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管理制度锦集[15篇]
随着社会不断地进步,我们可以接触到制度的地方越来越多,好的制度可使各项工作按计划按要求达到预计目标。那么拟定制度真的很难吗?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房屋管理制度,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房屋管理制度1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市《关于印发<进一步明确全市建筑拆除施工安全生产职责的意见>的通知》(安办xxx号)要求,保障建筑拆除工程施工安全,结我镇拆除工程特点,制定本办法。
一、发包单位须审验承包单位资料
1、拆除工程施工单位,在未签定承包协议前须提供以下资料:
(1)、拆除公司授权委托书;
(2)、公司简介;
(3)、营业执照;
(4)、公司法人代码证;
(5)、税务登记证;
(6)、房屋拆迁资格证;
(7)、拆迁工程安全许可证,
以上资料复印件须盖公司公章。发包单位对承包单位所提供的材料上网核实。
2、双方签定同后,必须单独签定安全协议书,承包单位应成立拆除施工现场安全领导小组,制定实施方案,以及突发事故应急预案,所有资料整理报镇安委办审查备案,并交纳60万元安全风险抵押金,承包单位方可施工。否则发生安全事故将追究发包单位主要领导责任。
二、承包单位做好拆除施工前的安全准备工作
1、施工前,对施工人员进行一次全面安全教育培训,确保施工人员熟悉掌握所拆除建筑物的结构,了解水、电、设备、管道情况。现场安全负责人要在每次开工前向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2、开工前,先切断现场总电源,现场应设置警戒线、警示标志,安排专人看守,严禁非工作人员进入施工现场。
3、对于生产、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筑物的拆除,要制定安全预案,要经过消防、安全部门参与审核,经过批准实施拆除工程。
三、加强拆除施工中安全管理
1、拆迁工程必须使用机械拆除,严禁人工拆除。凡安委办工作人员巡查发现施工人员未正确佩戴质量格的`安全帽,及施工人员违反安全操作规程行为,每人一次罚款200元,从安全风险抵押金中扣除。
2、必须按照施工方案自上而下依次进行,禁止多层同时拆除。严格执行《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施工。
四、做好拆除作业后的安全工作
1、拆卸下来的各种材料应及时清理,按品种、类别堆放在平整的地面上,高度应符安全规定,并留有一定的间距,防止倒塌伤人。拆除的区域,对电力线路、煤气管道、水管、供热设备管道等再进行一次检查,以防留下隐患,并要设明显标记。
2、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拆除单位要和建筑公司相互衔接好。拆迁现场在全部清理出场料后,再按照施工要求进行新的工程建筑。
修订后的《镇房屋拆除施工安全管理办法》于20xx年8月10日生效,原《镇保障拆除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办法》(井政[20xx]38号)废止。
房屋管理制度2
一、本公司的房屋及设施设备维修计划及维修手续依照本规程执行。
二、本规程中的维修是指各管理区域的厂房、综合楼、办公楼及公司其他建筑物的增设、改造、维修和保养。
三、维修工作的责任人为公司工程部。
四、责任人负责制订所属房屋及设施设备等的维修保养计划,依据维修保养计划和预算,开展维修保养工作。
五、公司品质部协助责任人,组织、协调、监督维修工作和服务质量。
六、财务部协助责任人,编制综合维修保养预算,检查执行预算与实际维修费用是否一致。
七、维修保养计划的.确立
1、维修班长在进行维护保养前,应向工程部提交维修计划。
2、工程部确认有必要维修后,并安排维修人员进场维修。
3、工程部从技术的角度对维修计划的内容进行审查,严格维修标准和维修规范要求,并确保维修人员和设施设备安全。
4、财务部经理依据公司的维修计划,安排维修资金。
5、涉及到计划内设施设备的大型维护保养,工程部提出维修方案和计划,报公司领导审批后实施。
八、维修的实施
1、维修班及维修人员须按国家标准、规范、有关制度、规定及作业指导书要求对设备进行保养维修。
2、发现设备故障(不属于维修班负责维修范围内),维修班应立即通知工程部相关人员,工程部接到通知,相关人员必须到现场,确定维修时间,关键设备发生故障,造成小区停电、停水、停梯或严重影响业主/用户生活及工作(不含重大设备事故),须按应急程序进行抢修,恢复设备功能。抢修所用的配件、材料标识后可按紧急放行处理。事后须按常规程序补办审批手续。
3、设备中修,大修、更新改造工程由工程部按招标程序选择单位(至少3家以上),组织招标订立有关合同,并由工程部和维修人员进行工程施工监督。
4、维修保养检查
(1)维修班人员日常对设备进行巡视时,应对设备重点部位进行检查(点检),并作好记录。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无法解决的问题及时告知工程部解决。
(2)设备维修完毕后,应对设备功能进行检定,所有设备检定记录都应备案。
5、品质部每月对维修保养实施情况、设备技术状态、记录资料,进行一次检查、评定。
房屋管理制度3
房屋本体维修管理制度是一项确保建筑物长期稳定运行的重要机制,它涵盖了从预防性维护到应急修复的全面管理流程。该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维修计划制定:定期评估房屋状态,制定预防性维修计划。
2、维修标准设定:明确各类维修工作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
3、维修资金管理:合理规划与使用维修预算,确保资金有效利用。
4、维修工作执行:规范维修人员的操作流程和安全规定。
5、维修效果评估:对维修工作进行效果跟踪和反馈,持续改进管理。
内容概述:
1、设施检查:定期对房屋结构、水电设施、消防设备等进行全面检查。
2、故障报告:建立快速报告机制,确保故障得到及时处理。
3、维修记录:详细记录每次维修的.工作内容、耗材和费用,便于追踪管理。
4、供应商管理:选择合格的维修供应商,确保维修质量和效率。
5、应急响应:制定应急维修预案,应对突发状况。
房屋管理制度4
第一条为加强居住房屋出租管理,保障居住房屋出租市场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治安,确保居住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居住房屋出租及其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居住房屋出租,是指房产权利人将其居住房屋出租给承租人居住,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第四条市、县级市、区综合治理部门负责指导各地推进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全面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组织、协调、督促各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出租房屋管理工作,定期召集有关部门研究分析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解决措施。对各部门开展出租房屋管理工作情况进行考核。
第五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做好居住房屋出租管理工作:
(一)公安部门负责出租居住房屋的消防、承租人的户籍、群体性租赁以及治安管理;
(二)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工作,管理房屋租赁中介机构,规范房屋租赁中介机构行为,保护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无照经营的监督管理;
(四)税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居住房屋出租的税务征收管理;
(五)人口与计划生育主管部门负责承租人的计划生育管理;
(六)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居住房屋周边市容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
(七)规划、国土主管部门负责改变规划用途、土地用途的监督管理;
(八)其他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出租房屋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六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社区服务中心或者相关机构接受市、县级市或区房产、公安、税务、计划生育等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辖区内居住房屋出租合同备案、暂住登记、税费代征、计划生育管理,负责居住房屋出租信息统计以及居住房屋出租行为的日常检查等。
第七条出租房屋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利害关系人同意,将居住房屋用于生产、经营;
(二)将车库用于居住、生产、经营;
(三)将不具备居住条件的非居住房屋出租他人居住;
(四)将违法建设的建筑物出租;
(五)其他法律、法规禁止出租的房屋。
第八条出租商住楼的商用部分用于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的,房屋出租人应当事先征得房屋相邻关系人的书面同意,并经环保等部门审核,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出租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不得向未成年人和无身份证明的人出租房屋;
(二)用于出租的居住房屋应当具备基本的生活设施,符合安全要求,其中人均承租建筑面积不得低于12平方米;
(三)与公安部门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督促非本地户籍的承租人办理外来人员暂住登记;
(四)对出租的房屋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不安全隐患,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
(五)督促非本地户籍的承租人交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发现承租人怀孕、生育的,应
当向房屋所在地人口与计划生育部门报告,查实属违法怀孕、生育的,由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对报告人予以奖励;
(六)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嫌疑的,应当及时向公安部门报告;
(七)依法缴纳房屋租赁相应税费。
出租人因故不能实施日常管理的,应当指定代理人履行管理职责,并书面报告居住房屋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社区服务中心或者相关机构。
第十条承租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非本地户籍的应当办理外来人员暂住登记;
(二)年满18~49周岁的非本地户籍人员应当办理或者交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接受人口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的管理和服务;
(三)转租承租的房屋或者增加经常居住人员的,应当经出租人同意,并办理相应手续;
(四)应当按照房屋规划用途、结构、消防安全规定使用房屋,发现承租房屋存在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告知出租人予以消除;
(五)承租的住宅不得储存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
(六)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检查;
(七)不得妨碍相邻业主的日常生活,损害居住区环境。
第十一条居住房屋出租实行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制度。
第十二条居住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应当自签订、变更、终止租赁合同之日起10日内,到居住房屋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社区服务中心或者相关机构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居住房屋租赁合同;
(二)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屋合法权属证明;
(三)当事人的合法证件;
(四)出租共有居住房屋的,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出租已抵押的居住房屋的,提交抵押权人同意出租的证明;
(五)转租居住房屋的,提交房屋所有权人同意转租的证明;
(六)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三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社区服务中心或者相关机构应当自接到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符合登记备案条件的,出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禁止伪造、涂改、转借、转让《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第十四条出租人应当按照经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到租赁房屋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社区服务中心或者相关机构缴纳房屋租赁税费。如约定租金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以房屋租赁指导价标准缴纳房屋租赁税费。
第十五条租赁当事人在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时,可以一并申请办理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有关事项。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社区服务中心或者相关机构应当将上述事项的法律依据、办理条件、程序、期限、收费标准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第十六条居住房屋出租管理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相互配合,对出租的居住房屋以及租赁双方当事人进行综合管理,并加强对居住房屋出租管理的指导和监督。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本部门掌握的相关信息及时告知房屋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社区服务中心或者相关机构。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社区服务中心或者相关机构应当将掌握的租赁信息以出租房屋为单位建立管理档案,记录出租房屋、租赁当事人具体情况,并定期将相关信息反馈相应行政主管部门。
相关主管部门对违法犯罪行为,应当依法及时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不得代理不符合出租条件的居住房屋,并应告知租赁双方当事人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社区服务中心或者相关机构办理租赁合同备案及其他手续。
第十八条物业服务公司应当配合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社区服务中心或者相关机构开展的房屋租赁巡查,发现本公司物业管理服务区域内有居住房屋出租情况的,应当及时报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社区服务中心或者相关机构。
第十九条出租人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由规划、国土、房管、公安、城管等部门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的,由公安部门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一)出租人违反第九条第(二)项规定,用于出租的居住房屋的人均承租建筑面积低于12平方米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每超过1人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出租人违反第九条第(六)项规定,对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不向公安部门报告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承租人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二)项规定,经现居住地的人口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通知后,逾期仍不补办或者不交验计划生育证明的,由其现居住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违法生育的,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产部门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一)出租人违反第十二条规定,没有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责令其限期补办登记备案手续;
(二)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物业服务公司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予以警告,可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出租人将违法建造的房屋出租的,由规划或者城管部门按照职责拆除违法建设。
第二十四条将居住房屋或者车库用于生产、经营或者仓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职责的部门依法处罚。
第二十五条房产、公安、工商、税务、城管、计划生育等部门工作人员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相应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房屋管理制度5
本《房屋管理制度》旨在规范房屋管理的各项流程,确保房产的安全、有效利用,并提升居住或办公环境的舒适度。内容主要包括房屋的日常维护、租赁管理、安全管理、设施设备管理、维修保养以及投诉处理等方面。
内容概述:
1、房屋日常维护:涵盖清洁卫生、绿化养护、公共区域管理等,以保持房屋整洁、环境优美。
2、租赁管理:包括租赁合同签订、租金收取、租户变更、租赁纠纷解决等,确保租赁活动公平公正。
3、安全管理:设立安全制度,如防火、防盗、防灾,定期进行安全检查,保障人员及财产安全。
4、设施设备管理:对房屋内的设施设备进行定期检查、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5、维修保养:制定维修计划,对损坏设施及时修复,延长房屋使用寿命。
6、投诉处理:建立有效的`投诉反馈机制,及时解决住户或租户的问题,提升满意度。
房屋管理制度6
岗位职责:
1)负责公司oa、crm等内部管理系统的建设和维护
2)负责培训公司内部员工内部系统的使用
3)根据公司的发展及管理使用中出现的.新情况,对现行内部系统作出适应现状的调整
4)积极参加业务培训,提高业务水平,自觉学习有关网络运营的知识,提高个人素质
5)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事宜
6)在规定时间做好周计划表以及周总结表汇总至部门经理处
房屋管理制度7
1、出租人在向承租人出租房屋时,要清楚承租人的来历,对没有合法证件、来历不明的人,不得向其出租。
2、承租人在租赁房屋后,必须持个人身份证件,按规定由出租人带到社区警务室登记,不得个人伪造或冒名顶替他人租赁房屋。
3、承租人不得个人承租多人轮流居住或私留人员,不得在出租房屋内进行非法活动。如:男女非法同居、卖淫嫖宿、赌博、销赃、窝赃及伪造假冒商品等。
4、严禁在承租屋内存放易燃易爆、弹药、剧毒、放射性危险物品等。
5、承租人不得利用出租屋进行其他危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活动。
6、集体承租或单位承租房屋时,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
房屋管理制度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电务段出租房屋的安全监督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出租房屋,是指承租方以租赁或者企业委托承租方经营、管理等形式使用的房屋、场地和处所。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电务段管辖内租赁房屋。
第四条成立电务段经营安全监督管理领导小组。
组长:主管副段长
副组长:综治办主任,安全科科长,办公室主任,经营开发科科长,综合车间主任、书记。
组员:综合车间成员。
第二章承租条件
第五条凡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发生房屋(场所)租赁、承包关系,首先要对承租方的身份、房屋使用用途、经营业务及资信情况进行调查了解。对从事特种行业的须要求承租方出示其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严禁将房屋(场所)租赁、承包给非法经营者从事非法活动。
第六条出租房屋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承租方应取得卫生防疫部门核发的卫生许可证。
第七条按有关规定需要取得治安管理许可证的.,必须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章合同管理
第八条与承租方达成协议后,要按照路局关于合同、会签制度,逐级、逐部门审议、签认后,方可按照《北京铁路局多元经营系统出租房屋租赁合同》文本,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承包合同。
第九条出租房屋租赁协议时间为一年。
第十条合同签订一式三份(电务段、出租房、承租方),各区域出租房屋管理人员要建立出租房屋管理台帐,承租方经营发生变化或承租资金发生变化时,要及时签订新的合同文本,保持日常管理的常态。
第四章安全协议
第十一条承租方签订出租房屋合同的同时,按照路局《关于修订经营(出租房屋消防安全协议书)的通知》中《出租房屋消防安全协议书》文本,签订出租房屋(场所)消防安全协议书。
第十二条按照“谁出租,谁负责”的原则,出租方对所出租房屋(场所)的消防安全负有管理责任,必须明确专人,定期对各种在用设备、电气线路进行检查,建立安全检查记录,并督促承租方整改各种火灾隐患,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三条进行房屋(场所)承包、租赁时,承租方应根据生产、经营的实际自备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消防器材、工具应按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要求配备,并在消防安全协议中明确责任。
第十四条承租方要严格遵守国家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北京铁路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以及当地政府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服从出租方和各级安全管理部门的检查指导,及时整改各种安全隐患。对不执行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不服从管理,不及时进行整改隐患的,出租方可终止承包、租赁合同,并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章管理规范
第十五条各区域出租房屋管理人员要加强对管内出租房屋的日常安全管理,坚持每10天对出租房屋进行安全检查。
第十六条禁止利用出租房屋从事非法生产、加工、储存、经营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性病原体等危险物质和其他违法活动。
第十七条出租房屋的建筑结构和设备设施,应当符合建筑、消防、治安、卫生等方面的安全条件,不得危及人身安全。
第六章协议终止
第十八条安全检查中发现不具备承租条件或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且不能按期整改的,要终止出租。
第十九条安全检查中发现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有犯罪活动嫌疑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并终止出租。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请各房管科室、车间遵照本办法执行,加强出租房屋管理。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电务段经营开发科负责解释。
房屋管理制度9
xx家园房屋本体维修基金属业主的共有资产,为加强xx家园房屋本体维修基金(以下简称“本体基金”)的管理,保障物业产权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有效利用本体基金维护房屋本体共用部位及设施(以下简称“共用部位”),保障房屋安全使用。根据《深圳市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管理规定》、深物价[1998]136号《关于住宅(房屋)本体维修基金问题的通知》及有关规定,特制定以下本小区本体基金的'管理制度。
一、xx家园管理处是负责业主房屋本体基金的收缴及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
二、管理处必须配备专业财务人员,对小区房屋本体基金进行准确核算,并按每个单位登记专帐,设立专用帐号存储本小区的本体基金。每三个月将本体基金的收支情况在《管理报告》中公布一次,接受有关部门和业主的监督和质询。
三、管理处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提出下年度使用本体基金的计划及预算,提交业委会审议通过。
四、管理处动用本体基金必须履行规定的程序和手续,其中:日常维护和零星小修金额在1000元以下的,由管理处负责人和本栋楼长共同签证后支付,并作为本体基金支出记帐凭证;用于中修以上维护工程或维修金额1001元以上的,须经本栋占60%以上业主同意后方可使用,并出具“施工项目清单”,由业委会主任或该栋楼长(或20%以上业主)、管理处负责人签字,作为本体基金支出记帐凭证。
本体基金确实不够支出时,经占60%以上的业主同意,可由该栋的业主分摊。
五、如业委会或该栋50%以上业主不同意使用本体基金用于中修以上维护工程,管理处认为有充足理由使用,或该项目实施涉及特区城市管理、房屋管理、园林绿化管理等有关规定的,可经福田区住宅管理部门核准。
六、管理处使用本体基金实施对房屋本体共用部位维修养护时,按支出额执行相应的费用定额标准。
七、本体基金的主管部门是市住宅主管部门,接受福田区住宅管理部门对本小区的本体基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具体指导和监督。
八、本制度参照《深圳市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管理规定》及有关文件制定。
房屋管理制度10
岗位职责:
1)负责公司app平台的建设和维护
2)负责公司微信公众号、网站等网络平台的日常运营、页面处理以及信息发布
3)负责推广app,提高app下载量和使用量
4)对app上所收集的信息进行数据分析并形成报告
5)根据公司的发展及市场出现的'新情况,对app作出适应市场的调整
6)积极参加业务培训,提高业务水平,自觉学习有关网络运营的知识,提高个人素质
7)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事宜
8)在规定时间做好周计划表以及周总结表汇总至部门经理处
房屋管理制度11
第一条 为加强租赁房屋的治安管理,做好安全防范,保护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租赁房屋,是指旅馆业以外以营利为目的,公民私有和单位所有出租用于他人居住的房屋。
第三条 公安机关对租赁房屋实行治安管理,建立登记、安全检查等管理制度。
第四条 城镇街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其治安保卫委员会,应当协助公安机关做好租赁房屋的安全防范、法制宣传教育和治安管理工作。
第五条 出租的房屋,其建筑、消防设备、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须符合消防安全和治安管理规定;危险和违章建筑的房屋,不准出租。
第六条 私有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须持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单位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须持房屋所有权证、单位介绍信,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经审核符合本规定出租条件的,由出租人向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
第七条 房屋出租人的治安责任:
(一)不准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承租人;
(二)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承租人是外来暂住人员的,应当带领其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登记,并办理暂住证;
(三)对承租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常住户口所在地、职业或者主要经济来源、服务处所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并向公安派出所备案;
(四)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五)对出租的.房屋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不安全隐患,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
(六)房屋停止租赁的,应当到公安派出所办理注销手续;
(七)房屋出租单位或者个人委托代理人管理出租房屋的,代理人必须遵守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条 房屋承租人的治安责任;
(一)必须持有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合法身份证件;
(二)租赁房屋住宿的外来暂住人员,必须按户口管理规定,在三日内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登记;
(三)将承租房屋转租或者转借他人的,应当向当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备案;
(四)安全使用出租房屋,发现承租房屋有不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告知出租人予以消除
(五)承租的房屋不准用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
(六)集体承租或者单位承租房屋的,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
第九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县(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予以处罚:
(一)出租人未向公安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或者未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出租房屋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没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月租金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承租人的,处以警告、月租金三倍以下的罚
(三)出租人不履行治安责任,发现承租人利用所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不制止、不报告,或者发生案件、治安灾害事故的,责令停止出租,可以并处月租金十倍以下的罚款;
(四)承租人将承租房屋转租、转借他人未按规定报告公安机关的,处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
(五)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非法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的,没收物品,处月租金十倍以下罚款。
第十条 对出租或承租的单位违反规定的,依照本规定第九条由县(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予以处罚,同时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以月工资两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被处罚人和单位对依照本规定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的有关规定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处罚决定的执行。
第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可以依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房屋管理制度12
为保障小区房屋的使用安全和管理秩序,维护住户的正当权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房屋产权、使用等国家法律规定,结合小区实际和服务需要,制订本管理规定:
一、在您使用房产前,请认真阅读开发商提供的《住宅使用说明书》及《住宅质量保证书》,以便对该房产有充分的了解,能更好更合理地使用该房产。并请认真阅读《业主临时公约》和《业主手册》中的各项管理规定,以便在入住以后,能很愉快地融入这清新、优美的生活环境中。
二、接收房屋时,应认真按说明书检查房产的内部设施设备是否齐全、完好,认真进行验收,并详细填写《入住交接验收表》和《房屋交接书》,作为房屋质量、保修、维修的重要依据。
三、房屋装修必须严格按照《装修管理规定》的要求进行装修。
四、房屋使用不能改变原有设计用途,如确需改变的应事先告之管理处,经管理处核实可以改变用途的,办理好相关手续后,方能使用。
五、毗邻之间,应当相互关爱,异产毗连房屋因使用不当,对他人的正常生活造成损害的.,应积极给予解决,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责任。
六、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入室维修的,管理处事先同业主联系,业主应积极配合,提供方便。
七、各业主和使用人不得在自有阳台与窗户玻璃上乱搭、乱贴、乱挂、设立招标、广告牌等。
八、室内自用部位的设施、设备维修,管理处可提供有偿服务,由业主自主选择。
九、房屋转让、买卖双方应到管理处办理转让后的更名、业主登记、维修基金结算等相关手续。
十、房屋出租必须到管理处按“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办理租赁手续。
房屋管理制度13
房屋使用管理制度是一套规范业主、租户及物业管理者行为的规则,旨在确保房屋的安全、整洁和有效利用。它涵盖了日常维护、使用权限、责任划分、违规处理等多个方面。
内容概述:
1、使用权规定:明确业主和租户的使用权,包括对公共区域的使用权和私人空间的保护。
2、维护保养:设定定期检查和维修的规定,确保房屋设施的.正常运行。
3、安全规定:规定火警、盗窃等紧急情况的应对措施,以及电器、燃气等安全操作规程。
4、环境卫生:设定垃圾处理、清洁卫生等相关标准,保持居住环境整洁。
5、噪音控制:规定噪音限制,防止扰民行为。
6、装修管理:对房屋装修进行审批和监管,防止破坏房屋结构。
7、租赁管理:规范租赁行为,包括租赁合同、押金管理等。
8、违规处理:设定违规行为的处罚机制,确保制度执行。
房屋管理制度14
为加强公司房屋租赁的管理,发挥房屋资产的最大效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适用范围:公司所属范围内(包括所属子公司)的所有房屋租赁业务。
第二条出租房屋的条件:闲置房屋或公司经营的预期收益小于外租收益;出租的房屋不能影响公司的总体规划和有损公司的经济效益。
第三条对承租方的条件要求:品牌企业优先于一般企业,一般企业优先于个人;宿舍区内的房屋应能够为居民提供服务,方便职工生活。
第四条对外租赁房屋的管理部门,除公司经理的特别授权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对本单位的房屋进行出租。
第五条房屋出租收益列入各单位收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租赁机会,从中私自获利,一经查出,按所获非法收入3—5倍罚款。
第六条房屋出租时,房屋出租单位,必须认真查验承租户主的身份证原件,并要求提供证明承租单位存续性的'有关资料。承租人为个人的,须留存身份证复印件备案。承租人为单位的,须留存营业执照复印件备案。同时房屋出租时原则
上需要收取一定额度的风险金。
第七条单位所有临街门面和卖场柜台自己不需要使用的,可以租赁给他人使用,经营范围以承租方营业执照为准。
第八条门面租赁每次合同期限最长不能超过3年,如需要超过3年,应当报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九条单位出租房产或卖场柜台应有明确的月租金标准,出租单位应保证出租房产租金标准不低于同地段相当条件的市场平均租金。
第十条月租金确定后,出租单位不得随意降低标准,确因市场发生变法需要下调标准的,必须书面报公司经理批准。
第十一条租赁合同的签订:公司各单位对外签订的租赁合同必须严格按照公司固定格式《房屋租赁合同》文本签订(一式三份,公司两份),否则造成的一切责任,由本单位负责。
第十二条租赁期限:除非对公司非常有利,房屋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如遇特殊情况需报请公司经理批准后,方可签订长期租赁合同。
第十三条合同的提前解除。公司或承租方如果提前解除合同,需提前以书面形式报告,经同意后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对方提出解除合同,应写明理由,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进行,解除后立即注销原合同。
第十四条对外租赁房屋电费收取的管理单位,每月应如数收取,不得不收取或折价收取。
第十五条房屋出租单位应加强对外租房屋租赁人的监督,不得转租,不得对建筑物结构造成破坏。
第十六条房屋出租单位应对出租房屋及其设施、设备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及时维修、养护,保证其正常使用。
第十七条出租房屋的安全使用,坚持“谁所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所出租房屋的安全责任由房屋出租单位负责;房屋承租人应当对其使用行为负责。
第十八条租赁期内的水、电、物业管理等相关费用按照“谁使用,谁支付”的原则,由承租
人支付。租赁期满后,承租人不得退回装修费用。
第十九条承租方必须爱护出租房屋内的各种设施,未经同意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改变室内水、电、暖设施,不得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不得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不得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不得实施其他影响房屋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条承租人不得利用承租房屋从事违法活动,使用承租房屋时不得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妨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
第二十一条未经房屋出租单位许可,承租人不得擅自转租、转让、转借承租房屋。如擅自转租造成损失的,全部由承租人承担。
第二十二条承租人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标准主动交纳
房屋租赁费,水、电、暖费。凡发现承租方违法经营,或改变经营范围,或转租他人,或超过15天未缴纳租金的,出租人有权酌情终止合同。
第二十三条承租人所租房屋内的所有物品(含商品及贵重物品)由自己保管,凡发生丢失、失火、盗窃或因其他原因造成的一切损失及责任,由承租人自己承担。
第二十四条租赁期满或者解除合同时,出租单位应当检查门面和配套设施,如发现有损坏的,应当在承租方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承租方负责赔偿。
第二十五条各房屋出租单位要设置房屋租赁管理专管人员,负责及时收取租金及其它费用以及对租赁房屋的日常跟踪管理、监督、检查工作。若遇欠费、转租或破坏房屋结构等情况,应及时向公司领导反映,并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十六条各公司出租房屋须建立基础资料台帐,将合同期限、金额、承租人信息等内容填写清楚。
第二十七条集中大量外租或多用户租用的房屋等,凡具备招标出租条件的,应使用招标办法确定承租人。
第十四条本制度由资产管理事业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下发文之日起执行,同时原制度废止。
房屋管理制度15
为了加强房屋租赁的管理,保障租赁双方的权益,同时确保小区安全,特制定以下管理规定:
1.业主在出租房屋时,必须在一个月内与承租人一起到物业客服中心进行登记,并结算相关费用(如管理费、物业代收的其他费用),办理相关手续。
2.承租人应当提供真实身份信息和联系方式,并签署租赁合同。若发现承租人提供虚假信息或有违法犯罪记录,物业有权拒绝其入住。
3.租赁期限应当明确,且不得超过合同法规定的最长期限。租赁期满后,如需续租,应当提前一个月向物业提出申请。
4.租赁期间,承租人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小区规定,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不得干扰其他业主的正常生活。
5.物业有权对租赁房屋进行巡查和检查,如发现违规行为,有权要求承租人改正或终止租赁合同。
6.租赁房屋的装修和改造应当符合相关规定,未经物业同意不得进行大规模装修或改造。
7.租赁房屋的维修和保养由业主负责,如因业主原因导致房屋损坏,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8.物业应当及时处理租赁房屋的安全隐患,如发现问题应当及时通知业主和承租人,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9.租赁期满后,承租人应当按照租赁合同规定及时退还房屋,并清理好房屋内的'物品和垃圾。
10.对于违反本规定的业主或承租人,物业有权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终止租赁合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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