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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厨废弃物管理制度【通用15篇】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需要使用制度的场合越来越多,制度是指在特定社会范围内统一的、调节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的一系列习惯、道德、法律(包括宪法和各种具体法规)、戒律、规章(包括政府制定的条例)等的总和它由社会认可的非正式约束、国家规定的正式约束和实施机制三个部分构成。大家知道制度的格式吗?以下是小编整理的餐厨废弃物管理制度,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餐厨废弃物管理制度1
一、餐厨废弃物的收集、处理工作要设专人负责管理。
二、食品处理区设存放带盖密闭的废弃物或垃圾的容器,装废弃物或垃圾的容器与加工用容器有明显区分的标示,应标有“餐厨废弃物”或“垃圾”的'字样。
三、餐厨废弃物及时放入专用容器内,不得泄漏和外溢。
四、严禁乱倒乱堆餐厨废弃物,禁止将餐厨废弃物直接排入公共水域、倒入公共厕所和公共场所等场地。
五、食品粗加工产生的废弃物实行装袋存放,集中放入指定垃圾围或垃圾收运处,做到不泄漏、撒落,
六、餐厨加工、食用产生的废弃物(油脂、潲水油或地沟油)处置要建立台帐,详细记录种类、数量、去向、用途等情况,并定期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环保部门报告。
七、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如有另行规定的按新规定实施。
餐厨废弃物管理制度2
为了保护环境,减少餐厨废弃物对环境的伤害,特制定此餐厨废弃物管理规定。
1、安排专人负责本店餐厨废弃物的处置、收运、台账管理工作;
2、建立厨房废弃物管理台帐记录,将餐厨废弃物分类放置,做到日产日清;
3、严禁乱倒乱堆餐厨废弃物,禁止将餐厨废弃物直接排入公共水域或倒入公共厕所和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4、餐厨废弃物应当实行密闭化运输,运输设备和容器应当具有餐厨废弃物标识,整洁完好,运输中不得泄漏、撒落;
5、禁止将餐厨废弃物交给未经相关部门许可或备案的`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单位或个人处理;
6、不得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废弃物喂养畜禽;
7、建立餐厨废弃物产生、收运、处置台账,详细记录餐厨废弃物的种类、数量、去向、用途等情况,并定期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及环保部门报告;
8、发现环节违法违规处置餐厨废弃物的,应第一时间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环保部门举报;
9、企业负责人应实时监测单位餐厨废弃物的处置管理,并对处置行为负责。
餐厨废弃物管理制度3
餐厨废弃物的有效管理对于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及企业社会责任具有重要意义:
1. 减少环境污染:正确处理废弃物可降低对土壤、水源和空气质量的影响。
2. 防止疾病传播:废弃物可能携带病原体,规范处理有助于防止疾病的传播。
3. 提升资源利用效率:通过回收和转化,废弃物可转化为肥料、生物燃料等资源。
4. 企业形象提升:良好的.废弃物管理展示企业的环保意识和社会责任感。
5. 法规合规:遵守相关法规,避免因违规处理废弃物而引发的法律风险。
餐厨废弃物管理制度4
一、餐厨废弃物应设专人负责管理。
二、不得回收加工餐厨废弃物中的'废弃食用油脂。
三、餐厨废弃物应有专门标有'餐厨废弃物或废弃油脂'字样的密闭容器存放,集中处理。
四、餐厨废弃物应交有收运许可资质的单位收运并签订收运合同,做到日产日清,不得销售给其他单位和个人。
五、应对每天(次)餐厨废弃物的收运情况做好记录。
六、不得随便处理餐厨废弃物和废弃油脂。
餐厨废弃物管理制度5
餐厨废弃物管理制度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核心内容:
1.明确废弃物定义:确定哪些食品加工、烹饪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剩余物属于餐厨废弃物。
2.废弃物分类:依据废弃物性质和处理方式,进行科学分类,如有机、无机、有害等。
3.收集与存储:规定废弃物收集容器的规格、材质,以及存储地点和时间。
4.运输管理:设定废弃物运输流程,确保安全、合规,并防止二次污染。
5.处理方式:规定废弃物的处理方法,如堆肥、生物转化、能源回收等。
6.监管与记录:建立监督机制,对废弃物管理进行定期检查,并记录相关数据。
7.培训与教育:对员工进行废弃物管理知识培训,提高环保意识。
8.法规遵从:确保制度符合国家和地方关于餐厨废弃物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
内容概述:
1.制度建设:明确责任部门,制定完整的`废弃物管理流程。
2.硬件设施:提供必要的废弃物收集、存储和运输设备。
3.操作规范:详细的操作指南,指导员工正确处理废弃物。
4.合作伙伴:选择合规的废弃物处理服务提供商。
5.应急预案:应对可能发生的废弃物泄漏或其他紧急情况。
6.质量控制:监控废弃物处理效果,保证环保标准的实现。
7.审计与评估:定期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及时调整和完善。
餐厨废弃物管理制度6
为加强食堂“餐厨废弃物的售理”,规范餐厨废弃物的处置,杜绝食品安全隐患,保障人员身体健康。特制定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
一、食堂售理人员要自觉遵守《食品安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认真履行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职责,严格执行餐厨废弃物处冒管理规定。
二、食堂必需按要求采购十格的食用油脂,严禁采购使用“地沟油”和非正规来源的食用油。
三、餐厨废弃物应当进行无害处理,严禁将餐厨废弃物直接插入下水道、倒入公共厕所和其他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四、餐厨废弃物实行分类管理,分别处理。食品原料粗加工时产生的垃圾(菜叶、根须、动物内脏、毛皮等垃圾物)按生活垃圾入桶加盖,运往生活垃圾集中箱内,由环卫工人转运处置;泔水类垃圾(食物残渣、饭、菜、汤水、锅底等),按规定倒入专用的泔水桶,回收蚧养殖场和养猪专业户;废弃油脂类垃圾(废弃的厨房煎油炸油、烧烤动物时产生的废油等)禁止倒直接倾倒入下水沟,应使用专有用容2S存放,定点回收处置。
五、泔水类垃圾要求按要求与回收方签订回收协议书,注明泔水类垃圾回收仅限养殖使用,不得另作他用,并索取回收方的资质证明材料(营业执照、养猪专业户无执照的.由所在村委出具养殖证明)。
六、废弃油脂类垃圾禁止销售给个人用于废油加工,应回收给取得合法资格的油脂加工企业,并与回收方签订回收协议,注明废弃油脂回收处理的用途,并索取回收方的营业执照等合法资质证明材料。
七、餐厨废弃物处置要建立完整台账,详细记录餐厨废弃物的种类、数量、去向、用途等情况,定期报告校总务科,并接受监督检查。
八、后勤处加强对仓堂食用油索证索票制度和仓堂餐厨废弃物处置工作的检查监督,对不按规定处理餐厨垃圾的食堂,责令立即改正,并给予处罚。
餐厨废弃物管理制度7
餐厨废弃物管理制度,其核心目的是确保餐饮业务的可持续运营,通过科学有效的管理,降低运营成本,提高资源利用率,同时保护环境,防止餐厨废弃物引发的公共卫生问题。它旨在规范废弃物的分类、收集、储存、处理和运输流程,提升餐饮企业的`社会责任感。
内容概述:
1.废弃物分类:明确各类废弃物(如食物残渣、废弃油脂、包装材料等)的分类标准,指导员工正确投放。
2.储存规定:设定废弃物储存区域,规定储存容器材质、清洁频率及废弃物的储存期限。
3.收集与运输:确定定期收集时间,选择合规的废弃物处理公司,确保运输过程安全无污染。
4.处理方式:提倡废弃物的资源化利用,如食物残渣的堆肥化,废弃油脂的再生利用等。
5.记录与监控:建立废弃物处理记录系统,定期审计,确保制度执行到位。
6.培训与教育:定期对员工进行废弃物管理培训,提升环保意识。
餐厨废弃物管理制度8
铜仁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餐厨废弃物管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促进资源循环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和《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餐厨废弃物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全市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的监督管理和组织协调工作。
区(县)城市管理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的监督管理和组织协调工作。
发改、规划、国土、住建、环保、卫生和计生、食品药品监管、农业、旅游、教育、交通、公安及其交通管理、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餐厨废弃物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第四条
餐厨废弃物治理应当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
第五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投诉,对单位和个人的举报、投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和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投诉人。
第二章
设施规划建设
第六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编制包含餐厨废弃物管理内容的环境卫生专项规划,统筹安排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设施的用地、布局、规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用地或者改变其用途。餐厨废弃物收集、处置设施建设,应当符合环境卫生专项规划。
第七条
餐厨废弃物收集、处置设施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运输设置装置,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技术标准。
第八条
餐厨废弃物收集、处置设施工程应当依法办理相关建设审批手续。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依法向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后,将验收备案情况报送所在地城市管理部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已经建成的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设施,由城市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其进行无害化评定,达到标准后,方能使用。
第九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设施。
第十条
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设施的产权所有人和管理使用人应当加强对设施的管理、养护、维修和更新,保证其正常使用。
第三章
餐厨废弃物的产生、收集、运输和处置管理
第十一条
餐厨废弃物实行分类投放和专业收集、运输、集中处置。逐步实行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一体化运营。不具备一体化运营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和村寨的餐厨废弃物,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依法实行特许经营,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确定特许经营者,由城市管理部门与中标人签订特许经营合同,并依法办理其他相关审批手续。
餐厨废弃物特许经营服务者,由城市管理部门将其列入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企业目录,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餐厨废弃物特许经营合同期限满,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重新确定特许经营者。同等条件下,原特许经营者可以优先取得特许经营权。
第十四条
已营运的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15日内,新设立的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自餐厨废弃物首次产生之日起10日内,与依法取得特许经营权的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服务经营者签订协议,并报送所在地城市管理部门备案。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经营场所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告知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服务经营者,并报告所在地城市管理部门。
第十五条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设置符合标准的餐厨废弃物收集容器、油水分离器或者隔油池等设施并保持密闭,保持其周边环境干净、整洁;
(二)将餐厨废弃物与非餐厨废弃物分类单独存放,不得随意倾倒、堆放;
(三)在餐厨废弃物产生后24小时内,交由与其签订协议的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服务经营者收集、运输、处置,不得交由未依法取得特许经营权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输、处置;
(四)不得将餐厨废弃物排入雨水及污水管道、河道、湖泊、水库、沟渠和厕所;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六条
鼓励通过净菜上市、改进食品加工工艺、文明用餐等方式,减少餐厨废弃物的产生。
第十七条
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收集、运输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收集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运输服务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300万元;
(二)餐厨废弃物收集应当采用全密闭专用收集容器,并具有分类收集功能;
(三)餐厨废弃物运输应当采用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渗沥液滴漏功能,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
(四)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五)依法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六)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及机械、设备和车辆停放场所;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
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的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将餐厨废弃物与其他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
(二)保持收集、运输餐厨废弃物的车辆等设施完好、整洁,喷涂统一规定的标识标志;
(三)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规范,在规定时间内收集、运输,每天到餐厨废弃物产生的地点清运餐厨废弃物不少于一次;
(四)收集餐厨废弃物后及时复位餐厨废弃物收集设施,清理作业场地,保证收集设施周边环境干净整洁;
(五)收集餐厨废弃物的当日将其运到依法取得餐厨废弃物经营处置许可手续的场所,运输中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转运期间不得裸露存放;
(六)每月10日前将上月收集、运输餐厨废弃物的来源、数量、处理去向等情况报送所在地城市管理部门,并取得回执;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九条
将餐厨废弃物运往本市行政区域外处置的,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经营者应当提交下列材料报送所在地城市管理部门备案:
(一)处置单位营业执照和处置许可文件;
(二)处置单位生产的产品符合产品质量标准或者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证明材料;
(三)处置单位所在地城市管理部门同意接收处置的证明。
未按照前款规定备案的,不得将餐厨废弃物运往本市行政区域外处置。
第二十条
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处置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规模小于100吨/日的,注册资金不少于人民币500万元;规模大于100吨/日的,注册资金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二)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并依法取得相应许可手续;
(三)配备餐厨废弃物贮存、处置的相应设施、设备,设施、设备及其所采用的技术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标准和要求,安装在线监测系统并与城市管理部门联网;
(四)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人员;
(五)具有可行的餐厨废弃物废水、废气、废渣处理技术方案和达标排放方案;
(六)具有健全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财务管理、安全生产、计量统计等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采用新技术、新设备的,应当按照规定组织技术论证。
第二十一条
从事餐厨废弃物处置服务的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餐厨废弃物,每日对接收、处置的餐厨废弃物进行计量,并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接收、处置的餐厨废弃物统计情况报送所在地城市管理部门;
(二)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餐厨废弃物;
(三)按照规定处理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防止二次污染;
(四)保持餐厨废弃物处置场(站)环境整洁;
(五)按照要求进行环境影响监测,对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的性能和环境保护指标进行检测、评价,并向所在地城市管理部门报告检测、评价结果;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二条
禁止下列行为:
(一)以餐厨废弃物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
(二)将废弃食用油脂直接或者经加工后作为食用油脂销售;
(三)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废弃物喂养畜禽;
(四)餐饮服务经营者购买、使用以餐厨废弃物为原料加工的食品油;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二十三条
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实行联单制度和每日收集、运输、处置、利用餐厨废弃物为原料生产产品去向台账制度。
第二十四条
餐厨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处置服务企业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停业、歇业。确需停业、歇业的,应当在停业前6个月、歇业前3个月内,依法书面报送市城市管理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申请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服务停业、歇业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设施权属关系证明材料;
(三)丧失使用功能或者其使用功能被其他设施替代的证明材料;
(四)防止环境污染的方案;
(五)拟停业、歇业设施的现状图或者拆除、维修方案;
(六)拟新建设施设计图;
(七)因实施城市规划需要停业、歇业或者拆除的,还应当提供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批准文件;
(八)因国家技术标准或者规范发生变化需升级改造、维修的.,还应当提供相应依据及相关批准文件。
第二十五条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委托具有计量认证资格的机构,定期对餐厨废弃物处置场(站)的处置数量、质量和环境影响进行监测。
第四章
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十六条
市、区(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食用油和食品市场监督管理制度和体系,防止以餐厨废弃物作为原料生产加工的产品进入食品生产经营环节。
第二十七条
发改、规划、国土、住建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餐厨废弃物收集、处置建设工程严格依法核准、审批或者受理备案,确保餐厨废弃物收集、处置设施依法建成并交付使用。
第二十八条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和收集、运输、处置服务经营者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通报餐厨废弃物处理情况;
(二)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处理系统,确保紧急或者特殊情况下能正常收集、运输、处置餐厨废弃物;
(三)将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的餐厨废弃物排放行为和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经营者的经营行为纳入企业信用管理。
第二十九条
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贮存、处置、利用等活动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
第三十条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协助做好餐厨废弃物综合处置的相关协调工作,依法查处利用餐厨废弃物生产经营食品的违法行为。
第三十一条
卫生和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食用油安全的风险监测。
第三十二条
农业部门应当加强对以餐厨废弃物为原料饲养畜禽的监督管理,加强对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屠宰过程中产生的不可食用牲畜残渣油脂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废弃物喂养畜禽,和屠宰过程中产生的不可食用牲畜残渣油脂未进行无害化处理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旅游、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旅游景区(点)宾馆、饭店、餐馆等经营者和学校食堂的监督管理,督促所产生的餐厨废弃物按照本办法规定收集、运输、处置。
第三十四条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餐厨废弃物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查处有关违法行为。
第三十五条
公安机关负责配合相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餐厨废弃物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第三十六条
发改部门应当在合理配置资源和保证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根据其运营成本和行业平均成本,兼顾特许经营者合理利润,确定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服务的价格或者收费标准。
第三十七条
财政部门应当将餐厨废弃物管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证对纳入城市公用事业管理的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设施建设与运行正常进行。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费用在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中列支,不足部分按分级负担的原则由市、区(县)两级财政部门予以适当补助。
第三十八条
城市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现场开展检查;
(四)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改正违法行为。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接受监督检查,不得妨碍、阻挠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第三十九条
餐饮服务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自律作用,按照规定参与制定有关标准,规范行业行为。
第四十条
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服务经营者应当制定餐厨废弃物污染突发事件防范应急预案,并报送所在地城市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章
罚
则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并按照《贵州省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设施的产权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使用人不履行设施养护、维修或者更新义务不能保证其正常使用的;
(二)未依法取得餐厨废弃物特许经营权或者超出特许经营合同约定范围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活动的。
第四十二条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7号)第四十二条规定,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对经营性单位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处1000元以下罚款。个人有以上行为的,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的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至第(四)项及第(六)项,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7号)第四十五条规定,由市、区(县)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五)项规定,运输过程中随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餐厨废弃物的,由城市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按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餐厨废弃物,或者未对每日接收、处置的餐厨废弃物进行计量,或者未定期将统计情况报送所在地城市管理部门的;
(二)未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餐厨废弃物的;
(三)未按照规定处理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的;
(四)未保持餐厨废弃物处置场(站)环境整洁的;
(五)未按照要求进行环境影响监测,或者未对餐厨废弃物处置设施的性能和环境保护指标进行检测、评价,或者未向所在地城市管理部门报告检测、评价结果的;
(六)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服务经营者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或者歇业的。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第(四)项规定,以餐厨废弃物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或者餐饮服务经营者购买、使用以餐厨废弃物为原料加工的食品油的,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规定,将废弃食用油脂直接或者经加工后作为食用油脂销售的,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照《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规定,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废弃物喂养畜禽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以上行政执法部门处罚的收入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若干规定》全额上缴财政金库。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城市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具有管理权限的部门责令改正,对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反规定的职权和程序,核发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处置服务特许经营许可证的;
(二)未依法履行相应监督管理职责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违法行为举报、投诉,未依法查处的;
(四)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餐厨废弃物”,是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食品加工、饮食服务、集体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余物和废弃食用油脂等废弃物;
(二)“废弃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
(三)“联单制度”,是指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处置过程中填写五联单专用单据,分别由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单位和城市管理部门各执一联的制度;
(四)“台账制度”,是指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单位每天应当真实、完整和详细记录餐厨废弃物的种类、数量、去向、用途等方面信息的制度。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4年7月16日起施行。
餐厨废弃物管理制度9
一、设废弃物专用容器,与加工用容器有明显的区分标志。
二、餐厨废弃物分类放置在有盖的容器中,做到日产日清,防止污染食品、食品接触面、水源及地面,防止不良气味或污水的溢出,清除后的容器应及时清洗,必要时进行消毒。
三、废弃食用油脂必须按《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四、废弃食用油脂应存放在标有“废弃油脂专用”字样的专用密闭容器内,专人负责管理。
五、废弃食用油脂只能销售给经相关部门许可或备案的'废弃油脂加工单位和从事废弃物收购的单位,不得销售给其他单位和个人。
六、餐厨废弃物产生、收运、处置单位要建立台账,详细记录餐厨废弃物的处置时间、数量、处理方式、收购单位、联系人、电话、收货人签字等情况,并长期保存备查。
七、不得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废弃物喂养畜禽,不得随意倾倒、排放废弃食用油脂。
八、严禁乱倒乱堆餐厨废弃物,禁止将餐厨废弃物直接排入公共水域或倒入公共厕所和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餐厨废弃物管理制度10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餐厨垃圾处理的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整洁,保障市民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有关用语的含义)
本办法所称餐厨垃圾,是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厨余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
前款所称的厨余垃圾,是指食物残余和食品加工废料;前款所称的废弃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管理部门)
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容环卫局)负责本市餐厨垃圾处理的管理;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县市容环卫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餐厨垃圾处理的日常管理。
本市环保、工商、公安、农业、经济、食品卫生、质量技监等有关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减量化和资源化)
本市倡导通过净菜上市、改进加工工艺等方式,减少餐厨垃圾的产生量。
本市鼓励对餐厨垃圾进行资源化利用。
第六条(义务主体)
食品加工单位、饮食经营单位、单位食堂等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应当承担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的义务。
第七条(产生申报)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每年度向所在地区、县市容环卫部门申报本单位餐厨垃圾的种类和产生量。
第八条(收集要求)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按照《市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规定》,设置符合标准的餐厨垃圾收集容器;产生废弃食用油脂的,还应当按照环境保护管理的有关规定,安装油水分离器或者隔油池等污染防治设施。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将餐厨垃圾与非餐厨垃圾分开收集;餐厨垃圾中的厨余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应当分别单独收集。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保持餐厨垃圾收集容器的完好和正常使用。
第九条(自行收运和处置)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自行收运餐厨垃圾的,应当符合市市容环卫局规定的条件,并在首次收运前向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备案。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自行利用微生物处理设备处置厨余垃圾的,其微生物处理设备应当按照《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向市市容环卫局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自行收运、处置的情形外,餐厨垃圾应当由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三条规定的收运、处置单位进行收运、处置。
第十条(收运单位)
经市市容环卫局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招标确定的生活垃圾收运单位为同一区域餐厨垃圾的收运单位,负责区域内餐厨垃圾的收运。
第十一条(收运要求)
从事餐厨垃圾收运的单位收运餐厨垃圾时,其收运的餐厨垃圾种类和数量应当由餐厨垃圾产生单位予以确认。
从事餐厨垃圾收运的单位将餐厨垃圾送交处置单位时,应当由处置单位对送交的餐厨垃圾种类和数量予以确认。
餐厨垃圾应当实行密闭化运输,在运输过程中不得滴漏、撒落。
餐厨垃圾运输设备和工具应当保持整洁和完好状态。
第十二条(收运台账)
从事餐厨垃圾收运的单位应当建立收运记录台帐,每季度向区、县市容环卫部门申报上季度收运的`餐厨垃圾来源、种类、数量和处置单位等情况。
第十三条(处置单位)
厨余垃圾处置单位由区、县市容环卫部门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废弃食用油脂处置单位由市市容环卫局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废弃食用油脂处置单位应当在加工工艺上具备全过程封闭化处置的条件。
市市容环卫局和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招标确定的厨余垃圾处置单位和废弃食用油脂处置单位(以下统称餐厨垃圾处置单位)的名称、处置种类、经营场所等事项。
第十四条(处置要求)
从事餐厨垃圾处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城市生活垃圾处置标准,实施无害化处置,并维护处置场所周围的市容环境卫生。
从事餐厨垃圾处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在处置过程中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使用微生物菌剂处置餐厨垃圾的,应当按照《市微生物菌剂使用环境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使用取得环境安全许可证的微生物菌剂,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控制措施。
第十五条(处置台帐)
从事餐厨垃圾处置的单位应当建立处置记录台帐,每季度向区、县市容环卫部门申报上季度处置的餐厨垃圾来源、种类、数量等情况。
第十六条(申报信息汇总)
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及时将有关单位申报的餐厨垃圾产生、收运、处置等情况汇总后,报送市市容环卫局。
第十七条(处理费用)
除自行利用微生物处理设备处置厨余垃圾的情形外,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按照收运单位收运的餐厨垃圾的种类、数量等,向所在地区、县市容环卫部门指定的机构缴纳餐厨垃圾处理费。具体的缴费标准和办法,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市容环卫局另行制定。
市市容环卫局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按照收运种类、数量,向餐厨垃圾收运单位支付收运费用;按照招标处置的有关协议,向餐厨垃圾处置单位支付处置费用。
第十八条(禁止行为)
在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将废弃食用油脂加工后作为食用油使用或者销售;(二)擅自从事餐厨垃圾收运、处置;
(三)将厨余垃圾作为畜禽饲料;
(四)将餐厨垃圾提供给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三条规定以外的单位、个人收运或者处置;
(五)将餐厨垃圾混入其他生活垃圾收运;
(六)将餐厨垃圾裸露存放。
第十九条(监督检查)
市市容环卫局和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加强对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活动的监督检查;对违法收运、处置餐厨垃圾等行为,可以会同工商、环保、农业等相关管理部门联合查处。
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与检查内容有关的资料,不得弄虚作假或者隐瞒事实,不得拒绝或者阻挠管理人员的检查。
第二十条(投诉和举报)
市市容环卫局和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接受公众对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活动的投诉和举报。受理投诉或者举报后,市市容环卫局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及时到现场调查、处理,并在15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或者举报人。
第二十一条(监管档案和奖惩措施)
市市容环卫局和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加强对餐厨垃圾产生单位、收运单位和处置单位的监督检查,并建立相应的监管档案。
餐厨垃圾产生量连续3年低于同行业平均产生量的单位,由市市容环卫局公布其名单,并可以给予一定的奖励。具体的奖励办法,由市市容环卫局另行制定。
本市对违反餐厨垃圾收运、处置规定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计记分制度。对累计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餐厨垃圾收运、处置单位,市市容环卫局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可以解除与其签订的招标收运、处置协议;被解除协议的单位3年内不得参加本市垃圾收运、处置的招标。具体的记分办法,由市市容环卫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行政处罚)
对经营性活动中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由市容环卫部门或者市容环卫监察组织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未办理申报手续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未设置餐厨垃圾收集容器或者未保持收集容器完好、正常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00元以上20xx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五条规定,未建立收运、处置台帐或者未申报收运、处置情况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缴纳餐厨垃圾处理费的,责令限期补缴;逾期不补缴的,可按每吨(不满1吨的,以1吨计)500元处以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将废弃食用油脂加工后作为食用油使用或者销售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擅自从事餐厨垃圾收运、处置,将餐厨垃圾作为畜禽饲料或者提供给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三条规定以外的单位、个人收运或者处置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非经营性活动中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由市容环卫部门或者市容环卫监察组织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违反环境保护规定的处理)
餐厨垃圾处置过程中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由环境保护部门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复议和诉讼)
当事人对有关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可以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五条(施行日期和废止事项)
本办法自年4月1日起施行。1年12月29日市人民政府令第80号发布的《市废弃食用油脂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餐厨废弃物管理制度11
为加强我园食堂餐厨废弃物的管理,规范餐厨废弃物处置,杜绝食品安全隐患,保障广大师幼的食品安全,特制定新城幼儿园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
一、食堂人员要自觉遵守《食品安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认真履行食品安全直接责任人职责,严格执行幼儿园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规定。
二、食堂必须按要求将餐厨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严禁将餐厨废弃物直接排入下水道、倒入公共厕所和其他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三、餐厨废弃物实行分类管理,分别处理。食品原料粗加工产生的垃圾(菜叶、根须、动物内脏、毛皮等垃圾物)按生活垃圾处理,即倒入垃圾桶加上盖子,运往垃圾站,由环卫工人转运处置;泔水类垃圾(食物残渣、饭、菜、汤水、锅底、留样处理物等)按规定倒入专用泔水桶,专人回收。
四、泔水类垃圾按要求要与回收方签订回收协议书,注明泔水类垃圾回收仅限于养殖用,不得另作他用。
五、餐厨废弃物处置安排专人负责,建立完整处置台账,详细记录餐厨废弃物的种类、数量、去向、用途等情况,定期报告,并接受监督检查。
六、总务处加强对食堂餐厨废弃物处置工作的检查监督,对不按规定处理餐厨垃圾的`食堂,责令立即改正,并给予相关人员一定的处罚。
餐厨废弃物管理制度12
餐厨废弃物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环境保护:有效管理可减少对土壤、水源和空气的污染,维护生态平衡。
2. 食品安全:防止废弃物中的有害物质进入食物链,保障公众健康。
3. 资源利用:通过回收利用,降低生产成本,实现循环经济。
4. 法规合规:遵守相关环保法规,避免因违规处理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餐厨废弃物管理制度13
食堂安全问题是很多人关注的问题,为了让家对食堂管理制度了解清楚,小编特意向家推荐此最新食堂管理制度,希望对家有用!
一、目的:为了规范公司食堂管理工作,共同营造一个卫生、美观、优雅、有序的用餐环境,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的适用范围为在公司食堂就餐的全体员工与食堂工作人员。
三、管理部门及职责
1.公司总务为食堂管理部门,负责食堂的日常管理,保证食堂各项工作的正常有序进行。
2.负责对炊事员员的工作态度、工作效率、饭菜质量、食堂安全与卫生、成本控制等进行考核,3.负责食堂接待(招待)管理。
4.负责对食堂的费用结算管理。
四、食堂经营:食堂为无利润经营,公司为食堂工作提供必要的硬件保证。
五、炊事员上岗要求与工作要求
1.炊事员上岗要求
①必须持《健康证》上岗,且必须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②必须有敬业爱岗精神与良好的卫生习惯。
③必须穿戴整齐、外表整洁、美观;严禁拖鞋、赤膊、衣冠不整等不文明行为;
2.炊事员的工作要求
①炊事员员工必须服从公司统一的管理,遵守公司相关的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公司的炊事员岗位职责,如有违应接受公司处罚;
②炊事员员在提供服务时应在温和、文明、礼貌,同时也有权对违规的就餐员工提出批评建议,但不得在任何地方以任何形式因此和员工争执,如果有争议,应向公司总务映;
③食堂工作人员要不断提高烹饪技术,保证饭菜的色、香、味、营养质量等。
六、食堂周转金及物品管理
1.公司以提货卡的形式为食堂提供周转金3000元,该卡由炊事员保管,但不得用于私人事务或转借他人使用。
2.该提货卡只能在公司石圳店购买食堂所需油、盐、酱、醋、米、菜等食品。所需用品的购买必须通过请购单的方式报公司总务审核后,再报公司批准。
3.食堂的一切设备、设施、餐具、厨具均要建立物品台帐,炊事员为第一责任人,做到专物专用,不得擅自挪作他用,更不得擅自向外出借、出售食堂物品。
4. 对过失损坏各类设备、设施、餐具、厨具的要照价赔偿;对故意损坏各类设备、设施、餐具、厨具的应按原价的二倍赔偿,并视情节由炊事员报公司总务提出处罚建议。
七、食物的采购与管理
1.公司食堂所需食物必须通过提货卡在石圳店购买,并保留收银小票以备查验。同时必须做到有计划地采购,防止浪费;严禁采购烂、变质、超过保质期的食物,防止食物中毒。
2.对所购食物必须坚持实物验收制度,搞好成本核算,做到日清月结,帐物相符。
3.食物应在保质期内使用,严禁使用过期食物。
4.不得将已购进食堂的食品向外出售或私自带走,一经发现按内盗论处。
八、员工就餐管理
1.公司食堂每日提供中、晚餐。
2.就餐时间:午餐时间11:0013:30;晚餐时间17:00--19:30。
3.公司员工就餐实行挂牌预约制,中餐需在当天10时前挂牌,晚餐需在当天16前挂牌。员工如有亲友临时就餐,也需提前按时预约。如遇公司需额外安排用餐,需由公司总务提前通知炊事员做好准备。
4.员工就餐实行分餐制,米饭与主菜由炊事员按份均分。汤则由员工自行盛装,但不得无故浪费。
5.员工进入餐厅必须佩带工牌,按序排队,实行先签名后就餐。
6.员工就餐不准离开餐厅,在就餐时须保持良好的就餐秩序及餐厅卫生,保持地面清洁;就餐后的残物、牙签、纸巾等杂物不能随地乱丢,须倒入指定的.垃圾桶内,并把餐具放置在指定位置。
7.员工就餐时须保持安静,做到文明用餐,不得声喧哗以免影响他人就餐。
8.就餐员工应爱惜食堂公用物品,对过失损坏各类设备、设施、餐具、厨具的要照价赔偿;对故意损坏各类设备、设施、餐具、厨具的应按原价的二倍赔偿,并视情节由炊事员报公司总务提出处罚建议。
9.员工亲友进入食堂就餐的,也应遵守本管理规定,其就餐费用按公司规定收取。
10.员工的饭牌一旦挂出,则视为就餐处理。如果中餐未吃,可留至晚餐;如果晚餐未吃,则不留。
11.炊事员及膳食管理员会成员负责监督、检查员工就餐情况,发现违纪现象应及时制止。对屡教不改者,视情节给予警告、记小过、记过等处理。
九、伙食费的核算与管理
1.公司食堂成立膳食管理员会,成员由公司总务人员与用膳员工中推举二人组成。负责参与和监督伙食管理及伙食费的核算工作。
2.每月最后一天晚上由膳食管理员会成员与炊事员一起对食堂进行盘点,以核算当月餐费。
3.伙食费的核算以员工的挂牌和食堂的盘点结果为计算依据。
4.公司食堂的伙食费要求按月结算,除液化气、水、电费和炊事员工资外均需纳入核算范围,并由膳食管理员会成员负责结算。
5.每月上旬的第三个工作日公布上月餐费,接受员工的监督。
6.就餐员工必须在餐费公布后的三日内把餐费交至公司财务部,否则,将在工资中扣收。
十、本制度由公司总务负责解释,经总经理批准后施行,修改时亦同。
6、餐厅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
1、餐厨废弃物分类放置,做到日产日清。
2、设置符合标准的餐厨废弃物收集容器。
3、餐厨废弃物与非餐厨废弃物分类收集、单存放,并按照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设置油水分离器或者隔油池等污染防治设施。
4、餐厨废弃物由经相关部门许可或备案的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单位或个人处理。餐饮服务提供者应与处置单位或个人签订合同,并索取其经营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5、保证餐厨废弃物收集容器、污染防治设施完好、密闭和整洁,并保持周边环境干净、整洁。
6、建立《餐厨废弃物处置台账》,详细记录餐厨废弃物的种类、数量、去向、用途等情况,由餐厅设置专人负责,餐厅负责人监督执行效果,并定期向监管部门报告。
7、在餐厨废弃物产生后24小时内将餐厨废弃物交给与其签订协议的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企业;
8、建立《污水检查记录表》,并及时对隔油池清理,餐厅设置专人负责,餐厅负责人监督执行效果。
9、不得将餐厨废弃物排入雨水管道、污水管道、河道、湖泊、水库、沟渠和公共厕所。
餐厨废弃物管理制度14
1. 食品安全:有效管理餐厨废弃物,防止食品污染,保障员工和顾客的健康。
2. 环境保护:减少废弃物对环境的负面影响,符合绿色可持续发展的理念。
3. 资源节约:通过合理利用废弃物,降低运营成本,实现资源循环利用。
4. 法规遵守:遵守国家和地方的.环保法规,避免因违规操作带来的法律风险。
餐厨废弃物管理制度15
某餐厨废弃物管理制度旨在规范企业内部的餐厨垃圾管理,确保其合规、高效且环保地处理,以维护环境卫生,减少资源浪费,同时预防食品安全隐患。通过这一制度,我们期望提升员工对餐厨废弃物管理的意识,促进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为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
内容概述:
1.餐厨废弃物分类:明确各类废弃物(如食物残渣、废弃油脂等)的'分类标准,鼓励员工积极参与。
2.收集与存储:规定废弃物的收集容器、存储位置和时间限制,防止异味和虫害滋生。
3.处理方式:确定废弃物的合法合规处理途径,如回收利用、生物降解等。
4.责任分配:设定各部门和员工在废弃物管理中的职责,确保责任到人。
5.监督与审计:设立定期检查机制,评估制度执行情况,对违规行为进行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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