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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管理制度

时间:2024-09-12 12:44:38 规章制度 我要投稿

房屋管理制度实用【15篇】

  在我们平凡的日常里,很多场合都离不了制度,制度是指一定的规格或法令礼俗。相信很多朋友都对拟定制度感到非常苦恼吧,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房屋管理制度,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房屋管理制度实用【15篇】

房屋管理制度1

  1.目的:保障房屋本体的正常使用和安全,完善房屋本体使用功能功能。

  2.范围:适用于xx家园管理处

  3.方法和控制过程

  3.1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房屋维修计划,因房制宜,对房屋本体修缮所需的资源进行合理配置,满足顾客使用和质量要求。

  3.2每月定期检查、巡视,发现问题及时修缮、维修、保养,保持房屋本体正常使功能。

  3.3修缮标准应与物业原有建筑风格和标准相适应。

  3.4掌握房屋本体建筑完好情况,根据建筑设计用途定期对房屋本体质量进行评估,根据完好情况进行管理,保证房屋本体使用正常。

  3.5制订和执行修缮原则、指标、计划,审核修缮方案及工程预决算,有计划对房屋本体进行维护。

  3.6严格按规范要求进行质量验收,做好施工过程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完善岗位责任制、构配件检验制及技术档案制度,完善工程项目质量体系。

  4.房屋本体修缮的分类

  4.1修缮工程分为小修、中修、大修、翻修、和综合维修工程五类。

  4.1.1小修:保持房屋本体原完损等级为目的的预防性养护工程,一般指补漏防水、上下水管道修补、疏通、内外墙、地面抹灰修补等

  4.1.2中修:房屋本体小量部位损坏、不符合建筑结构要求,须局部维修的工程,一般包括:墙体屋面局部拆除、清洗、粉刷、修补或部位重做面层、楼地面、楼梯等的'维修、门窗油漆等。

  4.1.3大修:主体结构部位严重损坏、有危险必须进行大型维修的工程,一般包括:对共用设施的拆除改装,如上下水管道、供电线路及对主体专项加固的工程。

  4.1.4翻新:指拆除重建。

  4.1.5综合维修:指大中小维修工程一次性进行的综合性工程。

房屋管理制度2

  为了保障业主的正常生活,维护房屋的完好,延长其使用寿命,按照经济、合理、牢固、实用的原则,特定以下有关修理规定。

  一、大修

  1、屋面工程

  屋面修理必须确保安全和解决屋漏。15年为一个周期(特殊情况除外)。原则上必须彻底翻修,尘土及垃圾应予以清除,屋面渗漏应找出原因,针对损坏情况采取防水材料嵌补或找出原因。

  2、结构与墙面工程

  各种结构件如柱、梁、楼面,在大修时必须详细检查,损坏变形严重的应予以加固、修换。

  墙面原则上不定大修年限,规定两年清洗一次;局部损坏,列为中修范围。

  3、楼道内墙面修补、粉刷

  每年粉刷一遍。粉刷时,进行大面积的修补,墙面桧有下坠危险的应铲除,并重新粉刷。

  4、上、下水管工程

  上下水管20年更新一次,更换上、下水管时逐楼进行,必须缩短停用时间,要一次到位,不准返工。

  5、电设备工程

  进户电源线,3年更换一次;配电箱2年大修;高层母排,8年大修,更换或部分更换。

  消防、生活水管、配电间等设备,除日常保养外,2年检修一次,视设备磨损程度逐个更新。

  二、中修

  1、中修指不到大修范围和程度,而小修不能解决的单项修理。其费用较高、工程量大周期较长的均敖中修的修理范围。如:屋面局部漏水,个别楼层卫生间、厨房、管道、马桶、面盆、水斗漏水,墙面损坏,墙面渗水,上下管道局部堵塞。

  2、在进行修理时,同样进行预、结算。

  3、完工后,进行验收,并要有一定的审批手续。

  4、小修

  5、以服务这宗旨,解决业主和住户实际困难为目的,做到及时、保质、实用为原则。

  三、小修范围

  1、私人住宅

  (1)电器方面:熔断丝、插座插头、空气开关、漏气开关、电源插头插座、各种灯头、灯座、灯泡、灯管、线路的故障和更换。电度表、电视机、录像机、空调机、冰箱、微波炉、洪干机等故障、损坏,协助向外联系修理。

  (2)给排水方面:各种龙头失灵故障,各种水闸渗油和损坏,上、下水道堵塞不畅,各种配件失灵和损坏,上水管漏,水表故障。

  (3)配套设备:热水器的'保养和维修(整机报废,业主自行购置或代购更换);脱排油烟机保养维护(整机报废,业主自行购置或代购更换);煤气灶的保养和维护(整机报废,业主自行购置或代购更换);对讲电话、可视电话负责向外联系维修。

  (4)少量面砖、地砖、瓷砖的损坏的更换,小面积的木质地板修理和更换,木制门窗和铝合金门窗的修理。负责向外联系,修配和更换及开启各种门锁。

  (5)其它服务

  2、共用部位

  消防设施修理、门窗、地砖的修理、电表箱、总水闸的修理,电子门修理等。

  费用处理:在保修期内免费服务;过保修期后进行有偿修理,按标准收费。

房屋管理制度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房屋租赁行为,维护房屋租赁市场秩序,保护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房屋租赁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租赁及其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房屋租赁,是指出租人将房屋交付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第三条 本市房屋租赁实行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制度。

  第四条 房屋租赁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并应当依法纳税。

  房屋租赁当事人不得利用租赁房屋进行违法活动,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 北京市国土房管局是本市房屋租赁的行政主管部门,区,县国土房管局是本辖区内房屋租赁的行政管理部门。

  公安机关负责出租房屋的治安管理工作。

  本市规划,人防,税务,工商,卫生,计划生育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六条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区县国土房管局的委托负责本辖区范围内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各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立房屋租赁服务站,配备专职协管员,负责房屋租赁合同备案,代征相关税费,统计房屋租赁信息,房屋租赁行为的日常检查等。

  第二章 租赁范围和条件

  第七条 房屋出租人是指下列单位和个人:

  (一)拥有房屋所有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被授权经营管理房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依法代管房屋的代管人;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人。

  房屋承租人可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土地出让合同,土地租赁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规定或约定。

  第八条 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出租:

  (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的;

  (二)共有的房屋,未经全体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三)未经规划部门批准改变房屋用途的;

  (四)危险房屋;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出租商住两用楼的底商用于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的,房屋出租人应当事先征得房屋相邻关系人的书面同意,并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租商品房,应当符合商品房预售的条件,并依法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将已经预售的商品房预租。

  第十一条 将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出租人应当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缴国家,但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租金标准出租房屋的除外。

  土地收益收缴的具体标准和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三章 房屋租赁合同的订立和登记备案

  第十二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租赁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二)房屋坐落地点,面积,结构,装修,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

  (三)房屋用途;

  (四)租赁期限;

  (五)房屋交付日期;

  (六)租金数额及支付方式;

  (七)房屋使用要求和维修责任;

  (八)房屋转租的约定;

  (九)房屋返还时的状态和增添物的处置;

  (十)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条件;

  (十一)违约责任和争议的解决方式;

  (十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

  市国土房管局制订房屋租赁合同的示范文本,供当事人参考使用;公有居住房屋的租赁,可以使用市国土房管局统一印制的合同文本。

  第十三条 房屋的租金由租赁当事人参照房管部门发布的指导租金协商确定。但下列房屋的租金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执行:

  (一)公有居住房屋;

  (二)以行政调配方式出租的非居住房屋;

  (三)政府投资建造的公益性非居住房屋;本条例施行前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租金标准出租的私有居住房屋,其租金和租赁关系的处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十四条 房屋租赁期限由房屋租赁当事人协商确定, 但不得超过20年。

  房屋租赁期届满,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以续订房屋租赁合同,但续订合同的房屋租赁期限自合同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20年。

  第十五条 房屋出租(转租,预租)应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未经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不得对抗第三人。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自房屋租赁合同订立或者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房屋所在地区,县国土房管局或房屋租赁服务站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房屋租赁当事人一方为外国或者港,澳,台地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自房屋租赁合同订立或者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市国土房管局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出租人登记备案后7日内,持《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到当地公安派出所签订《出租房屋治安责任保证书》。

  第十六条 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租赁合同;

  (二)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屋合法权属证明;

  (三)当事人的合法证件;

  (四)出租共有房屋的,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出租已抵押房屋的,提交抵押权人同意出租的证明;

  (五)转租房屋的,提交房屋所有权人同意转租的证明;

  (六)改变出租房屋用途的,提供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证明;

  (七)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文件。

  第十七条 市,区县国土房管局或房屋租赁服务站应当自接到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符合登记备案条件的,予以登记备案,并核发由市国土房管局统一印制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普通楼房地下室出租的,核发《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普通楼房地下室)。

  对已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不符合登记备案条件的,不予登记备案,并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禁止伪造,涂改,转借,转让《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第四章 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八条 出租人应当按照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 向承租人交付房屋。

  出租人未按时交付房屋的,承租人可以催告出租人限期交付;逾期仍未交付的,承租人可以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出租人交付的房屋不符合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致使不能实现租赁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出租人未按时向承租人交付房屋或者交付的房屋不符合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九条 房屋出租前已抵押的,出租人应当在订立房屋租赁合同前书面告知承租人。出租人未书面告知出租房屋已抵押而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出租人将已出租的房屋抵押的',应当书面告知承租人,原房屋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第二十条 出租人应当对出租的房屋及其设施,设备定期检查,及时维修,养护,保证承租人居住安全和正常使用。因未及时修缮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出租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房屋租赁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一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使用房屋。因承租人的原因造成房屋损坏的,承租人应当负责修复;属于房屋自然损耗的,承租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承租人改变房屋用途,装饰装修房屋或者增添附属设施的,应当征得出租人书面同意,其中增添的附属设施应当由租赁当事人协商确定其归属及维修责任。承租人未征得出租人书面同意装饰装修房屋或者增添附属设施的,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第二十三条 出租人应当按照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收取租金。除房屋租赁合同另有约定外,出租人不得向承租人收取其他费用。承租人应当按照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迟延支付租金的,应当按照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承租人使用房屋所发生的水,电,燃气,通信,空调等费用,由承租人承担,但租赁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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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出租人在租赁期间内以赠与,析产,继承或者买卖等方式将租赁房屋转让给他人的,原房屋租赁合同继续有效,受让人应当继续履行原房屋租赁合同。

  出租人在租赁期间内出售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售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五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并收回房屋,因此而造成损失的,由承租人赔偿:

  (一)利用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二)擅自拆改房屋结构或者故意损坏房屋主体结构的;

  (三)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四)擅自转租,转让,转借承租房屋的;

  (五)拖欠租金累计六个月以上的;

  (六)其他违反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情形的。

  出租人发现承租人利用租赁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第二十六条 出租人,被委托人应承担下列治安责任:

  (一)与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签订《出租房屋治安责任保证书》,履行治安责任。

  (二)对承租人进行住宿登记。登记时应当按照公安机关的要求,核对承租人的身份证件,不得留宿无合法有效身份证件的人员。

  (三)督促承租的外地来京人员及时办理暂住登记和申领《暂住证》。

  (四)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嫌疑的,应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不得包庇,纵容。

  (五)对承租人进行经常性的遵纪守法宣传,积极协助公安机关做好防火,防盗,防治安隐患的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六)出租的房屋必须具备消防设施,并经常对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保证房屋使用安全。

  第五章 转租

  第二十七条 房屋转租,是指房屋租赁合同的承租人(以下称转租人)在租赁期间将其承租的房屋全部或者部分再出租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可以转租的,转租人可以按照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转租房屋。房屋租赁合同未约定可以转租的,转租人转租房屋应当征得出租人的书面同意;未征得出租人同意转租房屋的,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赁合同。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转租房屋不需征得出租人同意,但应当在签订转租合同前书面告知出租人;未告知出租人的,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赁合同。

  非独立成套房屋承租人转租房屋,不得影响相邻使用人对合用部位的正常使用。

  第二十九条 转租房屋的,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房屋转租合同,并按照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二十条的规定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

  房屋转租合同的终止日期,不得超过原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终止日期。

  第三十条 房屋转租合同生效后,转租人应当继续履行原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承租人的权利和义务,但原房屋租赁合同的出租人与转租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房屋转租期间,房屋转租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参照适用本办法有关出租人和承租人的权利,义务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 房屋转租期间,原房屋租赁合同发生变更影响转租合同履行的,转租合同应当随之变更;房屋转租期间,原房屋租赁合同解除的,转租合同应当随之解除。

  第六章 租赁关系的变更和终止

  第三十二条 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将房屋承租权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书面征得出租人同意,由房屋承租权的受让人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并由受让人与出租人签订租赁主体变更合同。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将承租权转让给他人,应当事先征得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的同意。

  第三十三条 房屋承租人交换使用各自承租的房屋,应当征得出租人书面同意,公有居住房屋的出租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房屋交换使用的双方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分别与出租人签订租赁主体变更合同。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交换使用各自承租的房屋,承租人应当事先征得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的同意。

  第三十四条 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与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要求将承租户名变更为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之一的,出租人应予同意。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户口迁离本市,其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经协商一致,要求将承租户名变更为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之一的,出租人应予同意;协商不一致的,由出租人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中确定承租人。租赁户名变更后,原承租人的共同居住人仍享有居住权。

  第三十五条 房屋租赁期间租赁当事人死亡或者依法变更,终止的,租赁关系 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出租人死亡或者依法终止的,由房屋所有权的继承人或者继受人继续履行租赁合同。

  (二)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共同居住人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该承租房屋处无本市常住户口或者其生前无共同居住人的,其生前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

  (三)非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或者依法终止的,租赁合同依法变更或者终止。

  (四)租赁当事人依法分立,合并的,由变更后的当事人继续履行租赁合同。 前款第(二)项规定中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者有多人的,应当协商确定承租人。协商一致的,出租人应当变更承租人;协商不一致的,由出租人在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者中确定承租人。 租赁关系变更后,原承租人的生前共同居住人仍享有居住权。

  第三十六条 房屋在租赁期间改建,扩建或者拆除重建,致使租赁房屋的面积,部位发生变化的,出租人应当与承租人协商一致,变更租赁合同。 房屋在租赁期间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的,租赁关系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处理;租赁合同末约定的,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普通楼房地下室出租

  第三十七条 楼房地下室(含楼房半地下室)出租作为居住使用的,应当具备上下水,卫生间等必要的生活设施条件,且通风良好,人均使用面积不得少于三平方米。

  楼房地下室出租作为生产,经营使用的,水,电供应应当有保证,并不得干扰周围居民正常生活。

  第三十八条 楼房地下室的出租人,须持有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权属证明,租赁双方应当订立书面租赁合同,并应于合同签订后30日内在区,县国土房管局或当地房屋租赁服务站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领取《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普通楼房地下室)。

  第三十九条 楼房地下室的出租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按照《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普通楼房地下室)中规定的准住人数,用途,出租楼房地下室;

  (二),定期对出租的楼房地下室进行检查,维修,保障楼房地下室的使用安全。

  第四十条 楼房地下室的承租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规定申办有关证照;

  (二),不得擅自改变楼房地下室的使用性质,不得损坏,擅自拆改承租的楼房地下室,不得擅自将承租的楼房地下室转租,转借他人使用;

  (三),不得在楼房地下室内生产,储存或使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的物品。

  第八章 房地产经纪机构

  第四十一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向当事人提供房屋租赁经纪服务,应与当事人签订房地产经纪合同。房地产经纪合同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标的物的种类,数量,成交额;

  (二)房地产经纪服务形式和标准;

  (三)合同的履行期限;

  (四)佣金及支付方式;

  (五)违约责任和纠纷解决方式;

  (六)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二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居间代理不符合出租条件的房屋;并应告知租赁双方当事人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租赁合同备案,以及其他按国家和本市规定应办理的手续。

  第四十三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出租房屋,应与产权人或其代理人签订出租代理合同,代理合同应明确委托的具体事项及第四十二条规定相关手续的办理责任方。

  房地产经纪机构将所代理的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应与承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应注明该房屋的权属情况及委托代理关系。

  第四十四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事房屋租赁代理业务时,应与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指定的银行签订租金委托收付协议,通过指定银行收付租金,不得直接向承租人收取。

  第四十五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开展房屋租赁经纪业务应当建立业务记录,并做好信息统计工作。

  第四十六条 市国土房管局建立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系统。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对违反规定擅自出租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 伪造,涂改《房屋登记备案证明》,《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普通楼房地下室),注销其证书,并可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一条,四十二条,四十三条,四十四条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整改,可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五十条 对出租人未与公安机关签定《出租房屋治安责任保证书》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并可处以月租金5倍以下的罚款。

  对出租人不履行治安责任保证书规定的治安责任的,予以警告,并可处以月租金10倍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的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二条 房屋租赁管理工作人员xx, xx,xx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出租城镇地区国有土地上未经批准自行建设的房屋,经规划部门依法检查处理并同意暂时保留使用的,核发《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临时);出租农民宅基地范围内未经批准自行建设的房屋,核发《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临时)。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临时)的有效期为一年。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临时)仅为本条第一款所指房屋的租赁备案凭证,不作为房屋权属和拆迁补偿的依据。

  第五十四条 本市对公有居住房屋和廉租房屋的租赁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20xx年 月 日起施行。1995年6月13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租赁房屋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房屋管理制度4

  甲方:

  地址:

  乙方:

  地址:

  一、范围

  本协议规定了本单位房屋租赁的安全管理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本单位以及单位物业管理范围内的场所。

  二、总则

  为落实我院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根据房屋租凭安全管理办法的原则及有关规定,制订本标准。

  三、双方应共同遵守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

  在与租赁房屋有关的施工生产、承包、承租经营和劳务承包过程中,双方应共同遵守下列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广州市消防条例》

  ——《广州市安全生产条例》

  ——《企业事业单位安全管理制度》

  ——《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

  ——其它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

  四、甲方的职责与义务

  1、合同要求;

  2、甲方与乙方签订房屋租赁协议时,必须签订安全、防火、治安协议。协议中应明确劳动安全卫生、消防等内容及应承担的责任;

  1、及时传达相关管理单位有关安全生产方面新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

  2、甲方负责监督乙方建立安全制度及对工作人员的安全教育;

  3、甲方负责将管理区域内的重点防范部位、安全设施(消防管线、安全出口等)告知乙方;

  4、甲方有权对乙方在管理区域内的安全生产,消防保卫等情况进行检查,并要求乙方对所发现的不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整改;

  5、乙方的经营活动不能影响甲方的正常工作,乙方工作人员未经许可,严禁到与其无关的甲方工作现场;

  6、甲方负责对出租区域的安全设施(消防管线)进行检查;

  五、乙方的职责与义务

  1、遵守国家有关安全施工、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以及甲方制定的规章制度和其它要求;

  2、乙方要根据国家消防法规定,配备相应数量的消防器材;

  3、乙方动用明火必须经出租方主管部门审核,动火必须符合《上海市消防条例》的规定,指定专人负责现场监督,配备消防器材;

  4、乙方不得利用租赁房屋从事非法生产、加工、储存、经营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和其他违法活动,不得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妨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

  5、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迁移房屋内外的水、电、煤气仪表及消防管线等。甲方同意迁移的,双方应当严格遵照国家有关规定及要求,迁移后的仪表及管线应符合安全规范;

  6、乙方自行购置的电器或其他设备应当合格且符合安全要求,并与甲方提供的水、电、煤气接口及荷载相匹配,禁止乙方使用电炉、热得快等高负荷、高危险性设备或物品;

  7、出租房屋做为居住使用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北京市规定的最低标准。 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做为住宿使用;

  8、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并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按规定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并报甲方备案;

  9、负责承租区域内的治安防范措施的制定、执行和管理。制定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0、负责本单位管理区域内重大危险源警示标志、安全设备(如灭火器材)的设置,并将重大危险源以及在紧急情况下采取的应急措施告知本单位员工;

  11、负责将本单位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告知本单位员工;

  12、负责开展本单位经常性的安全检查,积极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13、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为本单位施工、生产人员配备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及安全用具,并保证生产施工工具、器械的使用安全;

  14、必须组织全体生产、施工人员进行安全和技能教育,使其熟练掌握本岗位安全生产技能;

  15、雇用的员工或住宿人员必须按照当地派出所的要求履行登记备案制度并做好治安管理工作;

  16、自觉接受甲方监督和指导,对甲方检查提出的安全整改通知,必须及时整改;一旦发生人身伤害或危及生产运行的不安全情况,及时报告事故隐患和生产安全事故。

  17、租赁期间如因乙方采取的安全措施不当、违反有关安全规程、规定及本协议所列安全事项而造成的一切事故或对第三方造成损失或甲方受到处罚的,均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及法律责任。

  18、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用工,不使用未成年工和有职业禁忌的人员进行施工、生产作业。

  19、乙方接收租赁标的及租赁期间,租赁标的及设施的所有使用、保管、安全等责任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安全、人员、电、水、暖气、燃气、消防、防火、通行、环境、卫生、设施设备等,均由乙方负责。若乙方使用不当或未尽安全职责导致责任事故时,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

  六、其他

  1.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起生效。

  2.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一份报上级安全管理部门备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房屋管理制度5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对房屋拆除工程的施工安全管理,提高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水平,避免和控制伤亡事故,确保房屋拆除工程施工顺利进行,根据国家、省、市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和房屋拆迁管理的法律、法规,结合本市房屋拆除工程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拆除施工及实施对房屋拆除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市、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房屋拆除工程施工安全的统一监督管理部门,市、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拆管、安监、建管等机构,具体行使房屋拆除施工的安全监督和队伍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房屋拆除工程(以下简称拆房)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拆迁实施单位的资质管理。

  (二)负责核发拆房施工单位的《拆房施工单位资格证书》和《拆房施工单位安全资格证书》。

  (三)负责办理拆房施工安全监督手续。

  (四)负责对拆房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拆房施工合同等进行核准、登记管理。

  (五)依法查处拆房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管理法规和规定的行为。

  第五条 拆迁人应将房屋拆除工程委托给具有拆房资质的拆迁实施单位,拆迁实施单位应将工程发包给具有《拆房施工单位资格证书》和《拆房施工单位安全资格证书》的拆房施工单位。拆管部门和拆迁人、拆迁人和拆迁实施单位、拆迁实施单位和拆房施工单位必须层层签订安全目标责任书,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

  第六条 拆房施工单位从事拆房施工的基本条件:

  (一)拆房施工单位必须取得《拆房施工单位资格证书》和《拆房施工单位安全资格证书》后,方有资格从事拆房施工。

  (二)拆房施工单位必须建立以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的安全生产逐级责任制、明确逐级安全责任人。建立和完善企业内部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体系。

  (三)拆房施工单位对从事拆房施工的作业人员必须依法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四)拆房施工单位应配备与拆房工程度规模相适应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拆房施工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取得上岗证后方能从事拆房作业,同时,拆房施工作业人员应进行健康检查,对患高血压、心脏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拆房施工作业。

  第七条 拆房施工作业前的安全管理:

  (一)拆房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应到安监部门办理拆房安监手续,同时应到建管部门办理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拆房施工合同等核准登记手续。

  (二)拆房施工单位应根据拆房工程的具体情况,编制拆房施工组织设计或拆房方案,其组织设计或拆房方案必须经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签字,报安监部门备案。对特殊工程或采用爆破等特种作业方法拆除的项目,其施工组织设计或拆房方案等应报公安等有关部门批准。

  (三)拆房施工技术负责人在施工作业前,应当向拆房施工作业人员作书面安全技术交底,被交底人应当了解该项技术作业的基本要求和安全操作规程,在相关文件上签字,并受安全管理人员的监督检查。

  (四)拆房施工单位必须在工地固定场所设置下列标牌:

  ⑴工程概况牌:标明工程项目名称、拆房实施单位、拆房施工单位名称和施工项目经理、拆(竣)工日期、监督电话;

  ⑵房屋拆除安全生产牌;

  ⑶文明施工牌。

  在拆除工程施工现场醒目位置应设施工标志牌、安全警示标志牌,采取可靠防护措施,实行封闭施工。

  第八条 拆房施工作业时的安全管理:

  (一) 拆房施工作业应严格按国家强制性标准、施工组织设计或拆除方案实施。拆除建(构)筑物通常应自上而下,对称顺序进行,不得数层拆除,当拆除一部分时,先应采取加固措施,防止另一部分倒塌。

  (二)拆房施工作业人员应正确穿戴劳动保护用品,戴好安全帽,高处作业应系好安全带,不得冒险作业。

  (三)拆房施工作业时严禁向下抛掷,拆卸各种材料应及时清理,分别堆放在指定场所。

  (四)在拆房施工作业过程中,如发现文物、爆炸物以及不明电线(缆)、管道等应停止施工,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经处理后方可施工。如发现有害气体外溢、爆炸、坍塌、淹埋或人员伤亡事故,须及时向公安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

  第九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无锡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房屋管理制度6

  房屋出租管理制度是一项旨在规范房屋租赁行为,保障出租人和承租人权益,维护租赁市场秩序的管理规定。它涵盖了租赁合同的签订、租金收取、房屋维护、租户筛选、纠纷处理等多个环节。

  内容概述:

  1、租赁合同管理:明确租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租金、租期、押金、房屋状况等条款,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2、租金与支付方式:设定合理的租金标准,规定支付时间、方式和逾期处理办法,防止租金拖欠。

  3、房屋维修与保养:规定房东的维修责任和租户的使用责任,制定定期检查和保养机制。

  4、租户筛选:建立租户信用评估体系,对租户的背景进行审核,预防潜在风险。

  5、纠纷解决机制:设立有效的投诉渠道,制定公平的`纠纷解决流程,确保争议得到及时妥善处理。

  6、终止与续租:规定租赁合同的终止条件,以及续租的申请和审批流程。

  7、安全与合规:强调房屋的安全标准,包括消防、用电、燃气等方面,确保租户居住安全。

  8、服务与沟通:建立良好的房东与租户沟通机制,提供及时的租后服务。

房屋管理制度7

  为了确保房屋安全和使用寿命,确保大厦员工的人身安全。特制订本制度。本大厦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等均应遵守如下规定。

  一、房屋使用管理

  1.1不得改变或损坏原有结构或与其结构垂直连体的房屋基础、承重墙体、梁、柱、楼板等承重结构;不得拆改公共设备设施及共用管线;如发现此现象及时制止并报告有关主管部门。

  1.2为保证公共利益及大厦外观整洁、统一,业主及客户不得自行将窗户及外墙做任何更改,窗户及外墙不得设有任何突出物及广告标牌,不得随意加装防盗网。

  1.3禁止在楼板、阳台、露台、屋顶超荷载铺设材料或者堆放物品,在室内增设超荷载分隔墙体;

  1.4禁止将原有的房屋中的部分房屋改为生产、餐饮、娱乐、洗浴等经营性用房;

  1.5施工隔断墙和摆放家具不得遮挡窗户、空调口以及防火门、消防设备和消防通道。

  1.6业主和客户不得以任何理由破坏屋面、墙面、地面以及室内设施,不允许随意在墙壁、地面上开门挖洞。

  1.7内供水、供电、供暖设备,严禁随意拆动、改装。

  1.8严禁擅自乱接电源线,不得私自改接用电线路、乱拉电线,不得私自使用电褥子、电炉子、电热杯等,禁用电器。

  1.9户用电度表及电线设备,因业主及住户自行增加设备而超负荷烧坏电器设备由用户照价赔偿。

  2.0大厦使用中央空调,原则上不允许各客户另行安装空调设备,如确实需要加装空调机,应事先取得物业公司同意,空调机应按物业公司统一规划的位置安装,不得破坏楼宇结构,凿坏墙体。

  2.1坚决查处窃电行为,发现窃电者,除按电业局规定罚款外,并通报本人所在单位。

  2.2海文大厦的业主及住户需要装修房屋的',应当遵守《大厦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到项目部办理装修手续,手续不全,不得擅自施工。

  2.3凡因没认真贯彻执行本制度,所造成的伤害事故,将严厉追究相关的管理部门、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和行政责任。

  2.4户用电表的修理、更换、电表测试等费用由住户自理。

  2.5户内碰锁、电视接收端盒、引线、灯泡、灯管或增装插座、灯具、风扇、玻璃等非房屋设备一律自费解决。

  2.6因使用不当造成门窗损坏由住户自费修理。

  二、房屋质量管理

  1房屋日常巡检及枪修

  1.1项目部的维修人员每周对房屋巡检两次,加强对墙体和屋顶的检查,发现下沉、塌陷、开裂等异常现象要立即报告主管部门,以便及时抓紧解决。

  1.2水、电、电梯等维修人员必须遵守值班制度,做到属小修范围的,及时组织修复;属于中、大修范围的项目,项目部编制年度维修计划上报公司主管领导。

  1.3当发生急修、意外灾害事故时,要求抢修人员在事故发生20分钟内及时赶到现场全力枪修,防止事故扩大。

  2.房屋定期检查维修

  2.1项目部利用冬闲时间,安排在每年四季度组织对所管房屋进行一次全面房屋安全检查,掌握房屋完损情况,对于房屋的不同结构部位和附属设施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发现损坏及时修缮。

  2.2房屋安全检查应由项目部直接负责,按要求进行房屋完损等级评定,填写表格汇总,每次检查完,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上报公司,并及时安排修缮。

  3.房屋的预防性检查

  在暴风、雨、雪季节,做好预防工作及有震感以后的临时检查,发现房屋险情及时抢险修复。

  三、房屋装修管理

  1.建立装修管理制度。装修前,项目部应告知装修人有关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并与装修使用人签订装修协议。

  2.项目部应每日巡查装修施工现场,发现危及房屋结构安全及拆改共用管线等损害公共利益现象的,及时制止并报告有关主管部门。

  3.装修完由项目部、施工单位、使用单位三方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退回装修押金。

  4.巡查后认真填写二次装修检查记录。

房屋管理制度8

  物业辖区房屋外墙的清洁管理规程

  1、范围

  首层的外部墙壁,玻璃、商铺外围墙。

  2、标准

  清洗后表面无灰尘、污迹、锈迹,无因清洁剂化学反应而造成外墙变色、粉化等。

  3、清洁时间

  每1年清洁2次。

  4、作业程序

  1)检查各清洁作业施工现场,重点检查天台上的'悬挂支撑物是否牢固,制定作业方案;

  2)做好充分的准备,并提前3天发布'清洁通知';

  3)正式清洁前,要求全面检查吊绳、安全带等的性能,保证各项设施的绝对安全;

  4)在作业范围不少于5米外围设置警示牌,并用围带围住,至少有1名员工在地面守卫,同时天台也要配置1名员工,以防无关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并防止污水飘落而给行人造成不便;

  5)所有的清洁作业人员在作业中绝不准进入业户单元内;

  6)作业人员必须穿着整齐的衣服、鞋,戴好安全帽,并佩带好安全带,安全绳必须绑在天台上稳固的地方,每条安全绳只供一个人使用;

  7)作业所用的工具必须用细绳或袋装好绑好在吊绳上,以防坠落地面;

  8)遇下雨、打雷、刮大风等恶劣天气,应立即停止作业,并妥善收拾好吊绳、围护带和警示牌等;

  9)作业全部完成,及时清理好现场,并出通知告之业主。

房屋管理制度9

  房屋设施管理制度是一套旨在确保房屋内各类设施高效、安全运行的管理规则,它涵盖了设施的.购置、安装、使用、维护、更新及报废等全过程。

  内容概述:

  1、设施购置:规定设施的选型标准、采购流程和验收标准。

  2、设施安装:明确安装程序、安全要求和质量标准。

  3、设施使用:制定使用规程,包括操作指南、使用责任分配和日常管理。

  4、设施维护:设定定期检查、保养周期,规定故障报告和处理流程。

  5、设施更新:规定设施升级、替换的条件和程序。

  6、废旧设施处理:设定设施报废的标准和处理方式。

  7、安全管理:包括设施安全操作规定、应急预案和安全培训。

  8、节能环保:鼓励节能设备的使用,规定环保措施和废弃物处理。

房屋管理制度10

  合同管理工作需要,实现公司合同管理的制度化,预防与减少合同遗失的.发生,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拟定以下制度,自颁发日起执行:

  一、领取人(签约人)须熟读理解合同条款,全面准确地填写合同。

  二、各区域的合同编号均有分类(例:X村合同编号为x00000、l为LT00000、以此类推)、禁止交叉错乱使用合同。

  三、领取合同须登记签名,禁止个人擅自领取合同。已签合同须附上身份证复印件等有效证件。填写合同必须正笔填写、请勿留空。如有文字数字填写不清晰不规范将被拒收。填写注意事项请参考合同样本。交回合同(填写合同交回登记表),待合同专员对合同进行审查签名后证实合同已交回,后由合同专员办理存档工作。

  四、已领取合同期限为三个工作日,如合同未能按时上交视为逾期合同,需上报逾期原因同时禁止领取新合同。交齐清零后方可领取;如合同遗失、则罚款100元/份;作废合同需一式二份同时上交,不齐全则罚款50元/份。

  五、(房客合同)签合同时提醒住客保管好合同、退房房客需携带合同及押金收据方可退还押金,遗失者概不退还押金。

  六、签约人对合同有保密义务。

房屋管理制度11

  岗位职责:

  1)负责公司app平台的建设和维护

  2)负责公司微信公众号、网站等网络平台的日常运营、页面处理以及信息发布

  3)负责推广app,提高app下载量和使用量

  4)对app上所收集的信息进行数据分析并形成报告

  5)根据公司的发展及市场出现的'新情况,对app作出适应市场的调整

  6)积极参加业务培训,提高业务水平,自觉学习有关网络运营的知识,提高个人素质

  7)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事宜

  8)在规定时间做好周计划表以及周总结表汇总至部门经理处

房屋管理制度12

  房屋建筑管理制度是一项综合性的管理规则,旨在确保房屋建设过程中的安全、质量、效率和合规性。其主要内容涵盖以下几个方面:

  1、工程项目管理:包括项目立项、设计审批、施工许可、招投标流程等。

  2、质量控制:涉及材料检验、施工工艺标准、验收流程等。

  3、安全管理:涵盖施工现场的安全规定、应急处理机制、员工培训等。

  4、环境保护:包括施工噪音、废弃物处理、绿色建筑标准等。

  5、合同与财务管理:规范合同签订、工程款支付、成本控制等。

  6、监理与审计:规定监理单位的职责、审计程序和标准。

  内容概述:

  1、制度制定:明确制度的起草、审批、发布和修订流程。

  2、组织架构:确定各部门和岗位的.职责与权限。

  3、操作规程:详细列出各项工作的具体步骤和要求。

  4、监督检查:设定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机制,以确保制度执行。

  5、培训与教育:规定员工的培训内容和频率,提升专业技能。

  6、处罚措施:对于违反制度的行为,设定相应的处罚规定。

房屋管理制度13

  房屋维修管理制度旨在规范物业公司的房屋维护工作,确保居民的.生活质量,预防和解决房屋可能出现的问题。它涵盖了日常检查、维修流程、紧急处理、费用管理、业主沟通等多个方面。

  内容概述:

  1、日常巡查:定期对房屋设施进行检查,包括但不限于水电系统、墙体结构、门窗、屋顶防水等。

  2、故障报修:建立有效的报修机制,确保业主能及时反馈问题,并记录报修内容。

  3、维修流程:设定从接收报修到完成维修的详细步骤,包括评估、审批、实施、验收等环节。

  4、紧急处理:制定应对突发状况的应急预案,如水管破裂、电路故障等。

  5、费用管理:明确维修费用的来源、计算方式及支付流程,确保公平透明。

  6、业主沟通:建立良好的沟通渠道,定期向业主报告维修情况,收集反馈意见。

房屋管理制度14

  大厦房屋管理制度旨在确保大厦的高效运行,维护业主和租户的权益,提升居住和办公环境的安全与舒适。它涵盖了以下几个关键领域:

  1、房屋使用规定:明确房屋用途、租赁政策、装修规定等。

  2、公共设施管理:包括电梯、停车场、绿化区、公共休息区的使用和维护。

  3、安全与消防管理:设定火灾预防措施、应急预案及日常安全检查。

  4、环境卫生与物业管理:规定垃圾处理、清洁保养和物业管理服务标准。

  5、维修与保养:确立设施设备的定期检查和维修流程。

  6、业主和租户行为规范:设定社区行为准则,促进和谐共处。

  内容概述:

  1、权责界定:明确业主、租户、物业管理公司各自的'职责和权利。

  2、管理费用:规定物业费的收取标准、使用范围和缴费方式。

  3、投诉与纠纷解决:设立投诉机制,规定纠纷解决流程。

  4、更新与修改:制度的修订和更新程序,确保制度的适应性和有效性。

  5、法律法规遵守:确保所有规定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

房屋管理制度15

  房屋装修管理制度旨在确保装修项目的顺利进行,保障业主权益,提高装修质量,减少纠纷,并为装修公司提供明确的.操作指南。这一制度涵盖了从项目启动到验收的全过程,涉及设计、施工、材料采购、安全、环保等多个方面。

  内容概述:

  1、设计管理:规范设计流程,确保设计方案符合业主需求及建筑法规,明确设计变更程序。

  2、施工管理:规定施工队伍的资质要求,制定施工进度计划,规定施工工艺标准。

  3、材料管理:设定材料采购标准,确保材料质量,防止假冒伪劣产品进入工地。

  4、安全管理:制定工地安全规定,落实安全责任,预防安全事故。

  5、环保管理:遵守环保法规,控制噪音、尘土等污染,推行绿色装修。

  6、质量管理:设立质量检查机制,确保工程达标,处理质量问题。

  7、成本管理:合理控制预算,避免超支,明确费用支付流程。

  8、业主沟通:建立有效的沟通渠道,及时解决业主疑虑,确保业主满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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