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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气安全规章制度

时间:2024-10-18 13:37:46 规章制度 我要投稿

电气安全规章制度

  在生活中,我们都跟制度有着直接或间接的联系,制度一般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也指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法令、礼俗等规范或一定的规格。那么拟定制度真的很难吗?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电气安全规章制度,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电气安全规章制度

电气安全规章制度1

  1、教室、宿舍、办公室、餐厅等公共场所的照明和生活设施开关不得暴露,专业电工每天检查,发现隐患,立即消除。

  2.饮水器、电脑、空调等配备在教室、办公室的电器,晚上人们离开时必须关闭电源,并由专人负责。室内灯光应及时关闭。

  3、教室、宿舍、办公室不得使用“快热”,对违规者,没收设备,酌情处罚,严禁在图书馆、档案馆使用危险电器。

  4.由于教学和生活需要,学校各地、室内设置电源插座或拉线,必须经总务处同意,由专业电工规范操作。未经同意,不得私自拉扯和连接,以免造成用电隐患。

  5.食堂、浴室、潮湿公共场所用电时,必须安装漏电保护器和防雾照明灯,专业电工应定期检查设备、设备、灯具的安全性能。排风机的.使用必须有完整牢固的安全罩。

  6.校园教师宿舍每栋楼由校长室任命一名责任心强的教师担任用电安全监督员,防止用电过载和公共厨房长明灯引起火灾。

  7、教学楼电梯专门供教师使用,无特殊情况,学生不得使用。必须在电梯内设置应急电话和干粉灭火器,以确保其状态良好。

  8、发电机房由专业电工管理,定期检查发电机待机状态和配电箱正常运行情况。

  9、成方业余消防队,定期培训,演练消防救援技能。

电气安全规章制度2

  一、学校购置和使用的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和线路、管道的设计、敷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技术规定。

  二、学校建立安全用电制度,在现有额定的电容量范围内计划用电,严禁超负荷用电。

  三、变电房、配电房、配电箱和各类机房要关闭上锁,要防水,防潮,防小动物侵入,周边要干燥通风。

  四、电气设备应当由持有上岗证的专业人员定期维护保养,防止因电路短路、电路超负荷运行、线路接触不良、电线老化、电气故障等原因引发火灾。

  五、对于超出使用年限,丧失安全性能的电器产品和燃气用具,应当予以报废,或者经维修和部分更新,确保其安全性能后方能使用。长期不使用的电器、燃具,应确认其安全性能有效后方可使用。

  六、日夜不间断连续运行的电器设备,应当有专人管理,并定期维修保养。空调机、脱排油烟机等设备和各类机房设施应当定期清洁、保养。

  七、不得任意拉接临时电源线。拉接临时电源线须经学校有关部门审批,由专业人员负责拉接。临时线要使用合格的`电线与器材,定时检查,期满后立即拆除。

  八、使用液化气钢瓶,总量超过六十公斤的,应当办理消防审批手续。

  九、职工下班后,应当切断工作场所的电源。

电气安全规章制度3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电、气焊管理制度,适用于工程维修。

  编制依据/引用文件

  术语

  电气焊安全操作制度

  1、工作前必须穿戴好各种工作所需要的防护用品,围上挡板使人体及眼睛免受强光影响,并打开通风设备,保证良好通风,在高空作业时应系好安全带。

  2、工作前必须检查清理焊接点周围的杂物和易燃物,保持工作面整洁,工作现场配备足够数量的.灭火器,并配备专人看火。

  3、工作前必须检查焊接设备的各部位是否漏电,漏气、阀门压力表等安全装置是否灵敏可靠。

  4、乙炔、氧气等设备必须检查各部位安全装置,使用时不得碰击、振动和强光下暴晒。使用后各种气瓶必须保持留有1-2个大气压。

  5、在煤气、乙炔、氧气管和贮存过易燃物品的金属容器焊接时,必须清洗(用肥皂水或水清洗),并用蒸气和压缩空气吹净,容器所有通气口打开与大气相通,否则严禁焊接。

  6、工作前应检查电焊机和金属台有无牢固的接地装置,电焊机外壳必须有单独合乎规格的接地线,接地线不得接在建筑物和各种金属管上。

  7、清除周围易燃物品。

  8、电极夹钳的手柄外绝缘必须良好,否则应立即修理,如确实不能使用,应立即更换。

  9、电焊导线不能从乙炔氧气管道附近通过或放在同一沟内。

  10、焊接大件及加温厚重零件时,须配备搬运人员,焊接时应摆放稳固,以防倒塌或坠落伤人。

  11、在金属容器内进行焊接时,至少应该在容器外面设一人监护。

  12、工作完毕后,检查焊接地点有无火星遗留,并清理电焊机卫生,要安全文明生产,做到工完料净现场清。

  13、焊接中发生回火时,应立即关闭乙炔和氧气阀门,应先关乙炔后关氧气,并立即检查,查找回火原因。

  14、氧气瓶、氧气管道、减压器及一切氧气附件严禁有油脂沾污,严禁使用带有油污的工具开启或调整氧气瓶阀门。

  15、在氧气瓶上减压时,人应站在侧面,装好后检查减压器上的调节螺栓是否松开,在打开氧气瓶阀门时应慢慢进行,然后慢慢拧紧减压器调节螺栓,达到焊接时所需要的压力为止。

  16、氧气瓶离开焊接地点距离不得少于5米,氧气瓶必须竖置存放牢固,以免碰倒爆炸伤人。

  17、氧气瓶严禁在强日光下暴晒,震动和其它热源附近贮存,氧气瓶存放室温不得超过39度。

  18、乙炔、氧气管道每年应清洗试压一次,压力表每6个月核对一次。

  19、动火前必须开动火证,焊工做到执证上岗。

电气安全规章制度4

 一、电工必须经过电业部门正式考核合格,发给正式电工本;

  二、安装和修理电气设备,必须由专门电工按规定进行;

  三、电气设备和线路和准超负荷使用;

  四、一般的电气设备和线路要有定期检查制度,发现可能引起火花、短路、发热及电线绝缘损坏等情况,必须立即修理;

  五、电线与其他物体接触时,应做管或金属套加以隔绝。在任何部位新增设的线路,如不做金属管时,必须使用铅皮或胶皮电缆线;

  六、在储存易燃液体、可燃气体钢瓶、石油以及其他化学危险品库房内,照明线路应用金属套管,并采取防爆型灯具。电闸箱,开关要装在库外。

电气安全规章制度5

  1、目的

  规范公司临时用电的管理流程,制定安全防范措施,确保临时用电安全使用。

  2、适应范围

  适应于公司临时用电的管理

  3、细则

  3.1凡属短期使用,不宜正规安装的低压电源线路,包括临时动力、照明、试验线路(指电压为380伏及以下者)均按本规程执行。

  3.2车间内部需要架设临时接线时,由需要部门事先通知设备动力科检查,认为有架设必要且符合安全规程时,填写“临时接线装置申请单”,经设备动力科审查,安全保卫科批准后,由车间电工或设备动力科派电工进行架设。

  3.3临时线最长使用期限七天,期满后需继续使用者,必须在期满前一天,续办延长使用手续,但最多不得超过一个月,否则必须拆除。

  3.4临时接线装置如发生危险,并证明系因装置不良,应由承装人负责。

  3.5电气工作人员校验电气设备,使用临时线不超过一个工作日时,可不填写临时线装置申请单,校验完毕后本人负责拆除。

  3.6未经申请批准的临时线和安装不合格或已到期的临时线,设备动力科、安全保卫科有权令其停止使用。使用部门应在4小时内按要求处理完毕。如逾期未进行处理,设备动力科在通知使用部门领导后,有权责令电工拆除。

  3.7装置临时线的一般安全技术要求:

  3.7.1装置临时线时,须用绝缘良好的导线。要采取悬空架设和沿墙敷设。架设时户内离地高度不得低于2.5米,户外不得低于4.5米,与道路交叉处不低于6米。架设时需设专用电杆和专用瓷瓶固定。

  3.7.2全部临时线装置必须有单独能带负荷拉闸的总开关控制。每一分路须装熔断器。

  3.7.3所有电气设备,金属外壳有良好接地线或接零线。

  3.7.4分路线不得在灯头内并头,须用丁字接法并用绝缘带包好。

  3.7.5临时线必须放在地面上的部分,应加以可靠的保护。如用胶皮线橡套电缆,则应在过路处设有硬质的.套管保护。管上要装护圈,以防割破电线。

  3.7.6安装完毕的临时线,使用单位不得擅自更动。

  3.7.7易燃易爆场所禁止装置临时线。

  3.7.8临时线与设备、水管、热水器、门窗等距离应在30厘米以外,禁止直接在门、窗、木板壁房上直接装线。

  3.8易燃易爆场所严禁架设临时线。

  3.9凡达不到上述管理和技术要求的临时线及不符合正规安装的电源线,均应拆除,禁止安装使用。

电气安全规章制度6

  一、岗位职责

  第1条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认真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

  第3条严格执行《电气焊工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技术措施。

  第4条熟悉电气焊设备的结构、性能以及维护、保养知识;熟悉灭火技术及触电、烧伤急救方法。

  第5条严格按照图纸的技术要求和焊接工艺进行加工,确保产品质量。

  第6条按时参加安全技能培训,不断提高安全操作技能。

  第7条正确佩戴劳动防护用品。

  第8条工作中杜绝违章行为。

  二、责任追究

  第9条未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电气焊工负直接责任。

  第10条未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电气焊工负直接责任。

  第11条违背《电气焊工安全操作规程》操作的,电气焊工负直接责任。

  第12条工作中不熟悉电气焊设备的结构、性能以及维护、保养知识造成经济损失或人员伤害的,电气焊工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第13条焊接产品出现瑕疵或不符合规定的,电气焊工负直接责任。

  第14条未正确佩戴劳动防护用品,电气焊工负直接责任。

  第15条不参加各项安全技术业务培训的,电气焊工负主要责任。

  第16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电气焊工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作业造成安全事故的';

  (二)对他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第17条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电气焊工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电气焊工负直接责任。

  第18条对上述负直接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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