时,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发生重大事故的单位和责任人,将追究其责任并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五章 房屋及附属建筑(设施)变动
第十六条 使用单位(使用人)需要对房屋使用单位、使用人、现状、建筑面积等进行变动时,需向公用事业管理分公司房产公司提交申请变动报告,由房产公司报经分公司领导、公司领导批准。通知使用单位到公用事业管理分公司房产公司办理变动手续,有关涉及资产价值发生变化,还要提交财务处审核确定、调帐后,予以通过。
第六章 房屋及附属建筑(设施)处置
(主要指拆除报废、变卖等)
第十七条 由使用单位提出拆除报废、变卖书面报告,说明处置原因和有关意见并加盖公章〔附拆除报废、买卖房屋及附属建筑(设施)明细表〕,提交公用事业管理分公司房产公司审核,并报公司基建处,由基建处组织有关单位进行论证,并上报公司总经理批准。
第十八条 公用事业管理分公司房产公司要准确填写资产编号、资产名称、竣工日期、建筑面积、总造价等资产信息,打印固定资产处置报告单,逐级审批签字同意后,向公司财务处提交处理结果,经财务处审核确定、调帐后,予以销账,同时房产公司在固定资产管理系统中及时注销资产。
第十九条 由公用事业管理分公司房产公司通知提出拆除报废、变卖单位进行拆除报废、变卖。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本办法解释权归公用事业管理分公司。
附录1 :房屋交接验收资料明细 附录2 :工程验收交接标准
附录1 :房屋交接验收资料明细
一、产权资料:
项目批准文件、用地批准文件、规划许可证、建筑执照
二、技术资料:
1、竣工图。包括平面图、建筑结构、设备、附属工程及隐蔽管线的全套图纸;
2、竣工验收证明书;
3、钢材水泥等主要材料的质量保证书;
4、新材料、新配件的鉴定合格书;
5、工程设计变更通知及技术核定单(包括质量事件处理记录);
6、隐蔽工程验收合格证;
7、沉陷和变形位移观测记录;
8、永久性水准点位置及基础埋深;
9、水、电、气、采暖、通讯、网络、消防、电梯、污水、化粪池等设备设施检验合格证书;
10、砂浆、混凝土试块试压报告;
11、给排水、采暖、空调、燃气系统的试压报告;
12、房屋及设施、设备的约定保修合同。
三、其他相关资料
附录2 :工程验收交接标准
一、主体结构
1、地基基础结构不得超过建筑地基基础允许变形值,不得引起上部结构开裂或损坏;
2、混凝土构件发生变形、裂缝,不得超过钢筋混凝土规定值;砖石结构必须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不允许有明显裂缝;
3、木结构应结点牢固,支撑系统可靠,其构件的选材必须符合木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有关规定:凡应抗震设防的房屋,必须符合GBJ11的有关规定。
二、墙面
1、屋内墙面:抹灰面平整,面层涂料均匀、无剥落、无明显裂缝、无污迹,块料(如瓷砖)面层粘贴牢固,无缺棱掉角,对缝砂浆饱满,线条顺直,色泽一致,无裂缝、损伤;
2、外墙不得渗水,不应有漏刷、脱皮、脱色现象,瓷砖粘贴牢固、色彩一致、表面无污。
三、屋面
1、各类屋面必须符合规定,排水畅通,无积水;平屋面应有隔热保温设施,房屋公有部位应设置屋面检修孔;
2、房屋、阳台和屋顶平台应有组织排水、出水孔、檐沟,落水管应安装牢固、接口严密、不渗漏。
四、楼地面
面层与基层必须黏结牢固,不空鼓;卫生间、阳台、盥洗间地面与相邻的相对标高应符合设计要求,不应有积水,不允许倒返水和渗漏;木楼地面应平整和牢固,接缝密合,卫生间、盥洗间要做围水试验。
五、门窗
1、开启自如,手轻摇晃门窗墙面接触牢固、无晃动和裂缝出现,目视零配件齐全,位置准确,无翘曲变形;
2、从室内轻摇晃门锁与门连接牢固,开关灵活;
3、木门油漆均匀,缝隙适度、线条均匀,不掉角、无变形;
4、玻璃应安装平整、牢固,单指轻击无轻微晃动,玻璃胶缝密实,无损伤和刮花痕迹;双玻夹层无污迹,塑钢门窗框无裂缝;
5、电子对讲门开启灵活,通话器完好无损,通话清楚,不锈钢门无刮花痕迹;
6、防盗门无锈迹和刮花痕迹;
7、窗台泛水正常,无向室内倒流缺陷。
六、电气 电气线路安装平整、顺直、接点紧密牢固,过墙应有导管,电气管路连成整体,并有可靠接地;照明器具等低压电器安装支架必须牢固,分户地下室的照明与楼上各分户电表连接有预留接线;各种避雷装置连接点必须牢固可靠;电梯能准确运行、选层、平层、停层,曳引机的噪声和震动声不得超过规定值,制动器、限速器及其他安全设备动作灵敏可靠。
七、水、卫、烟气
管道应安装牢固,控制部件启闭灵活,无滴漏;水压试验及保温、防腐设施必须符合要求,应按套装水表或预留表位;卫生间、厨房内的排污管应分设,管道排水必须流畅;卫生器具质量良好,接口不得渗漏,安装应平正、牢固,制动灵活;各功能管道安装布局合理,使用方便。
八、楼梯、扶手
混凝土结构的楼梯无裂缝,面层无剥落,钢筋无外露;钢木结构的楼梯安装牢固,用力摇无晃动,钢筋无锈蚀、无弯曲;扶手表面无龟裂、油漆无脱落,色泽一致、表面光滑、不扎手。
九、附属工程及其他
室外排水系统的标高、检查井设置、管道坡度、管径均符合室外排水设计要求;管道应顺直且排水畅通,井盖应搁置稳妥并设置井圈;明沟、散水、落水沟不得有断落、积水现象;房屋入口处必须做室外道路,并与主干道相通,路面不应有积水、空鼓和断裂现象;房屋应按单元设置信报箱;烟道、通风道、垃圾道应畅通,无堵塞物;单体工程必须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临时设施及过度用房拆除清理完毕,室内外高差符合设计要求;群体设计应检验相应的市政、公建配套设施和服务设施。
十、消防设施
消防设施必须有消防部门检验合格签证
1、防栓阀门完好,无渗漏水,油漆均匀,无少刷、漏刷现象;
2、消防箱门锁开启自如,玻璃安装牢固,标志清楚;消防管、消防带等配套齐全,阀门完好,无渗漏水。
十一、小区路灯
1、灯按设计要求安装,灯柱牢固、高度适宜,柱面油漆均匀、无损伤和刮花;
2、灯具安装牢固、配件齐全,灯罩无损伤,灯泡照明正常,光照度达到规定要求。
十二、绿化
1、绿化面积、绿化率符合设计要求,按设计要求种植花草树木,不缺株少苗、不乱改品种,成活率98%以上,无病虫害发生,无绿化死角,无杂草丛生,绿地纯度98%;
2、绿地水管布局合理,阀门安装稳固、无摇晃,开关灵活、无漏水。
十三、小区道路
1、路面平整,无起砂、无空鼓、无损伤;路沿砌筑整齐,灰缝饱满、无损伤;
2、块料面层拼砌整齐、平整稳固,料面五裂纹、无缺棱掉角;
3、路牌标志清楚,地面线条顺直、清晰。
房屋管理制度12
为加强公司房屋租赁的管理,发挥房屋资产的最大效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适用范围:公司所属范围内(包括所属子公司)的所有房屋租赁业务。
第二条出租房屋的条件:闲置房屋或公司经营的预期收益小于外租收益;出租的房屋不能影响公司的总体规划和有损公司的经济效益。
第三条对承租方的条件要求:品牌企业优先于一般企业,一般企业优先于个人;宿舍区内的房屋应能够为居民提供服务,方便职工生活。
第四条对外租赁房屋的管理部门,除公司经理的特别授权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对本单位的房屋进行出租。
第五条房屋出租收益列入各单位收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租赁机会,从中私自获利,一经查出,按所获非法收入3—5倍罚款。
第六条房屋出租时,房屋出租单位,必须认真查验承租户主的身份证原件,并要求提供证明承租单位存续性的有关资料。承租人为个人的,须留存身份证复印件备案。承租人为单位的,须留存营业执照复印件备案。同时房屋出租时原则
上需要收取一定额度的风险金。
第七条单位所有临街门面和卖场柜台自己不需要使用的,可以租赁给他人使用,经营范围以承租方营业执照为准。
第八条门面租赁每次合同期限最长不能超过3年,如需要超过3年,应当报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九条单位出租房产或卖场柜台应有明确的月租金标准,出租单位应保证出租房产租金标准不低于同地段相当条件的市场平均租金。
第十条月租金确定后,出租单位不得随意降低标准,确因市场发生变法需要下调标准的,必须书面报公司经理批准。
第十一条租赁合同的签订:公司各单位对外签订的租赁合同必须严格按照公司固定格式《房屋租赁合同》文本签订(一式三份,公司两份),否则造成的一切责任,由本单位负责。
第十二条租赁期限:除非对公司非常有利,房屋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如遇特殊情况需报请公司经理批准后,方可签订长期租赁合同。
第十三条合同的提前解除。公司或承租方如果提前解除合同,需提前以书面形式报告,经同意后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对方提出解除合同,应写明理由,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进行,解除后立即注销原合同。
第十四条对外租赁房屋电费收取的管理单位,每月应如数收取,不得不收取或折价收取。
第十五条房屋出租单位应加强对外租房屋租赁人的监督,不得转租,不得对建筑物结构造成破坏。
第十六条房屋出租单位应对出租房屋及其设施、设备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及时维修、养护,保证其正常使用。
第十七条出租房屋的安全使用,坚持“谁所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所出租房屋的安全责任由房屋出租单位负责;房屋承租人应当对其使用行为负责。
第十八条租赁期内的水、电、物业管理等相关费用按照“谁使用,谁支付”的'原则,由承租
人支付。租赁期满后,承租人不得退回装修费用。
第十九条承租方必须爱护出租房屋内的各种设施,未经同意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改变室内水、电、暖设施,不得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不得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不得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不得实施其他影响房屋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条承租人不得利用承租房屋从事违法活动,使用承租房屋时不得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妨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
第二十一条未经房屋出租单位许可,承租人不得擅自转租、转让、转借承租房屋。如擅自转租造成损失的,全部由承租人承担。
第二十二条承租人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标准主动交纳
房屋租赁费,水、电、暖费。凡发现承租方违法经营,或改变经营范围,或转租他人,或超过15天未缴纳租金的,出租人有权酌情终止合同。
第二十三条承租人所租房屋内的所有物品(含商品及贵重物品)由自己保管,凡发生丢失、失火、盗窃或因其他原因造成的一切损失及责任,由承租人自己承担。
第二十四条租赁期满或者解除合同时,出租单位应当检查门面和配套设施,如发现有损坏的,应当在承租方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承租方负责赔偿。
第二十五条各房屋出租单位要设置房屋租赁管理专管人员,负责及时收取租金及其它费用以及对租赁房屋的日常跟踪管理、监督、检查工作。若遇欠费、转租或破坏房屋结构等情况,应及时向公司领导反映,并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十六条各公司出租房屋须建立基础资料台帐,将合同期限、金额、承租人信息等内容填写清楚。
第二十七条集中大量外租或多用户租用的房屋等,凡具备招标出租条件的,应使用招标办法确定承租人。
第十四条本制度由资产管理事业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下发文之日起执行,同时原制度废止。
房屋管理制度13
某小区房屋、共用设施、设备维护与管理
我公司对房屋建筑本体、公共部位、公共配套设备和设施加强日常养护和维修管理,并定期记录在相应表格中。
1、房屋建筑本体及公共部位:
每年年底或年初对房屋共用部位、设施设备、道路、绿地等进行全面检查1次,掌握房屋设施设备完损状况,对完损程度做出评价;
每半年检查巡视1次房屋主体结构,发现质量问题及时向业主或有关部门报告与建议;根据业主或有关部门的委托,组织维修工作;
在冬、雨季和天气异常时安排组织房屋设施巡视,对质量较差,易出问题的部位重点检查;每半年检查清除1次屋面、檐沟内落叶杂物树叶等,疏通雨水口、落水管等;
每日巡视1次小区楼房单元门、楼梯间通道部位以及其它共用部位的门窗、玻璃、路灯等;每年秋季对共用部位门窗做专项检修1次;
业主已委托管理的空置房,每周户外巡视1次,发现门窗损坏、锁具被撬、异味等异常情况及时通知业主,并采取必要的紧急处理措施;
巡检有记录;
巡检结束将检查情况、维修计划及需要进行大、中修或更新改造的项目报告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
2、供配电系统
建立和完善有关规章制度,包括电气设备运行操作规程、安全操作规程、事故处理规程、巡视检查制度、维护制度、安全及交接班制度;
值班人员具备变配电运行知识和技能,具备上岗资格,持有上岗证书;
保持配电房清洁卫生,每周清扫地面及擦拭配电柜表面,要求地面干燥无积灰,配电柜表面无污渍;
每日检查变压器电压、电流互感器、断路器、隔离开关、高压熔断器及避雷器、配电箱、导线等供配电系统的运行状况,并定时抄表做好记录,出现异常及时处理;
每年委托专业单位对变压器进行1次测试、试验等项目的维修保养;每年对变压器外部、低压配电柜进行2次清洁、保养;保证正常电力供应,限电、停电按规定时间通知业主(使用人);每年检测1次保安接地电阻;每年检测1次配电房主要电器设备的绝缘强度;每年检测2次配电房内消防器材,保持消防器材完好;妥善保管高压操作工具,并每年送供电部门检测1次;
潮湿天气时,采用安全有效措施,保持配电房内主要电器设备干燥;
每月检测1次配电房内有无蛙、鼠、蚁等虫害,如发现马上采取措施杜绝;
每日填写运行记录,建档备查。
3、弱电系统
操作人员受过专业培训,持证上岗;
工作时认真负责,精神集中,对异常情况能及时识别;发现异常,及时处理;
有切实可行的维修保养计划;保养、检修及时;
对相关设备、设施定期进行调试,使系统处于最佳工作状态;
工作、维修、养护有记录,特殊系统、设备的进入经过授权,密码有有效保护;
分系统定时检查和记录各部分、各监控点的工作及运行状态,定期对各类信息、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形成日、月报表。
4、给排水系统及其配套设施
给水设施
饮用水水池(箱)半年消毒1次,操作人员具有相应操作资格,按照程序操作,清洗时无二次污染,有严密的.管理设施;水质每6个月化验1次,有供水卫生许可证、水质化验单、操作人员健康合格证,保持箱体完好,池体内清洁,没有对水质构成污染的因素;保持水池(箱)结构完好,无渗漏,表面和支架不锈蚀,漆膜脱落处及时修补。经常检查保养水箱人孔、进水管、溢水管、泻水管、水位计、液位传感器、浮球阀和各类闸门;冬季水箱有可靠的保温措施,且不得对水质产生污染;
保持泵房清洁卫生,良好的通风、照明和采暖,地面排水畅通,每3个月(结合清洗水池)清洗1次泵房;水泵运行正常,每2小时巡查泵房1次,以防低位水池液压阀(浮球阀)失灵,各种仪表指示稳定正常,阀门开关灵活,发现滴漏及时维修;消防泵、喷淋泵、污水泵等不经常启动的水泵,每月启动1次,保持水泵能正常运行,每月检查1次消防泵及管道阀门,使之处于完好和正常开启状态;水泵运转部件经常加油,保持润滑灵活;每年对水泵机组清洁保养1次;泵房内设备2年后,每年翻新1次,并标明各种标志;每日填写水泵运行记录,建档备查;
每半年对共用明装给水管道进行1次全面检查维修,对轻度锈蚀应将脱皮清理干净,在管道干燥的情况下,涂刷防锈漆两遍,然后再刷两遍面漆。各类阀门定期开关,对出现故障的阀门及时修复,阀门应开关灵活;
专业人员专人巡视,每日检查泵、管道、水箱、阀门、水表状况,定期保养、维护,出现问题随时处理。
排水设施
楼面落水管落水口等保持完好,开裂、破损等及时更换,定期检查,每3年全面更换1次;
每周清扫1次以上排水明沟内的泥沙、纸屑等垃圾,拔出沟内生长的杂草;达到目视基本干净无污渍、无杂草,排水畅通,无积水、臭味;
每2个月对地下管井清理1次,捞起井内泥沙和悬浮物;每季度对地下管井彻底疏通1次,清理结束地面冲洗干净。清理时地面竖警示牌,必要时加护拦。清理后达到目视管道内壁无粘附物,井底无沉淀物,水面无漂浮物,水流畅通,井盖上无污渍、污物。
5、智能化安保系统
每日进行系统检查,确保系统始终处于正常、安全运行状态。
日检:系统外观:前端、终端传输线路信号日常检查记录;软件测试。
例检:系统外观:前端、终端传输线路信号传输阶段性检查、记录;软件测试。
监检:对日常维护工作、例检工作进行监督,对其工作成果进行测评。
制定维护计划
小修计划:根据日常维护记录、月检记录及报告,制定每季一次的小修计划。
中修计划;根据季检记录及报告,年检记录及报告制定每年一次的中修计划。
大修计划:根据年检记录及报告,制定每三年一次的大修计划。
保安人员负责监控中心设备的日常运行操作,每班清洁中央监控室及设备表面;每次交接班时检查监控设备系统,发现异常情况立即报告管理服务中心并迅速联系专业维修保养单位处理,同时立即采取人工保安补救措施。
6、电梯运行与管理
a、电梯及其安全设施每周不少于1次进行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等例行保养;每年对小区所有电梯进行1次全面综合检查、清洗、润滑、修理、调整和测试;年度检测由维修保养企业的注册安全检测员实施并签署检测报告;每台电梯每隔2-3年必须进行1次负荷校调试验,负荷校调试验由注册安全检测员实施并签署试验报告。试验报告副本应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保持电梯机房清洁,每周1次清扫地面和擦拭控制柜、
主机表面,地面无积灰,控制柜、主机表面无污渍;保持电梯机房消防设施完好;每年检查2次电梯井底,清除垃圾杂物。
确定合理的电梯运行时间,随时监督电梯运行状况,加强日常维修保养,适时降温、通风、防雨,做好运行服务,经常巡查楼层,防止地面水流入电梯井,值班监督,防止违章使用电梯;记录每日电梯运行情况,建档备案。
电梯维护保养提前一天通知业主(使用人),并尽可能减少对业主(使用人)正常生活的影响。建立电梯运行档案,记录电梯运行情况和维修保养工作内容;住宅电梯年故障率低于5%。
制定紧急救援方案和操作程序,在接到报警信号20分钟解救乘客、排除设备故障。
使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的《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电梯类)》,对电梯逐台建档、建卡、注册登记。
按照国家有关制度组织办理电梯年检和电梯准用证。
b、工作程序
电梯维修保养管理:
电梯主管工程师和电梯公司根据电梯安全维护操作规范,确定《电梯维修工岗位职责》。
电梯例行保养:
①电梯公司维修组组长每月初填写该月《电梯保养时间安排》。
②对每栋电梯按照当月《电梯保养时间安排表》中时间安排及《住宅区电梯定期保养与检查记录》的检查项目,进行例行保养工作。
③每次保养完毕填写机房内的《住宅区电梯定期保养与检查记录》表。
电梯维修管理
①电梯公司维修人员按照《电梯维修工岗位职责》的规定,参照《电梯维修保养工艺细则》中操作规范,对照《电梯季检报告书》中对应项目的要求对电梯进行维修。
②电梯的大、中、小修和急修的定义及项目分类按照《电梯维修质量检验制度》确定。
③电梯的小修工作由电梯公司驻点维修组进行,组长对维修质量负责。电梯维修过程中需停梯时应通知中央值班调度室,经中央值班调度室同意后方可停梯维修。
④电梯的中修工作由电梯公司驻点维修组组长根据电梯状况提出书面申请报主管工程师和电梯公司审查,由电梯公司调配技术力量和人员配合实施。
⑤电梯的大修工作由电梯公司实施。
⑥由主管工程师及质检员进行维修质量检查,对维修质量不符合国际(gb10060-93)和《电梯季检报告书》中要求时,应限期两周内整改完毕。验收合格后电梯方可正常运行。
⑦任何电梯维修完毕后由维修组填写《电梯维修记录表》。
7、道路、停车场(车棚、车库)及配套设施
加强道路维修与养护,制定详细的道路维修养护计划,按照合同约定实施;
保持居住区道路畅通,路面平坦整齐,排水畅通;
设立报修渠道,并有巡查制度,专人负责,发现损坏及时修补;
按照业主公约的约定,劝阻人为损坏路面,制止在路面焚烧垃圾、落叶或其他杂物;
停车场、棚、房完好无损,有大、中、小修计划;
停车场内照明设施完好,通道畅通无阻,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符合停车场规范要求,便于管理和车主停放车辆。
标准与要求
维修人员在上门为业主提供维修服务之前,应做到'五个准备'和'三个统一',即:准备一双鞋套、一块抹布、一块施工布、一把刷子和一个塑料袋(装施工垃圾);服装统一、标识统一和收费标准统一;
雨水井、污水井完好率99%;
路灯完好率99%;
报修处理及时率达到100%;
维修质量合格率100%;
道路完好率99%;
业主基本满意率达到95%;
急修服务注意,在最短时间内修复。若不能,要有紧急处理措施,并对业主(使用人)做出合理解释,做出限时承诺。小修原则上2日内修复,特殊情况必须做出说明和限时承诺。服务时限不得以节假日和休息时间顺延。(居民预约、雨天筑漏可不受2日限制);
维修作业人员岗前岗中培训率达到100%;
管理区域内房屋外观完好、整洁。房屋完好率99%;
管理区域内幢号、单元号有明显标志,有完善的区域指示标识;
管理区域内无乱搭、乱建现象,无违章装修;
房屋档案齐全,管理完善;
公共设施、设备良好,运行正常,无事故隐患;
房屋管理制度14
岗位职责:
1)负责公司app平台的建设和维护
2)负责公司微信公众号、网站等网络平台的日常运营、页面处理以及信息发布
3)负责推广app,提高app下载量和使用量
4)对app上所收集的信息进行数据分析并形成报告
5)根据公司的发展及市场出现的.新情况,对app作出适应市场的调整
6)积极参加业务培训,提高业务水平,自觉学习有关网络运营的知识,提高个人素质
7)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事宜
8)在规定时间做好周计划表以及周总结表汇总至部门经理处
房屋管理制度15
为加强我单位房屋出租管理,规范我单位房屋出租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哈尔滨市国资委出资企业资产出租管理办法的通知》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我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单位房屋出租活动,是指将本单位的空余房屋、场地对外出租,以取得资产收益的行为。
第二条 单位房屋出租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管理上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模式。
第三条 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本部门所属单位房屋出租事项,监督、指导本部门所属单位的房屋出租管理工作,督促本部门所属单位按规定缴纳房屋出租收入,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有关单位房屋出租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我单位负责办理本单位房屋出租事项的报批手续,负责出租房屋的日常管理和维护,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房屋出租收入。
第五条 我单位出租房屋要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合理制订招租方案。并报请领导班子研究决定,形成会议纪要,在单位内进行公示。
招租方案主要包括出租资产的基本情况(坐落地点、面积、规划用途等资料)、出租方式、出租期限、出租起始价(底价)、允许或限制经营的范围以及其它特别约定条款等内容。房屋出租单位应委托国资委认定的社会中介机构对公开招租房屋的租金进行评估,确定公开招租的底价。
第六条 办理报批手续应提交的材料:向主管部门上报房屋出租的书面申请报告和招租方案,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
第七条 房屋出租原则上实行公开招租,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经公开招租报名少于二人的或不具备公开竞价条件、不宜公开竞价的,出租单位需以正式书面文件形式向主管部门报告,由主管部门核准同意后,方可协议出租。
第八条 招租结束后,房屋出租单位将房屋租赁合同、税费租金缴纳凭证等材料的复印件上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房屋的租赁期应根据行业和房屋性质的不同合理确定,首次签约原则上不得超过3年。对出租面积较大、一次性装饰装潢投入较多、承租人短期内难以收回成本等情况特殊的房屋出租,确需延长租赁时间的,应经出租单位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签约。
第十条 租赁采取先缴租金后交付使用的形式。租金一般每一年或半年提前收取。
第十一条 房屋出租单位要有专人负责管理此项工作,建立房屋出租管理台帐。若遇欠费、转租、损坏房屋结构以及用于违法经营活动等情况,应及时向主管单位领导反映,并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二条 出租单位应及时对在检查中发现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情况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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