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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所规章制度

时间:2024-10-20 18:29:29 规章制度 我要投稿

(优选)诊所规章制度15篇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我们都跟制度有着直接或间接的联系,制度具有使我们知道,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惩恶扬善、维护公平的作用。那么拟定制度真的很难吗?以下是小编整理的诊所规章制度,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优选)诊所规章制度15篇

诊所规章制度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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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口腔诊所的管理,提高医疗质量,维护医患关系,保障医务人员的权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口腔诊所应当保证患者的安全和隐私,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履行诊疗、预防保健和健康教育的职责。

  第三条口腔诊所应当建立健全组织机构,明确职责,依法管理,实行科学决策,推动科学发展。

  第四条口腔诊所应当建立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保证医疗质量安全,维护医患关系,规范医务人员行为。

  第二章服务对象

  第五条口腔诊所的服务对象是需要口腔医疗、预防保健和健康教育的社会公众。

  第六条口腔诊所应当对服务对象实行公正、公平、亲切的服务态度,重视服务质量和效果,切实为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活品质提供帮助和服务。

  第三章医务人员

  第七条口腔诊所应当建立合理的岗位设置和人才培养机制,培养高素质的医务人员队伍,提供完善的职业发展通道。

  第八条医务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临床技能,遵守医疗伦理,尊重患者的知情权、决策权和隐私权。

  第九条医务人员应当开展诊疗、预防保健和健康教育等工作,提高服务质量和效果,根据患者特点制定个性化诊疗和保健方案,提供适当的医疗和健康教育服务。

  第十条医务人员应当根据行业规范和制度要求,接受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专业知识和诊疗水平,保证医疗质量和安全。

  第四章医疗质量和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口腔诊所应当建立和实施全员参与的医疗质量和安全管理体系,保证医疗质量和安全。

  第十二条口腔诊所应当制定和实施医疗质量控制和监督机制,对医疗行为、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进行严格监管。

  第十三条口腔诊所应当实行明确的信息管理制度,保护患者的个人隐私权和医疗信息安全。

  第十四条口腔诊所应当定期进行医疗设备和器材的维修保养和检查鉴定,确保设备和器材的正常运行和合理使用。

  第五章医疗服务收费

  第十五条口腔诊所应当制定合理、公正、公平的`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并明确告知患者。

  第十六条口腔诊所提供的医疗服务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规范,确保患者享受良好的医疗服务。

  第十七条口腔诊所应当遵守《价格法》等法律法规,开展医疗服务价格制度改革,推进价格公开透明化和服务优化升级。

  第十八条口腔诊所应当保护患者的知情权和自主权,告知患者收费标准和项目,避免收取不合理费用和虚假项目。

  第六章医患合作

  第十九条口腔诊所应当落实“患者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加强医患沟通和协商,改善医患关系。

  第二十条医务人员应当遵规守纪,倡导正确的医疗行为,避免不良医疗竞争,维护良好的医患关系。

  第二十一条医务人员应当建立良好的职业形象,保持真诚、平等、尊重的态度,秉承医德医风,赢得患者信任。

  第七章应急处置和健康教育

  第二十二条口腔诊所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和应急处置机制,掌握各类医疗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方法和技术,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二十三条口腔诊所应当加强健康教育,推动患者预防保健意识和健康知识的普及,提高公众健康素质。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口腔诊所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和行业规定,落实有关政策法规,不得违反规定从事医疗活动。

  第二十五条对违反本规章制度规定的医务人员应当予以处罚,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本规章制度的解释权归口腔诊所管理层所有,并由口腔诊所监督管理委员会实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本规章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如有补充或修改,应当根据需要及时制定或修订,经批准后实施。

诊所规章制度2

  1、诊室医师应由医德医风好、医疗阅历丰富的资深执业医师担当。

  2、合理支配就诊流程、缩短病员候诊时间。接待病员时看法亲善、关切爱惜、有礼貌、耐性解答问题。对疑难、危重病员优先提前支配门诊。

  3、严格执行首科首诊负责制,规范书写门诊病历、处方、试验室检查、器械检查申请单,及特殊检查协议书。认真填写门诊登记。

  4、医师应认真检查病员,用疗效精确且经济的治疗方法科学、合理用药。敬重病员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5、对疑难、危重病员不能确诊或病员两次复诊仍不能确诊者应刚好请上级医师会诊。

  6、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防止交叉感染,根据《传染病管理法》做好传染病疫情报告。

  7、诊室应保持清洁整齐,全部物品放置规范整齐,确保良好的候诊环境。诊室要有遮掩设施,爱惜病人隐私权。

诊所规章制度3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医疗机构的管理,合理配置医疗资源,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发展,保障公民健康,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疗机构的含义)

  本办法所称的医疗机构,是指从事医疗执业活动的医院、疗养院、妇幼保健院(所)、疾病防治院(所)、门诊部、诊所、护理院(站)、卫生所(站、室)、医务室、保健所、医疗急救中心(站)、临床检验中心等。

  前款所称的医院,包括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地段医院、乡(镇)卫生院。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设置、执业许可、医疗执业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四条(管理部门)

  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市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卫生行政部门设立医疗执业监督员。医疗执业监督员承担医疗机构执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规划、计划、物价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卫生行政部门做好医疗执业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职业宗旨和法律保护)

  医疗执业活动的宗旨是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公民健康提供服务。

  依法设置医疗机构和从事医疗执业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许可证制度)

  本市对医疗机构实行执业许可证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医疗执业活动。

  第七条(医疗机构评审制度)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专家成立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负责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情况进行评审。评审结论应当作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的重要依据之一。

  医疗机构评审工作依照《医疗机构评审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二章设置审批

  第八条(设置规划)

  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指导原则,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编制本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经市规划管理部门综合平衡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由市人民政府将该规划纳入全市卫生发展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

  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据本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本区、县的实际情况,会同规划管理部门编制本区、县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经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并由区、县人民政府将该规划纳入本区、县卫生发展规划和地区详细规划。

  第九条(设置申请)

  设置医疗机构,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向其他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条(设置条件)

  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本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二)符合国家规定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三)有合适的场所;

  (四)有必要的资金。

  第十一条(个体诊所、个体护理站的设置条件)

  申请设置个体(包括合伙,下同)诊所或者个体护理站,除应当具备本办法第十条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常住户口;

  (二)根据申请执业范围取得相应的医师或者护士执业资格后,从事同一专业临床工作5年以上;

  (三)非在职人员。

  第十二条(申请限制条件)

  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

  (二)正在服刑或者劳动教养的人员;

  (三)在职人员;

  (四)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5年的直接责任人员;

  (五)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

  (六)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未满5年的医疗机构的原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七)患传染病未愈或者其他健康原因不宜从事医疗执业活动的人员;

  (八)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或者被医疗机构解除聘用合同未满5年的人员。

  第十三条(申请材料的提交)

  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但申请设置个体诊所或者个体护理站除外:

  (一)设置申请书;

  (二)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设置申请人的资信证明;

  (五)设置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证明。

  第十四条(申请设置个体诊所、个体护理站应当提交的材料)

  申请设置个体诊所或者个体护理站,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置申请书;

  (二)房屋产权证明或者使用权证明;

  (三)设置申请人具备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的相关证明。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的分级)

  根据国家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分级规定,本市医院(除康复医院外)、妇幼保健院(所)、疾病防治院(所)分为三级、二级和一级3个等级。

  第十六条(设置审批权限)

  设置下列医疗机构,应当向市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一)三级医院、二级医院、康复医院;

  (二)疗养院、妇幼保健院(所)、疾病防治院(所);

  (三)医疗急救中心(站);

  (四)临床检验中心;

  (五)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医疗机构。

  设置下列医疗机构,应当向设置地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一)一级医院;

  (二)门诊部;

  (三)诊所;

  (四)护理院(站);

  (五)卫生所(站、室)、保健所。

  第十七条(设置审批原则和审批程序)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国家规定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审批医疗机构的设置申请。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医疗机构设置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批准设置并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设置申请人。

  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在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之前,应当告知设置申请人向市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医疗机构名称核准手续,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核准名称的书面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核准名称期间,设置审批程序中止。

  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之日起15日内,报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对区、县卫生行政部门作出的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审批决定,市卫生行政部门有权纠正或者撤销。

  第十八条(批准书有效期)

  根据医疗机构的不同类别,《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有效期限分别如下:

  (一)医院、疗养院、妇幼保健院(所)、疾病防治院(所)、医疗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为2年;

  (二)门诊部、医疗急救站、护理院为1年;

  (三)诊所、护理站、卫生所(站、室)、保健所为6个月。

  第十九条(变更、重新设置审批和分支机构的审批)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前,其经核准的名称、诊疗科目发生变更的,应当申请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前,其经核准的类别、床位、地点、设置申请人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设置审批手续。

  医疗机构设置分支机构的,应当向原设置审批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审批手续;分支机构不在医疗机构所属的区、县内的,应当征得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同意。

  第二十条(建筑设计)

  医疗机构的建筑设计,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医疗机构建筑规范、医疗机构设计标准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和标准;设计方案、扩初设计经原设置审批的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并取得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第三章执业登记

  第二十一条(申请登记手续)

  医疗机构从事医疗执业活动前,应当向原设置审批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执业登记手续,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申请登记的条件)

  医疗机构申请办理执业登记手续,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二)符合国家规定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三)有符合规定的组织机构;

  (四)有与所开展的业务相适应并符合规定的资金、仪器设备、卫生技术人员以及通讯、供电、上下水道等必要设施;

  (五)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六)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申请登记应当提交的材料)

  医疗机构申请办理执业登记手续,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

  (二)《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三)房屋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

  (四)验资证明;

  (五)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

  (六)医疗机构规章制度;

  (七)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及其资格证书或者执业证书。

  除前款规定外,新建、改建或者扩建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交竣工验收的批准文件;共同设置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交有关合同书或者协议书;诊所、护理站、卫生所(站、室)和保健所,应当提交卫生技术人员名单及其资格证书或者执业证书。

  第二十四条(执业登记的审批)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之日起45日内进行审查核实。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并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执业登记申请人。

  第二十五条(变更登记)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后,其经核准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类别、级别、地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发生变更的,应当向原执业登记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六条(许可证校验的间隔期限)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应当按照规定的间隔期限进行校验:

  (一)医院、疗养院、妇幼保健院(所)、疾病防治院(所)、医疗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每3年校验1次;

  (二)门诊部、医疗急救站、护理院(站)、诊所、卫生所(站、室)、保健所每年校验1次。

  第二十七条(许可证的校验)

  医疗机构应当在校验间隔期满前3个月内,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和上一年度卫生行政部门检查考核结果或者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论,向原执业登记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手续。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医疗机构申请校验的全部材料之日起30日内完成校验;对未通过校验的,应当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二十八条(登记名册上报)

  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年度本区、县内登记执业的医疗机构名册上报市卫生行政部门。

  第二十九条(停止执业活动的规定)

  医疗机构终止医疗执业活动的,应当向原执业登记的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注销手续。其中地段医院、乡(镇)卫生院撤销或者合并,应当经市卫生行政部门核准后,方可办理注销手续。

  医疗机构因扩建、改建等原因,暂时歇业或者部分歇业的,应当事先向原执业登记的卫生行政部门办理歇业手续。

  第三十条(有关许可证的.禁止行为)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由国家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或者转让。

  第四章执业管理

  第三十一条(执业范围)

  医疗机构的医疗执业活动,应当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进行。

  第三十二条(执业原则)

  医疗机构从事医疗执业活动,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医疗技术规范、职业道德规范。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医疗质量控制要求,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各级各类人员岗位责任制,加强医疗质量管理,确保医疗安全和服务质量。

  第三十三条(医疗机构名称的使用)

  医疗机构从事医疗执业活动,应当使用市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的名称。

  医疗机构印章、银行帐户、牌匾、票据、药品分装袋、制剂标签以及病历卡、处方笺、检查申请单、检查报告单、检查证明书、疾病证明、出生证明或者死亡证明等医疗文件中使用的医疗机构名称,应当与核准的名称相同;核准的名称有两个以上的,应当使用第一名称。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买卖、出借、转让或者冒用标有医疗机构名称的票据、药品分装袋、制剂标签以及病历卡、处方笺、检查申请单、检查报告单、检查证明书、疾病证明、出生证明或者死亡证明等医疗文件。

  医疗机构冠名管理规定,由市卫生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四条(明示制度)

  医疗机构应当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诊疗时间、诊疗科室分布示意图和收费标准置于明显位置。

  医疗机构应当实行工作人员佩带载有本人工号、职务的标牌上岗的制度。

  第三十五条(门诊、急诊、住院诊疗制度)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经核准的服务方式,执行门诊、急诊、住院的有关诊疗制度,开展医疗执业活动。

  医疗机构对同一医师三次门诊不能确诊的病人,应当安排上一级医师复诊;经复诊仍不能确诊的,应当组织会诊或者安排转诊。

  设立住院病床的医疗机构,对住院病人、急诊留院观察病人应当安排固定的医师负责诊疗,并实行上一级医师查房和分级护理责任制,严格执行值班、交接班等制度;对不能确诊的病人,医疗机构应当组织会诊或者安排转诊。

  设立急诊的医疗机构,应当实行24小时应诊制度。

  第三十六条(危重病人的处理)

  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视情况及时向病人家属发出病危通知书,无病人家属或者无法通知病人家属的,应当向病人所属单位发出病危通知书。

  医疗机构对限于接诊医师(士)技术水平不能诊治的危重病人,应当及时安排上一级医师诊治;对接诊科室不能诊治的危重病人,应当及时组织会诊。

  医疗机构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危重病人,应当及时组织会诊或者在落实接诊医疗机构后,由医务人员护送及时转诊;对可能在转诊途中死亡的病人,不得转诊。

  第三十七条(施行特殊诊疗的前置条件)

  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输血或者特殊治疗时,应当征得病人同意,并取得病人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病人意见或者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病人说明情况的,应当取得病人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病人意见又无病人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的,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方可施行。

  第三十八条(医源性感染的控制)

  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传染病报告、无菌消毒和隔离制度,并采取有效措施处理污水和废弃物,预防和控制医源性感染。

  第三十九条(病历管理)

  医疗机构对门诊、急诊和住院病人的病历的记录,应当及时、准确、完整、清晰,不得擅自涂改和毁损病历卡;但国家或者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可以修改的除外。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医疗机构许可,不得私自翻阅、索要病历卡,不得涂改和毁损病历卡。

  医疗机构应当妥善地保管病人的病历卡。门诊病历卡的保存期不得少于15年,但按规定由病人自管的除外;急诊留观病历卡的保存期不得少于1年;住院病历卡的保存期不得少于30年。

  第四十条(医疗证明文件的出具)

  未经本机构医师(士)诊查,医疗机构不得出具疾病诊断书、健康证明书或者死亡证明书等文件;未经本机构医师(士)、助产人员接产,医疗机构不得出具出生证明书或者死产报告书。

  医疗机构对非经治的死亡原因不明者出具死亡证明书,只证明其已死亡,不作死亡原因的诊断。有关方面要求进行死亡原因诊断的,医疗机构应当指派医师进行尸体解剖及实验室检查后,方能作出死亡原因诊断。

  第四十一条(保护性医疗措施)

  医疗机构应当尊重病人对自己所患疾病的知情权利,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直接告知病人的,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病人家属,无病人家属或者无法通知病人家属的,应当告知病人所属单位。

  第四十二条(医疗纠纷报告制度)

  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或者重大医疗纠纷,应当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及市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妥善保存有关病历卡和资料,不得涂改、伪造、隐藏、销毁有关病历卡和资料;因注射、服药、输液、输

  血以及使用器械引起不良后果的,应当暂时封存有关实物,以备查验。

  第四十三条(医疗执业活动的限制)

  未经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非医疗机构不得组织医务人员开展医疗执业活动。

  医疗机构在本机构以外的场所组织卫生技术人员开展医疗执业活动,应当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具体管理内容由市卫生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十四条(医疗费用)

  医疗机构收取医疗费用,应当执行市卫生、物价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并出具相应收据。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拒付医疗费用。

  第四十五条(预防保健等职责)

  医疗机构应当承担相应的预防保健工作,执行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疾病报告制度,承担本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支援农村、指导基层医疗卫生工作等任务。

  发生重大灾害事故、疾病流行或者其他意外情况时,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服从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

  第四十六条(禁止或者限制行为)

  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从事医疗执业活动中,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借故推诿病人或者以不正当方法招徕病人;

  (二)单位内部医疗机构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向社会开放;

  (三)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或者未经注册登记的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执业活动;

  的,经营者应当取得15引进医学新技术、新项目或者未经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人工授精等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

  (五)未经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从事中止妊娠术、节育手术或者助产技术等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

  (六)个体诊所和个体护理站聘用在职卫生技术人员或者储备药品;

  (七)利用职业便利收受他人钱物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八)使用假药、劣药、过期药品、失效药品、淘汰药品;

  (九)使用无卫生许可证的消毒药剂、消毒器械或者一次性医疗卫生用品;

  (十)泄露在医疗执业活动中知悉的病人隐私。

  第四十七条(医疗秩序的保障)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或者方式扰乱医疗机构的正常秩序,侵犯医务人员的人身安全或者损毁财物;不得在医疗机构内进行各种形式的迷信祭祀活动;不得干涉、阻碍医疗机构对尸体的常规处置。

  第四十八条(尸体的处理)

  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将病人尸体存放停尸室。尸体在停尸室存放的期限,6至9月份不得超过2天,其他月份不得超过3天。

  医疗机构有权要求死者家属在前款规定的尸体存放期限内,将尸体移送殡葬馆火化。医疗机构对超过规定存放期限的尸体,经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同意后,可以代为移送殡葬馆安置,有关费用由死者家属承担。

  患传染病或者对死亡原因有争议的病人尸体,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擅自执业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4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取得或者被吊销、注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从事医疗执业活动;

  (二)未经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医疗机构在本机构以外的场所组织医务人员从事医疗执业活动;

  (三)未经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单位内部医疗机构向社会开放;

  (四)未办理变更登记,医疗机构改变名称、类别、床位、地点。

  第五十条(逾期不校验的处罚)

  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逾期未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手续仍从事医疗执业活动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10日内补办校验手续;逾期不补办校验手续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予以通报,并由上级主管部门对其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拒不校验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五十一条(出卖、出借、转让许可证的处罚)

  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出卖、出借、转让《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借用、冒用其他医疗机构名义从事医疗执业活动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20xx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五十二条(超出登记范围的处罚)

  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改变诊疗科目、服务方式;

  (二)未经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引进国外医学新技术、新项目;

  (三)个体诊所、个体护理站聘用在职卫生技术人员或者储备药品。

  第五十三条(使用无卫生技术资格证书人员的处罚)

  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无卫生技术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五十四条(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出具虚假疾病诊断书、健康证明书、死亡证明书、出生证明书、死产报告书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并可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对造成危害后果的,可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五条(处罚程序)

  卫生行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时,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罚没款时,应当出具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罚款收据。

  罚没款收入按规定上缴国库。

  第五十六条(复议和诉讼)

  当事人对卫生行政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根据《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讼,又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七条(妨碍公务的处理)

  对拒绝、阻碍卫生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妨碍医疗秩序的处理)

  单位或者个人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秩序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对责任者的处理)

  对违反本办法的医疗机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六十条(执业登记手续的补办)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执业的医疗机构,应当在本办法施行后6个月内,按规定补办执业登记手续,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六十一条(有关用语的含义)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医疗执业活动”是指通过各种检查,使用药物、器械及手术等方法,对疾病作出判断和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改善功能、延长生命、帮助病人恢复健康的活动。

  “服务方式”是指门诊、急诊、住院、家庭病床、巡诊和其他方式。

  “服务对象”是指医疗机构医疗执业活动指向的人群来源,分社会、内部、境外等。

  “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诊断、治疗活动:

  (一)有一定危险性、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检查和治疗;

  (二)由于病人体质特殊或者病情危笃可能对病人产生不良后果和危险的检查和治疗;

  (三)临床试验性检查和治疗。

  “卫生技术人员”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卫生技术人员资格或者职称的人员。

  “医疗技术规范”是指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与医疗执业活动有关的技术标准、操作规程等规范性文件。

  第六十二条(其他适用)

  向社会开放的部队医疗机构,按照本办法执行。

  为单位内部职工服务的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的设置和执业登记办法,由市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十三条(应用解释部门)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六十四条(专门规定)

诊所规章制度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个体诊所的管理,保障医疗卫生服务质量,保障地方公共卫生事业的顺利实施,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个体诊所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卫生行政部门的管理,严格遵守卫生行政部门在标准化建设、医疗卫生服务管理和卫生宣传等方面的要求。

  第三条个体诊所为社会服务机构,所有工作都必须以服务社会为目的,服务社会,回馈社会。

  第二章诊所管理

  第四条个体诊所应当制定健全诊所管理制度,建立人事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医疗卫生服务管理制度等,确保各项管理工作不出现错误。

  第五条个体诊所工作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尊重生命,保护患者权益,保守医疗保密,严格执行诊疗常规,不得随意变更医嘱或增减药品等。

  第六条个体诊所应当注重人才培养和使用,要选用有医疗注册资格证书的医生,必要时经过专业培训和学习,全面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水平。

  第三章医疗卫生服务

  第七条个体诊所应当及时、准确地为患者提供医疗诊断和治疗,确保患者健康。

  第八条个体诊所要严格执行保健、防病方面的`指导、宣传和医疗卫生服务。

  第九条对于需要转诊的患者,个体诊所要及时转介到有资质医疗服务机构,保证患者得到充分治疗。

  第四章财务管理

  第十条个体诊所应当按照财务制度进行管理,确保财务稳健和透明。

  第十一条个体诊所应当加强财务监管,防止违规处置财产的行为,防止资金被挪用,造成其他后果。

  第十二条个体诊所应当规范日常的财务收支流程,加强对经营状况的监管,及时发现和解决财务问题。

  第五章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个体诊所要加强安全管理,制定相关方案、形成相应机制,规范安全管理行为。

  第十四条个体诊所应当完善防火、防偷盗等安全保卫设施,加强对私人和医院财物的保护。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规章制度经过讨论通过,生效日期为(xxxx年xx月xx日),个体诊所要严格按照本规章制度执行,并及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诊所规章制度5

  一、目录

  二、医院理念

  本医院属于社区口腔医院,向各年龄组病人提供全面的口腔保健服务,应该成为病人家庭的全体成员的主要口腔保健场所。

  预防是我们的工作重点,我们将尽力保存病人的牙齿,同时防止发生新的口腔疾病。如果我们无法向病人提供更好的某种专科治疗,则应该及时将病人介绍给专科医生。当然,我们应该继续为这些病人的口腔健康尽我们的力量。

  本医院执行本地区的收费标准。我们希望病人能够按照收费标准及时付款。如果病人对真挚的收费有疑问,我们应该耐心地与病人讨论有关的问题。

  对所有初诊病人,本医院都应该全面详细地了解和检查病情,作出诊断,制定治疗计划,计算出所需费用,并做好记录。所有这些内容,都应该让病人有非常清楚的了解,取得病人的理解。

  治疗结束时,应将病人列入定期复查名单,届时要与病人取得联系,安排复查预约时间。通过定期复查,可以维持病人良好的口腔健康,解除病人的痛苦,并早起发现疾病,为病人节省大量的时间和金钱。

  我们的责任是诊断和治疗疾病,教育病人如何保持口腔健康,如何预防口腔疾病。但实现这样的目标,仍然有赖于病人的理解和实施。

  有的时候,医院的员工要参加继续教育,医院就要停诊。医院停诊会给病人带来不便,但不间断的学习会提高我们的业务水平,直接造福于病人。

  我们应该牢记:我们的使命是为病人提供最高质量的服务。

  三、医院方针

  1.工作时间

  本医院的工作时间按国家法定时间执行,夏季上班时间早上9点30分到13点30分,午休时间13点30分到16点,下午上班时间16点到19点30分。冬季上班时间早上10点到14点,午餐时间14点15点30分,下午上班时间15点30分到19点。

  2.病人

  病人是医院生存和发展的基本因素。我们理所当然地应该尊重和善待病人。一般来说,3岁以上的病人应该享有常规定期口腔保健诊治。我们有责任对所有与病人有关的资料保密,绝对不允许在医院外讨论病人的个人情况。

  3.预约

  病人的预约时间因人而异。考虑到人的耐受能力,预约时间一般不要超过1小时。难度比较大的操作和某些特殊病人的预约时间最好安排在上午。每天早上和下午都最好安排半小时的时间来处理急诊病人、没有预约而突然来访的病人和实际操作超过预约时间的病人。复诊和复查的病人必须提前24小时确认。

  4.文档记录

  病人的病历应该随病人进入诊室。病历内容不应该让病人阅读到。除特殊情况外,病例应该由医生书写。结束诊治后应该即时完成病历记录。

  5.电话

  医院电话主要由接待员接听。接待员不在的时候可以由其他人接听。接听电话应该在电话铃响三声以内,凡接听电话必须按规范去做。如果对方要找的人不在或暂时无法接听电话,应该讲要点写下来,及时转告适当的人。私人电话的时间必须加以严格控制,最好安排在午餐休息时间才打。

  6.员工会议

  医院在每周的周四下午下班之前召开全体员工会议,讨论工作状况。

  7.病人教育

  医院每位员工都有责任对病人进行口腔健康卫生的教育。与病人谈论口腔知识的时候,应该使用病人能够理解的名词,讲解有关治疗操作的过程必须与医院采用的操作一致。

  四、人事制度

  1.总则

  医院员工是一个有机的团队,但各人有各人的责任。这并不意味着“各人自扫门前雪”,因为许多医院工作是相互交叉的,需要协作和配合。我们的目标是在一个相对宽松的环境中,向病人提供高效优质的口腔健康服务。

  2.工作时间

  医疗服务的工作时间是不确定的,所以加班时难免的。如果员工的每周工作时间超过40小时,超出部分将按工资的1.5倍支付劳动所得。

  如果没有特殊安排,即时医生不在医院,其他员工也不应该离开医院。工作时间,万一医生因故离开诊室,诊室内也至少要有一个人留守。离开以上在前台签字离开。

  3.仪容仪表

  全体员工都必须身着清洁整齐的.统一工作服。工作服和工作鞋由员工自己购买定做,费用由医院支付,工作服和工作鞋每两年更换一次。工作服的式样和颜色应该得到医生的认可。

  工作时间需要着淡妆,但不能浓妆艳抹;可以佩戴适当的首饰,但要得到医生的认可。医院内任何地方都不允许吸烟。

  4.聘用条件

  试用期:

  新员工有六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内,双方均可随时终止聘用关系,无须加以解释。试用期结束前,医院要对员工的表现做出评估,并决定是否聘用和工资水平。

  工资:

  工资水平按员工的学历、工作经验和工作表现而定。起点工资是聘用时决定的,在六个月试用期结束之时、正式工作六个月后、正式工作一年后、其后的每年年终,都是调整工资的时间。但这并不意味着工资必定会增加,更不意味着工资会自动增加。

  工资发放日:

  每个月的15日为工资发放日

  病假工资:

  节日

  休假

  福利

  每位员工可以享受领取全薪的病假时间为平均每月一天,每年最多五天。未享用的全薪病假日子不能移到下一年,但到年底的时候可以领取额外补贴,计算标准是未享用时间的薪金为正常薪金的1.5倍。如果病假时间超过12天,超出的时间停发薪金。请病假必须得到医生的批准。冒领病假将会受到惩罚。

  员工享受的法定节日为春节三天、国庆节三天、劳动节三天。法定节日的薪金不扣除。所有的员工休假由医生安排。原则上,员工们的休假应该与医生的休假一致。工龄满一年后的休假日为二周;工龄满五年后的休假日为三周。为了医院的工作,员工的休假日可能要根据医生的工作时间拆开使用。

  医院将按照国家规定为员工缴付养老金、医疗保险金、待业保险金和公积金。员工工作一年后,本医院内享受免费口腔预防性诊治,拍摄X线照片也可享受免费服务,在其他医院接受的口腔服务不享受任何优惠。由医院安排的继续教育所需费用又医院支付。根据医院的经营业绩和员工的表现,由医生决定各员工享受其他福利。

  5.工作表现评估

  医院在每年年终对员工的工作表现作出评估。评估的意义在于对过去的一年做总结,肯定成绩,找出差距,并确定下一年度的目标。评估的结果也是工资和奖金发放的重要参考内容。

  6.终止合同

  医院或员工在终止聘用合同前,应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书面通知的时间如下:工龄不满二年者提前一周;工龄二至五年者提前二周;工龄五至十年者提前四周;工龄十年以上者提前八周。

诊所规章制度6

  (一)负责人岗位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党的仿真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全面负责本医疗机构的各项工作。

  2、制定各项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3.负责搞好法律、业务学习,采取各种有效措施,不断提高卫生技术人员业务素质和依法执业水平。

  4、加强诊疗各项工作的指导、督促和检查,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5、负责本医疗机构的财务、药品、物品的管理。

  6、负责本医疗机构的转诊、疫情报告、危重病人抢救及医疗差错事故上报等工作。

  (二)医师岗位职责

  1.对病人热情接待,认真检查,精心治疗。

  2.认真阅读病人填写的病史,及时发现对治疗有关的全身病情、正在接受的治疗和服用的药物。

  3.学习和掌握有效的表达方式,加强与病人沟通,掌握人心理状态,取得病人的信任,建立良好而健康的医生与病人的关系。

  4.全面检查病原体的口腔情况,不要受病人主诉的限制。

  5.详细制定治疗计划,清楚而全面地向病人做解释,保证病人充分理解和同意。

  6.对每一项治疗内容的收费标准都要准确无误地告诉病人,并协助病人制定支付计划。

  7.每个治疗步骤都要详细向病人解释清楚,取得病人同意和配合,绝对不要在病人不同意的情况下开始治疗。对某些治疗内容,要病人签署“治疗同意书”。病人如有不同意见,必须记录在病历上。

  8.所有治疗都必须保证病人在无痛,或将痛苦降低到最低限度下进行。不能以对病情有好处为由而强行进行治疗。对小儿治疗尤其要给予高度重视,即使病儿家长要求,也必须婉言拒绝。

  9.规范详细地书写病历,不能简单从事,以免导致日后的纠纷。

  10.严格检查督促护士助手的规范服务,保证治疗的质量。

  11.对需要进行治疗后随访的病人,应安排跟踪随访。

  12.遇到疑难病例和特殊病例,要及时报告,组织会诊,制定治疗计划,按计划治疗,并随时注意病情变化。

  13.必须仔细阅读和熟悉有关设备器材的说明书内容,按说明书保养。

  14.在提高服务效率和保证治疗质量的前提下节约使用材料。

  15.努力学习新技术,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三)护士岗位职责诊所临床实行四手操作。护士助手也是前台和临床服务之间的桥梁。所以,护士助手的工作对提高整个诊所的临床服务工作效率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分工不同是工作的需要,不存在任何等级的差别。

  1、护士助手的工作原则,是积极而高效地配合医生的诊治。医生和病人的满意程度就是护士助手工作好坏的衡量标准。

  2、按照接待服务台的安排,引导病人到诊室,同时核对病人的姓名,地址,电话号码等,发现变动,及时修正。

  3、每个病人就诊前,必须做到:

  (1)牙椅,照明灯,器械台,痰盂,医生椅,助手椅和器械推车干净整齐,并恢复到随时可以接待病人的'状态。

  (2)地面没有丢弃物品,没有水渍。

  (3)用消毒液擦抹所有的工作面。

  (4)根据病人的诊治需要,做好光固化灯,银汞调拌机等器材的准备工作。

  (5)根据病人的诊治需要,做好印模材。修复体等器材的准备。

  (6)根据病人的诊治需要,做好托槽,弓丝,橡皮圈等器材的准备。

  4、在医生的指导下进行洁治,同时做牙科卫生宣教工作。

  5、按照医生的医嘱拍摄X光照片,保证照片质量符合临床需要。

  6、每天下班前必须完成一下工作:

诊所规章制度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口腔诊所的管理,提高诊所服务质量,保障患者权益,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口腔诊所的管理应遵循法律法规,以人为本,质量第一的原则,依靠科学技术,配合先进设备和管理手段,保障患者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

  第三条凡在该诊所就诊和工作的人员,都应该认真遵守本规章制度。

  第二章安全保障

  第四条口腔诊所内应有完善的防灾设施,消防设施应当齐备,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修。

  第五条诊所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制定针对员工的培训计划,教育员工消防安全知识和技能。对于新加入诊所的员工,应当在入职前进行防灾安全及爆炸防范等方面的培训。

  第六条诊所对所有投诉和处理急救情况的员工进行适当的培训,以应对突发情况。

  第七条所有口腔诊所医疗器械应购自正规机构,并应定期进行检验维修,确保其完好、准确和安全的使用状况。

  第三章服务质量

  第八条诊所应制定薪酬体系,吸引高素质医生和员工,提高整个诊所的医疗水平。

  第九条诊所员工应该严格遵守来访者隐私,保护患者的个人隐私信息。

  第十条诊所应制定患者服务标准,对患者接待、挂号、诊断、治疗、缴费等各个环节提供优质、安全、快捷的服务。

  第十一条所有医疗设施和用品应保持清洁、整洁、敞亮,定期进行消毒和清洁。

  第十二条诊所应该建立和完善领取药物和医疗用品的管理体系。

  第四章行为规范

  第十三条口腔诊所员工应该履行执业医师的职业道德,保持良好的职业形象。

  第十四条员工在从事医疗工作时,应该遵循医学伦理和道德原则,严格遵守医疗诊断和治疗程序,不得侵犯患者利益。

  第十五条口腔诊所严禁任何形式的贿赂、虚假宣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

  第十六条员工在处理患者产生的投诉或纠纷时,应该尽快解决,并且应该保持诚信和公正。

  第五章工作纪律

  第十七条口腔诊所员工应该按照工作时间和工作任务的要求行事,并应严格按照办事流程操作。

  第十八条员工需按照发生流程及时上报信息,并确保信息准确性。

  第十九条口腔诊所员工需保护诊所的公共或个人财产,身负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口腔诊所规章制度属于诊所的基础性文档,应定期进行检查和更新。

  第二十一条凡在口腔诊所工作和就诊的人员,应认真遵守以上的'规章制度,严格按照规章制度的要求开展工作和应对突发情况。

  口腔诊所规章制度范本模板,当诊所的员工和患者遵守这些规章制度时,诊所的安全和治疗水平将会有所提高,患者会得到更好的服务。因此,每个诊所都应该依照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出符合其特点的规章制度。

诊所规章制度8

  各类口腔修复、正畸模型等物品的消毒制度

  1、进入病人口腔内的所有诊疗器械,必须达到“一人一用一消毒或者灭菌”的要求。

  2、凡接触病人伤口、血液、破损粘膜或者进入人体无菌组织的各类诊疗器械,包括牙科手机、洁牙机、各类车针、根管治疗器械(牙锉、侧牙针、拨髓针、光滑髓针、测量尺等)、手术器械(组织剪、组织镊、持针器、血管钳、刀柄等)、拨牙器械(牙钳、牙铤、骨凿、骨膜分离器等)、牙周治疗器械、敷料等使用前必须达到有效的压力蒸汽灭菌。

  3、接触病人完整粘膜、皮肤的口腔诊疗器械,包括口镜、探针、牙科镊子等使用前必须达到消毒,或者使用一次性口腔检查器械者,必须标识齐全,无过期、无漏气、无破损,并禁止重复使用。各类用于辅助治疗的物理测量仪器,热牙胶充填仪、牙胶棒、漱口杯等,使用前必须达到消毒。

  4、凡接触病人体液、血液的修复、正畸模型等物品,送技工室操作前必须置紫外线、臭氧机灯下一米距离内照射30分钟备用。

  5、光固化机头使用时必须用一次性薄膜套住,并一人一用一丢弃,纸尖、牙胶尖采用一次性用品,并使用后做无害化处理。

  口腔科诊疗环境、牙科综合治疗台及其配套设施的消毒制度

  1、诊室开诊前半小时开窗、开门,保持空气自然流通,开诊后严格控制人员流动,诊室结诊后中午、晚上定时用紫外线动态灭菌机进行空气消毒一小时。

  2、治疗工作结束后,用含氯的消毒剂擦抹工作台和地面,每周对诊室内环境进行一次彻底的清洁消毒处理,用含氯消毒剂擦拭门窗、墙面、桌椅等。

  3、牙科综合治疗台及附属设施(包括头托、扶手、各种开关、医师座椅等)用一次性垫巾覆盖并及时更换,不能覆盖者用含氯消毒液每天擦拭消毒,有污染时及时擦拭消毒。吐盆应在治疗每一病人后及时冲洗,每日下班前用含氯消毒剂清洗消毒。

  4、每名病人治疗后均应采用合适的方式彻底清洗负压吸唾装置,必要时采用含氯消毒剂清洗。

  各类口腔诊疗器械、敷料的`消毒与灭菌效果的监测制度

  1、医院感染质控科定期对我科诊疗器械敷料的消毒与灭菌效果进行采样监测,我科工作人员必须积极配合,送回的监测报告护士长、科主任要过目知晓,有异常时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与医院感染质控科沟通达成共识。

  2、我科压力蒸汽灭菌锅每周进行生物监测,并留存记录以备用,新的压力蒸汽灭菌锅及维修后的压力蒸汽灭菌锅应进行B-D实验后才能使用。

诊所规章制度9

  1、各科主任、副主任应加强对本科门诊的业务技术指导及行政管理,保证门诊工作的正常运行。

  2、各科应确定一位思想素质好、业务技术过硬的中级职称以上人员担任门诊组长,协助科主任做好本科门诊管理工作。

  3、各科室参加门诊工作的医务人员,必须服从门诊部的统一管理和协调。

  4、门诊医护工作应由有一定经验的`医护人员担任,各科每工作单元应由副高以上人员坐诊,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每周出门诊量不得少于2个工作单元,主治医师和副主任医师门诊量应占科室门诊量70%以上。

  5、要认真诊查,规范书写门诊病历,各科门诊组长负责本专科门诊医疗质量的检查、把关;对确诊有困难的疑难重症病人,应及时请上级医师诊视;凡连续三次门诊后仍不能确诊者,由首诊科室副高以上人员提出门诊疑难病例会诊。

  6、各科门诊不得擅自限号、停诊,若必须取消该专科门诊时,()必须书面报告门诊部,说明原因,方可执行。

  7、门诊医师因各种原因需停诊或换诊者,必须在开诊前24小时用“换诊通知单”通知门诊部,通知单要求有科室主任签字,换诊人员原则上要求与停诊者为同级职称。

  8、上午10:30或下午4:00以后,若门诊仍有大量病人时,门诊部应立即通知各科增援,各科主任应积极配合,并及时抽调人员支援。

  9、门诊医师应与病房加强联系,根据病床使用及病员出院情况,有计划地收入病人。

  10、门诊医师应科学、合理用药,尽可能地减轻病人负担,在病人转入社区时要提出诊治意见。

  11、毕业三年内的青年医师和进修医师不得单独出门诊,随上级医师出门诊时,门诊组长应负责对其介绍本专科门诊诊疗流程及有关门诊工作的规章制度,并在业务技术上负责把好关,低职称人员不许看高职称号。

  12、各科派到门诊上班的医师必须自觉遵守劳动纪律,不得随意迟到、早退、脱岗等。若兼顾其他工作(如病房工作)时,必须事先安排好,不得影响门诊工作。

诊所规章制度10

  一、日常值班制度

  1、诊所值班实行轮流制,应减少与学校课程的冲突。

  2、值班采取一周五日制,每天值班时间为8:30--11:30,14:30--17:00,冬夏时间可依实际情况作出调整。

  3、值班同学每组应为3至4人,并实行组长负责制。遇有请假等情况应事先告知以便管理人员酌情安排调整。

  4、值班同学职责:

  (1)按时值班,并进行签到。

  (2)着装整洁,并佩带诊所标志,监守岗位。

  (3)按时打扫诊所办公室、接待室卫生。

  (4)做好接待前的准备工作,并依相关规定完成咨询接待等工作。

  (5)维护正常的值班秩序。

  5、档案室中午12﹕00,下午17:00关闭,有特殊情况需延长应征得管理人员同意。

  二、接案与代理制度

  (一)接案部分:

  1、当事人电话咨询的,应当及时在电话咨询表上作好记录,并为当事人提供相应的法律答复。

  2、当事人来访的,接待人员应做到热情大方地予以接待,态度真诚,平等对待,耐心听取当事人的陈述。接待过程中首先应填写“来访人员登记表”,制作好格式化的谈话笔录,接待人员和当事人应签名。

  3、来信咨询的,如有指定收信人的,由被指定的收信人回复;没有指定的,由诊所老师统一安排回信,最后制作接案表。

  4、网络咨询由网络组的同学负责回复。

  以上咨询,来访的均应在合理的期限内作出回复,并将相关咨询资料存档。

  (二)代理部分:

  1、对于来电、来人咨询中需要代理的,由接待的同学负责,以免信息传递过程中的失误;或由诊所老师指定由哪位学生负责。代理案件须与当事人签定授权。

  2、接案同学应自行组成小组,提前制作计划,先进行小组互相讨论,形成初步的意见,后征求指导老师的意见。

  3、出庭的由小组成员出1-2人,其余小组成员均需到庭。

  4、所接案件一般要求事实比较清楚,权利义务较为明确,案件范围以六安市为主,若超过六安市范围的,须报请指导老师批准。

  5、诊所学生可以帮助符合援助条件的当事人起草起诉书、答辩状、赡养协议、遗嘱、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等法律文书,草拟法律文书应留复印件存档。

  6、司法个案援助对象为特定的`弱势群体,包括老年人、妇女儿童、残疾人、民工、贫困的下岗职工。

  7、调查取证应由两人以上,超出六安市范围的应由老师批准。

  (三)结案部分

  1、完成委托代理的案件应及时结案,并存档。包括存入档案袋和电脑中。

  2、接案时所收的复印件应按顺序装订整理,由办公室统一存档。

  3、调解案中应约当事人在场,告知结案理由,并填写结案表。

  4、诊所学生应当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对外不能谈及涉及当事人隐私的任何问题。

  5、对于部分不适于诊所办理的案件可进行适当的分流。

  三、财务管理制度

  1、诊所同学应本着负责的态度,节约诊所资金。

  2、诊所设立三人组成的财务小组,对每笔支出明细登记,定期向成员公布,定期向负责人汇报。

  3、财务组三人分工合作,互相监督,一人记帐,一人收管报销票据,一人出纳现金,保证及时为同学办理报销手续。

  4、外出办案所花费用必须出具正式发票方可报销。报销范围为:外出办案的车费、文件复印费、电话费、咨询回复函邮寄费、误餐补助费及宣传所需费用等。

  5、诊所人员将报销的单据背书写明详细用途,并经老师签字方可付款。

  6、到外地办案所需费用按学校差旅费标准执行。

  7、诊所购置财产需登记,领用时填表领取,若有损坏,按价赔偿。

  四、日常内务管理制度

  1、日常内务管理主要是对诊所信息、档案兼材料、办公用品以及安全、卫生、办公、上课秩序等日常内部事务的管理。

  2、信息应保持公开和通畅;实现资源共享,但涉及当事人隐私、商业秘密等除外。

  3、诊所日常事务实行小组负责制,每组设组长一名具体负责。值班老师对各组工作有监督和指导的权利,违反规定的可按相关制度处理。

  4、图书不得随便外借,对其使用应限于办公室和接待室。应爱护图书、不得圈点,丢失图书应原价赔偿,用完后应放回原处。

  5、计算机及打印机应该用于诊所事务。操作计算机、打印机应依程序进行。存入计算机资料应依相关要求进行,禁止存入非诊所事务信息。

  6、电话应保证用于诊所相关事务,严格禁止用于私人事务。

  7、各类档案材料应按规定存放,不得随便放置。保持良好值班秩序。

  8、诊所卫生应由各值班小组具体负责。专用教室应由管理人员统一安排打扫。

  9、在值班过程中以及值班后,应检查室内设备,确保其完好、不丢失。离开时应切断电源,锁好门窗,保证安全无误。

  10、诊所同学的学习情况,应有专人进行记录,并依此为每期学员制作相关档案。

  五、奖惩制度

  (一)奖励制度:

  1、能够积极圆满地完成案件代理的,给予适当奖励。

  2、热情接待当事人,经常得到当事人好评的,给予表扬。

  3、值班、上课、接待当事人以及代理案件表现出色的,除物质奖励外,并颁发优秀学员证书。

  (二)惩罚制度:

  1、无故旷工、旷课以及实践活动的,责令公开检讨。

  2、值班、上课无故迟到、早退者,给予警告。

  3、私自外出调查者,给予通报批评。

  4、损坏、丢失诊所财物,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赔偿。

  5、私自代理案件,责令其公开检讨;情节严重给诊所带来不良影响者,取消诊所成员资格。

  六、监督指导制度

  (一)监督制度

  1、监督小组是诊所的常设机构,其产生及运作如下:

  小组由三名学生组成,任期为一学期,不得连任。

  小组成员产生办法如下:申请(书面稿),经过初步审查后(由老师审查)递交其个人简历以及其监督计划,而后将在全体成员在场时接受大家质询;最后由诊所学生老师共同投票,用差额选举的方式选出三名得票最高者当选。

  小组实行集体负责制,一人一票,多数通过,但应由老师指定一名主要负责人。

  2、监督范围如下:

  对所有已接收的案件的代理、结案的完整性与规范性进行审查,但不得干涉其实体的处分。

  监督小组有权对诊所的一些临时性机构实行审查,要求其出示进程计划等。

  3、权利与义务:

  权利如下:

  (1)有权调阅任何一案的所有材料;

  (2)有权要求任何一位成员表明自己的行为;

  (3)有权要求诊所为其提供相应设备。

  义务如下:

  (1)有义务作好监督笔记及向师生汇报工作;

  (2)有义务接受师生的批评与建议。

  (二)指导制度

  1、指导的范围是一切与案件有关的实体或程序问题。

  2、指导老师的权利与义务:

  权利如下:

  (1)有权要求学生提供完整详细的办案计划;

  (2)有权要求学生对一切比较复杂的案件不予代理或停止代理。

  义务如下:

  (1)有义务准时出席,不得推托,不得拒绝指导;

  (2)有义务持续关注其指导案件。

诊所规章制度11

  1、凡各种注射应按处方或医嘱执行。对过敏的药物必需按规定做好注射前的过敏试验。

  2、严格执行查对制度,对患者热忱、爱惜。

  3、亲热视察注射后的状况,发生注射反应或意外,应刚好进行处置,并报告医师。

  4、严格执行无菌操作规定,操作时应戴口罩、帽子。器械要定期消毒和更换。保证消毒液的.有效浓度。注射应做到每人一针一管。

  5、准备抢救药品器械,放于固定位置,定期检查,刚好补充更换。

  6、室内每天要消毒,定期采样培育。

  7、严格执行隔离消毒制度,防止交叉感染。

  8、换药时除固定敷料外(绷带等),一切换药物品均需保持无菌,并注明灭菌日期,超过1周者重新灭菌。无菌溶液超过3日要重新消毒。

  9、器械浸泡液每周更换2次。

  10、换药时,先处理清洁伤口,后处理感染伤口。

  11、特殊感染不得在处置室内处理。

诊所规章制度12

  1、认真学习掌握本诊所的消毒隔离制度并严格遵守,避免医源性交叉感染。

  2、接诊每一个患者时首先要说:“您请坐,”引导患者在椅位上就坐,患者坐到椅位上要问:“您怎么了?”“您哪里的牙不好?”或者“您有什么需要?”患者叙述病史时要注视患者耐心倾听,并通过提问交流掌握患者的整个病程,患者的心理需求以及患者的期望。

  3、医生在检查、治疗的过程中必须戴手套和口罩,检查患者之前让患者漱口(如果患者主诉冷水刺激痛需用温水漱口),检查时最好交给患者一面小镜子,然后全面检查并告知患者其它牙齿的疾患。检查的动作要轻柔,口镜避免压迫牙齿附着齿区引起患者不适。

  4、治疗前要向患者介绍2至3种治疗方案,并耐心介绍各种方案的治疗的时间、次数、优缺点及大致的价格、在征得患者同意后再开始治疗(阻生齿拔出,小手术需要签同意书)。必要时可以用模型详细介绍该治疗方案。

  5、治疗中在进行每一步操作之前必须向患者事先提醒,在进行磨牙、探诊、叩诊、冲洗、放药等步骤之前都必须向患者提醒可能的症状和感觉,治疗必须严格按照各项治疗的操作标准进行。

  6、治疗中如果暂时离开椅位需要向患者说明情况,并注意关掉椅位的照明灯。

  7、治疗的过程中必须向患者介绍该疾病的一般常识并进行口腔卫生保健知识的.宣教。

  8、治疗后必须清洁患者的口腔周围血迹、唾液以及印模材料,用小镜子介绍今天治疗的效果,叮嘱治疗后的注意事项以及可能有的症状和处理办法,作好预约并提醒患者留意通知,调整椅位使患者离开椅位。

  9、患者复诊时要仔细询问治疗后的反应并耐心解释相关症状,说明下一步的治疗方案。

  10、鼓励对治疗的患者进行随访(电话、邮件)。

  11、绝对不允许和患者发生争吵。

  12、医生必须遵守和患者的约定时间,绝对不允许预约的时间医生不在位,如果有特殊情况必须提前和患者取消预约。

  13、严格执行医务人员职责和医疗工作制度,执行医疗常规、严格防止发生医疗事故和差错。

  14、加强业务学习,努力提高诊疗水平。

  16、树立服务观念,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技项和水平。

诊所规章制度13

  治疗室工作制度

  一、保持室内清,每做完一项处理要随时清理;每天消毒一次。除医生和被治疗病人外,其他人员不许进入。

  二、器械物品放在固定位置;清洁区、污染区严格分开。

  三、严格执行无菌技术操作,进入治疗室必须穿工作服、带工资帽及口罩。

  四、无菌持物钳浸泡液每周更换两次。

  五、无菌物品必须注明灭菌日期、超过一周者必须重新消毒。

  六、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做好消毒记录及器械消毒液的配置、更换记录,防止交叉感染。

  七、注射、处置前必须严格执行“三查七对”制度。

  八、配药前要检查药品质量,注意有无变质,针剂有无裂痕;有效期和批号,如不符合要求或标签不清者,不得使用。

  九、易过敏药物,给药前应详细询问有无过敏史,需做药敏试验者必须做药敏试验。特殊药品要反复核对,给多种药物时要注意配伍禁忌。

  十、注射、处置时,病人如提出疑问,应及时查对,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

  医疗废物管理制度

  一、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

  一、医疗机构的法人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为防止医疗废物导致传染病的传播和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的第一责任人,每年对本机构的医疗废物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

  二、在本机构内确定一名医疗废物管理的负责人,负责检查、督促、落实本单位医疗废物的管理工作。

  三、及时分类收集医疗废物,严格按照《医疗废物处理程序》处理,并做好各项登记。

  四、不转让、不买卖、不丢弃、不在非储存地点倒(堆放)医疗废物,不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不流失、不泄露、不扩散、不露天存放医疗废物,暂时储存医疗废物的时间不超过两天。

  六、对不按规定要求处理医疗废物是,按《医疗废弃物处理条例》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传染病报告制度

  一、认真学习《传染病防治法》,执行传染病管理条例,做到及时诊断治疗和严格隔离,减少传播,认真等级,填报疫情,时间不能延误。

  二、学习和掌握防疫业务知识,不断提高技术水平。

  三、按时参加例会,处理好辖区内的计划免疫和各项免疫工作,及时下发通知单,准确及时上报各种报表、薄、卡、册,做的项目齐全,字迹清楚。

  四、宣传“除四害、讲卫生”知识,教育群众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五、做好防疫工作的应急准备,如发现疫情,到达召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

  消毒隔离制度

  一、医务人员工作时需穿白色工作服,注射、换药时应戴工作帽和口罩。

  一、加强无菌观念,坚持无菌操作,防止医源性感染,各种注射必须使用一次性注射器,且做到一人、一针、一管,一次性医疗用品使用后需毁形、消毒、统一处理。

  二、诊断室、治疗室等每天用0.2%过氧乙酸喷雰或揩檫,如被传染病人污染,则应立即用0.5%过氧乙酸消毒。

  三、体温表应1%过氧乙酸溶液或含1000ml/L有效氯消毒剂浸泡5分钟,再放入另一1%过氧乙酸溶液或含1000mg/L有效氯消毒剂中浸泡30分钟,然后用冷开水冲洗或75%酒精擦洗,再用灭菌纱布揩干后备用。

  四、压舌板用后浸入0.5%过氧乙酸浸泡30分钟后清洗烤干,纸包后高压消毒。

  五、消毒镊子要专用,用2%中性戊二醛浸泡。盛器要加盖,盛期每周煮沸或高压消毒后更新消毒液。并有严格记录。

  七、敷料、棉签、油膏纱布均用高压消毒。

  注射室工作职责

  1、凡各种注射应按处方和医嘱执行,护士应掌握常用注射药的`药理作用,毒性反应和过敏反应的临床表现及处理原则。

  2、对病人要热情、体贴,注射前应向病人作好解释,取得合作,并询问病人有无过敏史。如有过敏史,禁止使用该药。

  3、严格执行三查七对制度。

  4、密切观察注射后的情况,如发生过敏反应或其他意外应及时进行处理并通告医生。

  5、严格执行无菌技术操作规程。操作前后应洗手,操作时应戴帽子、口罩。器械要定期消毒更换,保持消毒液的有效浓度。注射应做到一人一针一管。

  6、准备抢救药品、器械,专人保管、定位放置、定期检查,及时补充更换。

  7、保持室内清洁整齐,每日紫外线消毒一次,定期细菌培养。

  8、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防止交叉感染。

  消毒药械使用管理制度

  1、使用的消毒药械必须是获得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许可证》的合格产品。

  2、根据消毒目的选择适宜的消毒药械和处理方法。

  3、注意影响消毒效果的因素。

  4、消毒液瓶应保持密闭,保证消毒药品的有效质量(浓度)。

  5、加强消毒效果监测。

  6、防止消毒液的再次污染。

  7、物体表面按规定用消毒液擦拭,地面湿式清扫,用“84”消毒液拖地。

  医师工作职责

  1、坚持依法执业,严格执行各项工作制度及技术操作规程。

  2、严格执行门诊工作制度,戴口罩、帽子,穿好工作服。

  3、要热情接待每一位患者,耐心细致询问病情、病史、用药情况及药物过敏史等,并对病人做认真仔细的检查。

  4、医师必须认证填写门诊病历,做好门诊登记,向患者交代治疗方面的注意事项,对需要转诊的患者及时提出处理意见。

  5、医师应根据需要按照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中的适应症、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据处方。

  6、根据社区疾病发生、流行的特点,负责社区健康状况调查和社区健康诊断,做好社区居民的卫生宣传工作。

  7、负责疫情登记、报告工作,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报告。

  8、负责社区的健康咨询门诊工作。

  9、积极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培训,刻苦钻研业务技术,精益求精,努力学习新知识、新技术,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医务人员医德医风规范

  (一)救死扶伤,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1、加强学习,牢记宗旨,热爱本职。

  2、工作认真、负责、细致,责任心强。

  (二)尊重患者的人格和权利,为患者保守医疗秘密

  1、平等对待患者,做到一视同仁,不得歧视患者。

  2、尊重患者知情权、选择权和隐私权,为患者保守医疗秘密。

  (三)文明礼貌,优质服务,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1、服务热情周到,态度和蔼可亲,无“生、冷、硬、顶、推、拖”现象。

  2、着装整洁,举止端庄,语言文明规范。

  3、认真践行医疗服务承诺,加强与患者的交流沟通,自觉接受监督,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四)遵纪守法,廉洁行医

  1、坚持依法执业,严格执行各项工作制度及技术操作规程,无差错、事故。

  2、坚持廉洁行医,自觉抵制各种形式的商业贿赂,严格执行《十不准》规定。

  3、不开具虚假医学证明,不参与虚假医疗广告宣传和药品医疗器械促销,不隐匿、伪造或违反规定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4、遵守规定,不私自外出行医。

  (五)因病施治,规范医疗服务行为

  1、坚持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

  2、认真落实有关控制医药费用的制度措施。

  3、严格执行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不多收、乱收和私自收取费用。

  (六)顾全大局,团结协作,和谐共事

  1、服从指挥、调配,积极参加上级安排的指令性医疗任务和社会公益性的扶贫、义诊、助残、支农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医疗活动。

  2、团结同志,互相尊重,互相学习,互相帮助,互相勉励,互相配合,取长补短,共同进取,无闹纠纷现象。

  (七)严谨求实,努力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1、积极参加在职培训,刻苦钻研业务技术,精益求精,努力学习新知识、新技术,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2、增强责任意识,防范医疗差错、医疗事故的发生。

  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管理制度

  为了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防止医源性疾病的传播,加强对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用品的管理工作,制定本制度。

  1、由诊所负责人负责购货、验收、使用、销毁等环节的管理工作。

  2、购买时必须到有《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公司进货,购进后经验收三证齐全(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注册证号)。必须取得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和卫生行政部门颁发卫生许可证的生产企业或取得《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经营企业购进合格产品。

  3、物品存放于阴凉干燥、通风良好的物架上,距离地面≥20cm,距墙壁≥5cm。不得将包装破损、失效、霉变的产品发放使用。

  4、使用前检查包装有无破损、失效、霉变、标识是否清楚,无可疑现象方可使用。否则,禁止使用。

  5、使用后立即就地毁形,用固定的容器浸泡消毒后,塑料类盛于专用回收袋(黄色)内,非塑料类盛于(黑色)医疗垃圾回收袋内,不得混入其他医疗垃圾。每天焚烧一次,作好记录。医疗废物存放室由专人管理,定期消毒。做到夏、秋防蚊、蝇,并注意防火。

  6、卫生员要做好自身防护。在工作时,必须穿隔离衣、戴口罩、隔离帽及手套。每次工作完要洗手消毒一次。

  7、使用时若发生热原反应,感染或其他异常情况时,必须及时留取样本送检,按规定详细记录,报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8、诊所发现不合格产品、质量可疑产品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报告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得自行作退、换货处理。

诊所规章制度14

  一、临床科室

  (一)开医嘱、处方或进行治疗时,应查对病人姓名、性别、床号、住院号(门诊号)。

  (二)执行医嘱时要进行“三查七对”:摆药后查;服药、注射、处置前查;服药、注射、处置后查。对床号、姓名和服用药的药名、剂量、浓度、时间、用法。

  (三)清点药品和使用药品前,要检查质量、标签、失效期的批号,如不符合要求,不得使用。

  (四)给药前,注意询问有无过敏史;使用毒、麻、限剧药时要经过反复核对;静脉给药要注意有无变质,瓶口有无松动、裂缝;给多种药物时,要注意配伍禁忌。

  (五)输血前,需经两人查对,无误后,方可输入;输血时须注意观察,保证安全。

  二、手术室

  (一)接病人时,要查对科别、床号、姓名、性别、诊断、手术名称、术前用药。

  (二)手术前,必须查对姓名、诊断、手术部位、麻醉方法及麻醉用药。

  (三)凡进行体腔或深部组织手术,要在术前与缝合前清点所有敷料的器械数。

  三、药剂科

  (一)配方时,查对处方内容、药物剂量、配伍禁忌。

  (二)发药时,查对药名、规格、剂量、用法与处方内容是否相符;查对标签(药袋)与处方内容是否相符;查对药品有无变质,是否超过有效期;查对姓 名、年龄,并交代用法及注意事项。

  四、血库

  (一)血型鉴定和交叉配血试验,两人工作时要“双查双签”,一人工作时要重做一次。

  (二)发血时,要与取血人共同查对科别、病房、床号、姓名、血型、交叉配合试验结果、血瓶号、采血日期、血液质量。

  五、检验科

  (一)采集标本时,查对科别、床号、姓名、检验目的。

  (二)收集标本时,查对科别、姓名、性别、联号、标本数量和质量。

  (三)检验时,查对试剂、项目、化验单与标本是否相符。

  (四)检验后,查对目的、结果。

  (五)发报告时,查对科别、病房。

  六、病理科

  (一)收集标本时,查对单位、九殒、性别、联号、标本、固定液。

  (二)制片时,查对编号、标本种类、切片数量和质量。

  (三)诊断时,查对编号、标本种类、临床诊断、病理诊断。 (五)发报告时,查对单位。

  七、影像科

  (一)检查时,查对科别、病房、姓名、年龄、片号、部位、目的`。

  (二)治疗时,查对科别、病房、姓名、部位、条件、时间、角度、剂量。

  (三)发报告时,查对科别、病房。 八、理疗科及针灸科

  (一)各种治疗时,查对科别、病房、姓名、部位、种类、剂量、时间、皮肤。

  (二)低频治疗时,并查对极性、电流量、次数

  (三)高频治疗时,并检查体表、体内有无金属异常。

  (四)针刺治疗前,检查针的数量和质量;取针时,检查针数和有无断针。

  九、供应室

  (一)准备器械包时,查对品名、数量、质量、清洁度。

  (二)发器械包时,查对名称、消毒日期。

  (三)收器械包时,查对数量、质量、清洁处理情况。

  十、特殊检查室(心电图、脑电图、超声波、基础代谢等)

  (一)检查时,查对科别、床号、姓名、性别、检查目的。

  (二)诊断时,查对姓名、编号、临床诊断、检查结果。

  (三)发报告时,查对科别、病房。其他科室亦应根据上述要求,制定本科室工作的查对制度。

诊所规章制度15

  医院感染管理规章制度

  1、科室成立医院感染管理小组,由科主任、护士长及本科兼积监控医师、护士组成,并在科主任领导下开展工作。

  2、遵守医院感染管理制度:在医院感染管理科的领导下进行预防医院感染的各项监测,对监测发现的各种感染因素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降低本科室医院感染发生率。

  3、发现有医院感染流行趋势时,及时报告医院感染管理科并积极协助调查。

  4、定期检查本科室抗感染药物使用情况,做到合理使用抗感染药。

  5、组织本科室预防、控制医院感染知识的.培训。

  6、认真执行无菌操作技术和消毒隔离制度。

  7、医务人员掌握自我防护知识,正确进行各项技术操作,预防锐器刺伤。

  8、做好卫生员、陪人、探视者、配膳员的卫生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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