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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历管理制度

时间:2024-11-20 08:30:21 文圣 规章制度 我要投稿

(必备)病历管理制度20篇

  随着社会不断地进步,越来越多人会去使用制度,制度是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法令、礼俗等规范。制度到底怎么拟定才合适呢?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病历管理制度,欢迎阅读与收藏。

(必备)病历管理制度20篇

  病历管理制度 1

  一、门(急)诊病历必须有连续的页码,由病员自行保管。急诊留观期间,急诊留观病历由急诊科负责保管。

  二、病员住院期间,其住院病历由所在病区负责整理、统一保管。病区应将收到的住院病员的检查报告等结果于24小时内归入住院病历。病员出院后的住院病历由病案室负责保管,年限不少于30年。

  三、急诊留观病历和住院病历分别编号保存。入院病历、入院记录及所有主观病历应标注连续的页码。

  四、科室必须严格保管病历,严禁病员翻阅病历。严禁隐匿、销毁、抢夺、窃取病历。

  五、病历在科室、护保中心、住院处(医保办)和病案室的流经过程中,应严格签收制度。

  六、住院病历、急诊留观病历因医疗活动或复印、复制等需要带离病区时,应由科室指定专人负责携带和保管。

  七、病历借阅

  1、除涉及病员实施医疗活动的医务人员及医教部相关人员外,其它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借阅病员的住院病历。

  2、本院正式医务人员(包含处方权的研究生)一次借阅不得超过20份;合同医生、进修生须经上级医生同意后方可借阅,一次不得超过2份。借阅病历应尽快归还,借阅最长时限不超过5天。

  3、借阅者须持正式印章前往病案室借阅,不得他人代借、转借。

  4、借阅者应爱护病案,确保病案的完整。丢失病案者将视情给予经济和行政处罚。

  5、本院医师调离,转业或其他原因离开本院,归还全部所借病案后方能办理离院手续。

  八、病历复印(在医务人员按规定时限完成病历后予以供给)

  1、对下列人员和机构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应当受理:

  (1)病员本人或其代理人。

  (2)死亡病员近亲属或其代理人。

  (3)保险机构。

  2、受理申请时,申请人按照要求应供给有关证明材料:

  (1)申请人为病员本人的,应当供给其有效身份证明。

  (2)申请人为病员代理人的,应当供给病员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及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3)申请人为死亡病员近亲属的,应当供给病员死亡证明及其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及近亲属的法定证明材料。

  (4)申请人为死亡病员近亲属代理人的,应当供给病员死亡证明、近亲属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5)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供给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病员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病员死亡的,应当供给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公安、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查阅、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由公安、司法机关向医教部出具采集证明的法定证明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后方可给予协助办理。

  4、能够为申请人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包括:住院病历的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报告、护理记录、出院记录。

  九、发生医疗问题争议时,由医教部医疗科专职助理员在病员或其有关人员在场的情景下封存病历。封存的病历由病案室负责保管。封存的病历能够是复印件。

  病历管理制度 2

  (一)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二)病历书写是指医务人员通过问诊、查体、辅助检查、诊断、治疗、护理等医疗活动获得的有关资料,并进行归纳、分析、整理形成医疗活动记录的行为。

  (三)病历书写内容应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重点突出,层次分明;格式规范、语句通顺、简炼,用词恰当;文字工整、字迹清晰;标点符号正确;文字不超过格线;若出现错别字时,应在错字(句)上用双横线划在错字(句)上,不得采用刀刮、胶粘、涂黑、剪贴等方法掩盖或去除原来字迹。

  (四)病历书写应当使用中文和医学术语。通用的外文缩写和无正式中文译名的症状、体征、疾病名称、药物名称可以使用外文,但疾病名称不能中外文混用,如肺ca。简化字、外文缩写字母,一律按国家规定和国际惯例书写,不得自行滥造。

  (五)住院病历书写应当使用蓝黑墨水或碳素墨水笔;门(急)诊病历和需复写的资料可以使用蓝或黑色圆珠笔(如出院记录、麻醉记录单及某些其他需复写的医疗文书);过敏药物、异常的化验报告单用红色墨水笔标记。

  (六)上级医务人员有审查、修改下级医务人员书写病历的责任,修改时,应使用红墨水笔,保持原记录清晰可辨,并在修改段落的右下方签名,注明修改日期。

  (七)疾病诊断、手术、各种治疗操作的名称书写和编码应符合《国际疾病分类》的规范要求。

  (八)入院记录及再次入院记录均应在患者入院后24小时内书写完成,抢救急危重患者未能及时完成病历书写的,应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注明抢救完成时间和补记时间。对住院不足24小时出院患者,可在出院后24小时内书写24小时内入、出院记录,住院不足24小时死亡者,可在死亡后24小时内书写24小时内入院死亡记录。各种记录具体到小时、分。

  (九)对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取得患者书面同意方可进行的'医疗活动(如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手术、实验性临床诊疗等),应当由患者本人签署同意书。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签字;患者因病无法签字时,应当由其近亲属签字,没有近亲属的,由其关系人签字;为抢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关系人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可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的负责人签字。

  (十)入院记录、首次病程记录、阶段小结、交(接)班记录、抢救记录、出院记录、死亡记录及死亡病例讨论记录,必须由住院医师或经认定合格的进修医师书写。其中死亡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必须有上级医师签名。实习医生、试用期住院医师、未经认定合格的进修医师书写的各项记录均须带教老师审改并签名。

  (十一)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患者近亲属,由患者近亲属签署各种知情同意书,并及时记录,患者无近亲属的或者患者近亲属无法签署授权委托书的,由患者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关系人签署各种知情同意书。

  (十二)所有住院病人应有“三大常规”医嘱,因故未查,应在病程记录中说明原因。住院期间的化验报告单均应贴在化验粘贴单上,以备查询。化验报告单的右上角应标明检查项目名称,正常结果用蓝黑墨水笔记录,异常结果用红墨水笔记录,标记时首字要上下对齐。对住院期间开出的各项检查及化验报告单,经管医师应及时检查回收,不允许缺失。

  (十三)对各种法定传染病,按规定填报传染病卡片,与其相关的检查报告单应及时收入病历中。

  (十四)对各种有创性或费用较高的检查、治疗、手术、输血和自费药品(指医疗保险、区级公费医疗规定)等,均要求患者或近亲属签署同意书后方可施行。

  (十五)书写各种记录每自然段起始行必须空二格,以后则顶格。

  (十六)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都应当标注页码,病程记录每页应有病人姓名和住院号。

  (十七)医疗文书中的各级签名均不得代签,也不得摹仿他人签名。

  (十八)住院病历纸张大小规格为27cm×19.5cm,采用书页式装订。

  (十九)度量衡单位和时间均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二十)中医病历按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印制发行的《中医病历规范》要求书写。

  病历管理制度 3

  一、病案室应严格执行院内病案借阅归还制度,未经病案室许可不得从病案室拿走病案,医务人员填写未完成的病案记录,均需在病案室进行,无特殊情况病案不得借出病案室。

  二、除涉及对患者实施医疗活动的医务人员及医疗服务质量监控人员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患者的病案。

  三、借阅死亡及有医疗争议等特定范围内的'病历,需经病案室批准,但不得借阅本人亲属及及与本人存在利益关系的患者病案。

  四、因科研、教学等特殊需要借阅病历时,需征得病案室批准,同时借阅3份以上病案时,需经医务科批准。

  五、新出院或死亡患者的病案需经病案室整理装订后,方可借阅。

  六、借阅病案要办理借阅手续,阅后借阅人在1周内归还病案,特殊情况可延长至1个月。

  七、借阅者应妥善保管和爱护借用的病案,不得涂改、转借、拆散和丢失,否则追究当事者责任。

  八、除公、检、法、医保、卫生行政部门外,其他单位及个人一般不予外借,必要时须持有单位介绍信及有关证件并经病案室批准后,可摘录病史。

  九、病案借阅归还应及时登记签名。

  十、借阅病历归还率必须达100%。

  十一、对不遵守本制度,造成不良后果者,由病案管理委员会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病历管理制度 4

  一、患者住院期间,由本院医师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要求,建立住院病历,并由所在科室妥善保管,任何人不得涂改、隐匿,销毁,抢夺,窃取,丢失病历。科主任应重视病历质量管理,审查病历文书,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签名以示负责。

  二、严格履行三级医师负责制,出科病历必须经过科室质控医师和科主任严格审核、签名。出院病历一般应在3天内归档,特殊病历 归档时间不超过一周,并及时报病案室登记备案。

  三、加强病历安全保管,防止损坏、丢失、被盗等,未归档病历需要复印时,应由医护人员护送病案室专人复印。

  四、公安、司法机关、保险公司、患者或其代理人需查阅或复印病历时,持规定的相关证件到医务科办理审批手续后,去病案室调阅及复印病历。

  五、本院医师因科研、教学需要查阅病历时需经病历所属科室主任签字,经病案室批准后查阅,查阅后立即归还。

  六、按照卫生部《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病案室可提供申请人复印或复制的`病历资料,包括:住院病历中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报告、护理记录、出院记录。

  七、凡由我院提供给单位或个人的病历资料一律加盖病案室公章,否则无效。

  病历管理制度 5

  一、每日出院患者病历由各科负责的护士整理后,做好出院登记,保证病历的`完整性。

  二、病案室病历收集人员,应于每周一上午到各临床科室下收出院病历,交做好签收记录,避免病案丢失。

  三、出院病案的收集要依据各临床科室出院患者报表的登记情况进行收集,应在患者出院三日内将病案全部收回。

  四、由于某种原因医师未能及时完成病案记录,导致病案不能全部收回,对未能按时收回的病案应有记录,并注意在七日内再次收回。

  五、病案室与医务科应对患者出院后病历未能及时归档病案的科室进行追踪、分析,改进管理,保障回归率。

  病历管理制度 6

  为贯彻落实卫生部《医院管理评价指南》的通知要求,建立健全病历全程质量监控、评价和反馈制度,提高病历质量。我院对病历质量管理将实行临床治疗组负责制,现就病历质量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基本要求临床医师在执业的不同阶段,需要根据其职责范围,完成一定数量的病历书写并达到规定的质量要求。

  1、病历质量要求:各级医师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的病历,年总病历质量甲级率>95%。

  2、病历管理职责范围:

  (1)住院医师:负责入院记录、首次病程记录、病程记录、首页等病历资料的书写及质量,以及对实习生病历书写的检查、指导。

  (2)主治医师:除把握全面病历质量外,重点负责医疗制度落实(包括病例讨论、会诊及抗生素合理使用等)。

  (3)主任(副主任)医师:除把握全面病历质量外,重点负责疾病诊断正确性、治疗合理性、医疗知情同意等。

  (二)管理基本流程

  1、自我登记:住院医师在各自治疗组内,对自己书写和负责的出院病历,根据医院病历书写登记本进行完整登记。其他各级医师可以参照住院医师的方式进行登记。

  2、自我评估:主治医师在各自治疗组内,用医院住院病历检查评分表对治疗组内住院医师登记的出院病历进行评分并记录。

  3、住院医师及主治医师每季度将病历书写登记本、评分表交医务科核实备案。

  4、医务科每季度对上述病历及其它归档病历进行抽查评估,并记录在案。

  5、各级医师在晋升申报时,医院组织病历考核评估小组对其提交的聘任期内登记病历资料按要求进行评估。

  (三)处罚细则:

  凡被查病历属乙级或丙级病历,都将被纳入医疗服务质量管理考核,同时根据各级医师职责与转正、定级、晋升、聘任及个人奖金挂钩:

  1、新分配住院医师:在其职责范围内一年出现三份乙级病历,或一年内出现一份丙级病历者,延缓1年转正、定级;同时扣发当月奖金。每出现一份乙级病历扣100元、一份丙级病历扣300元。

  2、住院医师(晋升主治医师前)及主治医师(晋升副高医师前):其职责范围内一年出现三份乙级病历或出现一份丙级病历者,延缓一年晋升和聘任;同时扣发当月奖金。每发现一份乙级病历扣100元、一份丙级病历扣300元。

  3、副主任医师(晋升主任医师前):一年内出现乙级及丙级病历占其职责范围内的`病历数5%或以上的,延缓一年晋升和聘任;同时扣发当月奖金。每出现一份乙级病历扣50元、一份丙级病历扣150元。

  4、主任医师:出现乙级病历或丙级病历者,扣发当月奖金,每发现一份乙级病历扣50元、一份丙级病历扣150元。

  5、进修医师:在其书写的病历中,一年内出现三份乙级病历者,不发结业证。若查到丙级病历者,则取消其进修资格,改为参观学习。

  病历管理制度 7

  一、日常管理

  (一)负责集中管理全院病案。

  (二)凡出院病案,应于病人出院24小时内(死亡病历一周内)全部回收病案室。

  (三)负责出院病人病案的整理、查核、登记、索引编目、装订以及保管工作,在与病房交接病历时,逐一登记住院号、姓名、出院日期、上交日期,并在每次交接登记处由交接双方签字。

  (四)计算机组与病案管理员进行病案交接手续,认真进行病案录入及核对工作,按月造表及打印台帐。

  二、病案保管与供应

  1、负责临床、教学和科研以及个别调阅病案的供应和回收工作。

  2、负责办理院际病案摘录和经过医务科同意的外调接待工作。

  3、配合统计人员做好有关统计资料的整理、分析。

  4、把好病案书写质量的初查关,促进病案书写质量的不断提高。

  5、切实做好病案储藏室的安全和对病案资料的适当保密工作。

  6、住院病案一律由病案室长期统一保管,负责各种资料收集、整理、分类、统计、登记、顺号上架,不得丢失和破损,要坚持清洁,妥善保管。并准确及时的供应医疗、教学、科研所需要的资料,以及接待外来查访和持有批准手续的借阅、抄录病历等。

  7、医疗统计工作的原始资料应以病案为主,仅有病案资料所反映的`情景才是最真实、最确切的,所以在医院中统计工作与病案管理工作应密切配合。

  8、病案室工作人员必须严格保守病案中一切秘密,不得随意泄露。

  9、病案室工作人员应认真检查病历质量和资料是否系统、完整,从中提出存在问题,不断提出改善办法。

  10、患者门诊须要参阅住院病案时,由门诊医师到病案室查阅。

  11、提高科研分析用的病案,应在病案室内阅毕归档,必须借出时,须经医务科批准,办理借阅手续,方可借出,两周内归还。逾期不能归还者,应到病案室续期,但不得超过一个月。

  12、院外和本院非医务人员,不得查阅病案,进修医生查阅病案,须经科主任批准,但不得借出病案室。

  13、本院医生不允许查阅与本专业无关的病历。特殊原因需要,须经医政处或医患办签字。

  14、复印时,病案室工作人员根据复印证件带患者或家属到指定地点,按规定复印相关资料,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和复印病历。

  15、任何科室及个人在病案室内讨论、查阅病案必须办理手续。

  16、病人及其陪护人员不得翻阅病案。病案在院内各部门间的流动,应由有关工作人员传递,不要让病人或其陪护人员携带。

  病历管理制度 8

  一、住院病人病历应由护士长进行管理,护士长不在时由值班护士负责,医护人员均按管理要求执行

  二、患者住院期间的病历,在病房要加强保管,凡借阅病历者一律签字。

  三、病历中各种表格均按顺序排列,不得撕毁、拆散、涂改或丢失,用后必须归还原处

  四、病历一般不允许出病区,需要手术、特殊检查的患者病历应由相关科室人员负责携带。患者出院或死亡后,病历按出院要求顺序排列整齐,送病案室保管。

  病历管理制度 9

  为了维护病案的`完整与安全,最大限度在延长病案的“寿命”,制定本制度。

  一、防火

  (一)病案库房建筑防火,建筑构件符合耐火要求。

  (二)病案库房内外防火,病案库房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严禁吸烟;电源、线路经常检查维修;离开库房要切断电源;库房内外配备消防器械,并处于良好状态;库房内安装火警报警装置,及时发现火情。

  二、防水、防潮(屋顶、门窗、外墙、地面)。

  三、防尘:库房安装密闭门窗,经常清扫,保持卫生清洁。

  四、防虫

  (一)改善库房建筑条件,确保库房地面、墙壁、屋顶无孔、洞、缝。

  (二)控制库房温度在14—24℃,相对湿度保持在45%—60%,不适于害虫生长。

  (三)保持入库前检查,对可能感染害虫的病案进行彻底消毒。

  (四)保持库房内外清洁卫生,防止害虫生长繁殖。

  (五)库房内放置防虫剂。

  (六)害虫的杀灭熏蒸及符合要求。

  五、防光:库房内采用白炽灯,不宜使用日光灯。

  病历管理制度 10

  一、建立健全医院病历质量管理组织,完善医院“四级”病历质量控制体系并定期开展工作。

  四级病历质量监控体系:

  1、一级质控小组由科主任、病案委员(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科护士长组成。负责本科室或本病区病历质量检查。

  2、二级质控部门由医院行政职能部门有关人员组成,负责对门诊病历、运行病历、存档病案等,每月进行抽查评定,并把病历书写质量纳入医务人员综合目标考评内容,进行量化管理。

  3、三级质控部门由医院病案室专职质量管理医师组成,负责对归档病历的检查。

  4、四级质控组织由院长或业务副院长及有经验、责任心强的高级职称的医、护、技人员及主要业务管理部门负责人组成。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全院各科室病历质量的.评价,特别是重视对病历内涵质量的审查。

  二、贯彻执行卫生部《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及我省《医疗文书规范与管理》的各项要求,注重对新分配、新调入医师及进修医师的有关病历书写知识及技能培训。

  三、加强对运行病历和归档病案的管理及质量监控。

  1、病历中的首次病程记录、术前谈话、术前小结、手术记录、术后(产后)记录、重要抢救记录、特殊有创检查、麻醉前谈话、输血前谈话、出院诊断证明等重要记录内容,应由本院主管医师书写或审查签名。手术记录应由术者或第一助手书写,如第一助手为进修医师,须由本院医师审查签名。

  2、平诊患者入院后,主管医师应在8小时内查看患者、询问病史、书写首次病程记录和处理医嘱。急诊患者应在5分钟内查看并处理患者,住院病历和首次病程记录原则上应在2小时内完成,因抢救患者未能及时完成的,有关医务人员应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3、新入院患者,48小时内应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医师查房记录,一般患者每周应有2次主任医师(或副主任医师)查房记录,并加以注明。

  4、重危患者的病程记录每天至少1次,病情发生变化时,随时记录,记录时间应具体到分钟。对病重患者,至少2天记录一次病程记录。对病情稳定患者至少3天记录一次病程记录;对病情稳定的慢性病患者,至少5天记录一次病程记录。

  5、各种化验单、报告单、配血单应及时粘贴,严禁丢失。外院的医疗文件,如作为诊断和治疗依据,应将相关内容记入病程纪录,同时将治疗文件附于本院病历中。外院的影像资料或病理资料,如需作为诊断或治疗依据时,应请本院相关科室医师会诊,写出书面会诊意见,存于本院住院病历中。

  四、出院病历一般应在3天内归档,特殊病历(如死亡病历、典型教学病历)归档时间不超过1周,并及时报病案室登记备案。

  五、加强病历安全保管,防止损坏、丢失、被盗等,复印病历时,应由医护人员护送或再病案室专人复印。

  六、建立科室及个人病历书写质量评价通报制度和奖罚机制。

  病历管理制度 11

  (1)出院(死亡)72小时后的所有病历应恢复到病历室。复印病案的相关资料必须在病案归档后到病案室办理。特殊情况由医务部门及时处理。

  (2)患者的'住院病历由所在病房统一集中保管,该病房在收到检测结果(检测报告)后24小时内纳入住院病历,住院患者医学影像检查资料及其他检查结果。退回病案室的病案结果检查表,由病案室给予补助。

  (3) 因医疗活动需要将住院病历带出病房时,病房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携带和保管。病人转移时,不得将病历转移给病人本人或其家属。病人转移时,病房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医疗记录不得出借。

  (4) 病房医务人员应当严格管理病历,任何人不得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抢劫、盗窃病历。除参与对患者实施医疗活动的名医务人员和医疗服务质量监控人员外,患者或ir家属不得擅自查阅病历,以非法手段(如盗窃、抢劫等)取得的病历视为无效。

  (5)医疗、科研、教学,医院医务人员必须持签字借阅单,到病案室登记备查,看完后立即归还,不得随意带出病案室。如果必须借出,必须办理借出手续,并在2周内归还。逾期未归还的,按违规行为处罚。

  (6)我院医务人员严禁帮助患者违反规章制度复制或复制病历相关资料,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不良后果自负。

  (7)医疗事故处理程序病历盖章:病历原件的盖章人-医生和患者都在场-双方签字盖章(副本保留在病历室)。

  病历管理制度 12

  一、归档回收的病案包括出院病历、借阅归还病案、复印病案等。

  二、住院病案保存期限为30年。

  三、病案归档工作要认真细致,保证病案号的准确性,病案室每周对回收的出院病历进行整理、装订、疾病编码等程序后上架入库。

  四、病案要上架保存,病案顺序根据病案号从小到大,从左到右,从上到下保存。

  五、病案上架时要细致、准确,认真核对病历的病案号,防止错位归档。

  六、上架的`病案要排放整齐,保持松紧有度,防止病案破损,提高工作效率。

  七、扫描保存后归档的病案储存在库房,做好标识,按时间先后排放,便于查阅原始资料。

  八、病案如无其他替代品不得打包存放或远距离存放,不得丢失、毁坏。

  九、严格执行病历借阅制度,每月催还外借病历,归还的病历要及时上架,以便于病历的查找。

  病历管理制度 13

  (一)凡出院(死亡)72小时后的病案都应回收到病案室,复印病历有关资料必须在病历归档后到病案室办理。

  (二)只允许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保险机构、公安和司法机关,持有效证件复印病历的'有关资料。

  (三)要求复印者需出具有效证件,到病案室按章办理复印有关资料事宜。

  (四)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病案室工作人员和申请者在场,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需加盖病案室证明印章方视为有效。

  (五)严禁任何人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抢夺、窃取病历资料。除涉及对患者实施医疗活动的医务人员及医疗服务质量监控人员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患者的病历。

  (六)病案只限于本院临床、教学、科研人员借阅,且不得随意带出病案室。如必须借出时,需办理借阅手续,并在2周内归还,过期归还者按违规处罚。

  (七)为科研或教学大批量借阅病案时,须事先与病案室约定时间,由病案室按时供给,每次借阅不得超过三十份,并保留在病案室指定的柜内,一个月后归档。

  (八)病案室受理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完毕后,能够按照省物价部门规定向申请者收取工本费,并出据发票。

  病历管理制度 14

  为加强科室在架运行病历管理,根据《病历书写规范》、《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一、科主任、护士长为在架运行病历管理责任人,负责全病区在架运行病历质量、安全管理。

  二、在架运行病历书写质量由相应上级医师负责;护理病历质量由护士长负责。

  三、患者出院后,主管医师应及时完成医疗文书整理工作,认真进行质控,并确保完整后于出院当日交护士站,主班护士完成病历整理编页工作后统一送住院处签收。

  四、科室定期抽查在架运行病历质量,对有明显质量问题的当事人根据《医院医疗质量与医疗安全奖惩考核办法》予以奖惩。

  五、在架运行病历应在护士站保存,病历架应常锁。

  六、医护人员使用病历将病历带离护士站时,不得让病历离开视线,病历用后应立即送还护士站。

  七、患者或家属提出复印病历时,医护人员应主动告知病历复印的.相关规定,并安排医护人员将病历护送至病案室复印。

  八、严禁自私将病历资料提供给他人查阅、复制甚至带离病区。

  九、遇及医疗纠纷,医护人员应将保护病历资料列为首要任务,将病历上锁保存后通知医务科,并告知患方复印和封存病历的权利。

  病历管理制度 15

  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病历归档以后形成病案。

  一、加强病历管理,严格遵循《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等法规,保证病历资料客观、真实与完整,严禁任何人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抢夺及窃取病历。

  二、门诊部依据我院病历编号系统为就诊患者进行编号,保证病历档案编号的唯一性。由病案室、门诊部、急诊科负责相关病案的收集、整理和保管工作。

  三、患者住院期间,其住院病历由所在病区负责统一保管。病区医护人员收到各种检查结果后应在24小时内归入住院病历。因医疗活动等需要将病历或其复印件等带离病区时,应由专人负责携带和保管。

  四、医师应严格按照卫生部《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电子病历基本规范》、《河南省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实施细则》及《河南省精神病医院精神科病历质量考评细则》等规定书写病历。医务科、临床科室质控小组及病案室应加强病历质量内涵管理,注重病历质量监控环节,为提高医疗质量与保证患者医疗安全的持续改进提供支持。

  五、患者出院时,由医师按规定格式填写病案首页后,由病案管理人员在出院后两个工作日内收回病历,并检查首页各栏及病历的完整性,不得对已收回病历随意修改,同时做好疾病与手术名称的分类录入,依序整理装订病历,按编号排列后上架存档。在门、急诊死亡患者的病历均由医院保管。

  六、病案室对未按时归档病历进行登记,并定期报送医务科。对未及时归档病历的科室进行追踪、分析,督促改进管理,保障回归率。

  七、应当严格保护患者隐私,禁止以非医疗、教学、研究目的泄露患者的病历资料。除为患者提供诊疗服务的`医务人员,以及负责病案管理、医疗管理的部门或者人员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患者病历。借阅病历需办理借阅手续,并应妥善保管和爱护病历,不得涂改、转借、拆散或丢失,查阅后应当立即归还,借阅病历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归还。除公、检、法、医保、卫生行政单位等持合法手续外,其它院外单位一般不予外借。院外单位借阅人持介绍信,经医务科核准后方可摘录病史。

  八、病历封存或提供病历复印服务应当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等法规及《河南省精神病医院病历资料复印复制规定》的规定。

  九、医师经医务科批准后,方可借阅死亡及有医疗争议等特定范围内的病历,但不得借阅本人亲属及与本人存在利害关系患者的病历。

  十、住院病历原则上应当永久保存,门诊病历至少保存15年,住院病历至少保存30年,涉及患者个人隐私的内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予以保密。

  十一、未经主管部门许可,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私自安装可以查阅患者病历信息的各种客户端软件,不得以打印、拍照、截图等各种方式私自留取患者信息。

  病历管理制度 16

  参保病人病历是记录诊疗活动的真实记录,是核查医保政策执行情况的原始资料。为规范保险病人的病历书写,制定以下制度。

  1、病人住院期间,其住院病历由所在科室负责整理、统一保管。科室应将收到的`住院病人的检查报告等结果于24小时内归入住院病历。病人出院后的住院病历由病案室负责保管。

  2、科室必须严格保管病历,严禁病人翻阅病历。严禁隐匿、销毁、抢夺、窃取病历。

  3、科室经治医生必须如实询问病史,准确记录,如出现因记录失实问题影响患者报销的,由当事人负责。

  4、科室诊疗活动必须如实记录医嘱,如因医嘱不符合医保规定,后果由当事人负责。

  5、辅助检查,必须下医嘱,在病程记录中有上级查房意见,常规检查外的辅助检查要说明检查的原因。检查分析结果必须体现在病程记录中。

  6、出院诊断、病种定额、辅助检查之间,必须具备严格的逻辑判断关系,严谨套用病种、诊疗目录。

  病历管理制度 17

  为进一步加强病案质量管理,保障病案资料及时归档,更好地发挥病案的服务和利用功能,根据《三级精神病医院评审标准(2011年版)实施细则》,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实行出院病历三日归档制度,即病历在患者出院三日内归入病案室。

  二、病案室监控病历归档时限,并报医务科备案。

  三、归档日计算方式

  (一)工作日出院病历的归档日:病案首页的出院日期后三日内归档。

  (二)节假日出院病历归档日:按节假日顺延至三个工作日。

  四、病案归档采取收、送结合的.方式。

  (一)患者出院后三日内,主管医师应将病历交科室主任审核,科主任审核后,安派人员将病历送至病案室。

  (二)病案室负责定期催交病历,各临床科室接到催收病历电话后,应在三日内将未及时归档的病历送至病案室。

  (三)病案室工作人员在接收归档病案时,若发现病案有缺页、缺项、填写不全、严重玷污和破损等问题时,有权拒收、并由相关科室完善后当日送交病案室,归档时间不得延迟。

  (四)病历归档过程中,送达人和接收人均需在签收记录上签字确认。

  五、病案室每周五下午对应归档病案进行梳理,未及时归档的病案要及时通知主管医师并报医务科,医务科按照以下措施进行处罚:

  (一)对未按时归档的病历,科主任、医师分别每份每天扣罚质量分0.1分、0.2分,直至病历归档为止。

  (二)医务科不定期对病历归档情况进行抽查,若发现病案室有未报、漏报、错报现象,每份病历扣罚质量分0.1分。

  (三)由于特殊原因病案不能按时归档时,主管医师应及时和医务科沟通,医务科将根据实际情况通知病案室延长相关病案归档时间。

  六、各临床科室及病案室应妥善保管病案,若有遗失,按照以下措施处罚:

  (一)遗失一份归档病历罚款500元,从遗失者(或病案室)效益工资中扣除。

  (二)遗失一份运行病历罚款500元,从遗失者(或遗失科室)效益工资中扣除。

  (三)如在各科室病历交接不清楚情况下遗失,出现推诿扯皮现象,所涉科室或个人各扣罚300元。

  (四)若病历遗失当中出现医疗纠纷的,除经济处罚外,责任人必须承担由病历遗失造成的一切后果。

  七、本规定由医务科负责解释。

  八、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病历管理制度 18

  1、建立健全医院病历质量管理组织,完善医院“四级”病历质量控制体系并定期开展工作。

  2、贯彻执行卫生部及我省《病历书写规范》的各项要求,注重对新分配、新调入医师及进修医师的有关病历书写知识及技能培训。

  3、加强对运行病历和归档病案的`管理及质量监控。

  4、出院病历一般应在7天内归档,特殊病历(如死亡病历、典型教学病历)归档时间不超过10天,并及时报病案室登记备案。

  5、加强病历安全保管,防止损坏、丢失、被盗等,复印病历时,应由医护人员护送或由病案室专人复印。

  6、各医院的临床科室应建立科室及个人病历书写质量评价通报制度和奖罚机制。

  7、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可以根据患者的要求对病历进行封存,封存病历应有医患双方签字,封存的病历由医务科保管,封存的病历可以是复印件。

  8、除涉及对患者实施医疗活动的医务人员及医疗服务质量监控人员外,其他人员均不得擅自借阅该患者的病历,借阅病历要办理借阅手续。

  9、本院医师经医务科批准后,方可借阅死亡及有医疗争议等特定范围内的病历,但不得借阅本人亲属及与本人存在利益关系的患者病历。

  10、住院病历至少保存30年,涉及患者个人隐私的内容应按照《保密法》予以保密。

  病历管理制度 19

  一、医院病案管理小组负责全院病历(门诊、住院)的质量管理工作。严格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管理。

  二、门诊和住院病人应有完整的病历。门诊病历未建档的',由患者保管;已建档的门诊病历由挂号室负责存放、保管。住院病历由病案管理员负责整理、存档,并在病房保管。

  三、病历的日常管理制度

  1、由病案管理员负责管理住院病历资料。

  2、出院、转院、死亡病历应在病人出院时完成,经主治医师和护士长进行质量检查,签字后存档。

  3、住院病历不外借。

  4、使用病历时,由病历管理人员负责提供和归档。

  5、保持病历整洁有序,做好防火、防潮、防丢失工作。

  6、严守病历资料保密制度。

  7、住院病历原则上要永久保存。

  四、病历借阅制度

  1、严格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执行病历的借阅和复印。

  2、病历只限本院医生在本院内查阅。

  3、患者看门诊或再次住院需参阅病历时,应由本院医师办理,不得委派患者或患者家属借阅。

  4、凡借阅病历,不得进行涂改、玷污、拆散、换页、丢失。

  病历管理制度 20

  一、基本要求

  (一)病历书写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

  (二)医师应当严格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要求书写病历,应当使用蓝黑或碳素墨水钢笔书写。计算机打印的病历应当符合病历保存的要求。

  (三)病历书写应当使用中文,通用的外文缩写和无正式中文译名的症状、体征、疾病名称等可以使用外文。

  (四)病历书写应规范使用医学术语,文字工整,字迹清晰,表述准确,语句通顺,标点正确。

  (五)手写的病历文书出现错字时,应当用双线划在错字上,保留原记录清楚、可辨,并注明修改时间,修改人签字。不得采用刮、粘、涂等方法掩盖或去除原来的字迹。打印的医疗文书出现错字时,所在页必须重新打印。上级医务人员应在规定时限内审查修改下级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资料。

  (六)病历应当按照规定的内容、格式书写,并由相应医务人员签字。实习医务人员、进修医务人员、试用期医务人员书写的病历,应当经过医院注册的医务人员审阅、修改并签名。

  (七)病历书写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书写日期和时间,采用24小时制记录。

  (八)对需取得患者书面同意方可进行的医疗活动,应当由患者本人签署知情同意书。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签字;患者因病无法签字时,应当由其授权的人员签字;为抢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被授权人无法及时签字的情况下,可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签字。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患者近亲属,由患者近亲属签署知情同意书,并及时记录。患者无近亲属的或者患者近亲属无法签署同意书的,由患者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关系人签署同意书。

  二、门(急)诊病历书写的基本要求

  (一)要简明扼要。患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籍贯或工作单位或住所由患者或患者家属在挂号室填写。主诉、现病史、既往史、各种阳性体征和必要的阴性体征、诊断或印象诊断及治疗、处理意见等均需记录于病历上,由医师书写签字。

  (二)间隔时间过久或与前次不同病种的复诊患者。一般都应与初诊患者同样写上检查所见和诊断,并应当写明“初诊”字样。

  (三)每次诊察,均应当填写日期,急诊病历书写就诊时间应当具体到分钟。

  (四)门(急)诊病历记录应当由接诊医师在患者就诊时及时完成。

  (五)急诊留观记录是急诊患者因病情需要留院观察期间的记录,重点记录观察期间病情变化和诊疗措施,记录简明扼要,并注明患者去向。抢救危重患者时,应当书写抢救记录。门(急)诊抢救记录书写内容及要求按照住院病历抢救记录书写内容及要求执行。

  (六)请求他科会诊,应当将请求会诊目的及本科初步意见在病历上填写清楚。

  (七)被邀请的会诊医师应当在请求会诊的病历上填写检查所见、诊断和处理意见并签字。

  (八)门(急)诊患者需要住院检查和治疗时,由医师签写住院证,并在病历上写明住院的原因和初步印象诊断。

  (九)门(急)诊医师对转诊患者应当负责填写转诊病历摘要。

  三、住院病历书写的.基本要求

  (一)住院医师要为每一位新入院患者书写一份完整病历,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职业、籍贯、工作单位或住所、入院时间、记录日期、主诉、现病史、既往史、家族史、个人生活史、女性患者月经史、婚育史、家族史、体格检查、化验检查、特殊检查、小结、初步诊断、治疗处理意见等,由经治医师书写签字。

  (二)书写时力求详尽、整齐、准确,要求入院后24小时内完成,急诊应当即刻检查填写。

  (三)住院医师书写病历,主治医师应当审查修正并签字。

  (四)若病房设有实习医师,亦可由实习医师书写,但需由带教住院医师审查签字认可,并做必要的补充修改,住院医师则须书写首次病程记录。

  (五)再次入院者应当写再次入院病历。

  (六)患者入院后,必须于24小时内进行拟诊分析,提出诊疗措施,并记于病程记录内。

  (七)病程记录包括病情变化、检查所见、鉴别诊断、上级医师对病情的分析及诊疗意见、治疗过程和效果。凡施行特殊处理时要记明施行方法和时间;病程记录由经治医师负责记录,上级医师应当及时进行检查,提出同意或修改意见并签字。

  (八)科内或全院性会诊及疑难病例的讨论,应当做详细记录。请其他科室医师会诊者,由会诊医师填写记录并签字。

  (九)手术患者的术前准备、术前讨论、手术记录、麻醉记录、术后总结,均应当详细地填入病程记录内或另附手术记录单。

  (十)凡移交患者均需由交班医师写出交班小结于病程记录内。阶段小结由经治医师负责填入病程记录内。

  (十一)凡决定转诊、转科或转院的患者,经治医师必须书写较为详细的转诊、转科、或转院记录,主治医师审查签字。转院记录最后由科主任审查签字。

  (十二)各种检查回报单应当按顺序粘贴,各种病情介绍单或诊断证明书亦应附于病历上。

  (十三)出院总结和死亡记录应当在当日完成。出院总结内容包括病历摘要及各项检查要点、住院期间的病情转变及治疗过程、效果、出院时情况、出院后处理方针和随诊计划(有条件的医院应当建立随诊制度),由经治医师书写,主治医师审查签字。

  (十四)死亡记录除病历摘要、治疗经过外,应当记录抢救措施、死亡时间、死亡原因,由经治医师书写,主治医师审查签字。凡在本院做病理解剖的患者应当有详细的病理解剖记录及病理诊断。死亡病历讨论也应当做详细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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