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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火管理制度
随着社会不断地进步,制度的使用频率呈上升趋势,制度是维护公平、公正的有效手段,是我们做事的底线要求。那么拟定制度真的很难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动火管理制度,欢迎阅读与收藏。
动火管理制度1
加油站动火管理制度是确保加油站安全运营的重要规范,它涵盖了动火作业的审批流程、安全措施、应急处理及责任分工等方面,旨在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人员和财产的安全。
内容概述:
1、动火作业审批:明确动火作业的.申请、审批程序,包括动火等级分类、审批权限和审批时限。
2、安全防护措施:规定动火前的安全检查、动火过程中的监护人制度、灭火设备的配置及使用方法。
3、应急预案:制定火灾应急预案,包括火警报警、疏散路线、初期灭火及外部救援的联络机制。
4、培训与教育:定期对员工进行动火安全知识培训,提高其应急反应能力。
5、责任追究: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在动火安全管理中的职责,建立违规行为的处罚机制。
动火管理制度2
1、审批:医院区域及周围需要动用电气焊及明火作业的,动火单位(或公司)应事先上报监管部门,并提出申请,经总务部现场检查确认安全,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签批同意后,方可在规定时间、地点内进行施工。初次申请《动火作业许可证》需向总务部提供动火人员有效证书复印件,并与总务部及分管部门签订三方安全生产责任书。超过动火日期或更改动火地点,必须重新申请动火许可证。
2、要求
(1)资质:进行电气焊作业的操作人员必须持有《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证》才能上岗操作。
(2)安全措施:动火部门应负责动火作业前的安全措施。
①把5m内可燃物和易燃物清理干净。
②严禁油漆、木工与电焊工上下、左右交叉作业。
③高处进行明火作业时,事先要将下面的可燃物清洁干净,并铺设火花收挡板,做好高空作业的保险措施,如系好保险绳、戴好安全帽等。
④动火区域内必须有专人监护。
⑤动火区域须配备两具以上灭火器,视需要酌情增加。
(3)总务部巡查人员每日2次对动火现场进行检查,现场查看《动火作业许可证》《特种作业安全操作证》,检查现场的`安全防火措施,动火人员应接受检查,不得拒绝。
(4)整改处理:施工过程中,总务部员工有权对施工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各种不当(违纪)行为予以制止,出现以下严重情节的将责令停工并予以处罚。
①对使用不具备动火作业资质的人员并上岗作业的给予20xx元的经济处罚。
②对未开具动火许可证,私自在院区动用明火作业的给予20xx元的经济处罚。
③对未开具动火作业期间、地点未配备灭火器材、未做好防火措施的给予20xx元的经济处罚。
④对不按规定操作对医院造成严重后果或影响的,将严格依照《消防法》等规定求,追究事故方的经济和法律责任,对造成事故的直接责任人依法处理。
⑤施工人员在院区内禁止吸烟,违者将按照医院禁烟规定给予200元经济处罚。
3、范围:以上规定适用于医院各部门、物业公司、各外包单位、施工单位及人员。
动火管理制度3
动火作业制度是企业安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针对涉及明火、热源、电弧等可能引发火灾的作业活动,旨在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人员安全和生产设施的完好。
内容概述:
1、动火作业的审批流程:明确动火作业前的申请、审批、现场勘查等步骤。
2、安全措施:规定动火作业的安全距离、防护设备、消防设施的配置和使用。
3、作业人员资质:规定作业人员需具备的'专业技能和安全培训。
4、现场监护:强调动火期间必须有专人监护,随时应对突发情况。
5、应急预案:制定火灾应急响应计划,确保快速有效应对。
6、作业时间:设定动火作业的时间限制,避免在高风险时段进行。
7、作业后清理:规定作业结束后现场的清理和检查工作。
动火管理制度4
临时动火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它能够:
1. 预防火灾事故:通过严格的审批和监控,减少因动火作业引发的火灾可能性。
2. 保障员工安全:确保员工在动火作业时的生命安全,降低工伤风险。
3. 维护企业财产:防止因动火作业导致的`设备损坏和财产损失。
4. 符合法规要求:满足国家和地方对于动火作业的法规标准,避免法律风险。
动火管理制度5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生产区域动火作业分类、安全防火要求、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等。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各单位所有生产区域的动火作业。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在标准发布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50016-20xx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hg 23012-1999厂区设备内作业安全规程
hg 23014-1999厂区高处作业安全规程
3、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动火作业
在禁火区进行焊接与切割作业及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
3.2易燃易爆场所
生产和储存物品的场所符合gb50016-20xx中火灾危险分类为甲、乙类的区域。
4、动火作业分类
动火作业分为特级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三类。
4.1特级动火作业
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物品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他特殊危险场所的动火作业。
4.2一级动火作业
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
4.3二级动火作业
除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4.4凡厂、车间或单独厂房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所在单位主管部门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三级动火作业管理。
4.5遇国家法定节假日(元旦、春节、五·一、国庆节)或其它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5、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5.1一级和二级动火作业
5.1.1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进入设备内、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还应执行《厂区设备内作业安全规程》、《厂区高处作业安全规程》的规定。
5.1.2厂区管网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级动火作业管理。
5.1.3凡盛有或盛过危险化学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进行清洗置换,经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5.1.4凡在处于gb50016-20xx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管道、容器、塔罐等生产设施上动火作业时,必须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5.1.5高空进行动火作业,其下部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阴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
5.1.6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必须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定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在地面进行动火作业,周围有可燃物,应采取防火措施。动火点附近如有阴井、地沟、水封等应进行检查、分析,并根据现场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5.1.7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其氧含量不得超过20%。
5.1.8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的天气,禁止露天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5.1.9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5.1.10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气焊工具,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
5.1.11使用气焊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瓶间距应不小于5m,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均应不小于10m,并不准在烈日下曝晒。
5.1.12在铁路沿线(25m以内)的动火作业,如遇装有危险化学物品的火车通过或停留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
5.1.13凡在有可燃物或易燃物构件的凉水塔、脱水塔、水洗塔等内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采取防火隔绝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
5.1.14动火作业完毕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5.2特级动火作业
特级动火作业在符合5.1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5.2.1在下列情况下不准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5.2.1.1生产不稳定。
5.2.1.2设备、管道等腐蚀严重。
5.2.2必须制定施工安全方案和预案,进行危害辩识和风险评价,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动火作业时,车间主管领导、动火作业与被动火作业单位的安全员、厂安全防火主管部门人员、主管厂长或专工必须到现场,必要时可请公司消防队人员到现场监护。
5.2.3动火作业前,生产单位要通知生产调度部门及有关单位,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5.2.4动火作业过程中,必须设专人负责监视生产系统内压力变化情况,使系统保持不低于980.665pa(100mm水柱)正压。低于980.665pa(100mm水柱)压力应停止动火作业,查明原因并采取措施后方可继续动火作业,严禁负压动火作业。
5.2.5 动火作业现场通风要良好,以保证泄漏的气体能顺畅排走。
6、 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
6.1 凡是在易燃易爆装置、管道、储罐、阴井等部位及其他认为应进行分析的部位动火时,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动火分析。
6.2动火分析的取样点,均应由动火所在单位的专(兼)职安全员或当班班长提出。
6.3动火分析的取样点要有代表性,动火分析样品应保留到动火结束。
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min,如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min时,必须重新取样分析。
6.4如现场分析手段无法实现上述要求者,应由主管厂长或专工签字同意,另做具体处理。
6.5使用测爆仪或其他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必须经被测对象的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
6.6动火分析合格判定
6.6.1如使用测爆仪或其他类似手段时,被测的气体或蒸汽浓度应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的20%。
6.6.2使用其他分析手段时,被测的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小于等于0.5%;当被测的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小于等于0.2%。
7、《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7.1《动火安全作业证》
《动火安全作业证》为两联,特级动火、一级动火、二级动火安全作业证分别以三道、二道、一道斜红杠加以区分。《动火安全作业证》的格式见附表。
7.2《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程序和使用安全要求。
7.2.1《动火安全作业证》由申请动火单位指定动火项目负责人办理。办证人应按《动火安全作业证》的项目逐项填写,不得空项,然后根据动火等级,按7.4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审批手续,最后将办理好的《动火安全作业证》交动火项目负责人。
7.2.2动火负责人持办理好的《动火安全作业证》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和监护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后,将《动火安全作业证》交给动火人。
7.2.3一份《动火安全作业证》只准在一个动火点使用,动火后,由动火人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如果在同一动火点多人同时动火作业,可使用一份《动火安全作业证》,但参加动火作业的所有动火人应分别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
7.2.4《动火安全作业证》不准转让、涂改,不准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
7.2.5《动火安全作业证》一式两份,终审批准人和动火人各持一份存查。特级《动火安全作业证》由主管安全防火部门存查。
7.3《动火安全作业证》的有效期限
7.3.1特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有效时间为8小时(含中途停歇时间)。
7.3.2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有效时间为24小时(含中途停歇时间)。
7.3.3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有效时间为72小时(含中途停歇时间)。
7.3.4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限,应重新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
7.4《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审批
7.4.1特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动火地点所在单位主管领导初审签字,经主管安全防火部门复检签字后,报主管厂长或专工终审批准。
7.4.2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动火地点所在单位主管领导初审签字,报主管安全防火部门终审批准。
7.4.3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安全作业证》由动火地点所在单位主管领导终审批准。
8、职责要求
8.1动火项目负责人
动火项目负责人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方可离开现场。
8.2动火人
独立承担动火作业的动火人必须持有特殊工种作业证,并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签字。若带徒作业时,动火人必须在现场监护。动火人接到《动火安全作业证》后,应核对证上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并向单位主管安全防火部门报告。动火人必须随身携带《动火安全作业证》,严禁无证作业及审批手续不完备的动火作业。动火前(包括动火停歇期超过30min再次动火),动火人应主动向动火点所在单位当班班长呈验《动火安全作业证》,经其签字后方可进行动火作业。
8.3监火人
监火人应由动火点所在单位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消防知识的人员担任,必要时,也可以由动火单位和动火点所在单位共同指派。新项目施工动火,由施工单位指派监火人。监火人所在位置应便于观察动火和火花溅落,必要时可增设监火人。
监火人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随时扑灭动火飞溅的火花;发现异常情况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监火人必须坚守岗位,不准脱岗。在动火期间,不准兼作其他工作,在动火作业完成后,要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8.4动火部门负责人
被动火单位车间主任、班组长(值班长、工段长)为动火部位的负责人,应对所属生产系统在动火过程中的安全负责,并参与制定、负责落实动火安全措施,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检查《动火安全作业证》。对审批手续不完备的《动火安全作业证》有制止动火的权力。在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8.5动火分析人
动火分析人应对动火分析手段和分析结果负责,根据动火地点所在单位的要求,亲自到现场取样分析,在《动火安全作业证》上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数据并签字。
8.6安全员
执行动火单位和动火点所在单位的安全员应负责检查本标准执行情况和安全措施落实情况,随时纠正违章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安全员必须到现场。
8.7动火作业的审查批准人
各级动火作业的审查批准人审批动火作业时必须亲自到现场,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确定是否需作动火分析,审查并明确动火等级,检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审查《动火安全作业证》的办理是否符合7.2要求。在确认准确无误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作业。
动火管理制度6
内容概述:
动火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动火审批:所有动火作业前必须获得授权,审批流程应明确责任人,评估风险并制定相应安全措施。
2、安全距离:设定动火作业的安全距离,确保作业点周围无易燃易爆物品,并采取隔离措施。
3、灭火设备:现场必须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如灭火器、消防水带等,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
4、监护人员:动火作业期间需有专人监护,随时监测火源,防止失控。
5、应急预案:制定并演练应急预案,以便在火灾发生时迅速响应。
6、培训教育:定期对员工进行动火安全知识培训,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
7、记录与审计:记录每次动火作业的过程,定期审计制度执行情况,持续改进。
动火管理制度7
1.目的
通过对厂内防火防爆区域的严格划分和动火管理,杜绝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内各部门。
3.职责与分工
主管部门:安全部。负责监督本制度的执行。
相关部门:各部门、班组。为本制度的执行体。
4.内容与要求
4.1防火防爆区域划分标准及区域划分
4.1.1甲类防爆区域划分标准
4.1.1.1.闪点<28℃的液体;
4.1.1.2爆炸下限<10%的气体;
4.1.1.3常温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气中氧化即能导致迅速自燃或爆炸的物质;
4.1.1.4常温下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气的作用,能产生可燃气体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4.1.1.5遇酸、受热、撞击、摩擦、催化以及遇有机物易燃的无机物,极易引起燃烧或爆炸的强氧化剂;
4.1.1.6受撞击、摩擦或与氧化剂有机物接触时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
4.1.1.7在密闭设备内操作温度等于或超过物质本身自燃点的生产。
4.1.2乙类防爆区域划分标准
4.1.2.1闪点≥28℃至闪点60℃的液体;
4.1.2.2爆炸下限≥10%的气体;
4.1.2.3不属于甲类的氧化剂;
4.1.2.4不属于甲类的化学易燃危险固体;
4.1.2.5助燃气体;
4.1.2.6能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浮游状态的粉尘、纤维、闪点≥60℃的液体雾滴。
4.1.3丙类防爆区域划分标准
4.1.3.1闪点≥60℃的液体;
4.1.3.2可燃固体。
4.2公司动火管理范围
4.2.1在动火区内使用电气焊(割)、喷灯及在易燃、易爆区域使用电钻、砂轮等,可产生火焰、火花及炽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均为动火作业。
4.2.2动火项目
4.2.2.1气焊、电焊、铅焊、锡焊、塑料焊等;
4.2.2.2喷灯、火炉、液化器炉、电炉等;
4.2.2.3.烘烤、熬沥青、炒沙等;
4.2.2.4.明火取暖和明火照明等;
4.2.2.5生产装置和缸罐区使用电动砂轮、风镐等。
4.3动火作业区的划分
4.3.1固定动火区:经审批确定后无须办理动火手续的区域为固定动火区,固定动火区由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由安环部门签字,分管经理批准并备案。
4.3.2临时动火区:新建、扩建、改建等各类施工场所,在有限的时间、范围内进行的动火作业区域为临时动火区,临时动火区由施工单位报公司安全环保部批准办理动火证,非经批准的施工项目不得在该区域内进行作业。
4.4三级动火的范围
4.4.1特殊动火:指在处于运行状态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和罐区等重要部位的具有特殊危险的动火作业。
4.4.2一级动火:易燃、易爆区域的动火作业。
4.4.3二级动火:指一级动火及特殊动火以外的动火作业。
4.4.4凡一个单位或一个工序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并采取隔离措施后的动火作业,可根据其火灾危险性大小,全部或局部降级为二级动火管理。
4.4.5遇节、假日或生产不正常的情况下的动火,应升级管理。
4.4.6厂区管架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管理。
4.5生产装置防火防爆要求
4.5.1根据生产、使用化学物品的火灾和爆炸危险性等级分类要求,其厂房布置、建筑结构、电气设备的选用、安装及有关的安全设施等符合有关要求。
4.5.2在工艺装置上有可能引起火灾、爆炸的部位,应设置超温、超压等检测仪表等装置。
4.5.3因反应物料爆聚、分解造成超温、超压,可能引起火灾、爆炸危险的设备,应设置自动和手动紧急泄压排放处理装置等设施。
4.5.4应在可燃气体(蒸汽)的.放空管出口处设置呼吸阀阻火器。
4.5.5输送易燃物料时,应根据管径和介质的电阻率,控制适当的流速,尽可能避免产生静电。设备、管道等的静电接地设施应安全可靠。
4.5.6有突然超压或瞬间分解爆炸可能的生产设备或贮存设备,应装有爆破板(防爆膜),导爆筒出口应朝向安全方向,并根据需要采取防止二次爆炸、火灾的措施。
4.5.7用于易燃、易爆气体的安全阀放空管,必须将其导出管置于室外,并高于建筑物2米以上,但应在避雷装置的保护范围之内;放空管应有良好的接地。
4.6动火作业责任划分
4.6.1动火项目负责人对执行动火作业负全责,必须在动火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其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并向作业人员交待任务和动火安全注意事项。
4.6.2独立承担动火作业的动火人,必须持有特殊工种作业证,并在《安全作业许可证》上签字。若带徒作业时,动火人必须在场监护。动火人在接到动火证后,要详细核对各项内容是否落实和审批手续是否完备。若发现不具备动火条件时,有权拒绝动火;动火人应严格按动火规定进行作业,劳保用品穿戴齐全,动火作业时,动火证应随身携带,严禁无证作业及审批手续不完备的作业。
4.6.3动火监护人员负责动火现场的安全防火检查和监护工作,应指定责任心强、有经验、熟悉现场、掌握灭火方法的人员担当;监护人在作业中不准离开现场,当发现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停止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作业完成后,要会同动火项目负责人、动火人检查,消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方可离开现场。
4.6.4动火作业点班长(值班长、组长)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衔接工作,并对作业现场进行安全认可,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时,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4.6.5动火审批部门必须对动火作业的审批负全责,必须到现场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审查并确定动火等级,审查并完善防火安全措施,审查动火审批程序是否完全,确认符合安全条件后,方可签字批准动火。
4.6.6动火分析人对动火分析手段和分析结果负责。根据动火地点所在单位的要求,亲自到现场取样分析,在《安全作业许可证》上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数据并签字。
4.7动火分析
4.7.1动火分析应由质监部进行。凡是在易燃易爆装置、管道、储罐、阴井等部位及其它认为应进行分析的部位动火时,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动火分析。
4.7.2动火分析的取样点,由单位的专(兼)职安全员或当班班长负责提出。动火分析的取样点要有代表性,特殊动火的分析样品应保留到动火结束。
4.7.3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分钟,如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分钟,必须重新取样分析。
4.7.4如现场分析手段无法实现上述要求者,应由公司主管领导或工程师签字同意,采取其他处理措施。
4.7.5使用测爆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必须经被测对象的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
4.8动火分析合格判定
4.8.1如使用测爆仪或其它类似手段时,被测的气体或蒸汽浓度应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的20%。
4.8.2使用其它分析手段时,被测的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小于等于0.5%;当被测的气体或蒸汽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小于等于0.2%。
4.9动火审批权限
4.9.1特殊动火:由动火地点部门主管对动火现场认真检查,制定完善的安全措施并逐条落实后初审签字,经电厂安全环保部复检签字后,报主管领导终审批准。
4.9.2一级动火:由动火地点负责区域的部门主管领导落实安全措施并初审签字后,经电厂安全环保部复检签字后终审批准。
4.9.3二级动火:由动火地点部门主管领导会同施工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确认措施可靠逐条落实后,报安全环保部签发动火证,批准动火。
4.9.4公司各级领导和安全监督人员有权随时对动火作业现场进行检查,发现违*火规定或动火危险时,可收回动火证停止动火,对于严重违*火规定的施工班组或个人将严肃处理。
4.10动火的安全管理规定
4.10.1凡在生产、贮存、输送可燃物料的设备、容器、管道动火应首先切断物料源并加盲板,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后打开入孔通风换气。
4.10.2在正常生产装置上,凡能拆下来到安全地带去动火,必须拆下转移到安全地带动火;节假日凡不影响正常运行的动火,一律禁止。
4.10.3动火审批人必须亲自到现场检查,并监督落实安全措施,方可签发动火证,一张动火证只限一处使用,如动火区域变更,应重新申请办证。
4.10.4动火人在接到动火证后,应逐项审查各项措施落实情况,如果不符合动火要求,动火人有权拒绝动火,动火人在作业过程中,应随身携带动火证,否则一经查处,将责令停止作业并进行培训学习,经考核合格后,方能重新上岗作业。
4.10.5凡甲、乙类防爆区域的管道、容器、塔罐等生产设施上动火作业,必须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
4.10.6高空进行动火作业,其下部地面如有可染物、空洞、阴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
4.10.7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必须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订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4.10.8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4.10.9特殊动火和一级动火证有效期均为24小时,二级动火证的有效期为120小时。
4.10.10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气焊工具,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
4.10.11使用气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小于8米,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均不小于10米,并不准在烈日下曝晒。
4.10.12停车或大修时装置经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并采取隔离措施后方能动火作业,动火作业降级为二级动火管理。
4.10.13所有动火作业必须按照动火程序进行,任何人不得违反。
方园环保建材有限公司
20xx年6月1日
动火管理制度8
酒店动火管理制度是保障酒店消防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明确动火审批流程
2、设定动火区域和时间限制
3、规范动火作业操作规程
4、建立动火监护制度
5、制定应急处理预案
6、定期进行消防培训和演练
7、加强日常消防安全检查
内容概述:
1、动火审批:任何动火作业前必须经过相关部门审批,确保安全措施到位。
2、区域划分:根据酒店设施和风险等级,设定禁止动火、限制动火和允许动火的区域。
3、操作规程:详细规定动火设备的使用、维护和存放要求,以及动火过程中的.安全操作步骤。
4、监护制度:动火作业时需有专人监护,随时监控火源,防止意外发生。
5、应急预案:制定针对动火事故的快速响应机制,确保能迅速控制火势。
6、培训演练:定期组织员工进行消防知识培训和动火应急演练,提高员工应对能力。
7、检查监督:通过日常巡查和专项检查,确保动火管理制度的有效执行。
动火管理制度9
一、总则
1.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行业标准》sy/t5858-XX《石油工业动火作业安全规程》制定本制度。
1.2工业动火实行工业动火申请报告书制度。申请报告书应详细说明动火作业范围、确定危害和评估风险、制定交叉作业防范措施。
1.3动火作业申请报告书只在签发的一个场所、一个作业班次有效。一级工业动火申请报告书有效时间不超过8小时,如在动火作业本班不能完成,应在交接班时重新确认,进行技术分析交底,并由接班人员签字认可方持续有效。二级动火申请报告书有效时间不超过3天,三级动火申请报告书有效时间不超过5天。
二、管理办法
2.1根据火灾爆炸危险程度及影响范围分,厂内动火分为三级:
2.1.1一级动火:在生产运行状态下或开、停工过程中的易燃易爆物品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进行的动火作业;
2.1.2二级动火:经认真吹扫处理并经化验分析合格,停工检修的生产装置,系统管网。从易燃易爆及有毒装置、系统上拆除,且运到安全地点,经吹扫处理且化验合格的容器、管线;仓库、车库;
2.1.3三级动火:在生产区域内,除一、二级动火以外的临时动火均为三级动火。
2.2动火方案的规定:
2.2.1在进行动火作业前,要对动火项目进行风险识别和环境因素识别,识别项目和内容要全面;
2.2.2在一、二级动火作业前,要制定动火方案。动火方案要详细、具体、有针对性,其中包括:置换、吹扫方案、盲板表、盲板图、各项安全措施等。动火方案制定完成后,要组织工艺、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进行会审,并签字确认后,报送公司主管生产、技术、安全部门及公司主管领导进行审核、批准;
2.2.3动火方案实施时,公司有关部门、施工单位及审批部门要在动火作业前、按《动火作业检查表》对动火的各项安全措施进行逐一检查、确认。以上各项工作完成后,方可办理《工业动火票》,进行动火作业。
2.3工业动火的审批程序及权限:
2.3.1一级动火前,必须由公司主管领导组织车间、动火作业单位有关技术、设备、安全人员深入现场调查、协商,按动火方案落实措施,由公司安全质量环保部审核并填写用火票后,报安全质量与生产运行部审批;
2.3.2二级动火前,由本公司负责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调查、协商,按方案落实动火措施,填写用火票后,由公司安全质量环保部审核批准;
2.3.3三级动火前,由本厂负责人组织有关人员现场调查,按方案落实动火措施,由车间主管领导审核批准。
2.4动火人职责:
2.4.1参加动火作业的焊工、电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
2.4.2动火人必须持用火票作业;
2.4.3按用火票上规定的任务、地点、时间作业;
2.4.4动火前,应确认安全措施是否符合要求;
2.4.5按规定摆放动火设备,穿戴劳动防护服装、防护器具;
2.4.6熟悉应急预案,掌握应急处理方法;
2.4.7执行“四不动火”即无动火票、无动火监护人或动火监护人不在现场、预防措施不落实、与用火票内容不符的动火。
2.5动火监护人职责:
2.5.1动火监护人有责任守护动火作业人员的安全;
2.5.2了解动火区域和岗位的生产过程,熟悉工艺操作和设备状况,能熟练使用消防器材及其他救护器具;
2.5.3动火监护人应熟悉应急预案,并能指挥处理异常情况;
2.5.4动火监护人必须持用火票;
2.5.5逐项落实防火措施,措施不落实有权停止作业;
2.5.6动火过程中如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动火,及时采取措施;
2.5.7动火完工后,应对现场进行检查,确认无火种存在方可撤离。
2.6动火作业要求:正常生产的装置和罐区内,凡是可不动火的一律不动,凡是能拆下来的必须拆下来移到安全地点动火,节假日非生产必须,一律禁止动火,非动火不可的,必须提前通知有关人员。
2.7动火作业隔离要求:
2.7.1动火前应首先切断物料来源并加好盲板,经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后,打开人孔,通风换气,经检测气体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取样时间与动火时间间隔超过1小时,应对气体进行再次检测,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2.7.2需动火施工的设备、设施和与动火直接有关阀门的控制安排专人操作,作业未完工前不得擅离岗位;
2.7.3清除距动火区域周围5米之内的可燃物质或用阻燃物品隔离;
2.7.4动火施工区域应设置警戒,严禁与动火作业无关人员或车辆进入动火区;
2.7.5动火作业人员在动火点的上风作业,应位于避开油气流可能喷射和封堵物射出的方位,但在特殊情况下,可采取围隔作业并控制火花飞溅。
2.8动火作业气体测试要求:
2.8.1凡需动火的储罐、容器、工艺管线等设备应进行内部和周围环境气体分析,气体分析根据实际情况应包括可燃气体浓度、有毒有害气体检测、氧气浓度检测分析;
2.8.2动火施工中,动火点及操作区域空气中可燃气体浓度为0lel%时方可动火。若采取强制通风措施,其风向应与自然风向一致;
2.8.3分析报告单附在工业动火申请报告书上。
2.9动火作业进入有限空间要求:
2.9.1进入设备、设施及容器内部动火应进行气体检测和复查,测试合格后方可入内;
2.9.2所有可能影响该有限空间的物料来源都应被切断;
2.9.3有专人监护。
2.10高处动火作业要求:
2.10.1高处动火作业应具有有围栏和扶手的固定作业平台,并经专业人员确认,设立防落物设施,佩戴全身安全带,使用自动锁定连接,人造纤维绳;
2.10.2在架管线及脚手架上施工的人员应系安全带;
2.10.3遇有五级以上(含五级)大风不应进行高处动火作业,遇有六级以上(含六级)大风不应进行地面动火作业。
2.11动火作业动土作业要求:
2.11.1动土作业应完成以下作业危险分析:所有地下管道、电缆、光缆应确定方位。地面堆土、堆物应加以控制,进行必要的.支撑以防滑坡;
2.11.2埋地管线动火施工,操作坑大小应根据实际情况(如管径、埋深等)来确定,操作坑的深度、坡度应方便施工和动火作业有员逃生;
2.11.3在埋地管线操作坑内进行动火作业的人员应系不燃材料的安全绳。
2.12其它要求:
2.12.1动火作业时应将塔、罐、容器、机泵等设备、工艺管线内的易燃、可燃和有毒介质吹扫置换,化验合格并加盲板与装置隔绝;
2.12.2进设备内动火,必须遵守《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高空作业必须符合高空作业安全要求;
2.12.3遇有6级以上大风(含6级)不准动火,特殊情况必须动火时要进行围隔并控制火花飞溅;
2.12.4用火票是动火依据,不得涂改,由作业人员本人签字不得代签,由相关人员保存一年;
2.12.5动火现场5米以内应无易燃物或用阻燃物隔离、无积水、无障碍物,便于在紧急情况下施工人员迅速撤离;
2.12.6四不动火即无用火票不动火、无监护人或监护人不在现场不动火、安全措施不落实不动火、动火作业与动火审批报告内容不符不动火;
2.12.7在轻烃分馏装置内承担施工任务的外来单位,必须按动火等级报请安全质量环保部批准后,方可动火;
2.12.8用火票的各项内容必须填写齐全,缺项或项目填写不符合要求,该用火票无效。
三、附则
3.1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相关规定不一致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3.2本制度由生产办负责解释。
3.3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动火管理制度1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严格管理公司内部在易燃易爆区域的动火作业,预防安全生产事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动火安全作业证》以下简称《作业证》,适用于本公司生产厂区。
第二章、术语和定义
第三条、动火作业是指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置以外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
第四条、易燃易爆场所包括原料罐区、装置罐区、油库、锅炉房等生产区域及其附属设施外缘两侧各5米范围内。
第五条、固定动火区为机动车间三修库房。
第六条、动火作业分级
(一)特殊动火作业是指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
(二)一级动火作业是指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三)二级动火作业是指除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易燃易爆区域的动火作业。
(四)遇节日、假日或其他特殊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前应升级管理。
第三章、职责
第七条、动火作业负责人
(一)负责办理《作业证》并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二)应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三)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四)办理好《作业证》后,车间安全员应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和监护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后,方可批准开始作业。
第八条、动火人
(一)参与危害因识别和安全措施的制定;
(二)逐项确认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三)确认动火地点和时间;
(四)发现不具备安全条件不得进行动火作业;
(五)随身携带《作业证》。
第九条、监护人
(一)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
(二)坚守岗位,不准脱岗;在动火期间,不准兼做其它工作;
(三)发现动火人违章作业时应立即制止;
(四)在动火作业完成后,应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第十条、动火负责人
(一)参与危害因识别和安全措施的制定;
(二)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
(三)在动火作业中,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第十一条、分析人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一)分析人对动火分析方法和分析结果负责;
(二)根据动火点所在车间现场情况,到现场取样、检测分析,在《作业证》上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数据并签字;
(三)不得用合格等字样代替分析数据。
第十二条、审批人
(一)动火作业的审批人是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的最终确认人,对自己的批准签字负责;
(二)审查《作业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
(三)到现场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检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
(四)检查、确认《作业证》审批手续,对手续不完备的《作业证》应及时制止动火作业。
第十三条、二级动火作业由动火作业所在车间负责人终签,一级动火作业由安环部终签,特殊动火作业由生产副总终签。
第四章、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 《动火安全作业证》管理
(一)特殊动火、一级动火、二级动火的《作业证》应以明显标记加以区分;
(二)《作业证》的办理和使用要求
1、动火作业负责人负责办理《作业证》,按《作业证》的项目逐项填写,不得空项;
2、一个动火点实行一张《作业证》管理;
3、《作业证》不得随意涂改和转让,不得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
4、《作业证》一式三联,二级动火由动火车间,动火人、动火点所在岗位各存留一份被查。一级动火和特级动火由安环部、动火车间、动火人各存留一份,《作业证》保存期限至少为1年;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5、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的'《作业证》有效期不超过8 h。
6、二级动火作业的《作业证》有效期不超过72h,每日动火前应进行动火分析。
7、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限,应重新办理《作业证》;
8、遇节日、假日或其他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三)安环部负责动火作业证的管理。
第十五条、动火作业安全要求
(一)基本要求
1、动火作业应办理《作业证》,进入受限空间、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时,还须办理受限空间作业证和高处作业证;
2、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护,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3、凡在盛有或盛过危险化学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及处于易燃易爆场所生产设备上动火作业,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因条件限制无法进行清洗、置换而确需动火作业时按2规定执行;
4、凡处于易燃易爆场区域的动火作业,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距用火点15 m以内的,应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对于用火点周围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有效的空间隔离措施;
5、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应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订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6、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7、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 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气体;距动火点15 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液体;不得在动火点10 m范围内及用火点下方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
8、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焊、气焊、手持电动工具等动火工器具本质安全程度,保证安全可靠;
9、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应小于5 m,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不应小于10 m,并不得在烈日下曝晒;
10、动火作业完毕,动火人和监火人以及参与动火作业的人员应清理现场,监护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二)特殊动火作业的安全要求
1、特殊动火作业在符合
(一)规定的同时,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2、在生产不稳定的情况下不得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3、应事先制定安全施工方案,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必要时可请专职消防队到现场监护;
4、动火作业前,生产车间应通知生产调度部门及有关单位,使之在异常情况下能及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5、动火作业过程中,应使系统保持正压,严禁负压动火作业;
6、动火作业现场的通排风应良好,以便使泄漏的气体能顺畅排走。
(三)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
1、动火作业前应进行安全分析,动火分析的取样点要有代表性;
2、在较大的设备内动火作业,应采取上、中、下取样;在较长的物料管线上动火,应在彻底隔绝区域内分段取样;在设备外部动火作业,应进行环境分析,且分析范围不小于动火点10 m;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3、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 min,如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 min,应重新取样分析。特殊动火作业期间还应随时进行监测;
4、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仪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应经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
5、动火分析合格判定
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5%(体积百分数);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2%(体积百分数)。
本制度自总经理签发之日起执行,最终解释权归安环部所有。
动火管理制度11
物业辖区临时动火作业管理工作程序
1.在管理公司区域内因施工需动火的工程,原则上应报消防局审批,特殊情况下,在管理公司办理动火手续,施工单位动火前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防火安全措施,且管理公司派人监督其动火完毕后立刻清查现场。
2.在经批准的重点部位动火(变压器室、配电房、汽车库、发电机房、楼层等处),动火必须做到'七不、一清'。
3.动火前'七不':
a)防火措施不落实不动火;
b)周围的易燃杂物未清除不动火;
c)附近难以移动的易燃结构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不动火;
d)凡盛装国油类等易燃的容器,未经洗刷干净、排除残有的'油质不动火;
e)凡储存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未经排除易燃物品的不动火;
f)在高空进行焊接或切割作业时,下面的可燃物品未清理或未采取安全防护的不动火;
g)未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不动火。
4.动火后的一清'动火人员和现场负责人在动火后,应彻底清理现场火种,
然后离开现场。
5.相关记录
1)《临时动火作业申请表》
2)《消防演习记录表》
动火管理制度12
加油站内严禁烟火。
上岗人员不准随携带火柴、打火机、香烟等物品。
因设备检修等情况必须动用明火时,要书面报告公司,获得批准后,采取可靠安全的防护措施后方可施工。
用煤气灶烧水做饭的加油站,要有专人对煤气灶进行管理。
用锅炉取暖,一定要按照有关规定安装,要有专人负责检查管理。
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变更用火位置和扩大用火范围。
油站应从严控制危险区域内使用明火,电加温器,电钻,砂轮,风镐,钢锯等非防爆电器,以及进行其他可能产生火花的用火作业。
加油站根据用火场所、部位的`危险程度,分为一级用火、二级用火、三级用火。在油罐罐体、加油机、油(气)管道等储输油设备上的直接用火,为一级用火。在桶装附油库房、装卸油作业区、加油区、阀组井、管沟等危险场所实施用火作业,为二级用火。在储油区、作业区和加油站站区内除一级,二级用火范围以外的用火,为三级用火。
加油站用火作业前,应当根据作业内容确定用火级别,向有关部门提出用火申请,说明用火理由、种类、地点、时间、项目、工作量、施工人员以及防火防护安全措施,填写《加油站用火作业审批表》。
用火作业应当批报,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加油站内用火。
油站用火作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
用火作业期间,站领导必须亲自组织,并指定现场用火安全监督员,属于一、二级用火的,请求有关专家赴现场指导用火作业;
各类作业人员应当严守岗位,各司其职,严格按照用火作业方案和操作规程实施和监督用火作业,及时掌握用火安全情况,发现异常,立即采取措施,防止发生事故;
收发、测量和加注油料期间,禁止用火;
在输油管道、油罐等设备上用火时,必须预先切断油源,并采取腾空、清洗和通风等安全措施,待达到用火条件后方可用火;
爆炸危险场所可燃气体浓度高于爆炸下限40%时,不得用火;
作业现场必须备足灭火器具;
施工结束,检查余火,清理用火现场,确认无隐患后方可撤离。
动火管理制度13
一、对商场内部和商场外部(屋顶、距商场地面二米以上的高空、距商场外墙一米以内的区域)的一切动火、用火作业的审批要谨慎并从严控制。
二、特殊情况必须在上述范围内进行动火、用火作业的,动火、用火作业的单位或个人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申请的主要内容有:动火、用火的时间,具体地点(范围)、目的、燃烧成份,并提供作业人员的'有效特殊工种操作证及复印件。
三、有效特殊工种操作证及复印件申请必须经商场总经理签字批准,并做好申请、审核及审批手续(含有效特殊工种操作证复印件)备案工作。
四、进场施工前须对动火、用火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动火前须清除作业现场(动火、用火部位周围三米以内区域)的一切可燃、易燃物品;并制定书面防范措施,须在现场配备足量的水和灭火器材。
五、动火、用火中,须定人定点监护到位(监护人在作业点周围三到五米范围内不间断看护),做好明火隔离及防焊渣溅落的防护,及时纠正并制止违章作业(现场监护人员有绝对权利勒令停工)。
六、动火、用火结束,及时清除现场一切用与动火、用火作业的设备和物资。
七、动火、用火结束后,定点监护人员必须认真进行不少于一个小时的清查、检查,并作出监护及清查检查书面记录存档备查:检查作业现场周围十米以内的区域和动火现场所在楼层的上一层及所有下一层的相对应部位(区域),特别注意有水、电、暖、风及其它管线穿越水平或竖直的墙而存在的孔洞周围的区域,确认有无隐患等。
动火管理制度14
1、民用爆炸物品具有较高的感度,在烟火、摩擦、撞击、电火花、电流等作用下,极易引起爆炸。为防止外来作业的激发能量,对动火动焊、临时用电、库区维修施工等危险作业进行严格管制。
2、未经批准,仓库区域内严禁动火、动焊,严禁使用临时电气线路,严禁进行维修、施工作业等有危及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的危险作业。
3、仓库因生产、储存设施损坏需动火、动焊的,必须办理动火动焊及危险作业审批表。
4、动火动焊及危险作业审批表由负责作业的单位提出申请,拟定采取防范措施,公司安全员对防范措施进行审查,公司主要负责人批准,并指定现场监护人。
5、动火动焊及危险作业,须经现场监护人检查安全防范措施落实到位后方可进行;工作完毕后,应及时清理作业现场,经检查确认无危险后,现场监护人员方可离开。
6、火动焊作业必须由专业的电气焊工操作,需动焊的'建筑物或与电焊网线相联的建筑物内,严禁储存任何危险品。
7、动火动焊作业5m范围内不得有可燃易燃物,动火动焊作业时应备好消防水。
8、临时用电铺设和拆除应由专业电工操作;用电结束后应及时拆除。
9、对库房维修、库区土建施工等作业人员必须进行登记,加强监控,严禁带入火源火种,严禁他们接触民用爆炸物品。
动火管理制度15
动火动焊管理制度旨在确保企业在进行此类作业时的安全,防止火灾和其他潜在危险的发生。该制度涵盖了动火动焊的`审批流程、安全操作规程、应急措施以及责任分配等多个方面。
内容概述:
1、审批流程:明确动火动焊作业前必须经过的审批步骤,包括申请、评估、审批和记录等环节。
2、安全操作规程:规定动火动焊的具体操作要求,如作业环境、设备检查、个人防护装备的使用等。
3、风险评估:对作业区域进行风险评估,识别可能的火源、易燃物和安全隐患。
4、应急预案:制定详细的应急预案,包括灭火器材的配置、疏散路线的设定以及紧急情况下的应对措施。
5、培训与教育:定期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6、监督与检查:设立动火动焊作业的监督机制,确保作业过程中遵守安全规定。
7、责任追究:明确各层级管理人员及作业人员的责任,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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