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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管理制度

时间:2024-10-06 14:02:45 规章制度 我要投稿

车辆管理制度(必备15篇)

  在当下社会,大家逐渐认识到制度的重要性,制度具有使我们知道,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惩恶扬善、维护公平的作用。那么拟定制度真的很难吗?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车辆管理制度,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车辆管理制度(必备15篇)

车辆管理制度1

  1.目 的:为了规范公司车辆管理,使公司车辆得到合理配置、调度及有效使用,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总公司,各分子公司根据本制度制定细则报总公司备案。

  3.权责说明:

  3.1公司车辆实行定人定车原则,总经办为公司车辆管理部门。

  3.2本制度所指车辆包括公司购买个人使用的车辆和各部门共同使用的车辆。

  4.车辆调度

  4.1公司购买个人使用的车辆原则上由使用者个人使用,对于本部门的客人接待原则上使用该车,应与公司签订《车辆管理责任书》,由使用者负责车辆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特殊情况下,个人使用的车辆应服从公司的统一安排和调度。

  4.2各部门共同使用的车辆由车队负责调度。用车人一般应提前半天将填写完毕的派车申请'交车队,车队根据事情的重要程度安排出车。紧急派车应于事后完善派车程序。去威光公司用车通常提前一天申请,以便合理安排出车。

  4.3驾驶员凭派车单出车后,应填写行车记录表,同时将有关票据一并交用车人签字,否则由驾驶员承担相关费用。

  4.4如遇节假日,值班领导可安排值班驾驶员出车。

  4.5派车顺序

  4.5.1董事长、总经理用车。

  4.5.2接待各职能部门领导。

  4.5.3学术活动。

  4.6以下情况不予派车

  4.6.1一般公务活动,如送一般资料,零星采购等。

  4.6.2就近办理的公务活动。

  4.6.3公司人员搭乘飞机。

  4.7公用车辆下班时间车辆必须停放指定位置,周末应将车钥匙交派车人管理(值班车除外),不得公车私用。

  4.8公司车辆不得私自外借,如需外借,须填写《车辆外借申请表》,并交公司分管领导审批。

  5.车辆维修保养

  5.1车辆责任人必须经常性地进行车辆的'日常维护保养,每天出车前,对车辆进行例行检查和卫生清理,并填写车辆检查登记表,如出现因缺油、缺水而造成的车辆故障,维修费用自行承担。

  5.2公司所有车辆的维修、保养由车辆责任人提出申请,填写车辆维修保养申请单,经车队核准后在公司指定维修厂办理,私自外修费用自行承担。

  5.3 车辆发生故障时,应电话通知公司车辆管理人员,以便及时确定维修事宜。

  5.4车辆维修过程中,驾驶人员应当现场监督,发现问题立即向技术员反映,车辆修复后,须通过技术员检验后方可签字出厂。

  5.5车辆如需更换零部件,必须事先向车辆管理员报告,否则,自行承担所有费用。

  6.费用管理

  6.1驾驶员应节约用油,不得私自为他人加油。

  6.2驾驶员每月长途补贴报销程序如下:驾驶员将'派车单'、'费用单据'交车队负责人审核,并由车队负责人填写行车补贴记录,按规定程序报销。

  6.3停车费和其他费用经车队负责人审核,交公司分管领导审批后方可报销。

  6.4车辆在外地发生故障所产生的费用,必须由用车人签字后方可按照规定报销。

  6.5车辆的油耗应与车辆行驶里程相符,如差额过大,且无法说明原因,由驾驶员承担差额部分的80%。

  6.6车辆的年审、保险及养路费等可预见固定费用,须按规定申报资金计划。

  6.7车辆的长途使用费用,按照派车单的记录,落实到各用车部门,在费用报销时单列。

  6.8公司车辆维修费用必须根据'车辆维修保养申请单'批准的项目进行开支,同时做好记录。特殊情况下可事先告知车管人员和分管领导,手续后补。

  6.9公司车辆个人使用的维修费,个人部分按照公司规定比例进行分摊。

  6.10每月5日以前总经办应向分管领导提交上月车辆费用报表。

  6.11每年3月31日前向分管领导提交修理厂和保险公司的综合考察报告。

  7.驾驶员管理

  7.1公司驾驶员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的规章制度,安全驾驶,礼貌行车。

  7.2驾驶员应每天对所驾驶车辆进行清洁(包括车辆内部和车辆外部)。

  7.3驾驶员应爱惜公司车辆,注意车辆的日常保养,经常检查车辆的主要机件,确保车辆正常行驶。

  7.4出车前,要例行检查车辆的水、电、油及其它性能是否正常,发现缺失立即补充,出车返回后要检查油量,发现不足立即加油,不得出车前临时加油。

  7.5驾驶员如发现所驾驶车辆出现故障需要检修,应立即报告车队负责人,以便及时调整车辆和安排进厂维修;未经同意不得私自将车送厂维修。

  7.6出车在外或出车返回,停车应确保车辆安全。如因不按规定停放造成车辆丢失或损坏,经济损失由驾驶人员自行承担。

  7.7驾驶员对自已所驾驶车辆的各种证件的有效性应经常检查,确保出车时证件齐全。

  7.8下班后驾驶员应注意休息,上班时不得疲劳驾驶,严禁危险驾车和酒后驾车,由此而引发的交通事故概由驾驶员负责赔偿。

  7.9车内严禁吸烟,本公司员工在车内吸烟,应有礼貌地制止;公司客人在车内吸烟时,可婉转告知本公司陪同人员予以劝止。

  7.10驾驶员对乘车人员要热情、礼貌,举止文明。不能主动与客人交谈,应树立公司良好窗口形象。

  7.11上班时间不得串岗;出车返回,应立即向管理人报到。

  7.12对工作安排,应无条件服从,不得借故拖延或拒不出车;对工作安排有意见的,可事后沟通。

  7.13驾驶员出车,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回,应及时通报,说明原因。

  7.14任何时间应保持通讯的畅通。

  7.15下班后车辆应停放在指定地点,不得私自用车。

  7.16驾驶员未经领导批准,不得将自已保管车辆交予他人驾驶,发现后按200-500元/次罚款,并同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7.17严禁私自出车,一经发现处以200元罚款,累记三次,公司将予以辞退;

  8.车辆及交通事故处理

  8.1发生交通事故后,驾驶人员要立即报警、报险,并保护好现场,同时将情况向车辆管理人员报告。车队人员应及时到达现场了解事故经过,协助处理善后事宜,并办理相关手续。

  8.2公司公用车辆在工作时间发生的交通事故所产生的费用,根据责任的大小按比例承担。其承担比例为保险公司赔偿后剩余部分公司承担90%,个人承担10%。

  8.3在工

  作时间发生车辆丢失或损坏的,公司应根据情况给予当事人相应的处罚。

  8.4擅自公车私用发生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理赔后,差额部分由用车人全额承担,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因酒后驾驶导致的交通事故,所有责任(包括经济责任、民事或刑事责任)由当事人全部承担。

  8.5公车私用造成的车辆丢失或损坏,由当事人承担经济责任并给予相应的处罚,同时,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8.6其他原因造成车辆事故的,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处理。

  9.附则

  9.1本规定由总经办负责解释。

  9.2本制度施行后,凡既有的类似规章制度或与之相抵触的规定即行废止。

  9.3 本制度经总经理批准后自颁布之日起执行。修改时亦同。

车辆管理制度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非机动车辆管理,保障道路交通的安全、畅通,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机动车辆是指在非机动车道或者道路右侧行驶的下列车辆:

  (一)自行车:由人力脚踏驱动的、车轮直径51厘米以上的双轮车辆;

  (二)三轮车:由人力脚踏驱动的、车轮直径51厘米以上的三轮(不在同一直线)车辆;

  (三)手推(拉)车:各种人力手推(拉)驱动的、车轮直径51厘米以上的双轮或者独轮车辆;

  (四)残疾人专用车:专供下肢残疾的人单人代步使用的手摇、燃油、电动驱动的车辆;

  (五)助动自行车:用燃油或者电动驱动并具备人力脚踏驱动功能的自行车;

  (六)其他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视为非机动车辆的运载装置。

  本办法所称的手推(拉)车的驾驶和行驶,是指由人力手推(拉)驱动该种车辆在道路上行进。

  第三条严格取缔擅自加装各种辅助驱动装置的非机动车辆。在城市中逐步淘汰三轮车和手推(拉)车等落后的运载装置。各市(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有权控制辖区内非机动车辆牌证的发放数量。

  第四条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部队及其他组织,应当建立和健全群众性非机动车辆安全组织,经常教育所属人员遵守本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

  第五条本办法由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第二章车辆及驾驶人

  第六条非机动车辆必须经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检验合格,领取号牌、行驶证,编打钢印号码(手推、拉车除外)后,方准在道路上行驶。

  号牌、行驶证不得转借、挪用、涂改或者伪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编打钢印号码。号牌、行驶证、编打钢印号码的收费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核准。

  第七条非机动车辆号牌分为:自行车号牌、三轮车号牌、手推(拉)车号牌、残疾人专用车号牌、助动自行车号牌,以及其他非机动车号牌。

  非机动车辆号牌应当安装在车体明显部位。

  第八条非机动车辆不得改装、拼装,不得擅自安装动力装置。

  第九条非机动车辆必须是经省级以上有关部门依法鉴定定型的合格产品;残疾人专用车、助动自行车还必须是经专业部门鉴定列入《准许在本省申领牌照的产品目录》(以下简称《产品目录》)的产品,《产品目录》由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同有关专业部门负责编制管理,并定期对外公布。

  未经有关部门依法鉴定定型的产品和未列入《产品目录》的产品,不予核发牌证。

  第十条非机动车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方可申领牌证,并在道路上行驶:

  (一)自行车、三轮车的车铃、车闸、反射器完整有效。三轮车、手推(拉)车的车厢牢固;

  (二)燃油、电动驱动的残疾人专用车发动机排量不超过50毫升,设计最高时速不超过20公里/小时,车长不超过200厘米,车宽不超过80厘米,车高不超过100厘米(不包括车篷),排气和噪音污染不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转向、喇叭、制动、灯光、后视镜等安全设备完整有效。手摇驱动的残疾人专用车的转向、车铃、车闸、反射器等安全装置完整有效;

  (三)助动自行车发动机排量不超过36毫升,设计最高时速不超过24公里/小时,排气和噪音污染不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转向、喇叭、制动、灯光、后视镜和反射器等主要安全装置完整有效。

  国家标准另有规定的,按国家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初领非机动车牌证必须持购车发票,单位购买的应当同时持单位介绍信,属个人购买的应当同时持居民身份证或者暂住证,在购车1个月内(边远地区2个月),向车辆使用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在城市购置使用三轮车、残疾人专用车、助动自行车,事前必须向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准购置并申领牌证。

  第十二条非机动车必须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期限接受检验。

  非机动车辆(除自行车外)换发牌证期限一般为3至5年;自行车牌证换发期限由县级以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第十三条车辆号牌或者行驶证遗失、损坏的,应当凭车辆和车主身份证,在1个月内向原发牌证机关申请补发、换发。

  第十四条已领牌证的`非机动车辆过户或者转籍,应当凭车主居民身份证以及合法的交易凭证或者迁移证明,在1个月(边远地区2个月)内到原发牌证机关办理过户或者转籍手续。

  第十五条非机动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在1个月内办理变更手续:

  (一)改变整车颜色的;

  (二)车主更换家庭住址的;

  (三)调换有钢印的车架或者车把的。

  调换有钢印的车架、车把,必须凭旧部件及新购件发票、行驶证到发证机关办理补打钢印手续。换下的旧部件一律由发证机关收缴销毁。

  第十六条非机动车辆失窃,由车主凭行驶证、车主身份证,向案发地公安派出所和原发牌证机关办理报失手续。

  第十七条残疾人专用车、助动自行车和经营出租的自行车等车辆应当按保险部门的规定投保第三者责任险。

  第十八条残疾人专用车(手摇残疾人专用车除外)驾驶人必须领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操作证。申领残疾人专用车操作证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县级以上医院和残疾人联合会证明确系下肢残疾者;

  (二)年龄在16周岁以上;

  (三)视力(包括矫正视力)在0.7以上;

  (四)听力:左、右耳距音叉50厘米以上能辨清声音方向;

  (五)具备驾驶残疾人专用车的其他生理条件;

  (六)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交通安全常识和操作技能测试合格。

  第十九条助动自行车驾驶人必须领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操作证。申领助动自行车操作证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龄在16周岁以上;

  (二)无妨碍安全驾驶的生理缺陷;

  (三)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交通安全常识和操作技能测试合格。

  凡持有机动车驾驶证的,准许驾驶助动自行车。

  第二十条残疾人专用车、助动自行车驾驶人必须在各地规定期限内接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资格审验。

  残疾人专用车、助动自行车操作证不得转借、挪用、涂改或者伪造。

  第三章行驶和停放

  第二十一条非机动车辆驾驶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交通信号、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规定,服从交通警察和纠察人员指挥;

  (二)非机动车辆必须在非机动车道行驶,在没有划分非机动车道和机动车道的道路靠右侧行驶。遇障碍在不影响其他车辆、行人安全通行的前提下,允许借道行驶;

  (三)横穿道路或者转弯前应当看清来往车辆和行人,开启转向灯或者伸手示意,减速慢行;

  (四)不得在车行道上停车交谈;

  (五)不得在道路上学骑非机动车辆;

  (六)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车辆的行驶;

  (七)不得双手离把,攀扶其他车辆或者手中持物;

  (八)不得牵引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

  (九)不得离开车座驾驶非机动车辆;

  (十)不得带耳塞、耳机收听录音、广播;

  (十一)手推(拉)车、三轮车、残疾人专用车、助动自行车行驶时不得并行、滑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竞驶;

  (十二)自行车、三轮车通过陡坡、横穿4条以上机动车道或者车闸失效时,必须下车推行;

  (十三)禁止醉酒驾驶;

  (十四)不准在道路上驾驶无号牌、无钢印车辆;

  (十五)未满12周岁儿童不得在道路上驾驶非机动车辆。儿童玩具车不得在道路上行驶。

  第二十二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城市市区非机动车辆的行驶路线和时间。

  第二十三条非机动车辆必须在指定地点停放,没有指定地点的,应当停放在不影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

  非机动车辆临时停放点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条件和交通情况统一定点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城市新建、改建居民住宅小区、大型定点建筑物和公共场所,必须按规定配置相应规模的非机动车辆停车场(库);停车场(库)的规模和用地范围由城市规划部门审定,并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非机动车辆停车场(库)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确需改变的,应当经城市规划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停车场(库)由建设出资部门或者单位管理和收费。停车场(库)的交通安全监督管理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统一实施。

  第四章装载

  第二十五条自行车、助动自行车在城市市区道路上行驶时不得带人,但装有安全座椅的,允许带学龄前儿童1人。

  三轮客车乘人不得超过2人,但允许随乘12周岁以下的儿童1人;三轮货车装载高度超过车厢栏板时不得乘人,非营业性利用空车乘人不得超过3人。以上乘车人不得站立车上,身体任何部位不得超出车身。

  第二十六条自行车、助动自行车载物高度不得超过骑车人双肩,宽度不得超过车把,长度前端不得超过车身,长度后端不得超过50厘米;三轮车、手推(拉)车载物高度从地面算起不得超过200厘米,宽度左右两侧各不得超过车身10厘米,长度前端不得超过车身,长度后端不得超过100厘米。

  第二十七条非机动车辆载物,载质量不得超过下列规定:

  (一)汽胎轮人力车为1000千克;

  (二)钢丝轮人力车为600千克;

  (三)三轮车为300千克;

  (四)自行车、助动自行车在城市市区道路为40千克,在其他道路为60千克。

  残疾人专用车的装载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处罚

  第二十八条行政相对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车辆:

  (一)在道路上驾驶无号牌、无钢印、无合法来历证明车辆的;

  (二)私自编打钢印、制作号牌的;

  (三)擅自拼装非机动车辆的。

  第二十九条行政相对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装非机动车辆或者加装燃油、电动或者其他驱动装置的,处200元以下罚款,并没收改装部件、燃油、电动或者其他驱动装置。

  第三十条行政相对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0元以下罚款和警告,可以并处30天以下扣车: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二)、(三)项规定,发动机排量和时速超过规定标准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三)项规定,未按期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

  (三)未申领操作证或不携带操作证而在道路上驾驶残疾人专用车、助动自行车,或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不按期接受驾驶资格审验或转借、挪用、涂改、伪造操作证的。

  第三十一条行政相对人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连续2次不参加牌证换发的,处50元以下罚款,责令限期换照,可以并处15天以下扣车。

  第三十二条行政相对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元以下罚款和警告,可以并处15天以下扣车: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十三)项规定,醉酒后驾驶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六条和第二十一条第(十四)项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无号牌、无钢印车辆的。

  第三十三条行政相对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元以下罚款和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7天以下扣车: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未按期申请补发、换发号牌和行驶证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未按期办理过户或转籍手续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未按期办理变更家庭住址手续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项规定的;

  (五)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关于非机动车装载规定的。

  第三十四条行政相对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并责令纠正;妨碍或影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可以并处5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随意停放车辆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二)、(三)、(四)、(五)、(六)项规定的;

  (三)12周岁以上(包括12周岁),在道路上驾驶儿童玩具车的。

  未满12周岁儿童在道路上驾驶非机动车辆或儿童玩具车的,对其监护人处以警告或者5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五条行政相对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擅自改变非机动车辆停车场(库)使用性质和缩小停车用地的,处20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整改。

  第三十六条行政相对人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对当场处罚有异议或者当场不能交纳罚款的,可以按有关规定采取暂扣车辆的措施。

  扣压或者暂扣的车辆,其车主超过6个月不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地点领取车辆或者接受处理的,作无主处理。

  第三十七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为人,可以采取向其所在单位发行为人违章通知书或者组织协助维护交通秩序等教育措施,并因此可以酌情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其处罚。

  残疾人违反本办法有关条款的,可以酌情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三十八条行政相对人对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所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畜力车的管理由省公安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原则另行规定。

  第四十条本办法由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从1995年12月1日起施行。

  非机动车通行规定遵守安全规定,按车道行驶

  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横过机动车道

  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

  行驶时速限制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

  借道行驶

  因非机动车道被占用无法在本车道内行驶的非机动车,可以在受阻的路段借用相邻的机动车道行驶,并在驶过被占用路段后迅速驶回非机动车道。机动车遇此情况应当减速让行。

  通过交叉路口

  非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①转弯的非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②遇有前方路口交通阻塞时,不得进入路口;③向左转弯时,靠路口中心点的右侧转弯(即大转弯);④遇有停止信号时,应当依次停在路口停止线以外。没有停止线的,停在路口以外;⑤向右转弯遇有同方向前车正在等候放行信号时,在本车道内能够转弯的,可以通行;不能转弯的,依次等候。非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上述第①项、第②项和第③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①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②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路口外慢行或者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③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非机动车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

  非机动车停放

  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驾驶非机动车禁止行为

  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①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②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③不得醉酒驾驶;④转弯前应当减速慢行,伸手示意,不得突然猛拐,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⑤不得牵引、攀扶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不得双手离把或者手中持物;⑥不得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竞驶;⑦不得在道路上骑独轮自行车或者2人以上骑行的自行车;⑧非下肢残疾的人不得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⑨自行车、三轮车不得加装动力装置;⑩不得在道路上学习驾驶非机动车。

  驾驶畜力车

  驾驭畜力车,应当使用驯服的牲畜;驾驭畜力车横过道路时,驾驭人应当下车牵引牲畜;驾驭人离开车辆时,应当拴系牲畜。

  在道路上驾驭畜力车应当年满16周岁,并遵守下列规定:①不得醉酒驾驭; ②不得并行,驾驭人不得离开车辆;③行经繁华路段、交叉路口、铁路道口、人行横道、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或者窄桥、陡坡、隧道或者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不得超车。驾驭两轮畜力车应当下车牵引牲畜;④不得使用未经驯服的牲畜驾车,随车幼畜须拴系;⑤停放车辆应当拉紧车闸,拴系牲畜。

  非机动车逆行行驶

  按照广州市的非机动车处罚标准罚款20元钱。

车辆管理制度3

  任何进入或使用本小区停车场之人士,须严格遵守下列停车场制度:

  车辆进出车场时,外来车辆必须进行登记(录),并由车主及管理员对登录内容核实。

  车辆应按管理员的要求停放于规定位置。

  车辆停放好以后,拉好手闸,关好车窗门,锁好防盗锁,避免使用带报警音的'防盗锁,车内请勿存放现金及其它贵重物品。

  车场应按管理员的要求及现场的标识行车,车速小于 10公里/小时,禁止鸣笛。

  场内禁止修理车辆、洗车、试刹车、学习驾驶等有安全隐患及影响现场卫生的活动。

  请勿将有可能对其他车辆或人士构成危险的车辆停泊于停车场内。

车辆管理制度4

  良好的人员车辆管理制度对于企业的运营至关重要。它不仅有助于提高员工的'工作效率,保持工作场所的秩序,而且能有效防止车辆事故,保障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此外,该制度也是企业对外展示专业形象,遵守法规,负责任的重要体现。

车辆管理制度5

  花园小区车辆管理制度旨在规范小区内的交通秩序,保障居民的出行安全,减少因车辆管理不善引发的交通事故、噪音污染和停车纠纷等问题。通过有效的车辆管理制度,可以优化小区内部的交通流量,提高道路利用率,同时也有助于提升小区的.整体环境品质。

  内容概述:

  1. 车辆进出管理:设定车辆进出小区的时间限制,实行门禁系统,确保非小区车辆不得随意进入。

  2. 停车管理:规划合理的停车位,设置清晰的标识标线,实行车位预约制度,避免无序停放。

  3. 车辆维护与安全:定期检查车辆状况,防止老旧或故障车辆影响小区安全。

  4. 车主行为规范:制定车主行为准则,如禁止鸣笛、超速行驶、酒后驾车等。

  5. 紧急情况处理:制定应急处理预案,如火灾、交通事故等,确保快速响应。

  6. 费用收取:对小区内车辆进行适当的管理费用收取,用于维护停车设施和交通管理。

车辆管理制度6

  为进一步加强车辆管理,规范公务用车行为,确保行车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车辆使用管理

  第一条医院公车由办公室统一管理。第二条车辆主要用于全院医疗及行政活动。

  第三条车辆调度坚持先急后缓、先主后次的原则,统筹安排。

  第四条院领导和科室公务用车,向办公室提出申请,由办公室统一调剂安排。

  第五条所有用车实行外出派车单制度,一事一单,按单出车。因紧急情况未及时签发《派车单》的,必须经办公室主任批准,驾驶员应于事后及时补办有关手续,未经批准驾驶员不得私自出车。

  第六条申请用车、派车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在市区内公务用车,使用方提出申请,由办公室主任批准派出车辆。

  (二)车辆离开市区的(去往外县市),须报经院长批准。

  (三)办公室对派出的车辆进行登记,在每月末将车辆派出情况统计表报院长。

  第二章车辆安全管理

  第七条驾驶员要不断提高政治思想觉悟和业务技术水平,端正服务态度,服从工作安排,坚守工作岗位,不得随意串岗、离岗,增强保密观念,不得传播散布工作秘密。

  第八条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和操作规程,严禁违章行驶,严禁酒后驾车、醉酒驾车,严禁将车辆交由他人驾驶。

  第三章车辆燃油费管理

  第九条车辆加油实行登记月报制度。每次加油时驾驶员必须在《登记本》上注明日期、当前里程数、车号、加油数量、金额及驾驶员姓名,另外分别注明本车上月5日和当月4日的.行驶里程数,并将登记情况于每月5日报办公室主任,由办公室主任上报。对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将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条财务科每月根据燃油购置、使用情况核算单车百公里油耗,每月报办公室主任一次。

  第四章车辆保养维修管理

  第十一条驾驶员应爱护车辆,保持车辆清洁,做好车辆保养维修,保持车况良好,确保按时出车。

  第十二条车辆维修保养实行申请审批制度。申请维修保养车辆应填写《车辆维修保养审批单》,并附修理厂出具的维修保养明细单(包括维修保养项目名称、零件生产厂家、价格等),经办公室主任审核,报院长批准后方可维修。外出车辆发生故障,或受客观条件限制无法回本地修理,驾驶员应及时向办公室主任报告。车辆修理完毕,驾驶员应将更换下来的旧件带回交办公室核实。

  第十三条驾驶员应按有关规定及时验车,并在车辆保险到期前提前办理相关参保手续。

  第五章车辆责任划分

  第十四条驾驶员未经批准擅自动用医院车辆的,一经发现对其提出批评;情节严重的,停车检查;造成交通事故的,予以待岗处理,由其自行承担保险公司赔偿款之外的全部责任。

  第十五条驾驶员违章驾驶、违章停车、酒后驾车、醉酒驾车的,一经发现予以停车检查及相应处罚。被交管部门处罚或发生交通事故的,由其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对违反管理规定造成车辆丢失、毁损、人员伤亡的,将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十七条医院车辆发生事故后,驾驶员弄虚作假隐瞒不报或迟报、错报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停车检查、经济处罚或待岗的处分。

  第十八条驾驶员休班,应提前上报办公室,并与休班前一天下班之前把车钥匙交到办公室,以便办公室做好相应安排。

  第十九条每天下班后,在没有医院没有安排任务的情况下,统一把车放到医院停车处。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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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xx年xx月xx日

车辆管理制度7

  出租屋管理制度和流程的重要性在于:

  1. 保障权益:为房东和租户提供法律依据,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2. 促进和谐:通过规范行为,减少因租赁产生的'矛盾和冲突。

  3. 提高效率:明确流程,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效率。

  4. 预防风险:通过安全规定,降低火灾、盗窃等安全隐患。

  5. 提升形象:良好的管理制度能提升物业品牌,吸引优质租户。

车辆管理制度8

  一、为有效加强公司车辆管理

  进一步完善公司服务工作,确保车辆安全运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参考其他单位的惯例。

  二、公司车辆分为办公室直接管理的车辆和业务部专门配备的车辆。

  办公室直接管理的车辆主要用于公司领导的公务活动和部门的紧急情况。一般来说,该部门的工作人员外出时不派车辆。商务部专门配备的车辆主要用于本科部的商务工作。必要时,办公室对业务部门专门调配的车辆实行统一调度。

  1、一般情况下,公司所有车辆不得用于私事或出借。特殊情况下,私家车必须经领导批准。燃油费、过桥费、司机补贴等费用由车辆使用者承担。

  2、办公室直接管理的车辆由办公室安排。如因特殊情况确需使用车辆,可到办公室填写《车辆使用调度单》,报总经理批准。司机凭派工单开车,费用按1元/公里标准在部门费用中列支。

  3、公司所有车辆保险由办公室统一办理。办公室应根据相关政策调查和选择保险公司。

  4、驾驶员的通信必须在24小时内保持畅通。除指定车辆外,驾驶员必须按时上下班,确保值班,自觉服从调度,随时待命。非工作时间内,车辆必须停放在仓库或办公室的指定位置。未经批准不得驾驶。禁止驾车前往娱乐场所。

  5、如果司机请假超过半天,他必须把车钥匙还给办公室。

  三、安全管理

  1、公司车辆实行定人定车责任制,专人驾驶。未经许可,禁止将车辆移交给他人。

  2、驾驶员应加强对安全法律法规、安全知识和安全技能的.学习,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意识,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交通规则,禁止酒后驾驶,谨慎驾驶,确保安全。

  3、驾驶员应严格遵守车辆操作规程,加强车辆的定期安全检查和定期保养,严禁带故障离开车辆。

  4、驾驶时,驾驶员必须携带所有相关驾照。

  5、车库和车辆应按要求配备有效的消防设备。

  6、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发生事故必须立即通过电话向办公室报告,并在返回本单位后写出书面情况报告。

  四、维修管理

  1、车辆实行定点维修。正常情况下,司机必须制定维修清单,经批准后方可进行维修。办公室和财务部负责结算维护费。车辆大修由办公室认真调查核实,提出车辆维修计划报总经理批准,并按规定办理维修审批手续。

  2、如果在出差途中发现车辆故障,需要临时维修,需征得车辆负责人同意后方可进行现场维修。司机应使用旧零件和有效票据注销费用。未按要求擅自修理的,费用自理。

  五、燃料管理

  1、实行“统一管理、定点加油、分车核算、定期公告”制度,驾驶员凭加油卡加油。办公室直接管理车辆的加油卡充值由财务人员购买,主卡由办公室管理。

  2、除长途驾驶和特殊情况外,不允许自己购买机油。外出时购买的燃油必须由车辆负责人签字并经办公室批准后方可报销。

  3、驾驶员应建立驾驶记录,如实记录驾驶日期、时间、目的地、原因、乘客、里程、加油等情况,作为审核差旅费及相关费用报销的依据。

  六、奖惩措施

  (一)对执行该制度并取得显著成绩的模范驾驶员进行奖励。

  设立车辆安全奖。安全驾驶、无事故的,按每月5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年终奖励由总经理和财务部按照本规定进行综合评价确认后实施。

  (二)违反纪律和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1、如果发生交通事故,驾驶员应书面检查并扣除当月驾驶员奖金。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岗位,直至公司解散。

  2、如因违章驾驶造成事故,驾驶员应承担一切责任,并予以辞退。

  3、如果驾驶员未经许可将车辆交给他人驾驶,车辆驾驶员应承担所有责任并被解雇。

  4、工作时间以外未将车辆停放在指定地点,如发现一次,将扣除20元的岗位补贴,造成损坏。所有损失均由司机承担,并追究责任人的相关责任。

  5、未携带所有相关证件,违反交通规则的,由交警部门处罚,费用由责任人承担。如果车辆证书、牌照和驾驶证丢失,驾驶员应承担更换牌照和驾驶证的所有费用。

  6、如发生酒后驾驶事故,驾驶员应承担一切责任,并予以辞退。

  7、如果驾驶员非法流出燃油,应赔偿燃油价值的三倍,并予以解雇,并向公司发出批评通知。

  8、如果司机无故不离开,由此产生的交通费用应由司机全额承担。

车辆管理制度9

  一、车辆管理

  1、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健全车辆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管理台帐,确保行车安全。

  3、落实车辆例保制度,驾驶员对车辆要做到勤检查、勤维护、勤保养,确保车容整洁、车况良好。车辆须按期年检,过期未检的车辆严禁上路行驶。

  4、坚持车辆安全检查制度,公司每月对车辆普查一次,每季度对车辆抽查一次,公司每半年或重大节日、大型活动前对车辆进行检查,确保车辆完好率达100%以上。

  5、严格执行长途车汇报制度,凡长途车行程超过400公里须配备两名驾驶员,同时当班驾驶员要对车况进行检查。严禁车辆带故障行驶,严禁疲劳驾车。

  6、车辆要严格按规定停放,严禁驾驶员擅自停放在不安全的地方过夜,严防车辆被盗。

  7、严禁严禁将车交给非营运驾驶人员驾驶、严禁酒后驾车。

  8、要服从公司管理人员的指挥和管理,自觉遵守行车规定,严禁超速行驶、反道行驶、违章鸣号。

  二、车辆安全检查

  1、公司不定期地对所属车辆进行检查,每逢重大节日、会议或重要活动将组织专门检查。

  2、驾驶员每天要对车辆进行一次检查。

  3、公司检查车辆时,采取普查与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受检车辆的行车证件、年检情况及发动机、转向、制动、灯光、轮胎等部件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并做好登记。

  4、凡在检查中检查出的问题,由检查人员视情况通知驾驶员和承包人限期整改,直至收缴行车证、驾驶证,车辆行驶限期恢复车况接受复查等处置。

  5、对每次车辆安全检查情况,拟发检查情况通报,对车容车况好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扬;对问题突出的单位或个人将予以通报批评。

车辆管理制度10

  日常行为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维护企业形象:统一的行为标准有助于塑造专业、有序的企业形象。

  2. 提高工作效率:清晰的规则能减少误解和冲突,提高团队协作效率。

  3. 保障员工权益:通过明确的工作时间和休假政策,保障员工的休息权利。

  4. 预防风险:通过保密和安全规定,防止企业信息泄露,降低潜在风险。

  5. 塑造企业文化:制度是企业文化的.重要载体,规范行为有助于培养共同的价值观和行为模式。

车辆管理制度11

  停车场车辆管理制度的`重要性在于:

  1. 维护停车场秩序:通过规范车辆进出和停放,减少交通混乱,提升停车场运行效率。

  2. 确保车辆安全:严格的管理制度能有效防止盗窃、损坏等事件发生,保障车主财产安全。

  3. 提升服务质量:良好的管理制度有助于提高客户满意度,增强停车场的竞争力。

  4. 法规合规: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避免因管理不当导致的法律风险。

车辆管理制度12

  一、严格出车范围,首先保证工作用车、紧急用车和领导用车。外单位用车、本单位私人用车原则上不予安排。若有特殊情况确需用车的,必须报经局主要领导批准。

  二、工作人员在城区内办理业务,除财务人员提款和办理紧急业务外,一般不予派车。一人出差东营,应乘座公共客车,一般不派车。

  三、公务用车由办公室统一安排,若因急事私人用车,须经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同意后,由办公室安排。所有出车,均由办公室据实填写派车单后方可派出,因特殊情况来不及填写的,出车完毕应及时补办派车手续。每月派单应装订成册存档备查。

  四、星期天、节假日、工余时间(包括中午、晚上)用车,需经局主要领导批准。严禁司机私自出车、休息日出车或将车辆交他人驾驶。否则,给予当事司机100-500元处罚。私自出车期间发生事故的,一切费用及损失由当事司机及出车人员承担,并给予有关人员必要的行政处罚。

  五、切实加强燃油管理,司机凭单位盖章的加油单到指定地点加油,并标明里程表数及加油量。每月加油单由办公室人员统计汇总后报局主要领导审核报批。

  六、切实加强车辆维修与保养,司机每天要对车辆进行及时清洗检修,保持车辆内外干净整洁美观,发现问题及时维修。车辆维修保养时,要如实填写车辆维修申请单,注明事由,报局主要领导批准后,由办公室专人一起到指定维修点修理。不按要求到指定地点修理的,不予报销。

  七、所有司机出车要做到人不离车,停车上锁。非出车时间按规定及时将车辆入库、上锁。

  八、每辆汽车的'驾驶员负责及时详细、实事求是地记录该车每次的行车记录。行车记录应随车携带,每次加油时应出示行车记录。行车记录用完后交局办公室存档备查,并启用新的行车记录。

  九、要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保证车辆行驶安全,严禁违章驾驶,出车期间因不遵守交通规则,由于司机个人原因造成违规处罚的,由司机个人承担相应处罚结果。

车辆管理制度13

  厂车辆管理制度旨在规范企业内部运输车辆的管理,确保生产运营的.顺畅,提高车辆使用效率,保障员工安全,并降低运营成本。该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车辆购置与维护

  2.车辆调度与使用

  3.驾驶员管理

  4.安全规定与应急预案

  5.车辆保养与维修

  6.费用控制与记录

  内容概述:

  1.车辆购置与维护:明确车辆的选购标准,如车型、性能、耐用性等,以及车辆的日常维护程序,包括清洁、检查和定期保养。

  2.车辆调度与使用:制定车辆使用申请流程,合理安排车辆调度,避免资源浪费,同时确保紧急情况下的车辆可用性。

  3.驾驶员管理:规定驾驶员的选拔标准,培训要求,以及工作行为准则,强调遵守交通规则和企业规定。

  4.安全规定与应急预案:设立详细的行车安全规定,如限速、禁止疲劳驾驶等,并制定应对交通事故或其他紧急情况的预案。

  5.车辆保养与维修:设定定期保养计划,规定故障车辆的报修流程,确保车辆始终保持良好运行状态。

  6.费用控制与记录:监控车辆运行成本,包括燃油、维修、保险等,建立详细的费用记录,以便进行成本分析和预算控制。

车辆管理制度14

  一、车辆及驾驶员管理

  (一)所有车辆由综合处统一调派管理,各用车部门需提出用车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用车。

  (二)驾驶员由综合处管理,各部门因工作需要,由部门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综合处考核,支队长同意后,可设兼职驾驶员,兼职驾驶人员发放驾驶津贴的50%

  (三)各兼职驾驶人员服从部门及综合处的双重管理,所有驾驶人员要认真学习交通法规和支队制定的.车辆管理制度,并作好行车记录,于每月底报综合处。

  (四)驾驶人员对车辆的随车物品、清洁卫生负责,加强定期维护保养和行车安全工作,防止人为机械故障及交通事故的发生。

  (五)驾驶人员维修、保养车辆须填写车辆维修申请单,经综合处审核同意后,方可进机关事务管理局定点修理厂修理,更换材料要把好质量关,大修车或单件材料500 元以上要先造预算。如因长途在外,应电话报告,回来后要及时复查并补齐手续。

  (六)未经综合处批准,驾驶人员不得私自用车,更不得私自把车辆交与他人驾驶,凡上班时间能完成的出车任务,车辆须开回支队指定地点停放。

  (七)支队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指无固定收入者)患病住院或因其他特殊困难可申请用车,酌情使用。

  (八)驾驶人员在节假日实行轮流值班制度。如遇紧急出车任务,在接到通知30 分钟之内赶到支队立即出车,当班驾驶员不得擅离岗位。

  (九)综合处作为车辆管理职能部门,将依据交通管理有关法规及总队制定的车辆管理制度对各部门用车进行抽查,如发现有饮酒、违规驾车等行为,将对当事人及用车部门按违反安全规定处理。

  二、车辆费用的管理

  车辆费用包括车辆的购买、入籍、保险、路桥、养路费、月检、年审、燃油、维修、行驶等。将本着降低费用, 减少浪费为目的进行管理。

  (一)支队所有车辆的购买及保险、路桥、养路费、燃油等均由综合处统一办理。

  (二)因工作需要到主城区外的长途用车,须经支队领导同意后,费用按规定报销。

  (三)车辆费用按总队核算标准执行。如因特殊情况超标,须单独造预算,经综合处同意后增加行车费用。对无故超支的费用,综合处将按有关规定不予报销。

车辆管理制度15

  学校维修管理制度范本旨在规范学校设施设备的维护管理工作,确保校园环境的安全、整洁和高效运行。这一制度涵盖了设备的日常检查、故障报修、维修流程、责任分工、预防性维护、经费管理等多个方面。

  内容概述:

  1. 设备登记:详细记录学校内所有设施设备的.信息,包括购置日期、型号、性能参数等,便于跟踪管理。

  2. 日常巡检:设定定期检查计划,对各类设备进行常规检查,及时发现潜在问题。

  3. 故障报修:明确故障报修流程,包括报修方式、时限、责任部门等,确保快速响应。

  4. 维修流程:规定从接收维修请求到完成维修的整个流程,包括评估、审批、执行和验收环节。

  5. 责任分工:明确各部门在维修管理中的职责,如后勤部门、财务部门、使用部门等。

  6. 预防性维护:制定预防性维护计划,降低设备故障率,延长使用寿命。

  7. 经费管理:规范维修资金的申请、使用和审计,确保资金合理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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